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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管理办法10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1

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第1篇 冶金安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冶金企业开展安全标准 >标准化工作,夯实冶金企业的安全管理基础。

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冶金企业包括焦化、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以及与之配套的耐火、碳素、煤气、氧气及相关气体等生产企业,或者由其组成的企业集团。

第三条 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依法生产的冶金企业,可以参加安全标准化等级考评。

第四条 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分安全管理和专业单元两部分进行考评。

(一)冶金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按照《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管理考评标准》考评,分为一级安全管理、二级安全管理、三级安全管理和安全管理不达标四个等级;

(二)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按照相应的专业单元考评标准考评,分为一级专业单元、二级专业单元、三级专业单元和不达标专业单元四个等级。

第五条 根据冶金企业安全管理和各专业单元评定的等级,评定其安全标准化等级。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分为三级。

(一)安全管理和专业单元等级均评为一级,且考核年度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为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

(二)安全管理和专业单元等级均评为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且考核年度内未发生一次死亡两人或累计死亡两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为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二级企业);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三)安全管理和专业单元等级均评为三级以上,且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或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为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以下简称三级企业)。

第六条 标准化企业考评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组织自评小组,按照本办法和考评标准自评本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形成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以下简称企业自评报告)。

(二)申请。企业按照自评等级由相应安全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有关安全生产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申请表(见附表一,以下简称企业申请表)和企业自评报告。

(三)评审。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由有关安全生产协会负责组织。收到企业申请表和企业自评报告后,有关安全生产协会依据本办法和考评标准组织专家组对企业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四)公告。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依据评审结果(安全标准化企业备案表见附表二)予以公告。

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二级企业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公告,三级企业由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告。

(五)证书、牌匾颁发。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牌匾由有关安全生产协会颁发。

第七条 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相应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两人或累计两人以上、较大或累计三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的有关安全生产协会收回,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 等级证书和牌匾被收回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申请工作。

第九条 等级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

第十条 负责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适情况对所公告的冶金企业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2篇 班组安全标准化台帐管理办法

第一章标准化台帐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使班组安全台帐管理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各班组。

第二条 班组标准化台帐管理的目标。员工控制差错,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建设无违章班组。

第三条 标准化作业。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规章制度,两票合格率、班组所辖设备完好率和设备消缺率达到100%及两票合格率达到100%。。

第四条 安全学习活动记录。每周开展一次安全学习活动,学习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标准及通报等。班组成员学习文件时应结合岗位实际进行针对性发言,同时班组成员逐一进行签名,严禁出现代签名情况

第五条 班长日志。当班长布置工作任务时,应细化每一项工作内容,并逐项指定工作主讲人,工作主讲人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危险点分析及落实现场安全措施。班长对下达的工作任务进行现场指导,同时做好当班记录。班后会对当日工作中存在优缺点进行点评和改进、对好人好事进行表扬。对涉及重大应急处置事件,成绩突出的班组员工应按程序申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六条 “三讲一落实”活动。各班组每日按时组织召开班前会,要按照“三讲一落实”活动的要求进行工作,在布置工作任务的同时,要有危险点分析及控制措施,同时狠抓控制措施的落实。活动还要做到“人人讲”,部门负责人参加本部门班组“三讲一落实”活动每周不少于一次,部门管理人员及安全员每周不少于2次。对生产现场进行的工作,严格履行“两票”手续,严禁无票作业。

班组长按照“人人讲”的原则,要求班组成员每月讲解不得少于一次。部门管理人员按规定挂靠参加班组“三讲一落实”活动,并有指导性意见和签名。“三讲一落实”的内容在班长日志中应有体现。

第七条 值班记录本。当班值班员应定时对所辖设备进行巡视,若发现问题时应做好值班记录,遇有重大设备设施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按程序进行汇报。各运行工况、设备参数应详实准确。交接班时应做好“三交”(即交任务、交安全、交措施)工作。

第八条 检修记录本。各班组按照当班工作票办理情况,对所辖设备设施进行消缺处理。工作班成员、运行人员在检修前一定要对安措落实环节进行再确认,同时要有详实的记录。检修完工后押票试运行,要注意设备运行工况静、动态参数变化曲线,防止重复性缺陷出现,每项检修工作工作负责人做好相应检修记录。

