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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3-02-26 15:09:12 查看人数: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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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办法

第1篇 企业公司机关节能管理办法

企业(公司)机关节能管理办法

为了落实公司《节约能源的管理办法》,使集团机关成为高效、勤俭、节能的表率,现结合机关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1、照明应使用日光灯或节能灯,每日办公区8:30方可开启照明,中午11:30关闭,下午13:00开启照明,17:00关闭。各办公区和部室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无人或暂时无人办公的区域和通道,根据电源开关的控制范围适时关闭开启。同时,对因设备原因不能分别控制的办公区域灯具,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物理方法断开电路。卫生间及洗漱台应尽量采用自然光,必要时(指有来宾等)可开启照明。(三层办公区北侧开关由人力部负责,南侧开关由办公室负责,卫生间电源由值班员负责,四层办公区由连锁发展部和销售事业部各自负责本部门的开关。各部室由使用人各负其责。

2、空调的使用。夏季尽量使用自然风降温,当室外温度高于32摄氏度,室内温高于29摄氏度方可开启,最低控制在25摄氏度以上,冬季室温低于15摄氏度时方可开启,最高控制在24摄氏度以下。空调不用时不得处于待机状态。(各部室由使用人负责,办公区由空调所在位置部室负责,三层南侧柜机由保卫物业部负责,北侧柜机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值班室由值班员负责,东侧挂式空调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四层中部立式空调由销售事业部负责。)

3、计算机的使用,当操作人员需离开1小时以上时应关闭计算机,一日工作终了应彻底关闭计算机,禁止显示器长期处于待机状态。

4、热水器的管理,每星期五17:00由值班人员在绿灯熄灭后,关闭热水器电源。每星期一早6:00由值班人开启热水器电源。热水器关闭期间值班人员可到营业区取水饮用。

5、考勤机的管理,每天8:00由值班人开启,9:00由值班员关闭,下午16:30由值班员开启,17:00由值班员关闭。

6、纸张的管理,按集团行文要求,上行文按例行标准复印及打印,平行文及下行文均须双面使用,并尽可能使用代用品(如原东安集团便笺)。文件的传送应尽可能使用oa办公自动化系统、网络传送或短信的方式,充分利用集团网络资源。同时,在办公区将设立废纸回收箱,大家可将办公的废旧纸张、杂志、书籍、报纸及其他纸制品集中收集出售,收入冲减相关费用。

7、节油管理,汽车按单车建立耗能台帐,分别统计每月的行驶里程和耗油量,按季考核公布。

请各部门根据以上职责,将工作落实到人,并不断增强自身节能意识,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积极做好公司节能工作。

第2篇 某公司科技进步管理办法

公司科技进步管理办法

__公司科技进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方针,推进创新步伐,以创新促发展,实施科技兴公司战略,充分调动和发挥全员开展“三大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实现企业跨越式发展的奋斗目标,根据上级科技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第二条公司设立“科技管理委员会”,下设技术成果评审委员会和管理成果评审委员会。管理机构设置如下:

1、公司科技管理委员会

主任:公司

副主任:公司

委员:公司

2、技术成果评审委员会

主任:公司

委员:公司

3、管理成果评审委员会

主任:公司

委员:公司

第三条管理机构职能

1、在主任的领导下,公司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公司的“三大创新”活动进行部署和管理;对下设的技术成果评审委员会和管理成果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平衡和协调,对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2、技术成果评审委员会和管理成果评审委员会,在公司科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在科技成果和管理成果两个方面,分别开展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科技管理委员会在生产技术部设科技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公司科技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范围包括技术成果、管理成果、qc成果、专利发明、月度创新成果、科技论文等。主要工作内容:项目的立项、监督实施、成果受理、组织鉴定(评议或验收)、申报评奖、资料归档及其它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项目的立项及实施

第五条公司级项目的立项。

1、每年11月由科技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公司级项目的立项工作。

2、公司科技管理委员会根据上级的计划安排,结合公司井发展规划及公司井安全、生产、经营、非煤产业等方面的需要,每年下达一次项目计划,实行立项管理。

3、公司属各单位根据具体工作情况确定研究项目(课题),经各专业负责人审查后,向科技管理中心申报立项。科技管理中心负责将申报立项的项目(课题)汇总,报公司科技管理委员会审批,由公司行文下发到各单位。

4、年度中,各单位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或管理创新项目,需要追加立项时,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科技管理中心方可受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级及以上级科技项目的立项。

凡是申报公司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分管专业副总必须组织承担单位课题人员对项目进行广泛调研和论证,填写《公司重大科研项目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报科技管理中心汇总,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由科技管理中心负责逐级申报立项。

第七条凡经公司及上级部门审定并行文下达的立项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要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做到措施、人员、资金、设备、仪器等各项工作的落实到位,认真组织实施。科技管理中心人员要全过程跟踪监控,及时了解、掌握、督促、协调立项项目的实施,提出指导性建议,保证立项项目按期完成。

第四章 成果的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科技管理中心对完成的项目及时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材料整理。凡公司立项管理的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写出技术工作报告,经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管理中心申报评审。

第九条对所受理的项目成果,由专业技术负责人牵头,汇同承担单位及有关部门,对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初评意见,为成果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提供依据。

第十条由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和管理成果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召集委员会成员,对经专业技术负责人初评的项目成果,按照科技含量、技术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内容,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获奖成果及等级,并报公司科技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凡申报集团公司级及以上评奖的成果,必须经过集团公司及以上组织的鉴定或评议。科技管理中心负责协助、指导成果完成单位,按照不同层次成果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出具完备的鉴定或评议材料,提交组织鉴定或评议的部门。科技管理中心负责鉴定(评议)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项目成果的申报评奖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鼓励开展月度创新活动,对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节支降耗、降低成本等方面完成的效益、效果突出的创新成果,由完成单位及时整理好评审材料,经专业副总审查后,报科技管理中心登记汇总,按季度进行评审。

第五章 科技人员的管理及评选

第十三条对全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实行业绩量化考核管理,具体如下:

1、月度创新成果:每完成1项,记10分,经评审获奖后,加10分。

2、公司级成果:每完成1项,记15分;通过集团公司评议的,再加15分。

3、集团公司级成果:申请报奖后,获集团公司特等奖的,记60分;获一等奖的,记40分;获二等奖的,记30分;获三等奖的,记20分。

4、省部级(包含省局级)成果:申请报奖后,获一等奖的,记80分;获二等奖的,记60分;获三等奖的,记40分。

5、国家级成果:申请报奖后,获一等奖的,记150分;获二等奖的,记100分;获三等奖的,记80分。

6、论文:每发表1篇论文,国家级――记30分;省级――记20分;地市级――记10分。

7、专利:1项专利成果,记30分。

8、对同一成果,属多人参与的,第一名记满分,第二名按第一名得分的90%记分,第三名按第二名得80%记分,依次类推递减记分。论文参照成果,按比成果多10%的幅度递减记分。

9、本管理规定涉及成果级别包括:公司月度创新成果,公司年度成果,获集团公司级及以上级奖励成果;涉及成果范围包括:科技成果、管理成果、qc成果、专利。本标准涉及论文为在国内外公开(含经省级批准有内部准印刊号的)发行刊物上发表的科技论文和管理论文。

10、成果评定级别以证书、公示的文件为准。

11、科技人员业绩的日常管理由科技管理中心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公司对在技术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每年评选出十名“优秀科技创新人员”,在年度科技创新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创新人员的评选,参照第十三条规定,以一个年度为期限,量化积分占70%,综合考察其它方面业绩占30% (由科技管理委员会委员投票评选)。

第六章论文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鼓励广大职工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发表科技论文,并定期进行评选,择优奖励。本管理规定仅限于科技论文和管理论文,不包括政研论文或通讯报道等。

第十六条论文级别的划分原则

1、刊物级别界定

刊物级别界定由公司评审委员会按照刊物主办单位的级别、发行面向范围大小等要素进行界定,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包括集团公司级)三级。

由国家级部门主办、面向全国发行的科技期刊,或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期刊定为国家级期刊;由省级主办的刊物,包括省局、高等院校学报、煤科总院下属分院(所)主办的科技期刊,定为省级期刊;由地市级主办的刊物,包括集团公司级及有内部准印刊号的期刊,定为地市级期刊。

2、发表论文的级别参照以上刊物级别,按照《论文量化评审表》,由评委会进行综合审定。

第十七条本公司在岗职工发表的科技或管理论文,由完成者本人持发表论文刊物原件及复印件,到科技管理中心登记建档,不登记不予受理评奖。

第十八条符合评奖范围论文的基本条件:

1、本公司在职职工撰写;

2、内容必须与公司生产管理经营活动相关联,经过审核后发表并已备案;

3、论文内容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针对本专业工作所撰写;

4、在国内外公开正式刊物上或有内部准印证刊物上发表;

5、主要包括能够反映我公司改革发展的科技、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及非煤产业等方面的论文,其它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九条凡涉及我公司科研成果项目或经济技术指标的论文,必须对关键技术或数据保密,在发表前,必须得到审核批准,方可对外发表。技术方面的论文由相关专业的副总审核把关,管理方面的论文审核由副总经济师把关。经审核后同意对外发表的论文,审核者签字,作者到科技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否则,不列入奖励范围,并追究相关责任。审核者对论文涉及的数据、事项等企业秘密把关负责。

