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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3-02-27 20:33:07 查看人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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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管理办法

第1篇 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集团车辆的有效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维护公司利益,提高车辆的合理使用率,降低车辆使用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1、集团总部、各分公司所有公务车辆。

2、集团董事长、总裁用车除外。

第三条:车辆管理

公司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和调配,任何人不得擅自出车、用车。

用于办理公务的车辆(小汽车或商务车)由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行政部门按机动车辆牌号设册登记运行状况。

其他特殊车辆(如货运车辆、工程车辆等)由使用部门负责使用、管理。

第四条:派车管理

用车人出车前应主动告知司机具体的行车路线,以便顺利行驶。

公司积极为员工办理各项公务提供车辆,用车部门或员工应按规定办理用车审批手续。派车的原则:1、按时间顺序  2、业务优先  3、职位优先  4、人数优先  5、情况紧急优先  5、尽可能节省费用

公司用车遵循有计划申请、报批制度。部门或员工因业务活动情况确实需要用车的,必须提前半个工作日(4小时)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详细填写出车事由、出发时间、地点、计划返回时间等,并按公司规定的派车审批程序进行审批。行政部根据用车人活动范围及活动规格,决定派车与否,再安排司机出车。

下列情形不能用车:

1、乘公共汽车在10分钟内可直接到达者。

2、 非代表公司与对公司人员商洽公司业务者。

3、 非紧急处置事项者。

第五条:车辆驾驶

各种车辆由专职司机负责驾驶。如因工作需要,可由行政部门临时安排驾驶人员。未经行政部门允许,其他非专职司机的员工不得擅自驾驶公司车辆。

专职司机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应待命执行任务。出车完毕,驾驶人员应向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报告。

第六条:保养与检查

行政部门应建立车辆保养管理制度,由专职司机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洁、保养,并负责车辆维修。

每次出车前,专职司机应对车辆的状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如发现损坏或不良情况,应及时向部门主管领导反映,否则视为驾驶人所损坏。

第七条:违规处理

对因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的违章罚款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指定驾驶人未经许可而交由他人驾驶而发生的交通违章、车损或损修由责任驾驶人负责。

专职司机因交通违章被交警部门扣押证件或累计扣分被吊销驾驶执照而不能工作的,期间的工资按60%发放。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有与以前制度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批准后执行,本管理办法的解释、修订权属于集团公司总裁办。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自总裁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2篇 事业单位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印章,指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含各种质料)、专用印章(指冠以单位名称的钢印、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条 事业单位名称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超过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冠以单位法定名称的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其他专用印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

印章印文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字体为宋体。

第五条 事业单位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刻制印章。

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与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第六条 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须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到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刻制。

(一)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举办单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绍信;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 事业单位刻制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的,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第六条程序办理。

冠以事业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仅限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

第八条 事业单位自依法设立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单位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事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将原登记的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并在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新刻制的单位名称印章的印迹和专用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印章的印迹时,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刻制印章核准备案证明。

事业单位印章的印迹经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印章方可启用。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时,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收缴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由监督管理机构收缴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无法收回的,由监督管理机构发布印章废止的公告。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的和事业单位送交的印章,应填写《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并登记造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印章损坏或遗失,应在报刊上发布印章作废或遗失声明,并将损坏的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持作废或遗失声明的证明和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重新刻制,刻制后30日内,将新刻制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事业单位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损坏或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经声明作废后,将损坏的印章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保留原名称印章的,应填写《事业单位印章封存申请表》,根据实际情况承诺需要保留时限,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并经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后,与印章一并上交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封存手续。

自批准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或注销之日起,保留封存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封存的事业单位印章应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

第十八条 封存印章的使用,仅限于原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登记核准之日前的未结束事项,不得在新事项上使用。

事业单位如需使用封存印章,须填写《事业单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请表》,注明使用理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后,到监督管理机构当场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

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机构将收缴的印章送交公安机关,填写《事业单位印章送交登记表》,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省监督管理机构送交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公安机关,市、县(市、区)监督管理机构送交同级政府公安机关。

印章由公安机关负责销毁。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撤销)、变更单位名称登记后,应将刻制的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登记造册,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销毁。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

严禁买卖、出租、出借印章。

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未经公安机关办理核准备案,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收缴非法刻制的印章,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违反第六条规定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权、徇私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第3篇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的车辆使用及管理,明确驾驶员的职责与任务,保证安全驾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一、车辆调配原则

