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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管理办法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7

地方管理办法

第1篇 z市地方税务局临时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因工作需要,市局机关经常要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税务干部协助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借用人员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借用期限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借用人员手续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一)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提出请示,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

(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

(四)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五)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临时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待遇

(一)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元。

3、临时借用人员的居住、办公地址在__市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4、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__市区以外的临时借用人员,每月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往返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或回居住地探亲2次,往返车船费凭有效票据到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

5、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单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的,按市局机关在职人员的标准在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_市地方税务局临时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因工作需要,市局机关经常要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税务干部协助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借用人员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借用期限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借用人员手续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一)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提出请示,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

(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

(四)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五)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临时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待遇

(一)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元。

3、临时借用人员的居注办公地址在__市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4、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__市区以外的临时借用人员,每月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往返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或回居住地探亲2次,往返车船费凭有效票据到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

5、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单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的,按市局机关在职人员的标准在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市地方税务局临时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因工作需要,市局机关经常要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税务干部协助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借用人员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借用期限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 借用人员手续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一) 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提出请示,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

(二) 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三) 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

(四) 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五) 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 临时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三、 临时借用人员的待遇

(一) 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 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 临时借用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 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 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元。

3、 临时借用人员的居住、办公地址在__ __ 市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4、 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__ __ 市区以外的临时借用人员,每月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往返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或回居住地探亲2次,往返车船费凭有效票据到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

5、 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单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的,按市局机关在职人员的标准在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四、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地方气象灾害预警管理办法范文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职责分工、联合监测制度、信息收集与传播、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重点行业气象灾害预警等做了详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机制、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广泛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活动

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办法》作为强化防灾减灾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通过专题讲座、办班培训、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准确掌握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岗位职责和法律制度,为《办法》全面实施奠定基础。新闻媒体要深入宣传《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立法宗旨、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的新举措、新成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为贯彻实施《办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切实做好各项重点工作

(一)健全气象灾害监测站网。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监测站网分布规划,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建立覆盖城乡的气象灾害监测网。市气象局要会同市级农业、水利、国土、环境等部门,建立完善联合监测、监测站点计量监督、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气象灾害监测能力。

(二)规范发展基层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基层气象工作机构及气象信息员、协理员队伍建设,明确工作职责,规范组织管理,提供必要的装备和经费保障,定期开展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

(三)严格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管理。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及其监测单位,要密切合作,及时报送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各县区政府要将气象灾害信息统一纳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规定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气象部门要着力提高灾害性天气的预报能力,增强预警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四)强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对全市范围内公共场所、防灾重点单位灾害预警设施进行调查、登记,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气象台站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后,要立即将预警信息或预警信号传送到有关单位。各县区和有关部门收到预警信息后,即时传播预警信息并根据预警级别和防御指南要求,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按照有关规定即时无偿播发和刊登。防灾重点单位(高速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线,供电、供热、供水管线,通信干线,大型水利工程、机场、矿山,化工企业、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产品储存场所,重点文物单位及其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保证接收畅通,并将预警信息即时告知本单位工作人员;各镇街和村(居)民委员会收到预警信息后,组织气象协理员、信息员和志愿者通过广播、电话、鸣锣吹哨等多种手段向公众即时传播,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

四、强化《办法》施行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推进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发改、工信、财政、水利、农业、国土、环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和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单位、防灾重点单位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办法》顺利贯彻实施。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市级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推动《办法》各项规定全面落实。现行有关文件、应急预案、制度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及时修改。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市级部门贯彻实施《办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5篇 某地方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活服务中心环卫绿化中心负责公园的管理工作。公园管理办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公司负责公园建设、养护和负担管理费用。

第二章园容管理

第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据公园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进行公园建设;

2、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3、负责公园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4、负责公园园容管理和保护;

5、负责游园管理;

6、负责安全管理;

7、公园全天开放,但在规定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2:30―6:00)承担以上职责。

第五条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休憩场所,公园景观、设施、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1、园林设施完好、安全、无损坏,基本做到维护及时到位。

2、园林植物基本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四年内达到正常形态。树木树冠修剪及时,行道树缺株率不超过4%,绿地内无死树。

3、公园人工湖要经常清理湖面垃圾,定期换水。

4、分区域、责任到人进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5、花坛、花带轮廓基本清晰,无缺损。

第六条公园的各类标牌、文字图形应当规范。公园入口处明显位置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主要路口防止指示标牌,危险地带放置警示标牌。

第七条在公园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各类活动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公园管理办的管理下,方可开展。

活动期间,举办单位及时清理垃圾等各类废弃物,不得损坏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应当赔偿。

公园内游人自发组织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应当服从公园管理办的管理。

第八条公园内不得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商业广告。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九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节假日游园活动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及时处理枯枝危树,配备消防和抢救器材并定期保养、更新。

第十一条公园内的各类设备,实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检验,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四章游园管理

第十三条制定游园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对不文明游园行为进行劝阻,维护正常游园秩序。

第十四条为游客提供文明、热情、周到、方便的服务。

第十五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及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服从管理。

第十六条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瘦腿轮椅车和儿童车以及用于公园维护的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办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第十七条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1、进行营业性照相;

2、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公园管理办划字用于管理的除外);

3、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

4、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之外的区域打球、踢球等进行的体育活动;

5、翻越围墙、栏杆、绿篱;

6、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7、携带不栓绳的宠物;

8、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

9、在非游泳区游泳;

10、强行向游人兜售物品,影响公园秩序;

11、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

12、焚烧垃圾及杂物;

1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14、随意倾倒杂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

15、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16、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公园管理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车辆未经允许进入公园或施工车辆进入(作业车辆)不听公园统一指挥的,对非机动车辆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辆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在建(构)筑物、各类设施和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之外的区域打球、踢球等进行的体育活动;翻越围墙、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在非游泳区游泳;强行向游人兜售物品;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4、携带不系绳索的宠物进入公园者处以50元到100元罚款,并承担该宠物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5、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焚烧垃圾及杂物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6、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公园管理办应当按本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公园管理办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授予公园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力、相应的待遇,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支持其履行好公园的职责。

第二十条公园管理的主管部门和其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一切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公园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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