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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管理办法11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5

中国管理办法

第1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钻井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的管理体制和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管理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管理体系,加强钻井监督管理,特指定本办法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二条 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是是股份公司工程监督(物探、钻井、地质录井、测井、试油、井下作业等)的管理部门,工程技术与监督处是工程监督业务的统一归口管理机构。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监督中心)是工程监督技术支持和业务管理的机构。油气田分(子)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油田公司的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钻井监督是油田公司派驻钻井现场的全权代表,钻井监督资格是执业资格,钻井监督是岗位职务。油田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钻井正监督和钻井副监督岗位。

第四条 钻井监督实行聘任制。

第五条 本办法在股份公司范围内实行。

第二章 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 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 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制订股份公司的钻井监督规章制度。

2 负责股份公司的钻井监督培训、考核、注册等管理工作。

3 检查指导工程监督中心和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的业务工作。

4 研究决策钻井监督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工程监督中心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股份公司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等。

2 负责组织钻井监督管理办法、工作规范等的编制和修订。

3 负责钻井监督动态管理。

4 负责钻井监督培训、考评、注册、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

5 参与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重大钻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6 负责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重点工程项目实施钻井监督管理。

7 组织钻井监督经验与技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第八条 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 负责本油田公司钻井监督的聘用、考核、技术培训等工作。

2 参与钻井工程设计审查和工程招标工作。

3 定期向工程监督中心报送钻井监督人员有关信息等。

4 定期向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和工程监督中心汇报工作。

5 参与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重大钻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6 配合管理部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等。

7 对重点井和重点开发区块钻井进行评估,包括队伍、设备、技术、成本、质量及健康安全环境(以下简称hse)管理等。

第三章 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 钻井监督岗位职责:

1 依照合同、设计、标准、规范、规定等,对钻井工程实施全过程或阶段监督。

2 参与钻井工程设计审查和工程招标工作。

3 依据合同和工程设计,对服务队伍、装备、材料、工具、器材等进行检查,参与开钻验收。

4 根据钻井作业承包方式行使相应职责。

第十条 钻井监督权利:

1 对钻井工程服务方有奖罚的权利。

2 对不符合合同及设计的作业有制止的权利;对不按合同和设计提供的设备、工具、材料有拒绝使用的权利。

3 对合同内或超出合同的工作量有确认的权利。

4 对服务方有评价的权利。

5 对有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人员有拒绝其上岗的权利。

6 对不符合hse规定的服务方,有限期整改、停工的权利。

第四章 钻井监督资质条件

第十一条 钻井监督必须具备的资质:

1 身体健康,能适应野外工作。

2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 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从事钻井现场工作6年(含6年)以上。

4 掌握钻井和完井工艺技术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基本掌握钻井新技术和新工艺,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5 具有组织、协调钻井现场施工的能力。

6 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7 了解环境保护知识,重视作业区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申请钻井监督资格的人员必须持有工程监督中心钻井监督培训结业证和股份公司认可的井控操作合格证。

第五章 钻井监督培训与资格考评

第十三条 钻井监督培训:

1 工程监督中心负责培训业务。

2 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监督中心。

3 钻井监督培训的主要内容:

(1) 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现场生产组织管理。

(2) 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合同管理、结算、验收及定额管理等。

(3) 钻井新工艺、新技术及相关专业知识、hse、外语等。

4 钻井监督培训结业时要进行综合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模拟演练)。

5 钻井监督培训结业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 钻井监督资格评审程序:

1 评审程序为个人申报、单位推荐、油田公司初审、工程监督中心复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评审。评审通过后,工程监督中心注册并发钻井监督资格证书。申报材料见附表一。

2 钻井监督资格实行注册制,注册有效期为3年。

3 持证者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交有关材料,油田公司送工程监督中心办理再注册。

4 脱离钻井监督岗位两年(含两年)以上者,钻井监督资格失效。

第六章 钻井监督聘任

第十五条 钻井监督聘任

1 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根据钻井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从具有钻井监督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2 对油田分公司外的钻井监督,从取得股份公司市场准入资格的监督服务机构聘用。已受聘的钻井监督人员,不得在原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中担任钻井监督。

第七章 钻井监督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日费制现场管理:

1 钻井监督驻井期间,代表油田公司对井上的工作实施有效的全方位管理,包括钻井生产管理、技术管理、成本控制管理、hse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2 搬迁安装期间,做好开钻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召集井场地质监督、井队队长、钻井工程师、录井队负责人、钻井液工程师等人员进行开钻验收工作。

3 开钻至完井期间,负责组织召开由地质监督、井队队长、钻井工程师、录井队负责人、钻井液工程师等人员参加的现场生产协调会,主要分析生产情况、井下情况、设备情况,协调好服务方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做好会议记录。每周现场生产协调会的次数和时间,由各油田公司自行确定。

4 检查井上的各种设计、合同是否齐全,检查监督各服务方队伍指令执行情况,检查、核实入井工具及材料。

5 按设计和合同对服务方人员交底,内容主要包括井身质量、井身结构、钻井液、井控、取心、钻井周期、成本等。

6 每项作业前,根据钻井、地质设计要求及合同规定,下达书面作业指令书。

7 负责油田公司到井材料的检查验收,并签字负责;做好油田公司剩余、废旧材料的回收工作。

8 主要施工作业,如钻头选型、装喷嘴、换钻头、下部钻具组合、复杂裸眼井段起下钻、取心,事故与复杂情况处理、下套管、固井、装井口、试压、中途测试等钻井监督必须亲自把关。

9 监督服务方现场钻具管理。例如,按规定定期进行探伤检查;倒换位置和更换工作,并对入井钻具的入井编号、钢号、外径、内径、长度等要做详细登记,确保钻具和井深准确。

10 监督服务方对套管、油管及其附件的检查、丈量、钢级壁厚排列并按入井顺序编号,确保入井套管、油管顺序和长度准确。

11 监督驻井钻井液工程师的工作;监督、检查钻井液设计、合同执行情况、钻井液性能指标及服务质量;当钻井液承包单位违反合同或因渎职造成油田公司的经济损失时,有责任提出追究服务公司责任的建议。

第2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故隐患的整改与监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第三条  事故隐患整改实行企业负责制。企业(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下同)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整改。

第四条  事故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第七条  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控。所有事故隐患实行所在岗位、基层单位、所属二级单位三级监控;一般事故隐患和较大事故隐患由企业或企业所属二级单位督察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企业督察管理,特大事故隐患由企业报集团公司备案,由集团公司督察管理。隐患分级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事故隐患评估,审定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并督促立项整改。

第九条  部门工作职责:

(一)生产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生产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设备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制定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三)规划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并及时纳入投资计划。

(四)基建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施工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帐,督查事故隐患整改。

(六)其它部门应按安全生产职责要求,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隐患发现与报告

第十条  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义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企业所属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查找事故隐患;企业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和事故隐患调查工作,掌握事故隐患情况。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组织整改,对当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基层单位应立即向上级单位报告,同时告之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对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第十二条  企业所属单位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制定、落实监控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

(二)对生产装置、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三)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四)是否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第十三条  企业或所属单位对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

