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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3-02-23 11:27:12 查看人数: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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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管理办法

第1篇 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人力资源用工管理办法

科技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人力资源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后勤服务总公司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基本素质,实现员工内部管理信息化、规范化,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后勤服务总公司下属各单位(含子公司)企编员工。

第二章 员工的招聘、入职、转岗、离职

新招员工和员工调整岗位时,须遵循后勤服务总公司[20__]15号文件《后勤服务总公司亲属回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员工招聘

公司人员招聘主要分为以下三类:大学生员工、技术骨干及普通一线员工。

一、招聘原则:实行先学校和公司内部、再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招聘形式:网上招聘、校园招聘、内部招聘,借助职业介绍所、人力中介、人才市场等。

三、招聘组织:按照招聘人员类别,分别由公司领导、行政部、各用工单位负责人成立招聘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

四、招聘流程:

1、各部门(中心)大学生员工和技术骨干的招聘,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由各部门(中心)负责人填写《招聘人员申请表》,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批准。行政部根据《招聘人员申请表》的招聘要求,实施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2、普通一线员工的招聘,根据部门岗位实际需求,报部门(中心)负责人审核,由本部门自行招聘或行政部协助招聘,聘用人员信息须及时交行政部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第二条 用工要求

新进人员报到当日应填写《员工信息登记表》,交行政部登记备案。

用工部门负责人检验、核查以下本部门新员工相关证照及信息,及时交行政部审核备案,建立员工个人档案,更新员工花名册:

1、身份证原、复印件。

2、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复印件。

3、职称、职业资格、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复印件。

4、一个月内(本市二级以上医院)体检报告。

5、与原单位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复印件。

6、本人免冠1寸半身近照3张。

7、奖惩等相关资料。

8、其他必要填写和提供的材料。

应聘人员必须保证向公司提供的资料真实无误,若发现虚报或伪造,公司有权将其辞退,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造成重大损失者, 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试用要求

一、试用期:大学生员工、技术骨干为3个月;普通一线员工为1-3个月(非全日制人员不包括在内)。表现优秀者,可适当缩短试用时间。

二、试用期内,用工部门必须进行新员工的岗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劳动纪律规定、请假规定、岗位内容与工作规范、安全要求、职业道德等。培训内容须由接受培训的员工本人签字。

三、试用期内,用工部门必须根据岗位要求对员工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方可正式录用。

四、试用期内,品行不良、工作状态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公司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试用。

五、正式录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缴纳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

第四条 转岗与调岗

一、个人申请转岗

1、员工须认真填写《部门岗位变动申请表》,交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相关调出部门和接收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交行政部备案。

2、员工按工作交接流程办理原工作部门工作交接,行政部自员工在新岗位上岗之日起调整相应薪酬。

二、单位调整岗位1、行政部根据公司对员工岗位做出的调整决定,向被调整员工抄送内部转岗通知文件。

2、在规定时间内,员工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到新岗位履职,正式履职后行政部调整其相应薪酬。

第五条 员工离职

技术骨干、大学生员工离职须由各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解除(终止)其劳动合同,行政部按其当月实际工作日计发薪酬。

一、个人辞职

聘用员工辞职, 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得到公司批准后,解除劳动合同,报行政部备案。在此期间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前办理离职手续。

员工未经批准或未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不到岗者计为旷工,连续旷工3天以上人员,视为严重违纪违规,做自动离职处理。

二、公司辞退

1、在合同期内员工工作态度、技能、身体素质等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不服从工作安排、擅自离岗、消极怠工、违反劳动纪律、带头闹事或有其它不良表现,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可依法提前解除其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2、在合同期内员工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可依法提前解除其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后勤服务总公司

20__年_月_日

第2篇 煤矿租赁、配件及专用工具费用管理办法

一、租赁设备

1、租赁设备费用划分:

控制在公司下达指标内。挂钩矿领导:总工程师。

生产副矿长控制总指标的79.87%;

开拓副矿长控制总指标的4.14%;

机运副矿长控制总指标的15.13%;

运销副矿长控制总指标的0.86%。

2、租赁设备计划

(1)每月各采掘段队根据矿下达工作任务,计划制定工作面的租赁设备需用数量。

(2)每月25日前生产段队将制定租赁设备使用计划,报主管矿领导审核批准后交机电科设备组;临时的设备租赁计划,需提前3天提交设备组。

(3)租赁设备到矿后,设备组及时通知使用单位,使用单位1天内领用,过期发生的租赁费由使用单位全额承担。

(4)机采、机掘工作面的租赁设备需要停租或起租的,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技术科和设备组,否则所发生的设备租赁费用由使用单位全额承担。

3、租赁设备使用管理

(1)各单位使用的所有设备矿一律收取租赁费,井下不得闲置设备,一经查出按其设备租赁费的200%收取;综采工作面如需备用设备,必须经主管矿长与机电矿长审批,报设备组存档。

(2)因工作环境、生产部署变化需停用设备,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和机电矿长审批后交设备组。设备最长停用期限为20天,超出停用期限后所发生的设备租赁费由使用单位100%支付。

4、租赁设备的损坏赔偿

(1)机械化采掘设备损坏赔偿执行矿《机械化采掘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及内部考核办法》。

(2)其它租赁设备由于非正常使用造成部件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按原价的1.5倍赔偿。

(3)在入井装卸过程中导致设备、部件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按原价的1.5倍赔偿。

二、配件及专用工具

1、矿属各单位设备维修责任范围执行设备小修和中修规定。

2、设备维修费用划分

(1)2010年外委设备大修费用为70万元。

(2)设备小修和中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3、各生产段队维修责任范围:

主要包括:紧固、更换各部位螺栓。摇测电动机绝缘电阻值。更换失效电动机,定期对润滑部位加油,清理各部积尘,保持连接件安全有效,外观整洁卫生。

(1)耙斗装岩机:更换或检修制动系统,操作手把及滑轮。补焊、加固下部支撑。加固焊接中部槽开裂缝及耐磨锰钢条。局部整形。

(2)喷浆机:更换筒体,旋转板,结合板旋转体,给料系统。

(3)蓄电池机车:更换或检修控制器,各部导线,制动系统。加固焊接各处裂缝,调整。

(4)刮板输送机:机头架更换或检修舌板、支架、分链器、盲轴、链轮、联轴节、轴承、机尾架更换或检修机尾滚筒、轴承、链轮。

(5)调度绞车:更换检修闸带、闸把、连杆、拉杆、电动风扇。

(6)水泵:更换盘根、调整平衡盘间隙。

(7)各种低爆开关和照明信号综保:除烧毁线圈、更换大线或防爆外壳失效外,其余项目全部由使用单位自修。

(8)风锤、风镐、风泵由使用单位材料费一次性支付,维修、保养全部由使用单位负责。

(9)锚杆机与手持式气动钻机的维修范围

(1)主轴内钎套密封圈的拆装。

(2)高压水管(胶管8)的更换。

(3)消音器部分的维修。

(4)破裂气管的更换。

(5)油雾器的更换、维修。

(6)过滤器dn20、dn10滤网的清洗。

(7)配流轴及“o”形圈的更换。

(8)水套及水套内的密封圈的更换与维修。

(9)机体部分的放气塞、呼吸阀的保养及检修。

(10)手持式气动钻机手把部位由使用单位维修。

以上部分由使用单位维修,其余部分由机电科机厂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委托修理支付。

4、委托修理费用的支付:

凡属小修和中修项目,设备使用单位不修而返机厂维修的,视为委托修理,所发生的配件、材料等,全部由使用单位支付。由机厂列表上报企管科。

5、设备配件资金费用的划分

(1)回采工作面配件单价0.59元/吨;

(2)掘进工作面配件单价57.98元/米(刮板机链条、刮棒、联接环);

(3)机采、综采工作面配件单价3.90元/吨;

(4)岩石工作面标准巷配件单价50.03元/米,下山配件单价150元/米。

(5)如工作面情况变化较大时,系数可有0.2的调整。

6、配件费用超支部分当月全额扣减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结余资金年度内可留存使用。

第3篇 关于设备专用工具的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矿设备及专用工具(以下统称设备)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职工生活,减少设备投入和占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维护所有者权益,经矿研究制订本办法。

一、 设备的管理职责

纪监和审计全过程参与,坚持共同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全矿设备的统一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

(2)生产技术部负责所属专业生产设备的现场管理;

(3)经营管理部负责设备的价值管理和组织招(议)标;

(4)机电工区负责机电工矿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和防爆设施的监督检查;

(5)运输工区负责所属运输设备的正常使用管理;

(6)通防工区负责通防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7)选煤厂负责洗选设备的使用管理;

(8)器材供应站负责设备采购及废旧设备的储存管理;

(9)科技开发服务中心负责仪器仪表、供用电和环保设备的管理;

(10)信息文印中心负责全矿办公自动化设备、设施的管理;

(11)车辆维修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矿车辆的使用和维修管理;

(12)物业站负责本站所属设备的管理;

(13)办公室负责全矿办公设施的管理;

