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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防管理办法4篇

发布时间:2023-03-01 08:30:12 查看人数:36

气防管理办法

第1篇 烧结厂煤气防护用具管理办法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防止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煤气安全管理制度》等规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与烧结厂各车间、科室。

二、术语:

2.1呼吸器:个体安全防护器具,由气瓶、压力表、减压器和面罩组成。主要用于煤气环境下的作业防护。分为空气呼吸器和苏生器。

2.2检测仪:检测一氧化碳或多种气体含量的仪器,主要用于设备、设施气体含量检测分析。

2.3 co报警器:监测一氧化碳气体含量的仪器,主要用于作业环境一氧化碳含量超标报警。分为固定式和手持式两种。

三、管理职能:

3.1 安全科是煤气防护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煤气场所配制使用呼吸器和报警器的审核、组织检定及管理。

3.2每期防护站负责报送本厂呼吸器的气瓶充填和管理,并做好按时报检和定期检查工作。

3.3 报警器使用部门负责做好使用管理和按时报验工作。

四、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由安全科对呼吸器和报警器进行登记,建立管理台账。

4.2 使用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检验记录管理台账,对所使用的呼吸器气瓶、压力表、报警器要按时限上报检验。

4.3 煤气防护用具要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呼吸器只能作为人员防护使用,严禁其他用途的使用。

4.4 报警器检定周期为一年,气瓶的检验周期为三年,压力表的检定周期为半年,未经鉴定和存在问题的用具禁止使用。

4.5 煤气防护用具的检测、检验、维修、更换部件等发生的费用,均计入成本。

五、检查和考核:

5.1 发现呼吸器非正常损坏,应按损坏部件价格进行赔偿。

5.2 呼吸器及报警器丢失或配件丢失,应按丢失部件价格进行赔偿。

第2篇 消防气防安全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危害,保证员工人身及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规定了生产建设过程中火灾预防、消防气防设施和装备、执勤战备与教育训练、火灾扑救与抢险救援等管理。

1.3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开元石化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安字〔1999〕第194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气体防护管理规定》(石油化字〔2001〕206号)

《炼化企业气体防护用品管理指导意见》(油炼化〔2010〕50号)

3术语

消防设施: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消防产品: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占道许可:指因工程施工需要,需临时、短期占用消防道路的许可。

4职责

4.1安全环保处:

4.1.1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4.1.2负责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物资等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

4.1.3组织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统计上报火灾事故。

4.1.4负责指导消防支队消防气防安全管理工作。

4.2规划计划处:

4.2.1负责将消防布局、消防泵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气防规划纳入总体规划。

4.2.2负责消防安全隐患项目的立项与组织实施。

4.2.3负责消防“三同时”审批手续的履行。

4.3机动设备处:

负责组织实施消防气防设施的维修、改造和大修工程。

4.4物资采购部:

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采购管理,不得采购未经消防强制性认证、认可或未经消防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及未经安全环保处准入厂家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失效或被公安消防机构和相关部门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的产品。

4.5消防支队:

负责消防气防检查、火灾隐患排查、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生产监护、气体防护、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气防工作。

4.5.1掌握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4.5.2对新入厂员工进行消防气防安全教育,对有毒作业员工组织现场自救、互救培训;制定气体防护急救站人员培训考核大纲,并付诸实施。

4.5.3负责组建公司义务消防气防抢险队,对其开展灭火救援和应急抢险培训;突发事件时负责调动义务消防气防抢险队参与救援。

4.5.4建立火灾隐患立案和消案制度。负责提出消防气防隐患治理方案,监督整改情况。

4.5.5参与建设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工作。

4.5.6参与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

4.5.7参与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物资产品市场准入,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更换和维修。

4.5.8建立健全公司消防档案,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台账。负责消防设施的统一编号,消防设施标识的完善。

4.5.9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按照集团公司编制的区域联防方案,参加联防预案演练、开展技术交流等活动。

4.5.10按照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及战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支队的相关管理制度。

4.6石化医院:

落实急性职业中毒的防护工作,有急救措施,健全组织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和配备急救所需的仪器设备、药品器材。

4.7各单位:

4.7.1负责本单位的消防气防安全培训教育。

4.7.2负责本单位的消防气防检查、火灾隐患的整改和开停车、检修中的防火、防中毒措施落实。

4.7.3负责本单位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4.7.4负责建立本单位义务消防气防抢险队。

5工作程序及要求

5.1建设项目

5.1.1应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安全环保处应参加审查。规划计划处应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5.1.2机动设备处和工程管理部等施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设计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安全环保处和消防支队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并参与竣工验收。

5.1.3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项目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消防气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气防新技术、新产品。

5.1.4早期建设项目的消防气防设施不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的,规划计划处、机动设备处、工程管理部应当利用装置大修、改造的时机对消防气防设施进行完善,以满足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5.2消防气防设施

5.2.1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消防气防设施维修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5.2.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使用高压消防水(灭火救援、公司级演练和安全检查除外)应办理“使用高压消防水许可证”,严禁未经许可使用,由用水单位向供水车间或兴海公司提出申请。