(二)事故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

(三)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

(四)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可行性。

第3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井控培训工作,推进井控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培养高素质石油工程技术作业队伍,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油气田企业的井控培训工作。

第三条  井控培训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遵循“按需施教、突出技能、注重实效、质量第一”的培训原则,以提高井控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为重点,根据不同的专业和岗位分级开展培训与考核。

第四条  人事劳资部作为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井控培训工作中履行井控培训整体规划、宏观管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能。

第五条  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是集团公司井控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井控培训工作;指导重点井控培训项目的设计,起草井控培训项目安排建议,协助人事劳资部编制井控培训规划;参与组织井控培训大纲和教材审定;制定钻井、井下作业等工程技术队伍井控培训指导意见。

第六条  各油气田企业人事劳资部门作为本单位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为井控培训工作给予充分的资源保障与支持,并会同井控管理部门开展井控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七条  各井控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井控培训大纲组织培训,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目标。

第八条  井控培训机构应按如下程序设立:

(一)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劳资部和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提出申请。

(二)人事劳资部和工程技术与市场部组织论证设立井控培训机构的可行性,给予批复。

(三)提出申请企业根据批复建设井控培训机构。

第九条  井控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不同作业工况下进行防喷演习训练的教学井场(至少包括教学实验钻机或作业机一部、实验井一口、配套齐全的井控装置);

(二)具备一套全功能、适合于各种作业工况的井控模拟装置;

(三)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教具、模型;

(四)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师,专职教师的配备数量应达到年平均培训人数的3‰到5‰;

(五)具备满足需求的固定教室等办学条件和学员食宿条件。

第十条  各油气田企业应根据井控培训的特点抓好培训机构的统一规划,保证资金投入,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  井控培训机构的资质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组织评估认证,每三年一次。认证工作依据井控培训机构资质认证审核项目表中的内容进行量化评分。对评估审核合格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培训资质。

第十二条  井控培训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经集团公司评估认证,分数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为甲级井控培训机构,低于85分的为乙级井控培训机构。

甲级井控培训机构可对集团公司所属各油气田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井控培训,乙级井控培训机构只可以对本油气田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井控培训。

第十三条  具有国际井控认证资质(iadc认证)的井控培训机构方可承担国外市场的井控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井控大检查应同时对井控培训机构进行相应检查,检查的结果作为对井控培训机构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各井控培训机构按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专职师资队伍和兼职师资队伍。

第十六条  井控培训专职教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井控培训专职教师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具有三年以上的现场工作经历,同时取得集团公司颁发的井控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井控培训兼职教师应选聘生产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能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井控培训专职教师每四年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组织轮训一次,井控培训教师每年到施工现场实践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0天,并积极参与国内、国外井控培训工作研讨和教学经验交流。

第十九条  井控培训机构应每月进行一次教研活动。各油气田企业应安排井控培训中心主要负责人参加本企业井控例会,安排井控培训教师参加本企业井控检查,参与井喷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二十条  井控培训教学大纲、井控培训教材及井控培训考试题库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共同组织编写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根据培训对象制定相应井控培训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当明确教学目的,规定教学要求、教学内容、教学课时,统一教学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井控培训教材编写应适应不同专业和岗位人员对井控工作的需要,分为现场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服务人员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人员等系列,建立集团公司井控培训教材体系。

第二十三条  井控培训教学大纲纳入集团公司员工培训指导大纲,各井控培训机构应以集团公司井控培训教学大纲为基础,并结合本油气田勘探开发的特点,参考国内外比较成熟的相关教材组织编写井控培训补充教材。

第二十四条  按照井控培训教学大纲规定,井控培训对象包括钻井专业人员、井下作业人员和井控培训教师,其中:

第4篇 中国电信公司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电信公司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__省__市电信分公司

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电信“用户至上,用心服务”的服务理念,不断提升中国电信的服务水平,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完善和扩大社会监督网络,更好地接受社会的监督,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国电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上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以_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____”重要思想。热爱中国电信、支持中国电信事业。

二、关心中国电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社会威望和知名度,具有准确掌握国家政策水平和中国电信发展方向的能力。

三、能够实事求是对中国电信服务进行监督,并能将广大群众对中国电信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聘任单位。

第三条社会监督员聘任范围:

本人自愿应聘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社会团体代表及民主人士。

第四条社会监督员聘任方式:

由__电信分公司聘任,事先征得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及被聘任人同意。社会监督员聘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到期后自动解聘,也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四年。聘书由__电信分公司统一制发。

第五条社会监督员职责:

一、及时了解__市电信分公司有关政策规定,了解分公司对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及安排,了解分公司服务工作情况及社会呼声与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聘任单位反映。

二、社会监督员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定期不定期对中国电信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暗访并及时反馈暗访信息。

三、向社会宣传中国电信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

四、配合__市电信分公司进行专项调查研究。

第六条社会监督员联系制度:

一、社会监督员在了解到对电信服务方面的情况后,恳请及时和聘任单位纪检、监察及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室等部门进行联系。联系电话:________

二、社会监督员的暗访方式主要采取电话、信函或登门走访等形式,了解中国电信的服务工作情况。

三、不定期组织社会监督员进行学习,了解电信行业的发展方向、发展前景,学习电信服务行业新政策及新业务。

四、每年召开一次社会监督员座谈会议,介绍一年来中国电信的服务情况;解析中国电信服务中存在问题;听取社会监督员对中国电信服务的感受;听取社会监督员了解到的对中国电信服务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介绍下一年度市电信分公司对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安排。

五、年末走访慰问社会监督员。

第七条本办法由__电信有限公司__市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改善现场施工作业环境,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的火电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的各项要求可作为对工程建设项目文明施工检查和竞赛评比及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目  标

第四条  文明施工总体目标:实行施工总平面模块化管理,做到“设施标准、行为规范、施工有序、环境整洁”,创建全国火电建设安全文明施工一流现场,树立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品牌形象工程。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项目单位负责组建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机构,以及现场文明施工的组织领导、总体策划(含现场视觉识别系统)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监理承包商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的协调、控制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施工承包商必须接受项目单位和监理承包商的监督和管理,并按本办法的要求,负责落实辖区内文明施工策划和管理。

第八条  设计承包商应为工程文明施工总体布局提供技术与设计方面的支持。

第四章  现场文明施工总体规划

第九条  场容场貌

1.施工现场应通过施工总平面规划以及规范建筑物、机械设备、装置型设施、标志牌、旗帜等式样、标准和色标,以达到视觉形象统一、美观的整体效果。

2.施工总平面应由项目单位工程管理部按建筑施工区、安装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及设备材料堆放区进行定置区划,实行模块化管理。

3.现场大型标志牌除项目单位在办公区集中设置若干块以外,承包商必须在办公区集中设置“六牌二图”等大型标志牌(六牌:工程概貌、施工单位名称、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方针目标、安全文明施工纪律、工程组织结构、工程里程碑计划;二图:施工总平面图、安全文明施工区划图)。