(14)弘大公司、美源热电厂、弘兴公司的资产管理工作,采取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托管和单位自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所属资产全部纳入矿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其他相关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协助管理。

二、 设备计划、采购和验收管理

1、年度专用资金计划:

(1)各线及各专业每年十月份根据次年生产、生活的需要及使用设备的现状编制专用资金计划,报送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根据库存及设备待修、报废情况进行初步评审后汇总报送经营管理部。

(2)经营管理部负责初审专用资金计划,并报送由总工程师负责召集的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会议进行评审,按照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研究确定专用资金计划项目。经营管理部报主管矿长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

(3)专用资金计划审批下达后,各技术鉴定小组组长牵头,组织本线(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部、器材供应站、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等有关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属于矿招、议标的,除上述人员参加外,还应有经营管理部有关领导及纪委、监察、审计、合同等部门人员共同参加,按照矿招议标程序进行。

(4)属于集团公司招、议标采购的设备,由经营管理部根据分管领导的安排,负责通知参加人员,器材供应站提供采购信息并汇总上报集团公司,同时将信息及时传达给矿参加招、议标的有关人员。

(5)招、议标工作完成后,器材供应站应及时同中标方签定采购合同,需有技术协议的,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签定技术协议,采购合同由经营管理部审核把关,报主管矿长审批后执行,器材供应站负责按时按要求组织供货,特殊设备需要“3c”生产许可证的,必须在合同条款和协议中注明并执行。

2、年度设备生产需求计划:

每年11月份,由生产矿长组织有关领导和生产部、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等单位负责人,根据次年生产任务情况,编排采掘工作面安装接续设备需求计划,交设备管理中心。

3、月度设备需求计划:

专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次月生产作业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月度设备需求(采掘单位为租赁)计划,于当月26前报送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设备管理租赁中心根据库存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批,报送机电矿长审批后,器材供应站予以执行。

4、改造设备及调整计划:

(1)改造设备时,由设备使用单位及分管部门提出改造意向和可行性报告计划,上报机电矿长。由机电矿长牵头,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召开评审会议共同研究决定。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出具改造计划议向书,器材供应站、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落实和实施。

(2)专用资金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因生产实际需要而调整计划时,由主管部门出具申请报告报经营管理部,经分管领导及主管矿长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5、新安装的工作面或掘进头,机电工区应根据采掘工作面的接续情况,绘制机电设计图和工作面设备布置图提前1个月送交设备管理租赁中心。

6、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情况下,采购和改造使用设备应本着先矿内后局内再局外的原则,局内能生产改造的,未经允许一律不准外购和外委。

7、各种计划要针对性强,具有准确性、实用性、科学性和超前性。计划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设备型号、数量、工作量、单价等内容。

8、设备到矿后的验收工作,由器材供应站在设备到货后及时通知经营管理部、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进行验收(五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及特种设备,由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验收),验收时器材供应站提供合同及有关设备安全标志相关资料及合格证件,特别是井下设备必须有煤安标志和防爆合格证,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保管存档。证件和手续不齐全(特殊情况需由器材供应站写出申请报告,说明原由报分管领导审批)一律不准组织和通知验收,合格的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出具验收报告,不合格的由器材供应站负责退货。

9、土建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基建科牵头经营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统一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10、专用资金的预付款工作由器材供应站和其它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营管理部审核,经分管矿长审批同意后,上报主管矿长签批并付诸实施。

三、 设备使用管理

1、各单位应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特别是洗煤厂、电厂、弘大公司、弘兴公司必须设专职设备管理员)的设备管理人员,具体抓好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每月月底及时向设备管理租赁中心上报本单位月度设备统计报表,井下生产单位同时提供设备布置图。为加强管理,对设备管理员(包括设备管理租赁中心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实行交纳风险抵押金制度,每人交纳300元风险抵押金,实行月考核季兑现,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兑现工作。

2、实行动态管理。设备分管和使用单位分别负责建立相应的设备(仪器仪表、车辆、办公自动化设施等)管理台帐(手工台帐或微机台帐),并为每台设备建立卡片,保证帐、卡、物相符。设备使用单位及使用地点变更时,设备台帐应及时更新,同时进行实物(包括报废设备残体)跟踪管理和监督考核。

3、使用单位在领取设备时(包括从器材供应站超市直接领取),需持有效领用单(领用单须有单位公章、主管、设备管理员、机电工长及经办人签字),到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办理设备领用单。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应严格审核把关,开据的发放单应有审批专用章和主管领导签字,并及时进行编号、建帐管理,器材供应站或设备库方可发放,否则一律不准发放。一般情况下设备库一律不予借料,因生产急需确实需要借料时,必须由矿调度值班领导、专业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于次日把手续补办齐全。

4、设备管理租赁中心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唯一标识,使用单位或其它部门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或删除标识,更不准使用无编号的设备,否则发现视为不合格项。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操作和维修保养人员,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设备包机制、设备操作规程,坚持班检、日检、月检制度。使用单位应正确和正常使用保护装置,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5、设备管理达到“90.5.1”的要求,即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达90%以上,主要设备的待修率不超过5%,机电设备事故率应低于1%,要杜绝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发生,杜绝失爆。

6、设备使用单位、地点变更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组织交、接单位进行设备的清点和验收,开据交接单,双方共同签字。对回收升井后的设备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组织使用单位、承修单位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7、因现场实际需要而占用设备或不能及时回收设备时,由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矿安排临时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8、大型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履历表,防爆设备要符合防爆标准,特种设备(如:蒸汽锅炉、压力容器、行车、工程车等)的使用要按照质量监督部门有关安全技术监督规程规定,正确操作使用,按标准及时进行试验、检查、维修、保养。

9、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参与自用设备修理过程的监督和费用核定,同时应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性检修。大型固定设备要坚持日检制度,每天应有不少于两小时的强制性检修时间,采掘运输设备每天应有一个班的停机检修时间,洗煤设备、电厂设备及其它生产、生活设备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日检时间。各单位还要做好运转日志、事故记录、交接班记录、维修记录、日检记录、干部上岗记录等工作,同时要利用好矿井停产检修时间进行检修,对固定设备的重要部件要进行损伤测定。

10、设备发生故障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查明原因,必要时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及承修单位协助维修。事故的分析,由矿当天值班领导组织专业部门、调度专业和事故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事故分析要找出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自然磨损、配件质量、维修质量、产品质量、操作、环境等)和事故责任,制定和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并确保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11、在设备管理中,试行《设备管理优差评比实施办法》。在采掘各单位中每季评分类选出最优最差单位,并对最优最差单位实行对等奖罚,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考核实施。

12、井下巷道或工作面密闭前,通防工区负责监督检查所密闭的巷道或工作面是否存在设备或其它物资,若发现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回收,回收不彻底不准密闭。

13、抢险救灾急需的设备及集团公司统一调用的设备,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应积极配合,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单独建帐管理。

四、 设备仓储管理

1、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对库存设备需进行定期检查,每月月底进行一次盘点对帐,要保证帐、卡、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2、备用或长时间不用的设备应保存在环境条件符合要求的厂地或仓库内,应有防潮、防锈、防腐、防淋、防冻、防晒、防火、防盗等保护设施。

3、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或委托保管好各类设备,委托保管(代管)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手工或微机台帐,若出现丢失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长时间库存的检验和测量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校验或检定,以确保准确度。

5、长时间闲置的设备,由分管部门提出报告,报矿分管设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查明原因形成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矿资产管理委员会。

五、 设备闲置管理

1、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两年以上而不能投入使用的设备,视为闲置设备。对闲置设备应及时进行封存(特种储备、抢险救灾设备除外),由经营管理部和设备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资产部门审批,封存的设备不计提折旧费,设备启封时再报集团公司备案。闲置设备销售时,由专业技术鉴定小组对所报废的设备进行鉴定并签署意见,报矿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经营管理部上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进行批复,经批准后方可出售。

2、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对当年闲置的设备进行统计,并及时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需要转让或调剂设备时,由被转让方写出申请,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我矿主管矿长签批后,按资产净值或残值以质计价,由经营管理部财务按照资产管理手续进行帐务处理。

3、需要出售、转让或调剂的设备应本着先局内再局外的原则办理,出售时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方式组织招(议)标,严禁暗箱操作。

4、本矿闲置及暂不使用的设备,在满足我矿生产、生活所需的情况下,经主管矿长签字同意可以向外出借,并到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办理出借手续,(出借手续必须有借方单位公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抵押,待归还时拿回)。出借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并由职能部门和出借单位负责及时催收。

六、 设备报废管理

设备报废是指矿每年对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以及由于技术更新改造对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设备申请报废,对因使用不当或自然灾害等原因使设备在尚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情况下,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也可以提前申请报废,设备报废一般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1、各使用单位每年10月份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申请应详细写明报废理由(即是由于逾龄报废,无法修复,无可用价值,还是由于生产技术更新改造等原因)报设备管理租赁中心。

