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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管理办法7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6

社团管理办法

第1篇 _校社团财务管理监督办法

第三章财务管理监督办法第一条

校社团联盟将以学年为审查年度,即以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年度,对校级社团进行年度财务审查。

第二条

社团联盟不定期对社团财务进行抽查,社团须根据校社团联盟的要求上交审查资料,配合校社团联盟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每月末,社团财务负责人须就本社团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总结,向社团联盟递交本月的详细财务收支表,财务收支表须按社团现金日记账如实完整地记录本月的经济活动,并对每一项目进行清晰明了的说明;各社团上交财务收支表的时间、地点每月末例会另行通知。

第四条

社团财务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按规定向社联内部成员公示本社团财务情况,接受社联成员的监督。

第五条

社团财务审查内容

一、社团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符合《__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二、财务资料是否真实、全面、完整;

三、财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遵守财务条例、按章办事;

四、对应收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不良现象。对不明确的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进行处理;

五、是否严格执行预算,是否合理合规;

六、现存资产是否与账簿记录相符;

七、负责人有变动的学生社团,在负责人离任之前应对进行离任审查,并上报社团联盟,以界定有关经济责任;

八、财务状况是否及时上报。

第四章社团财务审查准则第一条

社团联盟将受理对社团财务状况的投诉,并将对被投诉社团进行严格审查,有关投诉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第二条

对于出现严重财务问题的校级社团,社团联盟将上报校团委,院级社团交由各院系自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取消其当年“十佳社团人”的参选资格,取消该社团当年“优秀社团”的参选资格;

对于财务清晰明确的社团,社团联盟将在“十佳社团人”及“优秀社团”的评比中优先考虑。

第三条

社团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务必做到内容详实、数据真实、凭据完整,能够如实反映社团的财务状况。

第四条

社团财务表应当准确、清晰,填写的项目信息详细完整,社团财务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交。

第五条

审查过程将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社团成员参与监督。

第2篇 区高中社团组织管理办法

区高中社团组织管理办法

前言

相对于国家规定和学校规定的课程而言,学生社团活动课程是一种自主性的课程,它完全由学生自主设计、自主实施。同时,与学校其他课程相比,学生社团活动课程是以学生的实践形式为主。因此,自主性和实践性是学生社团活动课程的最基本特点。学校社团活动应包含学生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学生兴趣爱好培养和拓展,个性塑造和张扬,创新能力激活和提升,校园文化建设和丰富等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__高中的社团是学校课程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主要有科技创新类、社会科学类、文艺创作类、体育健身类等。是丰富校园生活,精彩青春的重要舞台。如果说德育课程让同学们学会审视自我、塑造更完整的人格,逐步培养进取的“志”,那么精彩纷呈的社团活动课程无疑是同学们展示才能和创意、追逐自己的“趣”的舞台。

__高中社团课程的开发与建设追求“格物致知,明理达人”的理念,更强调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是学生自我锻炼、自我欣赏、自我成长的基地,充分发挥社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为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因此,我们在社团机制中引进了“学分制”,将选修课与社团活动组合起来,将一部分优秀的社团活动吸收成为选修课,形成了学校的社团校本课程,纳入学校的课程化体系。

__社团强调:团队合作,格物致和;率性本真,怡情激趣;同伴互助,情深谊长;抱团发展,明理达人。在这个不是家庭却胜似家庭的地方,与一群有着同样追求与渴望的朋友一同努力,共同成长,三年__高中校园生活必然津津乐道,回味无穷。

经过大家的努力,__高中的社团管理必将趋于规范化,每个社团都在向不断成熟、不断茁壮的目标迈进。在学校课程化建设中,学生社团一定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南京市__高级中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办法

__高中的社团由学生社团部管理,每个学生社团的成立都必须得到社团部的批准,在社团部注册,其活动、组织章程、规章制度、民主换届等都要得到社团部的审核批准、接受社团部的监督。不注册的社团为非法学生社团,社团部将予以取缔。

各社在学生社团部的领导下,都有符合社团特色的章程,每月召开社长例会,不定期召开社员大会。每学年伊始,社团会进行统一招新,学年末,社团部会根据一年的表现、影响力等对社团实施评比,激励表彰精品、优秀社团,全面推进学生社团事业的发展。

