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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全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2-11-18 17:48:08 查看人数: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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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第1篇 外委工程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外委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的外委工程、外委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2 相关文件和术语

2.1 相关文件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

2.1.3 内部市场准入资格评审管理办法

2.1.4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1.5 相关方管理程序

2.1.6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

2.1.7 职工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1.8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1.9 厂容管理办法

2.1.10 绿化管理办法

2.1.11 事故管理办法

2.1.12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2.1.13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2.1.14 生产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办法

2.1.15 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管理办法

2.2 术语

2.2.1 外委工程

指通过对外委托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如基建技改技措工程、设备检修工程。鄂钢公司对设备供货方现场安装、水处理药剂投放及相应设施维护、劳务输出服务、非生产性房屋维修等项目,视同外委工程进行管理。

2.2.2 外委单位

外委单位是指在外委工程市场承接业务的非鄂钢直属单位和非控股单位。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

a)负责公司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b)督促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管理职责;

c)负责外委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核和年度复审;

d)组织协调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参与外委单位人身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e)参与《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3.2 工程管理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3 设备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检修工程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4 生产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项目及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5 组织人事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劳务用工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用工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6 供应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设备供货方现场安装调试、水处理剂加药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7 总务处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非生产房屋维修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技术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8 财务部

a)负责对外委单位交纳的安全抵押金进行管理;

b)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委单位违规考核结算手续。

3.9 产权单位

a)负责对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从事外委工程(项目)的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监督管理;

b)组织(参与)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协议签订工作;

c)组织(参与)对竣工的外委工程进行安全、环保、厂容验收以及安全环保签证工作;

4 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 外委工程及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专人对外委单位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厂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外委单位人员进入作业现场,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要将其纳入本部门(单位)日常的安全管理。坚决禁止“以包代管”。

4.2 项目主管部门在确定承担外委工程任务的外委单位的同时,必须告之和督促外委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办理《安全资格合格证》。外委单位取得《安全资格合格证》,并与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产权单位签定《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后,方能开始施工作业。

4.3 外委单位安全资格审查及发证

4.3.1 外委单位申请办理《安全资格合格证》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a)申请办证报告(含企业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b)企业简介、联系方式及安全生产业绩(含企业基本情况、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拟所申报的项目作业范围)。

c)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为委托法人,应具有委托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d)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许可证书,如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e)企业在鄂钢项目管理网络,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明。

f)外委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g)参与施工的员工中涉及特种作业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明。

4.3.2 外委单位在向安全环保部申办《安全资格合格证》前,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须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并签署预审意见。

4.3.3 安全环保部在对外委单位进行安全资格审核时,确定外委单位交纳3-5万元安全抵押金,其中涉及到劳务派遣的劳务单位,交纳1-3万安全抵押金。经审核合格的外委单位在领取《安全资格合格证》前,外委单位须向公司财务部外委单位安全抵押金帐户交纳安全抵押金。安全抵押金作为工伤急救和事故处理,不得移作他用;安全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在日常安全、环保、厂容管理中,对外委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违规扣款考核及交工验收情况,以《施工安全环保签证单》、《劳务作业安全签证单》的形式,交由财务部门在项目结算时从工程(项目)款项中扣除。

4.3.4 《安全资格合格证》分临时和长期两种:对拟完成一次性工作(一年之内)的外委单位,办理临时证;对长期服务于鄂钢的外委单位,办理长期证,一年复审一次,过期未审视为无效证件处理。

4.4 外委单位拟退出鄂钢外委市场并申请退还安全抵押金的,可在工程(项目)费用款项结算完毕后提出退款申请。退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并签署意见后,由外委单位持退款申请、《安全资格合格证》原件、安全抵押金收据原件,办理退款手续。

4.5 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4.5.1 外委单位在签订外委工程合同时,必须凭有效期内的《安全资格合格证》和施工方案与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签订安全环保协议。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在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协议时,必须严格审查外委单位所持《安全资格合格证》的时效性。

4.5.2 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由产权单位项目主管科室会同同级安全环保科室与外委单位签订;其中项目属建设工程的,由工程管理部会同工程项目部负责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建设项目未成立工程项目部的,由工程管理部会同安全环保部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4.5.3 安全环保协议的基本格式及条款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制订,未尽事宜由安全环保协议签订双方在签订时协商补充。

4.5.4 凡未签订安全环保协议而开工的项目,一经发现,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有权停止其施工。

4.6 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及安全环保结算

4.6.1 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对外委单位进行安全、环保、厂容交底,双方共同进行项目确认、危险预知,交底应有文字记载,由双方签字认可。

4.6.2 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及产权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外委单位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厂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4.6.3 鄂钢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对外委单位违反鄂钢各项安全、厂容、环保、绿化管理制度情况有权进行制止、处罚,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吊销其安全资格合格证。

4.6.4 为有效行使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管,在外委单位所承担的外委工程进行工程款项结算前,必须落实安全环保签证制度,即在日常安全、环保、厂容管理中,对外委单位违规情况的扣款考核及交工验收,以《施工安全环保签证单》、《劳务作业安全环保签证单》的形式,交由财务部门在项目结算时从工程(项目)款项中扣除。公司财务部应严格执行签证单上的处罚意见,无安全部门的签证,财务部门不予结算付款。

4.6.5 安全环保部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环保签证,其中属于工程项目部的建设项目,工程项目部须先签署意见;由生产部、供应部、设备部、组织人事部、总务处主管的外委项目,由产权单位安全环保科室负责组织安全环保签证。

4.7 对劳务单位及劳务工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检修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生产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项目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管理办法中有关对外委工程及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条款与本办法规定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安全管理原则进行修订完善。

4.8 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工程管理部、设备部、供应部、组织人事部、生产部、总务处根据本部门管理职责,制定承接本办法的管理文件。

5 检查与考核

5.1 公司各直属单位、各有关部门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相应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工作。

5.2 公司各直属单位、各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根据其情节扣责任单位(部门)300~3000元。

5.3 凡外委单位向外租借、转让、变卖《安全资格合格证》的,经查实,由项目主管部门停止其承担项目,扣全部安全抵押金,并责令整改。

5.4 公司级安全检查发现外委单位作业人员有“三违”情况的,参照《职工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考核规定执行,并对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按考核金额的10%-20%进行挂钩考核。施工过程中现场违规违制严重,事故隐患较多且未及时整改的,暂扣其《安全资格合格证》,停工整顿。

5.5 凡发现无《安全资格合格证》的外委单位进行施工作业,责令其立即停工,对外委单位处以1~5万元扣款,三年内不予准入,并对项目主管部门按20%进行挂钩考核。

5.6 因外委单位自身原因在鄂钢发生重伤及以下人身事故的,扣外委单位1000~8000元,并限期整改;因外委单位自身原因在鄂钢公司发生工亡1人,或一次重伤2人及以上,对外委单位扣安全抵押金1~5万元,并限期整改;因外委单位自身原因一个年度内累计工亡2人及以上,或造成鄂钢公司职工重伤或死亡,由安全环保部吊销其《安全资格合格证》;在外委人身事故中暴露出鄂钢有关主管部门、产权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按公司内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7 公司与外委单位在安全、环保、厂容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安全环保协议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 相关记录

6.1 qr/c170039 劳务作业安全环保签证单

6.2 qr/c170040 施工安全环保签证单

6.3 qr/c170066 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第2篇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督行为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力度,杜绝重特大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重大影响事故的发生,减少与预防各类一般性安全事故,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施工现场的监管作用,增强监理从业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规范各监理单位对工程现场的安全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江苏省《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监理安全责任的通知》(苏建工[2004]458号)及苏州市对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现场安全监理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工程施工的具体特点和监理工作的实际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市政公用、线路管道、装修装饰、房屋拆除等工程的监理单位,其在开展监理业务时的安全监管行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一)充分认识安全监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监理安全责任负总责,同时要确定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的部门。

(二)起草编制企业内部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工作导则,确定企业内部各项目监理机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考核检查标准,并定期、不定期的对所承接业务范围内所有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各项目监理部所采取的安全工作措施等安全监理行为进行考核。

(三)定期开展企业内部的安全教育工作,落实项目总监上岗前的考核,督促各项目监理部必须制定规范的安全监理程序。内容应包括:建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全隐患处理、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和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力度。

第四条 各工程项目监理部的监理人员在对每个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都必须做到:

(一)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工程监理规划中,并在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检查的办法。

(二)认真审查进入工程现场各施工企业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特别要加强对“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的持证上岗审查。

(三)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备到位情况。

(四)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五)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的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的规定。

(六)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并审查专项技术方案实施前施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论证和向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实施中是否由专人负责管理和按方案作业,实施后是否进行交接验收。

(七)审核重大危源公示和告知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实施过程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视检查。

(八)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和各种安全设施合格证明及各种安全防护周转材料、安全防范措施的验收、检测与监测手续。

(九)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的查处力度: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同时必须要下达事故隐患整改单(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现场b2表的形式发出);事故隐患整严重的要发出停工通知(以“工程暂停令”现场b1表的形式发出)。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监理必须对回复单(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回得单现场a5表的形式收回)确认并保存;属停工通知的必须等安全隐患消除后才能以“工程复工报审表”(监理现场用表a6)的形式提出复工申请,批准后方可恢复施工。现场监理在发现与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过程中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及时以电话形式向建设局安监站报告,但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补全书面材料。

(十)对发生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或不停止施工的现象,要及时向建设局安监站报告。

第六条 对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监理的行为,实行量化考核的方式,采用计分考核的办法。所计分值将与该监理单位的年度业绩分值相挂钩,与年度信用考核相结合,与我市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相配套使用。具体计分标准详见“昆山市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行为计分考核标准”。

第七条 鼓励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行为,对已采取监理措施而施工企业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或不停止施工的现象举报属实的,将采取加分的办法进行奖励;提倡开展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凡被评选为各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其荣誉证书上将注明监理参建单位,并对监理单位发放荣誉证书,同时将按获奖等级分别给予该监理单位加分奖励。