2、设备管理租赁中心会同经营管理部,根据效用年限、已用年限及报废原因进行审核,写出初步报废原因及审核意见,汇总填写《机电设备类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申请表详细写明实体编号、名称、资产号、规格型号、数量、效用年限、已用年限、原值、累计折旧、净值、预计残值收入、报废原因及说明、放置地点等内容)和《年度固定资产报废明细汇总表》,报矿资产管理委员会。

3、由机电矿长组织召开专门会议,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科技服务中心、物业管理站、洗煤厂、信息文印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根据所申请报废设备的具体情况,分三个鉴定小组(后附资产管理委员会及鉴定人员组成详细名单),并对照详细申请表,去现场落实和进行鉴定。

4、报废鉴定完毕后,召开一次总结会议,由各小组进行总结和汇报鉴定情况,最终确定哪些需要报废,哪些进行更新、更换、技术改造和应该淘汰等,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经营管理部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签字并盖单位及个人印章。

5、最后由机电矿长签署意见,然后报主管矿长审核盖章。经营部汇总并按先后顺序分别上报集团公司机电处、财务部和资产管理部进行审批,最后报集团公司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6、集团公司对所申请报废设备下矿进行实物现场鉴定时,由机电矿长组织召开专门会议,经营管理部、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设备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及资产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参加,分组配合集团公司鉴定人员进行现场查看实体。

7、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单位对所申请报废的设备一律单独存放,现场鉴定时单位主管及设备管理员必须陪检,并且保证实体的现场完整性。

8、不经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和安排,任何单位对设备残体无权处置,整个鉴定审批工作结束后,经营管理部、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保留一份审批、签字盖章手续齐全、完整的资料存档。

9、报废的设备零部件一般不准再使用,确需使用的或拆除留用的必须经各技术鉴定专业小组签批同意,方可使用。

10、报废的设备残体应进行封存,未经矿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拆、卸,更不准变卖和处理。

11、报废的设备残体由矿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根据设备大小,移挪成本,存放场地空间等情况,安排有关单位进行集中转移,集中存放,矿将按残体价值的5%-10%考核转运单位的劳务费。任何单位未经同意不准私自移挪和乱存乱放。在转运过程中,要仔细认真负责,轻装轻运,要保持设备原状,不得有损坏设备的现象发生。

12、整个转运工作结束后,由矿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一个闭合会议,对移挪设备情况、数量和报废台帐进行对帐,同时对码放现场情况进行查看,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纪委、监察、设备残体所属单位和代存代管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办理详细的交接清单,参与单位各留一份存档备查。

13、未经矿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不准随意变更台帐和处理设备残体,更无权销售处理报废设备。私自外借或处置(销售)矿属设备的,以及代管代存单位因管理不善和监督不到位,不按矿规定程序要求进行鉴定处置,矿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4、报废设备处理时,严格按照枣矿集团发[2005]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执行,即各类固定资产、废旧物资必须按规定处置和处理,并按程序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七、矿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及专业技术鉴定小组,明确职责范围

1、为加强和规范报废资产的管理程序,认真做好技术鉴定工作,矿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及技术鉴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矿属实物资产的管理及技术鉴定工作。对涉及资产闲置、盘盈、盘亏实物的报废,出具内部技术鉴定意见,对所属专业资产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2、资产管理委员会组成:主任 :姚峰 副主任: 任国顺 、 崔成宝 、刘绍超 、刘杰 成员: 巩召芬、 朱长华 、 张九军 、耿绍军、 朱静臣、 余涛 、王广秋 、 杨兆忠 、 荣淑芳及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3、领导小组下设三个技术鉴定专业小组:(1)原煤生产设备技术鉴定小组:组长:崔成宝 成员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原煤生产线各专业部门技术负责人和使用单位、承修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矿井生产设备的技术鉴定、验收。(2)洗煤、环保资产技术鉴定小组:组长:朱长华 成员:洗煤厂、 科技服务中心、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洗煤设备、环保设备、全矿仪器仪表等设备的技术鉴定、验收。(3)地面生活资产技术鉴定小组:组长:刘绍超 、刘杰 成员:徐磊、刘爱忠、马召军及所属各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矿所属范围内生活设备的技术鉴定。

八、 考核规定

为加强设备流程的全面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设备综合效能,保证设备良性运转,提高矿井经济效益,矿每月提取设备罚款额的30%奖励设备管理工作中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对管理较差的单位则严格扣罚,具体考核标准是:

1、凡达不到“90.5.1”要求,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罚款300元,设备待修率每超过一个百分点罚款200元,设备事故率每高一个百分点罚款1000元,依次类推。出现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以及出现失爆的则严格按照事故分析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2、发生下列情况者,每项次扣责任单位100~500元,负责人和责任人各50-200元。(1)无明确的专(兼)职设备管理员(2)未按规定建立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和设备管理台帐、进行设备检修、记录设备维修情况、记录和分析设备事故(3)不按规定对设备事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4)帐目不细不全面,不及时上报有关资料(5)设备无标识和卡片(6)不按时提交设备使用计划或计划不周全(7)计划内采购的设备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8)设备购置选型不合理,市场调查失实,验收人员失职,造成设备积压闲置及不适用的(9)申请不认真、全面和详实(10)不积极配合、不按时参加会议和进行设备验收工作(11)不认真按照报废处理程序操作运行等。

3、设备管理租赁中心每季对各单位设备使用状况和在正常采掘工作面交接回收时进行核查,重点核对设备在籍与实物是否相符(按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在册数量与实物数量进行比较),若不相符则按原值罚责任单位并对三大员每人罚款100元,丢失大型设备由矿进行严肃处理并责任追究。

4、所有设备下井前必须进行地面组装配套调试和验收,机电制修总厂的主要负责人、 技术员、质检员、班组长是质量把关的第一责任者;设备的交接工作,双方单位负责人、机电技术员、机电工长是交接现场的第一责任者;所有验收及交接工作参与部门的负责人及现场签字验收人员是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者,出现问题层层进行责任追究。。

5、使用单位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原因造成设备及附件丢失、损坏;私自转借、拆卸或改造设备,按损失额的80%扣罚责任单位,对未到报废期限的设备已事实报废的按原值30%扣罚责任单位。使用不正常、储备不合理、保养措施不利,安装单位随意更改工作面设计,随意增加设备投入,罚单位三大员每人100-300元,设备管理员50元。

6、烧坏电机按25元/kw扣罚责任单位,其中责任单位三大员共同承担5-10%。

7、未经矿资产管理委员会,私自外借或处置矿属设备的,设备报废不按正常程序审查或签定找不到实物残体的,矿将对单位负责人及设备管理员罚款100--300元,同时视具体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8、使用单位正常使用过程中更换下来的设备三日内必须及时升井,升井后在24小时内进厂交接,按指定地点码放,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办理手续。工作面安装、回撤交接工作由交、接双方及设备租赁中心进行现场办理,并于次日上午10点前到设备租赁中心开据设备交接单。不及时交接每拖一天每件次罚责任单位50元。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罚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每人100元。严禁乱存乱放,否则,一经查实矿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丢失设备的,则按原值加倍罚款。

9、机电制修总厂对到货、安装、回收、回撤、更换下来的设备、物资的装、卸车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应提供正常服务,严禁乱收费,对乱收费的将按所收费额双倍罚款,并按违纪处理。特别是专用资金设备到货,应按矿安排积极配合,并安全、及时、保质保量的卸车、存放,并负责代管,矿根据到货物资大小按每吨100-200元考核单位劳务费,每月一结算,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落实和考核兑现,。

10、验收人员不负责任致使不合格设备过关,视情节轻重对所有参与验收人员给予每台件50元以上罚款,严重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11、设备闲置、报废不按运行程序操作和规定要求实施,不及时、不积极参与配合,出现管理漏洞,对设备管理员进行罚款50元,并对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严重的进行责任追究。

12、使用单位对领用和回收的小绞车、各类电机及开关严格按照装封车要求执行,上、下井的其它设备或零部件,需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有关单位必须进行特殊保护,不按要求办理的,每次扣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13、所密闭的巷道或工作面内若检查发现有回收不彻底的物资,则对通防工区三大员每人罚款100-300元,并按原值罚通防工区和有关责任单位。

14、其它有关处罚,严格按照矿《安全质量目标奖惩考核细则》和《安全质量事故分析和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15、其它未尽事宜及各项处罚规定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16、所有办公自动化设备由信息通讯文印管理中心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统一维修,统一调剂,统一监督考核。

17、厂内机动车辆及矿管小车由车辆管理维修中心统一管理,统一维修,统一调剂,统一监督考核。

第4篇 分包队伍与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包队伍和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严禁“以包代管”和“以罚代管”。

第三条 工程分包时,不得将工程分包给安全资质不合格的单位。

第四条 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二章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第五条 发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要求分包单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按规定对新入场人员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录用。

第八条发包单位应督促或协助分包单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发包单位应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等,并监督贯彻执行。

第十条 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第十一条 发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负责。