5.2.3占用消防道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消防支队,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临时占道,有效期最长24小时,适用于作业车辆不破坏路面等占道,临时占道由占道单位向消防支队提出申请,消防支队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短期占道,有效期最长7天,适用于在消防道路上从事挖掘作业、放置构件建材等占道,由占道单位向消防支队提出申请。在消防车不能通行的情况下,消防支队要制定专项灭火预案。短期占道,属地单位确认安全措施;消防支队依据占道情况,制定出警路线、完善灭火预案;安全环保处确认厂内道路通行情况,监督占道安全措施落实和灭火预案制定情况。

5.2.4公共娱乐、办公场所的装修、装饰、电器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2.5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环境,车间须配备相应急救防护器材和药品,并定期检查;生产装置和罐区应设置风向标,其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等设施,应保证密闭性;岗位应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5.2.6各种消防气防器材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其正常好用,只有经过训练并掌握防护器材使用方法的人员才能使用,同时应严格遵守其操作规程,防止误操作造成中毒或窒息。

5.3抢险救援

5.3.1发现火情,应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的义务消防气防抢险队控制和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其他人员疏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消防车接警5分钟到达火警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5.3.2公司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设立现场指挥部。消防支队支队长任消防抢险组组长,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使用各种水源。

截断电、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向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请求灭火救援。

请示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后,向邻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消防

联防请求增援。

5.3.3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如实向事故调查组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

5.4消防气防安全教育

执行《本公司hse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5.5火灾隐患

执行《本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5.6火灾事故

执行《本公司事故事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6形成的文件及记录

占道许可证,保存期1年。

7检查与考核

7.1安全环保处、消防支队负责对各单位消防气防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8附则

8.1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8.2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3篇 煤气防护用具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防止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煤气安全管理制度》等规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各部门。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定义

3.1.1 呼吸器:个体安全防护器具,由气瓶、压力表、减压器和面罩组成。主要用于煤气环境的作业防护。分为空气呼吸器和苏生器。

3.1.2 检测仪:检测一氧化碳或多种气体含量的仪器,主要用于设备设施气体含量检测分析。

3.1.3 报警器:监测一氧化碳气体含量的仪器,主要用于作业环境一氧化碳含量超标报警。分为固定式和手持式两种。

3.1.4 安全管理部是煤气防护用具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煤气场所配置使用呼吸器和报警器的审批、选型、组织检定及管理。

3.2 管理职能

3.2.1 设备部负责煤气防护用具的采购。

3.2.2 自动化部负责按规定周期安排呼吸器压力表的检验。

3.2.3 动力厂煤气防护站负责全公司呼吸器的气瓶充填和管理。

3.2.4 使用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煤气防护用具做好使用管理和按时报验工作。

3.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3.1 由动力厂煤气防护站对呼吸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基础管理台帐。新领用的呼吸器须经动力厂煤气防护站登记注册,方可使用。

3.3.2 由安全管理部对报警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帐。新领用的报警器须经安全管理部登记注册。

3.3.3 使用部门应建立煤气防护用具的检验管理台帐和相应的管理办法。对本部门使用的呼吸器气瓶、压力表、报警器要按时限上报检验。

3.3.4 煤气防护用具要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呼吸器只能作为人员防护使用,严禁其它用途的使用。

3.3.5 动力厂煤气防护站对气瓶的填充,必须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填充前检查,对不合格的气瓶必须进行维修并经气瓶检验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过期未检和漏检的气瓶严禁充填及使用。

3.3.6 报警器、气瓶、压力表按规定定期检验,未经鉴定和存在问题的用具禁止使用。

3.3.7 煤气防护用具的检验、检测、维修、更换部件等发生的费用,由使用部门的成本支付。

3.4 检查与考核

3.4.1 发现呼吸器及报警器非正常损坏,应按损坏部件价格进行赔偿

3.4.2 呼吸器及报警器丢失或配件丢失,应按丢失部件价格进行赔偿。

本办法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4篇 某烧结厂煤气防护用具管理办法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防止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煤气安全管理制度》等规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与烧结厂各车间、科室。

二、术语:

2.1呼吸器:个体安全防护器具,由气瓶、压力表、减压器和面罩组成。主要用于煤气环境下的作业防护。分为空气呼吸器和苏生器。

2.2检测仪:检测一氧化碳或多种气体含量的仪器,主要用于设备、设施气体含量检测分析。

2.3 co报警器:监测一氧化碳气体含量的仪器,主要用于作业环境一氧化碳含量超标报警。分为固定式和手持式两种。

三、管理职能:

3.1 安全科是煤气防护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煤气场所配制使用呼吸器和报警器的审核、组织检定及管理。

3.2每期防护站负责报送本厂呼吸器的气瓶充填和管理,并做好按时报检和定期检查工作。

3.3 报警器使用部门负责做好使用管理和按时报验工作。

四、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由安全科对呼吸器和报警器进行登记,建立管理台账。

4.2 使用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检验记录管理台账,对所使用的呼吸器气瓶、压力表、报警器要按时限上报检验。

4.3 煤气防护用具要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呼吸器只能作为人员防护使用,严禁其他用途的使用。

4.4 报警器检定周期为一年,气瓶的检验周期为三年,压力表的检定周期为半年,未经鉴定和存在问题的用具禁止使用。

4.5 煤气防护用具的检测、检验、维修、更换部件等发生的费用,均计入成本。

五、检查和考核:

5.1 发现呼吸器非正常损坏,应按损坏部件价格进行赔偿。

5.2 呼吸器及报警器丢失或配件丢失,应按丢失部件价格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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