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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南风电公司)重大危险源三级监督管理主体的职责、日常管理、登记、评估和备案、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及考核。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2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危险源法 2002.11.01
gb 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辨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大唐集团制〔2005〕4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二十五项反措导则
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岗位责任制
3 重大危险源分类
3.1 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级重大危险源、集团公司级重大危险源两种。
3.1.1 国家级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3.1.2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范围见附表1。
3.1.3 集团公司级重大危险源是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3.1.4 集团公司级重大危险源范围见附表2。
4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4.1 管理机构设置
4.1.1 重大危险源实行公司、风场和班组三级管理。
4.1.2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级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总负责人,对公司所有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负责。
4.1.3 风场厂长为风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负责人,对风场所属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负责。
4.1.4 值班长为班组级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负责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的监督和管理。
4.1.5 安全监察部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管理重大危险源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4.2.1 各级监督管理责任人职责
4.2.1 公司总经理职责
4.2.1.1 是公司级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健全完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各级人员责任制,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4.2.1.2 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亲自批阅和传达重大危险源文件、指令和通报,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并组织落实。
4.2.1.3 掌握有关的安全规程、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标准,并抓好制度的贯彻执行。
4.2.1.4 及时研究解决重大危险源管理和使用中的存在的问题,组织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做到对重大危险源的可控在控。
4.2.1.5 遵照上级指示精神,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年度工作目标,审定有关重大危险源的重要活动和重大措施,按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的目标,层层落实责任,实行分级控制,确保年度安全目标的实现。
4.2.1.6 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督体系和保证体系,从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目标出发,搞好重大危险源工作,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4.2.1.7 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的整改计划,并保证所需费用的落实。
4.2.2 生产副总经理职责
4.2.2.1 每年初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4.2.2.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4.2.2.3 组织编制年度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整改计划,审批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方式、重大试验和重大检修(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
4.2.2.4 组织生产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技术监督和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重大危险源规程,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改、补充、完善。
4.2.2.5 经常听取安监部的重大危险源情况汇报,参加或组织研究解决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和重大危险源中遇到的问题。对自己签发的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4.2.2.6 主持重大危险源的检查与评估,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及时组织解决重大危险源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2.2.7 负责组织编制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重大危险源岗位技术培训、安全规程考试及特殊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主持全厂性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演习。
4.2.2.8 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参加或主持有关重大危险源事故的调查处理。
4.2.3 安全监察部职责
4.2.3.1 是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2.3.2 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与检查。
4.2.3.2 负责事故应急预案的组织编制工作,并对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进行监督。
4.2.3.4 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的使用管理。
4.2.3.5 负责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
4.2.3.6 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事故调查分析,督促检查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
4.2.4 安全监察部主任(副主任)职责
4.2.4.1 认真贯彻国家、集团公司和省公司有关重大危险源的指示精神和有关各项规章制度。
4.2.4.2 及时组织检查重大危险工作开展情况和反事故措施落实情况,并抓好整改验收。
4.2.4.3 根据重大危险源工作需要,每年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规程、制度、规定或补充规定进行复查,监督执行情况。
4.2.4.4 组织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体系(网),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做到资料齐全、内容具体、数据准确。
4.2.4.5 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制订与实施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4.2.4.5 掌握重大危险源安全动态,对重大隐患和缺陷,及时以“安全监察通知书”的形式督促有关单位尽快消除。
4.2.4.6 重大危险源发生人身或设备事故及严重的不安全现象时,要及时到达现场收取第一手资料,并按“四不放过”的要求,搞好调查分析和处理,落实防范措施。
4.2.5 生产部职责
4.2.5.1 生产部是重大危险源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危险源反事故措施计划、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技术审定,并督促实施。负责解决重大危险源中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提出措施并组织实施。
4.2.5.2 监督检查风场认真贯彻检修工艺规程,保证检修质量,杜绝重大危险源事故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4.2.5.3 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分析发生的重大危险源设备事故,负责专题事故分析报告审查,从技术方面查找事故原因。
4.2.5.4 审查和组织风场修编各类重大危险源的技术标准。
4.2.5.5 组织贯彻《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并结合重大危险源大小修、技改工程,落实各项重大危险源反事故措施,组织落实反措资金。
4.2.5.6 经常深入现场,掌握重大危险源设备缺陷,做好重大危险源缺陷的统计、分析、组织消缺和考核工作。
4.2.6 生产部主任职责
4.2.6.1 在桦南风电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重大危险源技术管理工作;负责汇总、制定、审查重大危险源设备大修、技改工程项目反事故措施计划,并对反事故措施的正确性负责,督促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实施。
4.2.6.2 在设计、审核、鉴定重大技术改进、科研项目时必须同时考虑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工作,并对其安全可靠性负责。
4.2.6.3 汇总、审查、编制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反事故措施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列入检修计划,优先实施。
4.2.6.4 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技术管理,加强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季节性反措要求做好反措计划的落实,做到超前管理,科学防范。
4.2.6.5 参加重大危险源分析会和事故调查分析会,从技术和管理方面分析原因,提出意见。
4.2.6.6 参加各种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活动,对重大危险源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时提出有关技术方面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执行。
4.2.6.7 组织编写和审批重大危险源的整改计划和有关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实施。
4.2.6.8 组织编制和修订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规程及技术质量标准、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4.2.6.9 经常深入现场,掌握重大危险源设备的运行状况和主要设备缺陷,并督促和指导及时消除。定期组织运行分析工作,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增加重大危险源的科技含量。
4.2.6.10 参加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习。
4.2.6.11 指导重大危险源设备事故处理,参与事故调查,研究、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组织落实。
4.2.6.12 制定重大危险源设备调试方案并确保其正确性。
4.2.7 风场厂长职责
4.2.7.1 是风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第一责任者,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负直接领导责任。
4.2.7.2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的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并根据重大危险源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组织制订实现目标计划的具体措施。按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可靠运行。
4.2.7.3 组织重大危险源的自查活动,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重大危险源工作,考核违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失职行为。
4.2.7.4 严格执行各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
4.2.7.5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对重大危险源的认识和责任心。
4.2.7.6 掌握重大危险源设备的安全状况,定期开展运行分析,掌握重大危险源设备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消除意见和建议,使重大危险源处于完善可靠状态。
4.2.8 值班长职责
4.2.8.1 是本班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负直接管理责任。
4.2.8.2 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按重大危险源的设备系统进行安全分析预测,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并进行安全控制。
4.2.8.3 带领本班组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各项规程制度。
4.2.8.4 每天至少组织一次对本班组重大危险源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和登记上报。
5 重大危险源登记、评估和备案
5.1 风场应建立各类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台帐,随时记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情况。
5.2 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按规定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报告》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备案,并逐级上报省公司和集团公司。
5.3 生产副总经理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工作,形成《安全评估报告》,经省公司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
5.4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重大危险源等级;
--安全对策措施;
--应急救援措施;
--评估结论与建议。
5.5 《安全评估报告》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5.6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本规定及时上报地方政府、集团公司、省公司安全生产部。
6 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
6.1 安全监察部要对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防火防爆、紧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
6.2 安全监察部要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健全和完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应经常开展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6.3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危险辨识与评价;
--报警系统;
--应急设备与设施;
--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保护措施程序;
--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培训与演练。
6.4 国家级的重大危险源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要按地方政府的要求,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7 监督管理
7.1 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公司、风场和班组三级管理,对每个重大危险源都要采取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公司生产部要做好专业管理,各风场要做好整改和监督,班组要着重做好监督检查。
7.2 凡是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都要列入本单位重点保卫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7.3 凡是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都要列入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规定。易燃、易爆场所要做到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有效。
7.4 安监部每月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风场厂长每周检查不少于2次,值班长对重大危险源每天至少检查1次,在存在较大隐患时,三级负责人都要增加对重大危险源的巡检次数。
7.5 生产部和风场要将重大危险源存在的问题纳入到“问题库”进行管理,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安监部应对问题整改情况要做好监督。
8 监督管理主要内容
8.1 电气设备
8.1.1 升压站
8.1.1.1 电气设备及母线的电瓷外绝缘应按要求进行定期清扫。
8.1.1.2 母线悬式绝缘子串应按规定定期测绝缘或检测零值绝缘子。
8.1.1.3 水泥架构有无严重龟裂腐蚀、混凝土脱落、钢筋外露等缺陷。
8.1.1.4 避雷针(线)的防直击雷保护范围是否满足被保护设备、设施和构架、建筑物安全运行要求。
8.1.1.5 雷电侵入波的防护应符合规程要求,并满足升压站设备的安全运行。
8.1.1.6 110kv及以上变压器中性点过电压保护完善并符合反措,主变中性点装有两根与地网不同处相连的接地引下线。
8.1.1.7 接地电阻按规定周期进行测试,接地电阻应合格,图纸资料应齐全,接地引下线与接地网的连接情况,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测;运行10年以上接地网(包括引下线)应进行开挖检查。
8.1.1.8 应及时消除铁磁谐振过电压的隐患。
8.1.1.9 升压站所有电气设备应按期进行检修,电气试验应合格。
8.1.1.10 隔离开关操作机构的动作情况应灵活、无卡涩,隔离开关闭锁装置应可靠、齐全,应满足开断母线电容电流能力。
8.1.1.11 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耦合电容器等不应存在渗漏油现象。
8.1.1.12 高压电器设备必须装设调度编号和设备、线路名称的双重编号牌,且字迹清晰,标色正确。
8.1.1.13 控制盘、仪表上的控制开关、按钮、仪表、保险器、压板的标志应齐全、规范、清晰。
8.1.1.14 常设的户外架构上的“禁止攀登,高压危险”、屋内间隔门上的“止步,高压危险”等标示牌应齐全、规范、清晰。
8.1.1.15 电气一次系统模拟图板与实际一次系统设备和运行状况必须相符。
8.1.1.16 建立严格的防误装置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责任,认真执行。
8.1.1.17 断路器遮断容量应满足要求,按要求进行开断速度测试和动作电压试验。
8.1.1.18 电气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配置必须符合规程和反措要求,保护装置及相关设备应定期检验。
8.1.1.19 制定继电保护防“三误”措施并实施。
8.1.2 主变压器
8.1.2.1 变压器的油色谱分析结果和含水量应合格,油的电气试验应合格。
8.1.2.2 变压器应按期进行检修,电气试验必须合格。
8.1.2.3 变压器油箱、引线接头及其他部件不应存在过热现象。
8.1.2.4 变压器套管和储油柜油位是否正常,通油部件是否存在较为严重的渗漏油现象。
8.1.2.5 变压器的铁芯、铁轭是否存在接地现象。
8.1.2.6 变压器冷却系统等重要部件不应存在严重缺陷。
8.1.2.7 变压器有固定灭火装置,定期进行试验。
8.1.3 电缆夹层及沟道
8.1.3.1 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严密封堵。
8.1.3.2 电缆竖井和电缆沟防火隔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8.1.3.3 电缆夹层、电缆沟内不应有积粉尘。
8.1.3.4 在通向控制室、继电保护室电缆沟道或墙洞及盘柜底部开孔处应采取电缆防火堵料、填料或防火包等材料封堵。
8.1.3.5 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进行密封。
8.2 非生产防火
8.2.1 建筑物或者场所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情况。
8.2.2 建筑物的使用情况与设计的使用情况应一致;
8.2.3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通道、防火间距情况应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8.2.4 消防设施运行,消防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消防水压应足够。
