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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管理办法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4

出国管理办法

第1篇 特定岗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特定岗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云南省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申领护照管理办法(试行)》(云办发[2003]28号)及云南省、昆明市的相关工作要求,按规定做好特定岗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管辖的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z铂业)、昆明贵金属研究所(简称z所)及由z铂业或z所控股的下属子公司特定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按照《云南省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申领护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列为“特定岗位”的人员范围如下:

(一)z铂业、z所高管班子成员;

(二)z铂业、z所中层管理干部、控股子公司经理班子成员;

(三)z铂业、z所经保密委员会审查确定的涉密人员;

(四)z铂业、z所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技术秘密、商业情报秘密、财务、资产、营销、商务、信息管理等重要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

(五)副厅级以上离退休干部。

第四条特定岗位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云南省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申领护照管理办法(试行)》及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有损害国家及企业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特定岗位人员信息的报送备案

第五条按照《云南省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申领护照管理办法》规定,特定岗位人员行政关系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为报备责任单位。根据此项规定,公司党委工作部(党委组织部)为该项工作的报备责任单位。

第六条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由法人代表作为报备工作的责任领导,党委工作部相关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向云南省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特定岗位人员的报备信息。以上人员如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应及时进行调整,不再另外行文。

第七条特定岗位范围涉及的人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其中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五)项范围的人员由党委工作部提出,第三)项范围的人员由保密办公室提出,第(四)项范围的人员由各部门、各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提出的人员经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后,由报备工作联络员按要求报备。对已报备的特定岗位人员,党委工作部书面通知本人知晓。

第八条特定岗位人员所在岗位发生变化的,由特定岗位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于发生变化的次日将变动信息报至党委工作部;涉密人员解密期满或经保密委员会审查新增为涉密人员的,由保密办公室负责将涉密人员的变动信息报至党委工作部。以上变动信息由党委工作部向公司党政联席会报告。

第九条党委工作部将按规定在确定变动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云南省出入境管理部门,及时进行特定岗位人员的新增、更新或撤销工作。

第三章 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查程序

第十条凡纳入“特定岗位人员”范围并已报备的有关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时,需由申请人向党委工作部提供书面申请一份,主要说明因私出国(境)的目的、所到国家或地区、拟出发时间、境外停留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党委工作部进行初步审核后,在确认申请人不具备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情况下出具《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意见表》。

第十二条申请人持《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意见表》向其所在部门、人事、财务、科技、保密等业务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办理审查手续。申请人系第三条第(一)、(二)项范围规定的人员,需经行政主要领导审查同意。通过审查后,由党委主要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重点涉密人员因私出国的,除办理上述手续外,还须按规定到省出入境管理机构、省国家安全厅、省国防科工办等办理保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后,由党委工作部按照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要求为其出具有关同意其因私出国(境)的书面意见,经报备责任领导签章后方能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第四章 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出入境证照管理

第十五条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由党委工作部代为保管,上级有专门规定的按上级要求保管。

第十六条特定岗位人员通过审批因私出国(境)的,在申领出入境证照前,需向党委工作部交纳申领证照保证金1000元。

第十七条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回国十五天以内,应将其出入境证照交由党委工作部专人保管。逾期未交回证照的按照每天5%的比例扣减保证金,直至证照交回后返还余额,扣减的保证金用于外事工作专项支出。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护照的,按照违反外事管理和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还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当事人实施限制出境措施。

第十八条特定岗位人员申办出入境证件延期、换发、补发的,需由党委工作部按规定审查后为其出具书面意见,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意见表》(表样)

2、《z铂业(z所)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审批程序流程图》

第2篇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出国留学事业发展,国家设立出国留学专项经费。为规范出国留学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留学经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赴国外学习、访问、交流,奖励优秀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以及开展留学管理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项目要求,通过专家评审,择优公平选拔的赴国外学习、进修、交流、科研的人员。

第四条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明确经费管理责任和要求,确定经费收入来源、支出范围,加强预决算管理,保障经费合理使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留学政策,提出下一年度出国留学工作计划,拟定留学项目、留学人员规模、留学人员结构等,于每年编制预算前,报教育部、财政部。

