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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管理办法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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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管理办法

第1篇 物业服务公司仓库管理办法(2)

物业服务公司仓库管理办法(二)

1目的

为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的连续性和秩序,使仓库作业合理化,减少库存资金占用,特制定

本办法。

2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总公司及下属各管理处的仓库管理工作。

3物品的验收程序

3.1物品验证的要求:

3.1.1每次采购物品单位数量少于10个的,要求100%抽样验证;

3.1.2每次采购物品单位数量多于10个的,要求10%-50%验证;

3.1.3采购物品必须具备合格证,特别对批量购买的物品必须要验证物品的合格证,物品合格证由仓管员保存;

3.1.4对目测无法验证的物品,必须使用相关工具协助验证;

3.1.5物品的规格、数量等必须与《物资采购计划表》上的内容相符;

3.1.6仓管员应将常用物品的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及保修卡等资料在验证无误后交财务部保存、备查。

3.2物品验证的方法

3.2.1物品包装的验证:

-物品外包装平整光滑,密封包装无裂缝、无渗漏、无污染或破损痕迹;

-注意核对物品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及有效期。

3.2.2物品质量的验证:

-仔细检查物品表面有无擦伤、破损、无裂缝或扭曲变形;

-验证铁制品时,应注意物品有无锈迹;

-转动物品连接部分,检查其转动是否灵活,有无大的磨擦声;

-检查物品接口部分,看连接处有无松动、滑丝现象;

-验证物品质地是否符合购买要求;

-检查物品附属件是否齐全。

3.2.3物品性能的验证:

-应对物品的机械部分应反复试动,检查其灵活性、准确性;

-验收具有弹性的物品时,应对物品反复伸缩或弯曲,一般情况下,合格品应回复或基本回复原状;

-验收电器物品时,应使用万用表测试。

4物品的入仓程序

4.1物品的入仓程序:

4.1.1采购员原则上应在物品采购回来的当日,将物品送交仓库验收,特殊情况不能在当日入仓的,应报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另行处理;

4.1.2如采购员通知物品供应商送货上门,采购员应陪同供应商一起到仓库验货;

4.1.3仓库管理员应对符合购买计划的物品进行验收;

4.1.4经验收合格的物品,仓库管理员应开具《验收入库单》,根据当天的物品验收单登记仓库《库存卡》,并将物品分类存放;

4.1.5仓库管理员应在每月10号《验收入库单》汇总后,交财务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4.1.6拨到部门或管理处直接使用的应开具《物资直拔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使用人直接领用。

4.2退回物品的入仓程序

4.2.1相关人员将未使用完的物品送到仓库;

4.2.2仓库管理员应根据核查结果,进行验收:

-合格品,填写《验收入库单》,在备注栏内填写“退回物品入库”字样,存入合格品存放区内;

-不合格品,存放在不合格品区等待处理。

4.2.3仓库管理员应在每日下班前,根据退回物品《验收入库单》,登记仓库物品《库存卡》,每月10日汇总交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4.3设备工具的入仓程序:

4.3.1新采购的工具按物品的入仓程序执行;

4.3.2以旧换新的设备工具入仓程序:

- 经办人应凭其所在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的《工具/物品借还单》到仓库办理旧工具入仓手续;

- 仓库管理员经检查无误后予以办理入仓手续,发给新工具,同时在使用《工具/物品借还单》上由经办人签名确认;

4.3.3退还的设备工具入仓程序:

- 仓库管理员根据使用人的《工具/物品借还单》上的项目,逐项清点退还工具;

- 仓库管理员对退还的工具进行验收;

- 仓库管理员应在《工具登记/领用记录卡》上登记。

4.3.4借用工具入仓程序:

- 工具借用人在工具送还仓库前必须把工具清理干净;

- 仓库管理员根据设备工具的领用记录,进行验收;

- 仓库管理员应及时在《工具登记/领用记录卡》上登记。

5仓库物品的存放管理

5.1物品存放仓库的自然条件:

a)有通风设备;

b)光线充足;

c)面积宽敞。

5.2仓库物品的存放分类:

a)易燃、易爆与挥发性强的物品;

b)吸水性强、容易发潮、发霉和生锈的物品;

c)常用工具、材料和配件等;

d)易碎、易损物品;

e)食品类。

5.3物品存放仓库的区域划分:

a)常规物品;

b)工程类物品;

c)危险物品;

d) 待处理物品。

5.4仓库区域划分的方法:

a)在货架上标识并隔离;

b)划线挂标牌。

5.5仓库物品的存放要求:

a)易燃、易爆与挥发性强的物品应单独设置仓库存放,存放时应注意:

-周围无明火、远离热源;

-摆放在地下;

-配备灭火器;

-保持包装完好;

-库房结构坚固,门窗封闭牢固;

-库房门内开。

b)吸水性强、容易发潮发霉和生锈的物品存放时:

-用经过防水处理的货架放置;

-放在干燥的地上或货架上;

-配备防潮通风设施。

c)常用工具、材料和配件等:

-不规则物品,用盒或袋装好后摆放;

-规则的物品整齐的摆放在货架或地上;

-体积较大、体重较轻的可靠墙上放或挂在墙上。

d)易碎易损的物品:

-体积较小或瓶装物品,放置货架的底层、整齐的摆放在地上;

-体积较大的,应靠墙立放,放置上方不悬挂物品;

-放置位置有缓冲物。

e)食品:

-放置在经过防水处理的货架上;

-配备通风、防潮设施。

6仓库物品的领用管理

6.1物品领用程序:

a)物品领用人应凭其所在管理处经理签字确认的《出库单》到仓库办理材料领用手续;

b)仓库管理员根据《出库单》上所列品种,逐一发放;

c)仓库管理员根据《出库单》内容登记仓库《库存卡》;

d)