8.2.5 消防(电源)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8.2.6 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防火档案,并做到每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且做好记录。
8.2.7 对工作人员,更值人员应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8.2.8 应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救援预案。
8.3 交通安全
8.3.1 应制定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8.3.2 通勤车辆应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验。
8.3.3 严禁严重超载或超速行驶,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车。
8.3.4 车辆应定期进行检修维护,禁止带病出车。
8.3.5 驾驶员长途出车,应持有出车审批单。
8.3.6 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监督、考核、保障制约机制,落实责任制,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有效制约。
8.4 生活水系统
8.4.1 生活水系统要重点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外人破坏。
8.4.2.1 按饮用水标准定期对生活水系统进行消毒和化验,确保水质合格。
9 附则
9.1 本规定由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9.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某某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国投安委[2005]1号文件精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2、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它存在危险数量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公司财产损失的其他特种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单位和部门。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4、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
1)组织全系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2)制定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3)建立健全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严格划分范围,不断完善预测、预警、预案工作;
4)部署、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组织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5)组织或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对直接监督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备案。
5、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1)组织所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2)根据公司规定,利用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督促所属车间、科室做好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档案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并限期整改;
3)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协助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须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三章 登记、评估和备案
6、公司、各生产单位按二级安全责任主体,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各生产单位应定期或及时审核所属车间重大危险源台帐,并负责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7、各生产单位要按照国家、公司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按规定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报告》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备案,并上报国投集团公司。
8、每年由公司组织开展定期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工作,各生产单位不定期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将以《安全检查通报》形式及时通报,要求限期整改。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重点为: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重大危险源设备维修保养和检测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9、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上报国投集团公司。
10、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上报国投集团公司。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第四章 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
11、对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爆、机械和电气、紧急应急救援等安全知识的培训。
12、健全和完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2)危险辨识与评价;
3)报警系统;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7)保护措施程序;
8)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9)培训与演练。
13、各生产单位要定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14、公司对重大危险源实行二级管理。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公司直接监督或授权各生产单位监督;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由各生产单位直接监督;发电单位要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每个重大危险源要采取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15、发电单位构成国家、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都要列入本单位重点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16、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与其它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规定。易燃、易爆场所要做到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有效。
17、各单位要按照所在电网的要求,服从电网调度命令、做好继电保护装置的检定工作,落实防止污闪的技术措施、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加强对隔离开关的检修和维护,防止支持瓷瓶的折断。
18、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做到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认真开展定期检验,及时消除影响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操作、检修、维护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19、储存或现场使用炸药、雷管时,各单位要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和使用,储存和使用环节做到“双锁、双管、双领、双退” 。储存应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严禁库区用火或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储存量应低于国家规定的临界量;使用中必须由专职人员按规程操作,并设立警戒区,完善领取、清退制度。
20、加强现有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做好在用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熟悉放射性物质的特性和防护知识,配备防护用品,淘汰的放射性物质必须移交环境保护部门。
21、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易燃易爆等物品分开储存,生产中设置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装置,使用防爆电器,消防安全措施到位,并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
22、除生产和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外,各生产单位所属生活后勤、其它产业等,如存在以下重大危险源,必须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1)接送员工休假、上下班的通勤车、运输的货车等驾驶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取得相应驾驶证、有一定驾驶经验的人员担任。车辆要定期检修保养,确保状况良好,灭火消防器材齐全有效。不得超员、超车、超载、酒后开车,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2)柴油罐、乙炔库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的设计、生产运行、操作、检修维护的规定。落实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做好消防安全预防措施,使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量低于国家规定的临界量。
23、其它有可能产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等,由各生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24、本规定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5、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安全评价和重大危险因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公司的安全评价和重大危险因素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评价是指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在生产开始前、生产过程中、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后,对生产场所及周边环境中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估;对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为安全生产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安全评价的目的:通过识别、分析、评价危险及有害因素,通过对潜在危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通过对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的评价,制定安全生产最优管理方案和安全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实现本质安全。
第二章 安全评价分类及要求
第四条 安全评价分为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综合评价、专项评价。
(一)安全预评价是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或项目建成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程度,提出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意见和建议。
(二)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对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意见和建议。
(三)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公司、项目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确定其安全风险,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内容应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员工培训、技术管理、分包单位和临时用工管理、事故管理、应急管理和现场控制等。
(四)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项目的专项施工、具体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大型施工设备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一种安全评价。
第五条 股份公司投资开发的所有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综合评价。所有建设施工项目应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评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应进行安全评价。
(一)新开工、竣工的建设项目。
(二)重大危险因素较多的时段。
(三)施工环境、条件、方法、工艺、设备、设施以及劳动组织和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四)发生安全事故后。
(五)其它有必要进行安全评价时。
第三章 安全评价的基本方法
第七条 安全评价应按照划分作业活动、明确评价对象和范围、识别评价危险有害因素、确定评价方法、制定控制措施、编写安全评价报告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 作业活动一般按照作业区域、施工工序、施工设施和设备等进行划分。
第九条 识别危险和有害因素一般从施工区域内外部环境、道路运输、作业场所、生产设备和设施、施工过程、劳动组织和人员、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识别。
第十条 控制措施分为管理措施和工程措施(技术措施),一般按照消除、削弱和个体防护的顺序和原则选择,控制措施在实施前应对其可行性、有效性和充分性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的方法可分为定性安全评价方法和定量安全评价方法。主要有预先危险性分析法、安全检查表法、一般作业条件危险评价法、故障树分析法等。
(一)预先危险性分析法是在每项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对存在的危险性类型、来源、出现条件、导致事故的后果以及有关措施,作一概略的分析,定性地分析评价危险因素和危险程度的方法。
(二)安全检查表法是根据作业区域、施工工序、施工设施和设备,按照制度和规范要求事先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表。以在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时,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因素和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行为。
(三)一般作业条件危险评价法是根据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性,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度或时间,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三个条件的变化来定性和定量的判断、评价危险因素和危险程度的方法。
(四)故障树分析法是根据一种演绎地表示故障事件发生原因及其逻辑关系的逻辑树图,来定性定量地对危险因素和危险性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价。
第四章 安全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安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应成立安全评价工作小组,安全评价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安全评价工作计划,确定评价方法。
(二)组织开展安全评价。
(三)形成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计划应对人员、时间、工作范围、方法、职责、质量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可采用自评价、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评价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评价工作档案,认真总结,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评价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报告是安全评价工作的主要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安全评价的目的、范围。
(二)评价对象的作业程序、流程和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三)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
(四)评价对象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措施。
(五)安全管理方面的建议。
(六)安全评价结论。
第五章 重大危险因素管理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对于重大危险因素实行分级控制、重点监控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重大危险因素分级:
根据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将重大危险因素分为四个级别:
一级: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二级: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三级:可能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四级:可能造成人员重伤和一般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因素主要存在于以下施工范围,各单位应根据实际辨识和评价确定危险等级。
(一)高边坡土石方开挖、支护及不良地质段开挖。
(二)爆破施工、导截流施工、深基坑开挖施工、洞挖施工、斜井竖井施工。
(三)高处模板施工、大模板施工、桥梁施工、脚手架施工。
(四)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存放、使用。
(五)大件运输、大型设备制造及大型金属结构制安。
(六)特种设备的安拆、运行。
(七)大件起重吊装施工。
(八)场内上下班班车。
(九)重要临时设施施工。(如大型设备的安装、调试;现场临时供电线路施工;厂内施工道路建设运行等)
(十)电力生产设备的故障运行。
(十一)电厂大坝、尾矿库的病险运行。
第二十一条 重大危险因素的辨识、评价和建档
(一)重大危险因素主要由项目部建立一个由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有经验的工人或聘请安全评估专家组成危险因素辨识及施工作业风险评价小组,组织辨识、评价,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也可由上级单位组织辨识和评价。
(二)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重大危险因素的,报项目部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各单位应对重大危险因素的辨识、评价进行复查确认,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标准中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存在重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应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管理要求,并加强巡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和所属项目部应对重大危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保证所需资源的配置,确保重大危险因素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情况变化,对重大危险因素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评价。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一级、二级、三级重大危险因素,应按照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 确定为一级、二级重大危险因素和属于国家标准中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危险因素有关情况(位置、危险等级、事故发生方式、已经采取的监控措施)分类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4篇 燃气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1制定依据
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及辽河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2022年2月25日关于重大危险源普查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燃气集团公司所属地区公司,项目部及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术语与定义
