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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领航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绿航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实现合同管理制度化,防范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加强合同签订前的管理,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各类合同、协议,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和服务合同等一切合同管理;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为主要负责人承办合同签订相关事宜,合同的签订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公司所有合同均由综合部入档管理,承办部门应该及时将合同正本入档;
四、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为防范合同法律、涉税等风险,所有经济合同在签字盖章前需按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相关部门会审流程。
五、管理职责
1、合同承办部门责任: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所有条款承担直接责任。负责合同调研、谈判,形成合同谈判会议纪要,草案起草;确定合同会审部门;组织合同会审、审批;组织我方履行义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对方履行情况,承办合同档案入档管理等工作;
2、合同会审部门职责:合同会审部门对合同相关条款承担管理责任。负责对合同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政策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各部门第一负责人是合同会审的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因故不能会审的,要授权本部门专人负责会审,部门第一负责人及其授权人要对合同会审意见负责;
3、合同档案管理职责:综合部档案员要做好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主动与各承办合同的部门对接,及时将相关资料收集入档;
六、法律咨询合同承办部门应将草拟的合同样本,通过电子邮件传递给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审查(em计算机技术l:,审查后的电子会签合同文本应分别)回传合同承办人和集团公司特设的邮箱(em计算机技术l:,以便在合同盖)章时备查,如合同承办部门草拟的合同样本,由专人送达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审查,合同承办部门应将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文体复印件送交集团公司综合部;⑴承办单位填制《合同会审单》,附合同草案,传会审部门进行合同审查。涉及多专业、多部门的重大合同,合同承办部门要组织专题会议,对合同进行会审;会审部门会审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并要求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⑵如合同无需会审,承办单位在《合同会审单》签署意见;
七、凡在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经相关部门会审后,合同经办人将合同正副本及相关资料提交法人或总经理签署意见。合同经法人或总经理签署意见后印章管理部门方可盖章;
八、合同订立后,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将合同正本送达综合部入档管理,合同副本分送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查;
九、除公司总经理同意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十、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并将变更或解除的合同文本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解除;
十一、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或总经理,不得自行决定;
十二、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
十三、合同纠纷协商不成,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综合部50负责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资料,并协助律师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
十四、凡订立、变更、解除的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
十五、合同专用章由集团公司行政部负责管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借用或以其它印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印章保管人对违反印章管理规定造成的后果负责;
十六、档案员对生效的合同要进行分类、整理、立卷、统一装订归档,如需调阅,根据需要按档案调阅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查阅;
十七、公司对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
1、不按本制度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2、合同承办部门及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不尽职尽责的;
3、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合同后,不按时将合同正、副本送归集团公司档案员和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的;
4、合同承办部门、合同经办人或档案管理员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及附件的;
5、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6、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7、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8、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9、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十八、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补充和修改。
后附:合同会审单 合 同 会 审 单 年 月 日 合同送审编号: 合同名称 供货(提供劳 务)单位名称 合同经办单位 (部门)名称 合同金额 合同要点及定 价依据 合同 经办人 要求会审部门 及内容要点 合同无需会审 意见签署
第2篇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附表)
附件1: 油品调运分公司合同报审表
送审部门:送审时间: 年月日
合同名称:合同编号:
签约单位甲方:承办人: 职务:电话:
乙方:承办人: 职务:电话:
标的额:签订地点:
合同审批权限:□ 集团公司□ 工贸公司履行期限:
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住所地:注册资本额:
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年检情况 □ 合格□ 不合格专业资质:
合同担保人(如有):担保方式:担保期限:
担保资格 □ 有□ 无担保范围及其他问题:
附件名称:
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若有):
其他说明情况(可另附页):
送审部门负责人意见(盖部门公章): 年月日送审部门分管领导意见:年月 日
有关专业部门意见(盖部门公章): 年月日合同主管部门意见(盖部门公章): 年月日
总法律顾问意见: 年月日经理意见: 年月日
注:1.合同草案应与本表一同上报。
2.属于集团公司、工贸公司审核的合同还需连同附件二(1、2、3)一同上报。
附件二:(1)对外合同(协议)送审表
送审部门:送审时间:年 月 日
合同名称:
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送审部门负责人意见(盖部门公章):
送审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需提供的资料
合同 一般合同立项审批材料
谈判记录(会议纪要)
合同初稿
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调查表
其他
合同 经招标招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
合同初稿
其他
招标合同 应招标而未经招标办同意不招标的情况说明,并有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和集团公司分管招标工作的领导批示
谈判记录
项目立项说明
合同初稿
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调查表
其他
备注
注意:送审部门必须按合同送审表填写,并提供所需材料。否则合同审查部门有权拒绝接收合同,直至达到本表要求。
附件二:(2)对外合同/协议审查审批表
合同/协议名称编号
签约单位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标 的 额签订地点:
履行期限:
承办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专业 部门意见
合同主管 部门意见合同主审 人员意见负责人意见
合同复审 人员意见
总法律顾问意见
经理意见
注:1.由合同主管部门认定“有关专业管理部门”。2.签订对外合同必须填写此表并留存合同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填写不下时可附页。3.合同承办单位或部门应依据审查审批表自上而下顺序呈送各级领导、部门签署意见,越级签署的审查审批表视为无效。
4.各级领导、部门负责人须在审查审批表中应填写明确意见并署名,只签署姓名的视为无效意见。
附件二(3):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调查表
合同相对方名称
住所注册资本额
经营范围
专业资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合同相对方承办人 姓名职务
电话传真
合同担保人(如有)担保期限
担保方式有无担保资格
担保范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担保问题
附件名称(包括合同相对方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银行保函、尽职调查报告等)
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 (若有)
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对合同相对方资质的意见
备注
承办单位/部门(盖章) 合同编号:
负责人(签字):承办人(签字):
第3篇 股份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__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20__年11月20日北京__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书》、《岗位聘任协议书》,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签订专项协议书。《岗位聘任协议书》和各专项协议书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与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内容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其他。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上级任命、聘任或公司选举产生报上级审批的公司法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与上级机关签订劳动合同。
(二)公司其他员工与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凡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应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或专项协议书。
(四)下列情形的员工分别签订专项协议书:
l、经批准全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签订《培训协议书》;
2、享受医疗期待遇病休人员签订《医疗期协议书》;
3、哺乳期的女工签订《计划生育息工协议书》;
第六条《劳动合同书》经公司和员工双方签订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公司根据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劳动合同中注明终止日期的,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中不注明终止日期,但约定其它终止条件的,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完成单项工作或临时工作的员工,可签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新毕业的研究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执行试用期(见习期),其他新员工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试用期和见习期计算在合同期限内。
第十条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第十一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应内容。