第二十条凡发表的与公司相关的论文,出现内容不实,泄露企业核心技术秘密,对公司造成形象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论文作者承担具体责任,并联带追究审核者的责任。由公司科技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审核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在公开学术会议上交流发表并获奖的论文,根据其会议级别、论文质量、获奖等级等因素,确定奖励数额。

第二十二条对同一类内容的论文,只奖励第一个发表的作者,其他发表的人员,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窃取别人成果作为自己论文材料发表的人员,不予奖励;对单纯以追求论文奖励为手段的人员,不予奖励。其识别界定由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对发表的论文由科技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初评,对初评合格的论文,每季度向公司评审委员会提交一次。由科技、管理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对优秀论文按相应级别的标准进行奖励,年末在公司科技大会上发文通报表彰。经管理委员会评审确认,不属实的论文,不予奖励。

第七章 创新项目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属集团公司立项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或招聘制),具体落实到人,明确一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从事项目相关专业的研究,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应直接从事研究工作,在成果材料中,研究人员按贡献大小依次排名。

第二十六条对列入集团公司立项的项目完成后,在运行1~3个月的基础上,写出成果评议材料及报告交科技管理中心,科技管理中心负责上报有关部门,申请组织评议或验收。公司月度创新成果完成并运行一个月以上后,将成果材料报到科技管理中心,公司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公司创新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成果鉴定(评议、验收)证书、经济效益证明、成果研究报告、工业性试验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对获公司奖励成果实行公示制度。由科技管理中心负责将公司初评获奖成果的具体内容,在公司局域网和“科技橱窗专栏”内公示7天,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理。

第二十九条申报上级奖励的成果,必须通过上级或公司组织的技术鉴定、评议或验收。凡是有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奖励。

第八章 管理现代化和qc成果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提高管理现代化和qc质量管理的思想意识,落实专人负责,积极开展管理创新活动;有条件的单位、部门都要成立质量管理(qc)小组。

第三十一条管理现代化成果管理规定

1、选题原则

管理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和现实可行性相结合,当前需要与长远需要相结合;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管理进步与技术进步相结合;改革与创新相结合。

2、选题范围

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技术经济分析、现代化管理方法探索创新性研究,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设计与软件开发研究等。

3、立项管理

每年12月份,进行企业管理现代化立项,各单位填写企业管理现代化课题立项表,报科技管理中心。

4、申报奖励

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完成后,将材料报科技管理中心汇总,由公司推选优秀的成果申报集团公司奖励。公司级评选在年末进行,对评选出的优秀成果在科技创新大会上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质量管理(qc)成果管理规定

1、qc小组注册登记每年一次。在每年的2月份,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科技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注册。小组活动课题的登记,每选定一个活动课题,在开展活动之前就要进行一次课题的注册登记。

2、qc小组成果申报实行逐级申报制。首先参加本公司成果评审,对获得优秀成果奖的成果,由科技管理中心统一向上逐级申报奖励。

3、公司每年组织一次qc成果发布,并对年度qc成果进行评选奖励,评选办法参照集团公司相关文件。对不注册的qc小组或没有小组活动原始记录的成果不予评奖。

第九章 奖励规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每年召开一次科技创新工作会议,总结全公司上届科技工作,部署下届的科技规划,并对优秀技术成果和管理成果、优秀科技创新人员和优秀科技工作者等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公司每年评选十名“优秀科技创新人员”;对月度创新成果和发表的论文,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评选、奖励。

第三十五条奖励范围

1、新研制开发的优秀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

2、在本公司首次推广应用并取得良好效益的先进科技成果(包括新仪器、新设备的应用)。

3、在本公司生产、安全、经营、管理、物业、非煤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果。

4、群众性的岗位小窍门、绝活等优秀成果。

5、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重大科技成果和重大创新成果。

6、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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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科技进步管理办法

团公司及以上级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优秀技术或管理论文。

7、各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发明成果。

第三十六条奖励等级及标准

1、公司科技成果设一、二、三等奖。授奖比例原则上分别为经批准立项成果的10%、15%、35%;奖励标准分别为_元、_元、_元;主要完成人员分别取前7、6、5位人员。

2、公司现代化管理成果设一、二、三等奖。授奖比例原则上分别为经批准立项成果的10%、15%、30%;奖励标准分别为_元、_元、_元。

3、公司qc成果设优秀奖、先进奖、鼓励奖三个级别,分别对应奖励_元、_元、_元;

4、公司月度创新成果,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其技术水平高低和所创效益的大小确定等级,每项给予100 ~1000元奖励。

5、公司设立效益奖项。对为本公司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科技创新成果、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重奖,奖励标准按本年成果转化所创净效益的1~5%。所创经济效益必须要附计算基础,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定并签字,经公司科技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6、对优化设计方案,产生明显效益的设计,经公司科技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公司按创效益的1~3%对有关设计人员给予奖励。

7、优秀科技或管理论文的评选设立一、二、三等奖,比例分别占所评选论文的10%、15%、35%。评选时,由科技管理委员会根据论文发表的级别、内容质量、文字多少等方面的情况,按《论文量化评审表》所定标准量化评定;奖励标准分别为_元、_元、_元;与外单位合作的论文按一半奖励。

8、对公司评出的优秀科技创新人员,分别给予每月_元的科技津贴补助,执行时间一年;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科技创新人员的,分别给予每月_元津贴补助,执行时间一年;对连续三年及三年以上年度被评为优秀科技创新人员的,分别给予每月_元津贴补助,执行时间一年。

9、公司鼓励广大员工岗位成才,对在地市级及以上级组织的各类技术比武中,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荣誉称号的个人,分别按照本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2倍、1倍、0.5倍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荣誉称号,以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授奖。

(1)个人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定证明为准。

(2)本条款中,地市级不包括集团公司级,受奖人员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以下的所有员工。

10、对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级奖励的成果的完成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

第三十七条所有科技奖励要按贡献大小分配,杜绝平均分配现象;同一获奖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奖金发到第一完成单位,由其负责分配;同一成果获得多项表彰奖励时,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授奖。

第三十八条获奖成果的受奖人员以项目策划和具体研究人员为主,按贡献大小排序。项目主要受奖人员是指提出项目思路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直接参与和对关键技术、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十章考核规定

第三十九条采掘设计、通防、机电、运输等专业,每年至少提出1项系统优化项目,填写好《系统优化项目任务书》后,报集团公司对口专业一份,交科技管理中心1份。否则,对分管副总罚款200元,并对专业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实行专业目标量化考核,全公司每年要保证完成集团公司级以上获奖成果10项,其中确保省部级获奖成果4项。指标分解为:采掘专业3项,通防安全专业2项,机电运输专业3项,管理经营1项,非煤产业1项。每少一项罚专业分管副总200元。每年各管理部室必须至少有2项公司级管理成果,部室主要负责人至少完成2篇论文,副总牵头完成至少2项公司级以上管理成果,副公司级领导至少完成1项集团公司级以上成果,否则,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第四十一条实行专业领导责任制。公司各专业副总对本专业科技创新工作负责,每季度组织一次专业科技创新会议,落实科技项目、新技术推广项目的完成情况,筛选排查新的创新项目,对已完成的项目,要及时组织编写出材料,报送科技管理中心申请评议或鉴定。各专业副总每年至少参与完成一项集团公司级以上的成果,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十二条实行工程技术人员年度科技业绩考核制。高级职称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公司级成果1项,发表科技论文1篇;中级职称人员,每年至少完成1项公司级成果,或2项月度创新成果;初级职称人员,每年至少完成1项月度创新成果,或发表1篇科技论文。

第四十三条公司每半年考核一次。半年考核,对没有成果、论文的人员进行通报警告;对一项成果也没有的单位的党政负责人罚款100元/人。年终考核,没有完成个人规定指标的,对副总罚款200元/人,对工程技术人员罚款100元/人;对没有成果的单位罚款500元,并对单位党政负责人罚款100元/人;由公司年度立项的科技项目,若没有特殊情况,到期完不成的,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每项罚款100元。

第四十四条对由集团公司立项管理的项目(包括系统优化、新技术推广应用等),不积极组织实施,到期没有完成的,所属专业承担集团公司的罚款,并对项目分管副总罚款_元。

第四十五条科技管理中心是全公司科技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科技工作的日常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科技发布会,每月监督检查一次项目的完成情况,掌握项目的进度,协调解决出现的有关问题,指导正常开展工作,做好记录,定期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对科技创新活动开展不力、不重视的单位进行通报,并给予100~500元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科技管理中心对已完成的项目及时督促编写成果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评议或验收)工作。每年至少要向集团公司申请评议(或验收)20项以上技术成果,年终考核时,每少一项,对科技管理中心人员罚款100元。每季度对各种成果的完成情况、论文发表情况及对单位和个人的考核情况通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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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某公司提案管理实施办法

公司提案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员工针对公司现状提出建设性的改善意见或改革方案,籍此改善公司经营管理,节减成本,提高效率,增强企业活力,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总经办负责组织对改进提案的全程管理工作,包括:做好组织发动工作,在公司内广泛地宣传并营造出改进的良好氛围;收集公司改进提案,整理、汇总改进提案中的信息;组织相关人员对改进提案进行分析、评价,汇总改进措施;协调各部门进行有效地改进;对重大改进提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改进提案的相关资料的归档;改进提案总结与奖励。