第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承担组织管理任务的其他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照中央部门预算规定程序,编制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依据包括:

(一)享受出国留学经费资助的预计人数和各项资助标准;

(二)组织管理工作需要和业务费用开支标准;

(三)各项收入预计规模;

(四)以前年度出国留学经费结转和结余情况。

第九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要求,报送出国留学经费专项分析报告,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各单位应编制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出国留学经费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收入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款,是指从财政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捐赠收入,是指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并用于开展出国留学工作的收入。

(三)合作收入,是指在开展出国留学工作过程中,与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按照合作协议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上述收入以外,依法取得的违约赔偿收入等。

第十四条 出国留学经费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三)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用于出国留学资助和组织管理工作;有限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按捐赠协议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支出包括资助经费支出和组织管理经费支出。其中,资助经费支出包括出国留学资助经费支出、留学回国资助经费支出以及其他资助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资助经费支出包括:

(一)学费、注册费或研修费,是指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支付国外留学机构的学费、注册费或研修费等。

(二)奖学金,包括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自费留学人员奖学金。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自费留学人员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自费留学人员。

(三)艰苦地区补贴,是指用于发放赴条件艰苦国家(地区)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特殊生活补贴。

(四)国际旅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及结业回国的交通费。

(五)签证护照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办理签证、护照的费用。

出国留学人员根据留学项目类别、留学国别、留学身份等因素全额或部分享受以上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留学回国资助经费支出,是指用于资助回国工作留学人员和已取得突出成就的留学人员回国开展科研合作、交流等活动的

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其他资助经费支出,是指经财政部、教育部批准的其他资助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组织管理经费支出包括:

(一)选派和跟踪管理经费,是指用于开展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受理、选拔、录取、派出、违约追偿、跟踪管理等工作的经费。

(二)宣传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加强与留学人员联系,对留学人员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和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开展各种集体活动的经费。

(三)培训经费,是指用于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开展的语言、文化、心理、安全、专业预备教育等培训的经费。

第二十条 出国留学经费资助对象主要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

第二十一条 出国留学经费资助的留学项目类别包括:

(一) 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

(二)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三) 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

(四) 国家公派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

(五) 高校合作项目;

(六) 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

(七) 政府互换项目;

(八) 中外合作项目;

(九) 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

(十) 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留学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出国留学经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并建立出国留学经费支出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支出标准。中外合作项目中,合作双方对资助内容和标准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出国留学人员基本学习生活需要、国外主要生活用品物价水平以及国家财力状况等确定。

回国科研活动经费资助方式和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留学人员回国科研工作特点、国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国家财力状况等确定。

第二十三条 出国留学经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发放: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由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确定的其他机构发放给留学人员。

学费、注册费和研修费,由驻外使(领)馆统一支付。

国际旅费和签证护照费等,由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确定的其他机构,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统一支付。

回国科研活动经费,拨付至受资助人员单位或由教育部确定其他拨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使用出国留学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加强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单位负责人对出国留学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人员应当对出国留学经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务相关制度,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对出国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出国留学经费现象,或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等情况,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教育部对出国留学经费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预算执行情况、各类资助发放情况、信息化建设水平等为主要依据,对出国留学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评估,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市发改委因私出国(出境)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因私出国(出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为本委处级(不含处级)以下党员和科级干部(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按市委组织部《z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所称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三条 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办理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科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办公室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通知》(柳组通字〔2022〕13号)负责集中保管和使用申领。

第四条 个人申请。个人因私申请出国(境),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z市发展改革委因私出国(境)申请书》(见附件),说明证件的使用原因、使用期限。

第五条 科室审核。个人申请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办公室审核。

第六条 逐级审查。驻派驻纪检组研究后提出意见,经申请人所在科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 登记备案。个人因私出国(境)申请经批准后,应将《z市发展改革委因私出国(境)申请书》及时交办公室登记备查。

第八条 科级领导干部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一次一领。经审批同意因私出国(境)的科级领导干部,在审批同意的出国(境)之日前15日内向办公室领取证件。

