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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安全管理办法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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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第1篇 蓝湾物业施工人员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处理办法

蓝湾街区关于施工人员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街区内部安全秩序管理,保证内部工作正常运行及各施工装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如下:

1.在街区内的施工单位(包括短期、临时装修队),均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检查日常施工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自觉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施工单位进场时须到物业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并交纳相应的押金,退场时需到物业管理中心退还出入证及出示物品清单。

3.装修施工申请进场,需交纳10000元施工保证金(其中,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预交20000元施工保证金),同时收取装修管理费(按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双方约定可以从施工保证金中扣除,待施工队完工清场、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退还剩余保证金。

4.施工人员出入街区或在施工区内必须随身携带有效证件及出入证,违者发现一次支付违约金10元,经常未带者从重处理或清除出场。

5.施工人员施工不准带违禁品(易燃、易爆物)进入楼层,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储存时,应提前向消防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做到一日一清,并必须设专人管理。违者赔偿150元,屡教不改者送交公安部门从重处理。

6.施工人员之间纠纷引起打架斗殴损坏公共财物者,除双倍赔偿外,对故意损坏本公共设施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7.施工人员工作中不准饮酒,发现醉酒状态中有威胁他人安全的,将严肃处理;施工人员须文明施工,不得赤背、着短裤、穿拖鞋等在街区公共区域行走。

8.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9.对于施工的楼层部位,存在安全隐患和不卫生状况,经街区安全部人员书面通知后,不按期整改,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令该施工单位(施工队)主管领导或负责人赔偿200元。

10.所有施工人员不经物业管理中心批准,任何人不准在施工现场留宿(包括留宿其他人),如不听劝阻,擅自留宿者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经批准可在现场留宿的人员,晚10

第2篇 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尊敬的女士/先生在您进入本风电场生产区域前,本单位对您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规定,请您务必遵守:

您在本单位的工作内容应与本单位的技术安全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确认,提供相应的能力证明或者工作准入资质材料,获得许可后方可进入,进入后,遵守本场区的相应安全规章制度,并且应参加本场区安排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进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正确使用工器具,现场禁止穿凉鞋,背心,高空作业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带,严禁高空抛物,电气操作应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并使用绝缘工器具,防止人员触电危险。

严禁对未获得批准的设备进行操作,严禁进行工作内容之外的工作。起停设备必须向集控室报告,工作结束后应清扫工作面。

在风机上作业时,风速大于8米/s(10米高平均风速)禁止在机舱与轮毂内工作。

禁止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每一次进入现场作业前需向集控值班员说明,特殊作业人员作业,必须有技术安全人员同行。

风机内作业不得抽烟,风场内在未办理动火工作票前严禁明火作业,必须进行时,需启动一级二级动火工作票程序,做好相对应的安全消防措施后后方可动火。

高空作业攀登时确保任何物品的不得掉落。风机塔架上在每一层攀登结束后须盖住每一层盖板,以防工器具掉落砸伤人员与损坏设备。

雷雨天气严禁在风机、箱变等带电设备处逗留。叶片结冰后,严禁靠近风机。

施工完成后及时处理工作面,杜绝造成环境污染。

在风机叶轮上工作必须将叶轮锁死。

车辆禁止在风机正下方长期停留,将工作器材卸下后,应选择迎风方向,远离风机停车。

使用提升机吊装物品时,严禁下方站人,注意提升机与被吊物品的荷重,以防过载,防止物品坠落,机舱人员必须穿戴安全衣,,挂好安全绳。

以上的各项规章制度,您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请您及时提出,由安全管理人员向您解释,如已清楚,请您自觉遵守各项制度,如您在工作中未遵守本制度,私自作业,违章作业等造成的事故,您将承担各项责任以及赔付相应的损失。

第3篇 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公司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1、为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维护公司利益,最大限度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设备处负责本制度的归口管理;

3.2各职能部门及项目履行各自安全职责,并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4、管理内容

4.1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4.1.1凡新入厂务工人员必须与接洽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并由安全设备处进行安全施工前注意事项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允许上岗作业。

4.1.2安全设备处作为公司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签订安全施工目标责任书,明确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4.1.3各部门及生产车间在接受新务工人员时,应结合本单位特点进行安全技术规程教育,并作好培训记录。

4.2外来务工人员监护制度

4.2.1对于新来务工人员,各接受单位应向其指定安全监护人,并报安全设备处备案。为方便安全工作方面的协调,务工和施工单位也必须设立安全监护员。

第4篇 监护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福建炼化公司生产装置、油品罐区等危险场所检维修工程和一体化项目新、改、扩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现场监护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和杜绝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失误和事故,确保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福建炼化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在公司内承包工程项目、进行施工作业的所有承包商。