3.1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以及其它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2本办法规定了重大危险源的调查、评价、监督、控制等安全管理要求。
3.3本办法规定的单元是指一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4职责
4.1各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1.1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1.2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报燃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4.1.3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并上报;
4.1.4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跟踪验证。
4.2 燃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2.1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4.2.2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4.2.3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组织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4.2.4负责监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源投入。
5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
5.1各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对重大危险源普查和辨识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向燃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门上报登记重大危险源。上报登记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5.1.1.危险物质种类和名称;
5.1.2.危险物质物理化学特性;
5.1.3.危险物质数量;
5.1.4.危险物质所在地及周围环境;
5.1.5.危险物质用途;
5.1.6.危险源辐射区域内作业人员情况(出现频率、密度);
5.1.7.危险源辐射区域内设备、设施及工艺状况。
5.1.8.安全评价报告。
5.2重大危险源普查、辨识范围主要包括(长输站、天然气贮罐区(贮罐)等。)
5.3燃气集团公司每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由公司各级部门的主要工作人员组成公司安全评估小组,按确定的评估方法和内容进行评估,并对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评审。
5.4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并按规定报油田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5.5安全评估报告应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5.5.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5.5.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5.5.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5.5.4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5.5.5重大危险源等级;
5.5.6安全对策措施;
5.5.7应急救援措施;
5.5.8评估结论与建议。
5.6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项目部要及时上报公司,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6重大危险源监控与控制
6.1各单位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6.2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威胁生产安全的问题或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6.3作业人员在重大危险源场所施工作业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报告上级安全主管部门。
6.4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管理与监控。一级重大危险源由油田公司监控,燃气集团公司管理;二级重大危险源由燃气集团公司监控与管理;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由各单位部门监控与管理。
6.5各单位要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随时掌握危险物质和能量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6.6各单位应每半年向燃气集团公司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
6.7各单位应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前和整改中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燃气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
6.8燃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和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
-安全评估报告;
-安全运行情况;
-历史事故记录;
-管理制度清单;
-应急预案及培训演练总结。
6.9各单位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并实行领导安全承包责任制。各级安全承包领导按规定进行检查活动。加强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完善操作与维修规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
6.10燃气集团公司按规定在重大危险源场所安装和配备安全设备、设施,为作业人员配发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并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悬挂重大危险源风险提示牌(重大危险源风险提示牌主要内容应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具体位置、危险物质及储存数量、风险及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等)。
6.11燃气集团公司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应急管理工作。
7 附录
7.1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
7.2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
第5篇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范例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在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其他施工活动。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等工程口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基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2、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含8m ),或跨度超过18m(含18m ),或施工总荷载大于lokn/roe,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起重吊装工程
大型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1、人工拆除工程;
2、机械拆除工程;
3、爆破拆除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特种设备施工;
4、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5、 6m以上的边坡施工;
6、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各栋号工长负责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工程施工前应当根据承建工程的施工范围和特点,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价。
第六条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与工作职责,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信息报送、方案编制、措施控制、日常检查、施工验收以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施工前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口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编制,工程技术管理部门(或者设备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单位印章,再报工程项目总监审查同意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专家论证审查
一、本办法第三条明确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后都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方案审查后专家组应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意见,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专家组的论证审查意见书应当作为方案的附件。
二、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批准实施后,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组必须有原方案论证审查专家组成员(至少一人,且本单位专家应除外)和项目总监参加,验收后应填写《绍兴县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验收记录》,验收资料存档备查。专项施工方案未经验收通过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后续施工口
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时,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在本办法推荐的专家库中至少选择3人。
四、经专家组审查通过并批准实施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修改后应当按原程序重新组织审查和审批。
五、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组审查的,施工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九条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重大危险源公示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出现的时段、涉及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或有重大危险源的作业点附近挂牌公告口
第十条编制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人员与设施,并组织演练。应急预案编制、审核、审查以及批准程序应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一条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情况作为安全教育内容告知作业人员;对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应当向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
第十二条建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制度,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验收,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少于一次,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验收情况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由监理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在重大危险源施工时进行巡查、平行检查以及旁站监理。对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应当暂时停止施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工程所属建筑安全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相关管理人员的考核内容,予以公布或者通报。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重大危险源管理法规办法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引用标准gb18218—202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四条 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各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第五条 必须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危险(安全)评价,即工程公司(项目部)所有构筑物、承建的施工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库区(库)、贮罐区(贮罐)、危险化学品使用、储运等危险性作业的工业设施和作业以及其他具有危险性、可能发生或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的生产场所予以危险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由公司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
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降低危险性,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
第七条 公司对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现场,必须开工前进行一次风险分析评估;剧毒品作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将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危险源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
按照“集团公司-铜城建设公司-各分公司”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
第十条 建立危险源登记台帐制度,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数量与等级变化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训、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并根据演练效果及时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书面的、科学清楚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其适用有效。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生产工艺条件、设备、材料、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进行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价,重新进行危险源分级登记,修订相关技术资料、文件与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实施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标识。
第十六条 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有重大危险的设施或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投运前进行安全评价,对具有重大危险的设施或设备应制定保障安全运行的控制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要重视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控和隐患治理工作,掌握公司重大危险源分布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公司及所属各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有关部门领导对所辖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和长远规划。
第十八条 各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在安排与之有关的工作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第十九条 对重大危险源负有实施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分管工作。
(一)安全管理部要把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控、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制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点监控部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并严格记录备查,对相关单位、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协调;
(二)项目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有重大危险的设施和项目时,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应优先考虑对重大危险源的改进;
(三)计划、质量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管理,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制订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技术操作规程;
(四)保卫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部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参与安全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源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熟练掌握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严禁违章作业。
第二十一条 当重大危险源发现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自行解决的要及时上报,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由于岗位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于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玩忽职守或者渎职,造成管理混乱,发生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2】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全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切实履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法,促进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规范、科学、有序地开展,现将重大危险源登记、检测、评估、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与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的或者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目前,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1)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2)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3)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4)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具体重大危险源的等级认定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3.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全面负责。
4.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具体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核销。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6.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
7.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8.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3年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进行安全评价并符合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要求的,可不必进行安全评估。