1.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车辆本着先客户、后内部、先上级、后下级、先急后缓的原则统一安排车辆。

2.综合办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任何人不得私自用车,不得避开综合办私下协商用车。未经综合办批准私自用车造成的一切损失与费用由个人承担,并对司机处以50元/次罚款,出市用车者处以1000元/次罚款。

3.凡需带车在石家庄市内使用的,有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石市以外的需有总经理批准后,综合办方可派车。

4.公司车辆原则上不对私人服务,员工确需用车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按规定派车。

5.公司员工在厂内出现工伤,需及时救助者,综合办可予以先派车,后通知主管领导。

二、用车程序

1.各科室用车需至少提前一天填写派车单,一式两联,注明用车时间、用途、地点、带车人,经主管领导签字后交与综合办。

2.临时用车原则上不予安排车辆,能提前安排车辆而未提前申请的,一经查实扣除部门领导及主管各30元。

3.综合办负责审核用车用途,按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是否安排车辆,对确需派车的予以签字认可,合理安排车辆,安排驾驶人员出车,用车人将派车单底联交与司机,司机根据派车单出车。

4.公司领导用车可直接通知综合办,由综合办填写派车单。

5.司机驾驶车辆出厂需将派车单交与门卫值班人员,门卫核对出厂时间、带车人等与派车单相符,予以出厂,不相符者或没有派车单者,门卫应拒绝车辆出厂。没有派车单或与派车单不相符者,而允许单位车辆出厂者,一经发现对门卫值班人员罚款10元/次。特殊情况确需出厂者需有主管经理或总经理同意方可允许出厂。

6.用车任务结束后,司机应到综合办报到,下班后出车任务结束者应向主管领导电话报到,回厂不报到者一次罚款5元。

三、用车管理

1.公司员工工作用车由综合办统一安排,未经综合办安排,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出车,违者按用车费用的全额罚款。

2.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派车单注明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得借出车机会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一经查实对责任人罚款10元。

3.驾驶员应认真、及时、准确地做好行车记录,乘车人员按规定签字核实。出车完毕,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地点,严禁异地停放,违者罚款10元。晚上有接待任务者,用车结束后,经领导同意后可将车辆停放在异地。

4.每月一日将行车记录本按时上交综合办,综合办予以发放新的行车记录本,每次登记的行车记录都应与派车单一致。晚一天罚款10元。

5.外单位用车需有主管领导同意,方可使用,综合办予以派车,如未通知主管领导,私自用车罚款50元/次。

6.驾驶员应服从综合综合办的用车调配,不服从者罚款100元。司机应确保电话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上班时间无故不接电话者一经查实,罚款5元/次,造成影响者一次罚款10元/次。

7.司机要严格执行综合办的派车指令,提前5分钟在车上待命。班车尤其要准时准点发车,不漏发,不迟发,不早发。班车有故障时应提前告知综合办主任,有综合办向员工说明原因,另行解决办法。违者每项罚款20元。

8.拖拉机用于东西厂区货物的转运,用车时需由生产办调配。

四、安全管理

1.驾驶人员出车时必须证件配带齐全,严禁无证驾驶。

2.出车前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确保车况良好,严禁开带病车。

3.出车时,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违规、违章行驶。因违规、违章被处罚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不遵守交通规则,若因此发生事故,责任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4.各种车辆如在公务用车中遇到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外,还应立即与总经理、主管领导联系,通知保险公司勘察现场,办理赔偿手续,综合办应立即妥善处理。

5.因司机驾驶技术或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被交通警察发现罚款,不论罚款多少均由本人负担。

6.司机私自将车交给他人开车以致肇事者,由司机负责赔偿一切费用和维修损失费。

五、车辆维护保养

1.驾驶人员负责车辆的日常清洁工作,车辆座套每月清洗更换一次。班车座套应每季度清洗一次,白座套每月清洗一次,确保其清洁卫生。洗车用品由综合办统一购买,小车每年发放二次车辆清洗液,大车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发放清洗液。

2.车辆应坚持定期保养和计划维修的原则,按规定时间或里程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确保车况良好。