根据学校“格物致知,明理达人”校本课程学分管理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社团活动。主持一个社团,一学年2学分;参加一个社团,一学年1学分。要求每学期参加社团活动不少于10个小时,活动满10个小时计0.5学分。二年2学分。

社团管理

第一条 社团成立,应具备下列条 件:

1.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定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4.可以聘请关心社团活动、思想水平高、学术造诣深或在某方面有专长的教师和干部担任指导教师。

5.有规范的章程,并且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规范和校纪相抵触。

6.社团的成立具有可行性,确实受广大学生欢迎,能为校园文化建设做出贡献,且该社团的运作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成立并开展工作。

1.申请:成立社团组织要向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备案、学生社团履行正式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活动。并提供:

(1)筹备申请书;

(2)符合规定的社团名称、宗旨和相关章程;

(3)社团筹备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4)社团财务制度和活动经费的来源说明;

(5)指导老师书面意见。

2.登记:填写《__高中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3.审核批准:经社团部审查讨论后批准通过。

4.批准成立后,社团部向该社团颁发《南京市__高级中学学生社团许可证》,社团须立即开展活动。

5.学生社团的名称前必须冠以“__高中...”字样,名称享有专用权。

第三条 关于社团负责人的基本规定:

1.社团实行社长(会长)负责制,每个学生只能担任一个社长。

2.各学生社团负责人需由民主选举产生或协商推举产生,审查通过后由校社团部正式任命。设社长一名,副社长一名,理事若干。各社团干部视为校级学生干部,并由社团部建档对其进行定期考察、培训。

3.担任社团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 件:政治品德表现良好,学习成绩较好,并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责任心强,未受过校纪校规的处分。

4.社团负责人应接受社团部的监督和指导,社团部有权对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有下列情形的社团负责人将给予免职处理:

(1)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者;

(2)不服从团委、学生会、社团部领导者;

(3)未经批准,擅自利用社团进行有偿活动者;

(4)所负责社团两个月无活动者;

(5)所负责帐目不清者;

(6)损害所在社团利益者;

(7)参加例会两次无故缺席者、三次迟到或请假者;

(8)三次未按时完成任务、三次未按时完整上交材料者;对情节严重的,社团部将张榜公布。

5.新成立的社团,其负责人由社团发起人民主推选产生,并报社团部审核批准。

6.若社团负责人面临改造,则需向社团部提出报告,新老负责人做好交接工作。

7.各社团理事由负责人提名产生。

第四条 学校内部报刊的审批程序

1.要向校外发行的内部报刊,由主办社团提出,社团部审核同意,报学校团委、党支部备案。

2.只在校内发行的内部报刊,由主办社团提出书面申请,报社团部审核,并经校团委、党支部批准。

第五条 各社团必须有符合自身发展的合理章程,章程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名称;

2.宗旨;

3.组织机构设置.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其职能;

4.社团类别,活动的内容,范围及活动方式;

5.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管理办法;

6.社团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7.负责人的条 件,产生.罢免程序及权限;

8.社团会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成员条 件.入退手续);

9.应

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批准成立后的社团必须按要求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到社团部登记注册,填写登记表和所需表项,社团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活动,逾期未注册的,注销其社团资格。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三条 规定的;

2.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4.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第七条 各学生社团自身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社团的方针,发展规划等;

2.选举和增补社团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

3.制定修改社团章程;

4.吸收新会员。

第八条 社团活动:

1.社团活动应按照本社团宗旨,树立“精品意识”,在社团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具有社团特色.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发挥社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为繁荣校园文化服务。

2.社团活动以校内为主,要坚持业余.资源.小型.多样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对社团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独立自主,有创造性.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有偿服务应报社团部批准。