3术语或定义

3.1岗位安全监护人:经福建炼化公司和属管单位专业培训、取得装置岗位操作证的福炼员工,自动取得相应装置或区域监护人资格的人员。

3.2专业安全监护人:经福建炼化公司和属管单位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装置或区域监护人资格、并已与劳人处签定劳务协议的人员。

3.3承包商现场安全管理人:承包商现场负责人、持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经福建炼化公司专业培训合格,环安处备案认可的人员。

4职责

4.1属管单位:根据本单位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实际需要提出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报劳人处和环安处审查批准;负责对选定的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二级和三级安全教育,负责对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涉及本单位的专业知识培训,负责专业安全监护人的日常管理。

4.2劳人处:负责审查各属管单位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负责组织对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hse教育,负责与选定的专业安全监护人签定劳务合同,负责对专业安全监护人实施经济考核。

4.3环安处:负责制定专业安全监护人的培训计划,负责审查各属管单位提出的专业安全监护人名单,负责对选定的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一级安全教育,负责对选定的专业安全监护人实施hse业务指导和业务考核。

5工作程序或要求

5.1属管单位根据本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的实际需要,提出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报劳人处,劳人处在接到属管单位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三天内,作出书面批复。

5.2属管单位根据劳人处书面批复,提出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名单报环安处,环安处在接到属管单位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名单三天内,作出书面批复。

5.3劳人处根据培训计划,组织对拟录用专业安全监护人公司级专业知识培训和hse教育,考试和考核合格后交属管单位进行继续培训,考试和考核合格后名单报劳人处签定劳务合同。

5.4工程项目用火和破土作业安全监护分级

5.4.1正常运行的生产装置、油品储运系统的罐区和泵房、正常作业的油品装卸装车栈台和码头泊位、以及环安处指定区域的用火和破土作业,由属管单位岗位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4.2其它有可燃液体和气体工艺的区域,污水处理场1.2.4区及表曝池和循环水场凉水塔、全厂下水系统、氧气充装站、液化气装瓶站,储存化学危险品的罐区和仓库,距上述场所15米(运行装车栈台和码头泊位30米)以内的区域的用火和破土作业,由属管单位岗位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也可由专业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4.3其他区域、一体化项目围墙内的用火和破土作业,全部由专业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人;

5.5工程项目其他作业安全监护分级

5.5.1正常运行的生产装置、油品储运系统的罐区和泵房,正常作业的油品装卸装车栈台和码头泊位的其他作业,由属管单位岗位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也可由专业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5.2除上述区域外,所有其他作业由专业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5.3生产区管廊、装置界区外、一体化项目围墙内的其他作业,可由承包商现场安全管理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4属管单位、各级承包商、项目管理部门(工程公司、一体化项目施工管理部、机动处)、一体化项目hse部、环安处应分工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违章行为,按公司规定实施处罚。

6相关文件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安[2002]194号

《hse管理工作反“三违”实施细则》 qms/fl-09-gl-04-2004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ms/fl-09-gl-30-2004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ms/fl-09-gl-02-2005

《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ms/fl-09-gl-31-2004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ms/fl-09-gl-29-2004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ms/fl-09-gl-33-2004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ms/fl-09-gl-32-2004

《生产区一般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ms/fl-09-gl-27-2005

7 相关记录

8附加说明

8.1本办法编写部门:环保安全处

8.4本办法编写人:张志雄

8.4本办法审核人:刘旭晨

8.6本办法批准人:

8.7本办法解释部门:环保安全处

第5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  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情况。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岗位登记、考核审查、信息查询和系统管理等。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一条  能力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知识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十四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发证机关应及时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由施工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录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三)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和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四)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第十八条  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三)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原考核合格证书。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三)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四)个人工作单位调动

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 6);

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

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原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

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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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原条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增加一款)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原条文: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第7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特种作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作业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存在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主要包括:

(一)电工作业:高低压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维护等。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三)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及其它移动起重机起重作业、安装、拆除、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作业、安装、拆除与维修;起重指挥、司索等。

(四)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瓶车、翻斗车等作业。

(五)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高空外墙、坝面清理、装修;高空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六)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安装、拆除与维修。

(七)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八)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九)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十)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十一)水上作业:轮机驾驶、水手。

(十二)其它政府有关部门明确的特种作业。

第二章   特种作业基本要求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证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考试取证、定期复审、换证。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基本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四)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件。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掌握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应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严禁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下进行作业。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有缺陷、作业环境不良、无可靠防护用品或无可靠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立即采取措施后,报告有关负责人。当危及人身安全时,立即停止作业、报警并迅速撤离现场,有条件时应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根据操作规程开展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例行检查,并按规定填写运行、检查和交接班记录。