仓库管理员每月10号将《出库单》汇总后交财务会计核对,并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6.2工具的领用管理:

a)工具使用人应凭其所在管理处经理签名确认的《工具/物品借还单》到仓库领用工具;

b)仓库管理员应根据使用人《工具/物品借还单》的记录,核对《工具登记/领用记录卡》上的领用工具是否有重复现象:

- 如经核对,已有领用记录,但没有报废或其他处理记录,仓库管理员应拒绝发放;

- 如经核对没有该工具的领用记录,将工具发放给领用人后,并在《工具登记/领用记录卡》上登记。

c)仓库管理员每月10日将《工具/物品借还单》汇总后交财务会计核对,并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6.3借用工具的程序:

a)凡因工作需要借用工具的人员,应凭其所在管理处经理签名确认的《工具/物品借还单》,到仓库办理工具借用手续;

b)仓库管理员根据《工具/物品借还单》,与仓库建立的《工具登记/领用记录卡》核对无误后发放;

c)仓库管理员对借用的工具应根据规定的归还期限督促借用人按时归还。

7 附录

l《出库单》

l《物资直拨单》

l《验收入库单》

l《库存卡》

l《工具登记/领用记录卡》

l《工具/物品借还单》

l《库存物品盘点表》

l《物品消耗单》

l《物资物品报废单

第2篇 某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服务质量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客户利益,维护公司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对公司各岗位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规范服务质量标准、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纠正和查处在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教育引导员工增强服务意识,倡导业主和客户对物业服务工作的品质监督,不断提高客户满意率。

第三条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各部门逐级负责制,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坚持责任明确、严格考核;坚持查、帮相结合。

第四条 建立服务质量内部管理和客户监督相结合的服务质量监督机制,以部门自查为主,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与每月员工考核工资挂钩。

第六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工作保障。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七条 公司成立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成员由总经理室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质检工作组,成员由部门经理、管理处主任组成,质检工作组设置在公司行政部。

第八条 各部门应明确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服务质量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要具备较强政策水平,熟悉业务技能、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参与制定、修改和完善服务质量标准、规定及管理办法

(三)对各部门服务质量管理情况、管理目标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员工考核工资评定、服务质量优秀部门及服务明星评选、部门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中有关服务质量指标完成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

(五)负责组织公司各级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六)对各部门员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整改纠正,并向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提出处罚建议。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公司每月检查一次,各部门每周至少普遍检查一次,重点岗位或突出问题应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第十二条 检查中要认真做好各种记录,各部门自查情况每季度向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报送质检报告,质检工作组每季度向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汇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强化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作用,公司每季度将对开展服务质量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考核评比

第十四条 公司每季度将各部门开展服务质量建设情况进行汇总评比,并结合《服务质量优秀部门、服务明星评选实施办法》对优胜单位和服务明星实施奖励。

第十五条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每月纳入《考核工资管理办法》考核评定,各部门在对员工实行考核工资等级评定时要与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情况相结合。质检工作组可依据检查情况对部门员工工资考评等级作出变更决定。

第十六条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与年终考核评选先进部门(个人)挂钩,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敢于纠正、制止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工作扎实主动,讲究实效,讲究处理方式,密切搞好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第十九条 努力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条 被检查的部门和人员,不得以无故理由拒绝质量监督工作组检查和阻碍检查。

第七章 附 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3篇 后勤服务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已由2002年2月28日总公司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准确地进行总公司的经济核算,加强总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总公司的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饶师院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上饶师院后勤服务总公司章程》,结合总公司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后勤服务总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任务是: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经济、税收、物价等法规和制度;准确、及时记录和分析总公司及各中心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建立健全财务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法规中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加强资产管理,有效利用各项资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实行会计监督,保证国家政策、法令、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

第三条后勤服务总公司实行财务统一领导,帐目、资金集中管理,按中心分户核算的管理体制和模式。

第四条财务设在总公司办公室,由总经理直接领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中心自主使用规定范围内的经费,但必须申报、登记,最终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总公司财务每月月底向学院计财办及主管副院长报送财务报表,年底向党委书记、院长、后勤副院长、后勤管理处处长报送财务报表,自觉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章财务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总公司财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必须持有会计证方能聘用上岗。

第七条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对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违反有关法规的财会人员,予以及时处理和撤换。

第八条总公司各级领导必须保证财会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对忠于职守并作出重要成绩的财会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第九条总公司及各中心的所有收入必须全额及时入帐,应在公司内核算的收入不得放在公司外核算,严禁截留、私分、坐支、公款私存,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除有资格和有必要从税务部门取得发票的中心,其他中心一律使用总公司财务规定的统一收据,并按有关收据管理办法领取、使用、保管、回收,任何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自行购买收款收据,更不能以白条代替收款收据。

第十一条总公司及各中心的支出(管理支出、服务支出、经营支出)必须合法、真实、必需,各级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支出,认真审查支出的内容及金额,对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各中心办理支出事项至少应有两人经手,物资、设备采购必须严格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经审核无误后,中心负责人在支出发票上签字,最后交总经理签字。

第五章流动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和制度,库存数额按规定的限额执行,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三条严禁出借银行帐户供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严禁外泄银行帐号。

第十四条银行帐户结算票据和印鉴采取分管并用的办法,即财务各种结算票据由出纳保管,印鉴由会计保管,不得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第十五条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办理。付款审批单附付款凭证记帐以便查询。

第十六条符合按有效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迟付或早付,不得改变支付用途和方式,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不准改变原收款单位(人)和帐号。

第十七条对到期应收资金应及时催收。各中心对本中心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应收款负总责。

第十八条现金的借出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按规定期限与财务结帐。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实行二级管理和分级负责制。总公司及各中心固定资产实行学院投资资产、总公司投资资产和集体所有制资产的分类管理办法,总公司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设专人管理。各中心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也应落实相应责任人,建卡立帐。

第二十条对固定资产应明确保值目标并落实保值责任人,总公司内部因工作需要调用的固定资产,要严格履行过户手续,并落实新的保值责任人和保值目标。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更新、借调、报废,应统一报总公司审批上报。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应在每年年底进行核查盘点,保值结算,核查结果和保值情况以报表形式报送主管副院长、计财办和后勤管理处。