第十二条 发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对不服从监督管理或严重违章、管理混乱,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年累计发生二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单位,应令其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终止合同,限期退场。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再行分包或转包。

第三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分包队伍资质审查内容:

(一)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三)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部门证明的施工业绩,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四)其它。

第十五条 各单位招聘的临时工,必须严格按照对本单位员工安全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签订用工合同。

(二)体检合格,并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且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5篇 关于设备、专用工具的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矿设备及专用工具(以下统称设备)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职工生活,减少设备投入和占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维护所有者权益,经矿研究制订本办法。

一、   设备的管理职责

纪监和审计全过程参与,坚持共同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全矿设备的统一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

(2)生产技术部负责所属专业生产设备的现场管理;

(3)经营管理部负责设备的价值管理和组织招(议)标;

(4)机电工区负责机电工矿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和防爆设施的监督检查;

(5)运输工区负责所属运输设备的正常使用管理;

(6)通防工区负责通防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7)选煤厂负责洗选设备的使用管理;

(8)器材供应站负责设备采购及废旧设备的储存管理;

(9)科技开发服务中心负责仪器仪表、供用电和环保设备的管理;

(10)信息文印中心负责全矿办公自动化设备、设施的管理;

(11)车辆维修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矿车辆的使用和维修管理;

(12)物业站负责本站所属设备的管理;

(13)办公室负责全矿办公设施的管理;

(14)弘大公司、美源热电厂、弘兴公司的资产管理工作,采取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托管和单位自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所属资产全部纳入矿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其他相关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协助管理。

二、  设备计划、采购和验收管理

1、年度专用资金计划:

(1)各线及各专业每年十月份根据次年生产、生活的需要及使用设备的现状编制专用资金计划,报送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根据库存及设备待修、报废情况进行初步评审后汇总报送经营管理部。

(2)经营管理部负责初审专用资金计划,并报送由总工程师负责召集的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会议进行评审,按照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研究确定专用资金计划项目。经营管理部报主管矿长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

(3)专用资金计划审批下达后,各技术鉴定小组组长牵头,组织本线(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部、器材供应站、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等有关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属于矿招、议标的,除上述人员参加外,还应有经营管理部有关领导及纪委、监察、审计、合同等部门人员共同参加,按照矿招议标程序进行。

(4)属于集团公司招、议标采购的设备,由经营管理部根据分管领导的安排,负责通知参加人员,器材供应站提供采购信息并汇总上报集团公司,同时将信息及时传达给矿参加招、议标的有关人员。

(5)招、议标工作完成后,器材供应站应及时同中标方签定采购合同,需有技术协议的,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签定技术协议,采购合同由经营管理部审核把关,报主管矿长审批后执行,器材供应站负责按时按要求组织供货,特殊设备需要“3c”生产许可证的,必须在合同条款和协议中注明并执行。

2、年度设备生产需求计划:

每年11月份,由生产矿长组织有关领导和生产部、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等单位负责人,根据次年生产任务情况,编排采掘工作面安装接续设备需求计划,交设备管理中心。

3、月度设备需求计划:

专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次月生产作业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月度设备需求(采掘单位为租赁)计划,于当月26前报送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设备管理租赁中心根据库存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批,报送机电矿长审批后,器材供应站予以执行。

4、改造设备及调整计划:

(1)改造设备时,由设备使用单位及分管部门提出改造意向和可行性报告计划,上报机电矿长。由机电矿长牵头,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召开评审会议共同研究决定。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出具改造计划议向书,器材供应站、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落实和实施。

(2)专用资金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因生产实际需要而调整计划时,由主管部门出具申请报告报经营管理部,经分管领导及主管矿长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5、新安装的工作面或掘进头,机电工区应根据采掘工作面的接续情况,绘制机电设计图和工作面设备布置图提前1个月送交设备管理租赁中心。

6、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情况下,采购和改造使用设备应本着先矿内后局内再局外的原则,局内能生产改造的,未经允许一律不准外购和外委。

7、各种计划要针对性强,具有准确性、实用性、科学性和超前性。计划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设备型号、数量、工作量、单价等内容。

8、设备到矿后的验收工作,由器材供应站在设备到货后及时通知经营管理部、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进行验收(五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及特种设备,由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验收),验收时器材供应站提供合同及有关设备安全标志相关资料及合格证件,特别是井下设备必须有煤安标志和防爆合格证,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保管存档。证件和手续不齐全(特殊情况需由器材供应站写出申请报告,说明原由报分管领导审批)一律不准组织和通知验收,合格的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出具验收报告,不合格的由器材供应站负责退货。

9、土建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基建科牵头经营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统一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10、专用资金的预付款工作由器材供应站和其它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营管理部审核,经分管矿长审批同意后,上报主管矿长签批并付诸实施。

三、  设备使用管理

1、各单位应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特别是洗煤厂、电厂、弘大公司、弘兴公司必须设专职设备管理员)的设备管理人员,具体抓好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每月月底及时向设备管理租赁中心上报本单位月度设备统计报表,井下生产单位同时提供设备布置图。为加强管理,对设备管理员(包括设备管理租赁中心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实行交纳风险抵押金制度,每人交纳300元风险抵押金,实行月考核季兑现,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兑现工作。

2、实行动态管理。设备分管和使用单位分别负责建立相应的设备(仪器仪表、车辆、办公自动化设施等)管理台帐(手工台帐或微机台帐),并为每台设备建立卡片,保证帐、卡、物相符。设备使用单位及使用地点变更时,设备台帐应及时更新,同时进行实物(包括报废设备残体)跟踪管理和监督考核。

3、使用单位在领取设备时(包括从器材供应站超市直接领取),需持有效领用单(领用单须有单位公章、主管、设备管理员、机电工长及经办人签字),到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办理设备领用单。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应严格审核把关,开据的发放单应有审批专用章和主管领导签字,并及时进行编号、建帐管理,器材供应站或设备库方可发放,否则一律不准发放。一般情况下设备库一律不予借料,因生产急需确实需要借料时,必须由矿调度值班领导、专业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于次日把手续补办齐全。

4、设备管理租赁中心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唯一标识,使用单位或其它部门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或删除标识,更不准使用无编号的设备,否则发现视为不合格项。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操作和维修保养人员,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设备包机制、设备操作规程,坚持班检、日检、月检制度。使用单位应正确和正常使用保护装置,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5、设备管理达到“90.5.1”的要求,即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达90%以上,主要设备的待修率不超过5%,机电设备事故率应低于1%,要杜绝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发生,杜绝失爆。

6、设备使用单位、地点变更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组织交、接单位进行设备的清点和验收,开据交接单,双方共同签字。对回收升井后的设备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组织使用单位、承修单位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7、因现场实际需要而占用设备或不能及时回收设备时,由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矿安排临时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8、大型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履历表,防爆设备要符合防爆标准,特种设备(如:蒸汽锅炉、压力容器、行车、工程车等)的使用要按照质量监督部门有关安全技术监督规程规定,正确操作使用,按标准及时进行试验、检查、维修、保养。

9、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参与自用设备修理过程的监督和费用核定,同时应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性检修。大型固定设备要坚持日检制度,每天应有不少于两小时的强制性检修时间,采掘运输设备每天应有一个班的停机检修时间,洗煤设备、电厂设备及其它生产、生活设备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日检时间。各单位还要做好运转日志、事故记录、交接班记录、维修记录、日检记录、干部上岗记录等工作,同时要利用好矿井停产检修时间进行检修,对固定设备的重要部件要进行损伤测定。

10、设备发生故障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查明原因,必要时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及承修单位协助维修。事故的分析,由矿当天值班领导组织专业部门、调度专业和事故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事故分析要找出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自然磨损、配件质量、维修质量、产品质量、操作、环境等)和事故责任,制定和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并确保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11、在设备管理中,试行《设备管理优差评比实施办法》。在采掘各单位中每季评分类选出最优最差单位,并对最优最差单位实行对等奖罚,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考核实施。

12、井下巷道或工作面密闭前,通防工区负责监督检查所密闭的巷道或工作面是否存在设备或其它物资,若发现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回收,回收不彻底不准密闭。

13、抢险救灾急需的设备及集团公司统一调用的设备,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应积极配合,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单独建帐管理。

四、    设备仓储管理

1、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对库存设备需进行定期检查,每月月底进行一次盘点对帐,要保证帐、卡、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2、备用或长时间不用的设备应保存在环境条件符合要求的厂地或仓库内,应有防潮、防锈、防腐、防淋、防冻、防晒、防火、防盗等保护设施。

3、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或委托保管好各类设备,委托保管(代管)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手工或微机台帐,若出现丢失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长时间库存的检验和测量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校验或检定,以确保准确度。

5、长时间闲置的设备,由分管部门提出报告,报矿分管设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查明原因形成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矿资产管理委员会。

五、    设备闲置管理

1、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两年以上而不能投入使用的设备,视为闲置设备。对闲置设备应及时进行封存(特种储备、抢险救灾设备除外),由经营管理部和设备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资产部门审批,封存的设备不计提折旧费,设备启封时再报集团公司备案。闲置设备销售时,由专业技术鉴定小组对所报废的设备进行鉴定并签署意见,报矿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经营管理部上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进行批复,经批准后方可出售。

