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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交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以及集团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有关工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使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过程监控、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硬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
2.高处作业、交叉作业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爬梯、安全网、安全棚等相关设施费用;
3.安全警示(生产、交通)、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设施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4.其他安全防护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费用。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安全帽、保险带、面具、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三)安全检测、探测设备、设施费用
1.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
2.其他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易燃易爆物、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专项评审费用。
1.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六)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预案支出。
1.新聘作业人员“三级教育”费用;
2.“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
3.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4.应急预案制定、评审及预案演练费用。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
6.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7.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均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按正常工程费用渠道列支。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四)施工现场与外界的隔离、围挡设施费用;
(五)为保证施工期间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
(六)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
(七)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八)其他正常工序施工的辅助措施费用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如因未按工程需要足额投入安全生产费用,并造成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按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20%进行处罚,在工程计量款中扣除。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应严格安全生产费用审核程序,据实计量;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时停止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项目办报告。
第九条 项目办应每季度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考评与奖惩
(一)、项目办应根据项目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量考评与奖惩制度,确保安全投入落到实处。
(二)、施工单位可从安全生产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作为对安全先进施工班组、个人的奖励资金。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与计量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使用
(一)、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全年使用计划(按项目清单);根据月度工程计划编制月度使用计划并报监理审核签批;
(二)、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要求附有采购清单、购置发票、发放记录、监理查验签认记录等;
(三)、施工单位每月编制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报表,同时附采购清单、购置发票、监理查验签认记录作为附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
第十二条 计量审核与支付
(一)、安全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报表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送总监审核。
(二)、项目办对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报表进行审查后,应按月及时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后,报送建设单位进行审查,超出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在施工合同暂定金额中按50%给予计量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项目办不得支付其余额部分。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并监督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裕溪船闸扩建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2篇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总则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应急预案适用本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管理、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负责辖区内施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建设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应急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应急管理岗位,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及修订等工作。
预案编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工程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种类多,发生多种事故类型概率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源及危险性分析、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专项应急预案构成、事故预防、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后期处置、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针对各地区风险特点及易发事故类型,结合工程实际,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常见专项应急预案的类别见附件一。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和危险性分析、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现场处置方案构成、预防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应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应急处置措施、要点和注意事项、岗位应急职责等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组织机构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救援机构及队伍联系方式、应急设备、物资储备清单、应急集结路线图等应急资源信息应当经常更新,并设专人管理、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实现应急资源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预案评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当按照分级评审的原则对应急预案组织评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均应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应形成书面意见并附专家名单存档。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预案评审人员应当包括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应当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应急管理相关人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上述要求的专家组成,其中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应当不少于2人。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应急管理专业经验;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除政府部门以外)。
预案评审的主要内容:
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
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
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
应急预案的衔接性。
应急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j.w.li1](涉及预案的编号问题)
预案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建设单位应急预案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备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向建设单位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企业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见附件三),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四);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受理备案登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申请备案登记政府部门或企业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预案培训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与宣传教育,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设备设施、物资保障情况以及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处置以及自救、互救的知识等,提高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预案演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以不断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技能水平。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增强演练的计划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建设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施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开展应急演练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及时备案。
预案修订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演练、机构变化、工程建设规模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法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四)应急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改要求的。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备案登记部门报告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程序重新备案。
经费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预算统筹安排。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将应急演练所需的物资、器材采购,应急演练筹备、实施、评估等费用单独纳入工程概算。(不仅仅是应急演练的费用,还应包括编制、评审、培训等费用!)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应急演练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条款。
奖励与处罚
对于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预案编制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附则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常见专项应急预案分类表
一、常见专项应急预案分类:
(1)防基坑坍塌事故应急预案;
(2)防隧道涌水(透水)、涌沙事故应急预案;
(3)盾构始发与到达掘进面失稳、地面沉陷事故应急预案;
(4)防冒顶片帮事故应急预案;
(5)防触电事故应急预案;
(6)防设备倾覆事故应急预案;
(7)防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8)防食物中毒和窒息事故应急预案;
(9)防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0)防车辆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1)防机械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2)防起重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3)防物体打击事故应急预案;
(14)人员疏散应急预案;
(15)防汛应急预案;
(16)防淹溺事故应急预案;
(17)防灼烫应急预案;
(18)防管线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9)防周边建(构)筑物及房屋开裂事故应急预案;
(20)防高处坠落事故应急预案;
(21)防压力容器爆炸(锅炉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22)防瓦斯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23)防火药(烟花)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24)防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预案。
二、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根据本地区危险源及风险分析结果,编制以下专项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or施工单位?)
(1)开挖面失稳事故应急预案;
(2)支(围)护结构失稳事故应急预案;
(3)防坑底隆起事故应急预案;
(4)交通中断事故应急预案;
(5)地面沉陷事故应急预案;
(6)地下连续墙接缝处渗漏应急预案;
(7)盾构掘进刀盘刀具检查及换刀应急预案;
(8)盾构掘进遭遇障碍物事故应急预案;
(9)高支模、脚手架坍塌事故应急预案;
(10)穿越既有线(轨道交通、铁路、高速路、城市主干道等)应急预案;
(11)穿越桥梁(包括人行过街天桥)、过街通道应急预案;
(12)穿越江、河、湖、海应急预案;
(13)轨行区作业应急预案;
(14)车站装修施工应急预案;
(15)机电安装施工应急预案。
[j.w.li1]印发是否由所属部门印发。必要时可以上一级部门文件转发?