劳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作相应变更。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前三十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员工,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员工应在一周内书面答复。如果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续订。续订劳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四条因工伤、职业病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原则上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处于孕、产、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时,合同期限可顺延到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结束时。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给员工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收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的其它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三天,或年旷工累计7天以上(含)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给员工经济补偿: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公司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人民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公司标准,确需裁减人员时。
第十八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照第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以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员工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四)员工在义务服兵役期间;
(五)复转、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六)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公司协商一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随时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公司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三)公司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员工合法权益;
(四)经国家劳动部门确认,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
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公司暂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1)在涉及公司保密的岗位上工作或调离上述岗位尚不满解密期的;
(2)公司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重点科研开发及经营、生产项目尚未完成的;
(3)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或其他问题正在受审查的。
第二十一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基层单位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附上必要的说明材料,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报主管人力资源的公司领导审批,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员工本人书面申请,经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人力资源部批准,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六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公司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的工资制度和'向重要岗位倾斜,向骨干员工倾斜'的工资政策。
第二十三条员工在试用期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薪酬,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确定岗位、核定薪酬。
第二十四条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国家及公司规定享有婚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度休假等相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员工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可按国家及公司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七章劳动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员工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享有各项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员工因工负伤或患有职业病,以及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假期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按国家和《劳动法》有关规定计算医疗期。
第二十九条病假工资、医疗待遇和医疗期疾病救济费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因病或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抚恤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医疗期内,员工不得另谋职业,不得自己或帮助亲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公司终止其医疗期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员工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的待遇,按劳动部《公司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员工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六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离退休、退职或退养规定
(一)员工离退休、退职年龄以及离退休、退职后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国有公司富余员工安置规定》,员工距离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公司同意,可以退出岗位休养,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退养待遇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八章违约责任、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员工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员工损失:
(一)公司拖延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公司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员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公司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五条上条所称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员工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员工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员工,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金;
(二)造成员工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按国家规定补足员工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员工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员工或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其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六条公司由于本办法第十七条之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全额支付员工当月岗位工资,并根据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员工一个月岗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疾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岗位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可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最高至百分之百)。
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公司一次性发给。
第三十七条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公司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未签订协议的按原费用逐年递减的原则偿付;
(三)因违反劳动合同而给公司造成的研发、生产、经营和其他工作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计算的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八条上条第三款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如果直接经济损失不易计算,赔偿金额为员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未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的三倍或四倍;对由公司出资培训,期限超过一个月或培训费超过一万元的员工,按培训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二)如果直接经济损失可以计算,以本款计算值作为赔偿金。
(三)对合同期限超过五年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计算赔偿损失时,合同期限可视为五年(即六十个月)。
第三十九条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用。
第四十条外单位招用我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员工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责任的份额不低于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本公司有权向其索赔下列损失:
(一)对本公司研发、生产、经营和其他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本公司造
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劳动争议
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有关规定和公司《劳动争议调解规则》办理。
第四十二条由工会代表、员工代表、行政部门代表共同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第四十三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三十日内,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上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仲裁申请。
第四十四条因除名、辞退、开除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自公司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设立劳动合同管理岗,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各种合同台帐,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及终止等具体手续,并负责检查岗位聘任协议执行情况,协助处理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4篇 建筑劳务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应当共同遵守,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的主管部门,实行公司和各二级单位两级管理。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编写印制劳动合同文本,建立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名册;
二、负责组织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三、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鉴证、变更、终止与解除,将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四、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工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在公司的执行情况和本企业劳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建立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并合法实施调解。
