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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s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学院生态环境,美化校园,为教学、科研、教职工、学生的身心健康提供保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地包括:花坛、草坪、树木、人行道、道路。
第四条、本校内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由学院绿化委员会负责管理。院绿化委员会负责校园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学院绿化工作。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院绿化委员会应当鼓励、支持园内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校园项目,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凡在校园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校园绿化建设规划,由院绿化委员会会同院规划部门编制,并纳入学院的总体规划。
第八条、院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院实际,制订学院绿化规划建设指标,报请主管院长批准,院后勤办核准,并据此审核,审批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和绿化建设计划,并依法监督学院绿化各项规划指标的实施。
第九条、学院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学院绿化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核准单位审批。
第十条、学院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教学楼、住宅楼、学生宿舍等)竣工验收、必须有院绿化委员会参加,有关绿化工程的基础施工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重新施工或由绿化专业单位代为施工,代施工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敷设通讯,电力,给排水管线和架设标牌等公用设施,需占用学院绿地的,应事先到院绿化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避让办法妥善解决,无法避让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院绿化委员会的要求采取措施。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本院内所属单位、驻院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校园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参加学院绿化美化活动,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占、危害、破坏学院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人行道和道路的行为。
第十三条、下列校园绿地、树木、人行道、道路和园林设施的管理责任分别是:
(一)、院属各单位内的绿地、花坛和设施,由所在单位保护、管理。
(二)、院内各主要绿地、树木、道路、广场由绿化委员会负责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所种树木、绿地、花坛、道路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破坏、侵占。确需砍伐、移植、临时占用、改建的必须向院绿化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绿化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砍伐、移植、占用、改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花草,恢复场地,或按树木、花草的价值和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进行补偿。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学院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校园绿化用地、改变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地形、地貌、水体、植被,擅自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并补交占用绿地费,改变用地性质或破坏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责令其恢复原状;确实无法恢复原状的,按所占面积绿化建设实际造价和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院绿化委员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绿化施工单位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绿化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十七条、禁止将学院绿地出租或用于抵押;禁止侵占绿地搞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因建设需要和特殊原因占用校园绿地,应向院绿化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落实补偿措施后,依法向有关单位办理手续。
需临时占用学院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院绿化委员会的管理,与院绿化委员会签订《恢复绿地保证书》,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缴费标准按占用绿地面积1:1执行。
第十九条、院绿化委员会要及时进行树木花草、校园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对遭受意外伤害的校园绿地、花坛、树木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和责任,要加强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
第二十条、严禁在学院绿地内存放自行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焚烧杂物。
第二十一条、在学院绿地及其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攀树折枝,采摘花朵,伤害树木、绿篱,践踏草坪绿地;
(二) 依树搭棚盖房,或在行道树树冠范围内和距离绿地、绿篱、花坛1.5m范围内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
(三)在树上钉钉、拴绳挂物、倚靠车辆;
(四)焚烧枯枝落叶,生火取暖或野炊;
(五)倾倒垃圾、污水;
(六)设置影响园林景观的标牌等:
(七)堆放物料,硬化树坑;
(八)驾驶车辆等作业撞伤、撞倒树木,损毁园林设施;
(九)其他损坏校园园林设施、校园绿地、树木花草的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院绿化委员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学院绿化建设设计方案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或临时占用学院绿地逾期不归还的,责令其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九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责令其停止侵害,补栽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实际损失三至五倍的罚款;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死亡的,从重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情节较重的,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九)项规定的,除责令其采取救护措施外,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赔偿标准由院绿化委员会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妨碍学院绿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绿化管护任务的,应当给予治安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院绿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及时受理师生员工的举报,制止和查处有损学院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邯郸学院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2篇 校园绿化美化管理办法-8
校园绿化美化管理办法(8)
为了加强校园绿化管理,使全校师生员工有一个舒适宜人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全校的种草植树、绿化校园由学校统一安排,由后勤绿化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二、校园、学生宿舍和家属区内的所有树木花卉一律归学校所有,非经批准任何人都不得任意砍伐采摘;
三、保护树木、人人有责
1.不准攀折花木,损伤树皮,摇晃树干,采花摘果;
2.不准在树上依靠重物,架电线,钉钉栓绳,刻画涂写,借树搭架,凉晒衣物;
3.不准在树旁挖土伤根,种植爬藤植物;严禁在校内种菜,行人要走正路,不得穿插草地践踏绿篱和草坪;