第九条 巡检记录本。各班组所辖设备巡检路线、巡检标准、巡检频率次数应明确做到“四个凡事”,特别是对异常设备设施问题方面,要及时进行闭环处理,每月部门管理人员不下于三次对班组巡检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条 工作票登记本。各班组严格按照工作票管理制度执行,做到工作票“三个100%”,工作票负责人认真做好危险点分析及安措落实情况。对开工时间、试运行、验收环节、终结时间工作负责人要进行详细记录,涉及重要检修或大、小修工作任务时,部门负责人要到现场进行指导和签名。

第十一条 操作票登记本。各部门、班组应建立相应操作票系统票库,应与工作票的票种一一对应,操作人对操作步骤要熟练掌握,要进行复述唱票,监护人进行就地监护。单人操作时不需要监护人,操作完毕后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设备台账及设备检修台帐。各部门、班组应建立设备设施一览表,重要设备台帐、特种设备台帐、建筑物台帐、安全设施台帐等应做到责任到人。设备检修台帐特别是检修时间、检修人或机构、检修合格率等内容应详细登记。

第十三条 技术问答记录本。每月各班组对班组员工不少于一次的技术问答培训,各班组主管技术的副班长,定期对班组员工进行技术问答笔试,主考人进行答题、班组成员进行补充,所辖部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评价签名。

第十四条 缺陷登记本。各班组严格做好缺陷登记工作,特别是设备缺陷名称、区域地点、发现时间、检修时间、工作负责人、验收等环节一定要记录清楚,同时按照“小缺陷不过班、大缺陷不过天、重大缺陷连续干”的思想,做好消缺工作。

第十五条 培训记录本。各班组结合班组实际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班组技术培训(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分析等)授课,班组员工进行签名,同时对培训课题进行讨论,并做好相应培训记录。每月至少应安排一次技术培训活动并有完整的记录。

第十六条 系统、设备检修图纸、运行及检修规程等。各部门、班组按规定两年对所辖图纸、运行;检修规程等内容进行一次修订,特别是设备变更、设备异动、在建工程图纸和运行检修规程应齐全。

第十七条 安全工器具管理台账。班组安全工器具、仪器仪表要正确使用,保存完好,定期试验和检验,有校验合格证。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账,要按规定填写工器具的名称、型号、编号、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和安全许可证号、出厂日期、检验日期、试验结果、合格证号等。安全工器具必须由使用单位或班组指定专人统一负责保管,使用必须做好记录。各班组安全工器具应按周期及时进行校验,对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八条 危险品管理台账。建立危险品专项台账,做到专人管理,入库领用专人负责登记管理,做到消耗量与领用量一致。。

第十九条 其他专用登记本。要做到帐物相符,编码正确,记录清楚。

第二章评比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安监部每月底组织相关部门安全员按照《信阳联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班组安全标准化台帐管理评价表》(附件中)对公司所辖班组标准化台帐进行打分。

第二十二条 按照附件中每个班组应有台账总分设定为100分,将评比得分与其进行比较后所得到分数即为实际得分。

公式:实际得分=(评比得分/台账总分)_100

第二十三条 评比设立一等奖一名:奖励班组300元;二等奖一名:奖励班组200元;三等奖二名:奖励班组各100元,同时分别奖励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部门安全员100元、60元、40元。

第二十四条 对排名倒数第一的班组处罚100元,连带部门安全员50元。

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察部每季度按时完成检查与评比,不按时组织检查与评比,考核安全监察部100元。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一、建设标准化工地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建设标准化工地,坚持文明施工是现代建筑生产的客观要求,对于加强和培养队伍作风,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施工环境和施工秩序,以达到安全、优质、快速、高效完成工程任务的目的。

1、项目经理部成立建设标准化工地和文明施工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书记、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任组员。其职责是:领导、检查、评比“文明工地”。在安质部设办公室,负责收集文明施工有关材料和牵头检查,评比文明工地。各作业队也应成立相应的管理小组,由队长任组长,技术主管任副组长,组员由技术、安质、工班长等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监督、检查本单位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情况,督促班组在组织施工过程中,自始至终按照文明工地标准抓好落实,促使文明标准工地的形成。

