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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管理办法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8

应收帐管理办法

第1篇 (企业)公司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帐损失,特制定本准则,以资遵行。

第二条 各营业部门应详实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况)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风险低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三条 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60日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知各营业部门主管,转为呆帐,并自奖金中扣除。嗣后收回票据时,再行冲回。“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订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应依其规定。”

第四条 营业部门所收票据,自销售日起算,至票据兑现日止,以120天为限。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即依查得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所编列明细表,通知营业部门加收利息费用,利息概以月息二分计算。

第五条 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二)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三)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等是否齐全。

(四)注意所收支票帐号号码愈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愈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银行查明或请财务科协办)。

(五)注意所收支票帐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况(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科协办)。

(六)支票上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或更改。

(七)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

(八)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九)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日期,是否超过第六条的规定。

(十)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客户支票(或客票)信用。

第六条 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六日内予以处理。

第七条 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财务科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第八条 应收帐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其折让部分,应设销货折让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第九条 财务科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如附表1,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定善策处理。

第十条 营业部门对退票申诉案件送请财务科办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科)。

(二)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持分设定抵押)。建物(土地改良物)应注明所有权人、建号、建坪持分、设定抵押。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放地点、现值等。

(三)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 上列债权确定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送财务科,并附税捐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或当地派出所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等)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冲销应收帐款。

第十二条 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科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15年内)有偿债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第十三条 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重大者得移送法办。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2篇 企业应收帐款监控管理办法

企业应收帐款监控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应收帐款的日常管理,健全客户的信用管理体系,按照对应收帐款实行“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工作原则,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监控

1、总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应严格控制应收账款,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加强帐期在三个月之内账款的清理工作。对存在应收账款的客户应按规定做好对帐工作,并保管好对账单、客户签收单等原始凭据,对帐期超过三个月的应收账款必须报法务部,由法务部及时介入处理。

2、法务部工作人员将定期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对于超过约定帐期三个月的应收帐款将进入法务部的自动监控系统,经核实确认应收帐款的生成原因及目前状况后,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启动法律程序。

3、应收账款发生突发事件(如客户倒闭、关闭、转让、执照变更、改制、业务员职务侵占或携款潜逃等)已经或可能对应收账款产生影响的,应立即报告法务部,由法务部迅速开展工作或在法务部指导下协调开展工作。

二、对各业态的要求

1、ka及区域卖场

针对此类客户销售量较大、费用繁杂的特点,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帐,明确货款及费用明细,相关单据齐全后及时核销有关费用。零售业务人员及财务人员应做好日常的应收帐款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财务部门和零售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务部将以各零售客户的收货日期为起算点,对于超过帐期的应收帐款及时介入,并对其进行还款等级、还款能力的评估和风险监控。

2、餐饮

针对此类客户销售量较小,且根据行业惯例目前大多客户都采取按月结款的结帐方式,要求业务人员每月按时携带相关票据前去结款,对于因客户原因无法结回货款的,应当及时向经理上报原因,必要时可要求法务部提前介入处理。对于有濒临倒闭、破产迹象的客户,需及时上报法务部介入处理。

对于全国连锁餐饮客户或餐饮部认定并经公司特批的规模较大餐饮客户,给予额外帐期的,应向法务部提供相应的客户目录表,包括其基本信息资料、合同复印件、补充协议等。

3、通路

目前公司对通路客户都采取预付货款制度,原则上不应产生应收帐款。但由于某些下属公司业务人员违规操作仍有应收帐款的存在,特别对于“寄库货物”要求各下属公司应每月将截至上月底的寄库情况和回款情况与客户进行书面的核对,并盖章确认。法务部将对此部分应收帐款的产生进行严格监控,如发生由于违规操作造成公司损失者,将进行追偿并追究其个人责任,并对相应各下属公司进行处理。

三、其他

1、抵债物品移交法务部处理。一般情况下由法务部统一拉回实物、兑现,与财务部协商进行冲帐。对突发性需要以实物抵债的可事先向法务部报告,在法务部的指导组织下进行处理。

2、对违反公司规定而形成的坏帐、死帐、呆帐等直接或间接造成公司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3、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3篇 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管理办法

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帐损失,特制定本准则,以资遵行。

第二条各营业部门应详实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

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况)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

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风险低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三条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60日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就其

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知各营业部门主管,转为呆帐,并自奖金中扣除。嗣后收回票据时,

再行冲回。“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订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应依其规定。

第四条营业部门所收票据,自销售日起算,至票据兑现日止,以120天为限。如超

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即依查得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所编列明细表,通知营业部门

加收利息费用,利息概以月息二分计算。

第五条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二)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三)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

等是否齐全。

(四)注意所收支票帐号号码愈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愈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银

行查明或请财务科协办)。

(五)注意所收支票帐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况(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

明或请财务科协办)。

(六)支票上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或更改。

(七)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

(八)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九)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日

期,是否超过第六条的规定。

(十)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客户支票(或客票)信用。

第六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六日内予以处理。

第七条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

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财务科办理,营业部

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

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第八条应收帐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其折让部分,应设销货折让科目

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第九条财务科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