第3篇 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督行为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力度,杜绝重特大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重大影响事故的发生,减少与预防各类一般性安全事故,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施工现场的监管作用,增强监理从业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规范各监理单位对工程现场的安全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江苏省《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监理安全责任的通知》(苏建工[2004]458号)及苏州市对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现场安全监理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工程施工的具体特点和监理工作的实际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市政公用、线路管道、装修装饰、房屋拆除等工程的监理单位,其在开展监理业务时的安全监管行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一)充分认识安全监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监理安全责任负总责,同时要确定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的部门。

(二)起草编制企业内部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工作导则,确定企业内部各项目监理机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考核检查标准,并定期、不定期的对所承接业务范围内所有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各项目监理部所采取的安全工作措施等安全监理行为进行考核。

(三)定期开展企业内部的安全教育工作,落实项目总监上岗前的考核,督促各项目监理部必须制定规范的安全监理程序。内容应包括:建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全隐患处理、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和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力度。

第四条各工程项目监理部的监理人员在对每个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都必须做到:

(一)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工程监理规划中,并在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检查的办法。

(二)认真审查进入工程现场各施工企业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特别要加强对“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的持证上岗审查。

(三)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备到位情况。

(四)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五)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的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的规定。

(六)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并审查专项技术方案实施前施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论证和向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实施中是否由专人负责管理和按方案作业,实施后是否进行交接验收。

(七)审核重大危源公示和告知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实施过程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视检查。

(八)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和各种安全设施合格证明及各种安全防护周转材料、安全防范措施的验收、检测与监测手续。

(九)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的查处力度: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同时必须要下达事故隐患整改单(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现场b2表的形式发出);事故隐患整严重的要发出停工通知(以“工程暂停令”现场b1表的形式发出)。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监理必须对回复单(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回得单现场a5表的形式收回)确认并保存;属停工通知的必须等安全隐患消除后才能以“工程复工报审表”(监理现场用表a6)的形式提出复工申请,批准后方可恢复施工。现场监理在发现与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过程中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及时以电话形式向建设局安监站报告,但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补全书面材料。

(十)对发生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或不停止施工的现象,要及时向建设局安监站报告。

第六条对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监理的行为,实行量化考核的方式,采用计分考核的办法。所计分值将与该监理单位的年度业绩分值相挂钩,与年度信用考核相结合,与我市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相配套使用。具体计分标准详见“昆山市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行为计分考核标准”。

第七条鼓励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行为,对已采取监理措施而施工企业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或不停止施工的现象举报属实的,将采取加分的办法进行奖励;提倡开展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凡被评选为各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其荣誉证书上将注明监理参建单位,并对监理单位发放荣誉证书,同时将按获奖等级分别给予该监理单位加分奖励。

第4篇 施工单位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有效的预防控制事故发生,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施工现场管理问题性质认定及处罚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承包本商的所有施工单位。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对施工单位建设督查工作组:

安全部经理:范

安全部副经理:潘 沈

成 员:宗 王

(二)领导组的职责:

1、组长的职责:

(1)对施工单位建设督查工作领导组组长为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组织作业总工、相关人员对在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中的安全作定期、定时、或其他形式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作业的行为立即纠正、教育帮助或处罚,严重时停工整顿,以会议形式使应受教育人员受到教育后才能复工。

(3)负责对个别违反安全施工作业行为事件提出处理建议。

(4)负责相关部门间工作的协调,及时向上级部门组织通报安全施工信息。

2、对施工单位建设督查工作领导组副组长的职责:

(1)施工单位建设督查工作领导组副组长为现场施工安全责任人。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程》,监督本现场施工安全措施的执行。

(2)组织作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固定的或临时确定的)在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中的安全作定期、定时、不定期、或其他形式色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作业的行为立即纠正、教育帮助或处罚,严重时停工整顿,并向督查工作领导组汇报。

(3)负责对个别违反安全生产作业行为的人员向对施工单位建设督查工作领导组提出处理建议。

(4)做好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及时向组长和上级领导组织通报安全施工信息。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本《安全措施》与现场施工存在不完善、有缺陷之处应及时切实修改完善,修正为合理安全的现场施工安全作业管理措施。

3、对施工单位建设督查工作领导组成员的之职责

(1)负责项目工程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监督安全施工措施的执行。

(2)负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施工现场要求,是否正确完备,必要时向建设督查工作领导组提出补充完善。

(3)负责施工前对施工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等,使每一个作业人员都清楚明白作业环境的安全概况。

(4)督促、监护施工作业人员遵守《安全作业规程》和现场施工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正确使用符合标准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

(5)监护施工作业人员精神状态保持良好,身体状态是否合适此岗位安全工作。

(6)对工作中发现本现场施工安全措施不完善处,及时向施建设督查工作领导组报告,向安全工作负责人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并督查其改正情况。

三、对施工单位建设督查管理具体内容:

(一)三期办对所有施工单位的安全负责。负责监管外施工单位电工、焊工、司机等特种工是否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是否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监督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是否进行专用机器设备专人操作。负责监督服务公司是否对各施工单位对所属施工人员必须全部登记造册,留存身份证件以备查,经常性出入我厂的外施工人员是否办理出入证件。

(二)机电工程管理科负责监督各施工单位的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塔吊、井架、脚手架、基坑防护、模板工程等管理,施工用电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使用,严禁私自乱拉、乱接临时电线和乱接插座,敷设线路要穿管或者使用线槽,禁止在办公室和宿舍使用高压电器。

(三)安监站负责监督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其它安全等工作,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是否配备专门负责安全的主管领导;是否定期召开安全会议,部署不同时期的安全工作重点;是否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安全隐患;是否设有专门的值班人员,负责看护本施工场所需用的物资、器具等;是否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是否在加油机处、坑濠处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围栏防护隔离。是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四)服务公司对所属施工人员必须全部登记造册,留存身份证件以备查,并负责监督各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消防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等安全措施;是否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是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可燃物及建筑材料的管理,可燃物与明火点是否保持一定的距离,对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是否堆放在消防通道上;加油机、配电箱(柜)、食堂、仓库、员工宿舍、施工现场等处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是否配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是否人人会使用。施工现场和工人宿舍是否留有防火间距,道路上不能有沟、壕或堆放垃圾,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无阻。负责对施工单位生活保障用车进出我厂办理通行证,所需拉出去的物资必须开出本单位证明到生活服务公司签字盖章办理出门手续。

(五)综合办负责对施工单位所需用的车辆、人员进行监管。车辆必须是无“三漏”车辆,并告知驾驶员遵守本厂的安全交通规定,听从保安人员的指挥。不准酒后驾车、开快车、疲劳驾驶,车辆必须自配完好的灭火器材。

(六)施工单位所属区域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日常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管。各施工人员是否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高空作业是否系安全带,是否穿软底鞋等,二级以上动用明火(危险区域)是否先提出申请,说明安全措施,在动火措施经逐级签字,并由所属区域现场安全员现场检查确认;三级动火(电气焊、切割、喷灯等)施工队是否有防范措施,有专人负责,有灭火器材。五级风天气不准实施动火作业,严禁动火时交叉作业,在进行气割时,氧气瓶和乙炔瓶要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严禁施工人员擅自焚烧垃圾;进入施工现场是否佩戴安全帽,严禁酒后上岗和带情绪工作,更不允许发生打架斗殴、偷盗等治安案件等,施工单位职工是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四、对施工单位处罚细则

凡在安全施工中经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可给予批评和经济处罚:

(一)安全管理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未落实的、未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员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2、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的、未进行安全目标分解的、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3、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的、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未单独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措施不全面无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未落实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4、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的、班前安全交底制度、交底针对性不强的、交底不全面未履行签字手续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5、无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制度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6、无安全检查制度的、安全检查无记录的、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按照“五落实”原则整改的、对隐患通知所列项目未如期完成的,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7、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新入厂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未建立安全活动制度的、安全活动记录不齐全的,无具体安全教育内容的,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8、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特种专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用电管理制度、高空作业及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焊接及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特种无操作证上岗的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0元。

9、无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制、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治制度、安全防护和警示标志悬挂制度的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0元。

10、无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的、现场未按安全标志总平面图设置安全标志的每发现一处罚款300元。

(二)“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正确戴好安全帽,每发现一人次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罚款100元。

2、高处作业、临边作业、有可能坠落的危险场所作业,必须佩挂安全带,安全带要佩挂整齐、牢固、高挂低用,若发现一人次不按要求配挂安全带的罚款300元。

3、安全网、密目网应按工程进度情况进行有效的防护,若张挂不及时,防护不严密,随意拆除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4、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必须按规定进行防护,若发现一处未防护或防护达不到要求的,每处罚款200元。

5、施工现场的楼梯临边、阳台临边、楼层临边、屋面临边、斜道临边、基坑临边必须按规定进行防护,并刷红白相间色,发现一处未防护或防护达不到要求的、罚款100元。

(三)施工用电

1、施工现场用电的安装、设置、使用必须符合《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若达不到规范要求,每发现一处罚款300元。

2、临近高压线距工程少于规定安全距离未防护的,每发现一处罚款300元。

3、施工用电所用的配电箱、电缆线、漏电保护器未使用准用合格产品的,每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4、施工用电达不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的或漏电保护器失灵未及时更换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5、现场用电接线及安装电器作业必须由电工完成,若他人随意乱接乱挂,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6、电线老化,破皮,乱拖乱拉,不按规定架设使用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7、配电箱无防雨措施,无门、无锁、安装位置不当,电箱下引出线混乱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8、照明灯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潮湿场所,地下室未使用安全电压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9、闸具损坏未及时更换、用其它金属代替熔丝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四)施工机具

1、施工机械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的、无护手安全装置的、传动部位无防护罩的、未作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无人操作未切断电源的、使用平刨与圆盘锯合用一台电机的,每发现一处罚款300元。

2、手持电动工具无保护接零的、未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3、电焊机安装后无验收手续的、未作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的或防触电装置的、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的、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的、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的、电焊机无防雨罩的每发现一处罚款300元。

4、搅拌机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达不到要求的、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的、搅拌机无防雨棚和作业台不安全的、料斗无保险挂钩或挂钩不使用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5、各种气瓶无标准色标的、气瓶间距小于5米的、距明火小于10米又无隔离措施的、乙炔瓶使用或存放平放的、气瓶无防震圈和防护帽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6、打桩机未取得准用证和安装后无验收手续的、打桩机无超高限位装置的、打桩机行走路线路线地耐力不符合说明要求的、打桩作业无作业方案的、打桩机操作违反操作规程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五)塔吊、井架