2、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对当年闲置的设备进行统计,并及时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需要转让或调剂设备时,由被转让方写出申请,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我矿主管矿长签批后,按资产净值或残值以质计价,由经营管理部财务按照资产管理手续进行帐务处理。

3、需要出售、转让或调剂的设备应本着先局内再局外的原则办理,出售时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方式组织招(议)标,严禁暗箱操作。

4、本矿闲置及暂不使用的设备,在满足我矿生产、生活所需的情况下,经主管矿长签字同意可以向外出借,并到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办理出借手续,(出借手续必须有借方单位公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抵押,待归还时拿回)。出借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并由职能部门和出借单位负责及时催收。

六、   设备报废管理

设备报废是指矿每年对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以及由于技术更新改造对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设备申请报废,对因使用不当或自然灾害等原因使设备在尚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情况下,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也可以提前申请报废,设备报废一般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1、各使用单位每年10月份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申请应详细写明报废理由(即是由于逾龄报废,无法修复,无可用价值,还是由于生产技术更新改造等原因)报设备管理租赁中心。

2、设备管理租赁中心会同经营管理部,根据效用年限、已用年限及报废原因进行审核,写出初步报废原因及审核意见,汇总填写《机电设备类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申请表详细写明实体编号、名称、资产号、规格型号、数量、效用年限、已用年限、原值、累计折旧、净值、预计残值收入、报废原因及说明、放置地点等内容)和《年度固定资产报废明细汇总表》,报矿资产管理委员会。

3、由机电矿长组织召开专门会议,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科技服务中心、物业管理站、洗煤厂、信息文印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根据所申请报废设备的具体情况,分三个鉴定小组(后附资产管理委员会及鉴定人员组成详细名单),并对照详细申请表,去现场落实和进行鉴定。

4、报废鉴定完毕后,召开一次总结会议,由各小组进行总结和汇报鉴定情况,最终确定哪些需要报废,哪些进行更新、更换、技术改造和应该淘汰等,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经营管理部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签字并盖单位及个人印章。

5、最后由机电矿长签署意见,然后报主管矿长审核盖章。经营部汇总并按先后顺序分别上报集团公司机电处、财务部和资产管理部进行审批,最后报集团公司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6、集团公司对所申请报废设备下矿进行实物现场鉴定时,由机电矿长组织召开专门会议,经营管理部、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设备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及资产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参加,分组配合集团公司鉴定人员进行现场查看实体。

7、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单位对所申请报废的设备一律单独存放,现场鉴定时单位主管及设备管理员必须陪检,并且保证实体的现场完整性。

8、不经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和安排,任何单位对设备残体无权处置,整个鉴定审批工作结束后,经营管理部、设备管理租赁中心负责保留一份审批、签字盖章手续齐全、完整的资料存档。

9、报废的设备零部件一般不准再使用,确需使用的或拆除留用的必须经各技术鉴定专业小组签批同意,方可使用。

10、报废的设备残体应进行封存,未经矿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拆、卸,更不准变卖和处理。

11、报废的设备残体由矿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根据设备大小,移挪成本,存放场地空间等情况,安排有关单位进行集中转移,集中存放,矿将按残体价值的5%-10%考核转运单位的劳务费。任何单位未经同意不准私自移挪和乱存乱放。在转运过程中,要仔细认真负责,轻装轻运,要保持设备原状,不得有损坏设备的现象发生。

12、整个转运工作结束后,由矿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一个闭合会议,对移挪设备情况、数量和报废台帐进行对帐,同时对码放现场情况进行查看,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纪委、监察、设备残体所属单位和代存代管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办理详细的交接清单,参与单位各留一份存档备查。

13、未经矿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不准随意变更台帐和处理设备残体,更无权销售处理报废设备。私自外借或处置(销售)矿属设备的,以及代管代存单位因管理不善和监督不到位,不按矿规定程序要求进行鉴定处置,矿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4、报废设备处理时,严格按照枣矿集团发[2005]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执行,即各类固定资产、废旧物资必须按规定处置和处理,并按程序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七、矿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及专业技术鉴定小组,明确职责范围

1、为加强和规范报废资产的管理程序,认真做好技术鉴定工作,矿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及技术鉴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矿属实物资产的管理及技术鉴定工作。对涉及资产闲置、盘盈、盘亏实物的报废,出具内部技术鉴定意见,对所属专业资产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2、资产管理委员会组成:主任 :姚峰  副主任: 任国顺 、 崔成宝  、刘绍超 、刘杰   成员:  巩召芬、 朱长华 、 张九军  、耿绍军、  朱静臣、  余涛  、王广秋 、 杨兆忠 、 荣淑芳及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3、领导小组下设三个技术鉴定专业小组:(1)原煤生产设备技术鉴定小组:组长:崔成宝    成员由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原煤生产线各专业部门技术负责人和使用单位、承修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矿井生产设备的技术鉴定、验收。(2)洗煤、环保资产技术鉴定小组:组长:朱长华  成员:洗煤厂、  科技服务中心、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洗煤设备、环保设备、全矿仪器仪表等设备的技术鉴定、验收。(3)地面生活资产技术鉴定小组:组长:刘绍超 、刘杰   成员:徐磊、刘爱忠、马召军及所属各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矿所属范围内生活设备的技术鉴定。

八、    考核规定

为加强设备流程的全面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设备综合效能,保证设备良性运转,提高矿井经济效益,矿每月提取设备罚款额的30%奖励设备管理工作中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对管理较差的单位则严格扣罚,具体考核标准是:

1、凡达不到“90.5.1”要求,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罚款300元,设备待修率每超过一个百分点罚款200元,设备事故率每高一个百分点罚款1000元,依次类推。出现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以及出现失爆的则严格按照事故分析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2、发生下列情况者,每项次扣责任单位100~500元,负责人和责任人各50-200元。(1)无明确的专(兼)职设备管理员(2)未按规定建立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和设备管理台帐、进行设备检修、记录设备维修情况、记录和分析设备事故(3)不按规定对设备事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4)帐目不细不全面,不及时上报有关资料(5)设备无标识和卡片(6)不按时提交设备使用计划或计划不周全(7)计划内采购的设备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8)设备购置选型不合理,市场调查失实,验收人员失职,造成设备积压闲置及不适用的(9)申请不认真、全面和详实(10)不积极配合、不按时参加会议和进行设备验收工作(11)不认真按照报废处理程序操作运行等。

3、设备管理租赁中心每季对各单位设备使用状况和在正常采掘工作面交接回收时进行核查,重点核对设备在籍与实物是否相符(按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在册数量与实物数量进行比较),若不相符则按原值罚责任单位并对三大员每人罚款100元,丢失大型设备由矿进行严肃处理并责任追究。

4、所有设备下井前必须进行地面组装配套调试和验收,机电制修总厂的主要负责人、 技术员、质检员、班组长是质量把关的第一责任者;设备的交接工作,双方单位负责人、机电技术员、机电工长是交接现场的第一责任者;所有验收及交接工作参与部门的负责人及现场签字验收人员是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者,出现问题层层进行责任追究。。

5、使用单位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原因造成设备及附件丢失、损坏;私自转借、拆卸或改造设备,按损失额的80%扣罚责任单位,对未到报废期限的设备已事实报废的按原值30%扣罚责任单位。使用不正常、储备不合理、保养措施不利,安装单位随意更改工作面设计,随意增加设备投入,罚单位三大员每人100-300元,设备管理员50元。

6、烧坏电机按25元/kw扣罚责任单位,其中责任单位三大员共同承担5-10%。

7、未经矿资产管理委员会,私自外借或处置矿属设备的,设备报废不按正常程序审查或签定找不到实物残体的,矿将对单位负责人及设备管理员罚款100--300元,同时视具体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8、使用单位正常使用过程中更换下来的设备三日内必须及时升井,升井后在24小时内进厂交接,按指定地点码放,设备管理租赁中心办理手续。工作面安装、回撤交接工作由交、接双方及设备租赁中心进行现场办理,并于次日上午10点前到设备租赁中心开据设备交接单。不及时交接每拖一天每件次罚责任单位50元。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罚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每人100元。严禁乱存乱放,否则,一经查实矿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丢失设备的,则按原值加倍罚款。

9、机电制修总厂对到货、安装、回收、回撤、更换下来的设备、物资的装、卸车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应提供正常服务,严禁乱收费,对乱收费的将按所收费额双倍罚款,并按违纪处理。特别是专用资金设备到货,应按矿安排积极配合,并安全、及时、保质保量的卸车、存放,并负责代管,矿根据到货物资大小按每吨100-200元考核单位劳务费,每月一结算,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落实和考核兑现,。

10、验收人员不负责任致使不合格设备过关,视情节轻重对所有参与验收人员给予每台件50元以上罚款,严重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11、设备闲置、报废不按运行程序操作和规定要求实施,不及时、不积极参与配合,出现管理漏洞,对设备管理员进行罚款50元,并对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严重的进行责任追究。