第七条 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工作,并建立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名册;
二、负责处理本单位劳动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突出矛盾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汇报;
三、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的报表、台帐统计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及工作程序
第八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与劳动报酬;
五、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劳动报酬;
八、社会保险与福利;
九、劳动纪律;
十、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十一、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公司规定和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一年、三年、五年和十年四种。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以下原则协商确定:
一、连续工龄未满一年的,可订立一年期或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二、新招收的全日制大学本科生订立五年期或十年期的劳动合同;
三、首签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可订立五年期或十年期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本企业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一)、(二)款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一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的试用期为六个月。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按以下程序订立:
一、双方依据合同文本进行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二、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签订后,加盖本公司劳动合同专用章,并送地方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按规定缴纳鉴证费;
四、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一份进人事档案,乙方一份由个人保存。
第十六条 新招用人员凭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具的调令到所在单位报到后,由所在单位在三十日之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在下列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一、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章 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按照岗位责任组织生产,检查考核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制度,确定对乙方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工资兑现。当乙方出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时,甲方有权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根据生产(工作)或劳动组织机构调整的需要,以及乙方技术业务水平、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等可以变更乙方生产(工作)岗位;
四、当与乙方发生争议时,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起申诉。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按照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规定,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对乙方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支持和保障乙方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三、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有关条款,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并提供保险福利待遇;
四、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劳动者的权利:
一、享有参加业务(技术)学习(培训)、参加工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评选和被评选为先进员工(生产者)等权利;
二、按照规定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三、享有休息、休假与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五、当与甲方发生劳动争议时,乙方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的义务:
一、服从甲方的生产组织管理和工作(岗位)调整,尽职尽责、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和甲方商业秘密,爱护甲方财物;
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提高出勤率和工时利用率;
四、认真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工艺规程、设备维护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讲究职业道德;
五、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参加必要的社会活动;从事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必须接受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续订、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包括:
(一)年龄不满十六周岁者;
(二)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通过招聘(录)考试考核者;
(三)身体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四)试用期内完不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者;
(五)正处在管制执行期、假释期或缓刑期内者。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的,具体包括:
(一)违反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二)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三十天的;
(三)在病、事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在外从事其它有收入活动造成伤残的;
(四)违章违纪酿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指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盗窃、诈骗本企业财物或职务侵占,有两次情节轻微行为或一次严重行为的;
(七)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打牌、赌博的;
(八)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用工作电脑玩游戏、上网聊天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行为经教育无效的。
三、劳动者在经营活动中损害企业利益的,具体包括:
(一)严重失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违反企业有关规章制度,致使企业经济利益受到较大损失的;
(二)采取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手段,损害企业利益的;
(三)利用职务、岗位之便,索取或收受业务往来单位的财物,损害企业利益或有损企业形象的;
(四)泄露或出卖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包括:
(一)被人民法院判刑的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二)被送劳动教养的;
(三)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四)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公司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公司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育期内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与该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或劳动合同期未满的;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约定的。
第三十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经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然后以书面形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三、经批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企业发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达到退休条件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续订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依据《劳动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员工在合同期内的政治思想、技能水平、完成生产(工作)任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填写《续订、终止劳动合同考核表》,经用人单位研究后,确定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
二、单位经过考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员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征求意见通知书》。如员工同意续订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员工接通知后七日内未做出答复的,则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手续。
三、单位经过考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研究决定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经审批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关系终止。
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统一使用人力资源部编写印制的《劳动合同书》文本。
第5篇 职业健康安全合同、年度责任状签定管理办法
一、公司与项目经理部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责任合同的签定:
签定时间:项目班组进场后,开工前;
签定责任人:公司主管职业健康安全的领导
项目部项目经理
合同有效期:项目部组成并签定本合同后至工程竣工且项目
经理部解散
二、公司与项目年度责任状的签定:
签定时间:每年一月十日前;
签定责任人:公司主管职业健康安全的领导
项目部项目经理
合同有效期:当年一月十日至下一年一月十日
三、项目责任分解书的签定:
签定时间:开工前;
签定责任人:项目部项目经理
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
合同有效期:施工期
四、项目部与班组职业健康安全经济责任合同的签定:
签定时间:劳务班组进场前;
签定责任人:项目部项目经理
劳务班组负责人
合同有效期:班组人员进场到班组人员全部退场。
五、班组职业健康安全合同签订后,项目安全员应建立班组职业健康安全合同台帐。
第6篇 合同管理办法格式怎样的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根据 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管理办法。
1.2 本合同管理办法适用于__ __ __ 局__ __ __ 港__ __ __ 港区滨江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工程项目分包、设备物资采购,各部门在处理相关事宜时,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2、 分包合同划分
分包工程按技术复杂程序和规模不同,分为一般性分包项目和重大工程分包项目。
3、 合同评审方式
一般分包合同评审可采取传阅或会审方式;重大分包工程合同应采取会审方式,并作好会审记录。
4、 分包合同评审内容
对分包人资质、资信、技术、设备、材料、主要人员组织、相关工程经济、财务能力方面进行评审,是否满足工程条件。同时对合同涉及到项目部的工作内容、条件,项目部是否满足,给予评审。
5、 分包合同评审程序
5.1 根据现场需要确定分包项目。
5.2 提交分包报告并获得项目部批准。
5.3 对有资格的分包商邀请或公开招、议标。
5.4 合同部根据程序文件制度评审内容和表格。
5.5 组织召开标书评审会议。
5.6 合同部作评审记录。
5.7 归纳、提交评审报告。力量
5.8 项目部领导成员讨论审批。
5.9 确定分包单位。
5.1 0合同谈判。
5.1 1合同会审。
5.1 2合同签署。
5.1 3合同履行。
5.1 4合同文件归档。
6、 合同评审部门及人员组成