二、建设标准化工地,文明施工的内容

1、各作业队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大宗材料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机具放置整齐。组织指导施工的管理人员必须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袖章。

2、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和设施的安装及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深水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3、施工机械进场前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4、凡施工高度3米以上的工程,均要有防护措施,脚手架、安全网的架设必须符合规定标准;深坑深槽除按规定放坡、支撑外,还要对深度在3米以上坑槽内的作业人员加设防坠落设施。

5、各作业队应严格劳动纪律,遵守操作和安全规程,建立安全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定期检查维护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保证安全有效。

6、各作业队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对产生噪声、振动和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未处理的泥浆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河流,应妥善处理。

7、各作业队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广告宣传栏(牌),充分展示施工现场这个活广告的风彩。党、政、工、团要齐心协力,发挥群体作用,抓好施工现场宣传这项于企业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塑形”工程,做到场容场貌整洁美观,物料堆放井然有序,机械设备放置规范,整齐划一,墙报、标语、彩旗赫然醒目,给人以耳目一新,让人精神振奋之感,将整个施工现场营造充满朝气,洋溢勃勃向上的气息和氛围。

第4篇 危化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22〕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22〕24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四)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五) 一级企业由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六)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七) 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

二、机构与人员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公告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

(九) 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选定评审单位,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

4.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5.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十)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本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少于10名,且有不少于5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十一)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对本地区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

2.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3.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

(十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为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以下工作:

1.为各地做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起草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标准。

3.拟定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及考核标准,承担评审人员培训工作。

4.承担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宣贯培训,为各地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员培训提供技术服务。

(十三) 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以上。

3.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十四)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交再培训换证申请表(见附件1),经再培训合格,换发新证。

(十五)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评审人员每年至少参与完成对2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且应客观公正,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有关评审工作信息。

(十六) 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专门培训。

2.具有至少10年从事化工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或安全管理的工作经历,或5年以上从事化工设计工作经历。

(十七) 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至少3年从事与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

3.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组织的自评员培训,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三、自评与申请

(十八) 危化品企业可组织专家或自主选择评审单位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咨询服务,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22〕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见附件2),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建议。

危化品企业应对专家组诊断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相关建议。

(十九)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主要负责人应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自评员。

(二十) 危化品企业自评结果符合《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方可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二十一)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评审的危化品企业,应分别向一级、二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

(二十二) 危化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3)。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4)。

四、受理与评审

(二十三)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危化品企业的达标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危化品企业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选定评审单位并向其转交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选定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二十四) 评审单位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的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危化品企业的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5)。

(二十五) 评审单位应根据危化品企业规模及化工工艺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工作组至少由2名评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

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并形成记录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专家组确定的要素及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

(二十六) 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存档,并提交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工作组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十七) 评审计分方法:

1.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6),然后相加得到评审得分。评审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 —总分值;

—权重系数;

i—各a级要素得分值;

n—a级要素的数量(1≤n≤12)。

2.当企业不涉及相关b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a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 —a级要素实得分值;

—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3.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

4.《评审标准》第12个要素(本地区要求)满分为100分,每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

5. 按照《评审标准》评审,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二十八) 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诊断报告、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等。

(二十九) 初次评审未达到危化品企业申请等级(申请三级除外)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等级的建议,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给评审组织单位。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五、审核与发证

(三十) 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对初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评审单位可提出达标等级建议,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将审核结果和评审报告转交提出申请的危化品企业。

(三十一) 公告单位应定期公告安全标准化企业名单。在公告安全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企业名单前,公告单位应分别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三十二) 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自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之日起算。

六、监督管理

(三十三)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一级达标企业含承包商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3.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5.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

(三十四) 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达标危化品企业进行抽查, 3年内对每个达标危化品企业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

(三十五)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危化品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危化品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对发现问题的危化品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到现场核查。

(三十六) 危化品企业抽查或核查不达标,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被撤销安全许可证的,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

