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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管理办法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4

核销管理办法

第1篇 酒店财务借款核销管理办法

酒店财务借款及核销管理办法(五)

第一条借款人首先要填制借款凭证写明借款用途,由部门主管签字,主管会计审核,交孙总经理批准签字后,到财务部领款。

第二条 费用发生后,持报销票据到财务报帐。

第三条 报销票据要提供合法报销单据(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 提供零星多张小单据,需将多张单据以阶梯方式贴在一张空白纸上,并结出金额合计,需要入库的要附上入库单。

第五条 报销一律用碳素笔,写明报销日期并附审批人孙总的签名。

第六条 财务部要对报销单重新审核,确认金额与审批人签字无误后方可付款,并加盖付讫章。

第七条 借款人因公借款办事,要本着当日借当日报的原则,特殊情况必须在借款三日内进行核销。

第2篇 商务酒店财务借款及核销管理办法

商务酒店财务借款及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借款人首先要填制借款凭证写明借款用途,由部门主管签字,主管会计审核,交孙总经理批准签字后,到财务部领款。

第二条.费用发生后,持报销票据到财务报帐。

第三条.报销票据要提供合法报销单据(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提供零星多张小单据,需将多张单据以阶梯方式贴在一张空白纸上,并结出金额合计,需要入库的要附上入库单。

第五条.报销一律用碳素笔,写明报销日期并附审批人孙总的签名。

第六条.财务部要对报销单重新审核,确认金额与审批人签字无误后方可付款,并加盖付讫章。

第七条.借款人因公借款办事,要本着当日借当日报的原则,特殊情况必须在借款三日内进行核销。

第3篇 房产经纪项目业绩考核销售佣金管理办法

房产经纪公司项目业绩考核与销售佣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规范销售人员薪酬管理,激励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北京房地产市场营销行业的特点,结合__房地产经纪公司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办法提及'销售人员'是指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部经理;'非销售人员'是指销售人员以外的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含__集团系统内其他公司的人员)。

二、薪金结构

根据销售工作的特殊性,销售人员的薪酬实行底薪加佣金模式,在月度底薪基础上,根据当月销售业绩以及计划完成情况,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佣金。

(一)底薪标准:

销售代表1000元/月,高级销售代表1400元/月(本年度销售冠军,次年度一年为高级销售代表),销售主管2000元/月,销售部经理3000元/月。

上岗培训期销售代表底薪500元/月,考试合格后转为试用期800元/月,转正后1000元/月。

(二)佣金比例:

岗位

佣金比例

计提指标

计提基数

发放依据

商业

办公

住宅

商业

办公

住宅

经理

0.2-0.4‰

0.3-0.5‰

0.3-0.5‰

签约额

签约额

签约额

部门业绩

部门年度累计指标完成率

销售主管

0.2-0.4‰

0.3-0.5‰

0.3-0.5‰

签约额

签约额

签约额

小组业绩

小组年度累计指标完成率

销售代表

1-2‰

2-3‰

2-4‰

签约额

签约额

签约额

本人业绩

月度、当年累计指标完成率两者取其高

试用人员

1-2‰

2-3‰

2-4‰

签约额

签约额

签约额

本人业绩

月度、当年累计指标完成率两者取其高

介绍人

1‰

2‰

3‰

签约额

签约额

签约额

本系统非销售人员

中介公司

按中介协议约定支付中介费,不再支付佣金

注:当年累计指标完成率=当年累计签约额÷当年累计计划签约额

(三)发放日期:

1、底薪

底薪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放。

2、佣金

佣金于次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放。

(四)销售指标的统计口径:

凡是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并按约定交纳首付款后,方可计入当月成交额。

凡是款项到帐方可计入当月回款额。

(五)佣金计算及发放原则:

为保证公司和销售人员双方的合法利益,为加速项目的回款速度,结合目前销售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付款情况,采取两次提取及发放的办法,具体如下:

1、首付款的佣金计提和发放:

(1)成交客户必须按合同额的规定比例全额支付首付款。

(2)首付款全部到帐以后,公司按照相应比例计提佣金。

(3)佣金的80%与次月工资一起发放,其余的20%佣金待客户入住手续办理完毕后次月结清,并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一次性或分期方式支付的佣金计提和发放:

(1)一次性支付的,房款全部或95%到帐后,公司按照相应比例计提佣金;入住时尾款大于总房款5%的,入住后房款全部到帐后次月再提佣金。

(2)分期支付的,房款到帐达到50%后,公司按照相应比例计提佣金,余下50%房款的佣金待余款全部到帐后,再按相应比例计提;

(3)佣金的80%与次月工资一起发放,其余的20%佣金待客户入住手续办理完毕后次月结清,并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以按揭方式支付的佣金计提和发放(房款不含首付款):

(1)按揭贷款全部到帐后,公司按照相应比例计提佣金。

(2)佣金的80%与次月工资一起发放,其余的20%佣金待客户入住手续办理完毕后次月结清,并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销售经理及主管的佣金参照部门或小组完成情况的相应比例,依照上述1至3种付款方式发放。