第七章财务核算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的财务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科目、记帐方法、记帐原则、会计报表办理会计事务,通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内部审计、财产清查等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口径的一致性。

第二十五条建立财会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的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后勤服务总公司。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20__年3月1日起执行。

第4篇 某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1、为规范本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3、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

(六)《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和《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督考核办法》中规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4、 本小区采用包干制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即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具体收费标准经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谈判,由合同约定。

5、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取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取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6、电梯及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电费不列入物业服务成本,由享受的业主按实分摊。无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的多层住宅,业主享受公共性服务除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公共设施维修费外,不再分摊其它费用。

7、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8、在本小区内,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上述企业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委托方或业主收取规定的代办服务费。

9、已购置房屋,但未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的业主,其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按市住宅小区综合服务费收取办法收取。

10、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据双方签定的合同的约定,在每年的年中和年底分两次收取全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但依据合同和《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督考核办法》,出现应当打折收取的情况时,应当按打折的数额收取。具体操作按照《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考核办法》中的规定进行。

11、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

12、对本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车辆停泊、装修装饰垃圾清运、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13、本办法由日月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5篇 学校洗理服务开水供应服务管理考核办法

学校洗理服务、开水供应服务管理和考核办法(暂行)为加强后勤服务管理,提升广大师生活服务质量,保证向在校师生提供方便、卫生、周到的洗理、开水服务,经与经营服务单位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经营服务商向校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诚信服务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用于项目实施、服务过程和结果的管理、监督、考核、整改和赔偿。

第二条 经营服务单位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的安装(装修)方案进行设备、设施安装施工,未经校方许可,严禁擅自调整安装方案。

第三条 太阳能/空气能系统所供应的开水、热水,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安全要求和国家公共洗浴场所用水卫生安全要求,确保师生饮用水安全和洗浴用水安全。学校不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水质检测和洗浴场所环境卫生检测,如发生水质、环境不达标,由此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经济责任由经营服务商承担,学校有权责令经营服务商进行停业整改,并根据造成的后果,相应扣除经营服务商缴纳的保证金。

第四条 理发店营业环境、工具、毛巾、洗发、美发等用品等必须符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做到定期消毒,拒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服务单价应在理发店显目位置公布,服务期内不得擅自调整。禁止使用大功率、高分贝音响设备,禁止在店内播放低级趣味,有悖社会主义文化道德标准的视频、音频。

第五条 改造后,太阳能/空气能系统在运行或静态时均不能出现渗漏现象。系统安装和维修维护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规定的标准,如因安装、维修维护导致管线、屋面、墙面出现渗漏等现象,经营服务商应立即修复,未能即时修复的,学校可使用其保证金用于组织维修工作。经营服务商有意拖延或拒不修复的,学校可暂停其营业直至解除合同。

第六条 经营服务商所使用的开水、热水计量器具必须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证书。校方将不定期委托第三方对计量器具精确度进行检测,供水流量如不能满足合同约定或计费发生误差,经营服务商应立即修复、更换,学校视情况可扣除保证金,并要求经营服务商向学生作出经济赔偿。

第七条 进入学生公寓的服务人员必须持工作牌上岗,文明服务,遵守学生公寓物业管理规定,进入女生公寓浴室须由物业值班人员陪同,不按规定执行者,物业管理部门可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并作书面记录、上报学校,作为考核依据。

第八条 经营服务商须在浴室内显目位置张贴财物安全警示和防滑警示,并做好防滑措施,女生淋浴间做好私密性保护措施。经营服务商对本项要求应承担管理责任。

第九条 公共浴室(含风雨操场内的公共淋浴间),经营服务商须定时打扫、冲洗和消毒,做好防滑措施和提示,设置垃圾桶,环境卫生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服务商应及时了解师生对水温的需求并作及时调整,洗浴系统出水温度全年≥40℃,冬季≥45℃。

第十条 师生对洗理、开水服务的投拆,经营服务商须作出积极响应,投诉内容一经学校核实,即作 度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学校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直至中止合同。

第十一条 经营服务商须同时在学生公寓、教学楼等显目处和学校后勤信息化服务平台公布服务承诺和使用指南,服务(投诉)热线电话须保证固定专人24小时开通,响应迅速及时。

第十二条 为加强乙方履约意识,保证服务质量,设立诚信服务保证金。在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由管理部门按照“f医学院洗理服务及开水服务履约保证金和诚信服务保证金管理使用细则”(附表一)予以扣减。扣减的金额全额上缴财政或用于浴室设施设备的更新与维护。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科和能源管理科每学年负责对浴室服务企业的考核(附表二),同时面对全校学生开展学期考评。

第十四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后勤管理科考核结果占40%,能源管理科考核结果占40%,学生考核结果(附表三)占20%。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

1.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

2. 考核分数在80分(含)――90分的,为“合格”等次。

3.考核分数在70分(含)――80分的,为“基本合格”等次;。

4. 考核分数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合同年度是否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

2. 考核优秀或合格的,不扣减诚信服务保证金(除日常扣减外)。

3. 考核基本合格的,扣除诚信服务保证金总额的5%~25%(从80分到70分每2分多扣5%)。

4. 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扣除诚信服务保证金。第二次考核不合格除扣除诚信服务保证金外,同时启动退出机制,终止经营合同。

5. 签定下一合同年度时,须补齐扣减的诚信服务保证金。本办法由f医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6篇 管理处前台接待服务管理办法

管理处前台接待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便于广大业主与管理处之间沟通,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管理处实行'柜台式'管理模式,即在管理处办公室设立专柜负责接待业主及来访人员。

1.0服务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2.0指引业户装修申请、批准、验收;

3.0业户报修登记指引、传达;

4.0业主投诉的接待及处理;

5.0入伙手续的办理;

6.0来电、来访的登记、接待、转达;