12、使用单位对领用和回收的小绞车、各类电机及开关严格按照装封车要求执行,上、下井的其它设备或零部件,需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有关单位必须进行特殊保护,不按要求办理的,每次扣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13、所密闭的巷道或工作面内若检查发现有回收不彻底的物资,则对通防工区三大员每人罚款100-300元,并按原值罚通防工区和有关责任单位。

14、其它有关处罚,严格按照矿《安全质量目标奖惩考核细则》和《安全质量事故分析和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15、其它未尽事宜及各项处罚规定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16、所有办公自动化设备由信息通讯文印管理中心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统一维修,统一调剂,统一监督考核。

17、厂内机动车辆及矿管小车由车辆管理维修中心统一管理,统一维修,统一调剂,统一监督考核。

第6篇 大学后勤发展总公司临时用工合同管理办法

师大后勤发展总公司临时用工合同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规范临时用工,明确双方责、权、利,根据《__师范大学后勤发展总公司聘任(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2、公司和与之建立劳务关系的临时工,适用本办法。

3、各使用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临时用工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人力资源部指导、监督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续订和解除。

二、合同内容

1、合同期限: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合同,一般为一年。试用期为一个月。

2、工作内容:合同必须明确临时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岗位职责。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①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劳动卫生制度和劳动安全制度,为临时工提供必须的劳保用品和防护用品。

②从事特种工作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③临时工每月工作一般为22天,超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④临时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4、劳务报酬:

①临时工工资不低于杭州市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

②行业公司实行岗位工资制,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三部分组成,效益工资经考核后酬情发放。

5、双方责任:

①临时工根据合同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工作,若有违犯,所在部门有权作出处罚。

②临时工必须遵守总公司和所在部门的各项纪律,否则,根据规定作出处罚。

③公司向临时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劳保用品。

三、合同解除及善后处理

1、在试用期内,双方皆可解除合同,而无须支付违约金。酬金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2、临时工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解除合同,但需征求临时工本人同意并支付一个月的酬金作为违约金:

①经考核,证明无法适应工作岗位的;

②经医生诊断无法继续工作的。

3、临时工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随时解除合同,而无须支付违约金:

①因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②因违法、犯罪受到制裁的。

4、临时工因公负伤,经鉴定无法在原岗位正常工作或致残、死亡,合同自行终止,公司承担临时工的医疗费用,并一次性发给残疾金或死亡家属抚恤金。

5、临时工在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强迫劳动或遇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酬金时,可随时解除合同。

四、其它

1、合同有效期满后,如一方要求,征得对方同意后可续签,但一方须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提出。

2、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因执行合同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临时工本人保管,一份由所在部门保存。

本办法解释权属_师大后勤发展总公司。

第7篇 东华医院合同制员工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z人民医院合同制员工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编外合同制用工人员(下称合同制员工)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本院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及续聘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员均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编人员聘后管理、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人员招聘

第四条:人员招聘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员应经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没经核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员,人力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工资,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岗位时,应书面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需岗位类别、从事具体工作范围,上岗资格要求、工作职责、人数等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科室编配情况进行核定,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招聘。

第六条:科室如出现空岗,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进行招聘。

第七条: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__县人民医院各岗位上岗资格》进行筛选,通过面试、笔试、考核、体检等,择优录用。

第三章聘后管理

第八条:经择优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

第九条:新录用人员首次签订合同期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如医院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双方或对方不愿续签合同的,合同到期终止,本院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终止等手续。

第十条:合同制用工的进出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到院时间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时间为准,离职医院应办理交接手续,不办理交接手续者,不予移交社会保险等。

第十一条:合同工职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每年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如考核为不合格者,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医院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特种岗位需具备上岗资格, 新毕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参加国家相应资质的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进院满3年仍未取得执业资格,劳动合同自然终至。

第十三条:合同制人员在院工作期间应服从医院安排,认同医院精神、价值观,积极参加医院的各项活动,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薪酬管理和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薪酬的核定按进院时所具备的条件为依据,进院后所取得的学历不作为薪酬核定的依据,但在考核评优时可作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条件。

第十五条:初中考的大专生自学考试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参加高考的大专生本院工龄3年整,在聘期未受过处分者,可享受公积金;全日制本科生进院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享受公积金;在岗期间被聘中层以上干部者自聘日起,聘期内享受公积金。具体薪酬待遇见《医院合同制人员工资标准》,遇国家政策性调资,医院将作相应调整。(国家正式编制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关于社会保险的缴纳及保险的种类

合同制用工的人员医院办理参加保险手续,保险的险种、缴纳保险费的基数及比例按__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执行,医院缴纳部分由医院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医院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合同制人员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考核等次(按人事部门的考核要求)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八条考核规定

1.合同制人员工作满一年后,医院将对其工作及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晋级的依据。考核每年1次,未满1年者不评定等次。

2.考核由所在科室提出评价意见,主要根据平时工作、学习表现、业务能力、培训等方面进行,医院对其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评。

3.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相应岗位的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标准,至少每半年考评一次。

4.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考核。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所在科室可以直接确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优秀标准:

1.热爱专业,有职业使命感和奉献精神。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好,爱伤观念强。

3.立足岗位,勤奋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协作,得到群众好评。

4.虚心好学、刻苦钻研、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基本技能熟练、得到服务对象好评。

5.个人平�计分得分名列前茅。

6.各项业务考试、考核成绩优秀。

7.民意测评名列前茅。

8.全年出勤率不低于95%。

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

1.在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获奖。

2.评为优秀医生、优秀护士者。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4.在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中为主要项目实施人。

5.在展科研工作为主要项目实施人。

6.工作出色,为医院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条下列情况有二项者或二项以上者,评为不合格:

1.年内有违反劳动纪律,发生二次迟到、早退及脱岗、串岗者。

2.不团结协作,同事间争吵、打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3.酒后上班者。

4.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赌博、睡觉者(岗位职责不允许夜班睡觉的岗位)。

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公物或造成重大后果。

6.有服务态度投拆者,经查属实的。

7.医院组织的各种集体考试、考核成绩后三名者。

8.职业道德教育及考试,有一次或一次以上不参加者。

9.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及业务学习参加率低于平均数者。

10.推诿病人索要病人钱物者。

11.因医疗缺陷引发医疗纠纷者。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旷工一次者。

2.事假超过1个月者。

3.违反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常规,以及标准、流程等造成不良后果。

4.违反医院行风规定,工作敷衍、缺乏责任性、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

不良后果者。

5.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侵占公共财产者。

6.违反劳动纪律,年内三次或三次以上迟到、早退或脱岗、串岗者。

7.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

8.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者。

9.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者。

第二十二条考核程序:

个人填写考核登记表,对一年来工作进行总结。科室考核小组在部门主管领导评语及等次意见栏填写考核评语,相应主管职能部门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考核依据,提交医院考核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如在合同期内合同制职工提出解除协议或合同者,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医院,经医院同意的,可解除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协议或合同: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且符合劳动法规定解除合同条件的。

2.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3.受聘者同时与其它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医院工作造成影响者。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5.受聘者因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正常工作,又不能胜任医院安排的其它岗位工作者。

6.因医院岗位变化不再需要或国家政策调事需裁减人员时。

7.经营方式发生变化,需要裁减人员时。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医院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符合劳动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形的应予支付, 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经医院出资培训的,如在受聘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冲突的相关管理办法自行作废。

第二十九条:如有与本办法冲突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主,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单位使用的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如劳务人员、在校实习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操作。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工作时间、请销假制度、劳动纪律和奖惩等规章制度均适用合同制员工。

__县人民医院

第8篇 施工安全管理行为控制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行为控制

1、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颌带。戴安全帽不系下颌带视同违章。

2、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不得低挂高用,操作中应防止摆动碰撞, 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3、参加现场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将证件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备案。

劳务用工管理

1、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作业。

2、每日上班前,施工单位班组负责人,必须召集所辖全体人员,针对当天任务, 结合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和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状况、本队人员技术素质、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思想状态,有针对性地进行班前安全活动提出具体注意事项,跟踪落实,并做好活动记录。

3、强化对外施人员的管理。用工手续必须齐全有效,严禁私招乱雇,杜绝违法用工。

第9篇 某某公司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通用工器具选择、配置、使用、保养和检验的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集团公司《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各工程施工项目部及为公司服务的分包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通用工器具(以下称工器具),是指应用领域广泛且能够方便完成工作的器具,包括手动、电动、气动和起重等类型的工器具。具有特定安全管理要求的工器具具体执行其特殊要求。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负责制定其通用工器具选择、配置、使用、保养和检验的安全管理程序,依据出厂说明书结合实际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相应记录台帐,并对工器具的配置、保养、检验、维修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 物资采购部负责按标准要求采购合格的工器具,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拒收。

第六条 公司质量安全监督站根据通用工器具的安全使用管理程序,对工器具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工器具的选择和配置