责任部门负责改进提案的改进措施的制定与具体实施。

二、细则

第一条提案项目范围:

(一)重点建设性提案项目

1、作业流程的改进;

2、市场渠道开拓方案、营销手段及营销创意;

3、广告宣传创意设计、形象设计、产品设计;

4、具开拓市场潜力的新品种的引荐、引进;

5、控制、节约成本费用、简化作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新方法;

6、减少或预防浪费的方法;

7、对公司采购、营销、仓储、物流运输、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建议;

8、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规划的调研、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等;

9、公司急需解决的难题;

10、其它能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建议和提案。

(二)一般性意见、改善措施项目

1、各种操作方法的改进及现场改善;

2、设备保养方法、废料利用、节约能源、作业安全等的改善;

3、对于质量、管理制度、人员结构、各项隐患防护等的改善;

4、对不良行为的举报及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各项建议。

第二条提案申请、审核程序

1、提案申请人填写《提案申报单》,并附详细实施方案,经部门负责人评审后交总经办,口头申报无效;

2、总经办将《提案申报单》存档,并交主管总监对提案进行评审;

3、一般性建议、改善措施等提案直接由主管总监鉴定批准,予以实施。重点建设性提案项目提交总经理评议复审;

4、提案实施如需经费开支,报总经理批准核定;

5、提案实施需其他部门、人员予以配合,由总经办协调;

6、提案审核结果,由总经办反馈给提案人。如提案未被采纳通过,总经办还应注明原因并通知提案人。

第三条提案评审依据

1、提案的客观性及具体性,即要求提案人把现状真实地反映出来,以事实和数据说话;2、提案把握问题原因的准确性,即要求提案人把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找出来;

3、提案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即要求提案人针对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提出具体的改善对策,也就是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对只提问题不提解决办法的提案被视为无效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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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案管理实施办法

4、改善的绩效性,一切提案都以绩效为导向,这种绩效不一定是以金钱去衡量,它是一个综合性指标,它的判定标准是促使公司向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

第四条提案效果的评估、鉴定

1、提案采纳实施后,由实施部门经理填写《提案效果报告》《提案改善评分表》,并备齐报告所需的数据、图表等资料,交总经办。

2、总经办在收到上述提案资料后一周时间内,会同实施部门经理、主管总监及相关责任部门组成评定组,评定组根据该项目创造性大小、水平高低、难易程度、经济效益大小、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率大小等进行复核与综合评定,并将结果上报总经理。

第五条提案奖励

1、公司根据《提案改善评分表》,对提案申请人员进行奖励;

2、奖励办法

分类等级

评分值

奖励

奖金

奖励

a

90分(含)以上

1000

大功一次

b

80分(含)以上

500

小功一次

c

70分(含)以上

300

嘉奖一次

d

60分(含)以上

100

嘉奖一次

不采用或暂保留的

每3项

100

3、对因改善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改入的,超过5万元的,总经办专案提报总经理核定奖励奖金。

4、联名提案的奖金分配由第一提案人主持分配。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表:《提案申报单》《提案效果报告表》《提案改善评分表》

提案申报单

编号:年月日

部门

提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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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案管理实施办法

提案名称

现状说明

(改善原有)

提案内容

(改善方法、措施)

实施步骤

(时间、责任人)

经费开支

预计效果

(达成目标)

审核批准

部门经理意见

年月日

主管总监意见

年月日

总经理意见

年月日

提案效果报告表

提案名称

编号

实施单位及人员

日期

为什么改善

简要叙述其动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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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案管理实施办法

改善前的情况

详尽叙述改善前方法、效率及关键数据

怎样改善

详尽叙述改善过程、方法及费用开支情况

改善效果

(改善后的情况)

详尽叙述改善成效(附证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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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组意见

签字:

总经理核定意见

签字:

提案改善评分表

提案编号:年月日

提案名称

得分

项目

评分标准

标准

部门经理初评

评定组

复评

动机

20%

主动发觉

15―20

原有缺陷不足而激发

7―14

上级指示

1―6

创造性

15%

独特发明、发现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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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案管理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并加以改良

5―9

引进或摹仿其他公司

1―4

可行性

25%

可依提案或稍修改后实施

15―25

需进一步检查修正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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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只能实施少量方案

1―5

效果

20%

达到预期目标

15―20

有明显改进

7―14

有少量提高

1―6

应用范围

10%

公司各部门

8―10

部分部门及人员

4―7

本部门

1―3

职务相关性

10%

直接相关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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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案管理实施办法

nbsp;

间接相关

1―5

不相关

6―10

合计

总分:100

总经理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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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工贸油品调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的合法权益,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规范签约履约行为,避免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贸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

第三条 公司订立、履行合同必须遵守《合同法》、工贸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符合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贯彻执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预期经济目标的实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利益。

第四条 公司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授权、归口审查、各负其责”的合同管理体制。

(一)统一管理,即公司制定统一的合同管理办法,公司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办法;合同审查审批和合同印章管理统一由合同主管部门负责。

(二)分级授权,即按合同的性质、种类和标的额大小划分公司与上级单位之间的合同管理权限,对合同实行分级负责、授权管理。

(三)归口审查,即对合同内容,由合同主管部门归口综合审查,相关专业部门联合会审。合同主管部门负责法律审查,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专业技术和经济商务审查。

(四)各负其责,即合同承办部门全面负责合同的订立、履行,对合同商务风险负责;合同主管部门对合同法律风险负责;相关专业部门对合同相关专业、技术风险负责。

第五条 公司建立合同审查标准流程,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大量发生的常见合同,公司应组织编制有关业务通行的规范合同文本。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合同管理实行主管部门、专业部门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公司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为合同主管部门,规划、计划、财务、技术、审计及其他专业部门是合同管理的专业部门,合同的具体执行部门是承办部门。

第七条 合同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并将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工贸公司法律事务部登记,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五日内报工贸公司法律事务部变更登记。主要承担以下合同管理职责:

(一)负责起草及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二)参加重要合同项目的调研立项, 参与本企业重要合同项目的谈判、法律论证、法律审查;

(三)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合同的法律审查和合同争议纠纷的处理等事项;

(四)负责办理需呈报工贸公司审批或授权签约的合同项目事宜;

(五)负责编写常见合同规范文本,报工贸公司合同主管部门核准后推广使用;

(六)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七)负责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和合同文本档案,并负责本企业合同信息的汇总、编制、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工贸公司合同主管部门报送材料;

(八)工贸公司合同主管部门和公司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一)调查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权限、资信情况、签约能力、履约能力以及担保人的相关资信情况,对合同相对方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负责;

(二)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文本起草、谈判、签订等相关事宜,保证起草的合同具有可行性、完整性、可操作性;

(三)办理合同的申报及担保、公(鉴)证、批准登记等有关手续;

(四)具体负责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协调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及时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文书,对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合同主管部门反映,并协调解决,遇有合同需要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时,按照规定送审;

(五)负责合同会签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六)其他应由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的合同专业部门按照业务分工,负责有关合同的商务审查和技术审查,协助合同主管部门作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配合工贸公司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合同的草拟、审核、订立、审批、履行、结算、统计、归档等全流程自动化管理,逐步实现合同网上信息处理,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一条 公司要加强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对合同台帐、报表、谈判记录等统一归档,规范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应建立合同动态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分析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管理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经工贸公司授权可以对外独立签订的合同有以下几类,超出授权范围的合同都须报工贸公司审批之后才能签订。

(一)运输、装卸类合同;

(二)采购类合同、销售合同标的额在300万元以内;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额在100万以内;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标的额在50万以内;

(五)租赁类、运输类、委托服务类、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类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以内。

注:“以内”含本数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管理的合同由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可向各部门负责人颁发授权委托证书,明确授权范围,在授权范围内由被授权人代为签署合同,不得转授权。由公司企业发展部具体承办授权事宜。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 订立合同必须有计划列项,做好洽谈的充分准备,并履行必要的审查审批程序。具备招标条件的合同项目,应当按照工贸公司及公司招标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发生经济、技术往来,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事先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没有订立的,财务资产部不予结算。依法需要办理登记、公(鉴)证、审批等手续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合同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办理公(鉴)证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以谈判方式订立合同一般程序:立项、资信调查、组织谈判、起草文本、审查审批、签字盖章及备案。

第十九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承办部门

根据招标文件起草合同文本,办理审查审批手续后签订。

第二十条 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等进行了解和调查。主要包括:

(一)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等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二)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能够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三)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签约相对方信用调查可采取要求对方出具《保证函》的方式进行;

(五)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做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六)签约相对方的涉诉情况,可采取由对方法律顾问或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涉诉情况调查函》的方式进行;

(七)对合同相对方合同承办人员、签约人资格进行审查,对于需提供担保的合同还应对担保人担保资格及担保能力进行审查;

(八)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1.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2.对于重大合同,承办部门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要求合同相对方出具银行保函。