6.1 一般分包工程合同由合同部组织评审,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评审。
6.2 重大分包工程合同由项目部组织评审,由项目部有关领导成员参加和主要职能部门参加评审。
7、 合同变更
7.1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实施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或其它原因造成合同履约困难,需要进行合同变更、修改、补充时,合同实施人员应及时作好书面记录并提交合同部,合同部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项目部主管领导。
7.2 合同变更应由项目总工组织工程部和合同涉及部门,对变更部分按合同评审程序进行评审,评审记录由合同部记录,项目部资料室存档,合同部存复印件。
7.3 评审变更成立,工程部对变更工程数量进行签认(两名以上人员)并对所签认工程量负责,此变更作为工程量结算依据之一。
7.4 合同部对变更引起的费用或工期可能延长进行测算,与分包商进行洽谈并及时将洽谈情况向项目部主管领导汇报解决。
8、 合同登记与修定记录
合同部登记建立台帐和合同修定记录,合同实施过程中,各实施部门负责人在合同执行时填写好记录,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9、 分包合同结算与支付
9.1 合同结算依据。合同协议书(包括合同变更及补充协议)、工程部所签认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变更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经办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字)、各职能部门出具的应扣款清单等。
9.2 合同结算程序。
9.2.1 分部签认工程量清单,工程部复核。
9.2.2 各职能部门(设备部、质检部、物资部、财务部、试验室、安监部、办公室)就分包单位的经济往来在两天内进行统计并签认。
9.2.3 合同部办理结算。
9.2.4 项目部经理审批。
10、 附则
本合同管理办法由__ __ __ 局__ __ __ 港__ __ __ 港区滨江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合同部负责解释。
第7篇 附属医院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附属医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的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医院正当权益、保护医院利益和规避合同风险,促进医院对外经济、技术、医疗、科学研究等合作活动的开展,规范合作行为,确保合同履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zz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医院各职能部门、临床科室与外单位以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名义签订的经济、技术、医疗、科学研究等合作的所有合同。
第三条 医院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监督和合同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职能部门合同管理的分工
第四条 医院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部门对合同实行归口管理,即授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管理。
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的合同业务为:
一、人事处负责医院人事合同、劳动合同的管理;
二、设备科负责设备及医用耗品的采购及维护等合同的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金融业务往来合同的管理;
四、后勤处负责基建、修缮、房屋租赁、物资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五、药学部负责药品、试剂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六、科教处负责各类专业培训、合作办学、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合同的管理;
七、院长办公室负责对外合作项目合同的管理及全院合同的协调工作。
其它未列明的合同原则上按管理职能归属相关科室管理。
第三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的管理
第五条 医院所有对外合同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zz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遵照医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签订,确保医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对所管理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查合同他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具体包括:
(一)营业执照。重点审查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等;
(二)从事合同项目的资质证明等;
(三)合同他方的法人代表身份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四)必要时要求合同他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二、负责起草或审核合同草案,组织相关人员与合同他方进行合同谈判,重大合作项目(指合同金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或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合作项目)须按医院要求组成项目小组,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
三、负责对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进行审查。一般包括合同他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注册地址或住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四、负责或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五、负责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
第七条 合同初稿由职能部门起草后,经各相关部门会签、定稿,主管部门必要时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定稿后的合同,由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报院长审批并组织签订,重大合作项目(指合同金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或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合作项目)须经院长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各类合同的补充及变更照此程序办理。
第八条 非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未经医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医院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代表医院签订任何合同。
第九条 对外合同一经签订,主管部门负责跟踪落实合同的执行情况,并监督合同他方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异常情况,确保合同条款的履行。重大合作项目须每年检查合同落实情况并将书面总结呈交分管院领导。
第四章印章、合同档案和合同备案的管理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在订立、变更、解除合同时,必须按规定使用“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印章。若有需要,可申请合作“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印章。
第十一条 “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印章以及法人代表章由院长办公室妥善保管、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符合规定审批程序的合同,方可加盖“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 ,履行登记手续,连同审批、会签、《授权书》等资料一并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份数视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签订完毕,正本合同由主管部门保管,如涉及款项结算事项的,其中必须有一份标注“财务”专用字样的合同作为款项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职能科室按照合同的分工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相关资料的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合同档案整理立卷后,凡保管期在16年以上(含16年)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合同档案,移交院办综合档案科保存。
第十五条 部门保管的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
一、执行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合同,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期满后10年;
二、执行期在10年以下5年以上(含5年)的合同,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期满后5年;
三、执行期在5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合同,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期满后3年;
四、执行期在1年以下的合同,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期满后2年。
第五章 合同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医院成立由院办、监察、财务和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合同监督、检查工作小组。院办负责牵头与组织协调,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对医院各部门所管理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科室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报批、审核、备案,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负责签订合同的人员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科室或个人在合同签订或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要财物或收受贿赂,医院视情节严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合作协议、合同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相抵触,一律以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8篇 h物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z物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重要的作用,公司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区域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第五条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第六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七条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规范和法律认可的统一合同文本。
第八条 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九条 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总经理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一条 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并由法人代表直接签订或授权总经理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原则上由综合办公室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经各级主管审查并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四条 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区域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十八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十九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第二十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三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纠纷应由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二十六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未作规定的,以国家相关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分管部门的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二十七条 在处理纠纷时,分管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统一意见,统一行动。