4.严禁在绿化地面上和树旁放火焚烧落叶杂物;
四、对校内所有绿化设施、标志牌等,任何人都不得损坏;
五、保持绿化带、草坪内的清洁卫生,不得乱抛烟头纸屑、果皮杂物,更不得随地大小便,违者重罚;
六、全校师生员工都要服从绿化管理人员的管理,管理人员要经常巡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给有关领导。
第3篇 星河小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小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为使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进一步达到环境优美,把我校建成花园式学校,建立如下制度:
1、常年有人对树木、花草进行修剪。
2、抓住时机,及时浇灌、追肥、灭虫,对人为造成损坏,根据情节轻重,扣除班级百分考核分1――5分。
3、对学校的一草一木,落实到班,人人进行保护。
4、对学校的大面积绿化,要有实施方案,并要全体师生参与设计,广泛征求意见,让人人植树,个个爱花。
5、节假日由门卫人员监护,对外来人员要进行宣传教育,防止对花草、树木的破坏,出现问题追究门卫的责任。
6、对班、室的盆景花,全部落实到专人进行负责管理,保持常年枝叶茂盛。
7、学校绿化一草一木,需要移栽的要报请学校绿化领导小组批准。
第4篇 师范学校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师专学校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一、组成机构及人员安排
1.校领导(主管领导)亲自抓
2.有专门的绿化领导班子
3.有一定数量技术人员,各人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绿化资格证书)
4.绿化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二、绿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校纪校规,爱护公共财产,对学校配备的各种器械和设备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并定期检修和保养,无故损坏应照价赔偿并追究责任,损坏或添置设备须书面向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报告(备案)
三、绿化职能部门要遵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科学规范,因地制宜地进行校园绿化美化和景石布置,不失时机地向学校领导提出有建设性的方案和建议,为创建花园式、园林式、生态式校园作出应有的贡献。
四、做好校园绿化养护管理,负责义务植树安排指导。
五、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1.以生态园林理论为指导,做好学校大坏境园林绿化工作。
2.有专业绿化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3.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草坪内无杂草杂物。
4.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习性及时修剪整形,保持其观赏效果。
5.定期组织浇花、施肥和松土,做好防风、防范、防冻工作。
6.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
六、配合学生处、教务处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教育学生要爱护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违者视情况给于教育批评。
七、随时接受检查指导,遇到问题及时整改。
八、本办法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5篇 学校校园绿化管理办法(3)
学校校园绿化管理办法(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绿化管理,促进校园园林绿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美化育人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桂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指导学校园林绿化工作,后勤集团对校园绿化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协调。后勤集团校园环境服务中心承担实施校园树木、绿地、花卉的培植、养护、管理等绿化工作。
第三条凡有劳动能力的师生员工,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校园的义务。
第四条学校把校园园林绿化建设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资金中安排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第二章园林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学校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编制校园绿化规划,并纳入到学校总体规划。
第六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按照规定,学校绿化面积应占学校总面积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应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校园绿地应符合绿化规划的要求,并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分期进行。主要景点的设计方案,应经桂林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核。一般性绿化建设方案,应经校绿化委员会研究确定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方案建设。
第十条校园绿化服务部门应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校园绿化建设需要,建有苗木、花卉生产的苗圃和花圃,达到苗木基本自给。
第三章养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校园公共绿地、花卉树木,实行以绿化专业队伍养护和管理为主、师生员工义务绿化劳动为辅的校园绿化养护管理方式,以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的绿化美化意识。
第十二条校内树木全部属于学校所有,一切规划、更新和处理由校绿化委员会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擅自砍伐树木或更换树种。
第十三条校园环境服务中心应定期或适时地对绿地上的杂草、落叶、杂物进行清除,保持绿化环境整洁、优美。
第十四条学校应根据校园绿地养护面积和养护等级标准,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劳动定额安排绿化养护经费,绿化养护责任单位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校园环境服务中心应按照绿化养护规范,做好校园花草树木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作业后的清扫保洁工作。
第十五条校园绿地严禁下列行为:
一、刻划、攀折树木,穿行草坪绿地;
二、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子、果实;
三、向草坪抛扔果皮、瓜壳、纸屑、吐痰、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四、晾晒衣物,堆放物料,停放车辆;
五、擅自搭棚、建房;
六、放牧、打鸟;
七、污损景点绿化小品及绿化建筑设施。
第十六条校内部门或单位需改变校园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必须事先征得校绿化委员会的批准,方可办理基建施工手续,并到后勤集团备案;如涉及砍树事宜需上报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建设部门还需向市绿化委员会申报砍伐株数,径围(地面以上1米处),办理砍伐手续,待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并签发砍树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因施工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校园环境服务中心交纳补偿金和赔偿经济损失,按现行价格的3-5倍计价,用以补充花草树木和劳动用工等费用。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对在校园绿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一、植树绿化成绩显著的;
二、养护、维护绿化及绿化设施成绩突出的;
三、优质并超额完成花卉生产任务指标成绩突出的;
四、检举、制止、查处违反绿化管理行为有重大贡献的;
五、在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绿化主管部门或者绿化责任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罚款、赔偿损失;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赔偿费的3-5倍处以罚款:
一、擅自修剪树木、剥树皮、折枝、摘花、挖笋砍竹、损坏绿篱、践踏草坪的;
二、在行道树木、园林竹木或园林建筑上刻字打钉、倚树搭棚及其他损坏绿化行为的;
三、损坏园林设施的;
四、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
五、擅自移植、更换树种及砍伐的;
六、建筑施工造成绿化、树木损坏或枯萎死亡的;
七、校园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养护规范,致使树木损坏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