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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2-11-21 13:06:09 查看人数: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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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办法

第1篇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经验收、安全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二章 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应推进安全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规避安全风险,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报失,并高度重视突发性和灾难性风险。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包含风险计划、风险辨别、风险估计、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程竣工后应开展风险后期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和工程实施四个阶段开展,各阶段均应编制风险管理报告。对于极高风险等级工点以及复杂技术工点应编制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各阶段风险管理报告在通过审查后作为后续阶段风险管理的依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后期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分为极高、高度、中度和低度风险四个级别。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和合同约定开展相应的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具体内容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责,根据总公司规定,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在合同中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约定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加强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招标时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不得接受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协助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影响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调查、收集,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按规定将批准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并对施工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以及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准工期组织建设,不得随意压缩工期;调整工期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并增加保证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技术、新标准、新结构、新工艺的工程,在施工前和施工中应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和专项技术交底。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强化安全重点环节管理,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营业线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各种程序未履行的不得开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标或擅自改变开挖方法的必须停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高风险工点的管理,极高风险工点实行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安全包保制度,高度风险工点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包保,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管理行为和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因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七条 在铁路运营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铁路运输、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施工、设计等单位对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在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各项施工比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勘察设计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增强安全风险管理意识。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相关规定,满足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需要。勘察设计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 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城内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等,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注明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针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不良地质及特殊岩土隧道、大型基坑、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等高风险工点进行安全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以及营业线施工期间运营安全保证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工程施工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负责,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特点,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和责任体系,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事故责任追究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二)施工单位应制定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他用。其他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安全费用,应落实到位。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对铁路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负责。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组织制定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等。

(四)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督促和指导其他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生产安全职责,组织实施现场生产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并纠正违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五)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并接受铁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总公司、建设、监理等单位组织的检查,安全生产活动应记录备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分级管理、督办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及时消除隐患,并加强警示教育,举一反三、持续改进。 (七)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按照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开工前应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新上岗及转岗人员应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从业人员岗前培训。

2.营业线施工及新建工程联调联试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技术及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题教育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高风险工点实施安全风险管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相关安全检算,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应建立高风险工点带班作业制度。极高风险工点由项目部负责人包保,项目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作业;高度风险工点由项目部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干部带班作业,高风险隧道还应执行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制度。

(九)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等作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重大、复杂、高风险工点或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作业指导书,明确作业程序、标准、方法和注意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法、简化作业环节、降低安全标准,不得压缩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合理工序和生产周期。暂停施工时,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 (十)施工单位在铁路营业线及其邻近区域施工时,应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选择与营业线施工相适应、保证营业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十一)施工单位应推进标准化工地建设,重视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铁路营业线施工区周边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示安全责任人。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十二)施工单位应规范劳务用工安全管理,积极推行架子队管理模式,对劳务人员与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 (十三)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如实说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注意事项、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交底记录由交底人员和作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交底及确认资料纳入工程档案管理。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作业条件、作业程序、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质疑、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十四)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机具设备等,严格按照程序、标准作业。 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

(十五)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操作说明,其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经专人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废。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

(十六)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七)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其选址和结构等应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置驻地消防设施,加强对员工膳食、饮水、宿舍的管理,保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十八)施工便道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组织工程线施工运输和新线开行工程列车时,应比照营业线运输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行车调度指挥系统,规范运抢组织管理,加强运抢机车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工程线运输安全。

第六章 工程监理及其他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理负责。监理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监理单位应按照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规定,组建标准化监理项目部,按合同约定配齐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监理人员,配备适合铁路建设项目特点的设施、设备等,建立监理工作标准,编制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

(二)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查验相关参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执行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参加设计交底和重大方案的安全交底,检查现场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及实施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监理指令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图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涉及结构设计安全性、工程风险评估、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等设计完善情况。 (四)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安全检查。检查机械设备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情况,检查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单位资质、安装验收记录,以及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检验检测记录等。