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证件管理,按照规定提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或复审申请。复审准备内容为:

(一)健康证明。

(二)违章作业记录情况。

(三)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四)安全生产新知识和案例教育记录。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二)特种作业证件、复审记录复印件。

(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四)健康检查情况。

(五)安全作业记录。

(六)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

第8篇 钻修准备队零星工程零散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单位的零星工程和井下零散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所有工程施工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的规定,禁止无规程措施开工作业。

2、本部门内部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且在措施规定范围以外,必须编制零星工程作业单方可施工。矿安排的必须填写矿零星工程申请单,不可用部门零星工程作业单代替。未编制零星工程作业单私自施工的,按无措施施工处理,责任人对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凡未编制专项措施的零星工程,必须按要求填写《零星工程作业单》。《零星工程作业单》上必须填写其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施工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标准、安全技术措施等。零星工程作业单必须有施工安排人、安全责任人、施工人员签字。施工安排人应为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

4.作业前,施工队长安排工作时要明确工作任务和作业标准,向所有参与零星工程人员贯彻清楚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后,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在带到现场的《零星工程作业单》上签字后方可施工。

5.加强零星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制度。零星工程施工,一般不允许单人作业,确需单人作业的,必须做到班前点名、班中和班后汇报。施工人员2人及以上的,必须指定安全责任人;施工人员5人及以上的,必须有队长或其以上管理人员现场跟班。

6.《零星工程作业单》一式两份,即部门值班人员签字后留一份交到技术室备案,施工队留存一份。施工队留存的《零星工程作业单》必须由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带到现场备查。

7.施工队建立零星工程施工记录,现场安全负责人升井后及时填写零星工程施工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

8.零散作业人员管理实行班前确认、班中控制、班后签到制度。

9.各队建立本单位井下零散作业人员登记台账,台账必须有值班记录人、日期和班次、零散作业人员姓名、班前确认、班中汇报时间、记录人、班后签到。

10.零星工程现场安全责任人未向值班人员汇报的,罚款100元;班中有事故、有严重隐患未汇报的,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11.现场查处未带《零星工程作业单》的,对现场安全负责人罚款200元。

12.未向零星工程施工人员贯彻安全技术措施的,或现场施工未指定安全负责人的,罚作业安排人300元。

13.现场零星工程人员不执行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的,或未在《零星工程记录单》上亲自签字进行作业的,按'三违'处理。

第9篇 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为了准确掌握出入井人员及车辆数量,杜绝不符合条件人员、车辆及设备入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矿、专业化服务单位及承包商。

第三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安全矿长签发的入井安全资格证方可入井,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安全管理办公室是井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井口出入井人员的管理与业务保安工作。

(二)负责井口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负责入井人员入井证办理,外来人员入井监督检查。

(四)井口检身人员职责

1. 清查核对出入井人员,严格准确清点出入井人数和车辆数,做到一车一杆一检,精确核查井下实时人数,检查每位员工是否符合入井要求。

2.认真做好出入井人员、电气焊登记、车辆及机电设备和物料的检查登记。

3.负责所有人员和车辆出入井时间的登记和统计工作。

4.负责火工品入井数量登记和升井销号管理。

5.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汇报,采取应急措施。

第五条 机电信息中心职责

(一)机电信息中心是人员定位系统和矿灯房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系统软硬件的运行管理,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配置、用户注册、使用权限的分配和系统维护。

(二)负责协调解决在使用人员定位系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对矿灯、射频卡报废的鉴定以及回收处置。

第六条 生活服务部矿灯房职责

(一)负责矿灯的发放、台帐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查工作。

(二)负责矿灯的集中充电、放电、维护和统计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定时(每小时)进行矿灯数量发出、领交超时的统计,并及时向矿生产指挥中心汇报。

第七条 各单位职责

(一)带班队长负责清查核对入井人员,登记填写、递交入井人员签证。

(二)带班队长对升井人员数量负责清查、核对和注销工作。

(三)配合井口检身日常工作,包括人员清点、列队、检身等其它工作。

第三章 出入井人员管理一般规定

第八条 人员出入井清点采用人员定位系统、入井前和升井后清点的方式进行,机电信息中心搞好人员定位系统的维护,确保系统正常,清点准确。

第九条 员工所佩戴的“人员定位仪”损坏或者新调入、单位调换和外来人员,必须到机电信息中心审领和更改“人员定位仪”,否则,严禁入井。

第十条 所有人员入井必须办理入井工作票。区队、各类施工单位入井时带班队长或班长要认真填写好入井工作票,注明工作区域 入井时间入井人数及人与名单。

第十一条 由跟班副队长负责,入井人员按工作票所写人员姓名顺序站好队,出示入井许可证,主动接受检身人员检查。

第十二条 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检身人员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