3.车辆保险由综合办按时做计划,以免影响正常检车。

4.公司提倡司机学习维修技术,凡能够自行修理的项目,要自行检修,如需出检修,应按照一定程序进行。车辆维修程序为车辆驾驶员提出申请,填写维修单----主管领导审核------送修,车辆维修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未经主管领导

同意,擅自扩大维修范围增加维修费用的由当事人承担。特殊情况可予以先修车,同时电话通知主管经理,回来后经主管领导审核,公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5.司机要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按照日常维护项目,认真做好日常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检查消防器材是否有效,因维护检查不及时造成的车辆中途抛锚等事故每次罚款100元。

六、加油管理

1.公司车辆实行加油卡加油制度,每车一卡,严禁卡、车不符加油。遇有特殊情况需用现金加油的,加油发票需经带车人签字认可,报主管领导审核,公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2.拖拉机加油油生产办制定加油点,统一购买油桶,在仓库加油

第4篇 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范本)

学院工会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工作,为了管好、用好教职工福利费,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福利费来源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行政按全年全体教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2.5%拨给。

二、福利费使用范围

福利费主要用于全校教职工的集体性福利活动。

1、教职工重大疾病或因病去世、特困职工、教职工直系亲属病逝的慰问。

2、全体教职工春节、教师节、中秋节等重大节日和教职工生日的慰问。

3、全体教职工每年一次的身体健康检查。

4、教职工子女升学奖励。

5、校外居住教职工的网络交通补贴。

6、其它用于教职工的福利支出。

三、慰问补助标准

1、教职工因病住院(每年一次),标准为200元。

2、教职工个人因病去世或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及父母、岳父母)病逝,慰问费标准为300元。

3、重大疾病教职工慰问费(每年一次)标准为800元。

4、特困教职工的慰问费(每年一次)标准为500元。

5、教职工子女升学奖励:考取省级重点高中每生奖1000元,考取一本院校(含港澳院校):每生奖2000元,考取出国留学:按国内一本院校标准奖励。

6、校外居住教职工网络、交通补贴:网络25元/月,交通25元/月。

7、重大节日慰问费和教职工身体健康检查费用标准,视具体情况由工会委员会全会讨论确定。

四、福利费管理

1、学校行政每年按季度足额将教职工福利费拨给工会帐户,由校工会统一管理,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2、福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3、必须建立和健全工会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帐册齐全。每笔福利费的支出必须记帐登记,票据和审批手续齐全。

4、工会福利工作委员会每年12月20日之前要完成本年度职工福利费的决算工作,同时编制次年福利费支出预算计划,做好次年福利费的核拨工作。

5、学校工会原则上负责城区内正高以上职称、市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处级以上干部的因病住院、病逝的慰问。基层分会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因病住院、病逝的慰问。

6、重大疾病和特困补助由学校工会负责。凡申请重大疾病和特困补助的教职工,必须由个人申请(重大疾病要有医院诊断证明),所在基层分会审核,报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批。

7、教职工子女升学奖励,按鄂职院字

第5篇 移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 为了加强我司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保证我司移动设备办公安全,结合我司笔记本电脑使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 凡配备或使用公用笔记本电脑及移动存储设备的人员,务必遵守此管理办法。

二、移动设备安全使用规定

(一) 移动设备范畴:笔记本、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设备。

(二) 笔记本电脑必须设置开机密码,公用笔记本开机密码统一设置为123借用人不得随意修改。

(三) 笔记本电脑必须设置硬盘加密,防止丢失带来损失,目前只支持win 7旗舰版,总部公用笔记本电脑硬盘密码统一设置为1232022。

(四) 公用笔记本电脑资料请不要放在桌面及c盘,可放置d、e等盘,公用笔记本重启后将进行还原,桌面资料及安装软件将进行清除,以保证电脑为最新状态。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长期使用,可向系统管理员申请取消还原功能,使用完成后自行卸载安装软件并删除文件。

(五) 笔记本电脑上网用户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并且注意更新病毒,定期清查计算机病毒,防止笔记本电脑中的病毒到处传播。

(六) 凡是存放有我司资料的移动存储设备均需要进行加密,防止丢失带来不可预计的损失。

三、移动设备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一) 笔记本需注意使用环境,特别要注意远离饮料和食品。