5、销售代表

(1) 成交客户必须签定正式《买卖合同》,并按商定的付款方式交纳首付款后,方可计提佣金。

(2) 如发生撞单情况,参照《销售现场管理制度》处理。

(3) 因自动离职或被公司辞退的销售代表,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需将客户资料进行移交,由公司另行安排该移交客户的后续服务工作,并不再享有交接后该客户回款的销售佣金。

6、介绍人:

本系统非销售人员介绍的有效客户,若最终成交,介绍人的佣金依约定计提比例待客户入住后次月底发放,销售代表的佣金依约定计提比例按上述1至3种付款方式计提及发放,回款额纳入销售代表指标完成额。

介绍人的界定:介绍人所介绍的客户必须是未与销售现场联系过的客户。如在销售部的来电来访登记中已存在,则不能算介绍。

如果介绍人放弃提佣,公司不再发放该部分佣金。

7、工程抵款:

请参照'工程款抵房款销售佣金的计提办法'。

8、带租约销售

(1)签定出租合同,且客户入住后,出租经办人已计提佣金的,该物业销售后,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售经办人按当月本人应提销售佣金的50%计提佣金,销售主管和销售经理按当月应提标准提佣。

(2)签定出租合同,客户尚未入住,出租经办人未计提佣金,该物业销售后,由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售经办人和出租经办人以出售经办人当月应提佣金比例为基数各提取50%的销售佣金,销售主管和销售经理按当月应提标准提佣。在保持佣金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营销总监有权根据现场租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出租经办人和出售经办人的佣金分配,并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三、业绩考核

(一)定额:

根据每月公司销售计划及当月销售代表人数制定每人当月定额,按累计签约指标完成率计算佣金提取比例,按月度指标及累计指标完成率进行当月业绩考核。住宅、办公、商业部分完成率分别计算。

(二)佣金分配细则:

1、销售代表:

(1) 每人根据当月签约指标完成率和年度累计签约指标完成率,计算佣金计提比例,两者取其高,提成比例为1‰-4‰,按本人当月实际提成的80%发放,20%累计到客户入住手续办理完毕后,次月底结清。

(2)销售代表佣金计提比例与指标完成率挂钩。

指标完成率商业办公住宅

<60%3‰3‰3‰

60-80%4‰4‰4‰

>80%5‰5‰5‰

(3) 销售代表佣金(月结)=当月回款额×(1‰-4‰)

2、销售主管:

根据所负责小组当月签约额完成率及当期年度累计指标完成率计提佣金。

指标完成率商业办公住宅

<60%0.3‰0.3‰0.3‰

60-80%04‰0.4‰0.4‰

>80%05‰0.5‰0.5‰

按本人当月实际提成的80%发放,20%累计到客户入住手续办理完毕后,次月底结清。

销售主管佣金(月结)=小组当月回款额×(0.3‰-0.5‰)

3、销售经理:

按销售部当月签约额完成率及当期年度累计指标完成率计提佣金。

指标完成率 商业 办公 住宅

<60%0.5‰0.5‰0.5‰

60-80%0.6‰0.6‰06‰

>80%0.7‰0.7‰0.7‰

按本人当月实际提成的80%发放,20%累计到客户入住手续办理完毕后,次月底结清。

销售部经理佣金(月结)=部门当月回款额×(0.5‰-0.7‰)

4、介绍人:

本系统非销售人员介绍的有效客户,若最终成交,待全部帐款到帐且入住后,按帐款的1‰-3‰于次月计提100%;销售代表按1‰于到帐次月计提80%,签约额纳入本人指标完成额;其余20%待客户入住手续办理完毕后,次月底结清。

若介绍人介绍的客户由营销总监或公司其他领导洽谈成功的,介绍人按1‰-3‰提取介绍费,签约销售代表不提佣。

若最终办公或商业部分成交,按前文中佣金计提比例发放,以此类推。

5、本公司员工:

本公司员工及家属购房,签约额可计入当月指标完成额,但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经理均不计提佣金。员工本人不计提介绍佣金。

6、公司关系户:

6.1 由公司领导指派销售部完成的关系户购房(含工程款抵房款形式的购房),签约额可计入当月指标完成率,但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经理及公司领导均不计提佣金。

6.2 由销售代表先接待后由公司领导给予客户超出底线折扣而成交的,销售代表计提当月应提佣金比例的50%,销售主管和经理按各自佣金底线提佣。公司领导给予客户的折扣未超出底线成交的,销售代表、主管和经理按当月应提佣金比例提佣。

四、福利待遇

1、公司为销售人员交纳'三险一金',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平均工资,销售人员有义务协助办理相关保险手续,不得以任何原因拒绝办理社会福利保险。

2、本办法所涉及销售人员,不享受公司规定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助,不参加公司阶段性或年终奖金分配,并不享受带薪年假。

五、退房佣金结算处理

1、每人退、换房率年均不得高于8%(按成交套数计算)。若高于8%的,高出部分每单处以500元罚款;