(五)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发出监理指令,督促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应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责令立即整改,并同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指令的,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监理实施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安全监理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六)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配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保障监理人员安全。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图审核、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涉及结构设计安全性、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进行审核,提出审核、咨询意见。施工图审核、咨询单位对审核质量、咨询结果负责。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安全辜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同时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所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的危险源状况、风险类型和等级、可能发生的事故等,有针对性地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救援预案的教育培训,并组织检查施工现场救援预案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现场应急物品配置、逃生应急措施落实、应急设备物资储备以及应急培训演练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人员被困涉险事故后,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程序实施抢险救援。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三十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及时向总公司建设部、工管中心、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报告。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同时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要求各参建单位服从当地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第三十九条 对铁路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同时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合同约定进行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第四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总公司将根据 事故性质和责任,在一定时间内不向责任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进入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从事建设活动。

第四十一条 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滥用职权和失职读职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总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铁路建设单位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建设单位或监督机构向总公司提出建议,总公司主管部门向铁路监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不再执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 179号))。

第2篇 铸造车间班组建设层级化管理考核办法

为认真落实集团安全管理模式,通过层级化管理考核,强化各项规章制度在班组的落实,根据铸造车间安全生产和班组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班组建设层级化管理考核项目

(一)铸造车间对班组的考核项目

1.班组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2.班组安全、生产、质量、效益等任务完成情况。具体由铸造车间制定考核细则。

(二)班组对职工的考核项目

1.职工落实集团公司班组安全管理规定情况。

2.当班安全、生产、质量、效益任务完成情况等。

具体由铸造车间制定考核细则。

二、考核办法

(一)对班组的考核,每月组织一次(附考核细则)。

1.考核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方式进行。对每项考核标准区分为五个档次,分别为e级(60分以下,含60分),d级(61分—70分),c级(71分—80分),b级(81分—94分),a级(95分以上)。

2.考核程序

(1)班组对照考核项目汇报班组建设情况。

(2)考核组审核资料、询问情况、现场考察、组织职工座谈评议等。

(3)考核组按照《班组建设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二)班组对职工的日清考核。按照集团“六规范”要求进行考核。

三、班组安全管理分级确定与挂牌

(一)对于班组,根据以下标准确定为安全管理a级班组、b级班组、c级班组、d级班组和e级班组(不达标班组)。

1.安全管理a级班组标准:

(1)《班组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考核全部达标。

(2)班组安全生产、质量效益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

2.安全管理b级班组标准:

(1)《班组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考核达到81分以上。

(2)班组安全生产、质量效益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

3.安全管理c级班组标准:

(1)《班组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考核达到71分以上。

(2)班组安全生产、质量效益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

4.安全管理d级班组标准:

(1)《班组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考核达到61分以上。

(2)班组安全生产、质量效益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性为安全管理不达标班组:

(1)《班组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考核达61分以下的。

(2)班组没有完成安全生产、质量效益任务。

(二)班组安全管理由车间考核后挂牌管理。

(三)安全管理分级班组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考核情汇总一次。

四、处罚与奖励

(一)车间对班组建设层级化考核,e级的班组成员每人处罚50—100元。

(二)车间对班组建设层级化考核,d级的班组成员每人处罚20—50元。

(三)车间对班组建设层级化考核,a级的班组成员每人奖励20-50元。

(四)车间对班组建设层级化考核,b级的班组成员每人奖励50-100元。

(五)对班组建设层级化考核中,班组一年四次达到b级以上或三次b级以上和一次c级的,年终评为先进班组;在考核中,连续三次d级或者两次e级的,加倍处罚;一年内四次d级或者三次e级的,评为不信任班组,并召开厂委会和班组大会从新选出班组长。(六)对班组实行月考核,考评结果要纳入“优胜班组”考评体系,与班组长待遇挂钩;对职工的日清考核,与职工收入挂钩。

(七)根据对各班组层级化考核情况于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车间每年度认定上报一个“明星班组”。