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定善

策处理。

第十条营业部门对退票申诉案件送请财务科办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科)。

(二)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持分设定抵押)。

建物(土地改良物)应注明所有权人、建号、建坪持分、设定抵押。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

存放地点、现值等。

(三)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上列债权确定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送财务科,并附税捐机关认可的合法

凭证(如法院裁定书、或当地派出所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等)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冲销

应收帐款。

第十二条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科列册保管,

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15年内)有偿债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

请法院执行。

第十三条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

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重大者得移送法办。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4篇 公司应收帐款管理办法范本

公司应收帐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建立和健全公司客户信用管理体系,解决公司多年积累的应收帐款数额大、部分款项帐龄长的问题,提高公司的经营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当前应收帐款管理的重点是清理和解决以下三类帐款,并形成公司正常的应收帐款管理制度:

一、在改制重组中剥离进入公司的老帐,且客户在公司成立以后未与公司有新的业务往来。此类应收帐款有很高的呆、坏帐风险。

二、公司成立至2002年6月30日止发生的应收帐款,以后月份未发生新业务往来的客户,此类应收帐款有一定收款难度。

三、目前一直同公司有业务往来客户的应收帐款,此类应收帐款中有部分双方帐面不符的遗留问题,存在潜在纠纷。

第三条 在改制重组中剥离进入公司且无新业务往来的老帐清理及处理办法

一、客户已找不到或破产、关停,已不再可能收回的欠款,由生产经营部、财务部组织清理,逐项调查,追溯责任人,形成结论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公司呆、坏帐管理制度提出处理报告。

二、客户还存在,尚有收回或部份收回的可能性的应收帐款,一是追溯确定责任人,由责任人追收,二是鼓励公司其他员工参与收款。收款均按一定比例奖励事业部和直接完成收款工作的人员。生产经营部、财务部组织清理,并按催款难度和数额大小提出各项应收帐款的收款奖励比例。

上述两款中可以明确责任人的上述应收帐款,至2003年6月30日仍未收回,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工作不力或有过失的人员应承担经济损失数额的2-5%。

第四条 公司成立至2002年6月30日形成的应收帐款

生产经营部汇同财务部整理出公司成立至2002年6月30日应收帐款中已无来往的客户情况表。明确责任人,限期在2002年年内追回。2002年12月31日,公司将按照会计制度对上述尚未收回的应收帐款计提坏帐损失准备,计提的坏帐损失准备冲减事业部当年的利润,责任人视个人责任的大小应承担其中的15-20%。

自2003年开始,按应收帐款余额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月息5‰)由责任人承担。

应收帐款单项收款结清的,可按营销责任制的规定计入营销责任人的营销业绩并提取营销工资。

第五条 客户来款日期的确定:

一、现款、银行汇票或现汇:以现款或汇票实际到达公司之日为来款日期;

二、银行承兑汇票:以银行承兑之日为来款日期;

三、商业承兑汇票:以汇票实际承兑之日为来款日期,此前仍按应收帐款管理,视具体情况可不计提坏帐准备。

第六条 目前一直同公司有业务往来客户的应收帐款

生产经营部、财务部整理出应收帐款中2002年6月30日后仍继续往来的客户情况表,将欠款余额分解到各个合同及发货单,按公司的《客户信用度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回款,超过规定时间,未收回部分,营销责任人需按月承担5‰的利息。并且,公司根据会计制度按月计提各事业部的坏帐准备,营销责任人应承担其负责的应收帐款部分的坏帐准备的15-20%,从责任人的工资或风险基金中扣除。帐款收回后由公司退回已经提取的坏帐准备。

营销责任人必须在2002年年末前就2002年6月30日前发生的销售业务和应收帐款中的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与客户妥善协商处理完毕。未积极采取措施促进问题解决而将问题带入2003年的,视同失职。

公司从2002年7月1日开始,对客户的来款一律采取冲抵原欠老款的方式处理帐务,但不影响营销员的提成。

第七条 自2003年开始,公司的坏帐准备采用帐龄分析法计提。按月末每个合同或发货单未回款部分的帐龄计提坏帐准备。

一、帐龄3个月(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未到的除外)以内,按3%计提坏帐准备。

二、帐龄在3―6个月的(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未到的除外),按30%计提坏帐准备。

三、帐龄在6―12个月的,按50%计提坏帐准备。

四、帐龄超过12个月的或有证据证明已无法收回的货款,按100%计提坏帐准备。

所计提的坏帐准备,在该笔帐款收回后,由公司返还。

公司新签合同的回款期限严格按《客户信誉度管理办法》执行。到2003年年末,公司在正常业务中原则上不应出现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一旦出现此类应收帐款,公司将根据信用管理制度启动紧急措施,由营销责任人专职催收。

出现可以明确的死帐、呆帐,则按《营销责任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营销员业绩核算时按实际履行的销售合同结算,全部款收到才能提取营销工资。应收帐款不得计入来款。营销人员的工资收入为按已经收到款的营销业绩计算的提成额减去按应收帐款计算的坏帐准备和资金占用扣除额以及其他营销责任赔偿金后的差额。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生产经营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应收帐管理办法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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