7.0出入物品的控制;

8.0进入小区各类人员证件办理;

9.0各类文件资料的发送、传达及归档;

10.0其他管理处日常业务处理。

11.0柜台式服务的具体方式:

12.0专人负责:来电来访人员由专人进行接待或转达、处理。

13.0一个归口:业主与管理处的沟通及联系均通过前台来解决。

14.0快速传达:凡遇到前台无法及时解决的问题,及时传达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解决。

第7篇 z学校后勤服务中心餐具消毒管理办法

学校后勤服务中心餐具消毒管理办法

1、大餐厅消毒间由食堂统一管理,有臭氧消毒机、蒸箱各一台,专供餐具消毒使用。

2、消毒间内不准乱堆乱放其它无关物品,消毒人员应正确使用消毒设备,掌握简单的电器修理和电学知识。

3、消毒人员在消毒时需穿洁净的白工装,配带口罩。

4、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餐厅内未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5、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6、消毒餐饮使用的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7、已消毒与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拜访,由消毒人员负责。

8、消毒间专职消毒人员要尽职尽责,做好消毒工作。

9、消毒人员要保证消毒间卫生、洁净,下水设施畅通。

10、消毒时间:上午10:00 ― 11:00 下午 2:30 ― 3:30

第8篇 某大厦前台接待服务管理办法

大厦前台接待服务管理办法

1.人员出入管理办法

a.接待人员负责对进入小区外来人员的登记工作。

b.为业主送货人员进入小区,需出示有效送货单,由接待人员电话与业主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登记进入。

c.接待人员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保安组长。

d.接待人员须对业主、外来人员热情礼貌,并保持应有的礼仪。

e.下列人员,未经物业管理分部特别许可,不予登记进入:

①各类产品推销、直销和传销等人员;

②各类保险宣传、推销人员;

③无法说清楚有关联系人,且又不能出示证件及形迹可疑者;

④各类广告宣传人员;

⑤其他未经特别许可人员。

2.在咨询服务中:

a.做好窗口服务,面带微笑迎接顾客。使用普通话与顾客对话,回答问题简单、准确。

b.对各种不同的咨询对象提供不同的服务。

c.在咨询过程中,对不同性格的咨询对象要进行耐心的解答。

d.对有疑难问题的顾客要主动给予帮助。

e.对咨询的情况必要时进行记录。

第9篇 物业服务公司仓库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公司仓库管理办法

(二)1目的为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的连续性和秩序,使仓库作业合理化,减少库存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总公司及下属各管理处的仓库管理工作。

3物品的验收程序3.1物品验证的要求:3.

1.1每次采购物品单位数量少于10个的,要求100%抽样验证;3.

1.2每次采购物品单位数量多于10个的,要求10%-50%验证;3.

1.3采购物品必须具备合格证,特别对批量购买的物品必须要验证物品的合格证,物品合格证由仓管员保存;3.

1.4对目测无法验证的物品,必须使用相关工具协助验证;3.

1.5物品的规格、数量等必须与《物资采购计划表》上的内容相符;3.

1.6仓管员应将常用物品的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及保修卡等资料在验证无误后交财务部保存、备查。

3. 2物品验证的方法

3.2.1 物品包装的验证:-物品外包装平整光滑,密封包装无裂缝、无渗漏、无污染或破损痕迹;

-注意核对物品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及有效期。

3.2.2 物品质量的验证:-仔细检查物品表面有无擦伤、破损、无裂缝或扭曲变形;

-验证铁制品时,应注意物品有无锈迹;

-转动物品连接部分,检查其转动是否灵活,有无大的磨擦声;

-检查物品接口部分,看连接处有无松动、滑丝现象;

-验证物品质地是否符合购买要求;

-检查物品附属件是否齐全。

3.2.3 物品性能的验证:-应对物品的机械部分应反复试动,检查其灵活性、准确性;

-验收具有弹性的物品时,应对物品反复伸缩或弯曲,一般情况下,合格品应回复或基本回复原状;

-验收电器物品时,应使用万用表测试。

4物品的入仓程序

4.1物品的入仓程序:

4.1.1采购员原则上应在物品采购回来的当日,将物品送交仓库验收,特殊情况不能在当日入仓的,应报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另行处理;

4.1.2如采购员通知物品供应商送货上门,采购员应陪同供应商一起到仓库验货;

4.1.3仓库管理员应对符合购买计划的物品进行验收;

4.1.4经验收合格的物品,仓库管理员应开具《验收入库单》,根据当天的物品验收单登记仓库《库存卡》,并将物品分类存放;

4.1.5仓库管理员应在每月10号《验收入库单》汇总后,交财务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4.1.6拨到部门或管理处直接使用的应开具《物资直拔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使用人直接领用。

4.2退回物品的入仓程序

4.2.1 相关人员将未使用完的物品送到仓库;

4.2.2 仓库管理员应根据核查结果,进行验收:-合格品,填写《验收入库单》,在备注栏内填写“退回物品入库”字样,存入合格品存放区内;

-不合格品,存放在不合格品区等待处理。

4.2.3 仓库管理员应在每日下班前,根据退回物品《验收入库单》,登记仓库物品《库存卡》,每月10日汇总交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4.3设备工具的入仓程序:

4.3.1 新采购的工具按物品的入仓程序执行;

4.3.2 以旧换新的设备工具入仓程序:- 经办人应凭其所在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的《工具/物品借还单》到仓库办理旧工具入仓手续;

- 仓库管理员经检查无误后予以办理入仓手续,发给新工具,同时在使用《工具/物品借还单》上由经办人签名确认;

4.3.3 退还的设备工具入仓程序:- 仓库管理员根据使用人的《工具/物品借还单》上的项目,逐项清点退还工具;

- 仓库管理员对退还的工具进行验收;

- 仓库管理员应在《工具登记/领用记录卡》上登记。

4.3.4 借用工具入仓程序:- 工具借用人在工具送还仓库前必须把工具清理干净;