1、塔吊、井架未制定安装拆卸方案的、作业队伍没有取得资格证的,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2、塔吊使用时,若发现有斜拉、超载、无人指挥,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塔吊司机必须经主管部门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若无证人员随意乱开,一经查实,罚款1000元。

4、塔吊“四限位、二保险”装置必须灵敏可靠,若发现一处失灵,罚款1000元,待修复后方可使用。

5、塔吊、井架、电梯的基础、附墙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1000元并责令其整改后方可再次使用。

6、塔吊吊物时要捆绑牢固、平衡,吊点、吊扣要符合要求,长短料分类双绳捆绑吊运。扣件必须使用专用器具装运,严禁使用编织袋吊运。起吊时要按铃示警,若发现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7、塔吊、井架、起重钢丝绳起剌或达到报废标准未及时更换的,罚款1000元,待更换后方可再次使用。

8、井架司机无证上岗,不定人定机乱人操作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9、井架超高限位、超重限位、防断绳装置、卷扬机卷筒防钢丝绳滑脱装置、吊笼安全停靠装置失灵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待更换后方可再次使用。

10、电梯、井架接料口、进料口未按规定进行防护、未设置安全门的,罚款300元待整改后方可再次使用。

11、井架、电梯各层接料人员、进出未及时关闭防护门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违章乘坐井架吊笼上下的,每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12、卷扬机无操作棚的、操作棚不符合要求的、防雷保护范围以外无避雷装置的、避雷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六)脚手架

1、脚手架搭设或拆除必须有施工方案、安全交底,并且有专业持证人员完成,若发现无证人员操作,每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2、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立杆间距合理,剪刀撑设置齐全,拉结点牢固可靠,密目网封闭严密,安全网架设及时,若发现上述指标不符合要求的,每项罚款300元。

3、脚手架必须高于施工操作层一步架以上,作业层脚手板要满铺,脚手板材质应符合要求,禁止有探头板,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300元。

4、卸料平台搭设要符合规范要求,禁止支撑杆与脚手架连结,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300元。

5、严禁往上或往下抛物(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七)文明施工

1、现场围挡不符合要求、围挡材料不坚固、不稳定、不美观,围挡没有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2、施工现场无进出口大门的、无门卫和无门卫制度的、进入施工现场未佩戴工作卡的门头未设置企业标志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3、施工场地未作硬化处理的,道路不畅通的,无排水设施排水不畅通的每发现一处罚200元。

4、建筑材料、构件、料具不按总平面图布置存放的、材料堆放不整齐的、未做到工完场清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的、易燃易爆品未分类存放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5、在建工程兼做宿舍的、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不能明显划分的宿舍无消暑和蚊虫叮咬措施的、宿舍无保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的、宿舍周围环境不卫生、不安全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6、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的,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的、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7、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的,责任未分解到人的,常发生失窃事件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8、大门口无现场标识、标牌不规范不整齐的、无安全标语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9、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无厕所随地大小便的、食堂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垃圾未及时清理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0、无保健医疗箱的,无急救措施和急救器材的、无经培训的急救人员的、未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八)基坑防护

1、基坑施工无支护方案的、施工方案针对性差不能指导施工的、基坑深度超过5米无专项支护设计的,基坑设计及方案未经审批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2、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无临边防护措施的、临边及其他防护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3、坑槽开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特殊支护的做法不符合设计方案的、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4、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物危险沉降措施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5、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小于设计规定的、机械设备施工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6、人员上下无专用通道的、设置通道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九)模板工程

1、模板工程无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批的、未根据混凝土输送方法制定针对性安全措施的、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的支撑系统无设计计算的、支撑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2、支撑模板的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立柱底部无垫板或用转垫高的、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的、立柱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3、模板上施工载荷超过规定的、模板上堆料不均匀的、大模板存放无防倾倒措施的、各种模板存放不整齐和过高不安全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4、模板拆除前未经拆模申请的、模板无验收手续的、支拆模板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模板拆除前未经无混凝土强度报告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规定提前拆模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十)其它

1、模板拼装、钢筋绑扎要有可靠的安全立足点,严禁操作人员两脚站在钢管上作业,若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塔吊、井架、电梯、脚手架、大型模板拆除时要有专人监护,并在物体坠落半径以外设安全警戒线,若违反上述规定,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3、工作期间要穿戴整齐,禁止穿高跟鞋、带钉易滑鞋登高作业,喝酒后严禁进入施工现场,工作时禁止打闹,若发现有不遵守上述规定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4、宿舍照明线禁止乱拉乱挂,严禁用电炉子或木材在宿舍内烤火取暖,床铺被褥要整齐,卫生要整洁,禁止随地大小便,若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罚款100元/次。

5、若因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野蛮施工等行为发生工伤事故,除对当事人追究一定责任外,再按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和当事人加重处罚。

6、电气焊动火,必须按规定审批动火证,无审批手续严禁动火,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次。

五、对施工单位建设的其它规定

以上处罚按照管理权限上一级处罚下一级的原则随时进行,对各施工单位的罚款手续由我厂安监站下发罚款通知单;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罚款须报我厂安监站,月底由安监站汇总后报厂财务科从其工程款中扣除。

各施工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书及罚款通知单后要根据罚款事由积极进行整改,对整改不积极的单位要加重处罚。

第5篇 建筑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签定工程经济承包中有安全生产指标;制定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按国家要求配备一名安全员;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制考核。

2、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全年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年一般事故不超过20%。)安全责任目标进行分解,按分解的责任进行考核。

3、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其它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中的各项措施,并走在施工进度的前面。

4、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做好分部(分项)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对专业性较强的分布(分项)进行单项交底。

5、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做好检查记录,履行签字手续。

6、落实安全教育制度。针对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安全教育;(高处作业、机械设备的运转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各班组进行岗位安全教育。(操作规程、作业环境、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7、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上班前班组负责人应在布置生产的同时交代安全工作,注意事项,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杜绝事故的发生。

8、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按期接受政府部门的复审。

第6篇 建筑单位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签定工程经济承包中有安全生产指标;制定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按国家要求配备一名安全员;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制考核。

2、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全年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年一般事故不超过20%。)安全责任目标进行分解,按分解的责任进行考核。

3、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其它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中的各项措施,并走在施工进度的前面。

4、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做好分部(分项)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对专业性较强的分布(分项)进行单项交底。

5、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做好检查记录,履行签字手续。

6、落实安全教育制度。针对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安全教育;(高处作业、机械设备的运转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各班组进行岗位安全教育。(操作规程、作业环境、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7、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上班前班组负责人应在布置生产的同时交代安全工作,注意事项,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杜绝事故的发生。

8、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按期接受政府部门的复审。

第7篇 施工单位安全履约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北京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和地铁7号线工程土建施工单位安全工作履约检查及考评管理,对工程安全实施有效控制,保证合同安全目标的实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相关条款,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土建施工单位安全工作的履约管理分履约检查和履约考评两大内容,履约考评按季度进行。

第3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第四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对北京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及地铁7号线工程土建施工单位安全工作的履约检查及考评管理。

第二章 履约检查

第4条 履约检查内容

安全工作履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开工控制安全管理、临时用电管理、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施工起重机管理、安全防护管理、脚手架管理、文明施工管理、防汛及重大节假日安全管理、工程安全管理、定期安全检查、明挖工程安全隐患、暗挖工程安全隐患、盾构工程安全隐患。其考评内容、检查方法和考评规定详见附表1~附表14。

第5条 履约检查形式

1、日常检查

监理单位负责日常检查,监理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对附表1~附表14所列施工单位安全工作内容进行随机检查,将检查结果填入附表1~附表14,其中对附表12~14所列项目检查内容每天填报不少于一次,对附表1~11所列主控项目(表中带_的项目)检查内容每周填报不少于一次,一般项目(表中不带_的项目)检查内容每季度填报不少于两次,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2、抽查

u 甲方代表对附表1~附表14所列安全工作内容进行随机抽查,将抽查结果填入附表1~附表14,其中对附表12~14所列项目检查内容每周填报不少于二次,对附表1~11所列主控项目(表中带_的项目)检查内容每周填报不少于一次,一般项目(表中不带_的项目)检查内容每季度填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u 安全质量部安全主管工程师对附表1~附表14所列的内容进行不定期抽查,将抽查结果填入附表1~附表14,其中对附表12~14所列项目检查内容每月填报不少于三次,对附表1~11所列主控项目(表中带_的项目)检查内容每月填报不少于一次,一般项目(表中不带_的项目)检查内容每季度填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u 工程2部监控分中心负责将第三方监测单位在现场巡视过程中发现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工程安全隐患填入附表10和附表12~14对应项,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u 安全质量部安全主管工程师将上级单位、部门、项目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在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和安全隐患分别填入附表1~附表14对应项,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3、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由项目中心安全质量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对附表1~附表14所列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由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填入附表1~附表14,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4、综合检查

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由项目中心安全质量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对附表1~附表14所列内容进行季度履约综合检查,由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填入附表1~附表14,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第6条 施工安全隐患的处理

1、监理单位日常检查发现施工安全隐患的处理

监理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施工安全隐患,原则上应按以下程序处

理:

u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具监理工作通知单(或工作联系单)(附表15),通知单(联系单)一式三份,甲方代表、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并由监理单位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u 施工单位按照的监理工作通知单(或工作联系单)要求进行整改,由监理单位进行督促;

u 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向监理单位上报监理通知(或工作联系单)回复单(附表16),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u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意,在监理单位上报监理通知(或工作联系单)回复单上填写复查意见,将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监理单位上报监理通知(或工作联系单)回复单报甲方代表一份,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2、安全质量部、甲方代表在检查中发现施工安全隐患的处理

第8篇 分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加强对分承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与动态管理,确保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华电工程项目部所辖范围内所有分承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计划经营部负责组织对分承包施工单位引进时的施工资质审查和对其进行年度评审;并对分承包施工单位的相关施工资质证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更新。