(三十七)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被撤销的,由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牌匾。

(三十八) 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培训合格证书由原发证单位注销并公告:

1.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未按规定办理换证。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或参与标准化工作诊断等咨询服务。

4.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5.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十九) 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资格由授权单位撤销并公告:

1.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3.未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无法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4.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

5.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其评审的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七、附则

(四十) 本办法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诊断,并按照《评审标准》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待原有达标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原已取得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可直接申请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四十一) 本办法印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证书或考评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于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填写再培训换证申请表,经再培训考试合格,换发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十二)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评审实施细则。

(四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8号)同时废止。

第5篇 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

一、建设标准化工地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建设标准化工地,坚持文明施工是现代建筑生产的客观要求,对于加强和培养队伍作风,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施工环境和施工秩序,以达到安全、优质、快速、高效完成工程任务的目的。

1、项目经理部成立建设标准化工地和文明施工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书记、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任组员。其职责是:领导、检查、评比“文明工地”。在安质部设办公室,负责收集文明施工有关材料和牵头检查,评比文明工地。各作业队也应成立相应的管理小组,由队长任组长,技术主管任副组长,组员由技术、安质、工班长等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监督、检查本单位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情况,督促班组在组织施工过程中,自始至终按照文明工地标准抓好落实,促使文明标准工地的形成。

二、建设标准化工地,文明施工的内容

1、各作业队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大宗材料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机具放置整齐。组织指导施工的管理人员必须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袖章。

2、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和设施的安装及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深水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3、施工机械进场前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4、凡施工高度3米以上的工程,均要有防护措施,脚手架、安全网的架设必须符合规定标准;深坑深槽除按规定放坡、支撑外,还要对深度在3米以上坑槽内的作业人员加设防坠落设施。

5、各作业队应严格劳动纪律,遵守操作和安全规程,建立安全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定期检查维护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保证安全有效。

6、各作业队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对产生噪声、振动和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未处理的泥浆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河流,应妥善处理。

7、各作业队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广告宣传栏(牌),充分展示施工现场这个活广告的风彩。党、政、工、团要齐心协力,发挥群体作用,抓好施工现场宣传这项于企业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塑形”工程,做到场容场貌整洁美观,物料堆放井然有序,机械设备放置规范,整齐划一,墙报、标语、彩旗赫然醒目,给人以耳目一新,让人精神振奋之感,将整个施工现场营造充满朝气,洋溢勃勃向上的气息和氛围。

第6篇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22〕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22〕24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四)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五) 一级企业由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六)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七) 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

二、机构与人员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公告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

(九) 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选定评审单位,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

4.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5.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十)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本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少于10名,且有不少于5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十一)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对本地区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

2.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3.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

(十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为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以下工作:

1.为各地做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起草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标准。

3.拟定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及考核标准,承担评审人员培训工作。

4.承担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宣贯培训,为各地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员培训提供技术服务。

(十三) 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以上。

3.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十四)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交再培训换证申请表(见附件1),经再培训合格,换发新证。

(十五)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评审人员每年至少参与完成对2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且应客观公正,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有关评审工作信息。

(十六) 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专门培训。

2.具有至少10年从事化工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或安全管理的工作经历,或5年以上从事化工设计工作经历。

(十七) 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至少3年从事与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

3.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组织的自评员培训,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三、自评与申请

(十八) 危化品企业可组织专家或自主选择评审单位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咨询服务,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22〕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见附件2),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建议。

危化品企业应对专家组诊断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相关建议。

(十九)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主要负责人应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自评员。

(二十) 危化品企业自评结果符合《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方可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二十一)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评审的危化品企业,应分别向一级、二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

(二十二) 危化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3)。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4)。

四、受理与评审

(二十三)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危化品企业的达标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危化品企业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选定评审单位并向其转交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选定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二十四) 评审单位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的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危化品企业的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5)。

(二十五) 评审单位应根据危化品企业规模及化工工艺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工作组至少由2名评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

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并形成记录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专家组确定的要素及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

(二十六) 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存档,并提交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工作组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十七) 评审计分方法:

1.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6),然后相加得到评审得分。评审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 -总分值;

-权重系数;

i-各a级要素得分值;

n-a级要素的数量(1≤n≤12)。

2.当企业不涉及相关b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a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 -a级要素实得分值;

-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3.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

4.《评审标准》第12个要素(本地区要求)满分为100分,每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

5. 按照《评审标准》评审,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二十八) 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诊断报告、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等。

(二十九) 初次评审未达到危化品企业申请等级(申请三级除外)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等级的建议,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给评审组织单位。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五、审核与发证

(三十) 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对初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评审单位可提出达标等级建议,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将审核结果和评审报告转交提出申请的危化品企业。

(三十一) 公告单位应定期公告安全标准化企业名单。在公告安全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企业名单前,公告单位应分别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三十二) 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自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之日起算。

六、监督管理

(三十三)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一级达标企业含承包商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3.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5.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

(三十四) 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达标危化品企业进行抽查, 3年内对每个达标危化品企业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

(三十五)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危化品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危化品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对发现问题的危化品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到现场核查。

(三十六) 危化品企业抽查或核查不达标,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被撤销安全许可证的,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

(三十七)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被撤销的,由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牌匾。

(三十八) 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培训合格证书由原发证单位注销并公告:

1.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未按规定办理换证。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或参与标准化工作诊断等咨询服务。

4.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5.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十九) 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资格由授权单位撤销并公告:

1.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3.未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无法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4.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

5.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其评审的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七、附则

(四十) 本办法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诊断,并按照《评审标准》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待原有达标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原已取得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可直接申请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四十一) 本办法印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证书或考评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于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填写再培训换证申请表,经再培训考试合格,换发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十二)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评审实施细则。

(四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8号)同时废止。

第7篇 安全标准化合格班组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充分发挥班组在企业管理中的基础作用,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亚克斯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驻矿施工单位)。

3 术语、定义

4、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负责本标准的制定与更新。

4.2 公司工会:负责将安全标准化合格班组建设融入公司班组建设总体工作中。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标准化合格班组建设工作的检查验收。

4.3 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贯彻落实本办法,并搜集、整理、上报安全标准化合格班组工作建议。

4.4 班组长:负责按本办法贯彻落实;负责督促班组成员落实安全标准化操作。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班组安全组织机构应达到的标准

5.1.1 班组长是班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班组安全工作负全责。

5.1.2 班组宜设1名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全面开展班组安全管理工作。班组长不在时,应指定专人或由兼职安全员临时负责本班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员不在时,班长必须明确代管人员。

5.1.3 班组分散作业时,每一项工作的负责人即为安全负责人。

5.2 班组安全教育内容按《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程序》规定内容和本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5.3 班前班后会应包括下列内容

5.3.1 结合当日的具体生产(检修)任务及工作环境,详细布置安全工作,进行安全交底,并明确安全负责人。

5.3.2 根据每一时期的思想倾向和季节变化及班组实际,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接到不熟悉或新的工作内容时,首先要按要求组织危险源辩识、制定相应有效的控制措施并进行书面交底,要求被交底人签字认可。

5.3.3 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最新精神以及适时进行事故案例教育。

5.3.4 定期抽考职工安全作业指导书、安全作业标准及作业区域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

5.3.5 确认职工身体状况、精神状态、是否有职业禁忌症等异常情况,有权根据职工身体状况向上级提出调岗建议。

5.3.6 班前班后涉及到的重要安全事项要进行记录。

5.3.7 通报本班发现隐患及处理情况、违章人员的考核情况。

5.4 班组每周安全活动规定

5.4.1 班组每周必须组织一次安全活动,时间不少于15分钟,活动时间宜安排在本周第一个班前,全班人员参加,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如遇特殊情况,经作矿区、选厂、施工项目部领导批准后,可以安排在本周其它时间。