(二) 在开关机时不要急于移动笔记本,应注意防震,否则硬盘容易损坏。

(三) 笔记本电脑,不要放在软垫上使用(如毛巾、布料、棉被等),否则易堵塞散热口,散热不好,造成机器故障。

(四) 光驱容易损坏,请注意保养,减少不必要的损耗,不宜使用质量差的光盘和软盘。

(五) 液晶板不宜用手触摸,不能与硬物接触。清洁时要特别注意用眼镜布轻轻擦拭。

(六) 插拔外接部件时,要特别小心,一旦插口出现问题,可能要换主板,损失较大。

(七) 笔记本电脑随机软件只有操作系统(windows),并安装常用办公软件,请不要随意安装其它软件。

(八) 笔记本电脑和附件重量轻、体积小,在出租车、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容易丢失和被盗。

(九) 移动硬盘及u盘应轻拿轻放,容易摔坏。

(十) 注意移动硬盘和u盘存放位置,请勿放置桌面及显眼的位置防止丢失。

(十一) 凡是人为造成笔记本及移动硬盘等设备损坏,将自行承担维修费用;未按照移动设备安全保密规定执行的造成丢失资料外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请相关使用人员认真遵守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运营管理部,根据具体需求进行调整。

第6篇 消防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1. 总则

为加强对消防车辆管理,确保车辆时刻处于最佳的使用状态,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快速和准确有效地投入灭火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2. 消防车辆档案管理

2.1 专职消防队必须建立健全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车辆技术档案和运行档案。

2.2 技术档案应齐全,登记编号,运行使用记录必须齐全、整洁、规格化。当人员变动时,必须组织认真交接。

3. 消防人员培训

3.1 应重视提高消防车辆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做好业务和技术培训。

3.2 消防车驾驶员、义务消防员(四名治安协管员)除进行一般业务技术培训外,应熟练掌握车载消防器材使用,并进行实际操作训练。

4. 车辆和人员管理要求

4.1 消防车辆的定期保养应遵照专用的维护保养手册的要求实施,对维护保养手册规定以外的项目或不清楚的部件,驾驶员不得随意拆卸,如必须拆卸时,须经主管领导和部门同意,会同有关技术人员共同进行处理。

4.2 消防员要负责消防车辆的保养和管理工作,消防车使用后应进行认真检查,及时恢复战备执勤状态,做好正确归位,重点润滑。

4.3 严格执行修复后的交验制度,按保养项目逐条进行自检和交接各方共检、试车、确认合格后,方可交接。

4.4 消防车辆应及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车辆训练、火警出动应统一调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外援,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4.5 严禁无专职人员驾驶操作,无关人员不得动用车上开关、按钮等设备。

4.6 消防车辆专车专用,随车配备的装备、器材只准本车使用,未经公司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转借、挪用。

4.7 依据每班12小时执勤的规定,配备一名消防车驾驶员为战备值勤人员,发生火灾时,紧急呼叫义务消防员随车救火,并保证24小时随时出车。

4.8 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一定要认真清点器材,查看车况,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如需要停修时,必须报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4.9 一旦发生火灾,消防员要立即出车,迅速投入火灾扑救,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4.10 各单位、部门消防通道必须保证畅通,消防灭火用水无偿提供。

4.11 消防车辆由综合部车队进行日常管理,具体使用、保养、人员值班等制度细则由车队制订。

4.12 火警联系:119

5. 附则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班级物资领取使用收归管理办法

班级物资领取、使用、收归管理办法

为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为进一步提高班级学生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爱惜使用公物的意识,倡导物尽其用,爱惜使用、节约使用、循环使用,特制订并实施本方法。

1、总的流程:每学年初,总务处根据各班情况配置发放相应物资,如教室钥匙、粉笔盒、黑板擦、饮水机桶及若干清卫工具等(详见配置发放物资清单)。期中总务处根据各班物资使用情况实行物资以坏(不能再使用)换新,对物资丢失的赔偿后再领用。每学年末,总务处要求各班将学年初配置发放的一应物资收归入库,经整理后再使用。

2、班级物资的领取、更换原则上应由班级劳动委员、生活委员负责,特殊情况也可由班主任委托其他同学进行。否则仓库按要求不予发放。

3、总务处按学年对班级物资的使用、收归管理进行量化考核,该量化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对班级的考核,具体办法为