3.合同承办部门应按要求调查相对方资信情况,并在《合同报审表》中逐项据实填写相关情况;按《合同报审表》要求,承办人签字确认,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司(部门)公章。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授权范围内与合同相对方进行谈判;重大合同项目谈判,应当由承办部门牵头,组成由商务、财务、技术、法律人员参加的谈判小组,按专业和职责分工归口把关,提出并优化谈判方案。需要招标的,按招标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专业性强、技术内容复杂的合同,应有相关技术专家参与谈判,专家意见纳入合同归档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与合同相对方洽谈后,根据双方达成的初步共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文本起草工作,订立合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订立合同,一般应由我方起草合同文本。

(二)订立合同应使用集团公司、工贸公司或公司制定的规范合同文本,尚未制定规范合同文本的,可使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若规范文本、标准文本均尚未制定时,所使用的合同文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合同文本应当用中文书写,涉及境外业务合同的外方要求使用包括中文在内的两种以上语言书写时,一般应在合同中约定“不同语言文本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合同项目需要招投标的,招投标文件应经合同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方可发出。

第二十五条 合同文本内容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应包括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承诺该联系方式为甲乙双方文件往来的有效方式,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需在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

(二)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完整;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坐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三)数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

(四)质量:写明质量标准、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通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我方首期预付款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尾留的质保金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区)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

(七)双方权利和义务:应明确、具体。对于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质量健康安全环保(qhse)的合同条款必须明确产权归属和双方的责任;

(八)违约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住所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

(十)合同签订地:一般应在我方住所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在合同中写明。对于需要在我方住所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地方签订合同的,应经合同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签订的合同一般应按以下程序审查审批:

(一)合同承办部门草拟或填写合同文本后,填写《合同报审表》(附件一)随同合同文本及立项批文、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预算、谈判记录、谈判人员名单、价格依据等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资料送合同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审查(相关专业部门由合同主管部门确定;合同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有关专业部门进行会审);

(二)合同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反馈合同承办部门;

(三)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后送合同主管部门进行编号;

(四)参与合同审查会签的相关专业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在《合同报审表》上签署意见;

(五)合同主管部门在《合同报审表》上签署部门审查意见。然后,由合同承办部门按管理权限逐级呈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负责人审批签字。

(六)经审查通过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送交有权签字人签字后,由合同主管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方能生效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使用两种以上语言书写的,只对中文文本进行审查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部门负责人应在审查或审批表中填写明确意见并署名,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如只签字,则视为无效意见。各会签部门如有保留意见,应在《合同审查审批表》上(或附页)注明。

第二十八条 合同文本经会签后不得

随意更改,如需更改,应经会签部门同意并由合同主管部门做相应记录。

第二十九条 签订合同应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先履行合同后拟定、补签合同文本。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告知合同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且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合同相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一)未依法登记、未经批准而成立的单位、组织;

(二)非独立单位或者单位内设机构、部门,且未经法人授权,或超越授权权限的;

(三)超越经营范围(包括超越经营方式)、超资质(未获行政许可,或者未达到相当级别、层次)经营的;

(四)无履约能力,或者履约能力差又无可靠担保的;

(五)信用、信誉不佳的;

(六)有巨额债务,存在潜在履约困难的;

(七)具体签约人无法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无法证实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的;

(八)因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不宜与之签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之间或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之间订立关联交易合同,应根据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及有关专项协议确定的定价原则、内容要求,按照“有序竞争、比质比价、同等优先”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签约。

第三十二条 合同相对方由代理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行政印章或其它印章代替。关于合同印章的使用管理依照《zz石油(集团)工贸公司合同印章管理的规定》执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合同文本需具备以下形式要件方可加盖公章:

(一)有行政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需有《授权证书》)签字;

(二)经公司审核批准,并如实、完整填写《合同报审表》中各项内容。

第三十四条 留存的生效合同文本不得少于四份,分别由合同审核部门、承办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其它需要留存的部门保存。合同签订后,由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在5日内将合同文本分发给相关单位或部门,并记载分发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合同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公司该年度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资料送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三十六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落实质量、数量、进度、工程变更、工期(交货期限)、验收、工程交接、付款等内容,同时应接受合同主管部门对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相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合同相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合同审核部门,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合同相对方提出有针对性的异议或予以答复。发出的异议文函或答复材料需经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八条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承办部门应妥善保管与合同相关的双方函电、文书、传真、往来凭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第三十九条 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征得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同意并经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向合同相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并说明变更的原因、要求合同相对方答复的期限。书面文件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合同相对方或亲自交合同相对方负责人或承办人签收,在未得到合同相对方书面答复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规定履行。

第四十条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得以合同相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特快专递详情单应当注明文件名称及文件简要内容,回执作为重要资料予以保存。

第四十一条 合同相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包括电话)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必须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书面文件,否则仍按原合同规定履行。

第四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及时向合同审核部门书面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相对方,再以电话通知,同时收集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据。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3日内,向合同审核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解除合同的,须立即向合同相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 合同相对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时,应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发现合同相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并掌握确切证据后,应及时向合同审核部门报告,由合同审核部门提出是否中止合同的意见和操作方案,报公司主要行政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合同相对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发出书面文函催促履约后仍未能履行合同,则可以解除该合同,并追究合同相对方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经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备案后发出。

第四十七条 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审核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同。

第四十八条 下列情况应当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审查审批部门和程序与主合同相同。

(六)合同中双方义务及责任没有规定清楚的;

(七)甲乙双方所处商业环境发生变化时;

(八)合同价款波动较大时。

第四十九条 合同结算工作由财务资产部门负责,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我方收取价款或报酬的应及时收取;合同相对方在完成阶段性工作或全部工作后,合同承办部门应按业务规定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结算通知单,附验收记录或报告,随合同提交财务资产部门支付合同价款或报酬。

第五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合同审核部门申报。对纠纷的处理在保证企业利益的前提下应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妥善处理。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一条 合同管理实行逐级考核的原则,考核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关合同法律法规、工贸公司及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合同文本、台帐、档案、报表、专用印章管理使用等基础工作情况

;

(四)合同签订、履行和违约情况;

(五)避免合同风险或挽回经济损失情况;

(六)合同管理人员配备及业务培训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在合同谈判、签约、审查、履行过程中严格把关,节约资金或避免风险和损失以及在处理合同纠纷中依法挽回经济损失的合同决策人员、承办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合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偿损失、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二)未经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超越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未予追认的;

(三)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订立合同提供担保的;

(四)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以分拆合同或其他方式规避相关部门审查的;

(六)事后合同,即不及时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生效而实际开始履行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虽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但数量达到5份以上的;

(七)未经合同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同意或默许合同相对方转包、分包合同项目的;

(八)违反合同审查审批程序对外签订合同的;

(九)违反合同履行程序进行合同结算付款的;

(十)合同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较多、隐患较大并已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十一)不执行或消极执行合同主管部门、会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提出的纠正意见或处理方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十二)在合同履行中应当追究合同相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十三)合同承办不力,造成货款不能回收或未能按期回收的;

(十四)违反合同履行审查程序,擅自修改合同内容,或擅自变更、中止、解除、转让合同的;

(十五)违反合同印章管理规定的;

(十六)丢失、毁损合同资料或对合同文件资料未按期归档的;

(十七)对已建档合同因管理不善,造成遗失、被窃或损坏的;

(十八)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合同管理或业务人员,应当调离原岗或撤换。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额。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 油田分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38—2009的要求,油田公司决定推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为规范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的运行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前安全分析(简称jsa)是事先或定期对某项工作任务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方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规定了jsa的管理要求。适用于长庆油田所属单位生产和施工作业场所所有的现场作业活动。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安全环保部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办法。并对方法的应用提供咨询、支持和专项审核。

工艺技术部门负责对本单位jsa实施过程提供工艺技术支持。

生产运行部门负责对本单位jsa实施过程提供生产调度信息支持。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jsa实施过程提供设备、设施方面的技术支持。

人事劳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jsa相关人员的培训。

员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训,在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应用本方法,并参与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适用作业范围

第五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应用于下列作业活动:

--新的作业(以前没有实施过的作业);

--非常规性(临时)的作业;

--承包商作业;

--改变现有的作业;

--评估现有的作业。

但以下情况不适用jsa,需要用其他专门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危害分析:

--危害/风险明确且已被清楚了解的工作;

--已经有岗位标准操作程序的工作;

--需要用其他专门的方法进行危害分析的工作;

--与工艺安全管理有关的危害识别和风险控制;

--其他专业领域,如消防安全、人机工程、职业病等。

第四章 工作任务初步审查

第六条 现场作业人员均可提出需要进行jsa的工作任务。jsa管理流程图参见(附录 a)。

第七条 基层单位负责人对工作任务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工作任务内容,判断是否需要做jsa。

第八条 若初步审查判断出的工作任务风险无法接受,则应停止该工作任务,或者重新设定工作任务内容。一般情况下,新工作任务(包括以前没做过jsa的工作任务)在开始前均应进行jsa,如果该工作任务是低风险活动,并由有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可不做jsa,但应对工作环境进行分析。初始的jsa 可以作在办公室以桌面练习的形式进行。其关键是jsa 应由熟悉现场作业和设备的、有经验的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分析。

第九条 以前作过分析或已有操作规程的工作任务可以不再进行jsa,但应审查以前jsa或操作规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疑问,应重新进行jsa。