第九条 科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使用后须及时交回办公室统一管理。因私出国(境)回国(境)3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办公室。在审批同意的出国(境)时间内未成行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交回因私出国(境)证件。其他事项申领证件的须在申请使用期限后3个工作日内交回。

第十条 科级领导干部个人不得擅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科级领导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在领取证件后3个工作日内交由办公室登记、管理。新任科级领导干部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在宣布任命后3个工作日内交办公室保管。

第十一条 办公室对登记备案人员名单动态管理,定期对科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持有情况进行检查。对擅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节较轻者由各分管领导予以教育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z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1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z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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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研铂业)及昆明贵金属研究所(以下简称贵研所)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的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根据云南省、集团公司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研铂业、贵研所及由贵研所控股或贵研铂业控股的下属子公司(暂不含元江镍业)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所含内容为:

1、因公临时出国(境)考察、交流、访问;

2、涉及国际经贸项目、跨国商务活动的临时出国(境)招商、参展、洽谈与研讨;

3、涉外培训;

4、国(境)外的有关国际会议;

5、其他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

第四条贵研铂业外事办公室(简称外事办)是贵研铂业对外事务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外事办设在贵研铂业党委工作部,负责对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任务的团组进行管理、指导及监督,协调配合完成内部审批、政治审查、任务申报、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程序。

第二章因公出国(境)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贵研铂业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包括对因公出国(境)事项进行任务审批和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政治审查。

第六条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事项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其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政联席会负责审批。

第三章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原则

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必须遵循务实、高效、精干、节约的原则,坚持按需派出、讲求实效,切实符合企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必须构成合理,人员所从事的业务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专业性强的出国(境)团组,要选派从事有关项目的专业人员,原则上不选派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非专业人员参加。

1、政治条件: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业务条件:业务娴熟,专业对口,具有与出国境任务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原则上其外语水平能满足出国(境)工作与学习的需要。

3、身体条件:身体健康,能适应长途旅行和国外的紧张工作。

4、已离休、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确属工作需要而要出国(境)履行公务的,可批准出国(境)参加与其职务有关的会议或学术活动。

第九条因公临时出国(境)进行考察、交流和访问的团组,其出访人数、出访国家和出访时间应按国家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任务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办理因公出国(境)业务必须完成以下程序(见附件1)

1、出国任务内部审批;

2、出国人员审查审批;

3、申请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4、办理证照、出境证明或签注;

5、申请办理签证;

6、行前教育、体检、购汇、购票;

7、出访;

8、回国、上缴证照、提交考察报告、核销费用。

第十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业务的管理,提高实效,本规定管理范围内各公司、各部门必须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外事办提交因公出国(境)计划,包括出访目的、业务内容、计划时间、出访人员、行程安排、概算等,由外事办统筹分类汇总后上报公司领导、集团公司外事办及相关管理部门等,并根据外事计划编制工作预算,纳入公司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各公司、各部门需办理因公出国(境)业务,原则上应提前将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外事办。出访一个国家的团组或团组成员须提前40天提交,出访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团组或团组成员须提前60天提交。根据团组出访的性质,申请及材料应包括:

1、经分管领导签批的书面申请报告:出国(境)事由及团组名称,出国(境)团组的人员构成、专业技术和外语水平,派往国家及出访路线,出国(境)时间及在境外停留时间,经费来源,分管领导批准意见。

2、国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人员的正式邀请函及中文译文,邀请单位及邀请人的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或传真号码;

3、涉外合同、协议的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合作项目的批准文件;

4、与外单位签订的共同参与国外商务活动的备忘录、协议合同等;

5、凡是出国参加重要国际会议的团组,须提供详细会议日程资料。若需在会上作交流报告的,须提供相关会议交流材料及保密审批材料。

6、与团组出访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外事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根据出国(境)的专业要求,对出国(境)任务进行审批,党委组织部同时向会议提交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审查的相关材料,审批通过后安排对出国(境)人员进行行前教育。