- 仓库管理员根据设备工具的领用记录,进行验收;

- 仓库管理员应及时在《工具登记/领用记录卡》上登记。

5仓库物品的存放管理

5.1物品存放仓库的自然条件:a)有通风设备;

b)光线充足;

c)面积宽敞。

5.2仓库物品的存放分类:a)易燃、易爆与挥发性强的物品;

b)吸水性强、容易发潮、发霉和生锈的物品;

c)常用工具、材料和配件等;

d)易碎、易损物品;

e)食品类。

5.3物品存放仓库的区域划分:a)常规物品;

b)工程类物品;

c)危险物品;

d) 待处理物品。

5.4仓库区域划分的方法:a)在货架上标识并隔离;

b)划线挂标牌。

5.5仓库物品的存放要求:a)易燃、易爆与挥发性强的物品应单独设置仓库存放,存放时应注意:-周围无明火、远离热源;

-摆放在地下;

-配备灭火器;

-保持包装完好;

-库房结构坚固,门窗封闭牢固;

-库房门内开。

b)吸水性强、容易发潮发霉和生锈的物品存放时:-用经过防水处理的货架放置;

-放在干燥的地上或货架上;

-配备防潮通风设施。

c)常用工具、材料和配件等:-不规则物品,用盒或袋装好后摆放;

-规则的物品整齐的摆放在货架或地上;

-体积较大、体重较轻的可靠墙上放或挂在墙上。

d)易碎易损的物品:-体积较小或瓶装物品,放置货架的底层、整齐的摆放在地上;

-体积较大的,应靠墙立放,放置上方不悬挂物品;

-放置位置有缓冲物。

e)食品:-放置在经过防水处理的货架上;

-配备通风、防潮设施。

6仓库物品的领用管理

6.1物品领用程序:a)物品领用人应凭其所在管理处经理签字确认的《出库单》到仓库办理材料领用手续;

b)仓库管理员根据《出库单》上所列品种,逐一发放;

c)仓库管理员根据《出库单》内容登记仓库《库存卡》;

d)仓库管理员每月10号将《出库单》汇总后交财务会计核对,并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6.2工具的领用管理:a)工具使用人应凭其所在管理处经理签名确认的《工具/物品借还单》到仓库领用工具;

b)仓库管理员应根据使用人《工具/物品借还单》的记录,核对《工具登记/领用记录卡》上的领用工具是否有重复现象:- 如经核对,已有领用记录,但没有报废或其他处理记录,仓库管理员应拒绝发放;

- 如经核对没有该工具的领用记录,将工具发放给领用人后,并在《工具登记/领用记录卡》上登记。

c)仓库管理员每月10日将《工具/物品借还单》汇总后交财务会计核对,并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6.3借用工具的程序:a)凡因工作需要借用工具的人员,应凭其所在管理处经理签名确认的《工具/物品借还单》,到仓库办理工具借用手续;

b)仓库管理员根据《工具/物品借还单》,与仓库建立的《工具登记/领用记录卡》核对无误后发放;

c)仓库管理员对借用的工具应根据规定的归还期限督促借用人按时归还。

7 附录l《出库单》l《物资直拨单》l《验收入库单》l《库存卡》l《工具登记/领用记录卡》l《工具/物品借还单》l《库存物品盘点表》l《物品消耗单》

第10篇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办法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国务院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保障其合法权益,加强管理,促进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是指: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百分之六十以上(含百分之六十)为城镇待业人员;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本规定所称城镇待业人员,是指城镇居民中持有待业证明的未就过业的人员和曾就过业又失业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扶持兴办各种形式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领导,把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国家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下列税收优惠:

(一)新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征所得税二至三年;

(二)免税期满后,继续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三)适当调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上述税收优惠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商劳动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国家在开办条件、物资供应、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予以支持和照顾。

第六条 国家保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机关和单位非法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和向企业平调或者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

第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安置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八条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

前款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

(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

(二)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对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地区发展规划;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运用就业经费和生产扶持基金,推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扩大其安置待业人员的能力;

(四)开展技术培训,开辟物资渠道,组织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五)指导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活动及其干部的管理和培养工作,开展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活动;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组织本地区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产品评优、企业升级的工作。

各级劳动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承担上款各项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部门发展规划,协助企业筹措发展资金;

(三)协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部门内各有关方面的关系;

(四)开展技术培训,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供咨询,组织物资、生产、技术等信息交流;

(五)帮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新产品鉴定和科研成果鉴定;

(六)指导本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干部管理和培养工作,开展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活动。

第三章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简称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下同)对所主办或者扶持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为企业筹措开办资金,帮助企业办理审批和工商登记手续;

(二)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待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协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各方面的关系;

(四)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兴办初期,指导企业制定管理制度,任用、招聘或者组织民主选举企业的厂长(经理);

(五)尊重并维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管理自主权;

(六)在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基础上,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方面的合作活动。

第十二条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支持本单位职工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担任生产经营和技术等方面的管理职务。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职工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任职,应当逐步实行聘任制,由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任职人员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三方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聘用人员的职责;

(二)聘用人员的待遇;

(三)聘用期限;

(四)违约责任及其处理办法;

(五)三方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内容。

聘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法律约束力,三方均应当认真履行,不得擅自改变。

聘任期满后可以续聘。

聘用合同书应当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的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职工被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聘用后,仍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和待遇。

聘用人员退休后回原单位领取退休金并享受退休人员的一切待遇。

第十四条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对支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资金、设备等,应当坚持有偿使用原则:

(一)扶持资金(限于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自有资金)可以作为借用款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双方约定分期归还,也可以依法作为投资参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利润分配;

(二)设备、工具等生产资料和厂房可以在合理作价的基础上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次或分期付清;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也可以采用出租形式,收取相当于折旧费的租金。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除下列情况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按国家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四)所规定的情况;