3.注册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和期末放假前一周内向社团部提交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初步方案.预期效果.预算等;工作小结内容包括组织情况.参与人数.活动内容.场地.效果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4.社团活动安排应与学校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相协调一致,不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如特殊情况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5.学生社团所开展的校内活动必须事先报请社团部,认真填写审批表,由社团部同校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在活动时接受社团部的指导和监督。社会上组织重大活动.邀请校外人员进行学术交流活动.跨校际的活动必须报经社团部同意后方可开展。社团活动受社团部监督,社团部有权取消社团活动。

6.学生社团要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定期反映学生思想动态,反映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各社团必须团结友善,不得以不正当行为进行竞争。

8.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取消“优秀社团”和有关评比奖励的资格。

1)三次(含三次)以上不参加社团部召开的社团负责人会议的;

2)不服从管理制度的;

3)校内外活动不提前申报的,并造成严重成后果的;

4)不按规定按期注册的。

第九条 社团经费管理:

1.社团经费遵循“自筹、自立、自主”的原则,主要来源有以下方面:

1)社团会员所交纳的会员费。

2)社团通过活动的组织费收入以及所拉赞助所得。

2.社团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坚持节约,合理使用,杜绝

铺张浪费的原则。

3.社团经费必须有专人负责,负责做好经费管理工作,列清明细帐,并定期向会员公布。

4.社团部有权随时对社团进行帐务审核,并将结果记入社团评比总分。

5.社团获得的赞助费应用于社团活动和社团发展,社团获得赞助应提前向社团部上交书面介绍及协议书,未经社团部批准,各社团不得为赞助商进行宣传或商业活动。

6.社团换届或更改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部的财务审计。

第十条 学生社团每学期均须对本社团内成员注册一次,并将注册情况及有关事宜报告社团部。

第十一条 变更和终止

1.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登记,如既更名,又更改活动范围则视为原社团注销。

2.学生社团因难以维持和其他原因,在征得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后,可向团学联社团部申请解散,由社团部讨论后注销并公告。

3.对违反国家法令,学校规章制度和社团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学生社团,社团部有权视情况作相应整顿和处理,直至勒令解散,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学校行政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4.持续一学期不进行活动的社团,社团部有权发出公告予以解散。

社团评估和奖惩

第一条 社团部每学年结合各个社团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以及日常开展工作情况对社团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优秀社团,精品社团。

第二条 结合日常检查和综合评估对受表彰的社团及社团负责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对其社团给予相应处分:

1.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2.未经社团部批准开展活动或开展活动与社团部批准的方案不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3.财务混乱的;

4.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

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暂停活动和勒令解散,对受处分的社团,其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3篇 共联小学社团主持人管理办法

城南中心小学社团主持人管理办法

学生社团建设是创新和深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载体。学生社团开展的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的集体活动,能凝聚学生高雅的志趣,培养学生正视自我、提升自我、关心团队、关爱他人等良好品格,达到寓教于乐、扬长避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教育效果,从而大大增强学校素质教育工作的感染力和实效性。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1、每位教师每学年从绩效工资中拿出100元作为社团考核的绩效工资,

2、社团活动安排:初中社团逢单周三下午第二三两节课开展,小学社团逢双周三下午第二三两节课开展。每位教师每学年必须参加一个社团。

3、每次开展社团活动,学校对社团教师在岗情况进行考勤,缺一次扣5元。

4、社团教师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一节课一点名,填写好学生出勤统计表,如有无故缺勤者,及时和班级、年级取得联系。

5、做好学生的思想稳定工作,关心学生的健康和安全,特别是室外活动社团更要加强安全教育。

6、每次活动做好记录,建立本社团的档案资料,整理并保留好活动相关过程的资料。及时处理社团内一般学生的违纪事件,发现严重倾向性问题立即向学校汇报,因不负责任而发生重大事故,学校将追求其责任。