第二十八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 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三十二条 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三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合同管理具体是:
由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阅相关合同,合同借阅须
经总经理批准,并保证合同内容不外泄。
第三十七条 公司所有合同均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第三十八条 综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
第三十九条 其他
1.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9篇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章 管辖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管辖合同为: 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公司经济合同统一归口财务部管理,合同经办人为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财务部合同管理职责范围:
1. 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办法;
2. 核查本公司范围订立合同和履约情况,并对总经理负责;
3. 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4. 做好合同归档,合同章管理工作;
5. 负责贴制合同印花税;
6. 对经济合同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 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
1. 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资产,经营状况。
2. 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1) 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2) 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 双方具有履约能力;
(4) 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 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6) 草案交上级主管。
3. 凡须有关部门和机关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时上报批准或备案。
4. 督促合同履行进展,切实执行。
5. 向上级通报履约问题。
6. 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五章 管理程序及权限
第六条 凡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由合同经办人起草、经财务部经理复核,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并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成立。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才有权签署合同,财务部经理凭法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上指定人的签字加盖合同章。必要时可请律师审核,工商部门鉴证。
第七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八条 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业务负责人。
第九条 合同经办人协同业务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对合同变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和函电作出处理,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条 合同履约过程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业务负责人,不得自行决定免罚。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协助商不成,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合同经办人负责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资料,并通知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六章 合同章和合同文本保管
第十三条 凡订立,变更,解除的经济合同,应当使用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正本由财务部和合同经办部门各留存一份。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均随合同正本保存,合同执行完毕后,由经办人协助部门经理完成《合同执行情况报告》,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核,出现非常情况须总经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对生效的合同,建立档案,及进分类,整理,立卷,统一装订归档。如需调阅,根据权限调用。
第七章 考核与奖罚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岗位的目标计划指标和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管理情况,对合同管理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公司对以下情况依据情节轻重决定处罚:
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2. 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尽责尽力的;
3. 合同经办人,主管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附件的;
4. 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5. 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附表:签订经济合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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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签订经济合同审批表
日期:年月日
合同号
合同执行部门
合同经办人
签订合同理由:
乙方资料
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办人:
主营范围:业绩:
信誉情况:□一般,□较好, □好, □不清楚, □较差,
信誉情况来源:
以往合作情况:
注册地址:
公司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法人代表电话: 手机:电子邮箱:
经办人电话: 手机:电子邮箱:
注意事项:
合同执行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
财务部经理意见:
签名:
主管领导意见:
签名:
总经理意见
签名:
授权先生/女士签订本合同。
授权人:董事长 (签名生效)
说明:合同签署权为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其他人签署无效,财务部不得加盖合同章。
撰稿:白水泉 qq:16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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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车队合同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遵循合同管理原则,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行率,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分公司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机制,以诚信受约,公平交易的商业道德为前提,积极规范合同行为,加强合同监管,深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更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合同意识,特制定分公司汽车队合同管理办法。
一、合同管理组织
1、由分公司主管部门,分公司的主管领导张柯履行领导职责,随时监督和指导合同的管理工作。
2、合同管理小组:
组长:副经理张柯
副组长:车队队长曾伟、车队副队长刘静
组员:王开全、刘静、盘登素、王建
(一)、合同签订程序和审批制度
1、合同签订程序中下列主要程序不能省:
(1)、双方当事人要约承诺的程序,要约中确定具体内容,承诺了就要受意思约束。
(2)、调查核实对方签约的资格,抵御风险能力。
(3)、起草合同。起草合同原则上由分公司车队队长执笔。
(4)、双方当事人议定草签。5万元以下可由副经理定稿,5万元以上必须交经理定稿。
(5)、交主管领导审批。
(6)、交合同管理员编号盖章。
(7)、当事人负责将合作的对方法人代表或代表人印章、单位印章盖齐。
(8)、交回合同管理员分送财务或有关部门。
2、合同签订程序完毕后,必须坚持由公司分管领导审签的制度,否则,合同管理员不能编号盖章。
(二)、合同专用章和合同文本,使用保管制度。
1、合同专用章和合同文本,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随意搁放,合同专用章还必须在存档柜中入盒,采取双锁保管。
2、合同文本原则上不能盖空白,由经办人带走。特殊情况如合作的当事人较远,签约时间紧迫时,必须征得分公司领导同意,并进行登记,方可盖章于空白合同文本。
3、合同文本根据业务对象需要,给予数量,为防止丢失,原则上每一个合同不能超过5页。
4、合同一经编号后,如有作废必须交回备查,够则不能重复请领。
5、货代服务订单,除照本制度的1、2、4条管理外,使用过的订单存根页,必须在用完一本时,及时交回,及时交回分公司办公室存档。
(三)、合同的变更解除处理制度
1、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意见,并请示分公司主管领导后,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充合同或协议,仍须主管领导审批签字。不允许双方协商私自变更或补充。
2、所有合同的变更或补充,涉及价目和金额标的时,必须经分公司班子研究决定,按分公司班子研究的意见性意见,当事人双方才能协商,协商一致后形成文字材料审批履行。
3、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和修改,必须按法律规定,依据充分之后提交分公司审理批准。
(四)、使用法人《授权委托书》制度
1、坚持实行拟签合同人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的制度。
2、特殊合同、大单位大合同由分公司领导牵头直接签订,不委托当事人办理。
(五)合同的台帐登记和报表制度
1、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建立台帐登记,健全和完善登记制度,为总结、分析、提高打下基础。
2、严格遵守《统计法》规定,认真做好上级部门、总公司等要求的统计报表,做到报表数据不失误,报表按规定时间呈报不误期,报表送达单位不出错。
3、妥善保存合同登记台帐和报表,使上下相连不缺欠。
(六)、合同挡案管理制度
1、合同档案分类编号、分类保管。
2、合同档案年底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
3、调档案、查档案必须经分公司领导班子同意,禁止私人关系查档。
4、货物代理服务订单比照本办法进行存档管理。
5、合同正本分公司管理人员保管,因工作需要,业务经办人员只保存合同复本。
(七)、合同管理人员工作制度
1、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争做懂法,依法的内行,为分公司合同的顺利履行把好关。
2、努力研究依法办事的规定和材料,宣传群众,宣传遵章守法、依法办事的人和事。
3、理解合同中的违约案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为分公司减少或杜绝经济纠纷。
4、及时发现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实际问题,找出隐患苗头。
5、不违章违规使用合同公章和合同文本,妥善保管,杜绝事故。
6、保守合同秘密。
(八)、其他合同专项制度
1、衔接分公司经营管理规章规定,不与分公司规定相违背,如有发现,及时修改。
2、严格合同管理效益兼顾的制度,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分公司规定的前提下,力求为车队的经营创造有利条件,让车队不失时机的抓好经济效益。
二、合同管理中的签约标准要求
(一)、原则上一律签订书面合同,用口头形式的合同,仅限于分公司班子同意的,即时(当时)就能取消的经济往来支付。
(二)、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签订合同,不签订违法合同、不签订无效合同,不签订无履约能力的合同。
(三)、必须使用规范的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内容具体、条款清楚、用语准确、责任明确、手续完备。
(四)、政府规定应该签证或备案的合同,必须及时办理签证或备案手续。
(五)、代理签订的合同,必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行使职权。
(六)、力争签订标准完善的合同,能做到:
1、标的正确、不大不小。
2、字迹工整、不潦草。
3、无涂改。
4、无串格。
5、无内容含糊混淆。
6、用词提法不错乱,法规专业用语不过时。
三、合同传递运行的程序:
(一)、合同签订盖章完毕后,应全部先行返回分公司办公室存档。
(二)、合同管理员按文中要求分发传递执行。
(三)、交由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系统作业之用,双方按合同约定事项书按时、按量进行业务操作,交由财务室合同,按价格结算款额之用,私定协议调整浮动价格而无补充协议的,财务可拒绝按新的办法结费。
(四)、合同交接程序各环节应坚持抬帐签字交接的办法。
四、全面履行合同的管理办法
(一)、分公司经营部门应有保证合同履行情况兑现的措施,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年度合同履约率应达100%。