(二)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主办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其厂长(经理)人选可以由主办单位提出,由主办单位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共同确定。厂长(经理)实行任期制。在厂长(经理)任期内,无法定理由,主办单位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均不得擅自对厂长(经理)予以罢免或调动。

第十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责任制,但任何一种生产经营责任制均应当以安置待业人员作为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灵活方便、合同管理、骨干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自主选择用工形式。

从业人员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期间应当计算工龄。

第十八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有条件地适当安排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的富余人员在本企业就业。安置富余人员应当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同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双方签订安置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十九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地确定适合本企业具体情况的工资和奖金的分配形式和办法。

第二十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对职工个人出资可以实行付息或者分红的办法。企业盈利,按一定比例付息或者分红;企业亏损,在弥补亏损之前,不得付息或者分红。付息或者分红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一条 由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企业具备偿还能力时,可以逐步偿还个人出资。

第二十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建立待业保险制度。保险基金提取办法和保险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健全财务管理,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任何机关和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非法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平调或者摊派人力、物力、财力的,必须予以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关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罢免程序规定的,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主办、扶持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程序规定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主办、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定有明文规定者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均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政策和法规。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管理处维修部有偿服务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维修部的管理,提高维修工的积极性、主动性,使维修部能为住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为管理处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特将15%的有偿维修服务(人工)费作为维修人员的鼓励奖,具体办法如下:

一、在当月房屋有偿维修工人费中扣除15%作为维修人员的鼓励奖,

其中:

1、维修工按当月个人收入的人工费总和的9%作为其工作鼓励。

2、主管按当月维修部收入人工费的总和1%作为其工作鼓励奖,主管维修项目,其收入的5%列入其鼓励奖之中。

3、主管按当月维修部收入人工费的总和的1.5%作为其工作鼓励奖。

4、其他人员按当月维修部收入人工费的总和的1.5%的平均值作为工作鼓励奖。

二、维修工在维修后向住户收取维修费时,必须实事求是,要严格执行制定的收费标准,如发现有乱收费现象,住户投诉的,在当月工资扣除人民币100元作为处罚,三次以上的,将作辞工处理。

三、维修工在收取维修费用后,必须当天到主管处入帐,当月不交或少交的维修费超过人民币150元以内的,二次以上的,将作辞工处理。

四、本办法实施从20__年5月10日起试行。

第12篇 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____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服务工作的管理,推进客户服务标准化,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对用户安全平稳供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相关部门客户服务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调度中心是客户服务工作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客户服务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组织制定客户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所属单位客户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四)负责对所属单位客户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所属单位是客户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工作职责是:

(一)所属单位应设立客户服务机构(客户服务中心)执行客户服务工作,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由生产运行部门分管。

(二)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管理体系,按公司规定定期对客户服务中心进行考核。

(三)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客户服务管理制度、规定,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客户服务中心岗位责任制。

2、客户服务中心现场管理制度。

3、客户服务中心考勤管理制度。

4、客户服务中心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5、客户服务中心计算机管理制度。

6、客户服务中心用户满意度调查制度。

7、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 客户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接听、记录、汇总用户咨询、报修、报警及投诉电话,负责接待客户来访、燃气费收缴工作,遇到重大抢险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二)参与新用户的验收、通气,停气接气的实施,参与异常用户上门巡查,以及用户管网资料的收集。

(三)负责建立并完善用户档案和客户服务记录。

(四)负责宣传普及安全用气常识。

(五)负责用户回访、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分析。

第三章 服务理念和承诺

第六条 服务理念

始于用户需求,超越用户期望,终于用户满意。

第七条 服务承诺

(一)为用户提供全天候服务。

(二)提供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的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保证稳定供气,如遇管网检测、维修等情况需停气时,提前通知用户。

(三)如果输气管网发生故障,公司将及时维修,一般故障原则上在6小时内处理、24小时内修复。对无能力(即:不在规定的维修范围内或无配套的零配件等)进行的维修,及时告知或帮助用户转到其它报修渠道。

(四)用户燃气设备、设施发生故障,公司接到报修后,除和用户另有约定外,专业维修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维修。

(五)公司定期按时上门服务。对商业、工业和采暖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六)设立用户投诉电话。接到投诉电话时,立即调查并进行处理,尽快给予答复。

(七)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用户群体,公司进行重点登记并派人上门办理相关手续,保证用户顺畅用气。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礼貌待客、热情服务、语言文明、着装整齐。中心挂牌服务,企业标识应按公司标准统一,服务场所洁净整齐。公开燃气用户办事指南和服务项目、价格标准。

第九条 客户服务中心应将岗位责任制度上墙。

第十条 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实行岗位练兵制度,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一条 定期对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

第十二条 按公司标准格式及时填写记录和上报各类报表。

第十三条 业务流程管理

完善业务流程报公司审批,加强与相关部门(维抢修队)的协作,在业务问题的反馈、业务内容的更新传递、业务的处理等方面建立起快速处理流程。业务流程包括业务办理流程、电话受理流程、投诉受理流程。

第十四条 收费管理

收费员要遵守公司制定的财务制度,认真仔细,账目清楚。坚持按期收费,备足零钱,唱收唱付,气费收入及时上交。做到日清、日结、报表要及时准确。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

对用户用气量进行收集、分析并上报。建立用户的档案资料,施行“一户一档”;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及时、完整、准确、系统,并合理分类存放,便于查阅;随时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文件材料的安全和保密;做好计算机管理工作,业务数据至少每周备份一次,重要数据立即备份。

第十六条 投诉管理

设立投诉电话,耐心热情的接待每一位用户,作好相关记录,及时安排处理投诉事件,不得推诿。定期组织用户回访,整理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宣传管理

利用各种媒体,开展用气安全教育。如板报宣传、入户宣传、管道沿线宣传、电视媒体宣传等多种宣传方式,保障城区管网和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

熟知各类应急预案。当应急情况发生时,做好妥善安抚用户的工作。

第五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九条 公司的客户服务工作应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体系中。