①汇总统计班级物资的更换频次。对于高于年级平均更换频次的班级予以扣分,每高一个频次则扣一分,高二个频次扣二分,以此类推。反之,如低于年级平均更换频次的班级则予加分,每低于一个频次加一分,低于二个频次加二分,以此类推。

②汇总统计每学年末班级物资的收归情况。暂规定若干班级收归物资中凡缺失一个种类则扣一分,缺失二个种类则扣二分,以此类推。暂规定若干班级收归物资中因相对重要,如有缺失要求赔偿的物资,如果班级因故缺失,在规定期限内赔偿的,可免予扣分;但如在规定期限内末作赔偿的,则予以扣分,每缺失单位数量扣一分。同时赔偿金额在每学年班级代办费结算的余额中予以扣除。

③量化考核结果于每学年末反馈公示。

附:每学年班级配置发放物资清单暨每学年末班级应收归物资清单

第8篇 电焊机使用管理办法

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电焊机安全管理目标、管理内容、职责分工及其配套焊接电线、电焊钳的使用规定。

第二章 管理目标

第三条 确保电焊机的安全使用,避免发生人身、设备事故。

第三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四条 gb/t8118-1995 电弧焊机 通用技术条件。

gb15578-1995 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

gb19213-2003 小型弧焊变压器安全要求。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设备工程部是电焊机的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发电部和外委项目部协管。设备工程部电气点检员对电焊机临时电源负管理责任。安全主管和外委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电焊机的使用及管理负监督责任。电焊机的使用管理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第六条 发电部当值运行人员负责电焊机临时电源现场确认;

第七条 电焊机的使用由各外委项目部维护班班长主要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电焊机的使用由各外委项目部焊工负责完成。

第五章 电焊机使用规定

第九条 持有电焊操作特殊工种证的人员方可使用。

第十条 电焊机使用采取定点定位的方法,使用完毕必须放置规定地点。

第十一条 使用电焊机的人员负责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二条 电焊线使用完毕必须回收并由使用者保管。

第六章 电焊机定期检查规定

第十三条 每半年各外委项目部必须对所使用的电焊机进行检查与维护。

第十四条 各外委项目部对电焊机进行检查维护和试验时,必须由电气试验小组全权负责。

第十五条 电焊机的试验内容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七章 电焊机安全使用规程

第十六条 电焊机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焊机标准及《安规》的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如果手工电弧焊机的空载电压高于现行相应焊机标准规定的限值,而又在有触电危险的场所作业,则对焊机必须采用空载自动断电装置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电焊机的工作环境应与焊机技术说明书上的规定相符。如在气温过低或过高、温度过大、气压过低以及在腐蚀性或爆炸性等特殊环境中作业,应使用适合特殊环境条件性能的电焊机或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使用电焊机时,必须采取防止电焊机受到碰撞或剧烈震动(特别是整流式焊机)的措施。室外使用的电焊机必须有防雨雪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电焊机必须装有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其容量应符合要求。当焊机超负荷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

第二十一条 电焊机的电源控制装置应装在其附近人手便于操作的地方,周围留有安全通道。

第二十二条 采用启动器启动的电焊机,必须先合上电源开关,再启动。

第二十三条 电焊机的一次电源线应绝缘良好,长度一般不得大于3m,当有临时任务需要较长的电源线时,应沿墙或立柱用瓷瓶隔离布设,其高度必须距地面2.5m以上,不允许将电源线拖在地面上。

第二十四条 电焊机外露的带电部分应设有完好的防护(隔离)装置,电焊机裸露接线柱必须设有防护罩。

第二十五条 使用插头插座连接的电焊机,插销孔的接线端应用绝缘板隔离,并装在绝缘板平面内。

第二十六条 禁止将连接建筑物金属构架和设备等作为焊接电源回路。

第二十七条 电弧焊机的安全使用和维护。

(一)接入电源网路的电焊机不允许超负荷使用。焊机运行时的温升,不应超过相应焊机标准规定的温升限值。

(二)必须将电焊机平稳地安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不准靠近高热以及易燃易爆危险的环境。

(三)要特别注意对整流式弧焊机硅整流器的保护和冷却。

(四)禁止在电焊机上放置任何物件和工具,启动电焊机前,焊钳与焊件不能短路。

(五)采用连接片改变焊接电流的焊机,调节焊接电流,应先切断电源。

(六)电焊机必须经常保持清洁。清扫尘埃必须断电进行,焊接现场有腐蚀性、导电性气体或飞扬灰尘,必须对电焊机进行隔离防护。

(七)电焊机受潮,应当用人工方法进行干燥。受潮严重的,必须进行检修。

(八)各单位的电焊机应建立台账,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检验、维修保养。做好记录,粘贴合格标识。并且有统一、清晰的编号。