六、班组划分

1、清理工段:段长:姚战胜

清砂班:班组长:赵春生

割焊班:班组长:魏红申

喷丸班:班组长:张文杰

热处理班:班长:冯跃杰

2、钢炉工段:段长:张体民

钢炉一班:班长:程连栓

钢炉二班:班长:刘开建

钢炉大班:班长:张体民

3、造型工段:段长:张孝东

造型班:班长:孙飞虎

配砂班:班长:唐其峰

模型班:班长:张秀红

4、机电维修工段:段长:姜_

机电班:班长:郑建军

天车班:班长;左智明

月份

铸造车间班组建设层级化管理考核细则

项目

内容

扣分标准

得分

扣分原因

备注

安 全

生 产

25分

1.完成任务: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1.计划任务完不成不得分;

2.健全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根据工作性质,建立健全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挥制度的管控约束作用。

2.班组制度不健全扣5分;

3.现场管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推行“手指口述、岗位描述”等先进操作法,加大现场隐患排查力度,杜绝“三违”行为,班组无违章、无隐患、无事故,实现安全“零”目标。

3.无执行“手指口述、岗位描述”扣5分,隐患排查不及时,作业区域存在明显隐患,班组出现重伤以下事故和一般“三违”扣10分;

4.加强培训:加强班组的安全培训,尤其是提高新参加工作和转岗职工的素质,切实做到持证上岗,争当本质安全人,打造本质安全岗,创建本质安全型班组。

4.班组学习制度不落实,不按规定接受上级培训扣5分。

质量

效益

25分

1.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作业,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打造精品工程。

1.质量不达标不得分;

2.节支降耗:建立班组物耗管理台帐,抓好备品备件及材料的管理和使用,科学、合理使用材料和设备,杜绝浪费。

2.材料管理不规范,出现丢弃等浪费现象扣5分,完不成队下达考核指标的扣5分;

3.提高效率:抓好作业循环,提高工效。做好生产设备的日常维护和计划检修,提高设备完好率。

3.不能坚持正规作业循环,不落实计划检修和日常检修制度扣5分;

4.文明生产:抓好现场文明生产。

4.文明生产不达标扣10分。

20 分

1.团队学习:大力开展团队学习活动,坚持开展劳动竞赛、导师带徒活动,提高员工的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

1.无开展劳动竞赛和导师带徒活动扣10分;

2.岗位练兵:立足本岗位、本工种,坚持开展职工岗位练兵活动,积极参加矿级以上各类技能大赛活动,培养技术骨干和技术能手。

2.无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扣5分;

3.技术创新:建立创新成果奖励措施,积极开展小改进、小发明、小设计、小建议、小革新活动,鼓励职工掌握新设备,应用新技术。

3.无班组创新奖励措施扣5分;

4.合理化建议:围绕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重点,经常化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活动,发挥班组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无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扣5分。

文化

素质

15分

1.思想政治: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做好日常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理顺思想,营造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的班组文化氛围,建设温馨、勤奋的班组小家。

1.不按时组织职工学习扣5分;

2.民主管理:坚持班务公开制度,组织班组人员参加班组管理,讨论班组当月工作计划任务,通过班组员工奖罚建议。按要求开展班组长民主评议。

2.不按规定召开班组民主生活会,班务公开制度执行不好扣10分;

3.文化体育:经常性开展小型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参加矿举办的文体活动和赛事。

3.年度内无组织职工开展文体活动扣5分;

4.遵章守纪: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班组人员无违法乱纪行为,班组人员团结互助,相互尊重。

4.班组内出现违反日常行为规范1次扣5分,出现治安处罚及以上处理现象不得分。

基础

工作

15分

1.工作日志:建立班组工作日志,认真记录班组日常生产工作内容,会议和活动情况。

1.无建立工作日志扣5分;

2.活动记录:一是工会小组活动记录,记录班组民主管理、劳动竞赛、民主生活会、走访慰问等内容。二是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记录,记录班组培训内容、技术比武、岗位练兵、小改小革、合理化建议、经济技术创新等情况。