第二十条 对所属单位客户服务管理的考核执行《客户服务管理考核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生效后,公司下发的《____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管理规定》(燃运行[2009]4号)失效。

第二十二条 对所属单位客户服务管理的考核执行《____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考核评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三包服务部费用管理办法范本

三包服务部费用管理办法

三包服务部费用管理办法

一. 薪酬标准。

三包服务部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组成。对当月全勤的员工可享受公司全勤奖待遇。对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或在外服务的按劳动法标准核发加班工资。

1.基本工资。按公司规定,每月定期发放基本工资,具体标准为:部门负责人元/月,其他工作人员元/月。

2.岗位工资。各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为:部门负责人元/月,市场服务调度元/月,市场服务员 ―元/月,档案管理员元/月。对各市场服务员的岗位工资由服务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服务能力及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确定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实施。岗位工资根据员工当月的工作质量考核指标“p”值予以发放,当p≥0.8时发全额岗位工资,0.7≤p<0.8时发85%的岗位工资,当0.6≤p<0.7时发70%的岗位工资,当0.5≤p<0.6时发60%的岗位工资,当p<0.5时扣除当月岗位工资。“p”值按《工作质量考核标准评价办法》由部门负责人评价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3.绩效工资。三包服务部应严格控制三包服务净损失,公司每季度对三包服务净损失率考核一次,如三包净损失在控制范围之内,则对三包服务部员工发放绩效工资,具体发放标准按《三包服务损失考核办法》执行。如三包净损失超过控制标准,则不对三包服务部员工发放绩效工资。

二.服务差旅费。

所有人员外出服务除按公司制度报销外,另按以下补充标准执行。

1.生活补助。对在普通地区(含省会城市)外出服务的均按30元/天报销生活补助,经济特区按40元/天报销生活补助。

2.市内交通费。对长驻主机服务的按10元/天报销市内交通补助,应急服务的不报销交通补助,允许到达目标城市后乘座一次出租车,其它市内交通凭票报销公汽费。

3.电话费。对长驻主机服务的按300元/月报销电话费,应急服务的按10元/天报销电话费。

4.服务急件发运费。按公司规定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或按核报标准报销。

三.办公费用。

1.日常办公用品开支按公司标准报销。因业务需要产生的邮寄费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报销。

2.服务部业务招待费。因用户来访产生的业务招待费,由服务部按200元/月包干开支,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按公司规定报销。

3.办公电话费。服务部负责人手机费每月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市场服务调度按3元/天报销手机费,服务热线座机、传真机电话费实报实销。

四.用户走访或服务索赔谈判业务攻关费。

由经办人在使用前报服务部认可,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使用,凭有效票据在标准内核报。

本办法由服务部起草,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会签,公司领导批准实施。

编制: 会签:批准:

第14篇 项目物业服务中心日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项目物业服务中心日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档案资料管理运作流程图:(略)

l、档案资料收、发管理程序

物业服务中心重要资料(如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接收必须经过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或其指定负责人验收,完善交接手续后方能分卷立档。

物业服务中心日常管理文件(如物业服务中心通知、通报等)按照本公司制定的文件管理程序进行发放及接收手续,并分卷立档。

2、档案资料管理要求

采用多种形式的文档储存方式,如电脑磁盘、光盘、录像带、录音带、胶卷、照片、图表等,并采用相适应的保管、储存方法。

尽可能把其他形式的档案资料转化为电脑储存,便于查找和利用。

电脑文件由专人按照规定设置子目录进行分类文件管理,定期清除过期失效文件。

原始文件按照文件使用性质及重要性进行分类,并编制相应的文件目录。当文件状况有所变动时,应及时调整目录的有关数据,以利查阅者及时找到有效的文件。

档案的鉴定必须由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档案是否有效、作废、复印份数以及保存期限、保存数量等做出决定,其他未经授权人士无权决定。

档案组卷按不同业务性质分块,以内容分类,逐一编号,登记造册,编辑目录,并按不同业务部门分柜保存。

专人负责档案保管,做到档案标识清晰,分类明确,易于查找;档案出室必须由具备资格的人员经过登记后方可借出。档案管理人员需按时检查档案借阅情况,以便及时收回在外文件,防止因管理疏忽所导致的文件流失。

档案室内保管环埯要求达到防火、防潮、防变质等要求,配置有效的灭火器材,并放置适当的干燥剂用以防潮。档案管理人员需及时进行检查和清理,保证文档保管条件符合公司文件管理要求。

针对本项目物业档案资料特点.制定严格的档案保密制度,对档案资料的安全保密管理向业主负责。

以上物业服务中心的档案、资料管理方式。在确定合作关系后,将参照政府机关的有关规定予以改善,以期符合委托方的委托要求。

物业服务中心在项目物业管理期限后,如双方不再续约,将毫无保留地将完整的全套档案资料移交给委托方(__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15篇 万科物业智能化工程部售后服务管理办法

vk物业智能化工程部售后服务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智能化工程部售后服务。

2、适用范围

智能化工程部承接的地产智能化工程项目。

3、定义

售后服务是指工程完工后,在保修期内提供的后续服务。

4、职责

部门/岗位职责

部门经理负责监控部门整体客户服务工作质量。

本部事务主管负责与珠三角地区的地产客户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建立售后服务沟通平台,监督各项目组售后服务及时性,协调处理售后服务遗留问题。

技术组主管负责审核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为已过保修期并且撤离该城市业务的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采购管理员负责配合各项目组与供应商协调设备返修事宜。

区域行政负责跟进区域内各项目设备返修,收集售后服务各类报表,报相关人员跟进。

城市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项目售后服务工作。

城市技术负责人负责对售后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售后服务技术员负责项目组售后服务具体工作。

5、方法及过程控制

5.1售后服务提供

5.1.1每个项目在售后服务阶段需将售后服务人员及城市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提供给当地物业服务中心,并要求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