(二)、遵守交易习惯,履行保密义务。
(三)、及时对合同中质量、价格或约定事项不很明确等内容部分进行协商补充。
(四)、为防止回收货款或酬金的困难,力求找到保证措施,商签担保人或财产抵扣合同,努力使债权顺利兑现。
(五)、随时掌握合同履行状况,清楚对方财产变化和产品销路等经济实际情况,及时处理和提出吃力履约困难的问题。
(六)、防止发生和正确处理“三角债”问题。
五、与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融合联系办法’
(一)、将合同管理渗透到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环节中。
(二)、考核各部门的工作时,同时合同管理和履行情况。
(三)、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注意分析合同在签订和履行中的问题。
(四)、从合同管理中反馈公司生产经营挂历中的情况和问题。
(五)、从强化合同管理中,加强和改善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与各部门的年终考核挂钩,凡合同的签订、履行存在严重问题的,酌情扣发年终考核奖。
第11篇 某学校基本建设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学校关于基本建设经济合同管理的办法
一、订立经济合同的基本原则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2)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及行政法。
3)甲乙双方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二、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1)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2)数量和质量。
3)价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
三、基本建设经常订立的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
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合同。勘察、设计合同中,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材料,设计文件(包括根预算)的时间,设计的质量要求以及其它协作条件等条款。建筑安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2)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购销合同要对产品数量、产品质量要求和包装质量要求、产品的价格和交(提)货期限有明确要求。
3)财产租赁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4)借款合同。应明确规定借贷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四、签订经济合同的程序步骤。
1)要约。由乙方向学校提出签约提议,附合同条款文本。
2)协商。学校接到文本后,组织基建部门有关人员根据学校意图与乙方协商谈判,达成初步共识。
3)承诺。达成初步共识后,由基建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合同进行最后审查。
4)会签。达成最后共识后,基建部门内部相关科室实行会签,经办人签字,部门领导审定,报校有关领导签字。
五、经济合同的履行。
1)经济合同一旦签订后,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就变成了一种法律行为。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履行外,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条款履行义务。
2)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不能履行合同的困难或不利于履行的情况,要明确双方责任,尽量减少损失。
3)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先通过协商或者协调解决。双方各自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协商调解不成时,依法解决。
六、经济合同的管理
1)基建部门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经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合同的基本知识,加强法制观念,提高素质,避免签订非法、无效合同。
2)签订的的合同,基建部门需执三份以上。一份基建财务保存,一份基建资料室保存,一份经办人保存,重要合同需四份以上。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3)合同履行完毕后,经办人将合同与其他资料归入档案室。
第12篇 地产合同评审管理办法
地产公司合同(协议)评审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地产公司主责的合同(协议)发起与审批流程,特制订本办法。
二、 合同(协议)的发起:
1、 凡属地产公司负责实施的专项设计类合同(协议)由技术部发起:1) 市政综合管线类设计合同(协议),如水电管媒配套设计等;2) 单项专业设计合同(协议),如地质勘查、基坑维护设计、节能评估等类合同(协议);3) 与工程设计相关补充类合同(协议),如施工图审查合同等;4) 临时类补充设计合同(协议),如河道安全论证及其他临时建筑类工程设计等;5) 公司临时交办的合同(协议)。
2、 凡属前期报建类配套合同(协议)由前期部门负责发起:1) 专项评审类合同(协议),如交评、环评、日照分析等;2) 规划测绘类合同(协议)、如地形测绘、面积测绘类等;3) 规定类合同(协议),如防雷审查、白蚁防治类等;4) 其他与前期相关类合同(协议),如电信基站迁移等;5) 公司临时交办的合同(协议)。
3、 凡属工程施工类相关合同(协议)由工程部发起:1) 三通一平类水电路通等合同(协议);2) 现场临时构、建筑物施工合同(协议)等;3) 现场拆迁类小合同(协议)等;4) 公司临时交办的合同(协议)。
4、 凡属地产公司负责的材料供应、分包施工类合同(协议)及公司临时交办的合同(协议)等由成本部负责发起。
三、 合同(协议)的评审
1.发起部门完成合同(协议)起草并经部门经理及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由部门经理发出《合同(协议)评审通知》(详见附表一);
2. 合同(协议)的评审由临时成立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原则由发起部门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合同(协议)起草人及成本部经理、设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总经办主任以及其他认为应参与的人员共同组成。评审组长由发起部门分管领导指定发起部门以外的部门经理担任,组织小组成员进行合同评审工作,负责整理评审结果;
3.合同起草人填写《合同评审表》(详见附表二),并呈报总经理审批后,发起合同网上审批流程。附:合同(协议)审批流程图合同(协议)
第13篇 合同管理办法
1、总则
1.1 为了规范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根据《合同法》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管理办法。
1.2 本合同管理办法适用于___局___港___港区滨江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工程项目分包、设备物资采购,各部门在处理相关事宜时,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2、分包合同划分
分包工程按技术复杂程序和规模不同,分为一般性分包项目和重大工程分包项目。
3、合同评审方式
一般分包合同评审可采取传阅或会审方式;重大分包工程合同应采取会审方式,并作好会审记录。
4、分包合同评审内容
对分包人资质、资信、技术、设备、材料、主要人员组织、相关工程经济、财务能力方面进行评审,是否满足工程条件。同时对合同涉及到项目部的工作内容、条件,项目部是否满足,给予评审。
5、分包合同评审程序
5.1根据现场需要确定分包项目。
5.2提交分包报告并获得项目部批准。
5.3对有资格的分包商邀请或公开招、议标。
5.4合同部根据程序文件制度评审内容和表格。
5.5组织召开标书评审会议。
5.6合同部作评审记录。
5.7归纳、提交评审报告。力量
5.8项目部领导成员讨论审批。
5.9确定分包单位。
5.10合同谈判。
5.11合同会审。
5.12合同签署。
5.13合同履行。
5.14合同文件归档。
6、合同评审部门及人员组成
6.1一般分包工程合同由合同部组织评审,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评审。
6.2重大分包工程合同由项目部组织评审,由项目部有关领导成员参加和主要职能部门参加评审。
7、合同变更
7.1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实施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或其它原因造成合同履约困难,需要进行合同变更、修改、补充时,合同实施人员应及时作好书面记录并提交合同部,合同部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项目部主管领导。
7.2合同变更应由项目总工组织工程部和合同涉及部门,对变更部分按合同评审程序进行评审,评审记录由合同部记录,项目部资料室存档,合同部存复印件。
7.3评审变更成立,工程部对变更工程数量进行签认(两名以上人员)并对所签认工程量负责,此变更作为工程量结算依据之一。
7.4合同部对变更引起的费用或工期可能延长进行测算,与分包商进行洽谈并及时将洽谈情况向项目部主管领导汇报解决。
8、合同登记与修定记录
合同部登记建立台帐和合同修定记录,合同实施过程中,各实施部门负责人在合同执行时填写好记录,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9、分包合同结算与支付
9.1合同结算依据。合同协议书(包括合同变更及补充协议)、工程部所签认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变更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经办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字)、各职能部门出具的应扣款清单等。
9.2合同结算程序。
9.2.1分部签认工程量清单,工程部复核。
9.2.2各职能部门(设备部、质检部、物资部、财务部、试验室、安监部、办公室)就分包单位的经济往来在两天内进行统计并签认。
9.2.3合同部办理结算。
9.2.4项目部经理审批。
10、附则
本合同管理办法由___局___港___港区滨江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合同部负责解释。
第14篇 房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5)
房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着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项目公司。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条件与审批
第五条凡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包括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和临时劳动合同。
第六条公司与正式录用的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与新录用员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不能提供人事档案及不能出具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员工,公司原则上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特殊情况的经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签订《员工内部聘用劳动合同》。
第七条在员工办理录用审批后,公司根据不同职级与员工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期限为:
(一)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层面:2年;
(二)主管至部门经理层面:1年
(三)主管以下层面:1年;
(四)试用期员工:原则上为3个月;
(五)临时劳动合同的期限由人力资源部与被聘用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正式劳动合同签订后须提交政府劳动部门鉴证。鉴证后的正式劳动合同一式3份,公司持1份,员工本人持2份(其中1份由人力资源部代存入正式人事档案)。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依据《辽宁省劳动合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责任与续签
第十条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双方保留追究违约方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与员工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根据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一)员工擅自解除合同或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辞职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公司辞退员工,应按规定给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三)公司违反劳动安全保护规定,以至发生事故,损害员工利益的,应视情况给予员工补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应在合同到期30天前将合同到期人员名单提交用人部门负责人,然后会同用人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发展需要确定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名单,并在10天内与员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按照合同审批权限报批,并办理续签合同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续签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项目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的劳动合同续签,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下人员、项目公司总经理助理的劳动合同续签,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项目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下人员,由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批。