9.安全评估报告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安全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7)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8)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10.从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做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结论负责。
11.生产经营单位要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现场检测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12.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以及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
13.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
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期限等。
整改期间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4.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5.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2)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3)危险辨识与评价;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6)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7)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8)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9)培训与演练。
16.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档案,并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报告制度:
(1)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三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地、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并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各类信息的管理。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
(2)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3)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等情况;
(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5)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6)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情况;
(7)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8)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的情况;
(9)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的情况;
(10)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的情况;
(11)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的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0.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2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1)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
(2)未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未对重大危险源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4)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
(5)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的;
(6)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监控的;
(7)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必要的设备、设施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不认真履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3.在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中,从事安全评估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出现重大错误和评估失实,应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98号)的规定,发证机关应吊销该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明知已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单位在执行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协调司)。
第7篇 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局和上级有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及时对企业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排查监控,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职责范围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排查工作,并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制定治理方案;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按照确定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整改;各分管技术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并参与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制定治理方案;各业务部门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安监处负责各项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集团公司专业处室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并对下属各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治理负技术指导责任。安监局负责各项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管理内容
各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安监局和上级有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建立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排查、登记、申报、评估、检测、监控、治理、救援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内容、周期做出明确规定。
三、排查、登记、申报
1、各单位要以技术负责人为主,分管技术负责人及专业部门配合,对本单位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排查。排查的依据为《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对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要逐项进行登记,详细描述和记录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特征。
3、对重大危险源按照国家局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申报表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第二类为各类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第三类为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4、当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评估后,要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5、各单位重大危险源排查周期为六个月一次。
四、评估
1、凡是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安监局和上级的有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2、对已经评估过的重大危险源,正常情况下每两年重新评估一次。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属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装置的,各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生产、储存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3、对新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要立即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五、检测、监控
1、各单位必须对已确认的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治理措施及长远规划,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
2、各单位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巡检制度,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变化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不能排除的,要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及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各单位应指定专人每月对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状况、应急救援预案执行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经单位主要领导人签字认可后报所属的管理部门和所在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各单位每年年初必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总体的安全评估,拟写安全评估意见并签字备查,制订相应的措施、计划。
5、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按要求整改;对存在现实危险的装置,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改或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尚未构成事故隐患的,应当场予以纠正;对已构成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改正;对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监处审查同意,方可重新生产或使用。
7、安监处每年年底前要督促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检查、整治结果等情况进行一次总体分析。
六、治理
1、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以及业务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治理整改方案。
2、重大危险源的治理整改方案一经确立,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大治理整顿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由单位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七、救援
1、各单位必须针对各个重大危险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成立应急救援小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2、已经编写预案的要定期、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八、销号
重大危险源经过治理消除危险、危害后,要及时上报集团公司申请销号。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通知各单位销号。各单位上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销号备案。
九、其它
各单位要将各个重大危险源的评价报告、检查制度、巡检记录、应急救援预案等进行集中管理,相关资料装订成册。
十、考核和奖罚
1、对重大危险源漏排、瞒报的,对单位罚款1万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监处长分别罚款500元。
2、重大危险源无评估报告、管理办法、应急救援预案的,或井工开采的重大危险源无治理方案的对单位罚款5000元,限期整改,对相关负责人罚款200元;到期未整改或未完成整改的,停止作业,对单位加罚1万元,对相关负责人加罚500元。
3、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或管理制度、台帐、记录不完善、不全面的对专业负责人罚款100元,有关责任人罚款50元。
4、对应急救援预案不及时修改完善的对专业负责人罚款200元,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5、集团公司每季度组织进行的安全质量大检查,都要把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纳入到检查内容中。集团公司各专业处室要将各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于季度末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未按时检查或未及时上报领导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8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建档、备案、日常管理、应急处置、检查评价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有储氨罐及氨区、制氢站及罐区、柴油罐及油区。
第四条 关键名词术语解释
(一)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二)单元: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三)临界量: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四)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各项目部(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六条 引用文件
(一)《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2〕第13号);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22〕第40号令);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2);
(四)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gb26164.1-2010);
(五)《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家能源局[2022]161号);
(六)《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2〕328号)。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八条 生产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直接责任人,对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运作,保证实际效果。
第九条 总工程师对公司重大危险源生产技术的应用安全性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建立公司重大危险源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的技术管理体系,推动体系的有效运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条 安全监察部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监督部门,是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建立与保存部门。
(一)明确并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工作;
(二)负责重大危险源辨识、定期评估、登记建档、备案申报、应急管理和安全报告等工作;
(三)监督各部门开展检测监控、现场处置、应急演练工作,以及、安全规程、防范措施、安全防范措施执行情况;
(四)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
(五)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保证安全管控、隐患整改所需资金,督促责任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六)负责对责任单位检修、运行规程编制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设备部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责任单位,是设备管理、检修维护的执行部门。
(一)负责制定设备检修规程,建立设备技术资料台账,重大危险源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
(二)负责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
(三)负责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设备、安全自动装置的检修维护、检测及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及反事故措施;
(四)负责对检修维护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应急处置方案的演练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电部为重大危险源运行管控措施的执行部门,是人员出入管理部门。
(一) 负责制定设备运行规程、日常巡回检查制度及出入管理制度,
(二) 负责运行操作、日常巡检和人员出入管理,及异常工况的记录;
(三) 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现场接卸的安全技术措施、接卸操作及现场监护;
(四) 负责运行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应急处理的演练工作;
(五) 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 危险源辨识、评估、建档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和标准,结合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及安全性评价工作,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
第十四条 安全评估工作应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可进行专项评估,或结合安全性评价专家查评工作一同开展。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按单元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安全监察部要做好评估资料的存档工作。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安全评价报告可代替安全评估报告,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按本规定及时上报。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安全监察部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 辨识、分级记录;
(二) 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 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 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 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 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 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安全监察部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按照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格式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对按照评估结论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向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报告,予以注销。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对重大危险源检修维护、巡检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设备部建立重大危险源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所属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检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与主机同步。压力容器及管道上的压力表、测温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并建立档案。