4.项目单位、承包商办公区必须分别升挂国旗、企业标识和彩色劳动保护旗帜。

5.现场的各类建筑物,应制定统一标准,保持现场整体视觉效果。现场禁用石棉瓦、脚手板、模板、彩条布、油毛毡、竹笆等材料搭建工棚。

6.进入现场的机具、工具房、脚手管等必须统一色标标识,确保完好、整洁;机械设备应保持清洁,色标醒目。

7.工具房、集装箱(含电焊机集装箱)在现场要求集中排放、布置美观,具体位置须经承包商工程管理部规划,其它区域不得存放。

8.装置型设施包括宣传类、道路交通类、区域围护类、废料垃圾回收处、标识类,均应进行设计和规划。现场所有的标识牌、警示牌,一律采用美观规范的标牌与喷绘文字。

第十条  区域围护管理

1.项目单位和承包商办公区、生活区一律实行区域围护、封闭管理。

2.施工现场一律实行区域封闭、定置化管理。如:设备材料堆放场,加工、组合场,锅炉安装区,制氢站施工区,烟囱施工区,主厂房施工区等。

第十一条  道路、沟道与交通管理

1.厂区由项目单位冠名的道路均为混凝土路面,并须形成环形网络。

2.承包商根据施工需要修筑的临时道路应全部采用硬化措施,保持平整。

3.厂区主干道两侧应按国标设置路标、交通标志、限速标志和区域警戒标识。

4.厂区道路及两侧排水沟道由项目单位明确专人负责维护,保证整个厂区道路和排水畅通。

5.厂区道路的交通管理工作应由项目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保卫部门统一管制。

6.土方运输和特殊物件运输,必须编制专项管理措施,确保道路清洁完好。

第十二条  绿化

1.项目单位和承包商办公区应设置绿化带。

2.员工生活区宿舍和运动娱乐场所门前、场边应种植花草树木。

3.整个现场绿化率应达到20%以上。

第十三条  吸烟室与饮水点

1.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吸烟室与饮水点,布置在现场适宜的区域,并明确专人管理。

2.吸烟室与饮水点应设置座椅,配备一次性纸杯,保持室内清洁与饮水卫生。

第十四条  设备材料堆放

1.施工现场设备材料实行分区堆放,定置化管理。设备材料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并垫有碎石子层,地面无积水。做到各种物资排放有序,标识清楚,设备材料码放整齐成形,安全可靠。

2.保温材料在施工现场存放不得超过24小时,其它施工材料与安装设备在施工现场放存放不得超过48小时,并存放于指定区域。

第五章  文明施工设施

第十五条  高处作业

1.攀登自锁器:垂直攀登作业人身防护,并配备固定设施。

2.速差自控器:沿爬梯等往复攀爬作业的人身安全防护设施。

3.水平安全绳:高处作业人员水平移动或高处临边作业用以扶手或拴挂安全带。

4.活动支架:水平梁吊装作业,与水平安全绳及装设的临时防护栏杆配套使用。

5.孔洞及沟道盖板:孔洞及厂房内沟道盖板使用钢板制作并涂以警告标志、编号。

6.临时防护栏杆:孔洞及高处临空面搭设的安全防护设施。

7.水平防坠器:水平粱上作业人员水平移动防坠落设施。

8.柱头托架:立柱吊装时须使用柱头托架,柱头托架是用脚手架搭设的有底板的可拆卸柱头围栏。

9.安全网与滑线安全网:高空作业防坠落须敷设安全网,锅炉在顶棚梁吊装以及穿吊杆、安装作业时须敷设滑线安全网及外挑式安全网,并确保敷设距离标准有效。

10.高处活动走台:锅炉水冷壁、过热器吊装作业,穿销摘钩工作须在高处活动走台上进行。

11.施工电梯:炉架吊装的同时必须确保施工电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用电作业

1.配电箱与电缆:施工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从箱式配电室引出到一、二级电源柜;电缆敷设要求采用直埋式敷设,一、二级电源盘内部配置、电源盘外型样式、颜色和标识等由项目单位或承包商统一设计规划,专业生产厂家定做。

2.工程现场围墙内禁止架设架空输电线。

3.施工照明:室外使用灯塔式集中广式照明;厂房、室内照明采用可移动式集中与局部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照明,局部照明用带防护罩的新光源。

4.三级盘与便携式卷线盘(四级盘):三级盘为插座盘及单个开关盘,其壳体要求承包商在厂家统一定做;移动电源盘采用便携式卷线盘。

5.漏电保安器:在二、三、四级盘内均应装设,定期校验,并作好记录。

6.电焊机集装箱与二次线:现场和厂房内电焊机采用集装箱布置,并配套二次线通道和快速插头,电焊机二次线必须使用软橡套电缆。

第6篇 中国纺织机械(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目 录

第1章 总则

第2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分类

第3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4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5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6章 固定资产的购建和修理

第7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8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报废

第9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保全国有固定资产、股份制固定资产正确核算,不流失。并配合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现代企业制度的经济体制改革,并考虑到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条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是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对股份制资产监督管理,保全不受侵占。同时,也为充分挖掘潜力,不断改进固定资产利用,提高经营,增加产品产量,扩大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所属企业(事业)在固定资产管理上要基本做到:保护好固定资产,是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基础。是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对国家应尽的职责。因此要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程度和利用效果;正确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配置合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分类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标准原则上按财政部颁发的规定执行。结合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具体状况和财政部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电、机械、运输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但企业购买单位价值在50000元以下的计算机,可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

(二)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但企业购买的手机电话,不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可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

第七条固定资产按照使用情况分为:

(一)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二)非生产经营有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

(四)不需用固定资产。

(五)未使用固定资产。

(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七)企业筹建期间已经作价单独入帐或清产核资时确定已入帐的土地。

第八条固定资产按照用途分为:

(一)机械设备。

(二)动力设备。

(三)传导设备。

(四)起重运输设备。

(五)自动化控制设备及仪器仪表。

(六)工业炉窑。

(七)其它生产设备及用具。

(八)非生产用设备及用具。

(九)房屋及建筑物。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安装成本、保险费和缴纳的税金等作为原价;国外购入的还应包括购入过程中发生的关税、手续费、佣金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净支出。或施工建设单位转来的竣工决算计价。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以评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或重置价值记帐。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减去融资租金后的余额确定。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捐赠者提供的发票或有关凭证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捐赠方无发票和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确定。

(六)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扩建发生的实际费用计价。

(七)盘盈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定。

(八)清产核资或股份改造固定资产价值的重估和评估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价值。待实际价值确定后,再行调整。

(九)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第十条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计价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未交付使用前或办理竣工手续前的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及外币汇兑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计入当期费用。

(二)企业有偿调入旧的固定资产仍应按其原价,而不应按其净值入账。

(三)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耕地占用税以及交付使用前的贷款利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如因建设工程需要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计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不单独作为土地的价值。

(五)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固定资产重新评估价值。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一条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峻工后不管是否使用都应提取折旧。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以及由于生产任务不足处于半停产企业的设备。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六)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尚在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提前报废清理固定资产。

(五)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六)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七)对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

(八)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

(九)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企业应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第十五条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上市公司按照固定资产的5%确定。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分类