第十条 紧急状态下的工作任务,如抢修、抢险等,执行应急预案。

第五章 工作前安全分析步骤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负责人制定需要进行jsa的计划,并指定jsa小组组长,通常是由完成工作任务的班组长担任,必要时由技术或设备负责人担任;jsa小组组长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小组成员,选择熟悉jsa方法的管理、技术、安全、操作人员组成小组。小组成员应了解工作任务及所在区域环境、设备和相关的操作规程。全程参加人数可根据jsa的需要和目的来确定,一般以3-5人为宜。工作组成员应具备:

-- 接受过jsa方法的培训,应熟练掌握jsa过程中的相关专业知识;

--了解工作任务、区域环境和设备,并熟悉相关的操作规程;

--具有一定生产、工艺系统实际操作、检维修经验;

--具有一定设备操作有关基础知识和技能,并了解工艺设备设计依据;

--具备一定安全基础知识以及为完成分析所需的其它相关知识或专业技术。

第十二条 工作组组长应有jsa的经验,且每次jsa之前应考虑接受选择和应用的jsa方法的培训。必要时,其他成员应接受jsa步骤以及方法应用的培训。

第十三条jsa小组审查工作计划安排,分解工作任务,搜集相关信息,实地考察工作现场,并应核查以下内容:

--以前此项工作任务中出现的健康、安全、环境问题和事故;

--工作中是否使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

--工作环境、空间、照明、通风、出口和入口等;

--工作任务的关键环节;

--作业人员是否有足够的知识、技能;

--是否需要作业许可及作业许可的类型;

--是否有严重影响本工作安全的交叉作业;

--其他。

第十四条jsa小组识别该工作任务关键环节的危害因素,并填写jsa表。jsa表参见(附录b)。识别危害因素时应充分考虑人员、设备、材料、环境、方法五个方面,过去、现在、将来三种时态,以及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

观察工作的流程, 识别每一步骤相关的危害。

--物理的;

--化学的;

--生物的;

--心理、生理的;

--行为的;

--其他危害(如:环境)。

第十五条 在jsa起始阶段,对存在潜在危害的关键活动或重要步骤进行风险评价。对可能导致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造成职业病的危害进行辨识并列出清单,根据判别标准确定初始风险等级和风险是否可接受。作为下一步分析和重点讨论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沟通的重要内容。风险评价宜选择半定量风险矩阵法或 lec 法。半定量风险矩阵法参见(附录 c);作业条件危险分析(lec 法)参见(附录 d)。

第十六条jsa小组应针对识别出的每个风险制定控制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范围。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控制措施的优先顺序。风险控制措施优先顺序示意图参见(附录e)。

第十七条 制定出所有风险的控制措施后,还应确定以下问题:

--是否全面有效的制定了针对性的控制防范措施;

--对实施该项工作的人员还需要提出什么要求;

--风险是否能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八条 在控制措施实施后,如果每个风险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并得到jsa小组成员的一致同意,方可进行作业前准备。

第六章 作业许可和风险沟通

第十九条 需要办理作业许可证的作业活动,作业前应获得相应的作业许可,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作业前应召开班前会,进行有效的沟通,确保:

--让参与此项工作的每个人理解完成该工作任务所涉及的活动细节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每个人的职责;

--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进一步识别可能遗漏的危害因素;

--如果作业人员意见不一致,必须解决问题,达成一致后,方可作业;

--如果在实际工作中条件或者人员发生变化,或原先假设的条件不成立,则应对作业风险进行重新分析。

第七章 现场监控

第二十一条 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落实控制措施,根据作业许可的要求,办理许可证的作业,应指定相应的监护人,负责整个作业过程的监护,监护内容:

--未识别出的危害因素

--要注意作业人员的变化

--作业场所出现的新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都有权利和责任停止他们认为不安全的或者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工作。

第八章 总结与反馈

第二十三条 作业任务完成后,作业人员应进行总结回顾,若发现jsa过程中的缺陷和不足,及时向jsa小组反馈。如果作业过程中出现新的隐患或发生未遂事件和事故,小组应审查jsa,重新进行jsa。

第二十四条jsa 小组工作总结回顾应包括:

--员工,从事工作的相关人员,主管,安全部门等;

--充分理解和接受本次工作任务;

--广泛参与并涵盖所有的内容;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根据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jsa小组提出完善该作业程序的建议。应将所有jsa 文件存档,如果某项作业任务以后还可能进行,应考虑建立jsa数据库,以备将来审查时借鉴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作业负责人填写jsa跟踪评价表,判断作业人员对作业任务的胜任程度。jsa跟踪评价表参见(附录f)。jsa的维护,由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安全部门,员工等人员进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建设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__建设集团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的印章(公章、合同章)是企业的象征,它是公司署名,对外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对外发生的一切文书、经济往来都需要盖章,且使用频繁。根据__建[20__]第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印章管理的通知》文件下发一年多来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改善公司内部管理,严格加强印章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盖集团公司的印章需要经相关部门会签核准和领导批准;驻外办事处印章由办事处主任全权负责,把关使用;财务专用章和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印章,由财务处和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把关使用。

二、集团公司印章由办公室管理,文书负责。文书因特殊原因请假休息,应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代管。领导和文书一般不得将印章带出单位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报请总经理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申请盖章的部门或单位应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由办公室严格审查盖章的内容,并报主管和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盖印,并做好用印的登记工作,对重要内容材料,要复印留存并整理存档。

四、公司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办事处、项目部印章,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刻制,颁发;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由项目部提出申请,报公司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刻制,颁发。办公室要做好印章的发放登记工作,并及时收回作废印章。项目部印章待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原印章交办公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否则根据公司法,追究其责任。

1、项目部申请加盖集团公司印章,需经项目部(办事处)主管部门及经理(主任)审批签字,然后经集团公司所属职能部门同意(部分资料需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加盖公章。

2、项目部(办事处)申请加盖集团公司印章,特别是招投标承诺、补充合同条件等,必须经项目部经理或办事处主任签字然后报集团公司所属职能部门审核,经审批后方可加盖公章。

3、集团公司不直接受理项目部未经其项目部(办事处)主管部门审批签字的相关资料情况的盖章请求。

五、上虞本部的印章,由本部办公室按上述办法实施。

希各分公司、项目部接本通知后,按上述规定参照执行。

__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o__年八月十一日

第7篇 供电公司动火工作票管理规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消防管理工作,规范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和签发程序,按照《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 适用范围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须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二、动火级别

根据火灾“四大”原则划分,一般分为二级(“四大”即: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及禁止明火区。

三、动火区域

1、一级动火区:调度楼内部所有场所、220kv变电站主控室、电缆层(室)、蓄电池室、注油设备、宾馆。

2、二级动火区:一级动火区以外的其他场所。

四、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技术员签发,公司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分管生产的公司领导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四、动火现场监护

1、二级动火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做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队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3、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4、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五、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所填写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正确安全的组织动火工作;

(2)检查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消防监护人应负责: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动火执行人职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6、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负责人。

六、动火工作票使用原则:

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3、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4、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1)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4)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七、动火工作票填写使用要求

1、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负责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两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公司安监部门。二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2、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3、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动火工作须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4、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有负责该项工作的单位,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5、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第8篇 公司治安管理制度办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公司及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全面负责本项工作。

第四条 公司办公室具体负责江西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办公、生产、生活区域范围内片的治安管理工作,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律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办公室、车间内吵架、闹事,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开展,每人罚款50元;

(二)在公司及公司大型活动及其他公共场所扰乱秩序、影响集体活动,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挑拨是非、影响工作,责任人罚款1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出入办公楼、生产区不按规定接受检查,每次罚款50元;

(五)纵容、包庇他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责任人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除赔偿相应损失外,一律罚款200-5000元,情节严重的解除其劳动合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致人伤残;

(二)盗窃公司、他人财物;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四)在禁止燃放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五)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恐吓他人;

(六)聚众赌博。

第七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制度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本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违反公司其它管理规定,又违反本制度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八条 对执行、协助和维护本制度的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罚款1000元,解除其劳动合同,造成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汇报工作、反映问题,可以通过打电话、写信、发短信和电子邮件,或到公司及公司办公室面谈等方式进行,不得聚众_,攻击公司及公司领导。

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的,依法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其它规定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司、公司出具《治安处罚通知单》,所罚款项三日内交财务部门,逾期不交者加倍处罚;执行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安全保卫科出具书面调查材料,报公司或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 缴获赃物,依法上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的处罚,由公司员工处罚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 日起执行。

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印章业治安管理,根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公章刻制业审批发证、公章准刻审批、印章业日常治安管理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以及冠以规范名称的合同、财务、发票、法人等专用章。

(辉爱会计服务公司整理)

第四条 本省对公章实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章刻制企业安全许可条件

第五条 公章刻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公章刻制企业必须《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齐全;

(二)工商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并悬挂统一规范的外观标识;

(三)具备能够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的计算机和制章设备,并确保计算机和制章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辉爱会计服务公司整理)

(四)企业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且有2名以上熟悉计算机操作的技术人员(计算机专业人员要有等级证书),并通过公安机关组织培训的技术人员;

(五)刻制的公章必须通过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符合国家标准ga241.9-2000的要求;

(六)使用河南嘉华网络系统有限公司研发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制作软件、排版软件,并通过网络与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印章信息后台(中心)联网;

(七)企业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应有保证产品安全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即具备保障公章制作过程、成品公章秘密和安全的专用设施(含保险柜、视频监控或入侵探测报警装置)、接待大厅,并配备专职人员;