7、每次社团活动后,主持老师必须按《上饶县社团评价细则》收集好相关材料:包括教师的教案、学生出勤统计表、活动记录和相关资料图片等,每学期检查一次,进行量化评分。

8、每年每个社团必须申请验收,验收时必须按《考核细则》上交相关材料,申请验收不合格,该社团教师扣50元/人,不申请验收不上交相关材料的社团教师扣100元/人。

9、本管理办法从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第4篇 某集团社团管理办法

集团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

第三章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四章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七章社团的经费来源

第八章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九章社团联合会

第十章附则

人力资源总处制

2005年11月16日

集团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社团的管理,维护社团活动秩序,促进社团在各方面健康繁荣的发展,丰富同仁的工余生活,提升同仁素质,促进企业文化建设,积极支持集团各项工作,依照国家法律和集团有关规章,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事业群自办的协会、社团等。

第二条社团的宗旨:融合 健康 创新 娱乐

第三条开展项目:

(一) 体能性项目: 如球类、体操、田径、登山、游泳、太极拳等;

(二) 才艺性项目: 如舞蹈、乐器、合唱团、绘画、书法、相声、小品等;

(三) 艺文性项目: 如朗诵、写作、诗歌、读书会等;

(四) 学

第5篇 工商局挂靠社团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挂靠社会团体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加强内部会计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财务部门代理记账的社团事业单位:市民营经济协会、市工商学会、工商局信息中心、市12315申诉举报受理中心、市消费者协会、消费报社。

第三条各社团事业单位应配备专(兼)职报账员,各项收支、往来款项和票据、发票,由报账员向财务部门结算。财务部门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社团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实际负责人对单位的所有收支工作负责。

第四条社团事业单位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不得开设其他结算账户。

第五条社团事业单位各项收支经济业务和代办事项发生的往来款,必须全额纳入本单位法定账目核算,严禁多头开户、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

第六条社团事业单位各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

各社团事业单位,参照财政预算管理的做法实行内部预算管理。经费收支预算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单位业务开展情况,于每年12月份由事业社团单位研究提出下一个年度的收支预算草案,财务部门审核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以主管局的名义下达。

第七条根据资金管理与工作需要,局机关可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集中社团事业单位资金。所集中资金的收支,按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违规在社团事业单位直接列支费用。

第八条社团单位向会员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在一周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会费收取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社团事业单位接受社会赞助、捐赠应当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接受赞助、捐赠的社团事业单位必须与赞助、捐赠人订立合同。社团事业单位收取各项费用应向交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九条社团事业单位须按规定使用票据,不得私自印制票据。使用税务发票应指定专人到税务部门购领,并按照税务部门发票管理规定管理,设置发票使用登记簿。

第十条社团事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开票、收款,收取的款项必须在收款当日(遇特殊情况自收款之日起两日内)交财务部门或存入银行指定账户并办理票款结算手续,不得坐支现金,不得自设其他账户存放资金或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社团事业单位各项支出应根据预算安排,按以下分类及权限进行审批。

(一)人员支出:直接用于单位职工(含聘用人员)个人部分的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其他工资、各类津补贴、奖金福利等。

人员支出除执行市相关规定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奖金挂钩,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人员支出需由单位负责人确认,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

(二)常规性日常公用支出:每月发生的水电费、电话费、邮寄费、印刷费等,无需事前审批,实际发生时由单位负责人确认,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

(三)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除人员经费、常规性日常公用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由经办人签名,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3000元以上(含)的支出需事前报批,填写《事业社团单位经费使用报批单》,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局长同意后办理,实际费用发生后履行审批手续。超过5万元(含)的支出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支出,分管局长审批时在支出凭证上标注“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第十二条超出预算和入不敷出的开支一般不予列支,若确为工作需要应事前报告分管局长,经局长审批同意后先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第十三条各项费用报销细则:

各项经费的支出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使用规定,1000元以上支出须从银行划转到服务单位进行转帐支付结算。

(一)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二)购买实物的支出除提交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外,必须附有验收或领用证明。

(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支出除附相关票据外,还应附参加政府采购的相关材料。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在报销时需提供派出单位公函(介绍信)、公务接待清单及合法有效的结算发票。接待清单应注明具体的接待对象、公务活动项目、陪同人员。