3.2 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分承包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资质进行二级审查,督促分承包施工单位缴纳安全施工保证金和安全风险抵押金。

4 工作程序

4.1 计划经营部在引进分承包施工单位或签订工程分承包合同前,通知安全管理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

4.2 在与分承包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前,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以及分承包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配置和持证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4.3 在每年初,安全管理部对所有分承包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项目经理部和计划经营部。

4.4 计划经营部对安全施工管理评审不合格的分承包施工单位,取消其在公司内的施工资格,并通报全公司禁止使用。

5 对分承包施工单位的审查

5.1 安全资质审查

计划经营部在引进分承包施工单位时,必须经安全管理部对其进行安全资质审查。

5.1.1 安全资质审查的主要资料

a 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有效证件的原件,经营范围与承包的工程相符。

b 施工资质证书:经建筑工程管理局年审合格的证件原件。

c 法人(或法人代表)授权书: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原件;或工商局出具的法人(或法人代表)委托证明(原件)。

d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建委或经委或城建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e 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在近三年的施工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人身死亡事故的证明资料(原件)。

f 负责人和安全员的有效证件:必须持有地市级安监局或建委颁发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g 缴纳安全施工保证金:安全施工保证金的缴纳金额为承包合同工程款1%。

5.1.2 安全资质审查的标准

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施工单位第一安全责任者缴纳10000元;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缴纳5000元。

符合以上条件的安全资质审查结论为合格。

5.1.3 安全资质审查完毕后填写《分承包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资料建档。

5.1.4 安全施工保证金收缴

a 安全管理部确定各分承包施工单位安全施工保证金的交纳数额。

b 对分承包施工单位根据安全管理部开据的书面交款通知到项目计经部财务交纳安全施工保证金,财务开具“安全施工保证金收据”。

c 分承包施工单位应妥善保管“安全施工保证金收据”,以待返还时使用。

d 分承包施工单位将“安全施工保证金收据”复印后,交安全管理部存档。

5.2 安全施工能力审查

凡在公司内中标施工项目(或用工)的分承包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施工能力审查。

5.2.1 审查的主要内容

a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提交安全管理网络图。

b 所承包的施工项目与经营范围相符。

c 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的配备:提供清单和施工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

d 安全保证措施:提交本单位保证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保证措施,且不得与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相抵触。

f 安全管理/施工关键岗位人员的证件: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的上岗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g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数量:根据承担的施工项目确定;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必须有效。

h 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名册;技术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它人员年龄在18-55岁,身体健康,严禁使用文盲。

i 查体:全体人员经县级以上正规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查体合格。

j 安全培训:全体人员进行了安全培训。

k 持证上岗: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全部办理安全施工上岗证。

5.2.2 审查的标准

5.2.2.1 凡全部符合以上条件的,安全施工能力审查为合格,可参与本项目工地的施工。

5.2.2.2 在审查内容中,若1)-4)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安全施工能力审查为不合格,不准开工。

5.2.2.3 在审查内容5)-10)项中,若只有个别施工人员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参与施工。

5.2.2.4 对5.2.1条款5)-10)项存有不符合项的分承包施工单位,由安全管理部下发《安全整改通知单》,并每项收取押金500-1000元;分承包施工单位按期整改反馈,安全科验证关闭后返还押金。对没有按整改期限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分承包施工单位,不准参与项目的施工,所交的押金作为罚款上缴项目财务,并报安全管理部。

5.2.3 安全施工能力审查后填写《分承包施工单位安全施工能力审查表》,资料建档。

6 施工前的管理

6.1 体检

6.1.1凡签订施工合同的分承包施工单位,由分承包施工单位组织施工人员到项目工地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院进行上岗前的体检。

6.1.2 体检内容:视力、血压、心脏、精神状况、肢体及其它。

6.1.3 要求:

6.1.3.1 有下列症状之一者为不合格,严禁录用:

a 严重残疾(耳聋、失明、肢体不全)

b 心脏病

c 高血压或低血压病

d 癫痫病

e精神病

f 智力低下

g 医学认为不适宜参与工作的。

6.1.3.2 凡血压高于或低于正常值,尚构不成高血压或低血压病者,禁止从事高空作业。

6.1.3.3 矫正视力在0.7以下者,禁止从事高空作业或机械操作。

6.1.3.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禁忌症,禁止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

6.1.3.5 经安全管理人员审查认为不适宜从事施工的人员。

第9篇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外委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的外委工程、外委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2  相关文件和术语

2.1  相关文件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

2.1.3  内部市场准入资格评审管理办法

2.1.4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1.5  相关方管理程序

2.1.6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

2.1.7  职工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1.8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1.9  厂容管理办法

2.1.10  绿化管理办法

2.1.11  事故管理办法

2.1.12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2.1.13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2.1.14  生产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办法

2.1.15  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管理办法

2.2  术语

2.2.1  外委工程

指通过对外委托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如基建技改技措工程、设备检修工程。鄂钢公司对设备供货方现场安装、水处理药剂投放及相应设施维护、劳务输出服务、非生产性房屋维修等项目,视同外委工程进行管理。

2.2.2  外委单位

外委单位是指在外委工程市场承接业务的非鄂钢直属单位和非控股单位。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

a)负责公司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b)督促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管理职责;

c)负责外委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核和年度复审;

d)组织协调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参与外委单位人身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e)参与《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3.2  工程管理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3  设备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检修工程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4  生产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项目及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5  组织人事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劳务用工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用工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6  供应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设备供货方现场安装调试、水处理剂加药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7  总务处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非生产房屋维修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技术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8  财务部

a)负责对外委单位交纳的安全抵押金进行管理;

b)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委单位违规考核结算手续。

3.9  产权单位

a)负责对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从事外委工程(项目)的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监督管理;

b)组织(参与)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协议签订工作;

c)组织(参与)对竣工的外委工程进行安全、环保、厂容验收以及安全环保签证工作;

4  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  外委工程及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专人对外委单位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厂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外委单位人员进入作业现场,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要将其纳入本部门(单位)日常的安全管理。坚决禁止“以包代管”。

4.2  项目主管部门在确定承担外委工程任务的外委单位的同时,必须告之和督促外委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办理《安全资格合格证》。外委单位取得《安全资格合格证》,并与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产权单位签定《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后,方能开始施工作业。

第10篇 危化学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四)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五) 一级企业由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六)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七) 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

二、机构与人员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公告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

(九) 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选定评审单位,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

4.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5.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十)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本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少于10名,且有不少于5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十一)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对本地区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

2.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3.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

(十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为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以下工作:

1.为各地做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起草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标准。

3.拟定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及考核标准,承担评审人员培训工作。

4.承担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宣贯培训,为各地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员培训提供技术服务。

(十三) 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以上。

3.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十四)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交再培训换证申请表(见附件1),经再培训合格,换发新证。

(十五)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评审人员每年至少参与完成对2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且应客观公正,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有关评审工作信息。

(十六) 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专门培训。

2.具有至少10年从事化工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或安全管理的工作经历,或5年以上从事化工设计工作经历。

(十七) 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至少3年从事与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

3.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组织的自评员培训,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三、自评与申请

(十八) 危化品企业可组织专家或自主选择评审单位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咨询服务,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见附件2),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建议。

危化品企业应对专家组诊断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相关建议。

(十九)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主要负责人应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自评员。

(二十) 危化品企业自评结果符合《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方可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二十一)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评审的危化品企业,应分别向一级、二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

(二十二) 危化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3)。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4)。

四、受理与评审

(二十三)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危化品企业的达标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危化品企业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选定评审单位并向其转交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选定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二十四) 评审单位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的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危化品企业的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5)。

(二十五) 评审单位应根据危化品企业规模及化工工艺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工作组至少由2名评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

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并形成记录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专家组确定的要素及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

(二十六) 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存档,并提交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工作组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十七) 评审计分方法:

1.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6),然后相加得到评审得分。评审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 —总分值;

—权重系数;

i—各a级要素得分值;

n—a级要素的数量(1≤n≤12)。

2.当企业不涉及相关b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a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 —a级要素实得分值;

—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3.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

4.《评审标准》第12个要素(本地区要求)满分为100分,每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

5. 按照《评审标准》评审,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二十八) 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诊断报告、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等。

(二十九) 初次评审未达到危化品企业申请等级(申请三级除外)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等级的建议,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给评审组织单位。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五、审核与发证

(三十) 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对初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评审单位可提出达标等级建议,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将审核结果和评审报告转交提出申请的危化品企业。

(三十一) 公告单位应定期公告安全标准化企业名单。在公告安全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企业名单前,公告单位应分别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三十二) 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自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之日起算。

六、监督管理

(三十三)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一级达标企业含承包商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3.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5.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

(三十四) 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达标危化品企业进行抽查, 3年内对每个达标危化品企业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

(三十五)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危化品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危化品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对发现问题的危化品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到现场核查。

(三十六) 危化品企业抽查或核查不达标,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被撤销安全许可证的,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

(三十七)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被撤销的,由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牌匾。

(三十八) 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培训合格证书由原发证单位注销并公告:

1.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未按规定办理换证。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或参与标准化工作诊断等咨询服务。

4.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5.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十九) 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资格由授权单位撤销并公告:

1.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3.未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无法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4.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

5.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其评审的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七、附则

(四十) 本办法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诊断,并按照《评审标准》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待原有达标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原已取得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可直接申请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四十一) 本办法印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证书或考评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于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填写再培训换证申请表,经再培训考试合格,换发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十二)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评审实施细则。

(四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8号)同时废止。

第11篇 内部市场化单位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三大方针,确保承包单位员工的安全、健康、消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达到“层层有职责、事事有人管”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开曼铝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承包责任人是作为承包单位的最高管理者,是单位安全、健康、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各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针对综合班和各生产车间的日常安全工作,应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检修安装公司主管、副主管、安全员负责全车间的安全;各片区技术员负责各片区的安全;各班组班长为班组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隐患整改方面:安环处下达给各生产车间的各项隐患整改单,各车间要及时把隐患整改单与检修安装公司相关人员联系整改,各车间要对整改质量进行检查,对于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同时对检修安装公司和各生产车间考核。已整改的隐患回执单各车间要按要求返回安环处。