(八)建立健全印章系统刻制企业可疑情况报告、承接、监制、保管、验证、登记、交付等规章制度;

(九)法人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并有当地常住户口;

(十)达到上述标准并通过公安部《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ga241.9-2000)检测的公章刻制企业,由县级公安机关初审,经省辖市公安机关核实,报省公安厅审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从事私章刻制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日内将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等情况报送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辉爱会计服务公司整理)

第六条 申请办理公章刻制企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河南省公章刻制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具备合法、固定、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设施的证明材料;

(四)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验证登记、安全保卫、可疑情况报查、财物保管等制度;

(六)法人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户籍证明以及无相关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公章的受理、备案、制作、缴销

第七条 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应将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和主管单位的证明信,以及公章的名称、形状、规格尺寸、材质、字体、排列顺序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验证,经核实审批并将信息录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后,出具《准予刻制印章通知单》。

用章单位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刻制印章通知单》到指定的公章刻制企业刻制。

(一)纳入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公章范围。

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精神,纳入公安机关备案登记的公章,包括党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法人章等。

个体工商户的法定名称章等相关印章,可以参照公章管理规定实施备案登记管理。

(二)公章备案的手续。

省、市、县(市)所属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其它组织的公章,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查备案,到指定的公章刻制企业刻制。

其中:党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公章的,需持设立组织、机构的批准文本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开具的公函(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需要刻制公章的,需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无主管部门的,需持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单位,须持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前款规定的有关材料,到刻制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

国家和军队以及省外驻豫单位需要刻制公章的,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查备案,并指定公章刻制单位刻制;上级主管部门需要统一制作下发的成批公章,由制发单位的同级或上级公安机关统一审查备案,到指定的公章刻制单位刻制。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须经省辖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明确授权,可以承担公章备案任务;未经授权,不承担此项任务。

第八条 公章刻制企业刻制公章,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核实的、通过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的内容刻制公章,并将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经办人姓名、刻章日期等内容存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二)承制的公章只能在公章刻制企业工厂车间内制作,不得转让、外加工刻制;刻制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审批的式样、数量、规格制作公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印章质量规范;成品章应当严格保管。

(三)不得以未经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核实和信息登录的材料刻制公章。

(四)不得未经批准跨行政区域承揽制作公章。

第九条 因单位名称变更或者公章损坏,需要重新刻制公章的,按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刻制手续;新公章刻制后,原有公章作废,并予以销毁。

公章被抢、被盗或者因其他原因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原办理刻制公章审批手续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如实报告,并在所在省辖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原公章遗失作废;需要重新刻制的,凭遗失作废声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刻制手续。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公章的备案、缴销和日常治安管理、检查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基础台账;公章刻制企业应建立完善公章的承接、制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基础台账。

第四章 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应用

第十一条 凡经省公安厅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章刻制企业,必须纳入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二条 印章系统承建单位负责网络系统软件开发、建设、维护等工作,确保印章系统正常运行。

负责向承担系统建设任务地方的公章刻制企业提供网络代码和印章原材料;公章刻制企业负责公章的承接和制作,所制作的公章必须按照要求全部录入印章系统,确保印章系统数据及时有效、完整可靠。

第十三条 全省公章刻制企业统一安装使用嘉华印章系统软件,并由河南嘉华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系统软件,由各地印章系统承建公司负责协助系统安装、调试和维护。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实施公章备案登记时,须将相关信息录入印章系统,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印章规格、式样,生成原始印模,并出具《准予刻制印章通知单》。

承刻公章的经营企业凭《准予刻制印章通知单》,通过网络调取公章原始印模,完成制作后,将制作公章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反馈公安机关后台数据库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除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部队系统外,企事业单位、院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机构刻制新公章时,一律通过系统完成大小、式样、规格的核定以及制作、建档等工作,并按要求制作印章编码,其中单位的钢、铜印章暂不使用印章编码。

第十六条 公章内容、式样及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相关信息,统一传输到公安机关后台数据库,由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管理和使用。

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不得将公章内容、式样及用章单位、公章刻制企业的信息提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因办案需要进行印章查询、比对的,须持部门介绍信及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经省辖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查询;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人员需要进行印章查询、比对的,须持单位介绍信或辖区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省辖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查询。

第五章 印章日常治安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印章刻字业企业的检查监督和管理,指导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督促整改存在的治安问题和安全隐患。

对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详细记录,并按要求录入印章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从严查处打击各类涉章违法犯罪活动。

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一律予以取缔。

对公章刻制经营单位伪造、变造公章或者多次违规承刻公章的,一律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取消其公章刻制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逐步建立完善印章治安管理工作奖惩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民警,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因管理和检查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实行问责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9篇 集团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集团财务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会计档案工作制度,更好地为集团经济业务核算服务,以保证财务核算资料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2. 应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

3. 职责

3.1集团财务部负责集团总部及集团所属各子公司财务核算档案的使用与保管工作,必须保证财务档案的安全完整。

3.2 因保管需要,财务部需定期将财务档案移交总裁办档案室,档案室要保证财务档案的安全,并随时保证财务部门的查询语调档。

4. 具体规定

4.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核算业务的重要史料和依据。集团财务部负责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工作。

4.2集团财务部各子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对本公司的财务核算资料,必须按照会计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可暂由低柜架摆放,超过一年以上的会计档案应存放到高柜架摆放。三年以上的会计档案,全部移交到集团总裁办的档案库保管,并办理规定的交接手续。

4.3档案部门对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必须认真负责保管,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装订,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对所管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4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上级主管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由财务部门派专人携带随同办理,借出档案必须在当日归还,次日再借。

4.5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起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4.6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会计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报集团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实施销毁。

4.7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将销毁情况向集团董事会报告。

4.8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4.8.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汇总凭证保管期限15年;其中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永久保存。

4.8.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管期限3年。

4.8.3会计账簿:日记账、明细账、总账辅助账簿保管期限15年;其中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存5年,涉及外事的会计帐簿永久保存。

4.8.4会计报表:月、季度财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保存期5年,年度会计报表(决算)永久保存。

4.8.5会计移交清册保管期15年;会计档案清册保管期25年。

第10篇 地产公司销售工具领用使用管理办法

地产公司销售工具的领用、使用、管理办法

为使销售部办公用品的采购、领用合理化、规范化,并减少物品的损耗,杜决浪费。根据销售部具体情况制定以下制度;

1、销售部所有办公用品由内管员专人统一领取,建立个人帐户后领用。

2、新进试用期的员工,首次领用个人日常办公用品,须向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视岗位情况核实发放,但金额不能超过50元;试用期内,每月领取办公用品应在15元以内。

3、销售部人员办公用品领用按以下标准执行,但跟据具体情况可由部门经理进行调节、平衡。

员工:每月20元以内,每年不超过200元。

项目经理:每月30元以内,每年不超过400元。

部门经理:每月40元以内,每年不超过700元。

4、须购买非日常性办公用品时,须拟定计划书(急需物品除外)。经部门经理审批后,由专人购买。

5、手机费用由部门经理加注意见后,交由专人办理。

6、摄相机、照相机、录音机等电器的领用,由领用人提出申请(注明用途),由部门经理批注后办理。

注意事项:

1、购物申请,应尽可能明示物品的名称、规格、产地、质量、等级、估计价格等内容。

2、所购物品由专人验收、保管、发放。未经授权、批准后的申报,擅自采购的物品不予验收、报销。

3、所有公物、设备一律不得私自借用。个人所领办公用品在离职时须办理退还手续。

4、个人对办公用品应爱惜使用,妥善保管,若有丢失,不予补发。

5、员工应具备良好的个人素质,借用办公用品后应即时归还,不得未经同意而擅自乱拿、使用

第11篇 公司笔记本电脑的使用管理办法制度

公司笔记本电脑的使用管理办法(制度)

为保证笔记本电脑的有效管理和正常使用,避免重要文件和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特制定此制度。

1.公司所有电脑,是指利用公司资金配置的,以备各部门工作人员使用来完成工作任务的所有电脑,包括笔记本电脑及台式电脑,其使用和管理,均须按公司要求执行。

2.公司

按要求为每位需要使用电脑的工作人员配置台式电脑1台,除出差等特殊需要,其他情况一律不提供笔记本电脑使用。

3.台式电脑未到位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笔记本电脑带出公司。

4.台式电脑配置到位后,原先配置手提电脑的工作人员,务必及时将手提电脑归还公司,将所需资料考出,并到档案管理部备份归档。

5.因公确需使用笔记本电脑的人员,应提前一个工作日申请,先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再报厂部批准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并按以下办法执行:

(1)笔记本电脑属贵重易损坏物品,各领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轻拿轻放,避免挤压和撞碰,并远离水火及各类化学物品等。同时,要注意妥善保管,谨防遗失和盗窃。使用人未尽到应有的保管义务,致使损坏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应责任人应自行承担赔偿费用。

(2)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电脑系统出现问题时,应立即与综合部取得联系,汇报电脑的故障情况;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随意拆卸电脑硬件及添减、修改系统程序等。违反者,一经发现,即按严重违纪处理,因此而致使系统性能降低或者硬件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相关领用人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到后勤部办理归还手续;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使用时间的,必须先重新与综合部联系,得到批准后,方可延长使用。否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送还。未经批准,强行留用的,视为严重违纪。