第3篇 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交通工程咨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财产安全及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下属各驻地项目,以及全体职工。
第五条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在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应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各工种、各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定及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章操作,确保安全生产。第八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经理任组长,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公司下属各驻地项目应根据自身的规模、性质等实际情况成立驻地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所在项目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驻地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公司下属各驻地项目应根据管理层次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指定专门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及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职贡
1.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省交通厅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2.在省集团公司安委会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和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定期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的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制定配套的有关管理规定。
4、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起草、印发领导小组的报告、意见、规定、办法、通报、会议纪要等重要文件
2.根据领导小组领导的要求,组织、协调、联络、安排公司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完成有关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
3.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事项,督促检查本单位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定、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4.定期汇总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工作意见和措施,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5.对各驻地项目和各部门的安全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6.承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及重要活动。
7.及时上报安全生产各类报表。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职责
1.负责联系下属成员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向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和反映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负责领导小组决定、决议在所联系下属项目 (部门)的贯彻落实。
2.向领导小组提出搞好所负责下属项目 (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每季向领导小组报告所负责下属项目(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年初报告上年情况和本年度的安全工作安排与部署。
4. 向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1.领导小组在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议题一般提前通知各成员。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组长或副组长请假,并提出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安全领导小组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组长或副组长委托召集和主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参加,主要是研究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专项议题。
4.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要认真执行政府部门或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和要求,保证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公司经理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下属各驻地项目主要领导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
集团公司下属各驻地项目应当据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贡。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公司与下属各驻地项目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
考核,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各项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评比和总结。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例会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
各驻地项目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其有效开展工作。项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 安全经费
安全生产经费纳入公司年度计划预算,改善安全基础设施和监管手段,提高整体防范能力。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检查和处理情况应当做出书面记录。
公司每季度对下属各驻地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情况、安全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任务完成情况、上级布置的安全专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等进行一次系统检查或个别抽查,根据检查情况对本季度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情况进行捅报,总结工作经验和工作教训。
每年度终了进行全年安全检查。下属各驻地项目应据此制定本驻地项目的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安全隐患整改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驻地项目(部门),经领导小组审定,并经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收到整改通知的驻地项目应当在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领导项目办公室在整改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对重大安全隐患不能按期整改或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漠视安全生产管理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教育
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和信息,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如遇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同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处理事故。 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积极采取措施,预防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五条凡在公司生产场所工作的各类人员,上班前不准酗酒。外单位进入公司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的人员,也要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程,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资料登记、保管
各驻地项目要及时、准确、认真地做好各项安全活动工作记录。包括: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教育活动记录、事故隐患登记及各类事故报表等,要定期进行整理装订,以备检查。
第五章 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
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具体伤亡人员简况。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人、事故报告单位。
第二十八条 事故报告范围
1.本单位及在本单位辖区内活动的员工伤亡安全事故;
2.消防安全事故;
3.车辆交通安全事故;
4.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5.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6.人员中毒安全事故;
7.其他应该上报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 事故等级分类
1.一般事故指一次重伤1--2人,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各类安全事故。
2.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伤3--9人、或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 0人(不含1 0人)以下、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 0万元(不含1 0万元)以下的各类安全事故。
3.重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伤1 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 0人及其以上5 0人以下、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1 00万元的各类安全事故。
4.特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1 0--29人、或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 00万元及其以上的各类安全事故。
5.特大恶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 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各类事故。
第三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限
1.一般事故,向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
2.伤亡事故,向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接到事故报告后1.5小时;
3.重大安全事故,向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
4.特大安全事故,向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
5.特大恶性安全事故,向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接到事故报告后半小时。
第三十一条 事故报告方式和程序
1.发生各类伤亡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得到事故消息后立即用口头报告、电话、传真、等方式(以下简称快速方式)和书面形式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
2.接到事故报告的部门应按事故报告时限要求用快速方式和书面形式逐级上报;
3.发生事故单位在口头报告、电话报告的同时,迅速了解初步情况,填写《事故报告单》,电传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步报集团公司安委会。
第三十二条 调查处理
1.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2.伤亡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公司领导小组上报集团公司安委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执行相关处理决定。
第六章 责任追究制与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三条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如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_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302号令《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74号令《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职工奖惩办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安全生产法》第70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之规定的。
2.有关部门不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3.有关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没有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造成事故扩大的。
4.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采取各种方式阻挠和干涉对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一票否决是指对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公司各部门、下属
各驻地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即在否决期内,取消各部门、各驻地项目及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员参加年度各类先
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以及个人职务晋升的资格。
对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公司各部门、下属各驻地单位,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书》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各部门、各驻地项目末完成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目标任务的。
2.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消极对待、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严重扩大或导致_,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
3.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4.漠视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安全制度、办法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5.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导致重大、特大、特大恶性事故发生的。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机关各部门、下属各驻地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实行年度考核,并据此进行奖惩。
第三十六条 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驻地项目 (部门)或个人由公司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
4.在安全技术、企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5.坚守岗位、忠守职责,在劳动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 惩罚
i.公司领导及各驻地项目(部门)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或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由经理办公会做出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必要时报集团公司批准)。违反法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2.公司各级领导及员工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应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事故统计
第三十八条 事故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1.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重大、特大、特大恶性安全事故的档案;
2.各驻地项目 (部门)负责建立一般事故、伤亡事故的档案;
三十九条 各驻地项目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详细统计,并按规定上报有关档案资料。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条公司下属各驻地单位据此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