3、安全教育方面:各车间综合班安全教育形式和时间计划,由检修车间统一负责报送安环处。安全教育要求各车间安全员和设备技术员同时组织。对未按要求执行的,一经查出将对检修安装公司和生产车间进行相应处罚。

4、日常安全监管方面:各车间综合班班长,设备技术员、对综合班的现场工作安全负有监管责任,各生产车间对综合班人员现场工作时的安全负有监督责任,生产车间对综合班违章情况进行通报、上报检修安装公司,检修安装公司进行考核。检修安装公司和生产车间每周的hse观察对综合班的违章人员进行上报。

5、制度执行方面:

(1)《工作票》制度:在工作票安措执行和工作票终结未按照要求执行的、将对检修安装公司和生产车间同时考核。

(2)《高空作业》制度:对违反《高空作业》制度进行作业的,对检修安装公司进行考核。

(3)对违反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的,将对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责任划分,对检修安装公司和生产车间进行考核。

6、事故处理方面:对各承包单位发生的事故将按照事故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对于检修安装公司在生产车间工作时发生的事故,通过分析原因,责任界定,对检修安装公司和生产车间进行分别处罚。

四、其他:对于在工作中对安全工作有争议的事项上报有关领导协商解决。

五、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安环处。

生产技术部安环处

二零一二年九月三十日

第12篇 地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全队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行业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的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及时推广,推动全局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发给从业人员(含民工,下同)质量和规格都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折合人民币发给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按规定着装。

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必须给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取安全措施费。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大队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大队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大队长和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大队办公室、经管部、财务部、工会、劳动人事部、安防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八条  大队按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凡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下同)超300人的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300人以下应设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各基层单位凡从业人员在50以上必须设专职安全员;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

第十条  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督促所属单位认真执行和落实。

(3)负责对所属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4)审查安全措施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5)组织全队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制订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

(6)负责对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

(1)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和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情况,定期研究分析伤亡事故、职业危害趋势和重大事故隐患。

(2)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

(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隐患单位及时整改。

(4)督促各下属单位制定和贯彻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5)参与审查和汇总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和安全措施项目完成情况。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工程的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问题有权要求解决,有权提请安全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制止其施工和生产。

(7)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竞赛和安全月活动。

(8)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9)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参加事故调查,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0)负责军工核设施退役项目的立项、实施、检查、等工作。

(11)负责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与组织实施。

第二节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条  为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必须不断地加强培训。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任务是:教育全体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1.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

2.调换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换岗安全教育与培训,从业人员离岗超过6个月以后重新上岗时,要对其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培训。

3.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40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调换岗位、复工人员必须要进行16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6.机动车驾驶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大队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获得安全资质证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要做好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安全知识、安全技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安全先进经验、先进人物等。

第十五条  安全教育经费在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安全教育和培训由安防、劳动人事、工会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应按销售收入的1%~3%提取安全生产措施费,由财务部门建立专门账目。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三节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目的是了解从业人员、施工现场、作业设备和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安全状况;是了解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制度的落实状况。通过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消除事故,减少损失,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安全检查,要成立安全检查组,由主要和主管负责同志带队,成员可根据检查的内容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组成员的要求

1.具备与检查内容相符的专业知识

2.对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比较熟悉。

3.责任心强,秉公办事,不循私情。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要制订安全检查表,将检查的内容列入表中,并提前发给检查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

1.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领导者,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思想和意识,安全技术素质,安全心理和现场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状态。

2.物的不安全状况:包括设备安全状态,安全防护设施的状况,工作环境安全状况,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及使用情况。

3.现场管理状态:包括物件的堆放,电器线路是否规范,人、机、环境是否合理,安全通道是否畅通,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并明显,防暑、防冻措施是否到位,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

4.职业卫生状况,包括职工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体检,施工现场的亮度、温度、燥声,尘毒是否达标,野外施工的饮食卫生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

5.管理的缺陷,包括安全机构是否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落实,安全操作标准是否建全和落实。

第二十四条  安全检查的次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大队每年进行四次,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进行一次,班组每天进行一次。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建档的内容包括,事故隐患的名称,现状及产生的原因,危险程度和整改的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理方案,并上报大队安防部。

第二十六条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间与期限,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因条件限制一时难于整改的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有专人负责,严加监控,确因不能排除的事故隐患,应从危险区撤出从 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员,并设警示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害的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排查治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内部改制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监督内部改制企业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第二十九条  事故隐患整改的费用应从单位安全措施费中列支。

第四节   事故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凡发生下列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向队、局报告。

1.因工重伤以上的事故;

2.发生我方负同等以上责任、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的交通事故;

3.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火灾事故;

4.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集体中毒事故、标准源丢失事故。

第三十一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基本情况;

2.事故简要经过;

3.事故伤亡及损失情况;

4.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5.事故的处理意见和结论。

第三十二条  处理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责任者。

第五节     农民工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需要请农民工时,必须到各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农民工聘用后,聘用单位必须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为其办理人身保险。

第三十五条  农民工合同的签订及解除:

1.农民工被聘用后,聘用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和安全合同,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义务和权利。农民工与全体从业人员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利。

第三十六条

1.农民工,一般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如因工作需要,农民工需要从事特殊作业时,必须经地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培训,并获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2.农民工从事粉尘作业或有害有毒工种时,必须实行转换制。每届不得超过2年。

第二章    地质勘查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野外作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第三十八条  在编写地质勘查和施工设计前,地质勘察负责人和设计人员必须到实地进行勘查,充分考虑钻探、坑探、槽井探等工程的作业安全条件,设计中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  野外作业中,禁止一个人单独上山,不准在视线不明或乱草丛中及其不安全地方休息。

第四十条  不准在森林中吸烟或生火,禁止食用识别不清的野生物和水,以防中毒。

第四十一条  野外作业遇到悬崖绝壁、滑坡、崩塌等危险区,应绕道而行,必须要攀登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人员间应拉开一定距离,相互照应,严禁往山下投掷或滚放石头。

第四十二条  遇到深、宽及流速较快的河流时,禁止涉水或强行渡河。利用小船、木筏或其它的水运工具渡河时,必须遵守水运有关安全规定。

第四十三条  出队前,应向当地居民了解当地民间的风俗,山中的野兽,地质灾害,植物,流行性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 交通等状况,上山作业时,要了解山中守猎、毒蛇等情况,防止踩到打野兽的毒箭、套子、夹子、土埋陷井,在有毒蛇出没的地区通行或作业时,应作好防护,并随 身携带蛇药,掌握被毒蛇咬伤后自救互救方法。

第四十四条  在旧矿区或前人工作过的地区进行野外作业时,应注意防止陷入被草木掩盖的坑口、探井、深槽。进入老窿必须有两个人以上。

第四十五条  野外地质作业应注意如下几点:

1.在进行槽、井探编录或观察地质现象时,应注意观察和避开其帮壁的松石及其它危险因素,并及时处理。

2拟进入坑道进行地质工作时,应先查清坑道内的危险因素,否则不准进入坑道内作业。

3.敲打硬脆岩石或采集样品时,应防止碎石飞击伤人。

4.选用地质锤应保证质量,防止折柄或锤头脱柄,防止钢锤脆裂而崩出碎屑伤人。

第四十六条  在超过2m深的探槽、浅井内取样时,必须在地表设专人监护,多人作业时,相互两人间距不得小于1m。

第四十七条  野外钻探施工安全

1.要严执行钻探安全规定,制定野外施工安全方案和有关安全制度。

2.在选择机场时,要做到平、稳、有足够的承载力,地基的面积应与所选用的设备相适应,塔基填方不得超过塔基面积的四分之一,填方部分要夯实;机场周围要修有排水沟;

3.地基、便道附近有坑、井、沟、坎等危险处,要设防护栏杆。

4.人工搬运便道,有效宽度不小于1.6m,坡度不大于20,特殊情况不能超过30,转弯处设“z”路,其导路不短于7m。

5.在安装与拆卸铁塔时,要在机长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从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上塔的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穿带钉子、硬底鞋和赤脚上塔,不准将使用工具和螺栓放在台板上。

6.钻塔要与空中的电线线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开钻前要了解工作区地下有无电缆线、通信光缆和各种管路,

7.雷区作业时,要安装避雷设施,确保钻机和人员的安全。

8.钻机工地上要配备消防器材,做好消防工作;

9.钻机机场的照明必须使用36伏安全电压,并保证规定照度;

10.钻机机场使用的电源线要架空,高度不低于3m,并做到“一箱”“一闸”“一漏”;

第四十八条  工程测量安全。

1.测工携带伐木斧锯时,应在斧刃和锯齿上套上防护罩。

2.摆脚架或立塔、尺,均应选择安全的地方。

3.用测绳、钢尺量距时,必须防止接近架空输电线,当两测点拉直测绳(尺)时,不触及到电线,并保持安全距离。

4.沿铁路、公路及在城市人口稠密区作业时,应遵守交通安全法和铁路安全规定,备制醒目标志,并尽量缩短从业人员在路基上停留的时间。

5.在造标埋石时,应经常检查使用的工具,并保持完好,标的位置应与架空输电线路、铁路、公路、电话线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城区测量时,应以木质塔尺为宜,以避免上部接触电线。

第三章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的工程公司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条  各工程公司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十一条  组织机构

1.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2.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本项目内所有施工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项目经理部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二条  施工工地,必须配备专(兼)职的持证电工,其它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获地方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五十三条  各施工项目在施工前,应先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订安全施工组织方案,方可开工。

第五十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建立消防安全制度。

第五十五条  施工工地必须设置安全标语、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牌标志等,并悬挂在工地的明显处。

第五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告知从业人员该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危险源以及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取安全措施经费。

第五十九条  现场安全管理:

1.项目经理部应每月一次安全检查,施工现场、班组必须坚持日巡查制度,并做好记录。

2.现场施工的电线线路必须架空,高度在3米,输电应采用五芯线电缆和tn-s系统,严禁使用四芯电缆和外加一根线方式进行连接,并做到一机一闸。

3.移动式带电设备(含钻机、潜水泵、搅拌机等),必须按“一箱”“一漏”的要求进行配置。

4.高处作业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戴好安全带,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5.装有乙炔与氧气瓶不能混装(存)、倒放,应分库存放,并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米。