一般企业折旧年限

上市公司折旧年限

(一)机械设备

1、金切机床

12 年

10年

2、锻压设备

12 年

10年

3、铸造设备

12 年

10年

4、数控设备

10 年

8年

(二)动力设备

1、锅炉及附属设备

11年

11年

2、发电机组

11年

11年

3、空压设备

11年

11年

4、大型中央空调设备

11年

11年

5、煤气生产设备

11年

11年

6、其他动力设备

11年

11年

(三)传导设备

1、电气设备(包括电焊、电镀等)

15年

15年

2、输电设备

15年

15年

3、输电线路(包括地下电缆)

15年

15年

4、电讯线设备

15年

15年

5、其他传导设备

15年

15年

(四)起重运输设备

1、起重设备

10年

10年

2、运输车辆

10年

10年

3、其他运输设备

6年

6年

(五)自动化控制设备及仪器仪表

1、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10年

8年

2、电子计算机(价值在5万元以上)

5年

5年

3、通用测试仪器及设备

7年

7年

(六)工业炉窑

1、烧铸炉

7年

7年

2、加热炉

7年

7年

第7篇 中国纺织机械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目 录

第1章 总则

第2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分类

第3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4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5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6章 固定资产的购建和修理

第7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8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报废

第9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保全国有固定资产、股份制固定资产正确核算,不流失。并配合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现代企业制度的经济体制改革,并考虑到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是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对股份制资产监督管理,保全不受侵占。同时,也为充分挖掘潜力,不断改进固定资产利用,提高经营,增加产品产量,扩大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所属企业(事业)在固定资产管理上要基本做到:保护好固定资产,是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基础。是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对国家应尽的职责。因此要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程度和利用效果;正确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配置合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分类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原则上按财政部颁发的规定执行。结合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具体状况和财政部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元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电、机械、运输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但企业购买单位价值在50000元以下的计算机,可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

(二)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 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但企业购买的手机电话,不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可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

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照使用情况分为:

(一)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二) 非生产经营有固定资产。

(三) 租出固定资产。

(四) 不需用固定资产。

(五) 未使用固定资产。

(六)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七) 企业筹建期间已经作价单独入帐或清产核资时确定已入帐的土地。

第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用途分为:

(一) 机械设备。

(二) 动力设备。

(三) 传导设备。

(四) 起重运输设备。

(五) 自动化控制设备及仪器仪表。

(六) 工业炉窑。

(七) 其它生产设备及用具。

(八) 非生产用设备及用具。

(九) 房屋及建筑物。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 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安装成本、保险费和缴纳的税金等作为原价;国外购入的还应包括购入过程中发生的关税、手续费、佣金等。

(二)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净支出。或施工建设单位转来的竣工决算计价。

(三)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以评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或重置价值记帐。

(四)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减去融资租金后的余额确定。

(五)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捐赠者提供的发票或有关凭证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捐赠方无发票和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确定。

(六)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扩建发生的实际费用计价。

(七) 盘盈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定。

(八) 清产核资或股份改造固定资产价值的重估和评估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价值。待实际价值确定后,再行调整。

(九) 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第十条 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计价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 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未交付使用前或办理竣工手续前的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及外币汇兑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计入当期费用。

(二) 企业有偿调入旧的固定资产仍应按其原价,而不应按其净值入账。

(三)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耕地占用税以及交付使用前的贷款利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 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如因建设工程需要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计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不单独作为土地的价值。

(五) 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固定资产重新评估价值。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一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一) 房屋和建筑物峻工后不管是否使用都应提取折旧。

(二) 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三) 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以及由于生产任务不足处于半停产企业的设备。

(四)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六) 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 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

(二)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三) 已提足折旧尚在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 提前报废清理固定资产。

(五) 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六) 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七) 对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

(八) 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

(九) 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

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_月折旧率

第十五条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上市公司按照固定资产的5%确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分类

一般企业折旧年限

上市公司折旧年限

(一) 机械设备

1、 金切机床

12 年

10年

2、 锻压设备

12 年

10年

3、 铸造设备

12 年

10年

4、 数控设备

10 年

8年

(二) 动力设备

1、 锅炉及附属设备

11年

11年

2、 发电机组

11年

11年

3、 空压设备

11年

11年

4、 大型中央空调设备

11年

11年

5、 煤气生产设备

11年

11年

6、 其他动力设备

11年

11年

(三) 传导设备

1、 电气设备(包括电焊、电镀等)

15年

15年

2、 输电设备

15年

15年

3、 输电线路(包括地下电缆)

15年

15年

4、 电讯线设备

15年

15年

5、 其他传导设备

15年

15年

(四) 起重运输设备

1、 起重设备

10年

10年

2、 运输车辆

10年

10年

3、 其他运输设备

6年

6年

(五) 自动化控制设备及仪器仪表

1、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10年

8年

2、 电子计算机(价值在5万元以上)

5年

5年

3、 通用测试仪器及设备

7年

7年

(六) 工业炉窑

1、 烧铸炉

7年

7年

2、 加热炉

7年

7年

第8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事故或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职工家属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的特点和规律;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作好日常消防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编制灭火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企业生产、生活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8.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  各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由企业公安保卫部门或安全部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有计划地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灭火、气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5.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6.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7.抓好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现场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动火措施,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和指导。

8.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9.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火灾事故,分别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政府消防主管部门。

10.负责建立和健全企业防火档案。

第八条  依据《消防法》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并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消防队主要职责是:

1.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2.对本单位义务消防队伍进行技术指导训练。

3.保证消防车辆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4.抓好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战训能力。

5.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其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十条  集团公司按区域设立消防联防组织,指定组长单位。区域联防组织主要职责是:

1.建立救急指挥系统,编制救急预案。

2.接到联防成员单位求援信号后,应及时派出增援力量。

3.定期组织区域联防模拟演习,熟悉本区域内消防情况。

4.定期组织区域内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开展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章  火 灾 预 防

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开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消防管理部门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9篇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班组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班组建设和管理,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综合素质较高的班组群体,提高班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基层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班组是指“为了完成某项工作任务,实现共同的工作目标,按照统一指挥、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原则,由一定数量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条  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企业各项工作的基础和落脚点,是三个文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第一线,加强班组标准化管理是集团公司系统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班组标准化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做到安全管理规范化,生产管理精细化,综合管理简易化,职工培养个性化,业绩考核指标化,全面推行标准化作业,努力培养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实现社会、企业、员工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班组标准化管理目标

(一)遵纪守法:遵守党纪、国法和厂纪、厂规,无职工受到刑事拘留及以上处罚和党纪、政纪、团纪处分,无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

(二)安全生产:职工控制差错,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建设无违章班组。

(三)标准化作业: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本企业发布的企业标准、“两票”(工作票和操作票)、“三制”(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设备定期试验切换制度)和设备缺陷管理等规章制度,两票合格率100%,班组所辖一类设备完好率和消缺率100%。

(四)定置管理:班组台帐、记录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文件资料分类管理;桌椅物品、工器具、备品备件摆放整齐,放置有序,实行定置管理;现场检修实行定置管理。

(五)清洁生产:班组人员统一着装,佩戴胸卡,进入生产现场正确规范地佩戴安全帽;作业环境符合职业健康卫生要求,推行清洁生产,现场和维护室等环境清洁;出勤率达95%以上,全面完成生产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六)职工培训:全员岗位培训率100%,各工种持证上岗率100%,年度安规考试参考率和合格率均为100%,建设学习型班组;

