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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服管理办法4篇

发布时间:2023-02-23 09:24:07 查看人数:65

司服管理办法

第1篇 某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服务质量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客户利益,维护公司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对公司各岗位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规范服务质量标准、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纠正和查处在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教育引导员工增强服务意识,倡导业主和客户对物业服务工作的品质监督,不断提高客户满意率。

第三条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各部门逐级负责制,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坚持责任明确、严格考核;坚持查、帮相结合。

第四条 建立服务质量内部管理和客户监督相结合的服务质量监督机制,以部门自查为主,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与每月员工考核工资挂钩。

第六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工作保障。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七条 公司成立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成员由总经理室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质检工作组,成员由部门经理、管理处主任组成,质检工作组设置在公司行政部。

第八条 各部门应明确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服务质量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要具备较强政策水平,熟悉业务技能、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参与制定、修改和完善服务质量标准、规定及管理办法

(三)对各部门服务质量管理情况、管理目标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员工考核工资评定、服务质量优秀部门及服务明星评选、部门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中有关服务质量指标完成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

(五)负责组织公司各级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六)对各部门员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整改纠正,并向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提出处罚建议。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公司每月检查一次,各部门每周至少普遍检查一次,重点岗位或突出问题应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第十二条 检查中要认真做好各种记录,各部门自查情况每季度向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报送质检报告,质检工作组每季度向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汇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强化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作用,公司每季度将对开展服务质量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考核评比

第十四条 公司每季度将各部门开展服务质量建设情况进行汇总评比,并结合《服务质量优秀部门、服务明星评选实施办法》对优胜单位和服务明星实施奖励。

第十五条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每月纳入《考核工资管理办法》考核评定,各部门在对员工实行考核工资等级评定时要与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情况相结合。质检工作组可依据检查情况对部门员工工资考评等级作出变更决定。

第十六条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与年终考核评选先进部门(个人)挂钩,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敢于纠正、制止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工作扎实主动,讲究实效,讲究处理方式,密切搞好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第十九条 努力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条 被检查的部门和人员,不得以无故理由拒绝质量监督工作组检查和阻碍检查。

第七章 附 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2篇 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

三一文库

()/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建立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体系,提升人身保险公司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实施服务评价,建立“评价、查找、整改、提高”的良性循环机制,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质量。

第三条 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全面评价。服务评价应当覆盖人身保险售前、售中、售后各个环节中与客户的所有接触点。

(二) 客户导向。服务评价应当以客户感受为中心,对人身保险公司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

(三) 持续改进。服务评价应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引导人身保险公司不断改善服务水平。

(四) 客观透明。服务评价应当考虑不同人身保险公司因发展阶段、经营模式和服务地域导致的客观差异,评价过程公正、规范、科学,评价结果真实、客观、透明。

第四条 服务评价工作由服务评价委员会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服务评价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服务评价委员会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管理和指导,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为服务评价委员会直接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服务评价委员会下设人身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icsi)专家委员会,负责满意度指数测评机制的制定、评估和修订。

第二章评价体系

第六条 开业满三个会计年度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总公司,以及上述公司所辖的开业满三个会计年度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应当参与服务评价。

第七条 服务评价应当从影响服务质量的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咨询回访、投诉等环节,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进行全面评估。

第八条 除特别说明外,服务评价应当覆盖人身保险公司所有个人业务的销售和服务渠道,包括经公司授权委托提供销售或其他服务的第三方渠道。

第3篇 某物业管理公司服装管理办法

z物业管理公司服装管理办法

总则

本服装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含劳务人员)。

服装――是指由公司统一购买,发放给员工上岗穿着的各类服装(含:制服、识别服、工作服)。

公司服装,实行“规定期限、无偿使用,遗失赔偿”的原则。

服装制作、发放

服装制作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按照工种、岗位,以体现公司形象和岗位实际的需要,设计不同款式,委托制作。

服装款式分:管理类岗位(含保安主管、客服人员、接待人员、非居工程主管)、保安岗位、维修岗位、保洁岗位、绿化岗位。

服装制作以“货比三家”的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尽量降低制作费用。服装制作实行“套号试穿”,员工应准确上报各项所需尺寸,由本人签字确认。如因误报尺寸造成服装不能穿着,由员工本人负责。除量身定做外,应储备各工种各种尺寸、规格的库存,暂定最高库存各10套、最低库存各5套,以备新进员工服装的及时配发。

服装发放周期:管理类岗位(含保安主管、客服人员、接待人员、非居工程主管)36个月,其他岗位24个月。

发放标准:

