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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管管理办法3篇

发布时间:2022-10-22 13:18:16 查看人数:21

存款管管理办法

第1篇 医院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医院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存款是医院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是医院的主要货币资金,是医院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医院资产安全,特拟订本办法:

一.银行存款帐户,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银行结算办法,对不同的收付款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选用适当的结算办法。

二.领用支票须填写“支票使用申请单”,经院长同意后,由财务科签发,并加盖银行印鉴,同时需在支票上注名日期、用途及限额。支票使用后次日起三天内将使用后的发票及时交回财务科,改变用途须重新申请,不得领着不用不交。

三.支付外单位的货款,实行先验货后付款的原则。经办人所经收的付款要负责到底及时报销,收回余额。直到帐务结清为止。对开出不用的支票,经办人要及时退还财务科。

四.不得签发器空头支票。

五.不得前方远期支票,不得转借银行帐户。

六.空白支票与预算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

七.出纳人员需及时登记银行日记帐,并定期与银行核对余额,月末由会计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季末财务负责人对银行进行一次全面查对,确保各笔收支款项的安全相符,防止资金被挪用、侵占。

八.有关付款凭证付讫后,应盖上“付讫”图章,以防重复付款。并定期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防止被盗和涂改。

第2篇 提存款管理办法范本

提存款管理办法

一、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提存公证质量,加强提存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涉及的提存标的物为货币。

三、公证员办理提存公证,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明确分清该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还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并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和《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办理提存公证。

四、公证员应当特别注意审查当事人或当事人之间就提存款从公证处划出所达成的共识,并形成书面约定(协议),该约定对公证处而言必须有可操作性,要做到万无一失。在提存款划入公证处专用帐户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若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提存款从公证处划出条件不成就,或当事人之间就划款条件的成就分歧太大,公证处暂不将款划出,待双方通过司法程序或请求仲裁后,以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书通过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提款时应留足公证处审批、划款时间。

五、公证处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入提存款,对提存款数额较大(500万以上,含500万)、当事人希望公证处在其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帐户的,应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处领导批准,在不违反财经纪律原则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设立专门帐户,但该帐户上的提存款一旦划出,必须由公证处财务人员负责,注销该帐户。

六、提存款专用帐户开户人是公证处,其相关印鉴、支票实行严格的分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提存款。公证处财务人员必须保证提存款的安全。若发现异样,应立即将情况上报。

七、提存款领取程序:

1、有权提取提存款的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书面申请;

2、承办公证员经审查同意提款后,填写《请款单》,经业务部部长审批;

3、将《请款单》连同该公证事项卷宗送处领导(业务主管领导)审批或在该领导不在时送监审部审批;

4、会计进行财务审核,并送处领导(财务主管领导)审批。

5、出纳根据已完善上述手续的《请款单》划款;

执行上述规定时,应坚持认真审查、及时划款的原则。八、提存款存入、支付的相关财务规定:

1、提存款的存入:

当事人凭银行进帐依据(转帐凭回单、现金凭进帐单原件)、公证员的收款通知,到出纳处换取公证处出具的收款收据(进帐时须注明款项来源为提存款)。出纳开具收款收据前,应当核实该凭据的真实性。

2、提存款的支付:

当提存款符合支付条件时,由收款方出具收据,并由承办公证员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财务请款。

提存款支付方法有:(1)转帐进、转帐出;(2)现金进、转帐出;(3)现金进、现金出(大额款提前通知财务与银行接洽),严禁转帐进、现金出。

提取提存款的当事人为个人的,提存款可转入当事人本人的银行卡内,不宜支付现金。

3、关于利息支付问题

由于银行按季度结息,故提存款利息往往不能同本金一同支付,须等银行付息后才能结清。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房地产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银行存款的管理

1)、项目银行帐户必须经双方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设立和使用,银行帐户仅供本合同项目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与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严禁利用项目帐户做与本项目无关的收支。

2)、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该项目原则上只设一个项目帐户,确因工作需要开设帐户的,需报双方公司负责人同时批准后方可设立(书面批准依据),已经开设的,需向项目财务部补办备案手续。

3)、项目帐户必须与双方公司银行帐户严格区分(财务专用章、其他专用章等银行预留印签),双方公司不得用各自公司帐户进行本项目收支。

4)、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印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一方保管,另外1枚由另一方保管,不准1方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应委托他人代管。

5)、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a、业务部门使用银行支票时,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写明用途、金额、日期;

b、会计人员核单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同时要求业务经办人员在银行支票使用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

c、签发银行支票必须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如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

d、支票用于转帐的,必须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斜线;

f、支票开出后,必须在十日内报销清帐,不得转借其他用途使用。对于预付货款,应做好合同管理,根据合同规定报帐时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帐的,应到财务部说明原因,限定报帐时间,否则追究业务经办人的相关责任。

g、支票报销是必须附发票、收据、入库单等原始单据,对于分期付货款的,必须按每次付货款金额开具发票或收据方可报销。

e、业务人员收到支票应到财会机构办理入帐手续,一般应先确认收到款项后,才发货或提供劳务。

5)、该项目的所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其他收入必须按项目指定帐号进帐。

6)、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在付款凭证后记帐备查。付款审批单应附有合法的付款依据(合同或其他)。

同一项目(同一业务)应按合同总额上报审批,不准同一业务分次报批、支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7)、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

9)、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追究财务及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0)、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如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批件必须附在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审批,财务人员必须征求双方公司总经理(总裁)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11)、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存款管管理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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