第十三条 运转队在主斜井作业的人员必须先到辅运平硐井口接受检身,升井后到检身房登记。

第十四条 车辆入井要记录驾驶员姓名、车辆型号、单位、所运物料项目等。

第十五条 外来人员入井必须由本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并递交外来人员入井审批单。

第十六条 每一升井人员必须到井口检身房作好升井登记,井口检身员必须作好升井清点登记,对升井人员及时注销入井登记,并记录入升井时间。

第十七条 升井人员及车辆必须在井口停车,检查记载升井人数、单位及车辆型号。

第十八条 车辆在入井和升井时驾驶员要做好入井和升井登记,并接受检查,严格落实一车一杆一检制。

第十九条 车辆升井要严格检查驾驶室、车厢内、车架上所有材料设备,并记录清楚。

第二十条 对升井人员及车辆如发现携带属于矿井设施或材料必须扣留,并及时汇报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检查发现有偷盗矿井财产、设备现象,记录好车辆司机姓名、所在单位,及时汇报生产指挥中心。由生产指挥中心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第二十二条 检身人员必须严格准确清点出、入井人数和车辆数,每两小时汇总一次,井口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作业人员不能按时升井的,要及时向井口汇报,井口核实后,及时汇报矿生产指挥中心。

第二十四条 矿灯领用后超过正常作业时间2小时仍未交回时,矿灯房工作人员要及时统计领用者名单,做好记录,并报矿生产指挥中心;确因工作需要延时升井的,本人或带班队干应提前报告矿生产指挥中心。生产指挥中心要准确掌握井下延时、延点工作人员,并与矿灯房上报的尚未归还矿灯人员名单进行核对,直至升井交灯消号为止。

第二十五条 矿灯房值班人员每班每小时应对矿灯的收发情况进行详细统计一次发出矿灯数量,把矿灯统计情况及超时交灯的要及时汇报矿生产指挥中心。

第二十六条 如无人值守系统出现故障时,必须有矿灯领用、退还手工台帐和不完好矿灯手工登记表及矿灯使用维护手工记录。

第四章 入井人员检身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主动出示入井证件,并配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 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严格检查。

第二十九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

(一)未戴安全帽的。

(二)未随身携带视频卡或损坏不显示、自救器和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

(三)班组长以上管理干部未带便携仪器的。

(四)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

(五)穿化纤衣服的。

(六)酒后入井、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

(七)无入井安全许可证的。

(八)无矿职能部门或矿领导陪同的参观者、服务工程师等非本矿或与施工无关的人员。

第三十条 检查入井人员衣裤口袋及上身至灯带处有无违禁物品。

第五章 入井车辆检查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车辆必须禁止其入井:

(一)工具箱内、司机室、车厢内有烟头和点火物品。

(二)无灭火器材或灭火器不合格的车辆。

(三)无矿领导及业务部门批准的电气焊措施,而装有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的车辆。

(四)内部专业化单位无入井许可证、驾驶员无驾驶证和车辆操作证的车辆。

(五)无安全措施装有柴油发电机的车辆。

(六)装有无防爆合格证电气设备或无“检验合格证”的电气设备车辆。

(七)人货混装的车辆,自卸车车厢内乘人的车辆。

(八)车况不完好:大灯不亮,挡风玻璃及倒车镜不完好,无喇叭,车容不整洁的车辆。

(九)装载货物超高、超宽、超长、绑扎不牢固或货物倾斜、装载不稳的车辆(超高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能超过司机室护架以上200mm,如拉运设备时,超出规定高度,要经生产指挥中心批准。超宽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能外露到车厢以外,如拉运设备、机架时,必须超出车厢,由责任单位制定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入井。超长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许超出后车厢一米,超出此长度,必须制定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入井)。

(十)各种车辆驾驶室、车厢内所乘人数不符合规定的车辆。

(十一)马槽挂钩不齐全可靠,马槽不完整车辆,后车厢卫生差有杂物、淤泥或碎石的车辆。

(十二)车辆装运的碎石不低于马槽高度50mm。

第三十二条 入井、升井车辆在井口进行登记,做到一车一杆。

第三十三条 每一出入井车辆、及车辆上每一入井人员必须下车接受检身员的检查,对不接受检查的,有权阻止其入井,并通知分管部门给予处理。

第六章 外来人员入井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外来人员是指:外来参观人员、外来培训学习人员、短期专业化服务人员、公司内部服务工程师、公司地面单位人员、本矿地面人员等从未入过井或不经常入井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外来人员入井必须在浴室登记《外来人员入井登记表》,视频卡号与本人姓名要一一对应,做到一人一卡,矿方陪同人员签字确认,否则不得入井,由浴室工作人员负责监督。