(九)要经常检查旋转式直流电焊机的电刷和整流子的接触情况,要求电刷对整流子表面压力均匀,使所有电刷所通过电流一致。电刷磨损或损坏时,必须及时更换。

(十)经常检查和保持电焊机电缆与电焊机的接线柱接触良好,保持螺帽紧固。

(十一)当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焊机电源,及时进行检修。

(十二)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工作场地时,必须及时切断电焊机电源。

第二十八条 电焊机的接地。

(一)各种电焊机(交流、直流)、电阻焊机等设备或外壳、电气控制箱、电焊机组等,都应按现行(sdj)《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接地,防止触电事故。

(二)电焊机的接地装置必须经常保持连接良好,定期检测接地系统的电气性能。

(三)禁用氧气管道和乙炔管道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极,防止由于产生电阻热或引弧时冲击电流的作用,产生火花而引爆。

(四)电焊机组或集装箱式电焊设备都应安装接地装置。

(五)专用的焊接工作台架应与接地装置联接。

第二十九条 焊接电缆

(一)电焊机用的软电缆线应采用多股细铜线电缆,其截面要求应根据焊接需要载流量和长度,按焊机配用电缆标准的规定选用。

(二)电缆外皮必须完整、绝缘良好、柔软,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mω,电缆外皮破损时应及时修补完好。

(三)连接焊机与焊钳必须使用软电缆线,长度一般不宜超过20~30m。

(四)电焊机的电缆线应使用整根导线,中间不应有连接接头。当工作需要接长导线时,应使用接头连接器牢固连接,连接处应保持绝缘良好。

(五)焊接电缆线要横过马路或通道时,必须采取保护套等保护措施,严禁搭在气瓶、乙炔发生器或其它易燃物品的容器和材料上。

(六)禁止利用厂房的金属结构、轨道、管道、暖气设施或其它金属物体搭接起来作电焊导线电缆。

(七)禁止焊接电缆与油、脂等易燃物接触。

第三十条 电焊钳

(一)电焊钳必须有良好的绝缘性与隔热能力,手柄要有良好的绝缘层。

(二)电焊钳的导电部分应采用紫铜材料制成。电焊钳与电焊电缆的连接应简便牢靠,接触良好。

(三)焊条位于在水平、45°、90°等方向时,焊钳应都能夹紧焊条,并保证更换焊条安全方便。

(四)电焊钳应保证操作灵便,重量不得越过600g。

(五)禁止将过热的电焊钳浸在水中冷却后使用。

第9篇 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范本

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为保证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印章有“雅居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雅居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财务章;主任私章;共计三枚。

第二条 印章使用范围仅限在法律范围内和雅居园小区物业范围内使用。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必须得到业主委员会议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情必须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条 印章保管人执行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拒绝盖章者,立刻终止其保管资格,并其保管的印鉴收回,指定其他委员保管,并在园区公示。对拒不交回者,业委会必须聘请律师依法追回。

第四条 印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终止委员资格或更换保管人时,保管人要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移交。

第五条 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六条 违反第三条规定,私用印章者,自然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必须聘请律师,追究其承担直接和间接的经济责任,违反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10篇 复印机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确保复印文件、资料及时、安全,做到科学、合理使用复印机,促进节能、节支,根据分公司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二、复印机的使用、保管与维护工作负责:中山八路片由办公室负责;白鹤洞片由安全技术科负责;路口站片由生产经营科负责。

三、各部门需复印文件,10张纸以上应事先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填写“复印机使用登记本”(详细注明复印部门、日期、内容、份数等项目)后,方可复印。

四、复印机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如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故障,要及时向办公室反映,以便请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拆卸,以免造成机器损坏。

五、为了有效控制复印纸张的使用,复印纸张由办公室统一负责采购,使用者须根据计划申请填写《采购申请表》,部门经理审批后,方可领用。

六、任何人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复印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文件,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印者,须事先经过所属保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复印,如若违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经济处罚。