6.作业现场要有安全区,安全通道,堆放的物资,施工材料,要规范,不能随意堆放。

7.施工现场要有防暑、降温,防雨、防寒措施。

8.施工现场进行全封闭型施工,严禁闲人入内。

9.土石立爆破作业时,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持证上岗操作,飞石撒落范围内必须设置人员警戒。

第四章    工业企业安全管理

第六十条  各工业制造业企业和内部改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程,制订各工种的安全操作标准。

第六十一条  各企业要建立建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建好企业内的安全管理网络。

第六十二条  对内部改制企业的安全管理实行自主管理、企业负责,大队监管的原则。

第六十三条  对企业进行改制时,单位必须与改制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明确双方在安全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十四条  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培训的时间严格执行地质局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企业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地方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获得岗位资质证书方可上岗。

第六十六条  各企业要坚持每月一次安全检查,班组坚持日巡查制度。

第六十七条  工业制造业和改制企业要按年度销售总收入的1%-5%标准提取安全生产措施费,安全措施费用要单独核算,单独建账,专项使用。

第六十八条  工业制造业和改制企业应对所有的从业人员,加入工伤保险。

第六十九条  要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第七十条  各生产企业要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在班组中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班组”活动。

第七十一条  各生产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要完好,并灵敏可靠。

第七十二条  各生产车间必须有安全通道,并保持畅通,车间内有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

第七十三条  各工业企业必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在厂区、车间内要按标准配备消防器材,成立义务消防队。

第七十四条  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企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  在新建、扩建项目时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生产车间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人-机工程,达到人-机-环境的和诣。

第七十六条  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工件的堆放,实行定置管理,严格控制堆放的高度。

第七十七条  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要悬挂在车间比较醒目的地方,操作规程要挂在设备旁。

第七十八条  电器、电路的安全要执行《电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章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第七十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条  实行《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驾驶员上岗操作证》制度,单位驾驶员必须具备有《驾驶证》和《上岗操作证》方可动车。

第八十一条  上岗证的发放范围

1.在岗专职机动车驾驶员和车管人员

2.分管安全生产的主管领导、安防科长。

3.持证人员条件

(1)本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技术熟练,具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处理紧急状况的应变能力。

(3)能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市、局、队有关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

(4)身体健康,符合机动车驾驶员适应性检测条件要求,不得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的疾病。

(5)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文明驾驶的作风。

(6)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扣分不大于6分。

4.上岗证发放程序

(1)各单位、大队机关将符合持征条件的机动车驾驶员摸底后发给《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机动车驾驶员上岗操作证审验表》,(以下简称《审验表》)。

(2)《审验表》由个人填写后,由安全部门签署意见,报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报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时上报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上岗操作证登记册》。

(3)《审验表》经地质局安委会审验同意后发给《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机动车驾驶员上岗操作证》。

5.“上岗证”的管理

(1)“上岗证”由地质局统一印制和颁发,并收取工本费。

(2)“上岗证”二年一审,审验的时间暂定于每年的4月份。

(3)审验的方法是:先由各单位将原“上岗证”收回,由持证人填写出自我鉴定,经安全部门考评合格后,签字盖章发给原证,并报局备案。

第八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取销“上岗证”。

1.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一次死亡 1 人以上(含1人)或一次重伤 3人以上(含 3人)的。

2.年内因违章行为被交警部门扣满12分的;

3.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隐瞒不报;

4.离开驾驶岗位、退休、退职(反聘除外)或机动驾驶员适应性检测不合格的;

5.其它原因经单位审验不合格的,注销“上岗证”时,由单位签署意见,报地质局批准备案,同时将“上岗证”收回。

第八十三条  确系特殊原因(如抢险救灾、救人等)需由无“上岗证”的驾驶员临时上岗时,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大队备案,但临时上岗的时限不能超过7天,否则按违章处理。

第八十四条  大队内部借调,借用或外聘的驾驶员,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同时必须持有“上岗证”才能驾驶公有车辆。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职业卫生管理

第八十五条  职业卫生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努力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卫生条件,减少或消除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第八十六条  各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其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

第八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室内粉尘作业点每年不少于 12 次,放射性作业场所每年 4 次,有毒有害场所每年应不少于 12 次。

第八十八条  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八十九条  对出现的职业病(应出市级以上职业病鉴定中心的证明)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调换工作,使其脱离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并及时给予治疗。

第九十条  新聘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预防性的健康检查,不符合该工作的身体条件一律不聘用。

第九十一条  尘毒作业场所,必须安装降尘,防毒,防害的措施,并能做到灵敏可靠。

第九十二条  要及时作好防暑降温和防冻防寒工作,出队时要配备防暑降温和防冻防寒物资。

第九十三条  野外作业人员,未经允许,严禁私自下河、江、塘游泳,如要下河、江、塘游泳必须有组织,有措施,有应急预案,方可下水游泳。

第九十四条  生产场所的亮度、湿度、噪音和三废排放要符合国家标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和清洁生产。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十五条  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法规制度,无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和在生产过程遵章守纪,发现和解决隐患,避免事故,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成绩的个人都应给予奖励。

凡安全管理混乱,违反安全法规,以至发生重伤以上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都应给予处罚

第一节     奖    励

第九十六条  经大队安全生产委员会考核,各单位无死亡、无重伤事故、无负同等以上责任、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交通事 故、无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无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事故、无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含2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事故、无重大生产质量事故、无发生集体中毒事件和废渣治理工程事故,尘毒场所全面开展了监测工作且合格率达到90%以上,未发现新的 职业病患者。大队可按局标准发给安全生产奖:

第九十七条被评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奖励200元。

第九十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所在单位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在安全生产方面有重大特殊贡献的,由大队给予1000元及以上的奖励:

1.在抢险救灾中临危不惧、挺身而出,避免事故扩大或人员伤亡的;

2.在安全生产方面开展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成效显著的;

3.积极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4.举报“三违”或隐瞒事故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十九条  大队建立安全奖励基金制度。

(一)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及使用:

1.从局安措费中提取一部分;

2.安全方面的扣、罚款。

大队安全奖励基金由财务部按当年文件规定标准提取并建立专项帐目管理,专款专用。安全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安全方面的各种奖励。

(二)大队对各单位的安全奖励标准,按该办法执行;

(三)各单位对经济实体和员工的安全奖励,也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节     处      罚

第一○○条  因公死亡一人,罚用人单位10000元,死亡多人累计处罚。

因公死亡三人(含三人)以上的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领导者,除按上述经济处罚外,还应接受行政处分。

第一○一条  因公重伤一人,罚单位5000元,重伤多人累计处罚。

第一○二条  发生生产性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中毒事故、标准源丢失事故和其他事故,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0~20%处罚事故单位。

第一○三条  受到大队处罚单位,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专兼安全员各罚款400~800元;

第一○四条  发生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个人,罚款200~400元:

1.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并作伪证者;

2.一年内3次及以上违章者;

3.擅自甩掉或不按规定安装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责任者;

4.违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的责任者;

5.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

6、醉酒驾驶公车者;(未造成事故)

7.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吸烟或动火者;

8.无证上岗者;

第一○五条  因喝酒驾驶公有车辆发生事故要加重加倍处罚;

第一○六条  指派无上岗操作证的驾驶员驾驶公车的,罚指派人1000元,造成事故的一切后果由指派人员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七条  本办法适应______所属各单位(含改制企业)。

第一○八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_____。

第一○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某委外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明确安全监管和协调责任。外委施工单位及外协作业人员按照“项目主管科室负责、所在车间安全监管、安全科督导监察”的原则纳入炼钢厂统一协调管理,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二条 严把外委施工单位准入关。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检维修资质,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特种作业资质。施工、检修单位要保证队伍的稳定性,搞好岗前培训,使现场作业人员有能力胜任所从事的工作。对于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单位,一律进行整顿、清理。

凡进入炼钢厂承揽工程施工和检维修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相关行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法人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资格。

4、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5、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标准化作业指导卡)、应急救援预案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条 准确界定双方的安全职责。分厂必须与外委施工、检修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协议,科学合理、明确界定双方在施工、检修作业过程中的具体安全管理职责。外委施工检修单位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所在车间是监管主体,双方应共同落实好两个主体责任。

第四条 搞好技术交底。所在车间必须与外委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共同进行现场风险辨识,编制危险有害因素清单,明确双方协作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并由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或检修现场必须双方指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五条 搞好岗前培训。所在车间必须将外委施工、检修人员纳入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范围,定期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本单位“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培训,以及与施工现场紧密相关的危险源辨识、安全施工方案、具体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 审查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检修单位必须保证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工装器具、设施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满足工作需要。

第七条 搞好沟通确认。施工和检维修作业必须组织编制安全措施方案,并经双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共同确认。施工、检修过程必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涉及临时用电、交叉作业、煤气作业、动火作业、高空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许可制度;现场作业期间,必须与施工或检修项目主管科室、所在车间及时联系沟通,涉及与生产交叉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三方(生产方、点检方和检修方)挂牌制度。

第八条 搞好工作衔接。施工单位要参加施工或检修项目主管部门、分厂的调度会,随时通报工作进度、搞好各项工作衔接,定期向检修项目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汇报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及问题。

第九条 搞好现场监督。所在车间要将施工、检修现场列为本单位隐患排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台帐。同时,施工、检修单位也要建立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制度,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实施奖优罚劣。主管科室应建立外委施工、检修单位奖惩机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不执行安全规程制度的以及出现“三违行为”的要进行处罚和淘汰,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施工单位及监管人员责任。对施工单位积极主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施工、检修项目安全顺利完成的,可给予一定奖励。

注明:本管理规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14篇 施工单位安全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强化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考评奖励激励机制,提高各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质量创优意识和安全管理责任风险意识,促进南坪铁路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合同规定,南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检查考核主要内容

2.1 考核范围:所有参与南坪铁路建设的施工单位

2.2考核内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工期、投资控制、环境保护、技术创新六项

2.3 考核时间:日常考核不定期进行,平时考核每季一次,在季度结束后10日内(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项目考核在工程初验前进行。考核费计列当期验工计价。