(四)临时工及临时特聘人员,报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批。
若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负责人确定不再续签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经公司批准确定不再续签的,由人力资源部提前30天向员工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也须在合同期满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员工自合同期满之日起与公司终止合同关系,并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员工合同期满续签审批表
第15篇 a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 定义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
-2-
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 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1 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 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 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 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
-3-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 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 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4.2.3 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2.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4.2.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场、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4.2.6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4.2.6.1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4.2.6.2 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4.2.7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的部(处、科、室)等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
4.2.8 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署而授权代理人签署合同,应当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4.2.9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4.2.10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10.1 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4.2.10.2 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4.2.10.3 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2.10.4 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的。
4.2.10.5 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4.2.10.6 提供虚假资料的。
4.2.10.7 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4.2.10.8 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擅自转委托的。
4.2.10.9 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 -5-
4.2.10.10 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4.2.10.11 延误纠纷处理法定时效期间的。
4.2.10.12 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5 职责
5.1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5.1.1 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5.1.2 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所属、所管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5.1.3 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5.1.4 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事宜,管理合同专用章。
5.1.5 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
5.1.6 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负责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
5.1.7 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5.1.8 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2 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6-
5.2.1 负责合同立项,指定合同承办人,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5.2.2 组织合同的谈判。
5.2.3 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审查会签。
5.2.4 组织合同的签订,办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2.5 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5.2.6 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
5.2.7 负责所属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合同事项的办理。
5.2.8 收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信息,并按集团公司年度制度建设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5.3 合同审查会签部门职责
5.3.1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担保财产合法、安全性进行审查;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5.3.2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来源、使用及资产所有权、动用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合同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5.3.3 相关业务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合同所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政府文件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7-
5.3.4 归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职责,按本办法5.1.7的规定执行。
5.4 合同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应对合同自商约时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全过程负责,对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须及时与本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处理。
5.5 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对合同办理的程序及相关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效能监察。
6 程序
6.1 合同送审及备案程序
6.1.1 按4.1.1规定,责任单位将合同草案、立项依据、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并附相关情况说明,办理报批或备案。
6.1.2 合同送审,按合同所涉及业务的性质,向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由该业务主管部门承办。
6.1.2.1 承办部门审核立项依据、签署承办意见、确定承办人。
6.1.2.2 按6.2规定的会签、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6.1.2.3 通过审批后,由承办部门通知送审单位签署。 -8-
6.1.2.4 涉及变更、解除、纠纷处理问题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6.1.3 合同备案,应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6.1.3.1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合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6.1.3.2 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合同,协商报备单位处理。
6.1.3.3 备案材料归档。
6.2 合同签订程序
6.2.1 立项
6.2.1.1 合同立项应当由承办部门填写立项登记审批表,注明立项依据及资金来源(预算内与预算外)。
6.2.1.2 意向接触,确定合作主要条件及运作方式,开展相关合作条件或价格方面的咨询,或者按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
6.2.1.3 资信调查, 确定合作主体是否符合签约要求、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围包括:
1)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经营范围能够充分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3)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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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4)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5)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6.2.1.4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6.2.2 草拟合同文本
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予以适用或借鉴。
6.2.2.1 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或具体事项)、质量标准或要求、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支付方式或合作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6.2.2.2 具有支付条件的合同,首期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如数额较大或必须超过30%,合同他方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6.2.2.3 合同有效期限应至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0-
6.2.2.4 合同文本份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但我方至少保证承办部门存档、附财务付款手续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6.2.3 谈判
重大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一般应有财务、技术、法律、监察审计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其他部门人员参加,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和确定具体人员范围。
6.2.3.1召开准备会议,明确谈判事项,确定谈判原则、策略、重点及主谈人员,统一部署。
6.2.3.2 承办人对谈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本部门分管领导请示。
6.2.3.3 谈判结束后,承办人制作谈判备忘录,并经我方全体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备忘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准备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形成的一致意见、声明保留意见、法律意见、需要请示承办单位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项等。
2)谈判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双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谈判人员提出的应对意见。