七、复印机为小型机器,不适合长时间大量复印,复印100张以上的,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到专门复印店速印。(特殊情况除外)。

八、为了保护机器,科学使用,一般在工作时间复印,严禁整书或原材料复印。

九、为节约费用,避免浪费纸张,除报上级文件或长期存档使用的内容用全新纸复印之外,其它内容需复印要合理利用二次用纸。除特殊需要外,一律实行双面复印。

十、每日下班前,各片办公室负责检查复印机是否关机,是否切断电源,以免发生事故。

十一、本规定从起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9号),本文条自2022年8月1日起失效。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二条

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12篇 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局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与局机关及毗邻办公的所属单位配备的工作用车,原则上由局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各单位配备的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严格用于规定用途。

第二条 公务用车费用严格按局财务审计处核定的定额标准列支,包括:燃油费、过桥过路、车辆保险费、停车费、维修费及其他。

第三条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应急用车长途行驶。

第四条 工作用车使用范围:

(一)局(单位)领导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二)局(单位)领导参加上级领导机关和市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三)局(单位)领导到交通不便、公交不能到达地方办理公务。

(四)局(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五)局(单位)送、取数量较多公务用品。

(六)局(单位)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七)局(单位)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

(八)经局(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第五条 局(单位)应当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所有工作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要喷涂标识,落实好标识化、平台化、信息化等各项要求。

第六条 公务用车使用实行登记、调度和停放制度:

(一)登记:车辆使用人填写《公务用车使用审批表》进行预约,包括用车部门、时间、事由、地点等信息,由局(单位)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报请局(单位)领导审批后安排调度。严格按调度地点出车,不得中途任意改变出车方向。

(二)调度:公务用车由局(单位)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派车制度,实行统一调度、合理安排,短途用车实行送达再接制度。

(三)停放:公务用车使用完毕后一律回局机关(单位)车库停放,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七条 加强公务用车的运行经费管理,由局(单位)办公室如实做好油耗、保险、维修、出勤等登记台帐,杜绝不合理支出。

第八条 严肃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将公务车辆变相作为领导个人固定用车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不得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居民小区、娱乐场所、酒店等非工作场所。

第九条 局机关纪委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局财务审计处要对车辆配备及运行维护费、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与局机关同城异地办公、距离较远的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用车,实行派驻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并报局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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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唐南京发电厂属于高危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四条 安全费用依据营业额按月提取,提取比例0.2-0.5%。

第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六条 企业编制计划书的同时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安全标志、安全工器具、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培训、职业病防护和劳动保护,以及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和预防事故采取的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如工程建设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等。

(二)反事故措施:设备重大缺陷和隐患治理、针对事故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落实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的设备和系统改造、提高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改造等。

(三)应急管理:预案编制、应急物资、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

(四)安全检测、安全评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整改以及安全保卫等。安全法律法规收集与识别、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与维护、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技能竞赛、安全文化建设与安全月活动等。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八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安全监察部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唐南京发电厂财务部、安全生产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4篇 物业公司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一、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小区内的道路;

②小区内的路灯;

③小区内园林绿化地;

④小区内的地下排水管;

⑤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

⑥小区内的停车场;

⑦其他公用设施。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

②抗震结构部位;

③多墙面;

④楼梯间;

⑤公共通道;

⑥门厅;

⑦公共屋面;

⑧电梯;

⑨机电设备;

⑩本体消防设施;

⑾公共天线;

⑿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

⒀共用防盗监控设施;

⒁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

1.发展商按本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交纳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请参照《附录》,仅供参考):

①多层房屋(不带电梯)

--外墙涂料(含水刷石):0.25元/平方米.月;

--外墙贴瓷砖、马赛克:0.20元/平方米.月;

②高层房屋(含多层带电梯):

--使用国产(含合资)电梯:0.30元/平方米.月

--使用进口电梯:0.35元/平方米.月

三、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①发展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计算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②发展商应一次性将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划拨到区住宅管理部门的专用账户上。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①公司财务部应在小区住宅保修期满以后开始计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②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的20日编制住户下月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

③明细表交财务部经理审核:

--经审核存有疑问,应及时查明并予以更正;

--经审核无误财务部经理应在明细表上审核栏内签署姓名、日期。

④财务部会计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明细表》,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填写费用收取单;

⑤收费单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无误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交管理处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派发;