(七)人才开发:建立班组梯队建设,充分调动班组长和员工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提供锻炼的舞台,为班组建设提供良好的氛围。

(八)思想政治工作: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关心员工职业压力和身心健康,实行民主管理,建设文明班组。

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班组标准化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借鉴“三标一体化”(iso9000/14000和ohsas18000)等现代化管理理念,指导系统各企业班组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八条  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督促、指导、检查、考核所管理企业班组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基层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班组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班组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组织开展班组综合评比。

第十条 车间(或部门,下同)按照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和本企业对班组建设的各项要求,负责制定班组管理细则、工作定额、质量标准和业绩目标,组织班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检查、指导班组管理工作,督促班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互查和整改,组织班组管理经验交流、业绩考核和奖惩。

第十一条  班组负责执行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和本企业制订的管理制度和企业标准,以及本车间的各类管理办法。落实岗位职责,规范过程控制,强化目标考核,全面推行标准化作业。做到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据可查。

第三章  班组长职责

第十二条  根据发展战略和管理制度,按照有利于组织生产、方便专业化管理的原则,系统各企业负责本企业班组的总体设置,确定班组建设的总体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根据本企业班组的总体设置要求,车间负责班组的组建和管理。成立以班组长为首,包括副班组长或技术负责人、党小组长、工会小组长、团小组长为成员的班组管理集体。班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兼职的“六大员”:标准化管理员、安全员、培训员、材料员、考勤员和政治宣传员。“六大员”的产生由班委会提名,班组成员讨论通过,也可直接由群众选举产生,共同参与班组的管理。

第十四条  班组长任职条件

(一)三个能力。一是现场指挥能力,能带动班组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班组始终保持昂扬的战斗力。二是组织管理能力,使班组成为以人为本、具有较强凝聚力的集体。三是创新能力,学习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具,不断提高班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以身作则,办事公道;

(三)具有3-5年工作经验,熟悉本班组相关专业和所管辖的设备系统,具备中级工以上水平或初级以上职称,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十五条  班组长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和本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标准,组织制定、落实本班组管理办法、操作细则和工作计划;

(二)在车间的领导下,负责班组的生产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班组生产任务的实际需要,负责班组人员工作安排和生产中工器具的调配使用,全面完成班组生产、经营、管理目标;

(三)做好班组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岗位练兵、安全分析、事故预想、缺陷管理、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节能降耗、成本核算等活动,加强班组团队精神和文化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班组经济效益;

(四)负责班组安全管理和生产管理,主持班前会和班后会,杜绝和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实施文明生产和标准化作业;

(五)负责班组的定置管理。所有物品摆放有序,标识清楚显眼;

(六)实施班组民主管理,按照班组内部考核规定,搞好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金分配,做到公正、公平、合理、公开。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本企业和本车间“两措”(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措施,下同)计划及安全性评价整改计划,班组安全工作做到“六同时”(计划、部署、实施、检查、改进、考核生产工作时有安全内容),对安全生产事故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确保班组无违章行为。

第十七条  加强人性化安全教育。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做到人人事事保安全。大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安全文化氛围,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观念的转变, 尽快做到“我会安全”。

第十八条  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班组人员要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危险点(源)进行辩识,建立班组较大危险源(危险点)库,对安全隐患和习惯性违章现象进行分析和监控,对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实施系统预防,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夯实班组安全基础。

第十九条  班组安全、起重工器具(电气绝缘工器具、手持电动工具、安全带、安全帽、手动葫芦、千斤顶、钢丝绳扣、u型环等)、仪器、仪表按规定正确使用,保存完好,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要有检验合格证且放醒目处。电气作业、高空作业、起重作业、焊接作业、机械作业、特种作业、水上和水下作业、泄洪和溢流等特殊作业规程规范齐全并严格遵照执行。特殊作业人员应接受严格的职业培训,并具有相应的有效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运行班组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活动),传达、学习有关法规、制度、规程、标准等,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讲评本班组近期安全工作情况,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部署近期安全工作计划;其内容还可以安排检查安全工器具、作业环境,收编危险点,评价个人差错控制情况,采取安全知识现场抽问、演讲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内容。车间及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参加班组的安全活动,活动要联系实际,注重实效。

第二十一条  班组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运行和检修班组要结合本地区季节特点和事故发生规律,开展春、秋等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查思想、查《规程》、查习惯性违章、查隐患、查标准化作业的薄弱环节,认真落实安全性评价、经济性评价整改要求和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整改要求。

第二十二条  开展安全性评价。定期对班组作业环境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条件、工器具性能、人员精神状态等潜在因素进行分析、排查,并积极整改,使安全状况始终做到可控、在控。

第二十三条  严格消防管理制度。消防器材、设施齐全,设计、安装、保管、试验、维护符合有关标准要求。重点部位(汽机油系统、燃油系统、电缆沟、氢气系统、锅炉制粉系统、电气设备、蓄电池室、氧气、乙炔、化学药品存放场地、煤场及输煤系统、集控室、计算机房、通信系统、档案室等)防火措施完善,并具有相应的功能和容量,处于正常备用状态。班组成员要全部学会并掌握使用消防器材,义务消防队员按要求定期参加消防演习和训练。

第二十四条  重视职业健康卫生和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卫生和劳动保护是班组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要积极做好职业健康卫生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以防尘肺病、防噪声、防触电、防高温中暑、防射线伤害等为重点,严格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管理,按规定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完善各类防护措施,做好职业病的群防群治工作,保护职工身心健康。

第二十五条  班组新入厂人员(学校毕业生、复退军人、调入职工、新工人、代培生、实习生等)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实习,新上岗和换岗人员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外包工程人员同样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两票”管理规定。企业和车间应明确工作票签发资格和操作票批准权限,明确工作票签发人、负责人、许可人和工作人的安全责任,明确操作票批准人、监护人、操作人的安全责任。班组要坚决杜绝无票作业、有票不遵、违规操作和习惯性违章行为。

第二十七条  认真执行“三制”管理规定。运行班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对设备巡回检查,做到设备缺陷从发现到登录直至消除及验证的闭环管理。交接班前,各岗位值班人员应对所管辖的设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交班人员应主动向接班人员交代设备运行情况。要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试验和轮换,做好事故预想,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五章  现场“5s”管理

第二十八条  班组生产现场推行“5s”管理(整理、整顿、清理、清洁、素养):

(一)及时把工作场所内与班组生产、管理无关的物品坚决清理掉;

(二)工作场所内所有物品保管整齐有序,并进行必要的标识,严格核算、保管、发放(借用)管理,做到帐、卡、物相符。集中控制室和所有值班岗位的物品、工器具、家具、文件、资料、记录实行定置摆放、定员管理;

(三)班组值班室、交接班室、维护室、休息室做到“五净”(门窗、桌椅、文件柜、地面、墙壁干净),所辖生产区域现场管理无卫生死角,无积灰、积水、积油,无烟头、痰迹、杂物,设备、仪器、工器具、材料等保持清洁的状态;