6.2.4 审查会签
6.2.4.1 承办人填制审查会签单,附合同草案,连同合同立项依据、他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证明材料,送会签部门审查。
6.2.4.2 审查部门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可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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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审查意见返回承办部门。如没有具体意见,应按职责在会签单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确定性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
1) 审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承办部门、送审日期、审查意见、审查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2) 合同签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复杂合同的审查,一般不超过八个工作日。
6.2.4.3 审查会签意见处理
1) 根据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承办人与审查人沟通,由承办人按双方取得共识的意见,修改合同草案。
2) 出于项目本身需要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于承办人认为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向本部门领导汇报,由本部门领导决定是否采纳。
3) 承办人应将审查会签意见处理情况如实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注明原因。
6.2.6 审核
6.2.6.1 承办人将承办部门承办意见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由部门审核盖章、领导签字。承办意见包括: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12-
3)合同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4)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5)合同条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6) 合作条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则,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体现。
7)合同价款是否合理,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程序。
8)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9) 是否具备签署条件。
6.2.6.2 承办人将《立项登记审批表》连同合同草案、会签单、会签部门审查意见书、或有的谈判备忘录,以及承办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6.2.6.3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1)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资料齐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在会签单上签字、统一编号。
2)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所附资料不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补正意见,承办部门整改。
6.2.7 审批
6.2.7.1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编号后,由承办人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送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审批。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认为必要的,在签署意见后送法定代表人审批。 -13-
6.2.7.2 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或法定代表人,根据《立项登记审批表》记载的事项、部门意见及相关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6.2.8 签署
6.2.8.1 承办人对合同逐页签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签署。
6.2.8.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由承办人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授权委托书。
6.2.8.3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署后,送归口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承办人应将合同副本、授权委托书(各1份)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6.2.8.4 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_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_明。
6.2.8.5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办理合同鉴证、公证或审批、备案手续。
6.2.9 简易程序
对于标的数额及风险较小的采购、服务类合同,以及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事项合同,可按6.2.1、6.2.2、6.2.7、6.2.8的规定,直接办理。具体包括:
6.2.9.1 直接或间接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买卖及办公服务类合同。
6.2.9.2 特殊紧急情况下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的合同。 -14-
6.3 履行程序
6.3.1合同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方可全面实际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实际履行。
6.3.2 承办人按合同约定,承担通知义务,组织合同的履行,办理相关事项,并及时填写《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如有付款事项,承办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合同副本。
6.3.3 承办部门实施履约跟踪统计,掌握实际履行情况。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获取证据、协调处理并向归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合同签署人报告。
6.4 变更或解除程序
6.4.1 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在与合同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他方,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草案一经达成,需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6.4.2 合同承办部门收到合同他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文书、电报、电话、信函、图表、数据电文,应及时与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请示合同签署人后,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对方。如果必须变更或解除,应与他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草案,确定索赔条件,并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15-
6.4.3 对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及时取得对方遇有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主动与合同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6.4.4 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6.4.5 需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6.4.6 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需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6.4.7 涉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6.5 纠纷处理程序
6.5.1 合同他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提出履行异议的,承办部门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答复。
6.5.2 出现纠纷,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合同签署人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收集整理处理合同争议的文件和证据资料。
6.5.3 合同纠纷协商、调解, 应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按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承办部门应商同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代理人、应对方案等,并向受托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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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人、法定代表人请示。
6.6 档案管理与使用程序
6.6.1 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审核情况,建立适时动态统计台账。
6.6.2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由承办人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集团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具体范围包括:
6.6.1.1 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6.6.1.2 立项登记审批表。
6.6.1.3 会签单。
6.6.1.4 审查会签意见书。
6.6.1.5 与合同签署有关的基础、背景资料。
6.6.1.6合同他方当事人资信证明材料。
6.6.1.7 双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_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_明。
6.6.1.8 合同履行中或有的电传、信函、电报、图表等。
6.6.1.9 或有的有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及一切相关文字信息、音像资料等。
6.6.1.10 或有的有关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6.6.1.11 其它应当存档的相关资料。 -17-
6.6.2 档案的使用,按集团公司档案及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7 监督管理程序
6.7.1 审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对在专项审计、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6.7.2 监察部门对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反映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6.7.3 监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在效能监察、举报处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承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同意后,要求承办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纠正。
6.7.4对依据事实情况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需要做出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本部门分管公司领导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6.7.5 监察部门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或决议,商人事劳动部门处理。
7 支持性文件及相关附件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1.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
7.1.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章程》 -18-
7.1.5《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7.2 相关附件
7.2.1 合同管理流程图
7.2.2 合同审核会签表
7.2.3 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
7.2.4 合同立项登记审批表
7.2.5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