第三十六条 外来人员入井前,由矿方陪同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且在矿方人员的陪同下,方可入井。

第三十七条 入井前,检身员要按《外来人员入井审批单》中人员逐一进行下车检身,并进行入井登记,方可入井。

第三十八条 外来人员需要进入工作面或皮带生产系统,必须在矿方专业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否则一律不得进入。

第三十九条 外来人员在井下加工、安装设备设施及其它阶段性工作时,必须由主管部门下达任务联系书,施工单位编写《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报业务部门审批后,严格执行。

第四十条 陪同人员对外来人员的井下参观、学习、作业过程的安全负主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外来人员进入井下作业区域,陪同人员必须和本区域现场负责人取得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在作业区域参观、学习过程中,陪同人员和作业区域负责人密切配合,确保外来人员的安全。

第四十二条 不经常入井的专业化服务人员在现场作业时,作业区域负责人必须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全程监督,如遇交接班,要与接班人员主要负责人交接清楚,并另派专人监督,直至作业完毕。

第四十三条 检身员、浴室管理员要确认升井人数,如有暂时未升井人员,陪同人员要说明原因及预计升井时间,检身员、浴室管理员要做好记录。如遇交接班,要向接班人员重点进行交待。

第四十四条 对未按时升井的外来人员,陪同人员要及时向矿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并说明原因,值班调度员要做好记录。

第四十五条 井下作业区域主要负责人、机关带班人员、安监员要经常对作业区域的人数、人员作业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非本区域人员,要进行详细盘问,确认后,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并按外来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外来人员入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公司部门、单位人员需要入井时,应提前同矿生产指挥中心联系,由矿生产指挥中心具体落实并建立台帐。

第四十八条 神东公司以外单位人员入井时,由接待处、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前将《外来人员入井检查(参观)审批表》报公司总生产指挥中心审批,由总生产指挥中心确定所去矿井并通知矿主要领导做好安排,由公司领导、矿领导陪同入井,矿生产指挥中心要建立台帐。

第四十九条 矿生产指挥中心在检查或参观人员入井后10分钟内将《外来人员入井登记表》传公司总生产指挥中心,并在所有人员升井后10分钟内,向总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升井情况。

第五十条 因矿井限员或其他原因导致检查或参观人员不能同时入井的要分批进行,严禁在交接班时间安排检查或参观人员入井。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一条 安全管理办公室及机关管理人员随时对入井检身和升井清点情况进行检查,做到人员定位系统统计数据、发放矿灯数相符,保证对入井人员和车辆数量监测无误。如因人为因素造成无法准确统计井下人员情况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二条 检身人员奖罚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对检身人员给予奖励:

1.检身时查获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者,奖励当班检身员200-1000元。

2.检查发现并抓获私自藏雷管炸药者,奖励500-1000元。

3.检查发现并抓获偷盗矿用安全设施和重要材料者,奖励200-500元。

4.检查发现并抓获一般偷盗行为者,奖励100-500元。

(二)有下列情况时,对当班井口检身人员进行罚款。

1.有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人员对井口检身员分别罚款200元。

2.使用电气焊单位无审批措施入井,对井口检身员分别罚款200元。

3.井口各种记录登记,记录不清或不记录等不规范现象,分别罚款100元。

4.酒后人员入井,分别罚款300元。

5.入井时人货混装,分别罚款100元。

6.安全帽、矿灯、自救器、入井证、视频卡佩戴不齐全让入井,分别罚款100元。

7.乘坐不准乘人车辆入井、升井,不加制止,分别罚款100元。

8.检身房记录混乱,人员及车辆数据不准确,分别罚款100元。

9.井口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分别罚款200元。

10.不按规定进行检身,罚款50-500元。

11.未按交接班程序进行手拉手交接,对遗留问题未说明、人员统计情况未进行移交等现象对其各罚款50元。

12.检身人员有脱岗、睡岗,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3.维护好检身房室内、室外20米范围内的秩序和卫生,在此范围内严禁吸烟,一次违规罚款300元。

14.熟练使用金属(香烟)探测器、数码酒精检测仪等仪器;如不会使用者,培训并罚款200元。

15.井口栅栏未严格执行一车一杆一检查、在没有车辆通过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打开栅栏,发现一次每人罚款50元。