(四)发现异常设备应及时修理并恢复正常,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要求;

(五)不断提高职工综合素养,具备过硬的岗位工作技能。

第二十九条  设备检修和消缺做到“三无”(无油迹、无水、无灰)、“三齐”(拆下零部件摆放整齐、检修机具摆放整齐、材料备品堆放整齐)、“三不乱”(电线不乱拉、部件不乱放、杂物不乱丢)。检修现场每天打扫干净,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六章  生产管理

第三十条  实行班前会、班后会制度。

(一)、运行值(班)接班前,要熟悉当值(班)的工作任务和设备运行方式。安排本值(班)操作任务时,要做好危险因素分析,安排安全防范措施。针对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要加强巡视并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和危险点分析情况。检修班组在班前会上布置工作任务的同时,要交代安全防护措施和要求,开展危险点分析和预控工作。

(二) 运行班后会要认真评价本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和规章制度、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检修班后会要认真总结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安全、标准化作业、防护用品、工器具使用情况,以及安全保障和监督措施执行情况,查找问题和差距。班后会要对优秀作业职工进行表扬,对不安全问题和不规范作业及违章行为提出批评、整改。

第三十一条  运行班组当班出现异常以上的不安全问题,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运行分析制度的要求,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与接班班组交接清楚,应及时向车间汇报。

第三十二条  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班组定期做好设备保养和清洁工作,责任到人,及时发现设备缺陷,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设备缺陷,防止缺陷扩大,防范因缺陷导致的设备事故。对设备健康和缺陷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监控。

第三十三条  建立设备变更管理制度。设备变更后,班组应及时做好记录,组织学习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人员技术交底,必要时应开展针对性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  加强经济性管理。车间要建立设备运行经济指标管理和考核体系,推行在线耗差分析和设备检修定额管理,逐级、逐项分解运行指标,组织班组开展小指标竞赛,切实整改经济性评价查出的问题。运行班组至少每月开展一次经济分析活动,努力降低能源消耗和发电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水平。

第三十五条  加强可靠性管理。车间要加强设备可靠性信息收集和分析,加强技术监督,研究影响机组可靠性和导致强迫停机的主要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班组要加强所辖设备运行维护和技术改造,提高设备可靠性,降低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和停运时间。

第三十六条  全面推行文明清洁生产。班组要加强所辖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确保达到设计出力,将污染消灭在生产过程之中,从源头抓起,保证设备清洁生产。

第三十七条  科学检修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状态检修。在全面准确掌握设备状况的基础上,企业要积极推行“点检定修”等有效、实用、可靠检修技术。

(一)车间要对检修任务、检修准备、检修工艺和工序、检修过程、质量管理、修改调整、设备试运、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情况和违规操作,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班组要严格执行《检修规程》和检修工序工艺卡等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设备检修质量。

(二)检修班组要树立市场观念和效益意识,严格检修项目预、决算管理。在确保检修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核定检修作业所需工时,修旧利废,避免大拆大换,努力降低检修成本。

(三)检修工作结束后,车间应组织检修班组全面总结,评价检修质量,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检修技术和管理水平。

(四)车间要全面掌握设备原始技术资料、历史检修情况和现有健康状况,提出经济合理备品备件储备(包括轮换性备品、事故性备品等)计划。班组要协助车间编制物资储备定额,加强备品备件管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质量管理。班组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和本企业质量管理标准,组建qc小组,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等活动。积极推广适用于本班组的“零”缺陷管理等现代化管理方法。

第三十九条  车间要建立健全运行设备的事故预想,组织班组定期进行演练和考评。运行和检修班组人员应熟悉、掌握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处置设备的异常运行状况,做到处变不惊、指挥有序、处置得法。

第四十条  运行和检修班组应配备常用救护药品和器材,班组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紧急救护和心肺复苏技术和操作方法,并经过模拟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  文件资料记录简易化、档案化管理。班组应备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文件、资料、记录齐全,使用方便,查阅快捷。

运行和检修班组应配置以下法律、制度、标准、文件、资料: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集团公司和本企业颁发的相关管理制度、企业标准等;

(二)电力生产“两票”、“三制”等管理制度;

(三)电力运行规程;

(四)电力检修规程。

(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六)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七)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定;

(八)集团公司危急事件管理规定;

(九)集团公司班组标准化管理办法等。

运行和检修班组应配置以下台帐、图纸、资料:

(一)设备台帐和设备检修台帐;

(二)工器具台帐;

(三)备品备件台帐;

(四)设备系统图;

(五)检修图纸和资料;

(六)班组人员综合一览表等。

运行和检修班组要做好以下生产、管理活动记录:

(一)机组运行日志(运行班组)和班组工作日志(检修班组)(包括班前会、班后会等);

(二)班组人员考勤记录;

(三)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四)班组技术活动记录(包括技术培训、技术竞赛、技术讲课、技术交流、技术分析等);

(五)班组管理会议记录(包括班委会、民主生活会、政治学习等)。

第四十二条 加强班组信息化系统建设和管理。集团公司建设统一、高效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班组标准化作业数据库,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定期发布重要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安全生产信息,组织网上反事故演习,组织班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交流,对系统各企业的班组建设实施集团化管理。

第四十三条 系统各企业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组织班组开展网上安全技术培训、事故分析等。“两票”、“三制”、作业指导书、操作卡等作业程序、作业标准、工作记录等,要因地制宜、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班组法律、法规、文件、标准、资料等鼓励实行计算机档案管理,方便查阅和使用,提高班组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八章  员工培养

第四十四条  根据集团公司发展需要,提出职工分类培养目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持证上岗;组织班组技能比赛,为人尽其才、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第四十五条  根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开发战略,结合企业发展要求和职工个人能力、特点和意愿,积极开展职工职业生涯设计;开展职业压力管理,加强交流与沟通,融炼企业文化和团队精神;结合生产需要,加强职工岗位培训和综合素质培养,选拔技术能手,培养复合型生产、经营、管理人才,使职工每3-5年平均提高一个技术等级,为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和潜能发挥创造条件。

第四十六条 车间要加强班组长培训,不断提高班组长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素质,督促班组长积极履行职责,鼓励开展特色班组建设。车间和班组要积极组织职工学习法律、法规、标准、技术、管理等知识,按计划完成月度、季度和年度技术培训任务。班组人员全部按要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持证上岗,做到“四熟”(熟悉设备系统,熟悉操作方法,熟悉岗位规范制度,熟悉作业标准)和“三能”(能分析设备运行状况,能及时发现设备故障缺陷,能正确迅速处理事故),熟知并准确识别和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  班组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或新职工上岗前,必须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集团公司和本企业发布新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或原管理制度和标准经过修订的,必须对班组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鼓励班组开展竞争上岗和部分岗位定期轮换,培养职工竞争意识,拓展职工的知识面和多岗位就业技能。

第九章  民主管理和政治思想工作

第四十八条  民主管理。班组每月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听取班组长工作汇报,组织政治、业务、安全学习,贯彻企业职代会有关决议,落实车间工作计划要求,完善班组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等。