第十五条出国(境)人员属涉密人员的,按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批。

第十六条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员工参加由其他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的,应参照上述第十二条的相关要求提供材料,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由党委组织部及外事办配合组团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如因出访任务急、组团时间短(距出访时间少于40天)等原因,需要进行临时任务审批的,在申请材料符合出访要求的情况下,可直接填写《临时出国任务审批表》(见附件2)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五章 护照签证办理

第十八条员工的因公出国护照、签证手续由外事办统一申请办理。严禁部门或个人自行到省外事办办理护照以及到外国驻华使馆、各国驻华领事馆办理或催办签证,更不准在国外擅自办理因公出国(境)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因公出国人员需适时向外事办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省因公出国任务

申报表;

2、外方邀请函原件及复印件、邀请函中文翻译件;

3、外方确定的详细日程(中外文各一份);

4、护照申请卡片及个人照片;

5、护照核查表;

6、申请出国签证事项表。

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审批材料由公司党委组织部向外事办提供。

第二十条领取护照时,本人要认真核对护照与签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及汉语拼音是否正确,钢印和发照机关印章及签证页上使馆印章、领事签署等是否齐全,由本人持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员不能异地申请办理护照,无特殊理由不得申请两本及以上护照,禁止在国外同时持有两本及以上护照。按照省外事办要求,申办护照前团组成员均要交回旧证照。

第六章 出国(境)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团组出访之前,由外事办根据指示要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出国人员进行出国(境)教育。教育内容包括:爱国主义和民族气节的教育,外事政策和外事纪律的教育,国家安全和保守机密的教育,外汇管理和使用规定的教育,海关规定的教育,出国(境)旅行知识的教育,对外社交礼仪的教育以及出访国家概况及风俗习惯的介绍,并提示团组针对特定情况须做的提前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外进行科技交流的,出国(境)人员出行前须填写《对外科技交流人员登记表》(见附件3),签订《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见附件4),并报保密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查审批。

第二十四条团组或出国人员应详细编制行程方案和经费预算方案,指定团组专门人员负责经费办理和财务管理。经费预算方案经外事办审核,报财务部审批后,由团组专门人员办理相关借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因公出国(境)使用外汇的办理由外事办统一负责。

第七章 出国(境)团组的国外管理

第二十六条出国(境)团组实行团(组)长负责制,按方案行程组织完成好出访任务,对派出团组人员、经费履行管理、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出国(境)团组严格遵守任务件批准的出访国家、境外停留时间,不准自行变更出访路线,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外期间出国(境)人员必须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掌握组织原则,遵守外事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妥善保管护照、机票及现金,防止丢失和被抢盗。

第二十九条团组出国费用应合理安排,指定的专人负责对各项开支做好详细记录,保存好有关票据,按照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开支使用。

第三十条在外遇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立即向外事办报告并设法与我驻当地使、领馆联系汇报,请求帮助。

第八章团组回国后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出国(境)人员回国返回时,应向外事办报到,通报有关国外工作情况并提交出国期间所收集的各类会议交流资料、考察资料等,必要时通过多种形式向有关领导及部门进行汇报。

第三十二条回国两周内,由团组长负责收缴全团护照及时交到外事办统一管理。逾期不交回护照者,外事办将督促其交回。无正当理由而超过一个月者,外事办将通报批评,并不再受理当事人再次因公出国任务。

第三十三条回国两周内,团组成员须填写《出国(赴港澳)人员鉴定表》(见附件5),并同该团组出国总结报告提交外事办统一保管,存入外事工作档案。

第三十四条回国后,原则上一个月内要向领导做出正式书面汇报,内容包括:

1、国外期间主要工作及活动;

2、主要工作成果;

3、存在的问题及采用的措施;

4、外方提供的资料清单;

5、执行外事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6、对外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回国后,指定的团组专门人员按照公司相关外事、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报销手续,拟报销的费用须经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对不提交出国总结报告或其他手续不全的团组或个人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外事办(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国家和上级部门外事政策和工作要求发生变化时,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贵研铂业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流程图

2、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表

3、对外科技交流人员登记表

4、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

出国管理办法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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