16.井口人员有吃、拿、卡、要,被发现或举报,情况属实一次罚款500元,临时工清退,正式工罚款500元,待岗一个月。

17.迟到或早退,每次罚款100元。

18. 未经同意,私自换班者,各罚100元。

第五十三条 入井人员奖罚一般规定

1.跟班队长必须积极组织本班人员排队检身,并配合检身人员工作,不能以任何原因推托检查,一经发现对跟班队长罚款500元。

2.各区队所有人员升井后,自觉排队由带班干部组织到检身房接受检身、登记升井人数,如升井时本班井下有遗留人员,带班人员在本班入井单上标明未升井人员的姓名,并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说明原因,否则,对当班跟班队干各罚款100元/人次,遗留人员升井后必须到检身房登记,否则,对本人罚款100元/次,当班跟班队干各罚款100元/人次。

3.个人防护用品要佩戴整齐,不按规定着装入井者一次罚款100元,检身员罚款50元。

4.井下携带烟火或吸烟者,临时工辞退,罚责任者2000元;正式工罚5000元,待岗学习一个星期,同时罚单位负责人500元、跟班队长300元、班长200元。

5.入井携带非防爆电子产品等违禁物品,罚款200元。

6.拒绝检查或无理取闹者罚款300-500元。

7.私自带非防爆电子产品(手机、电子表、mp3等)入井,罚责任者200元。

8. 酒后入井者一次罚款500元;监管责任人罚款300元。

9.入井人员如有不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态度蛮横、辱骂、殴打检身人员或私自入井的,当事人罚款500-2000元。

10.所有入井、升井车辆必须到检身房进行登记,否则一次未登记处罚司机100元/次。

11. 司机未做到一车一杆入井、升井,车辆损坏井口栅栏设施,一次罚款500元。

12.入井人员入井前要认真检查所携带的定位仪、矿灯、自救器等物品,确保完好。携带上述不完好的防护保护用品入井的一次罚款200元。

13. 人员调动后,定位仪信息必须同步同时更改,没有及时更改入井者当日罚款100元,次日不得入井。

14.严禁携带未入井人员的射频卡入井,或一人携带多个射频卡入井,一经查出将对双方当事人(携带者和被携带者)都给予500元处罚并且通报批评。

15.机关日常检查人员、值班人员、零散人员入升井必须到井口登记,入井未登记人员一律不准入井,对入、升井未登记的一次处罚100元。

16.外来人员入、升井,陪同人员未按要求登记的,对陪同人员罚款200元/次。

17.各单位在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中如违反本本办法中相关条款,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500-2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哈拉沟煤矿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五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井口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和《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其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2管理职责

2.1人力资源部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牵头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复审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2.2hse管理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各部门、分厂、车间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3管理流程

3.1公司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作业种类:

l锅炉作业

l压力容器作业

l压力管道作业

l起重机械作业

l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

l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l特种设备管理

l电工作业

l高处作业

l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3.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l年龄在18周岁以上;

l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l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l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l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l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3.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办法

3.3.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3.3.2每年11月底以前由人力资源部汇总下年度培训取证计划。

3.3.3 特种作业人员如因工作需要从事另一特殊工种时需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安排转岗培训。

3.4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管理办法

3.4.1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年限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其操作证自行作废。

3.4.2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由人力资源部安排。

3.4.3 各部门、分厂、车间协助人力资源部,组织好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做好每次复审工作。

3.5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3.5.1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改变工种。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调配、增减,但必须将变化情况报给人力资源部、hse管理部。

3.5.2 各单位如工作需要聘用的临时特种作业人员,该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件,并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可,并到hse管理部备案,否则不能聘用。

3.5.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对其重新进行实际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5.4 各部门、分厂、车间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并对作业过程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违章应及时制止,以确保作业安全。

3.6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否则要追究其领导和操作者本人责任,并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相关文件

4.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

4.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5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6术语和定义

特种作业

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7附则

本制度主要起草单位: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hse管理部。

本制度起草人:王继刚。

本制度审核人:李 锋。

本制度批准人:张瑞兵。

本制度编号:q/gl-hse-016-2022。

本制度自2022年07月10日起正式执行,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q/gl-hse-016-2009)同时废止。

第11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特种作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作业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存在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主要包括:

(一)电工作业:高低压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维护等。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三)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及其它移动起重机起重作业、安装、拆除、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作业、安装、拆除与维修;起重指挥、司索等。

(四)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瓶车、翻斗车等作业。

(五)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高空外墙、坝面清理、装修;高空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六)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安装、拆除与维修。

(七)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八)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九)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十)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十一)水上作业:轮机驾驶、水手。

(十二)其它政府有关部门明确的特种作业。

第二章 特种作业基本要求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证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考试取证、定期复审、换证。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基本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四)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件。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掌握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应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严禁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下进行作业。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有缺陷、作业环境不良、无可靠防护用品或无可靠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立即采取措施后,报告有关负责人。当危及人身安全时,立即停止作业、报警并迅速撤离现场,有条件时应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根据操作规程开展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例行检查,并按规定填写运行、检查和交接班记录。