2.4 考核等级:甲(550分及以上)、乙(500分及以上至549分)、丙(499分以下)三级。

甲级:平时考核甲级不低于80%,且丙级不高于10%

丙级:平时考核丙级20%及以上

乙级:其它情况为乙级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及检查考核主要内容

3.1工程质量等级划分

甲级:考核期内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且没有不良行为的;

乙级:考核期内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且没有重大不良行为的;

丙级:考核期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有重大不良行为的;

3.2工程质量具体考核内容

1.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资质合格,进场相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施作人员、施工机械设备、仪器配备符合要求,岗位责任制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项规章制定具有可操作性。

2.建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并运转正常,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工程质量处于可控状态。

3.创优组织机构、创优规划、创优措施等建立、健全,规范可行。

4.保证措施落实情况。质量保证措施有效,质量检测、检验、试验方法和结果可靠。施工过程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工艺流程。各类工程特别是重点工程、隐蔽工程、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原材料检验及构件、设备安装的控制措施情况等。

5.工程质量要求。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符合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要求。

6.创建“优质样板工程”实施情况及获得奖励情况。

7.文明施工符合以下要求:施工现场井然有序,分区明确,工地标志牌齐全,材料堆放整齐,标识清楚,场地平整,道路、排水畅通,机械设备、照明、通风状态良好,施工组织有序。

8.工地实验室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明确授权,试验设备经计量部门定期标定,试用人员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取样及试验工作科学、严谨。

9.内业资料符合以下要求:

(一)管理制度和办法、创优规划、创优措施等建立、健全、完善、齐全。

(二)技术交底、施工日志、放样复测资料齐全。

(三)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合格证或抽样试验资料齐全真实,其合格率100%。

(四)工程检查签证、工序交接记录、分项检验评定等资料齐全。

(五)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程序。

(六)资料归档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及时编制竣工文件。

(七)弃土、弃碴的工程措施落实情况记录齐全并与实际相符。

(八)对质量监督部门及其他单位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整改,杜绝质量事故发生。

(九)认真开展质量安全方面的各项专项整治或治理活动,并形成完整的材料。

(十)施工管理过程必须符合公司管理要求,质量管理资料完整、规范,检查、检验记录真实并具有可追溯性。

10.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完全满足设计要求和标准,满足开通速度要求。

11.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率100%,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率100%.

12.按时完成竣工资料的编制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  安全管理及检查考核主要内容

4.1  施工安全等级划分

甲级:施工安全措施到位,考核期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铁路交通事故,或无不良行为的;

乙级:施工安全措施基本到位,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及以上生产安全、铁路交通事故,且无重大不良行为的;

丙级:考核期内发生人员死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铁路交通事故,或有重大不良行为的。

4.2施工安全具体考核内容

1.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路局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法规、制度。

2.制定本单位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并确保其运转有效;健全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从组织、制度和措施上保证安全生产。

3. 建立起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害工程建设和危及人员、财产安全的突发性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理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组织保证体系,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制定应对计划和处理预案。

4.专职劳动安全监督人员,经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

5.开展全员职业劳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安全生产岗位培训。新工人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了严格岗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各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投入足额专项资金,保证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和个人安全防护及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到位;作好防尘、防毒治理工作;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及时为员工缴纳保险费。

7.全面推行架子队劳动组织形式,不准对个转包或违法分包。

8.临近既有线的施工安全及既有线行车安全管理按《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和铁路局《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2009]7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9.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健全内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监控机制,开展经常教育活动,确保交通安全。

10.严格按照《铁路施工现场治安管理规定》,采取严管严防的有效措施,强化铁路建设施工区域及驻地的治安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及驻地安全。

11.对通信光缆、电力电缆、通信线路、供水管道等重要设施,制订专门的管理办法和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看守防护。

12.对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要严格执行公安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把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来抓,切实强化管理,防止丢失被盗案件发生,确保万无一失。

13.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14.建立健全严格的借阅、借用、保管、回收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严防图纸、资料丢失或被窃。

15.对在施工中的劳务人员进行严格用工审查和法制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16.定期开展施工安全检查,全面掌握施工安全动态.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事故苗子,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查找原因、落实整改、预防措施。

17.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全面履行约定的乙方责任。

18.事故发生后按规定程序如实上报,全力开展救援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第五章  建设工期管理

5.1 建设工期等级划分

甲级: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调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所有节点工期均满足总工期要求的;

乙级:个别节点工期延后但采取适当工程措施后不影响总工期阶段目标的;

丙级:因节点工期延后影响总工期阶段目标的。

5.2 建设工期具体考核内容

1.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条款,配齐配强施工管理人员,配足施工机械设备。

2.根据施工合同确定的开工日期、总工期、竣工日期和公司指导性施工组织,编制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和年度、季度、月份、周、日施工进度计划。

3.按规定提出开工申请报告,并及时开工。

4.实施施工进度控制,由专人负责计划的实施,按期完成。

5.工程进度周报、旬报、月报、季报、年报必须真实、准确。

6.施工进度必须服从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要求。

7.施工进度出现偏差时应及时调整。

8.施工过程中及时优化施工组织设计。

第六章  投资控制管理

6.1 投资控制等级划分

甲级:认真核对施工图,积极提出施工图优化建议,优化施工组织,改进施工工艺,按合同据实验工计价,节省工程投资的;

乙级:认真核对施工图,优化施工工艺,按合同据实验工计价,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的;

丙级(凡发生以下任何一条):未严格按施工图和已审的施工组织进行施工,未完成变更设计手续而擅自施工,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不善造成增加投资,虚报实物工程量和投资完成。

6.2投资控制具体考核内容

1.建立完整的投资控制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投资控制管理制度,制定投资控制管理、合同管理、变更设计管理、验工计介管理、财务管理等管理办法,明确和落实投资控制责任。

2.施工现场与设计文件不符时,认真履行设计变更程序。

3.严格验工计价管理,做到完成实物工作量与验工数量一致。

4.投资控制得力、有效。

5.依法使用建设资金,自觉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七章  环境保护管理

7.1环境保护等级划分

7.1.1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管理人员;

7.1.2制定环保管理制度;

7.1.3在施工进场前开展环保宣传教育;

7.1.4落实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

7.1.5各项环保工程和设施达到工程施工质量要求;

7.1.6制定施工期环保应急处理措施。

甲级:1-6项全面达到标准;

乙级: 4、5项达到标准的同时,其它三项达到标准;

丙级: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它情况。

7.2考核主要内容

1.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管理人员;

2.制定环保管理制度;

3.在施工进场前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培训;

4.落实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

5.各项环保工程和设施达到工程施工质量要求;

6.制定施工期环保应急处理措施。

第八章  技术创新管理

8.1技术创新等级划分

甲级:积极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工法;

乙级:应用投标承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工法;

丙级:不积极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工法;不积极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工法。

8.2技术创新考核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技术创新组织,制定技术创新规划、目标。

2.针对施工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合理立项,开展技术攻关,及时收集、整理各项技术参数,指导施工。

第九章  考核奖励基金的筹措和使用

9.1奖励基金来源:公司根据铁道部铁建设 [2008] 247号文《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沈铁建发[2009]22号《转发铁道部关于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施工考核费用从各合同额中按5‰提取,作为施工考核的奖励基金,考核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和合同总价中;按照以上考核办法对施工单位的罚款也将作为补充的奖励基金。

9.2奖励基金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本办法的奖励;平时考核费用和项目考核费用各占50%。施工单位应把所得奖励大部分(不低于50%)发放到有关个人,不得扣留或挪做它用;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人员的贡献或成绩大小,合理进行奖金分配,分配方案及时报公司审核批准后执行,并将分配情况报公司核准和存档。

9.3考核费用分配比例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工期:投资控制:环境保护:技术创新 ( 3:2:1.5:1.5:1:1)

9.4考核费用支付比例及形式:平时考核、项目考核内容为甲级时,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额合同价款;考核内容为乙级时,按合同约定考核费用比例及额度的50%予以扣减合同价款;考核内容为丙级时,按合同约定考核费用比例及额度的100%予以扣减合同价款;日常不定期考核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考核项目时,公司可以按违反合同约定以通报形式进行罚款。

9.5费用列支形式:采用施工总价和工程总承包模式,施工考核费用在总承包费用风险费中扣减。扣减的费用纳入考核建设项目的招标降造费。

第十章  附    则

10.1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逐步补充修改完善。

10.2本办法由南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和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第15篇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和防止事故发生,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损失;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夯实施工现场安全基础,保障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项目部安全生产目标,按照中铁×××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是指以工程项目为对象,项目经理负责制为基点,以实现安全目标、指标为准则,以推动施工生产为重点、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按照工程项目的内在规律和特点,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检查、整改和控制等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和中铁×××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ohsm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四条 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作为施工生产的永恒主题,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体系,使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法制化。

第五条 安全文明标准工地管理办法依据《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和《××××××××××××安全、文明标准工地规划》和中铁×××《企业文化指导手册》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对安全工作的全面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管理

第七条 ××××××××××××工程的安全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超前预想、有序可控。

第八条 ××××××××××××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目标:实现三杜绝、三消灭。

三杜绝:杜绝铁路行车重大、大事故及旅客列车险性以上事故;

杜绝责任职、民工重伤以上事故;

杜绝责任火灾、爆炸、中毒、机械设备、交通事故。

三消灭:消灭铁路行车一般事故;

消灭火灾、爆炸、中毒、机械设备、交通一般事故;

消灭民工轻伤事故。

第九条 各单位需根据安全目标,结合各自工程的特点,如工程性质、施工方案、施工人数、周围环境及铁路运输要求等,在开工前建立本单位安全质量方针及目标,可以量化的目标则建立指标。

第十条 把安全生产目标、指标逐级逐岗分解,做到横向到边(部门、科室人员),纵向到底(班组岗位工人)的安全目标管理网络,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由指挥部安委会负责。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见附表。

主要职责:研究、确定安全生产目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重大问题及安全投入;调查、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并组织上报;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教育学习,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等。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及各单位第一管理者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项目部设立副职领导为主管安全工作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负全责。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系统管理、逐级负责。

第十三条 安质部是项目部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职责、权限管理。各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专项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职责、权限管理。