5.1.2每个项目在竣工交付后,城市负责人应当及时与物业服务中心协调,将部门印制的《项目安防设备服务登记表》提交给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接到业主售后服务需求时填写《项目安防设备服务登记表》,并通知智能化工程部售后服务人员处理,对于重要问题或可能会引起投诉的工程遗留问题需及时将信息反馈至本部事务主管和部门经理征求处理意见,由本部事务主管跟进处理结果。

5.1.3售后服务技术员能在现场解决的问题须在现场立即处理,对于发生需更换设备的故障,需在《智能化工程设备故障处理记录表》注明,作为核对盘点表物资出库的依据之一,各项目组统计《智能化工程设备故障处理记录表》于每月25日前报区域行政汇总,统一报技术组主管。

5.1.4项目组售后服务人员每月填写《智能化工程售后服务月报》,经城市负责人审核报区域行政汇总,报区域主管、分管经理助理审核后以邮件形式主送当地物业服务中心维修主管,抄送给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本部事务主管、部门经理。

5.2售后设备维修或更换

5.2.1 如确认设备损坏需返回厂家维修,由售后服务人员填写《智能化工程售后服务

处理流程表》,报城市技术负责人审核、技术组主管审批,抄送区域行政和本部事务主管,如涉及我方支付设备维修费用需报本部事务主管审核,部门经理审批。由项目组直接将故障设备寄回厂家维修,区域行政负责跟进本区域内各项目故障设备维修结果,并做好跟进记录。

5.2.2因维修设备而发生的维修费用,付款时由区域行政填写《付款申请单》,并附对应的供应商发出并经我方确认的维修设备收费确认函、《智能化工程售后服务处理流程表》及其邮件批复页,每月汇总一次报销。

5.2.3因售后服务而发生的设备采购由项目组负责人填写《智能化工程项目组物资申请单》,需经技术组、本部事务主管、物资计划管理员审核,部门经理审批后由采购管理员采购。

5.3 售后服务收费

5.3.1对业主室内设备增加、移位的服务项目,按部门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以外的项目收费,需经本部事务主管批准后方可执行。

5.3.2对于不在保修范围内而发生的设备损坏,由城市负责人将现场情况电话知会本部事务主管,由本部事务主管报价确定赔偿金额,城市负责人填写《智能化工程售后服务处理流程表》注明赔偿金额,报本部事务主管、财务人员,抄送部门经理,由城市负责人和财务人跟进收款情况。

5.3.3各项目组每月需统计售后服务收费情况,填写《智能化工程售后服务收费明细表》,每月25日前报区域行政汇总,由区域行政报财务人员跟进收款情况。

5.3.4售后服务收费每季度与当地物业服务中心对账,半年收一次款。由区域行政汇总对账情况报部门财务,抄送本部事务主管、部门经理,作为应收账款,由城市负责人跟进当地物业服务中心付款事宜。

5.4 提供售后服务原则

5.4.1保修期内的项目

5.4.1.1在保修期结束前半年,项目组需与当地物业服务中心沟通,要求对方指定专人协助智能化设备故障处理,协助对方建立紧急情况应急处理方案,并负责对相关人员做好培训,做好相关记录,逐步将智能化设备日常维护和简单故障工作移交给当地物业服务中心自行处理。

5.4.1.2保修期内售后服务按合同条款约定操作,本着负责、服务的原则提供售后服务,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分为以下三种情况操作。

1、保修期内该项目组还在操作的(一般是指分期开发的项目):

a、出现紧急情况(如影响业主正常生活或物业服务中心正常管理的情况),需及时赶到现场处理。

b、需安排兼职售后服务人员负责设备故障处理和日常维护,业主室内设备改位,居家防盗开通,每周安排二次集中处理。

2、在保修期内该项目组已撤离,但部门在该城市有其他项目组施工的:

a、出现紧急情况(如影响业主正常生活或给物业服务中心管理带来安全隐患的情况),需24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

b、需安排兼职售后服务人员负责设备故障处理和日常维护,业主室内设备改位,居家

防盗开通,每周安排一次集中处理。

3、在保修期内部门业务已撤离该城市:

a、出现紧急情况(如影响业主正常生活或给物业服务中心管理带来安全隐患的情况)

需调配离该城市最近的项目组售后人员48小时赶到现场处理。

b、在项目入伙之日起半年之内需安排售后服务人员在现场负责设备故障处理,居家防盗开通。同时要求对方指定专人协助智能化设备故障处理,协助对方建立紧急情况应急处理方案,并逐步将智能化设备日常维护和简单故障工作移交给当地物业服务中心自行处理。

c、在项目入伙之日起半年后售后服务人员撤离现场,如果出现系统设备故障安排就近城市项目组人员每月集中处理一次,如因人为损坏、雷击、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不属保修范围)导致系统故障需要我方派人现场处理的,往返交通及一切相关费由对方负责。

5.4.2已过保修期的项目

5.4.2.1建议

对方采购易损件备用。

1、已过保修期该项目组还在操作的(一般是指分期开发的项目):

日常设备故障主要由当地物业服务中心人员负责处理,安排售后服务人员每周一次

集中协助处理(包括业主室内居家防盗开通),如涉及设备维修更换费用由对方负责。

2、已过保修期该项目组已撤离,但部门在该城市有其他项目组施工的:

日常设备故障主要由当地物业服务中心人员负责处理,安排售后服务人员每半个月一次集中协助处理(包括业主室内居家防盗开通),如涉及设备维修更换费用由对方负责。

3、已过保修期部门业务已撤离该城市:

由技术组通过电话提供技术支持,如需我方现场处理,往返交通费、人工费等一切费用由对方承担。

6、记录表格

vkwy7.5.1-j02-03-f1《智能化工程设备故障处理记录表》

vkwy7.5.1-j02-03-f2《智能化工程售后服务处理流程表》

vkwy7.5.1-j02-03-f3《智能化工程售后服务收费明细表》

vkwy7.5.1-j02-03-f4《智能化工程售后服务月报》

服务管理办法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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