(五)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会期、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六)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七)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相关交费证明等凭证。

(八)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和变卖,提供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后的材料。

(九)设备购置费用支出报销时需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资产验收入库单、领用单(数量种类较多可加附详细清单),合法有效的结算发票等附件材料。

(十)房屋维修、装饰工程费用支出报销时,需要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规定提交材料外,需附批准文件、经费预算报告和施工单位建设、维修(装饰)预算书,工程结束验收单和项目结算审计报告。

(十一)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有规定列入政府采购除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外,报销时要提供维修单位出具的车辆维修项目费用清单,以及合法有效结算发票;车辆燃油要使用油卡结算,实行一车一卡,报销时提供油卡充值清单及发票。

(十二)其它商品和服务类支出在报销凭证摘要中说明支出的相关事由,除按规定审批外,还应当将开展工作的材料(上级文件,通知、工作小结、合同以及此项经费支出所保障工作的其它资料)作为支出附件。

提交材料规定的未尽事项的,有规定在支出报销时需要提供相关附件材料的应按规定提交材料。

第十四条在各单位兼任领导或工作人员的公务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或享受其他奖励、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社团事业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财务和实物账,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盘点,并将固定资产实物清单报局办公室备案。局办公室应加强对社团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社团事业单位对损失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建立审批制度。属人为毁损、遗失的应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社团事业单位的收支应及时入账,收支内容应符合社团事业单位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费用报销必须手续齐全,并按相关经费支出的规定提交附件或证明材料。对摘要不明、手续不清、材料不全、票据不符、填写错误、票面不洁、化整为零以及内容涂改等不符符合相关规定和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票据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要求纠正或补正,必要时请求上级处理。

第6篇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机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高校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湖北省鄂青联发[__]2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由学院登记注册,以实现成员的共同志愿为目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及文学(诗)社等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服务大学生成长成才为根本宗旨,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艺术、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和凝聚同学。

第五条 学生社团由所在党委领导负责。团委在党委授权之下,和学工处一道,负责校内学生社团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须经团委审查同意,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会员达到并超过200人(含200人)的学生社团须报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和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学生社团不具有法人资格。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我院全日制在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专)科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均需按照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艺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向团委申请登记。一个社团只能申请进行一类登记。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

(2)有不少于5名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3)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

(4)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学生社团名称中应冠有所属学校的名称;

(5)有具体活动项目;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7)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8)有指导教师。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1)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学生社团的章程;

(3)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

(4)筹备负责人基本情况;

(5)业务指导教师名单及基本情况;

(6)业务指导单位的资格审查文件;

(7)成员范围及数额;

(8)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活动场所;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业程序及权限;

(6)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团委收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传成立。公布前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以会费、组织筹备成立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不予批准社团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4)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2)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3)对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院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文化活动进行审查批准;

(4)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社团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团委将协同学工处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学校团委申请注册,每学期开学两个星期内持相关资料向院团委申请注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团委批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团委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团委批准。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团委审查通过。团委有权对违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罢免社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团委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会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团委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3)经补考仍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4)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五章 学生社团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以自筹为主的原则。各社团可通过收缴会费、勤工俭学、社会筹资等渠道自筹经费。社团举办活动可向团委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预算报告,学生社团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经费。

第二十七条 各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会费,学生社团联合会可视本校情况制定相应的社团会费标准。经费开支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定期公布,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监督。团委将不定期对各社团的会费使用和财产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提请有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团委报告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学生所参加的社团数目不受限制,但只能在一个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条 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生和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三条 社团会员有按社团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四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登记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团委核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当向学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查。清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查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处置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 院团委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一批“优秀社团”及“优秀社团干部”,成绩特别突出者,推荐到湖北省参加“湖北省高校标兵社团”和“湖北高校优秀社团干部”的评选。

第四十二条 凡是在学院注册的合法社团的干部均有评选资格,优秀社团干部的名额为10名。

第四十三条 优秀社团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社团进步显著,工作成绩突出;