第十四条 作业队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检查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检查专职人员,数量为1-2人。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独立基层作业班组应配备专职安全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及体系。

第十五条 作业队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机构不得随意撤并,原则上要上下对口;安全管理人员调整、更换须征得上级安全主管领导、部门同意,以保障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安全监督连续有效。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学历、能力,要认真选拔,使其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项目部建立安全管理网络。管理网络包括项目部领导班子、各职能部门主管、各工点负责人、安全防护(盯控)人员;各项目分部也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网络。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部及所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工作正常开展。首先从大量现行法规、制度及办法等文件中选择适用的,其次根据本身工程特点及人员组织进行补充细化,使之更便于操作,行之有效。

项目部及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它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及中铁×××及建安公司相关要求制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明确、细化、落实项目部领导和职能部门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所有人员对安全生产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同时建立起严密的、有效的、互相配合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安排布置施工生产任务时对安全质量工作不做安排、布置,发生事故后查无记录的列项目经理责任;无施工方案、无安全交底及签认的发生事故列总工、技术主管责任;安全质量检查不到位、监控不力,未及时发现隐患而发生事故的列安质员责任;未经培训上岗发生事故的列劳资员责任;违章指挥发生事故列主管生产副经理、领工员、施工指挥人责任;违章作业列施工队、操作者责任。

第二十条 形成逐级负责制: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对项目部负责,项目部对公司负责。明确各自分工和职责,各负其责,上级对下级管理和要求,下级对上级负责和保证。

第二十一条 安全例会制度。项目部每月由经理负责召集召开一次安全委员会会议。若有特殊情况,如重要文件学习传达、发生事故等,可随时召开,每次会议应留有记录。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a提高全员安全意识;b懂得安全重点和基本常识,岗前100%培训;c管理人员的强化学习;d特殊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和持证上岗;e危险性较高作业的专项培训;f关键特殊过程的培训。

对操作工人,除了一般性作业外,对国家规定的电气、电气焊、起重、架子工、锅炉压力容器、车辆驾驶、爆破等特殊专业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培训,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其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项目部进行抽查及不定期的安全综合检查;项目部除每日由专业人员进行例行的'事故易发点控制'检查外,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综合检查,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做到检查要有布置、有记录、有整改、有总结。

第二十四条 建立外部劳务安全管理办法。与外部劳务安签订安全协议,对外部劳务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标准施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安全检查验收制度。工程开工前,由项目部安质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工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开工。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分析、辨识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填写了事故易发点检查表,并加以控制;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安全措施,施工机械设备是否配齐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方案是否进行交底,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是否有控制方案和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六条 建立班组建设制:班组是日常教育的基本单位和管理的前沿。应:a提高外协施工队的主体安全质量意识和自管能力,产生兼职安全质量员,配合项目分部及项目部的日常安全管理;b强化班前讲话、班后总结,增强班、队的自律自查自纠能力,项目分部班组需有书面记录;c确保人员动态变化后及时管理及新入场人员及时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严格施工作业安全交底制度。安全交底要全面、有针对性,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作业人员在每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将该工程的安全质量环境卡控重点、作业要求及卡控措施上报项目部,经项目部工程部、安质部签认同意后,向施工作业班组(人员)进行书面交底,并双方签字确认,项目部对作业队的安全质量交底也必须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建立有针对性的交接班制度。尤其是现场负责人变化、现场机械操作人员变化、现场防护人员变化、关键岗位(如电缆监控、带队路工、起重指挥人等)人员变化时,必须要履行交接班值班,前任人员一定要将施工形成的安全质量情况向后任人员说明,并留有交接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施工现场人员或施工负责人应立即报告本单位第一管理者及安全管理机构,并逐级上报。

第三十条 建立安全考核、奖罚制度。对各作业班组进行季度安全考核。以此激励各层次管理和作业人员发挥各自安全质量作用,减少隐患,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施工密切相关,可随工程开展情况逐步落实。项目部根据施工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要求,各作业队严格执行、认真落实。

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所属各单位技术负责人是安全技术措施制定的责任人。每个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将施工计划及安全控制措施上报工程部及安质部。

项目部工程部负责总体、全面安全措施的制定工作,如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措施及分类工程的安全措施;项目部安质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后整改措施的制定;所有安全措施必须由工程部、安质部双方审核、补充后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工程项目的规模及类别进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内容为:现场设备、设施、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防暑降温、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安全技术措施,预防人身伤亡、行车事故、交通、爆炸、中毒事故安全技术措施,高度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及劳动保护措施等,进行必要安全投入。

第三十四条 脚手架、模板工程、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作业、拆除施工等施工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发放至相关人员。

1.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编制范围:施工用电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等。

2.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编制内容:

① 施工用电:方案中应有负荷计算,变压器选择,导线和电气件选择,施工用电线路平面走向布置图,系统立面图、电箱接线图,施工用电搭设、使用、维护及防火安全技术措施等要求;

② 基坑支护:方案中应有地质勘察资料,固壁支撑负荷计算,支撑材料选择,支撑固定示意图,深基坑分层次固壁措施及检查维护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

③ 土方开挖:方案中应有地下物体勘察资料,附近构筑物资料,深基坑分层次开挖要求,土方运输和堆放要求,机械开挖安全操作要求,应急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④ 降水工程:方案中应有相关地质勘察资料和附近构筑物地基资料、对周围构筑物影响的评估以及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

⑤ 模板工程:方案中应有模板支撑强度设计计算书、细部构造放样图、支撑材料选择要求和立杆、横连杆、剪刀撑、基础的设置要求、支撑架平面布示意图和立面示意图、模板支撑搭设和验收及拆除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等内容;

⑥ 起重吊装工程:方案中应有施工作业场地(周围环境)资料、起重机械的选择、作业区周围外电线路的防护措施、桅杆式吊架风绳和地锚的设置要求、起重机械的进场检查验收要求(包括各种吊索、吊具)、吊装作业人员(持证)安全操作要求、吊装指挥人员确定、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起重物就位固定措施等内容:

⑦ 脚手架工程:方案中应有设计计算书(包括基础、悬挑架、立杆、横杆、剪刀撑强度验算)、材料选择要求、构造细部放大图、脚手架立面图和平面图、脚手架防护要求(地基处理、挑板、安全网、防雷击、防腐、排水等)、脚手架搭设和检查验收以及拆除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等内容;

⑧线路工程:方案中应有施工作业场地(周围环境)资料、符合组装道岔的程序和工艺、安全要求,线路封锁要严格执行北京铁路局的43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既有线施工审批手续,和设备站段签定施工安全协议和施工配合协议,设防护员防护。

3.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实施前由项目部工程部向负责具体施工的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并由施工负责人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实施后应由项目部的总工程师、施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5.危险性比较大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实施中,应明确安全监管人员,实施监控,建立监控记录。

此外,涉及临近营业线施工应制定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行车线设备及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包括既有线两侧动土施工、接触网电力贯通线的电杆、拉线、供电设备、通信信号设备等。

防止材料机具侵线及路料管理措施:a工程料具看守;b控制机具、料具侵线。

既有线作业安全控制措施:a既有线施工;b电气化区段施工;c工电结合部安全控制;d工程卸料安全控制;e跨股道搬运等。

封锁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包括起拨道、换岔、拨接口拨接等施工作业内容。

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包括外租机械及车辆。

第三十五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特殊作业场所的安全技术措施制定,要考虑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任何安全技术措施、所有安全技术交底均应向施工的人员交待且应有书面交底、签字。

第六章 现场安全行为及形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作业应行为规范化、形象标准化。

第三十八条 现场安全标志:项目部所属各单位应设立以下安全标志并建立管理台帐:注意电缆、小心触电、小心机械伤人、小心坠物、禁止跨越、请带安全帽、禁止烟火等。其他标志作业队可根据现场情况灵活设置。

第三十九条 作业行为规范化:既有线作业设置隔离带;防护员作业标准化;驻站员及既有线作业登记规范化;高空作业系安全带、戴安全帽;各类机械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规范作业。

第四十条 作业形象标准化:施工现场需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各单位工程介绍牌、综合项目四牌一图、材料配合比、成品半成品标识、安全标语、人员规定着装、胸卡(臂章)、彩旗、临时工棚、围档等。

第七章 安全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部及项目部所属各单位要严格信息记录管理,保证信息畅通。

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每周开展对本周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形成安全周报上报公司安质部。

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总工组织项目部各部门进行下周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出重大危险源列出清单上报公司安质部。同时要制定相应的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并在施工现场将周重大危险源清单公示。

第四十四条 在营业线附近作业时(尤其是土方开挖、要点作业),项目分部要在作业前一日将次日施工范围、施工内容、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上报项目部,项目部与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进行联系,项目分部安排专人填写施工作业配合通知单,并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及作业队双方签字认可,签认后的施工作业配合通知单要妥善进行保管。

第四十五条 安全质量检查员的检查资料要每周进行整理,记录包括各种检查记录;事故、事件、不符合及不合格记录;纠正及预防措施记录;各种信息交流记录(包括上级通知、相关方要求、内部交流等)。

第四十五条 凡涉及临近营业线的施工作业必须由专人负责进行记录,日常作业中的对既有行车设备防护、线路养护等记录由作业队负责,封锁施工开通验收记录由项目部负责,各种记录必须妥善保管。

第八章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

第四十六条 要严格执行铁道部《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认真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职工(含民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和处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事故快报。发生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民工、计划外用工)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项目部。凡发生交通事故、非因工事故以及分包工程企业民工死亡事故和铁路行车大事故,均应以快速手段在一小时内报告到指挥部。

第四十八条 事故调查与处理。发生职工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调查处理结案,报公司备案;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部上报公司,公司调查处理结案;发生职工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会同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由×××批复结案;发生三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按国务院75号令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调查处理。交通事故和铁路行车事故按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和铁路法规有关条例处理。

第四十九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玩忽职守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由公司安全部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实事求是提供事故发生原因和经过,任何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对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实事求是,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秉公执法,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漏报和故意改变事故性质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九章 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 项目部依据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考核奖惩制》对各作业队实行季度考核。综合得分85分以上奖励5000元,75分以下处罚5000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在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单位安全管理办法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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