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部件和有关焊接工作的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完善设备技术档案。
第二十三条 定期组织开展防雷接地、自动保护装置、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泄漏检测仪等有关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检测、试验工作,应每年在雷雨季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静电接地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检修操作规程,并定期审核、修订,保证其有效性。
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运行规程、检修规程、操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动火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出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制度等。
第二十五条 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
(二)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门外指定地点。进入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三)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护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四)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必须进入的车辆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办理审批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二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
(一) 安全自动装置应投入运行,严禁随意解除联锁和保护。确需解除的,应严格遵守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二) 运行人员密切监视设备系统的压力、温度等参数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严格将参数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认真进行设备系统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各种缺陷。发生超温、超压时,应立即报告相关专业人员,并详细记录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 设备点检(维护)人员每天定期对设备系统进行点(巡)检和设备维护,发现并处理各类设备缺陷,按计划完成设备隐患的治理工作;
(四) 相关专业人每天检查设备系统各种参数的变化趋势,认真组织分析,通过分析参数超标的时间、程度情况,评估对设备健康状态的影响,及时制订检查计划;
(五) 安全监察部化学、热控、金属监督主管掌握监督设备的运行、事故及缺陷情况,贯彻反事故措施;
(六) 公司危险物品(化学品)购置、储存、使用人等,每月核对所管辖危险物品数量,严格控制购入及储存数量;购置新的危险物品类物资时,物资采购人员应掌握购置的危险物品理化特性,将购置情况报送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根据相关规定确认危险物品分类,组织对其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第二十七条 在重大危险源区域从事任何检修与维护工作时,应熟知化学危险品安全作业规范和应急措施,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和风险预控制度,并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在从事设备运行操作或检修维护作业应使用铜质等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应涂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二十八条 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气体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在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动火。
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容器外壁进行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三十条 发现系统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查漏,禁止明火查漏。严禁管道内带压复紧紧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产生火花、静电、温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三十一条 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扫外,还应保证设备内氧浓度达到18~22%。
第三十二条 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专业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系统,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内施工前,须办理工作票,经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在专业人员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应急处置以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当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第三十五条 发电部负责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三十六条 安监部负责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第三十八条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按照应急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七章 检查、评价与反馈
第四十条 各级安全、技术监督人员每月应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及时管控中存在的问题,每月在安全环保例会上通报重大危险源的管控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应对重大危险源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建立隐患管理台帐,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上报和管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十二条公司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季度应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公司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专项检查应将重大危险源作为重点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第四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每三年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各部门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危险源管理办法》(shzd4203-2022-0183)废止。
第9篇 重大危险因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危险因素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因素控制实行分级控制、上级监管下级、重点控制重大危险因素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危险因素分级
第三条 危险因素分级:
根据危险因素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将危险因素分为四个级别:
a级:可能造成多人伤亡或引起火灾、爆炸、设施设备严重破坏;
b级: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永久性丧失劳动力(终身致残性重伤)或中断现场施工一个工作日以上;
c级:可能造成人员永久性局部丧失劳动力或中断局部施工一个工作日以内;
d级:可能造成人员轻伤或伤愈后能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一般性重伤,并不造成工程施工中断。
为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下列危险因素: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火药爆炸、瓦斯爆炸、压力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等应通过评价确定危险等级。
第10篇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为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切实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双赢”,保护项目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项目部特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一、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办法
1、组织管理
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上,宁杭22标实施项目经理负总责,各专业部门按专业分工负责,岗位职工具体负责。
(1)项目经理在重大危险源管理上要组织人员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安排应急预案演习和事故救援演习等。
(2)总工办、工程科、试验室、财务科、材料科、综合科以及前后场施工部门等按照分工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检查和相关预案的演习等。
(3)岗位职工要清楚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工作职责、报告程序,要了解与重大危险源工作岗位有关的各种危险、危害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向上级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管理中的严重问题等。
2安全检查和管理
(1)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分四级进行检查,项目部安全部门按月进行检查,各施工负责人对所负责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进行自检。检查内容包括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熟知情况及相关管理情况等。
(2)在重大危险源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在场所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应与职工宿舍、休息室保持安全距离。
3、事故应急救援
(1)应急救援组织由项目经理主持全面工作,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实施工作,工程科及前后场施工人员应参与应急救援的实施工作。施工现场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地方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其中包括:现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应急救援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2)建立应急救援档案,其中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名单、救援救护基本技能学习和培训活动记录、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目录、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维修保养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记录等。
(3)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立值班室,并保证24小时由管理人员值班。值班室明示本单位应急救援组织通讯联系的人员和电话等。
(4)事故报告程序: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员――现场值班室――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项目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上级有关部门。
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的编制实例(以火灾救助为例)
1、应急救援的组成
总指挥:项目经理
副总指挥:项目副经理、项目书记
成员:工程科长、材料科长、财务科长及试验室主任
灭火总指挥:项目安全员副指挥:施工负责人成员:民工负责人、当班值班长
2、灭火分工和事故应急对策
(1)一旦发生火情,发现人应立即拉响报警器或敲钟,逐级汇报。
(2)发生火情报警后,由值班指定专人到现场探查,同时派人封锁火灾现场,专人把守,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消防车到达后提供消防栓位置。
(3)相关负责人接报告后,立即汇报上级部门,并请求消防系统紧急救援。
(4)现场负责人立即组织在岗人员按责任分工进行灭火工作。
现场负责人:指挥并与施工人员开启消防栓等消防设备。
班组长:坚守工作岗位,观察火情发展情况,及时汇报并视情况报警,报警时说明着火物质及部位。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必须听从指挥,积极按灭火分工各负其责,并依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拌和楼及原料仓周围着火时,应立即关闭相关危险源,切断可燃物质来源,防止火灾蔓延。
(2)电气线路发生火灾,首先切断电源,同时可采用干粉或1211灭火器灭火。
(3)油罐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关闭着火罐相关的有关进出口截门。
(4)罐区发生火灾时,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关闭罐区外排水截门,防止液体外流。
(5)油罐外其它地区发生初期小火时,现场负责人应组织岗位人员用灭火器进行救扑,必要时可按分工用消防栓组织灭火。
3、事故报警与应急通讯
一旦发生火情,发现人立即拉响报警器或敲钟,逐级汇报,项目值班调度接到火情电话立即向119报警台、项目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火情情况,电话通知各成员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抢险救灾工作,向上级部门调度室汇报并与消防部门联系,将院内存放的可燃物品及时调走、疏散。
4、条件保障
(1)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项目调度室,救援组织中各部门通过生产调度方式进行联系通讯,救援现场可通过无线电和移动通讯方式进行联系。
(2)拌和场内设有独立泡沫消防系统和清水消防系统,各岗位按消防规定设有规定数量的灭火器和一处应急的防火器材库,当班的岗位职工按职责分工对所负责的设备辖区每小时进行巡检一次。
事故发生后救护队伍立即奔赶现场,开辟抢救场地,接收伤员。
5、培训与演练
应急人员培训内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防火知识、急救知识。
形式:项目定期进行培训内容的学习和训练。
考核:日常管理不到位、工作有漏洞,按项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通过建立上述应急预案,对于预防事故,控制事故扩大化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是防止突发事件的重要手段,客观世界千变万化,宁杭22标项目部在这方面刚刚迈出第一步,依靠科技防灾、减灾,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全社会对突发事件应急能力还任重道远。
第11篇 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规范
第一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它的实质是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部位,是爆发事故的源头,是能量、危险物质集中的核心,是能量传出或爆发的地方。
第二条 按照《重大危险源辩识标准》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辨识、申报登记、申报类别、安全评价、登记建挡、风险评估、治理整顿、监控网络、应急预案建设等,实施全程监控管理。
(1)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是指立足本单位实际,依靠有关技术研发单位开发的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计算机软件,通过简单的人机对话,数据输入,实现重大危险源的简易辨识与危险等级的初次评估。
(2)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是指本单位在重大危险源普查辨识的基础上,依法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申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的演练等工作。
(3)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类别,是指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
(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是指基层单位在重大危险源的简易辨识与危险等级初次评估的基础上,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上报的重大危险源危险等级程度进行安全评价,并为所属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
(5)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是指各单位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申报、评价,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或档案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估,是指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风险等级,并按风险等级采取应对措施,及时预控或消减风险。
根据风险值大小,可将风险预警分为5个等级:
风险等级
人员伤害程度及范围
因伤害损失估算(元)
预警等级度
预警信号颜色
ⅰ级
特别重大风险
多人死亡
500万以上
巨警
红色
ⅱ级
重大风险
一人死亡
100—500万
重警
橙色
ⅲ级
中等风险
多人受严重伤害
4—100万
中警
黄色
ⅳ级
一般风险
一人受严重伤害
1—4万
低警
蓝色
v级
低风险
一人受到伤害,需要急救;或多人受轻微伤害
0.2—1万
轻警
绿色
一人受轻微伤害
0—0.2万
(7)重大危险源的治理整顿,是指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缺陷和立项、监控、整改、审核、消项工作制度,对构成重大事故的重大危险源,立即停产整改,并经过注册安全工程师审核评定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8)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网络是指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构建安全生产信息技术保障体系,在突发事故时能够快速正确进行应急决策和指挥提供重要依据。
(9)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是指重大危险源发生失控或伤害事故时暄应急处置方案和应对措施。在分析重大危险源的基础上,为有效控制或减少事故损失,事先制定危险源的消除、控制、防护、隔离、监控、保留、转移等技术措施和应急资源保障规定。
第三条 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控工作的领导,矿成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党委书记
副组长:生产矿长 安全矿长 机电矿长 总工程师
经营矿长 工会主席 党委副书记
成 员:各副总 生产科 安监科 机电科 地测科
调度室 矿工会 财务科 行政科 供应科
综合科 劳人科 护矿队 矿医院 运输区 通风区 公安科
领导小组下设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崔长柱兼办公室主任。电话:6790406
主要职责:负责对各基层单位上报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类汇总、登记建档、现场核查、分析评估及上报工作;指导各基层单位制定监控措施、编制应急预案;检查各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处置知识培训情况;督查作业现场检测监控及安全防护等综合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对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矿各部门对业务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监管责任,其它有关单位、部门按管理权限负有相应的责任。
(1)安监科是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察机构,对全矿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综合监督责任。