(3)在其领导下,社团精神面貌好,社团规模不断扩大;

(4)与院团委联系紧密,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时上交审批。

第四十四条 团委定期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并对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惩。评估细则及标准:

(1)社团基本建设情况(30分)

a.社团内部组织机构完善,运用良好;

b.社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c.社团负责人品学兼优、工作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d.社团的注册登记工作;

e.社团工作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2)社团活动情况(50分)

a.社团内容丰富健康,形式活泼多样;

b.活动次数、参加人数、活动规模;

c.活动在学院中的知名度、影响力及社会反响;

d.活动是否对学生素质的提高有较大帮助;

e.活动形式、内容等是否有创新。

(3)社团获得的荣誉(10分)

a .社团获得的各级荣誉;

b.社团活动情况在新闻媒体报道的情况。

(4)社团工作展望(10分)

对日后社团发展方向、活动计划等方面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责令解散。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3)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和接受各团委的规定和指导;

(4)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5)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按规定定期注册的;

(6)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7)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8)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9)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10)背弃社团宗旨,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活动范围不符活动,造成一定影响、情节恶劣的;

(11)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注册的学生社团名单每学期公布一次;

(12)社团连续两学期末进行活动的。

第九章 学生社团交际活动

第四十六条 社团开展全省范围的校际活动实行委托制。

第四十七条 每年由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从命名的“湖北高校标兵社团”中委托部分社团负责组织下一年度全省相关类社团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__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7篇 区高中社团部管理办法

区高级中学社团部管理办法

为配合学校的教学改革,促进校园文明建设,繁荣校园文化,加强我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加强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推进社团的健康发展,活跃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社团部应积极地开展社团服务工作,紧扣时代主旋律,积极组织引导校内各学生社团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做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在完善校园管理的基础上,促进学生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一、社团部的职能

1. 社团部负责新成立社团的登记,注册。

2. 社团部负责组织和协调学生社团的活动,对学生社团的日常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对社团的工作作原则性指导。

3. 社团部负责审核.考评学生社团上一期的工作,布置下一期的活动计划。

4. 负责对各类学生社团考核评比,评选优秀学生社团,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学生社团作出适当处理,并有权解散严重管理不当或有严重违纪.违反章程的社团。

5. 负责对各级社团会长.副会长的工作进行培训、审查和考评。

二、社团部干部职责

(一)社团部部长职责:

1. 社团部管理工作。

2. 传达学校行政会议.团委精神,审批布置并宏观管理社团各项主题活动。

3. 负责社团内部组织建设。

4. 通过考核审查,竞聘,参与社团内部组织建设。

5. 参与社团部后备力量的培养与举荐。

(二)社团部干事职责:

1. 协助社团部部长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2. 做好例会出席情况及会议记录。

3. 负责社团整体活动人员调配问题。

4. 负责管理社团内部档案及资料。

5. 负责社团整体宣传报.校报为主办的宣传刊物。

(三)社团指导老师

1.协助社团做好申报工作;

2.指导社团制作活动计划和材料积累;

3.组织好每次活动。

三、社团部的管理办法

(一)社团部设:部长一名、干事两名。

(二)社团部部长由校长室任命,享受中层副职待遇,干事原则上由相关年部干事兼职。干事聘期为一年。干事应当主动团结在社团部周围,在遵守社团部章程的前提下,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完成社团部分配的工作。

(三)社团活动原则上安排在周五下午3.4节课。

四、社团考核制度

(一)对社团的考评实行学期评比制,凡在社团部注册的社团都有资格参加评比。(二)对社团的考评采取积分制,以量化其工作成果。社团部评分基准为100分,

其中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情况占10分,各社团的工作计划及活动计划占10分;工作总结点10分;活动记录点20分,一次未交扣5分,扣完为止;例会的到会情况占20分,迟到一次扣3分,缺席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另外30分为各社团活动开展情况的评定分,分数依据所开展活动的意义,规模及效果由社团部评定。

(三)对社团的考评结果将作为年度优秀社团评比的主要依据。

社团管理办法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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