管理类岗位(含保安主管、客服人员、接待人员、非居工程主管):西服1套、长袖衬衣2件、短袖衬衣2件;

保安:春秋制服一套、长袖衬衣2件、短袖衬衣2件、夏裤1条,冬季防寒服1件;

维修工:春秋工作服2套,长袖工作服2套、短袖工作服2套;

保洁工:春秋工作服2套,长袖工作服2套、短袖工作服2套;

绿化工:春秋工作服2套,长袖工作服2套、短袖工作服2套;

非居工程主管另增发春秋工作服一套,居住类工程主管发放标准同维修工。

根据服装发放周期,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服装的发放、回收、旧服装报废及离职赔偿费用计算。综合办公室建立员工服装档案台帐,详细记载员工领用服装日期、名称、数量、原值。

新进员工,根据人力资源部开具的《报到单》,在试用期间,由主管部门/管理处考核,如考核合格,主管部门/管理处出具《员工试用期考核表》交人力资源部办理上岗手续;同时主管部门/管理处开具《服装领用单》,经人力资源部确认,综合办公室凭单发放。如遇新服装库存不足时,可发放旧服装,但应在《服装领用单》上注明“旧服装”字样,在15个工作日内调换新服装。新进员工服装,按季节不同分批发放。

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新进员工,发放春秋服装,待季节转换时补发夏季服装。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新进员工,发放夏季服装,待季节转换时补发春秋服装(保安人员不受此限制)。员工领用服装,均应填写《服装领用单》,由主管部门/管理处领导确认,本人签字。《服装领用单》存档备查。

服装使用、保管

公司发放的所有服装,为职业装,只供员工上岗穿着。保安服装不得在服务区域以外的场所穿着。

所有岗位员工均应按所在岗位,规范着装。违反着装规定的,按照《员工手册》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服装应保持干净、整洁、平整,保证上岗穿着时不皱褶、不破损、不污秽。

服装由员工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由本人提出书面申领,并支付服装制作费用后补发。特别规定服装管理实行“规定期限、无偿使用,遗失赔偿”的原则,使用期限内无偿使用,离职按使用期限折价计提、员工自负的办法(正常退休的员工除外)。

管理类岗位(含保安主管、客服人员、接待人员、非居工程主管)员工如因本人原因,在服装使用周期内离开公司,服装归其本人所有,按原值扣除10%残值后的价值,扣除已使用月份分摊计提,由综合办公室核定剩余部分的服装费用,员工本人应履行支付手续并经综合办公室在《员工离职确认表》上确认后,人力资源部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计算公式为:月计提费用=【原值-(原值×10%)】÷36“四保”岗位员工不论何种情况离开公司的,向综合办公室归还全部服装,综合办公室在《员工离职确认表》上确认后,人力资源部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如有遗失,按以下标准赔偿:短袖衬衣:10元/件长袖衬衣:15元/件春秋制服上装:25元/件春秋制服长裤:20元/条夏裤:15元/条冬季防寒服:50元/件“四保”人员服装到期换发,应回收全部旧服装,如有遗失,按第二十二条规定赔偿。

因违章、违纪被公司按照规定辞退的员工,须在归还全部服装或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办法履行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发生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离职,如遇特殊情况,以签报形式流转审核。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4篇 物业公司服装管理办法规定告知

《物业公司服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告知

1、管理类岗位(含保安主管、客服人员、接待人员、非居工程主管)员工如因本人原因,在服装使用周期内离开公司,服装归其本人所有,按原值扣除10%残值后的价值,按使用月份分摊计提,由综合办公室核定剩余部分的服装费用,员工本人履行支付手续并经综合办公室在《员工离职确认表》上确认后,人力资源部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计算公式为:月计提费用=【原值-(原值×10%)】÷36

2、 “四保”岗位员工不论何种情况离开公司的,向综合办公室归还全部服装,综合办公室在《员工离职确认表》上确认后,人力资源部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如有遗失,按以下标准赔偿: 短袖衬衣:10元/件 长袖衬衣:15元/件 春秋制服上装:25元/件 春秋制服长裤:20元/条 夏裤:15元/条 冬季防寒服:50元/件

3、“四保”人员服装到期换发,应回收全部旧服装,如有遗失,按第二十二条规定赔偿。

4、因违章、违纪被公司按照规定辞退的员工,须在归还全部服装、或按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办法履行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发生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离职,如遇特殊情况,以签报形式流转审核。 本人熟读以上《服装管理办法》的内容,并承诺遵守以上规定。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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