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证件管理,按照规定提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或复审申请。复审准备内容为:

(一)健康证明。

(二)违章作业记录情况。

(三)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四)安全生产新知识和案例教育记录。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二)特种作业证件、复审记录复印件。

(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四)健康检查情况。

(五)安全作业记录。

(六)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

第12篇 水利工程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 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情况。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岗位登记、考核审查、信息查询和系统管理等。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一条 能力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知识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十四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发证机关应及时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由施工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录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三)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和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四)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第十八条 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三)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原考核合格证书。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三)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四)个人工作单位调动

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 6);

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

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原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

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同时废止。

第13篇 营业线施工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按照《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济铁总发[2008]11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业线施工人员(以下简称施工人员)是指涉及我局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

第四条 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本着按需培训、讲求实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分层次、分系统开展培训。

第五条 参加培训的施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送培单位正式职工。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路局成立施工安全培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路局建设管理处处长任组长;职教处副处长和安监室副主任,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多元处主管施工的副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总工室,安监室,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职教、建管、多元处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在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施工人员培训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汇总培训计划;

(二)负责选定培训机构;

(三)组织审定培训师资、培训教材以及按照指导性教学计划(附件1、附件2)编制的实施性教学计划;

(四)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五)负责局外施工企业和局内辅业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施工人员的发证工作;检查、监督运输站段施工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第八条 各成员部门职责:

(一)建管处:召集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组织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培训;提报相关业务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与职教处联合组织审定培训教材,并负责施工企业的培训发证工作。

(二)职教处: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负责汇总培训计划;负责选定培训机构,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与建管处联合组织审定培训教材,并负责施工企业的培训发证工作。

(三)安监室: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提报相关安全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制定培训教材;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四)有关业务处: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组织本系统的施工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提报相关业务内容施工的施工人员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制定培训教材;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第九条 培训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领导小组审定的培训计划,编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培训师资管理,根据培训内容选择培训师资,组织教学工作;

(三)负责对学员进行管理,规范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四)建立培训考试题库,组织培训考试;定期分析培训效果,掌握培训质量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培训工作情况。

第三章 培训方式与内容

第十条 施工人员安全培训分为进场前培训与定期培训,均采用集中脱产培训方式。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培训按照路局年度职工培训计划由路局统一组织。

计划外需扩增培训人员或培训期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路局管理项目的局外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培训,由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填写《施工人员营业线施工安全脱产培训追加计划申请表》(附件3)报送建管处。

(二)涉及营业线施工的局外建设项目的局外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培训,由路局审批项目部门填写《施工人员营业线施工安全脱产培训追加计划申请表》(附件3)报送建管处。

(三)局内辅业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培训,由本单位填写《施工人员营业线施工安全脱产培训追加计划申请表》(附件3)报送建管处。

路局运输站段的施工人员,由各业务部门组织培训。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培训学习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行车组织规则》、《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以及其它相关业务知识。

第十三条 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培训学习的主要内容:有关行车设备的基本知识、施工作业的卡控知识、施工防护的具体要求、劳动安全的保护措施、非正常情况的应急处理知识及相关技能等。

第十四条 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可根据所管项目具体情况,对培训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报领导小组同意后,适当调整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 进场前培训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培训时间不少于18学时。定期培训每2年培训1次,每次不少于18学时。

第四章 考试与发证

第十六条 培训考试由培训机构负责组织。考试必须明确组卷人、监考人和阅卷人,并由本人签字。领导小组对考试组织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劳动安全和相关业务知识分别组卷,试卷满分各为100分。劳动安全100分为合格,相关业务知识80分为合格。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完成规定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由培训机构负责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报相关业务部门审核,路局建管处、职教处联合验印、颁发证书。

证书填写要求。施工人员参加进场前培训的,经考试合格后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资格性培训合格证”并注明培训有效期,培训机构在“培训考核单位”处盖章后,由路局建管处、职教处在“发证单位”处联合盖章。已经取得《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施工人员参加定期培训的,经考试合格后,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适应性培训考核记录”,并在“培训内容”栏目内注明培训有效期,培训机构、路局建管处、职教处联合盖章。

培训发证流程。培训结束后,各培训机构将实施性教学计划、空白试卷及答案和加盖单位公章的考试成绩单(附件4)一式三份,报路局建管处、职教处各一份,作为验证的依据,同时报路局施工安全监察大队备案。