(2)生产科是全矿井水患、矸石山、地质灾害等重大危险源的专业监管机构,对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监管责任。
(3)通风区是全矿瓦斯管理、煤尘及火灾等重大危险源的专业监管机构,对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监管责任。
(4)机电科是全矿各种未电设备、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提升坠落等重大危险源的专业监管机构,对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监管责任。
(5)行政科是全矿危房、排污、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重大危险源的专业监管机构,对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监管责任。
(6)供应科、公安科是全矿辖区易燃品、爆炸物品等重大危险源的专业监管机构,对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监管责任。
(7)调度室负责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应急预案,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在非常情况下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让员工了解、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应急程序、自救互救知识,对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8)劳人科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辩识、检测、监控、治理、防灾、避灾知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和员工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防控能力,在安全教育培训时要把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治理等方面的内容纳入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计划。
(9)计划科、财务科按照要求要保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治理整改所需的资金投入,要核定重大危险源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落实重大危险源技术管理费用,确保资金投入到位。
(10)矿工会应充分行使监督权力,发动职工群众辨识岗位重大危险源,发现生产和管理上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异常情况,及时向调度室报告。所有从事危险源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了解工作中潜在的危险性,并接受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知识培训。
(11)救护大队东区中队是重大危险源突发事故的专业应急队伍,担负矿井应急抢险任务,负有日常重大危险源检查监控的责任和义务。发生突发事故时,立即奔赴现场投入救灾工作。
(12)各基层单位是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实行分类监控管理,实时进行监测监控,落实监管部门和人员责任,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挂牌管理,登记建档,规范填表,报安监部门核实、分类汇总,并按规定报矿重大危险源综合办公室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安监科报告所发现的重大危险情况。
(13)矿属其它部门应根据管理范围和业务分工不同,对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相应的监管责任,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监管监控是一项系统管理的长期重要工作,全矿各单位、各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防治,按照“合理设计、统筹规划、强化监控、科学治理”要求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体系。
(1)各单位主要领导和管理部门必须掌握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定期报告,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2)各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和监控。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系统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日常检测、评估、监控管理体系。每两年至少要对重大危险源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按照要求落实安全评估报告提出的治理整改措施。
(3)重大危险源涉及生产过程、工艺、材料、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估,每次的安全评估报告必须报公司(局)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办公室备案。
(4)各单位根据各类重大危险源实际分布状况,明确管理机构和负责人,配备专人进行动态检测监控,定期分析危害程度,并制定防控措施。
(5)各单位每月必须落实各项监控措施,及时消除管控漏洞,杜绝伤害事故发生,对管控措施不到位的,从严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6)各单位要把配大危险源管理纳入安全基础管理考核的一项内容,每月按照要求进行自评打分,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及其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实行分级管理与监控,重大危险源分为四级: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是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危险源;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是造成特大事故的危险源;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是造成重大事故的危险源;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是造成一般事故的危险源。
对于一、二级重大危险源要作为管理和监控的重点对象,由矿长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整改方案和措施,落实治理整改期限和责任;对于三、四级重大危险源应加强严格管理和有效监控,由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和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期限,严格执行真实销号全程跟踪管理。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存放区重大危险源两种。
(1) 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按以下4类物质引用《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其临界量进行确定。
①爆炸性物质名称及临界量见附件一表1。
②易燃物质名称及临界量见附件一表2。
③活性化学物质名称及临界量见附件一表3。
④有毒物质名称及临界量见附件一表4。
(2)贮存区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与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基本相同,只是因为工艺条件较为稳定,临界量数值较大,具体数值见附件一(表1-表4)。
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二表1);
第二类为各类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附件二表2-1~2-7);
第三类为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附件二表3)。
要按照公司(局)目前确定的管理重大危险源范围和重大危险源的分类要求(见附表5-1至5-2)每月度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认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防控措施,相应的指挥部门、班组和专人负责如实填写附表内的相应项目和内容,于每季度末10日前报矿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范围包括:煤矿井工开采、火、瓦斯、煤尘、提升运输、供用电、爆破、冲击地压等,贮罐区(贮罐),库区(炸药、油脂)、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高温、高压、冶炼铸造、气焊、烧烫、辐射、电厂、环境污染等方面。
第九条 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对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治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则,采用先进科技检查监控手段和治理技术装备,提高监控、治理的本质安全水平,并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类、分级建档管理,建立健全各类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检测监控参数、技术图纸及治理整改措施资料。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监管部门对发现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下达书面治理整改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或部门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若不能保证安全,必须责令有关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生产作业或停止使用运行,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整改措施,并要限期整改完成。
第十一条 各级重大危险源监管部门,必需加大对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治理整改质量的跟踪监督力度,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治理整改不及时、治理整改质量达不到要求等情况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从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从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作业。
第十三条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备、设施,要按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安全色光通用规则》(gb14778—1993)等要求,在其醒目位置标注安全标志和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以警示所有人员高度重视重大危险源涉及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 新建项目涉及重大危险源时,在设计前要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按照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在施工过程中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在重大危险源环境、设备、设施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和特殊场所安全防护有关规定为作业人员配置齐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对特殊用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试验,经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对生产区域因重大危险源失控而发生事故后,可能危及周边的单位、村庄、居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大危险源管辖单位,要加强与重大危险源相邻的单位、村庄人员的沟通联系,及时告知周围群众,说明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应急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类别
(一)贮罐区(贮罐)危险源:
1、易燃液体:汽油、丙烯、石脑油等(临界量20t);煤油、松节油、丁醚等(临界量100t)。
2、可燃气体: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临界量10t);氨气等(临界量20t)。
3、毒性物质:氰化钠(溶液)、碳酰氯等(临界量1kg);三氟化砷、丙烯醛等(临界量100 kg);苯酚、苯肼等(临界量20t)。
(二)库区(库)危险源:
1、民用爆破器材:雷管、导爆管等(临界量1t);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临界量50t);硝酸铵等(临界量250t)。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2、烟火剂、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临界量5t)。
3、易燃液体:汽油、丙烯、石脑油等(临界量20t);煤油、松节油、丁醚等(临界量100t)。
4、可燃气体: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临界量10t);氨气等(临界量20t)。
5、 毒性物质: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临界量1kg);三氟化砷、丙烯醛等(临界量100 kg);苯酚、苯肼等(临界量20t)。
(三)生产场所危险源:
1、民用爆破器材:雷管、导爆管等(临界量0.1t);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临界量5t);硝酸铵等(临界量25t)。
2、烟火剂、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临界量0.5t)
。
3、易燃液体:汽油、丙烯、石脑油等(临界量2t);煤油、松节油、丁醚等(临界量10t)。
4、可燃气体: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临界量1t);氨气等(临界量2t)。
5、 毒性物质: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临界量100kg);三氟化砷、丙烯醛等(临界量10 kg);苯酚、苯肼等(临界量2t)。
6、瓦斯抽放站、瓦斯电厂及煤场等场所有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四)压力管道危险源:
1、长输管道:①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管道;②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km,且公称直径≥300mm的管道。
2、公用管道: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mm。
3、工业管道:①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的管道;②输送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 mpa 的管道;③输送其它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 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五)锅炉危险源:
1、蒸汽锅炉:额定蒸气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10t/h。
2、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120℃,且额定功率≥14mw。
(六)压力容器危险源: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mpa.m3的压力容器(群)。
(七)煤矿(井工开采)危险源:
1、高瓦斯矿井。
2、存在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可能引发伤害事故的矿井。
4、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5、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6、煤层顶板破碎及底鼓,有可能发生顶板伤害事故的矿井。
(八)尾矿库危险源:
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m的尾矿库(煤矿矸石山应比照尾矿库进行管理)。
(九)建筑物危险源:
已确定为危险建筑物,限于或用于生产、生活活动的建筑物(厂房、库房、住宅等),有可能发生倒塌事故。
(十)化学危险源:
引起火灾、爆炸、工业毒害、大气污染、水质污染等有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十一)电气危险源:
引起触电、着火、电击、雷击等有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十二)机械危险源:
速度冲击、振动、旋转、切割、刺伤、坠落等形式有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十三)辐射危险源:
有放射源、红外射线源、紫外射线源、无线电辐射源等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十四)其它危险源:
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其它危险源。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预警监控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凡可采用远程视屏监控系统的重大危险源均要制定规划,逐步建立远程视屏预警监控系统,实现动态、实时监控;要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起作业班组→区队(车间)→矿井、快捷畅通的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班组、区队(车间)和矿均要明确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的定时采集、整理归档、逐级报告制度,使重大危险源在受控范围内。
第十九条 安全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有害危险因素辨识与危害程度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和评估结论与建议等,形成详细描述危险源状况的安全评估报告,并上报公司(局)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及要求
(1)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检验,每两年聘请有执业资质机构进行一次检测、评估。日常的检测工作必须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操作规范进行。检验和安全评估业务由持有执业资质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实施或委托国家认可的安全评价资质机构进行。
(2)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各单位必须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建立专门档案,编制和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现场检测监控,定期对主要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保障设施良好状态和正常使用,做好记录存档,严加管理。
(3)建立重大危险源应急管理制度。凡在重大危险源部位工作的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先审后用”的原则,并按规定要求认真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
(4)强化应急预案培训。各单位必须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事故应急专业培训,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采取应急措施进行避灾和自救,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序。
(5)加强日常应急管理。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研究和制定适合本单位危险源特点的监测措施、预警系统、风险评估方法等安全技术措施,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原则,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6)对于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危险源,通过整改避免事故发生的,企业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责令立即整改并进行公示,对于险情隐瞒不报的,从严追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如与上级重大危险源管理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王村煤矿
2022年1月20日
附件一:
表1爆炸性物质名称及临界量
序号
物 质 名 称
临界量,t
生产场所
贮存区
1
雷(酸)汞
0.1
1
2
硝化丙三醇
0.1
1
3
二硝基重氮酚
0.1
1
4
二乙二醇二硝酸酯
0.1
1
5
脒基亚硝氨基脒基四氮烯
0.1
1
6
迭氮(化)钡
0.1
1
7
迭氮(化)铅
0.1
1
8
三硝基间苯二酚铅
0.1
1
9
六硝基二苯胺
5
50
10
2,4,6-三硝基苯酚
5
50
11
2,4,6-三硝基苯甲硝胺
5
50
12
2,4,6-三硝基苯胺
5
50
13
三硝基苯甲醚
5
50
14
2,4,6-三硝基苯甲酸
5
50
15
二硝基(苯)酚
5
50
16
环三次甲基三硝胺
5
50
17
2,4,6-三硝基甲苯
5
50
18
季戊四醇四硝酸酯
5
50
19
硝化纤维素
10
100
20
硝酸铵
25
250
21
1,3,5-三硝基苯
5
50
22
2,4,6-三硝基氯(化)苯
5
50
23
2,4,6-三硝基间苯二酚
5
50
24
环四次甲基四硝胺
5
50
25
六硝基-1,2-二苯乙烯
5
50
26
硝酸乙酯
5
50
表2易燃物质名称及临界量
序号
类别
物 质 名 称
临界量(t)
生产场所
贮存
1
闪点<28℃的液体
乙烷
2
20
2
正戊烷
2
20
3
石脑油
2
20
4
环戊烷
2
20
5
甲醇
乙醇
2
20
6
乙醚
2
20
7
甲酸甲酯
2
20
8
甲酸乙酯
2
20
9
乙酸甲酯
2
20
10
汽油
2
20
11
丙酮
2
20
12
丙烯
2
20
13