2、若由于公司原因(如:设计变更、面积误差超出±3%、推迟入住等)造成退房的,销售代表、主管、经理如已结算佣金,应将所提税前佣金的80%退回,尚未结算佣金的,不再结算;

3、由于销售代表原因造成退房的,销售代表、主管、经理如已结算佣金,应将所提税后佣金的100%退回;尚未结算佣金的,不再结算;

4、由于销售代表原因造成退房的,进行如下处罚:

(1) 给公司造成5万元(含)以下损失的,对该销售代表处以5000元罚款,销售主管、销售经理各处以1000元罚款;

(2) 给公司造成5万元以上损失的,对该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经理进行辞退处理,并扣留其未结算的全部佣金作为对公司的赔偿。

5、若客户退房,则介绍人、销售代表、主管及经理应退回提取的全部佣金。

六、底薪

销售代表底薪:当月底薪×(100-违规扣分)×100%-考核扣款

销售主管每月工资:底薪(+小组冠军奖金)

七、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公司行政人事部。

第4篇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提高对外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本办法只适用于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试点分局。

第二条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以下称网上核销)是指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称核销单)和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并将核销单相关信息与出口收汇信息匹配后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外汇管理部门在审核其真实性后通过互联网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出口单位的一种网上核销方式。

“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以下称网上核销系统)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实现网上核销而设计开发的应用系统,是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辅助系统。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的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相关手续,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口单位可自愿选择网上核销方式。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应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第二章 网上核销登记管理

第五条 出口单位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向外汇局申请办理网上核销业务。

第六条 网上核销方式分为网上核销自动审核和网上核销人工审核。实行网上核销自动审核的出口单位,除外汇局规定的应由人工审核的核销业务和报告数据外,不需到外汇局现场办理。实行网上核销人工审核的出口单位,对其所有核销业务,在通过网上核销系统进行核销单相关信息和出口收汇信息匹配报告后,需持规定的核销资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对具备下列条件或本年度新成立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可在网上核销系统中设定其网上核销自动审核资格:

1、上年度出口收汇考核不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2、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3、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向外汇局申请终止网上核销业务。

第八条 出口单位违反网上核销管理规定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外汇局可终止其办理网上核销业务或撤销其网上核销资格;对篡改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的电子数据和恶意攻击外汇管理部门网站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应立即撤消其网上核销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被撤消网上核销资格的出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核销报告手续。

出口单位上年度考核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或发生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外汇局应取消其网上核销自动审核资格。

第九条 外汇局应将登记、终止、撤销网上核销业务的出口单位名单抄送当地税务部门。

第三章 网上核销数据管理

第十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应按规定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出口收汇、国际收支申报及“中国电子口岸”网上交单等手续。

第十一条 外汇局按规定将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出口单位办理网上核销所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放置外汇管理部门网站供出口单位提取。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本单位需用于核销报告的核销单与出口收汇的相关数据信息。在未实现将境内收汇、加工贸易合同信息电子数据批量放置外汇管理部门网站的情况下,出口单位可在网上核销系统录入境内收汇电子数据、加工贸易合同信息,以及可自行录入需用于进料抵扣或冲减出口核销额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出口单位自行补录入电子数据后,应按规定到外汇局现场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向外汇局报告的核销电子数据与相关书面凭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口单位应保证本单位网上核销业务数据的真实性,不得篡改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的任何电子数据。

第四章 网上核销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不同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出口单位应分别采取以下不同的方式进行网上核销报告:

(一)逐笔报告:对超过规定标准的差额核销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逐笔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二)批次报告:对全额核销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批次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三)来料加工批次报告:来料加工项下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合同向外汇局进行批次核销报告。

(四)进料加工批次报告:进料加工项下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合同向外汇局进行批次核销报告。

第十四条 出口单位在完成核销单信息与收汇信息匹配后,需通过网上核销系统向外汇局进行网上核销报告。

第十五条 出口单位应将加工贸易合同等相关信息通过网上核销系统向外汇局报告。同一合同项下的核销手续全部执行完毕后,应办理该合同的结案手续。

第五章 出口收汇核销

第十六条 外汇局利用网上核销系统对出口单位上报的网上核销报告进行自动审核,将通过审核的数据转入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外汇局将已核销信息通过互联网反馈出口单位。对未通过自动审核的网上核销报告,外汇局应列明原因,通过互联网通知出口单位重新进行网上核销报告或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第十七条 不具备自动审核资格的出口单位,或者外汇局规定的不符合自动审核条件的核销业务和报告数据,出口单位应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第十八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无需凭核销单退税联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由外汇局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的已核销数据清单。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外汇局和出口单位应妥善保管网上核销的业务档案资料。除按规定需长期保存的,其他核销档案保存3年。

出口单位对外汇局审核通过的核销数据应及时打印“出口收汇核销信息登记表”与相关的核销凭证一并留存归档。

第二十条 对网上核销的相关电子数据,外汇局应保存10年。

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口单位的网上核销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违反本试行办法规定办理核销业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颁布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相关管理办法后,本试行办法自动失效

核销管理办法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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