(4)领用人使用完电脑后,应及时对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备份、转存和删除。应个人原因导致文件丢失、损坏和泄露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5)各领用人使用完毕后,应完好无损、原质原量地交回综合部,如有任何异常现象,应及时说明,记录完毕后,再交网管或者相关的技术人员进行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归还手续;未提前向行政人事部说明或者及时汇报的,检查不合格的,因此而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使用人承担,除非使用人能提出合理且符合事实依据的理由证明自己无任何过错。

本制度至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某公司外加工零部件定价管理办法

公司外加工零部件定价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加强配套协作关系,理顺零部件定价操作流程,明确定价标准,保证协作方的合理收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2005年4月26日止,未定价的外购(外协)新品零部件。

三、外加工零部件定价流程

外加工零件定价流程

开发部门

采购部门

配套单位

综合科

拟定新品开发建议

组织合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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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加工零部件定价管理办法

拟定工艺技术资料

备案作快报报价

外协布点

拟定零件价格表

负责通知配套单位提供相关报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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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加工零部件定价管理办法

提供报价书及零件实物、图纸

确认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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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加工零部件定价管理办法

协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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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上级主管审批

价格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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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加工零部件定价管理办法

说明

一、工艺技术资料包括:1、产品图纸,2、产品零件材料规格书(含零件材料明细,零件工艺定额,产品零件明细),3、工艺流程(含使用设备,工装,报废率,加工难度系数,装饰面积及标准等)

二、报价书按金仑规定格式,反映零件使用材质规格,下料规格尺寸重量,消耗重量,余料重量,零件净重,加工工艺流程及使用设备的规格,模具投资及分摊情况等。

三、双方按金仑公司外加工零件定价原则协商定价。

1、凡是通过合同评审的产品,在立项20天内,由开发部门提供技术资料给综合科,用于拟定零部件核价表,即按主机厂开发部门设计方案预测产品成本和零部件价格。

2、在立项20天内,由采购部门提供新品零部件的外协加工布点情况给综合科,并负责通知配套单位提供相关的报价资料,包括报价表,图纸和零件实物到综合科核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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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综合科根据零部件实物及图纸资料对外协厂家的报价进行审核,对差异进行确认,特别是工序方案与下料尺寸上的差异,必须取得主管技术员的确认,有必要,可组织对配套厂进行现场核实,原则是以可行的最优方案执行核价。

4、综合科组织配套单位按主机厂定价原则和标准协商定价,在两件核价表上签字认可。

5、综合科将核定价格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以书面形式发布。

6、发布对象包括财务科,采购中心,配套单位。对变更零件价格,以最后一次发布价格为准,即新价覆盖旧价。

四、外购(外协)零部件定价原则

总原则:按零部件加工的真实变动成本水平核定零件成本价格基数,其中材料费扣除废料价值,加工费包括直接工人工资,设备折旧,电力,直接辅料消耗。模具费按固定原则核定摊消费,然后将材料费成本与加工费成本分别乘以规定的边供系数再加模具摊消费,确定最终价格。

1、加工费成本核定参考《常用工序加工成本费用标准》执行。见附表

该表只针对常用工序和设备的加工成本单价进行了拟定,特殊零件、特殊设备、特殊工艺可参照此标准适当增减。该表价格为无税价格。

2、材料费成本的核定(材料消耗和材料价格核定)

a、按实际可行的下料尺寸,确认最经济的排料方式,并将宽度大于50mm的片料余料重量从消耗中扣除(管材余料长度大于200mm的作扣除)。

b、板材消耗不计废品损失,管材零件按以下原则核定废损:零件下料长度>=200mm时,考虑1%的废损率,若需要双头扩管再计废损率5%,单头扩管再计废损率2.5%,其他管件不计损耗。

c、材料价格按当期主机厂公司在市场上的同类材料采购价格上浮2.5%执行(考虑付款打点的帐务处理因素),如果没有主机厂公司的同期同类物资采购价作参考,可上网查询或由配套单位提供原材料采购发票等依据。

d、按材料消耗减零件净重计算废料重量,按本公司当期废料销售价格计算废料价值,从零件材料费中扣除废料价值。

e、当材料价格的市场波动超过10%时,对零件价格的材料费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原则是:以钢厂的发布材料价格波动幅度为准,按其50%调整零件价格中的材料费。

3、模具摊消费的核定

小型零件均不考虑模具摊消费(如隔板,尾盖,管件等),复杂零件(模具投资大于等于5000元以上的)可适当考虑模具投资分摊费(如消声器壳体,消声器护罩,大型支架等),模具费由外协单位报价,主机厂核定,并按5万件分摊计如零件价格,累计供货达到5万件时,由主机厂自动从零件价格中扣除模具分摊费,同时约定,凡是主机厂担了模具分摊费的零件,外协厂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该零件的供货,一旦查实外协厂违约,主机厂将立即取消该零件价格中的模具分摊费,并追溯扣除原已经结算价格中的模具分摊费。

4、边际贡献的核定

边际系数分别按材料与加工费进行规定核定,其中材料按5%的系数计算边供,加工费据零部件的工艺技术复杂程度和质量等级要求按15%-25%的系数计算边供。零件最终定价边际贡献率不超过20%。

5、零件最终定价=材料费成本_材料边供系数5%+加工费成本_加工费边供系数15%至25%+模具分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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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 正大房地产公司借款及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河口房地产公司借款及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差旅费借款;

2、零星购物借款;

3、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条 因公出差借款程序:

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3、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条 零星购物借款程序:

1、由需用部门做出书面申请;

2、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3、采购人员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条 借款限额及规定:

1、借款有额度控制,借款统一由总经理审批;

2、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3、除小额、零星采购以现金支付外,原则上以银行方式结算。

第六条 暂借款还款、费用报销时间的规定

1、借款出差员工回公司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2、市内业务招待费、零星采购等报销,应在业务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办理。

3、借款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报销或还款,第二次预借款须结清上笔借款方可。

4、报帐后仍有结欠或五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员工,财务部将向其发出催促报帐通知书;被通知后五个工作日仍未结清者,除总经理特批外,财务部有权在该员工的工资中从当月开始,根据具体情况按比例逐月扣回。

第七条 报销基本流程图及规定:

1、取得合法的原始发票:报销原则上必须取得正式合法之原始发票,避免取得非正规发票。

2、报销基本流程:

填写报 销单据

财务部审核

分管领导复审

总经理批准

出纳

付款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解释,自2022年 8月16日起施行。

第14篇 集团公司干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__集团公司干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事业部的绩效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对中高层干部的价值创造过程及结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通过此评价合理地进行价值分配,促进中高层干部与事业部共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干部考核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据价值创造的结果(业绩)和价值创造过程中的表现,实现干部的薪资、效益分红、职位升降与考核结果紧密结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部本部各类管理干部和二级子公司第一责任人。二级子公司可参照事业部考核办法制定各单位内部干部考核办法并自行组织实施(二级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统一由事业部财务管理部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体系

第四条考核对象

ⅰ类:二级子公司第一责任人;

ⅱ类:事业部职能部第一责任人;

ⅲ类:事业部职能部普通管理干部;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事业部干部绩效考核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主要包括:

1、事业部下属二级子公司经营目标、经营绩效和管理绩效考核;

2、事业部各职能部部门管理绩效考核;

注:具体参见事业部《20__年二级子公司经营责任制考核及收入分配方案》和《事业部职能部管理绩效考核方案》

3、干部个人绩效考核,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1)工作业绩评估:主要根据干部工作目标计划内容进行考核;

(2)工作能力评估:主要针对人才培养、创新能力、发展潜能、文化管理、执行能力、沟通协调组织能力等几个方面进行考核;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工作能力评估细则。

综合得分=工作业绩得分×70%+工作能力得分×30%

第三章考核管理

第六条考核机构

1、事业部管委会:是最高考核机构,负责事业部下属二级子公司经营目标、经营绩效和管理绩效考核以及事业部各职能部管理绩效考核,事业部总经理是管委会考核负责人。

2、人力资源部:负责事业部干部考核体系构建、考核制度的制定、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综合协调、指导与监督二级子公司及职能部的考核工作,以及考核结果的管理与归档。

第七条考核方式

1、ⅰ类干部按照经营目标、经营绩效和管理绩效进行考核,事业部总经理是考核负责人;

2、ⅱ类干部按照职能部管理绩效进行考核,事业部总经理是考核负责人;

3、ⅲ类干部根据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考核,事业部各职能部负责人是考核负责人。

ⅲ类干部工作业绩由直接上司进行考核;工作能力采用直接下属评价、相关性评价、直接上司三级考核方式。

直接下属评价:受被考核者管理的员工对其进行的评价;

相关性评价:与被考核者有工作关联的部分管理干部对其进行的评价;

直接上司评价:一般指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的评价。

第八条考核时间与周期

干部考核每半年一次,年终进行综合评定。

考核对象

考核负责人

考核依据

考核周期

二级子公司第一责任人

事业部总经理

子公司经营目标、经营绩效

管理绩效、述职报告

半年度

职能部第一责任人

职能部管理绩效、述职报告

半年度

事业部职能部普通管理干部

职能部负责人

工作业绩、工作能力

述职报告

半年度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事业部对二级子公司的经营目标、经营绩效、管理绩效考核根据事业部《2001年二级子公司经营责任制考核及收入分配方案》由事业部三个职能部协同进行;对职能部管理绩效考核由营运发展部根据事业部《职能部管理绩效考核方案》进行。