⑥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派发;

⑦已办理银行托收的住户,由出纳员将托收明细表交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托收,并直接划归代管基金专项账户上;

⑧出纳员应在银行每次托收后的二日内到银行读取托收数据,并及时将托收结果制表交财务部会计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⑨住户用现金交纳的由出纳员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及《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取;

⑩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当日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和《银行存款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存入基金的专项帐户内;

⑾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款收据、收款清单、银行解款书及时交财务部会计核对;

⑿财务部会计对没有按时交纳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应收账款标准作业流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催缴;

⒀对尚未售出的空置房屋,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由发展商交纳;

⒁对催缴3次依然不交纳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业主,公司可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根据《委托管理全合同》、《业主公约》中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摧缴措施;

⒂对逾期未缴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财务部会计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计收滞纳金。

四、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①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时,应向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管理公司或管理处章的使用申请;

--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

--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②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接到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14日内召集业主大会审议:

--同意使用的,向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经理共同签字的《住宅小区共用设施专用基金使用申请表》;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4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款项划拨到公司账户;

--不同意使用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将不同意见书面通知管理公司。

③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而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的,应向区住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经复议同意管理公司申请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必须执行;

④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对使用维修基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材料消耗等进行监控,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

⑤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账目,应由下列单位每3个月张榜公布一次;

--业主管理委员会;

--管理公司或管理处。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①管理公司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原则上3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7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中修以上维修工程,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②管理公司因需要进行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时,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有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经理签名的申请计划;

--该项目的预算资料;

--其他相关资料。

③申请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或该栋业主审议:

--如经审议,业主

管理委员或该栋50%的业主不同意,而公司或下属管理处认为有足够理由实施该项工程的,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可向小区住宅管理部门申请,经管理部门核定后实施;

--如经审议,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应按计划执行该项工程;

④整个小区的本体基金不够支付的,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全体业主分摊;

⑤单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不够使用时,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各业主分摊;

⑥公司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年度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及预算:

--业主委员会应在收到公司计划及预算的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

--业主委员会在收到公司提交的急修工程计划及预算的7日内应予以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

⑦公司或下属管理处使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完成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维修养护项目后;

--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的费用支出证明由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账凭证;

--中修以上的工程应出具《施工项目清单》,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该栋楼长(或20%以上业主)、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账凭证。

⑧财务部应每3个月公布一次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

五、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①公用设施的维修基金由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区管理部门不得干涉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的正常使用,但应严格按使用审批程序审查无误后支出;

②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银行利息可以作为维修基金的日常开支;

③财务部会计根据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收支单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薄,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独立的财务处理;

④小区业主或其他相关人员及单位,如对设施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有疑问,可向下列单位提出质询:

--业主管理委员会;

--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

⑤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接到质询后:

--原则上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

--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①财务部会计应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房屋每栋为单位设立专账管理,并设立专用账号存储各栋物业的本体维修基金;

②经办人凭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原始凭据,按《费用审核报销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③财务部会计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报销单据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④如小区内的日常小修超过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比例,则应:

--经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所需进行维修的单栋房屋的50%以上的业主同意;

--将超出的部分在下年度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小修费里冲抵;

--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决定提高本体基金标准来弥补。

⑤小区内的业主、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存有疑问,可以:

--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查询;

--向公司财务部查询。

六、物业维修基金资料的保管

1.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月末将本月物业维修基金的发生凭据汇总、记账并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15篇 通防区材料、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1、所有材料、设备不能做到帐、卡、物、板四对口,准确无误的,给予材料管理员300元处罚。

2、材料管理员严格岗位责任制,迟到、早退、班中干私活将给予100元的处罚。

3、材料管理员,负责库房的物资管理工作及材料记帐,负责材料、工具、设备的以旧换新,无记录台账的,给予材料员300元工分的处罚。

4、所有材料配件必须由区主要领导签字,方可发放,对发放人情料的责任人,一经发现给予500元的处罚。

5、库房管理人员必须保持库房整洁卫生,物资排放整齐不干净整齐者,罚责任人100元。

6、利用职务之便串通外单位人员盗取本单位物资材料的,一经核实,责任人交矿处理,加罚1000元。

7、对出公司物资要安排专人全程看护,对截留,挪用现象,一经发现,按物资价格10倍进行处罚,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

使用管理办法15篇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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