28℃≤闪点<60℃的液体
煤油
10
100
14
松节油
10
100
15
2-丁烯-1-醇
10
100
16
3-甲基-1-丁醇
10
100
17
二(正)丁醚
10
100
18
乙酸正丁酯
10
100
19
硝酸正戊酯
10
100
20
2,4-戊二酮
10
100
21
环己胺
10
100
22
乙酸
10
100
23
樟脑油
10
100
24
甲酸
10
100
25
爆炸下限≤10%气体
乙炔
1
10
26
氢
1
10
27
甲烷
1
10
28
乙烯
1
10
29
1,3-丁二烯
1
10
30
环氧乙烷
1
10
31
一氧化碳和氢气混合物
1
10
32
石油气
1
10
33
天然气
1
10
表3活性化学物质名称及临界量
序号
物 质 名 称
临界量(t)
生产场所
贮存区
1
氯酸钾
2
20
2
氯酸钠
2
20
3
过氧化钾
2
20
4
过氧化钠
2
20
5
过氧化乙酸叔丁酯(浓度≥70%)
1
10
6
过氧化异丁酸叔丁酯(浓度≥80%)
1
10
7
过氧化顺式丁烯二酸叔丁酯(浓度≥80%)
1
10
8
过氧化异丙基碳酸叔丁酯(浓度≥80%)
1
10
9
过氧化二碳酸二苯甲酯(盐度≥90%)
1
10
10
2,2-双-(过氧化叔丁基)丁烷(浓度≥70%)
1
10
11
1,1-双-(过氧化叔丁基)环己烷(浓度≥80%)
1
10
12
过氧化二碳酸二仲丁酯(浓度≥80%)
1
10
13
2,2-过氧化二氢丙烷(浓度≥30%))
1
10
14
过氧化二碳酸二正丙酯(浓度≥80%)
1
10
15
3,3,6,6,9,9-六甲基-1,2,4,5-四氧环壬烷
1
10
16
过氧化甲乙酮(浓度≥60%)
1
10
17
过氧化异丁基甲基甲酮(浓度≥60%)
1
10
18
过乙酸(浓度≥60%)
1
10
19
过氧化(二)异丁酰(浓度≥50%)
1
10
20
过氧化二碳酸二乙酯(浓度≥30%)
1
10
21
过氧化新戊酸叔丁酯(浓度≥77%)
1
10
表4有毒物质名称及临界量
序号
物 质 名 称
临界量(t)
生产场所
贮存区
1
氨
40
100
2
氯
10
25
3
碳酰氯
0.30
0.75
4
一氧化碳
2
5
5
二氧化硫
40
100
6
三氧化硫
30
75
7
硫化氢
2
5
8
羰基硫
2
5
9
氟化氢
2
5
10
氯化氢
20
50
11
砷化氢
0.4
1
12
锑化氢
0.4
1
13
磷化氢
0.4
1
14
硒化氢
0.4
1
15
六氟化硒
0.4
1
16
六氟化碲
0.4
1
17
氰化氢
8
20
18
氯化氰
8
20
19
乙撑亚胺
8
20
20
二硫化碳
40
100
21
氮氧化物
20
50
22
氟
8
20
23
二氟化氧
0.4
1
24
三氟化氯
8
20
25
三氟化硼
8
20
26
三氯化磷
8
20
27
氧氯化磷
8
20
28
二氯化硫
0.4
1
29
溴
40
100
30
硫酸(二)甲酯
20
50
31
氯甲酸甲酯
8
20
序号
物 质 名 称
临界量,t
生产场所
贮存区
32
八氟异丁烯
0.30
0.75
33
氯乙烯
20
50
34
2-氯-1,3-丁二烯
20
50
35
三氯乙烯
20
50
36
六氟丙烯
20
50
37
3-氯丙烯
20
50
38
甲苯-2,4-二异氰酸酯
40
100
39
异氰酸甲酯
0.30
0.75
40
丙烯腈
40
100
41
乙腈
40
100
42
丙酮氰醇
40
100
43
2-丙烯-1-醇
40
100
44
丙烯醛
40
100
45
3-氨基丙烯
40
100
46
苯
20
50
47
甲基苯
40
100
48
二甲苯
40
100
49
甲醛
20
50
50
烷基铅类
20
50
51
羰基镍
0.4
1
52
乙硼烷
0.4
1
53
戊硼烷
0.4
1
54
3-氯-1,2-环氧丙烷
20
50
55
四氯化碳
20
50
56
氯甲烷
20
50
57
溴甲烷
20
50
58
氯甲基甲醚
20
50
59
一甲胺
20
50
60
二甲胺
20
50
61
n,n-二甲基甲酰胺
20
50
附件二:
表1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
法人单位名称
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王村煤矿
单位代码
-3
通讯地址
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
邮政编码
715306
填报单位负责人姓名
王权利
电 话
0913-6790118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
所在行业
采掘业
成立时间
2006.1
占地面积
666266.7m2
行业管理部门
陕西省国资委
职工总数
1724人
固定资产总值
19761.01万元(原值)
年总收入
万元
年利润
万元
主要产品
煤炭
表2-①:锅炉基本特征表
锅炉型号
shf20-2.5/400-aⅱ
锅炉名称
20t锅炉
编 号
2#
具体位置
王村煤矿锅炉房
制造厂名
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制造日期
2009.8
安装完工日期
2009.10
投入使用日期
2009.11
设计工作压力
2.5mpa
许可使用压力
2.5mpa
额定供热量
或额定出力
kcal/h
20t/h
介质出口温度
400℃
水处理方法
反渗透
锅炉用途
采暖
备注(移装、检修、改造、事故记录)
表2-②:锅炉基本特征表
锅炉型号
shf20-2.5/400-aⅱ
锅炉名称
20t锅炉
编 号
3#
具体位置
王村煤矿锅炉房
制造厂名
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制造日期
2010.10
安装完工日期
2010.12
投入使用日期
2022.1
设计工作压力
20mpa
许可使用压力
20mpa
额定供热量
或额定出力
kcal/h
20t/h
介质出口温度
400℃
水处理方法
反渗透
锅炉用途
采暖
备注(移装、检修、改造、事故记录)
表2-3煤矿(井工开采)基本特征表
矿井名称
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王村煤矿
详细地址
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
邮政编码
715306
主要负责人
王权利
联系电话
0913-6790118
上级法人单位
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
建矿日期
83.07
设计能力
150万t/年
实际产量
122万t/年
煤的牌号
贫瘦煤
矿井可采储量
3482.3万t
从业人数
1724
固定资产
19761.万元(原值)
年利润
万元
开拓方式
立井
通风方式
两翼对角
反风方式
主风机反转反风
提升方式
箕斗井
供电方式
双回路
主采煤层倾角
2°——20°
主采煤层厚度
3.0m
矿井开采深度
520—270m
生产采区个数
3
回采工作面个数
2
掘进工作面个数
6
工作面回采方式
后退式
采高
2.8m
主要落煤方式
机采
主要支护型式
液压支架
顶板处理方法
全部垮落法
矿井瓦斯等级
低瓦斯矿井
煤层的自燃倾向性
不易自燃
煤层的煤尘爆炸性
弱爆炸性
煤层顶底板含水层情况
裂隙含水层、 岩溶含水层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
一般
矿井开采是否受地表水体或洪水的威胁
否
煤层冲击地压危害程度
无冲击地压
煤层赋存状况(根据煤层厚度和倾角变化、裂隙发育情况、断层、冲刷带、陷落柱、岩浆岩侵入破坏等判断)
一般
开拓巷道的围岩稳定性
1围岩为比较稳定的坚硬砂岩或石灰岩等 2围岩为中等稳定的砂岩、砂页岩或较坚硬页岩等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
0.17m3/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
0.59m3/min
煤层自燃发火期
18个月
全矿近三个月瓦斯超限次数
0
近三年内瓦斯突出次数
0
近三年内煤层自燃地点
0处
近三年内主扇故障检修次数
0
近三年内供电系统故障检修次数
0
采面粉尘浓度
粉尘: 8.4 mg/m3呼吸性粉尘: 2.7 mg/m3
矿井总进风量
8348m3/min
矿井有效风量率
86.9
矿井最大涌水量
300m3/h
矿井最大综合排水量
450 m3/h
地面消防水池容量
800m3
井下消防水管长度
m
地面爆破材料储存情况
库房数:0 炸药(t):0t雷管: 0 万发
井下爆破材料储存情况
硐室数:1 炸药(t):1.6 t雷管: 1万发
有无瓦斯异常涌出区域
无
有无未熄灭的火区
无
全矿通风系统复杂程度
复杂程度一般
总进风道和总回风道之间的联络巷道数量
3
总进风道和总回风道之间的联络巷道的挡风墙坚固程度
一般
有无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采掘工作
无
是否是在建筑物下、水体下或铁路下开采
否
矿井安全是否受其它小矿乱采乱掘的影响
否
近5年内伤亡事故
起数: 5 轻伤人数:5 重伤人数:0死亡人数:0
建矿以来曾发生重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全矿或部分区域停产)
瓦斯(煤尘)爆炸
0
火灾
0
水灾
0
瓦斯突出
0
其他(注明事故类型):0
主风机型号,台数
fbcdzno24/2_250 2台 bdkш-6-no182_110 2台
局扇型号,台数
fbd-no5.6 2_11(2_15) 34台
主排水泵型号,台数
d450-60_6 3台
探放水设备型号,台数
zdy650 2台
绞车提升设备型号,台数
jkmd-3.5_4 2台
带式输送机型号,部数
强力带dtl 4台 落地式dsp-1063/1000 10台
瓦斯抽放系统型号,数量
无
安全监测系统型号,数量
瓦斯检测kj-66 1 套
传感器使用数量
110
顶板动态kj-216 1 套
75
人员定位kj-222(a) 1 套
38
闭锁断电装置型号,数量
kdq-3 , 14
瓦检仪型号,数量
gwj-1a,115
自救器型号,数量
zy-60,1050
井下固定敷设高压电缆型号,数量
ugsp-6000-3_35+3_6/3+js,6500m
vv22-6000 3_182,6400m
vv22-6000 3_35,1500m
vv22-6000 3_150,5000m
瓦检员人数
55
放炮员
人数
31
绞车司机人数
18
电工人数
152
安技管理人员数
126
安检员人数
37
全矿技术人员数
51
高级:
5
中级:
20
初级:
26
下井同时作业人数
213
下井人员中农民工、协议工、外包工所占比例
52%
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说明:(不少于三条内容)
采掘工作面存在瓦斯;
煤尘具有爆炸性;
煤层存在自然危险;
4、 采掘工作面复合顶板;
5、部分采掘工作面受奥灰水影响;
备注:
表4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危
险
源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周
边
地
区
情
况
单位类型
数量(个)
单位名称
人数
与危险源最近距离
住宅区
1
澄合矿务局王村社区
10000
1000m
生产单位
机关团体
公共场所
交通要道
1
西韩铁路
1500m
其它
1
澄合公路
300m
周
边
环
境
对
危
险
源
的
影
响
类型
数量(个)
简 要 说 明
火源
0
输配电装置
1
澄合矿业有限公司11万v变电站
其它
0
表5-1王村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测责任落实表
单位 名称
重大危险源名称
具体地点
监控措施
应急措施
单位
负责人
负责
部门
部门负责人
王 村 煤 矿
井下顶底板水防治
采煤、掘进工作面
矿长
生产科
张英旭
丁天瑞
井下火灾防治
井下
总工程师
通风区
李新文
井下顶板支护
井下
生产矿长
生产科
张富魁
井下瓦斯超限防治
矿井井下
总工程师
通风区
李新文
井下煤尘灾害防治
矿井井下
总工程师
通风区
李新文
井下爆破材料库
井下辅运大巷
生产矿长
供应科
李永峰
地面常压锅炉
矿井地面工业广场
矿长
机电科
李建勋
煤场堆煤管理
地面存煤厂
矿长
销售科
赵喜生
各种运煤车辆管理
车辆停止或行使
矿长
销售科
赵喜生
环境保护
矿井地面生产系统
矿长
行政科
刘 海
表5-2供应科重大危险源监测责任落实表
单位
名称
重大危险源名称
具体地点
监控
措施
应急
措施
单位
负责人
部门
负责人
监管
部门
部门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供 应 科
火药、雷管
井下火药库
监控
探头
24小时值班
王权利
李永峰
新城分局东区派出所
耿伟
6790110
第12篇 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唐公司)所属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切实做到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可控在控,根据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龙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做到程序化、规范化,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龙唐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稳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大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系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它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大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系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国家、大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范围见大唐集团公司发布的《发电厂构成重大危险源目录》。
第四条 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重大危险源等级按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及危害程度分为四级: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特大人身事故或特大设备事故的危险源,危险性大小7000≤d 值、并且 d1≤30 的危险源。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重大人身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的危险源,危险性大小5000≤d<7000、并且 30<d1≤50 的危险源。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人身事故或设备事故的危险源,危险性大小3000≤d<5000、并且50<d1≤70的危险源。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人身伤害或设备异常的危险源,危险性大小d<3000、并且70<d1 的危险源。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唐公司系统范围内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监督,龙唐公司安全生产部作为龙唐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领导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所属单位要成立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第八条 龙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组织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所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唐集团公司、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要求。
(二)督促所属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存在问题整改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组织所属单位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实施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重大问题落实整改方案和整改资金,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三)督促所属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及演练,并组织实施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每年结合春、秋检活动对所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五)督促所属单位对国家级重大危险源要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估部门对其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安全评估的结论制定整改计划,使其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第九条 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组织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和龙唐公司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要求。
(二)按照龙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每年第一季度由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查评估工作,做好本单位所属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提出《安全评估报告》。
(三)按照龙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上报有关数据、报表、报告,同时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四)制定、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五)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出现的故障和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须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责任到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三章 登记和评估
第十条 龙唐公司和所属各单位要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龙唐公司要及时跟踪和监督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情况。各所属单位将重大危险源台帐、评估报告、整改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计划报龙唐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后留存备案。
第十一条 各所属单位要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按规定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报告》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备案,并逐级抄报龙唐公司和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评估工作如地方政府没有特殊要求,可由本单位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所属单位每年第一季度由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查评估工作,提出《安全评估报告》,并上报龙唐公司。《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四)重大危险源等级;
(五)安全对策措施;
(六)应急救援措施;
(七)评估结论与建议。
《安全评估报告》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本规定及时上报地方政府和龙唐公司。
第十四条 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应及时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当地政府备案,并逐级上报龙唐公司和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评估办法
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估工作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关键环节,龙唐公司按照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对重大危险源评估要求,统一规范所属各单位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评估方法如下: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重大危险源评价主要依据各类设备、设施、危险物质安全技术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规范,以及大唐集团公司、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在反事故措施方面的要求、标准。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必须广泛查找资料,使评价依据准确,引用标准最新,更具有权威性。参考文献如下:
1.易燃易爆类危险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力典型消防规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工业防火与防爆》、《重大危险源辨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 电气设备、设施类危险源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电力典型消防规程》、《工业防火与防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
3. 压力容器类危险源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4. 有毒有害物质类危险源
《职业性接触毒性危害程度分级》。
5. 起重、交通、运输类危险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施工机械使用安全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对某一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应将该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描述清楚。包括重大危险源的概况、地理位置、人员情况、管理机制、周边环境、建筑状况、应急能力等。描述应包含以下内容:
1. 重大危险源铭牌与参数表
2. 对设备或设施的描述
1)现场平面图;
2)周围环境(厂房、道路、办公场所、人员聚集场所);
3)结构设计材料(有关安全的材料);
4)结构设计数据(压力、温度、容积);
5)基础结构(稳固);
6)紧急情况通道及标识;
7)事故时人员疏散通道及标识。
3. 对生产过程的描述
1)设施的技术目的;
2)生产过程的基本原理(主要工序、物理和化学反应、操作及存储、循环及废料管理);
3)作业条件(使用过程及与安全有关的数据如:压力、温度、电压、高度等);
第13篇 重大危险因素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危险因素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因素控制实行分级控制、上级监管下级、重点控制重大危险因素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危险因素分级