5.4.2安全活动主要内容:

a 总结上周安全工作,并对班组各岗位进行安全讲评,研究布置本周工作。

b 结合实际学习讨论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按照公司要求及时通报事故案例,从中吸取教训;系统学习安全作业指导书及作业标准;研究解决班组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持续开展危险源辨识活动;检查揭露不安全隐患和提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交流安全生产经验以及分析事故教训等。

c 组织学习公司下发的安全知识学习小册子,提高安全知识和技能;讲解有关急救常识,提高事故避险能力。

d 每次活动必须有组员发言,结合身边具体实例达到警示自己、教育别人的目的。

e 对新发现的危险源及时补充并做好记录。

f 对因故没有参加活动的人员,班组要将主要精神传达到人,并在活动记录结束处加以注明。

5.5 班组安全检查方式、内容及标准按《安全检查制度》执行。

5.6 班组安全规程与制度管理标准

5.6.1 班组的每个岗位、工种和所操作的机电设备、工具都必须有健全的安全作业指导书,书面材料要确保班组成员便于学习。

5.6.2 班组要根据生产设备等因素的变化及事故教训等情况及时辨识出新的危险源,并根据制定出的控制措施提出修订安全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标准的意见,上报本单位相关专业主管批准后及时执行,做好记录,便于定期修订书面规程、制度、标准。

5.6.3 凡公司及本单位下发的与本班组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操作证、票、表,班组必须认真建立和落实,并按照相关要求周期保存。

5.6.4 班组应适时组织岗位安全操作的技能训练与应急预案演练,掌握处理各种故障的能力,提高自我保护技能。

5.6.5 班组各岗位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作业指导书、安全作业标准并严格遵守。

5.7 班组人员互保、联保标准

5.7.1 班组必须实行安全互保制,互保对象要明确。

5.7.2 工作前,班组长应根据出勤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明确当天的互保对象,不得遗漏。

5.7.3 在每一项工作中,工作人员形成事实上的互联保,应履行互保、联保职责。

5.7.4 作业中,互保双方要对互保人员的安全健康负责,做到四个互相,即:互相提醒、互相照顾、互相监督、互相保证。

5.7.5 员工在作业过程中要实行联保。联保的主要内容有:

a 在工作中发现互保对象以外的人员有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因素和可能发生意外情况时,要及时提醒纠正;对不听劝告者可以向安全主管举报。

b 在工作中对互保对象以外的人员要互相照顾、互相关心、互创条件。

5.7.6 没有条件实现互保联保的岗位应保证必要的通信工具并制定定时联系制度。

5.8 班组安全生产标准

5.8.1 班组内的机电设备、工具、车辆及工作现场等都必须做到无隐患。安全防护装置、设施齐全可靠,严禁设备带病作业。

5.8.2 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避免疲劳作业。

5.8.3 班组内每个职工的每项操作都能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安全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标准,严禁冒险蛮干和违章操作。

5.8.4 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相关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学习取证人员必须在具有相应资格人员的监护下工作;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资格证或其复印件。

5.8.5 班组要严格执行事故分析“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遵守“联系确认制”、“操作牌(票)”以及交接班等制度。

5.8.6 新上岗职工(含换新工种人员)必须明确专人监护,负责其安全工作,在监护期间不得独立操作。安全监护期不少于3个月。

5.9 班组安全管理记录标准

每个班组必须在班组记录本上记录“四项”内容,即:“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记录本不够用时可以另设。要求记录清楚、字迹工整、内容齐全、保存完好。

6 考核

6.1 执行当年度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6.2 发生事故时的考核结合《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一并执行。

6.3 公司工会组织综合检查评价时,安全标准化合格班组建设工作参与评选。

7 相关支持性文件

7.1 《新疆亚克斯公司班组建设管理办法》

7.2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

7.3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程序》

7.4 《重大危险源(点)管理办法》

7.5 《记录和记录管理程序》

7.6 《安全检查制度》

8 记录

序号

记录名称

主管部门

保管部门

保管年限

1

班组建设记录本

公司工会

班组

2年

2

隐患记录与处理台帐

部门/单位

班组

2年

9 附表/附录

安全标准化合格班组标准及验收细则

第8篇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供应商的管理办法

1 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对提供产品的供应商的管理,确保其符合公司安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为本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各供应商。