第七条 工器具应是具备入网许可资质的供应商提供的正式厂家的合格产品。若需采购非入网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经过相应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 工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并有工器具的合格证,以及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的出厂使用证明书。

第九条 随机工器具视为合格产品,必须专机专用。

第十条 自行设计使用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进行工作危害分析,并经各单位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工器具配置标准,并根据各岗位作业的需要,有效合理配置工器具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四章 工器具的使用

第十二条 工器具使用前的相关安全要求:

1、使用者应学习标准操作程序或使用说明书,观看演示,熟知工器具的性能、特点、使用及保养方法。

2、使用者应根据作业所用工器具及作业场所的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

3、工器具第一次使用和(或)作业场所可能存在危害,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如有要求,须按相关要求办理作业许可证。

4、确认工器具的使用必须符合其原设计目的和设计能力。

5、工器具如有改装,其改装在使用前已经过工作安全分析并经确认合格;

6、工器具的附件是原件或是经过批准的适合本项工作的附件。

7、手持电动、气动、液压工器具、移动梯子等关键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经施工单位工器具管理部门检查,检查合格并做好标识,使用时间在30天以上的,应由施工单位工器具管理部门每月至少检查1次。

8、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工器具。特殊情况下,若必须使用非防爆工器具,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各单位技术、安全和工器具管理部门许可同意。

9、对工器具和作业场所存在疑问时,不应开始作业并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报告。

10、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以及存在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工器具必须符合其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不要私自摆弄、试验或操作未经批准使用的工器具。

第十四条 严禁使用有腐蚀、变形、松动、故障、破损等情况的不合格工器具。

第十五条 一些常用简单工器具,如扳手、改锥、管钳等,可按出厂说明书操作;复杂的工器具,如手持电动、气动、液压工具等,应按编制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第五章 工器具的保管、保养和检验

第十六条 工器具的保管和保养

1、各单位应建立工器具台帐,安排专人对工器具的类型、发放、使用人、数量、性能状况等进行记录。

2、工器具每次使用后应及时对其进行清洁、保养。

3、手持及小型工器具应放在相应的工器具袋或工器具箱中妥善保管,并保持干燥。

第十七条 工器具的检验

1、国家规定需进行安全检验检测的工器具,应按周期送到具有相应资质检验部门定期检验,做好标识,记录备案,受损或报废后,应由工器具保管部门立即贴上相应标签(注明:待处理或报废)并分开放置。

2、所有非双重绝缘电动工器具在初次使用时,均应由合格电工检查、测试,并在每次使用前由使用者进行检查,每次工器具维修后也应进行检查和测试,内容包括:电气连续性、导线完整性、安全罩、开关、合适的转动性(打磨机、锯、钻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各级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相关技术人员、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本办法应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通用工器具选择、配置、使用、保养和检验的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集团公司《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各工程施工项目部及为公司服务的分包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通用工器具(以下称工器具),是指应用领域广泛且能够方便完成工作的器具,包括手动、电动、气动和起重等类型的工器具。具有特定安全管理要求的工器具具体执行其特殊要求。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负责制定其通用工器具选择、配置、使用、保养和检验的安全管理程序,依据出厂说明书结合实际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相应记录台帐,并对工器具的配置、保养、检验、维修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 物资采购部负责按标准要求采购合格的工器具,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拒收。

第六条 公司质量安全监督站根据通用工器具的安全使用管理程序,对工器具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工器具的选择和配置

第七条 工器具应是具备入网许可资质的供应商提供的正式厂家的合格产品。若需采购非入网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经过相应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 工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并有工器具的合格证,以及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的出厂使用证明书。

第九条 随机工器具视为合格产品,必须专机专用。

第十条 自行设计使用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进行工作危害分析,并经各单位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工器具配置标准,并根据各岗位作业的需要,有效合理配置工器具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四章 工器具的使用

第十二条 工器具使用前的相关安全要求:

1、使用者应学习标准操作程序或使用说明书,观看演示,熟知工器具的性能、特点、使用及保养方法。

2、使用者应根据作业所用工器具及作业场所的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

3、工器具第一次使用和(或)作业场所可能存在危害,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如有要求,须按相关要求办理作业许可证。

4、确认工器具的使用必须符合其原设计目的和设计能力。

5、工器具如有改装,其改装在使用前已经过工作安全分析并经确认合格;

6、工器具的附件是原件或是经过批准的适合本项工作的附件。

7、手持电动、气动、液压工器具、移动梯子等关键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经施工单位工器具管理部门检查,检查合格并做好标识,使用时间在30天以上的,应由施工单位工器具管理部门每月至少检查1次。

8、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工器具。特殊情况下,若必须使用非防爆工器具,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各单位技术、安全和工器具管理部门许可同意。

9、对工器具和作业场所存在疑问时,不应开始作业并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报告。

10、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以及存在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工器具必须符合其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不要私自摆弄、试验或操作未经批准使用的工器具。

第十四条 严禁使用有腐蚀、变形、松动、故障、破损等情况的不合格工器具。

第十五条 一些常用简单工器具,如扳手、改锥、管钳等,可按出厂说明书操作;复杂的工器具,如手持电动、气动、液压工具等,应按编制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第五章 工器具的保管、保养和检验

第十六条 工器具的保管和保养

1、各单位应建立工器具台帐,安排专人对工器具的类型、发放、使用人、数量、性能状况等进行记录。

2、工器具每次使用后应及时对其进行清洁、保养。

3、手持及小型工器具应放在相应的工器具袋或工器具箱中妥善保管,并保持干燥。

第十七条 工器具的检验

1、国家规定需进行安全检验检测的工器具,应按周期送到具有相应资质检验部门定期检验,做好标识,记录备案,受损或报废后,应由工器具保管部门立即贴上相应标签(注明:待处理或报废)并分开放置。

2、所有非双重绝缘电动工器具在初次使用时,均应由合格电工检查、测试,并在每次使用前由使用者进行检查,每次工器具维修后也应进行检查和测试,内容包括:电气连续性、导线完整性、安全罩、开关、合适的转动性(打磨机、锯、钻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各级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相关技术人员、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本办法应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电力建设公司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保证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体现以人为本,把保人身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核心,加强对承建项目的临时工在施工中的管理,确保公司“生产施工现场临时用工”(以下简称临时用工)的生命安全,提升临时用工识险、排险、避险及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公司临时用工劳动风险,确保电力建设安全、优质、高效地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临时用工在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中凡聘用15天以内的临时用工均使用本办法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3.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

3.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5]531号)

3.3.《乐山电业局安全工作管理规范》(乐电安监[2001]13号)

4.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

4.1.招用临时用工的条件:年龄在18岁-50岁,身体健康、壮劳力,有一定的应变能力,严禁使用老、弱、病、残和童工。

4.2.各施工队伍不得擅自单独聘用临时用工。

4.3.各施工队伍聘用临时用工必须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4.4.用工负责人必须和临时用工人员签定《临时用工安全合同》,在《临时用工安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4.5.临时用工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未经安全教育、考试的人员均不得上岗。

4.6.用工负责人在开工前进行工作任务、安全注意事项讲解,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会必须做到“四清楚”;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并派专人负责安全监督。

4.7.临时用工一般只用于从事体力劳动的辅助性工作,禁止指派临时用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作业,若确要参加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临时用工带临时用工。

4.8. 临时用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4.9.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佩带《临时用工证》胸牌,不得转借他人。

4.10.临时用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4.11.临时用工在施工中必须正确佩带和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4.12.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服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安排。

4.13.临时用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酒后工作,作业时不得打赤臂、赤脚,严禁穿拖鞋,严禁在电力设备检修现场吸烟,防止火灾发生。

4.14.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4.15. 各施工队伍未按照上述要求使用临时用工,安监部将按严重违章追究相关人员安全责任。

第12篇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1. 严格执行公司及矿上的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2. 工资标准执行矿上的岗位定额工资标准。

3. 车队对劳务用工进行造册信息登记。

4. 车队劳务工的岗位有非防爆车司机、防爆车司机、车辆检修工、安全稽查员、油材料保管员、调度员等。

5. 车无条件向劳务用工提供专业技术知识和安全教育等培训,并及时向全员进行厂务公开。

6. 车队公平、公正地将劳务工分配到合适自己的岗位上,并对其进行日常考核。

7. 对工作业绩突出、对企业贡献较大的劳务工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鼓励劳务工参与企业管理职务的竞争,竞争上岗的享受相应的待遇。

8. 车队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实时向矿上报劳务工需求计划。

9.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并经队委会研究决定将其退回经营办。

10. 因个人原因自愿向队部提出离矿申请,队内开据证明,申请经营办予以办理离矿手续。

11. 每季度召开一次劳务工座谈会,收集各种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矿工会反应。

第13篇 地产公司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地产控股公司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临时人员的使用和管理。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各项目临时用工的使用和管理。