事业部对ⅲ类干部个人绩效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年终进行综合评定,年终考核结果为上、下半年考核结果的算术平均数。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审核,管委会审议,事业部总经理裁决。

ⅲ类管理干部考核流程:

1、填写考核期内《干部工作目标计划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和工作需要,调整期初制订的工作目标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工作目标计划调整次数视客观情况而定;

3、考核期结束前约半个月,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干部工作目标计划表》下发《干部工作业绩评估表》给被考核者直接上司进行评估打分;

4、考核期结束前约半个月,由人力资源部下发《干部综合能力评估表》给相关人员进行评估打分;

5、人力资源部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干部绩效考核结果处理表》,并按被考核者--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总监--事业部总经理流程进行审批。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条 考核结果等级分布

分数段90分以上80~8970~7970分以下

等级abcd

意义优良中差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与考核对象的关系

考核对象一级经营目标h二级经营目标l经营绩效k管理绩效m个人绩效p

ⅰ类干部▲▲▲▲△

ⅱ类干部▲▲△

ⅲ类干部▲△▲

备注▲表示直接相关,△表示间接相关。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与调薪

1、经营绩效考核结果k直接影响ⅰ类干部下一年度的工资序列的变动,管理绩效考核结果m直接影响ⅱ类干部下一年度的工资序列的变动;干部个人绩效考核结果p直接影响ⅲ类干部下一年度工资序列的变动:

考核结果abcd备注

工资序列升降级数100-1当职务不发生变化时,工资序列只能升到该职位的最高级。

注:工资序列升(降)每年一次,在每年2月份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调整,年度考核结果=(上半年度考核分+下半年度考核分)/2

2、员工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工资职级调整可不受事业部规定的调薪时间限制:

(1)职务晋升;

(2)在市场业务发展、技术创新、新事业开拓及内部管理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必须填写《特殊调薪申报表》,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审批。

3、 员工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职能工资将破格降级:

(1)职务降聘或免聘;

(2)因本人过错,给事业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损害事业部形象者;

(3)多次或重复违反集团和事业部规章制度者;

(4)因个人能力或身体原因,长期无法胜任或实际未行使本职务(或岗位)职权者。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与年终收益

1、各二级子公司第一责任人和普通管理干部年终收益计算公式:

参见事业部《2001年二级子公司经营责任制考核及收入分配方案》

2、事业部职能部第一责任人年终收益计算公式:

职能部第一责任人年终收益=∑职能部第一责任人管理工资×20%×计提系数1+事业部职能部第一责任人效益分红总额×计提系数2

计提系数1=ei×mi/∑(ei×mi)

计提系数2=fi×mi/∑(fi×mi)

ei =职能部第一责任人管理工资总额20%

fi =职能部第一责任人预算效益分红额

mi =职能部管理绩效评价得分

i=表示某职能部第一责任人

3、事业部职能部普通管理干部年终收益计算公式:

年终收益=某职能部普通管理干部效益分红总额×计提系数

计提系数=ei×pi/∑(ei×pi)

ei =某职能部普通管理干部预算效益分红额

pi=管理干部个人绩效评价得分

i=表示某管理干部

注:个人考核结果p为d者,取消效益分红的发放。

第十四条 二级子公司管理绩效与第一责任人

参见事业部《2001年二级子公司经营责任制考核及收入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职务升降

经营绩效考核结果将影响ⅰ类干部的职务升降,管理绩效考核结果将影响ⅱ类干部的职务升降,干部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直接影响ⅲ类干部职务的升降。

1、进行职务晋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a;

(2)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综合测评;

(3)满足以上条件者职务可晋升一级;

2、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d者,即降聘或免聘(调整工作岗位或免职)。

3、 经审批破格晋升或降职者,不受考核结果限制。

第五章考核面谈与绩效改进

第十六条 考核面谈

ⅲ类干部考核的核心是结合干部的工作目标计划,目的是对干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在工作思路和绩效改进方面提供帮助。因此,考核结束后,考核者应当与被考核者进行面谈。

第十七条 绩效改进

考核面谈为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就绩效改进与能力提升所进行的沟通应做到:

1、让被考核者了解自身工作的优、缺点:

2、对下一阶段工作的期望达成一致的意见;

3、讨论制定双方都能接受的书面绩效改进和培训计划。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管理

第十八条 考核指标和结果的修正

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还应对受客观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较大考核指标和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反馈

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人力资源部应在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由人力资源部归入干部考核档案并负责保存。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申诉

被考核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首先应通过双方的沟通来解决;如不能妥善解决,被考核者可向事业部管委会或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事业部管委会或人力资源部需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诉者的申诉请求予以答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事业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表:(适用于中层管理干部)

1、干部工作目标计划表

2、干部工作业绩考核表

3、干部综合能力评估表

4、干部考核结果处理表

5、干部绩效考核评定细则及相关指标的说明

第15篇 公司员工宿舍管理办法(7)

公司员工宿舍管理办法(七)

第一条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整齐的环境及公共秩序,使员工获得充分的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申请住宿条件。

1.本司人员于市区内无适当住所或交通不便者,可以申请住宿。

2.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住宿:

(1)患有传染病者。

(2)有不良嗜好者。

3.不得携眷住宿。

4.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公司提供员工宿舍系现住人尚在本公司工作为条件,倘若员工离职(包括自动辞职、免职、解职、退休、资遣等)时,对房屋的使用权当然终止,届时该员工应于离职日起3天内,迁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或搬家费用。

第四条 各宿舍统由所在驻港经理或业务经理或总经理、业务副总指定人担任宿舍舍监,其工作任务如下:

1.总理一切内务,分配清扫,保持整洁,维持秩序,负责管理水电、煤气、门户。

2.监督轮值人员维护环境清洁及门窗的关闭(尤其夜晚及遇有风雨雪)。

3.备置员工资料(如血型、紧急联络人、家庭电话号码……)。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通知分管行政的副总:

(1)违反宿舍管理规则,情节严重者。

(2)留宿亲友者。

(3)宿舍内有不法行为或外来灾害时。

(4)员工身体不适应负责照顾,病情重大者应通知其亲友及主管并送医院。

第五条 员工对所居住宿舍,应尽管理人责任,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房舍。

第六条 员工不得将宿舍之一部分或全部转租或借予他人使用,若经发现,即停止其居住权利。

第七条 公司需经常视察宿舍,员工不得拒绝,并听从有关指示。

第八条 有关宿舍现有的器具设备(如电视、煤气炉、玻璃、卫浴设备、门窗、床铺等)本公司以完好状态交与员工使用,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酌情由有关人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九条 住宿员工(含出差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则:

1.服从舍监管理、派遣与监督。

2.卧室内禁止烧煮、烹饪或私自接配电线及装接电器。

3.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化验室除外)

4.个人棉被、垫被起床后须叠齐。

5.烟灰、烟蒂不得丢弃地上,烟灰缸及其他易燃物品不得放置床上,睡前检查烟缸内是否有明火并及时处理。

6.换洗衣物不得堆积室内,其余衣、鞋必须收入柜内。

7.洗晒衣物需按指定位置晾晒。

8.电视、收音机的使用,声音不得过大,以免妨碍他人安宁。

9.就寝后不得有影响他人睡眠行为。

10.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或亲友,如外人拜访应征得舍监同意。

11.夜间最迟应于23时前返回宿舍(注意关闭门窗,夜班除外),否则应向舍监报备。

12.贵重物品应避免携入,遗失由各自负责。

13.不得于墙壁、橱柜上随意张贴字画或钉挂物品。

14.污秽、废物、垃圾等应集中于指定场所倾倒。

15.各房间的清洁由住宿人轮流打扫整理。

16.对水、电、煤气的使用,应遵照下列规定:

(1)水、电不得浪费,随手关灯及水龙头。

(2)煤气使用后务必关闭,轮值人员于睡前应巡视一遍。

(3)淋浴的水、电、煤气用毕即关闭,浴毕应清理浴池和浴室地面。

17.不得卧床抽烟,不得于宿舍内熬中药或吃其他不良食品。

18.员工未经领导同意不得于宿舍或办公室内聚餐、喝酒、赌博、打麻将或其他不良或不当行为。

第十条 住宿人员需排轮值人员,负责公共地区的清洁,物品的修缮,水、电、煤气、门窗等的巡视、管理及其他联络事项。

第十一条 住宿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取消其住宿权利(通宿)外,并呈报总经理议处:

1.不服从舍监的监督、指挥者。

2.在宿舍赌博(打麻将、打纸牌等)、斗殴及酗酒。

3.蓄意破坏公用物品或设施等。

4.擅自于宿舍内接待异性客人或留宿外人者。

5.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屡劝不改者。

6.违反宿舍安全规定者。

7.无正当理由经常外宿者。

8.有偷窃行为者。

第十二条迁出员工应将使用的床位、物品、抽屉等清理干净,所携出的物品,应先经舍监检查。

第十三条 员工住宿应根据各地规定需要向公安机关办理流动户口登记。

第十四条 本公约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亦同。

公司管理办法15篇

f公司财务管理处罚办法1.警告①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②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③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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