3 术语

供应商:指为本公司供应材料、设备及配件的工厂、公司、店铺及承包人。

4 职责

4.1 供应科负责对供应商的管理工作,对供应商的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负责制定、修订本程序;负责对所购产品进行符合安全要求的验证,并对供应商的业绩进行评价。

4.2 安环科及生技科参与对供应商安全资格认证和评价;

4.3 采购员负责保存供应商安全评价记录并建立供应商管理档案。

4.4 生技科、安环科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评审,确保其符合健康的要求。

4.5 使用部门应检查、评价供应商安全表现,并将其表现反馈至供应科。

5、 管理办法

5.1 合格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价。

5.1.1 供应科负责收集和审查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填写“供应商安全健康资格调查表”

内容包括:

a) 供应商的资质证书;

b) 供应商以往的业绩;

c) 了解供应商安全计划、实施程序和管理情况(包括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等);

d) 产品的性能和产品供应的售后服务与质量保证体系;

e) 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保证书;

f)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1.2 供应商(供方)评价

5.1.2.1 供应科负责组织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5.1.2.2 供应科负责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单”,报总经理批准。

5.2 选择供应商

5.2.1 供应科进行物资采购以及发生招、投标业务时,应优先选择“合格供方名单”中的供应商。

5.2.2 当出现生产及检维修等紧急情况时,凡需要在合格供方名册以外进行采购时,应经部门经理审核,最后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5.3 签订合同

供应科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供应商在合同条款中所包括的安全内容:

a) 明确供应商对所提供的产品应执行的有关规范、标准;

b) 明确供应商对所提供的产品应承担的责任;

c) 明确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的处理措施;

d) 对产品出现的问题应提供有效的技术服务等。

5.4 产品验收和验证

5.4.1 采购的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备品配件等由安环科、生计科负责验收,符合要求的入库。不合格的作退货处理。

5.5 供应商(供方)管理

5.5.1 供应科每一年根据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消防、气防器械的供货质量、价格、安全管理和交货情况,组织安环科、生计科对供应商的安全、质量表现及产品售后服务进行评价,对有关的危害及风险进行识别和管理,考评结果实施优胜劣汰。

5.5.2 由安环科填写“供应商一年评价情况表”,经公司总经理审批。供应科据此编制新的“合格供方名册”,经批准后提交一份由安环科安全标准化协调员备案。

6 相关记录

供应商安全健康资格调查表

供应商安全资格评审记录

合格供应商名录

第9篇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供应商管理办法

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对提供产品的供应商的管理,确保其符合公司安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为本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各供应商。

3术语

供应商:指为本公司供应材料、设备及配件的工厂、公司、店铺及承包人。

4职责

4.1供应科负责对供应商的管理工作,对供应商的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负责制定、修订本程序;负责对所购产品进行符合安全要求的验证,并对供应商的业绩进行评价。

4.2安环科及生技科参与对供应商安全资格认证和评价;

4.3采购员负责保存供应商安全评价记录并建立供应商管理档案。

4.4生技科、安环科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评审,确保其符合健康的要求。

4.5使用部门应检查、评价供应商安全表现,并将其表现反馈至供应科。

5、 管理办法

5.1合格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价。

5.1.1供应科负责收集和审查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填写“供应商安全健康资格调查表”

内容包括:

a) 供应商的资质证书;

b) 供应商以往的业绩;

c) 了解供应商安全计划、实施程序和管理情况(包括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等);

d) 产品的性能和产品供应的售后服务与质量保证体系;

e) 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保证书;

f)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1.2供应商(供方)评价

5.1.2.1供应科负责组织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5.1.2.2供应科负责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单”,报总经理批准。

5.2选择供应商

5.2.1供应科进行物资采购以及发生招、投标业务时,应优先选择“合格供方名单”中的供应商。

5.2.2当出现生产及检维修等紧急情况时,凡需要在合格供方名册以外进行采购时,应经部门经理审核,最后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5.3 签订合同

供应科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供应商在合同条款中所包括的安全内容:

a) 明确供应商对所提供的产品应执行的有关规范、标准;

b) 明确供应商对所提供的产品应承担的责任;

c) 明确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的处理措施;

d) 对产品出现的问题应提供有效的技术服务等。

5.4 产品验收和验证

5.4.1 采购的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备品配件等由安环科、生计科负责验收,符合要求的入库。不合格的作退货处理。