第十九条 运输站段的施工人员完成规定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按运输站段的培训、考核、发证办法颁发《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初次取证的,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资格性培训合格证”并注明培训有效期。已经取证参加定期培训的,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适应性培训考核记录”,并在“培训内容”栏目内注明培训有效期。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名单报路局施工安全监察大队备案。

第五章 培训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管理,落实培训责任,建立培训工作档案。局内施工人员的培训考试试卷、成绩应及时返回施工人员所在单位,归入个人技术档案,存档备查,保存期三年。局外施工人员的培训考试试卷、成绩由培训机构保存备查,保存期三年。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人员上岗时必须随身携带《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没有携带合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失效的,不得进入营业线施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需重新培训、考核。遇规章制度有重大调整时,进行及时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局内施工人员的培训,纳入全局职工培训计划的,由路局支付培训经费;由运输站段培训的,由人员所在站段支付培训经费。局外施工人员的培训,培训经费由局外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爆破员的培训由路局公安局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路局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进一步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程序,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确保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和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曲靖麒麟焦化有限公司生产区内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

三、外来施工单位施工管理程序

四、外来施工单位施工管理规定

1、施工管理实行单项目管理,实行各项目单独签合同,单独签安全环保协议,单独交纳安全环保押金,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2、施工管理单位负责外来施工单位施工程序的办理;

3、生产管理部建立专门的外来施工单位登记台帐;

4、施工单位将安全环保押金交到生产管理部,生产管理部建立专门的资金台帐;

5、生产管理部对施工单位进行公司级施工安全教育,教育前必须进行登记,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公司的生产特点;

2)讲授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思想、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思路;

3)进入生产区的各种安全注意事项;

4)相关安全知识的介绍;

5)公司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票证办理审批程序;

6)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剖析、教训;

6、施工项目所在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车间级施工安全教育,教育前必须进行登记,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车间基本情况介绍,车间的生产特点;

2)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思想、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思路;

3)进入施工作业现场的各种安全注意事项;

4)相关安全知识的介绍;

5)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票证办理审批程序;

6)车间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剖析、教训;

7、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施工项目管理部门、施工项目所在单位、生产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问题由生产管理部负责汇总,并按照安全环保协议书有关规定考核执行;

8、在公司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区域内施工,施工单位应将当天的施工项目清单当天报施工管理单位,施工管理单位就当天的施工项目清单与施工单位一起到施工项目所在单位进行三方之间的现场作业安全交底,由施工项目所在单位对具体项目提出安全措施,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后,经项目所在单位签字确认后方可施工;

9、施工动火作业许可证、工作票证按公司相关票证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执行;

10、施工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事故),请及时如实报告施工管理单位、施工项目所在单位和生产管理部,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事件(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第15篇 钻修准备队零星工程和零散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单位的零星工程和井下零散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所有工程施工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的规定,禁止无规程措施开工作业。

2、本部门内部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且在措施规定范围以外,必须编制零星工程作业单方可施工。矿安排的必须填写矿零星工程申请单,不可用部门零星工程作业单代替。未编制零星工程作业单私自施工的,按无措施施工处理,责任人对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凡未编制专项措施的零星工程,必须按要求填写《零星工程作业单》。《零星工程作业单》上必须填写其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施工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标准、安全技术措施等。零星工程作业单必须有施工安排人、安全责任人、施工人员签字。施工安排人应为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

4.作业前,施工队长安排工作时要明确工作任务和作业标准,向所有参与零星工程人员贯彻清楚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后,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在带到现场的《零星工程作业单》上签字后方可施工。

5.加强零星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制度。零星工程施工,一般不允许单人作业,确需单人作业的,必须做到班前点名、班中和班后汇报。施工人员2人及以上的,必须指定安全责任人;施工人员5人及以上的,必须有队长或其以上管理人员现场跟班。

6.《零星工程作业单》一式两份,即部门值班人员签字后留一份交到技术室备案,施工队留存一份。施工队留存的《零星工程作业单》必须由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带到现场备查。

7.施工队建立零星工程施工记录,现场安全负责人升井后及时填写零星工程施工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

8.零散作业人员管理实行班前确认、班中控制、班后签到制度。

9.各队建立本单位井下零散作业人员登记台账,台账必须有值班记录人、日期和班次、零散作业人员姓名、班前确认、班中汇报时间、记录人、班后签到。

10.零星工程现场安全责任人未向值班人员汇报的,罚款100元;班中有事故、有严重隐患未汇报的,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11.现场查处未带《零星工程作业单》的,对现场安全负责人罚款200元。

12.未向零星工程施工人员贯彻安全技术措施的,或现场施工未指定安全负责人的,罚作业安排人300元。

13.现场零星工程人员不执行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的,或未在《零星工程记录单》上亲自签字进行作业的,按'三违'处理。

人员安全管理办法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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