第三条 危险因素分级:
根据危险因素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将危险因素分为四个级别:
a级:可能造成多人伤亡或引起火灾、爆炸、设施设备严重破坏;
b级: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永久性丧失劳动力(终身致残性重伤)或中断现场施工一个工作日以上;
c级:可能造成人员永久性局部丧失劳动力或中断局部施工一个工作日以内;
d级:可能造成人员轻伤或伤愈后能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一般性重伤,并不造成工程施工中断。
为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下列危险因素: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火药爆炸、瓦斯爆炸、压力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等应通过评价确定危险等级。
第四条 危险因素的辨识、评价与建档
危险因素由项目部组织辨识、评价,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确定为a、b级危险因素的,报项目部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各单位应利用危险因素专项排查或安全生产考核检查等多种形式,对危险因素的辨识、评价进行复查确认,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
第五条 属于国家标准中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按有关规定申报。
第三章 危险因素的管理
第六条 b级及以上危险因素的部位,应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七条 各单位应对危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保证所需资源的配置和投入,能够消除的,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也要保证危险因素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八条 危险因素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应根据危险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评价,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保证危险因素管理的时效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 对于重大的危险因素,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的演练。
第十条 对确定为a、b级危险因素和属于国家标准中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应在安全生产月报表中,将危险因素(源)的摘要情况报集团公司安监部。
第14篇 安全评价重大危险因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公司的安全评价和重大危险因素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评价是指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在生产开始前、生产过程中、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后,对生产场所及周边环境中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估;对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为安全生产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安全评价的目的:通过识别、分析、评价危险及有害因素,通过对潜在危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通过对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的评价,制定安全生产最优管理方案和安全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实现本质安全。
第二章 安全评价分类及要求
第四条 安全评价分为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综合评价、专项评价。
(一)安全预评价是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或项目建成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程度,提出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意见和建议。
(二)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对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意见和建议。
(三)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公司、项目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确定其安全风险,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内容应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员工培训、技术管理、分包单位和临时用工管理、事故管理、应急管理和现场控制等。
(四)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项目的专项施工、具体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大型施工设备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一种安全评价。
第五条 股份公司投资开发的所有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综合评价。所有建设施工项目应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评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应进行安全评价。
(一)新开工、竣工的建设项目。
(二)重大危险因素较多的时段。
(三)施工环境、条件、方法、工艺、设备、设施以及劳动组织和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四)发生安全事故后。
(五)其它有必要进行安全评价时。
第三章 安全评价的基本方法
第七条 安全评价应按照划分作业活动、明确评价对象和范围、识别评价危险有害因素、确定评价方法、制定控制措施、编写安全评价报告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 作业活动一般按照作业区域、施工工序、施工设施和设备等进行划分。
第九条 识别危险和有害因素一般从施工区域内外部环境、道路运输、作业场所、生产设备和设施、施工过程、劳动组织和人员、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识别。
第十条 控制措施分为管理措施和工程措施(技术措施),一般按照消除、削弱和个体防护的顺序和原则选择,控制措施在实施前应对其可行性、有效性和充分性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的方法可分为定性安全评价方法和定量安全评价方法。主要有预先危险性分析法、安全检查表法、一般作业条件危险评价法、故障树分析法等。
(一)预先危险性分析法是在每项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对存在的危险性类型、来源、出现条件、导致事故的后果以及有关措施,作一概略的分析,定性地分析评价危险因素和危险程度的方法。
(二)安全检查表法是根据作业区域、施工工序、施工设施和设备,按照制度和规范要求事先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表。以在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时,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因素和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行为。
(三)一般作业条件危险评价法是根据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性,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度或时间,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三个条件的变化来定性和定量的判断、评价危险因素和危险程度的方法。
(四)故障树分析法是根据一种演绎地表示故障事件发生原因及其逻辑关系的逻辑树图,来定性定量地对危险因素和危险性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价。
第四章 安全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安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应成立安全评价工作小组,安全评价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安全评价工作计划,确定评价方法。
(二)组织开展安全评价。
(三)形成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计划应对人员、时间、工作范围、方法、职责、质量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可采用自评价、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评价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评价工作档案,认真总结,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评价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报告是安全评价工作的主要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安全评价的目的、范围。
(二)评价对象的作业程序、流程和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三)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
(四)评价对象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措施。
(五)安全管理方面的建议。
(六)安全评价结论。
第五章 重大危险因素管理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对于重大危险因素实行分级控制、重点监控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重大危险因素分级:
根据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将重大危险因素分为四个级别:
一级: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二级: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三级:可能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四级:可能造成人员重伤和一般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因素主要存在于以下施工范围,各单位应根据实际辨识和评价确定危险等级。
(一)高边坡土石方开挖、支护及不良地质段开挖。
(二)爆破施工、导截流施工、深基坑开挖施工、洞挖施工、斜井竖井施工。
(三)高处模板施工、大模板施工、桥梁施工、脚手架施工。
(四)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存放、使用。
(五)大件运输、大型设备制造及大型金属结构制安。
(六)特种设备的安拆、运行。
(七)大件起重吊装施工。
(八)场内上下班班车。
(九)重要临时设施施工。(如大型设备的安装、调试;现场临时供电线路施工;厂内施工道路建设运行等)
(十)电力生产设备的故障运行。
(十一)电厂大坝、尾矿库的病险运行。
第二十一条 重大危险因素的辨识、评价和建档
(一)重大危险因素主要由项目部建立一个由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有经验的工人或聘请安全评估专家组成危险因素辨识及施工作业风险评价小组,组织辨识、评价,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也可由上级单位组织辨识和评价。
(二)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重大危险因素的,报项目部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各单位应对重大危险因素的辨识、评价进行复查确认,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标准中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存在重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应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管理要求,并加强巡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和所属项目部应对重大危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保证所需资源的配置,确保重大危险因素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情况变化,对重大危险因素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评价。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一级、二级、三级重大危险因素,应按照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 确定为一级、二级重大危险因素和属于国家标准中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危险因素有关情况(位置、危险等级、事故发生方式、已经采取的监控措施)分类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15篇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对危险源进行的排查情况,现道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和监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道路路新建、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有可能引发道路施工重大人身伤害及设备、财产损失的各种危险因素。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四条 以下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应当确定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
一、填筑工程
二、高边坡工程
三、基础开挖工程
四、地下结构,井坑桥梁等
五、隧道工程
六、脚手架工程
七、起重吊装工程
八、与铁路、公路交叉工程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地质地貌、当地气候、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和进展,在开工前辨识并列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上述8类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存在的主要重大危险源可以参照附件1。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第六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应当编制详细的名录,经自审和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由建设单位做为工程施工许可安全生产的措施材料一并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方案因施工图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影响发生变动的,施工单位应将施工方案变动后增加的重大危险源及时补充和完善,并经自审和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注意事项及保障措施。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处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和制度报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对第四条所列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专项工程施工安全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十二条 对于下列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通过相关部门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填筑工程。
1.采用土方填筑的工程。
2.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填筑工程。
3.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二、土方开挖高度≥8m的高边坡。
三、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四、坑深大于5米、单跨跨径大于100米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桥梁工程。
五、隧道工程。
六、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七、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其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加强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定期对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检查,作出书面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坚持每天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建立个人检查、评估台帐,并将隐患整改、排除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统一编制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的演练。
施工单位责任管理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各自编制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施工单位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在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活动前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当明确工程作业特点和重大危险源,针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具体预防措施,相应的安全标准,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形成书面交底签字记录。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理台帐,按规定认真编制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内的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理。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负责跟踪监督,直至整改到位;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及时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制度,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方案中突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名录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完善。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并对每个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建立监管台帐。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和过程控制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施工现场与内业资料的相符性;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评估台帐;工程监理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等。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规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或者停工整改,并视情况降低信用评价等级。情节严重的,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同时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颁发部门建议收回有关安全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考合格证。
发现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规定的监理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降低其信用等级。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或提出处罚建议;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未履行本办法的,施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项目停工整顿,全省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把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控制与管理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未认真履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督与检查职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