第四十九条  班务公开。班组计划安排公开,考核和奖惩公开,安全情况公开,劳动竞赛公开,好人好事公开,评比先进公开,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增强班组凝聚力,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五十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班组要定期组织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企业文化教育、厂规厂纪教育,关心职工生活,用高尚的精神培育人,用正确的理论引导人,创造和谐、愉快、高效的工作氛围,将班组建设成为具有奉献精神,纪律严明,技术过硬的战斗集体。

第十章  考核和评比

第五十一条 系统各基层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班组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每年定期对班组进行考核和评比,评选本企业的先进班组,对先进班组和班组长进行适当奖励和鼓励。

第五十二条 班组的考核和评比活动,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既要与集团公司系统内外班组进行同类比较,也要注重培育本企业班组管理的特色,鼓励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第五十三条  集团公司每年开展一次集团公司年度先进班组评选活动。连续三年被评为集团公司先进班组,集团公司将颁发奖牌,以资鼓励。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系统非生产性班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流程和评估质量,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集团公司负责培训外审和企业主要内审专家,参与和督导企业第一次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分、子公司生产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评估内审把关和外审组织工作;基层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把握风险控制评估标准要求,组织做好内审工作。

第三条 坚持三年一个周期的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第一年在集团公司的督导下完成企业内审、专家外审,第二年在分、子公司的监督下完成整改,第三年由分、子公司指派专家组巡视持续改进。

第四条 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应随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工作同步开展。特许经营项目部应视同发电企业的一个部门(车间),并按要求同步开展内审工作。

第五条 安全风险控制评估结果应反映每个要素及对应流程节点的管控效果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情况。

第六条 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应纳入企业年度“两措”计划,确保费用落实。

第七条 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纳入集团公司创一流管理指标,分、子公司应监督问题的整改,实行闭环管理。集团公司对企业外审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对于企业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进行考核,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从重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以及基层发电企业。

第二章  管控效果评估

第九条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违反《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问题,属于重点问题。

第十条 体系运行效果评估

(一)要素运行效果评估

每个要素的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与流程节点管控情况应一并进行查评,各要素运行效果判定标准如下:

1.要素的目标和指标均没有完成或存在重点问题或风险度大于50%,该要素为失控状态。

2.目标完成、指标部分完成、不存在重点问题且风险度小于50%,该要素为存在偏差状态。

3.无问题的要素为受控状态。

(二)单元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效果评估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判定单元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异常。

(1)存在重点问题数超过查评项目的6%。

(2)失控要素数超过查评要素数的12%。

(3)风险度是否大于15%。

2.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判定为体系总体运行异常。

第三章  内审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内审工作的组织

(一)企业应建立内审领导组和工作组。领导组由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组长,分管生产副职担任副组长,工作组由总工程师或生产副职担任组长。

(二)安监部牵头组织管理和环境单元内审,设备部牵头组织设备单元内审,发电部牵头组织人员单元内审,人资部、总经部等其他部门按责任分工负责相关要素内审。安监部负责内审的归口管理。

(三)工作组下设内审小组。其中,管理、人员和环境单元按要素组成内审小组;设备单元按要素和专业分出小组,每小组至少2名专业骨干。

(四)每个评审要素(节点或检查项)应结合企业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设置a、b角。

(五)内审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每年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

第十二条 内审培训

(一)企业应在内审工作开始前一个月,组织开展内审人员培训。

(二)内审人员培训应包括:集团公司《本质安全型发电企业管理体系规范》、《本质安全型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要素管控重点要求》,《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本细则对于评估工作的要求。

(三)培训教师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或评审专家担任,采用集中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培训。

(四)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内审员。

第十三条 内审流程

(一)每年第四季度企业应制定下年度内审计划,确定评估项目,评估内审时间至少一个月,但不超过三个月。

(二)召开启动会,会议由企业党委书记主持,安全第一责任人动员,生产副职总体安排,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负责人、内审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参加。

(三)内审员开展评估工作,将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填入内审报告的“单元及要素评估明细表”中,依据标准进行评分,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内审员将“单元及要素评估明细表”、整改建议上报要素所属单元的单元组长。

(五)单元组长汇总本单元各要素存在的问题,核查重点问题和整改建议,编制本单元内审报告,按时向工作组组长提交。

(六)工作组组长组织编制综合报告。综合报告应明确专人校核、勘误,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七)召开总结会,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其他要求同启动会。

(八)总结会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生产副职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分析存在问题,制定整改计划,以正式文件发布并上报分、子公司。

第十四条 内审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开展而未开展的项目为扣分项,不得列为不参评项。

(二)内审无问题的检查项要写出管控效果评估;扣分项必须有实际存在的问题,要依据《指导手册》中的标准进行扣分,不得人为提升或压低分值。

(三)内审期间,工作组组长至少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内审工作协调会,安全第一责任人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掌握内审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协调解决相关事项。

(四)分、子公司要安排专人(或专家)对所属企业内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外审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外审工作由分、子公司负责组织

(一)按照分、子公司年度外审计划,每年一季度,进行外审的企业与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签订外审合同,内容应包括:

1.外审的范围和企业类型。

2.外审专家组长,外审专家和专业分工。

3.外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二)根据外审企业总容量、机组数量、设备系统复杂程度,火电企业外审时间一般为7-10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22人;风电和水电企业外审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3人。人员配备标准如下:

1.火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置(汽机、锅炉、电气一次、电气二次、热工、燃料、化学、环境至少1名)。

2.水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置(水轮机专业1名、电气一次1名、电气二次1名、自动控制1名、水工建筑1名)。

3.风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置(风机专业1名、电气一次1名、电气二次(含直流、通讯)1名、调度自动化1名)。

(三)外审专家组组成

1.专家组长应具有总工及以上岗位履历,专家应与被外审企业无直接利益关系。

2.专家组由专职专家和在职专家组成,原则上比例各占一半。企业分管生产副职、总工程师和发电部、设备部、安监部主任作为外审在职专家,其他由分、子公司推荐的在职人员,可参加学习评审。

3.专家年龄应严格限制在70周岁以内,并身体健康(需提供外审年度的体检证明或由外审机构统一组织体检)。

第十六条 外审准备工作

(一)分、子公司提前一周将接受外审企业的内审报告提交外审专家组。

(二)外审专家组长外审前,应对外审方案进行策划,方案应包括评审企业的状况、评审范围(确定不参评项)、评审时间、评审过程控制等内容,并经外审企业的上级公司批准。

(三)外审组长召开专家内部会议,明确外审计划、分配外审任务,组织外审专家学习有关文件(标准、手册、程序、相关文件)和集团公司年度重点工作、事故通报等。

(四)接受外审的企业根据外审方案和专家行程安排做好迎检工作,并提供相关记录、资料和规章制度。

(五)接受外审的企业按专业一对一安排配合人员,确保外审期间资料提供及时性和外审工作连续性。

第十七条 外审流程

(一)外审启动会,由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主持、分管生产副职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企业内审工作组组长汇报内审情况,安全第一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企业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负责人、内审员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二)专家通过问询、文件查阅、现场取证、检验检测等方法开展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汇总编制完成的检查表和重点问题及整改建议上报单元组长。