5.5供应商(供方)管理

5.5.1供应科每一年根据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消防、气防器械的供货质量、价格、安全管理和交货情况,组织安环科、生计科对供应商的安全、质量表现及产品售后服务进行评价,对有关的危害及风险进行识别和管理,考评结果实施优胜劣汰。

5.5.2由安环科填写“供应商一年评价情况表”,经公司总经理审批。供应科据此编制新的“合格供方名册”,经批准后提交一份由安环科安全标准化协调员备案。

6相关记录

供应商安全健康资格调查表

供应商安全资格评审记录

合格供应商名录

第10篇 危化学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四)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五) 一级企业由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六)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七) 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

二、机构与人员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公告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

(九) 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选定评审单位,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

4.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5.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十)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本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少于10名,且有不少于5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十一)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对本地区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

2.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3.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

(十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为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以下工作:

1.为各地做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起草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标准。

3.拟定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及考核标准,承担评审人员培训工作。

4.承担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宣贯培训,为各地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员培训提供技术服务。

(十三) 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以上。

3.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十四)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交再培训换证申请表(见附件1),经再培训合格,换发新证。

(十五)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评审人员每年至少参与完成对2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且应客观公正,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有关评审工作信息。

(十六) 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专门培训。

2.具有至少10年从事化工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或安全管理的工作经历,或5年以上从事化工设计工作经历。

(十七) 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至少3年从事与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

3.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组织的自评员培训,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三、自评与申请

(十八) 危化品企业可组织专家或自主选择评审单位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咨询服务,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见附件2),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建议。

危化品企业应对专家组诊断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相关建议。

(十九)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主要负责人应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自评员。

(二十) 危化品企业自评结果符合《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方可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二十一)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评审的危化品企业,应分别向一级、二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

(二十二) 危化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3)。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4)。

四、受理与评审

(二十三)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危化品企业的达标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危化品企业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选定评审单位并向其转交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选定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二十四) 评审单位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的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危化品企业的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5)。

(二十五) 评审单位应根据危化品企业规模及化工工艺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工作组至少由2名评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

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并形成记录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专家组确定的要素及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

(二十六) 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存档,并提交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工作组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十七) 评审计分方法:

1.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6),然后相加得到评审得分。评审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 —总分值;

—权重系数;

i—各a级要素得分值;

n—a级要素的数量(1≤n≤12)。

2.当企业不涉及相关b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a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 —a级要素实得分值;

—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3.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

4.《评审标准》第12个要素(本地区要求)满分为100分,每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

5. 按照《评审标准》评审,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二十八) 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诊断报告、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等。

(二十九) 初次评审未达到危化品企业申请等级(申请三级除外)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等级的建议,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给评审组织单位。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五、审核与发证

(三十) 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对初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评审单位可提出达标等级建议,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将审核结果和评审报告转交提出申请的危化品企业。

(三十一) 公告单位应定期公告安全标准化企业名单。在公告安全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企业名单前,公告单位应分别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三十二) 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自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之日起算。

六、监督管理

(三十三)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一级达标企业含承包商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3.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5.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

(三十四) 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达标危化品企业进行抽查, 3年内对每个达标危化品企业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

(三十五)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危化品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危化品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对发现问题的危化品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到现场核查。

(三十六) 危化品企业抽查或核查不达标,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被撤销安全许可证的,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

(三十七)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被撤销的,由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牌匾。

(三十八) 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培训合格证书由原发证单位注销并公告:

1.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未按规定办理换证。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或参与标准化工作诊断等咨询服务。

4.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5.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十九) 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资格由授权单位撤销并公告:

1.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3.未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无法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4.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

5.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其评审的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七、附则

(四十) 本办法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诊断,并按照《评审标准》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待原有达标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原已取得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可直接申请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四十一) 本办法印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证书或考评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于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填写再培训换证申请表,经再培训考试合格,换发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十二)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评审实施细则。

(四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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