3.定义

3.1临时工是指公司为满足临时性工作需要而招聘之员工,临时工的雇佣是作为一种公司补充用工形式,公司有权依据工作任务的完成解除与被雇佣者的劳动关系。

3.2因这种雇佣关系为临时性质,如无特殊规定规定,不享受公司正式员工待遇。

4.职责

4.1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临时用工政策的指定和指引。

4.2各项目人事部负责临时用工的计划、合同、薪酬等人事管理。

4.3各临时工的使用部门负责临时工的培训、日常管理工作。

5.规范

5.1招聘

5.1.1由于临时工用工形式不稳定,其招聘由用人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用工计划招聘,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入职手续,并对招聘过程实施监控管理。

5.1.2临时工入职统一填写《临时工登记表》,并付上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以供存档。

5.1.3临时工离职时填写《临工离职表》,经部门负责人、人事部同意后方可结算工资离职。

5.1.4 因项目发展需要,对表现优秀的临时工可在定编空缺的情况下,填写《临时工转正式工申请报告单》经项目负责人批准,转为正式工。

5.2薪酬待遇

5.2.1各项目根据工作性质的差异可选择计时工资制或计件工资制作为临时工工资支付形式。

5.2.2计时工资的支付形式采用日工资制。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动力市场价格制定临工日工资标准颁布实施。

5.2.3计件工资制

5.2.3.1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工作性质及范围以体力劳动或手工操作为主的工作可以实行计件工资制。

5.2.3.2同一计件单位价的支付工资数额或计量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原始记录统计表,由财务复核后统一计发。

5.3工伤

5.3.1公司可以由选择地为临时工购买团体意外商业保险,分散工伤事故风险。

5.3.2临时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要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有效医疗证明文件,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的医疗期限为工伤假期,工伤假期间的全薪待遇以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除以21天为基数发放。

5.4考勤

5.3.1日常必须按公司规定实行打卡制度,上下班到指定地点打卡,不得代人打卡或授意他人打卡。临时工考勤卡签卡权归用人部门。

5.3.2不能迟到、早退、旷工,否则参照《员工手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3.3因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事先请假,经用人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假。临时工请假审批权归用人部门。

5.3.4临时工的工牌号码由项目自行编制。

5.5 培训

临工使用部门应适当安排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其基本素质及专业技术水平。

5.6奖罚

临时工的奖罚办法参照《员工手册》之'奖罚制度'执行。

第14篇 东华医院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

z人民医院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合同制用工人员的管理,保护医院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本院合同制职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及续聘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员均须按照本办法执行,在编在册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章招聘办法

第三条: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员应经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核定,没经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核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员。

第四条: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岗位时,应书面向人力资源管理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需岗位上岗资格、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部应根据科室编配情况进行核定,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招聘。

第五条:科室如出现空岗,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管理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核实后进行招聘。

第六条: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__县人民医院各岗位上岗资格》进行筛选,通过面试、笔试、考核、体检等,择优录用。

第二章聘后管理

第七条:经择优录用的人员,医院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书,试岗三个月,经考核后正式录用。

第八条:合同制用工,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如医院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双方或一方不愿续签合同的,合同自然终止。

第九条:合同制用工的进出由人力资源管理部统一管理,到院时间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报到时间为准。离开医院应办理交接手续,不办理交接手续者,不予移交保险等。

第十条:合同制职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每年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如考核为不合格者,医院将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特种岗位需具备上岗资格。新毕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参加国家相应资质的考试,具备相应资格。

第十二条:合同制人员在院工作期间应服从医院安排,认同医院精神、价值观,积极参加医院的各项活动,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章薪酬管理

第十三条:薪酬的核定按进院时所具备的条件为依据,进院后所取得的学历不作为薪酬核定的依据,但在考核评优时可作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条件。

第十四条:薪酬待遇见《医院合同制人员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关于保险的交纳及保险的种类

合同制用工的人员医院代办参加保险,保险的险种、交纳保险的基数及比例按规定执行,医院交纳部分由医院承担,个人交纳部分由医院在其工资中代扣代交。

第五章合同制人员的考核

第十六条考核等次(按人事部门的考核要求),即优秀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考核规定

1、合同制人员工作满一年后,医院将对其工作及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晋级的依据。考核每年1次,未满1年者不评定等次。

2、考核由所在科室提出评价意见,主要根据平时工作、学习表现、业务能力、培训等方面进行,医院对其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评。

3、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相应岗位的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标准,至少每半年考评一次。

4、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考核。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所在科室可以直接确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八条优秀标准:

1、热爱专业,有职业使命感和奉献精神。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好,爱伤观念强。

3、立足岗位,勤奋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协作,得到群众好评。

4、虚心好学、刻苦钻研、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基本技能熟练、得到服务对象好评。

5、个人平衡计分得分名列前茅。

6、各项业务考试、考核成绩优秀。

7、民意测评名列前茅。

8、全年出勤率不低于95%。

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

1、在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获奖。

2、评为优秀医生、优秀护士者。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4、在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中为主要项目实施人。

5、在开展的科研工作中为主要项目实施人。

6、工作出色,为医院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九条下列情况有二项或二项以上者,评为不合格:

1、年内有违反劳动纪律,发生二次迟到、早退及脱岗、串岗者。

2、不团结协作,同事间争吵、打斗造成不良影响者。

3、酒后当班。

4、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赌博、睡觉者(岗位职责不允许睡觉的岗位)。

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公物或造成重大后果者。

6、有服务态度投拆者。

7、医院组织的各种集体考试、考核成绩后三名者。

8、职业道德教育及考试,有一次或一次以上不参加者。

9、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及业务学习参加率低于平均数者。

10、推诿病人索要病人钱物者。

11、因医疗缺陷引发医疗纠纷者。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矿工一次者。

2、事假超过1个月者。

3、违反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常规,以及标准、流程等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者。

4、违反医院行风规定,工作敷衍、缺乏责任性,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者。

5、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走公共财产者。

6、违反劳动纪律,年内三次或三次以上迟到、早退或脱岗、串岗者。

7、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

8、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者。

9、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者。

第二十一条考核程序:

个人填写考核登记表,对一年来工作进行总结。科室考核小组在'部门主管领导评语及等次意见'栏填写考核评语,相应主管职能部门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考核依据,提交医院考核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如在合同期内有一方提出解除合同者,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解除。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

3、受聘者同时与其它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医院工作造成影响者;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5、受聘者因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正常工作,又不能胜任医院安排的其它岗位工作者;

6、因医院岗位变化不再需要或国家政策调整需裁减人员时;

7、经营方式发生变化,需要裁减人员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受聘方可以提出解除协议或合同:

(一)应征入伍者;

(二)经批准出国定居者。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医院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向受聘方提供经济补偿;受聘方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医院提供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经医院出资培训的,如在受聘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承担规定的经济补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二o__年一月份起执行。以前有关的管理规定自行作废。

第二十九条:如有与本办法冲突的本院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主,综合办负责解释。

__县人民医院

第15篇 某某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日前,为进一步促进某党政群团机关、人大与政协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某直机关)行政后勤服务人员(以下简称工勤人员)的使用逐步走向社会化、某场化,有效控制机关工勤人员盲目增长,提高工勤人员素质,安徽某某宣城某对某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制定了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对某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实行聘用管理,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坚持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单列事业编制和工勤岗位空缺的原则;坚持岗位需要、平等自愿、按岗位条件公开择优聘用的原则;坚持按规定办理聘用(续聘、解聘、辞聘)手续的原则。

《办法》规定,某直机关以任何形式新补充工勤人员均实行聘用管理办法。某直机关现在编在岗工勤人员的管理方式暂不变(机关现在编在岗的横向流动,可办理调动手续)。某直其它事业单位或某地某区流向某直机关,也实行聘用管理办法。补充工勤人员,须在本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单列事业编制和工勤岗位空缺时进行。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机关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

《办法》确定聘用程序是:

1、用人单位向某编委专题报告,说明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使用、工勤岗位空缺情况和拟聘岗位的人员条件及要求等。

2、某编办初审,某编委研究,下达准予聘用岗位指标的通知。人员采取聘用方法,不办理人事调动和入编手续。

3、用人单位负责招聘所需工勤人员。招聘时应把好政治表现关、技能测试关、体质检查关。用人单位也可会同或委托某人事考试中心组织考试、考核,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人选。

4、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首次签订须实行试用期,聘用期在1-2年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聘用期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需经某人才交流中心鉴证。用人单位或受聘人员申请委托某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5、受聘人员须向用人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6、用人单位到某编办办理编制与岗位使用备案手续。

7、聘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规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关系随之解除。如需续聘的,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的主要待遇有:

1、用人单位持聘用岗位指标通知单和聘用合同到某财政局办理受聘人员经费核拨手续。

2、受聘人员月工资按照某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当地职工人均工资标准按月均核定,合同有效期内不变。经费来源按原供给渠道,由某财政局列入单位综合预算管理。

3、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按期交纳社会保险金。

《办法》还要求,用人单位对受聘人员每年进行半年和年末全年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根据工作需要与考核结果,可以签定续聘合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续聘。

用工管理办法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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