(三)单元组长对本单元存在的问题进行确认,对要素、节点存在的偏差和不符合项进行分析,列出重点问题和对策措施建议,按时向专家组长提交本单元外审报告。

(四)专家组长组织召开专家组内部会议,综合分析评审结果,协调专业间共性问题,判别问题归属要素,对照标准确认外审不符合项以及重点问题。

(五)专家组长编制总报告,对企业安全风险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判体系运行情况和存在的偏差及应关注的不符合项,提出保证体系正常运行应采取的措施建议。

(六)召开总结会,外审专家组单元组长、专家组长通报外审情况,其他要求同启动会。

(七)外审工作结束3日内,技术服务单位应填写《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简报》中相应内容(格式见附件1),经分、子公司完善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八)外审报告应由外审专家组长报上级公司直至分、子公司。

(九)分、子公司组织企业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进行评价,作为今后选择专家的依据。

第十八条 外审管理要求

(一)分、子公司每年11月30日前应确定所属企业下年度外审计划,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批后统一发布。

(二)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外审计划。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计划,分、子公司应书面说明原因,报请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同意后方可另行安排。

(三)外审工作由分、子公司总负责;外审技术服务单位具体负责外审进程和专家管理工作;专家组长对外审报告质量负责,单元组长对本单元报告质量负责。对明显质量不高的专业外审报告,专家(单元)组长有权责令重新评审。

(四)任何人不得人为划定得分率。

(五)对于内、外审风险度偏差超过20%,或存在严重问题超过100项的发电企业,该企业所在的分、子公司要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进行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 对外审专家的要求

(一)工作要求

1.必须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最新法规、规程、标准和反事故措施等,掌握外审评价方法、评审标准和依据;

2.现场外审前,认真阅读企业的内审报告,边审查边与专业配合人员交流,了解企业专业管理实际情况。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审发现的问题应准确、可追溯,提出的整改建议应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纪律要求

1.严格遵守外审时间安排,按时完成外审任务。

2.因私外出必须向专家组长请假。

3.外审结束,如数归还企业的评审资料。

4.遵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党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

(三)安全要求

1.认真听取专业联络员安全交底,掌握进入现场工作的安全要求。

2.必须在企业配合人员陪同下进入生产现场。

3.进入现场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自觉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章  评审报告及问题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内、外审报告编写均应按照“四个凡事”要求,落实领导、技术、现场管理和监督责任,做到检查项目与对应的标准一致、实际工作管控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所违反的规定描述清楚、存在问题对应的岗位人员责任准确。

第二十一条 外审报告,按照总报告和管理单元、人员单元、设备单元、环境单元报告(即1+4)进行编写和发布。企业内审报告编制为一个综合报告进行发布和上报。内、外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第二十二条 内审报告及问题整改计划要以文件形式在本企业发布,并上报分、子公司;外审报告及问题整改计划由分、子公司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外审企业,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三条 基层企业要把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风险程度和“四落实”的原则列入“两措”计划、检修、技改和消缺计划,分、子公司负责监督和考核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外审问题整改计划完成率在第二年(整改年)要力争达到100%;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在第三年必须完成;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以文件形式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上报分、子公司批准。

第六章  《指导手册》修订

第二十五条 内审结束后,企业应组织内审员提出对《指导手册》的修改意见,随内审报告一并上报分、子公司。分、子公司汇总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六条 外审结束后,外审技术服务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指导手册》提出修改意见,随外审报告一并上报分、子公司。分、子公司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定期汇总修改意见,组织对《指导手册》修编,及时下发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水力、风力发电企业,由分、子公司按照具有完整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原则来确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的规模(不考虑资产归属)。

第二十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发电企业可按照对应的规范化管理标准进行管理和查评:

(一)50mw以下的水电厂或总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的流域水力发电企业。

(二)总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独立经营风力发电企业(不考虑资产归属)。

(三)天然气、太阳能发电企业的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待相对应的《指导手册》编制完成后进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简报(模板)

附件2: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内审报告(模板)

附件3: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总报告(模板)

附件4: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单元外审报告(模板)

第11篇 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1基本要求

1.1本规定是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在执行hse管理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2中国石化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安全环保局在集团公司hse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中国石化的职业卫生工作。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环保局领导下,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支持工作。

2.2各单位hse委员会负责指导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安全环保部门是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3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与考核;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人力资源、财务、供应、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2.4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按规定申报职业危害和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2.5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2.6各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员工能合法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

2.7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个体防护用品费、防暑降温费、职业健康检查和有毒有害疗养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危害治理费、职业危害事故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纳入安全环保部门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和人工成本中据实列支。

2.8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总部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

2.9各单位应对职业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奖励。

3职业卫生管理

3.1职业危害前期预防

3.1.1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和相应的职业危害评价档案。

3.1.2对于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各单位应开展职业危害预评价;在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并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好各阶段报批工作。

3.1.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1.4各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3.2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3.2.1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2.2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要求,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3.2.3各单位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处于正常状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2.4各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2.5各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需要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3.2.6各单位应根据新招聘、调换工种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禁忌人员和可疑职业病人员以及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人员,各单位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并积极进行后续治疗、诊断、观察等。

3.2.7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包括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以及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3.2.8对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9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可能与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有关的群体反应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3.2.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如实记入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体检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及受检者本人。

3.3作业场所管理

3.3.1各单位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3.3.1.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3.1.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3.3.1.4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3.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3.3.2各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等,应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3.3.3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3.3.4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3.3.5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3.3.6对防尘、防毒、防射线、防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3.3.7各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3.7.1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3.7.2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3.3.8各单位应建立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建立健全个体防护用品领用档案。督促、教育、指导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加强对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3.9各单位应建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每3年进行1次职业危害现况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向员工公布,并向地方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对超标严重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的影响。

3.3.10各单位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安排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按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等规定实施整改。

3.3.11各单位应重点加强检维修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

3.3.11.1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并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识,并指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监护。同时,加强对检维修作业人员防护用品佩戴和冲洗设施的检查。

3.3.11.2对承担检维修作业特殊工种(放射、焊接、高空作业等)的作业人员,必要时在检维修作业前组织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不得从事该项工作,以避免职业伤害。

3.3.11.3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机构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3.3.11.4做好检维修开工前后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效果的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情况等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3.3.1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不断改进完善。

3.4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

3.4.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各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3.4.2各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局报告。

3.4.3各单位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3.4.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等规定执行。

3.4.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5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3.5.1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各级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危害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3.5.2各单位安全环保和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结合生产实际,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等形式,每年至少对作业人员进行1次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将职业卫生作为安全三级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安全三级教育培训考核,认真实施。基层生产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1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3.5.3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深入了解相关物料的性质以及对健康危害、相关设备操作和潜在危险等必备知识,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3.5.4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5.5各单位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工作,结合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接触到的职业危害因素和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技能。

4监督检查与考核

4.1安全环保局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安全环保考核。

4.3检查及考核依据《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规定》执行。

5其他规定

5.1对承包商、外来施工人员和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5.2对放射线、噪声、硫化氢、氢氟酸等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照《中国石化放射防护管理规定》、《中国石化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等执行。

中国管理办法11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事故或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职工家属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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