2.活动记录不健全、不规范扣5分;

3.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环境卫生达标。

3.责任区环境卫生不达标扣5分

第3篇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企地衔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预案的规定,符合工作实际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

第二章 预案编制和内容

第五条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综合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影响工程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并按工程事故、影响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同时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第六条 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各有侧重。

综合应急预案是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总体安排。主要规定工作原则、组织机构、预案体系、事故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培训、演练与评估等,是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指针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规定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防范和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以及实施步骤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针对某一特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主要规定现场应急处置程序、技术措施及实施步骤。侧重于细化企业先期处置,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科学组织有效施救,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并强化救援现场管理。现场处置方案是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的技术支持性文件。

第七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类别见附件。

第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九条 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应急集结路线图等应急资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应急资源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第三章 预案评审和发布

第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各自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组织评审。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可视情况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

评审人员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急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

(二)主体内容是否完备,组织体系是否科学合理;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三)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

(四)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应急保障资源是否完备,应急保障措施是否可行。

评审后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发布前,编制单位应当征求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经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负责人审批。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达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 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综合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建设主管部门综合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第五章 演练和培训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建设主管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视情况可加大演练频次。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及时存档。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并留存培训记录。应急预案培训应覆盖预案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培训开展情况。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法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六)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分类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进行修订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七章 人力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物资、装备及队伍,保证相应费用的投入。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类别

一、工程施工风险

(一)明挖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围护结构施工、基坑降水、支撑架设及拆除、土方开挖、主体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永久结构、围护结构(围护桩、连续墙等)、边坡、支撑构件(锚索、围檩、钢支撑)、模板支架的稳定性,以及基坑进水、基底隆起的风险。

(二)盾构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盾构吊装、盾构始发和到达、盾构开仓及换刀、管片拼装、电瓶车运输、联络通道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进出洞土体的稳定性、开仓过程中土体稳定性及有害气体、盾构进水的风险。

(三)矿山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竖井开挖、隧道开挖、爆破作业、联络通道施工、初支及二衬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冒顶、片帮、涌水、模板支架坍塌的风险。

(四)高架段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基础施工、墩身施工、架桥机架设作业、桥面铺装作业、预应力张拉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模板支架稳定性。

(五)轨行区及机电安装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轨行区吊装、铺轨、安装、装修等作业以及机电设备吊装、运输及安装调试作业的操作风险。

(六)其他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含施工前场地“三通一平”及房屋拆迁、管线拆改迁、临时建筑物搭建、临时电路架设等前期工作)可能造成设备倾覆、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脚手架垮塌、物体打击、高空坠落、火灾、车辆伤害、爆炸伤害(锅炉、容器、瓦斯、炸药)等风险。

二、自然环境与周边环境风险

(一)自然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天气灾害风险、地震灾害风险、地质灾害风险以及河湖海洋灾害风险等。

(二)周边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风险。

第4篇 水电站工程建设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公司)各项水电站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明确区公司、各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合同单位(如设备安装和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物资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职责,尽可能地减少事故频率和事故损失,保障人身、机械设备和工程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行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结合水电站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司各项水电站工程施工及施工区内交通的安全管理,参建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在参与工程建设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第四条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由区公司统一领导,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督促管理,监理单位现场监督管理,施工承包单位等有关合同单位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工程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承包制和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等合同单位的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分别对工程安全施工和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区公司水电建设部

1、按照“管项目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责成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对工程施工安全工作进行督促和管理。

2、审批和发布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核定重大安全设施的经费。

3、按照工程施工总体规划的要求,逐步为安全、文明施工创造基础条件与外部环境。

4、协助或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整、处理。

第七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

1、对工程施工安全负有全面的督促管理责任,下属的工程部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工作,主持召开有关单位参加的月、季度安全工作会。

2、委托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和区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各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3、在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时,应充分考虑施工环境、施工强度和施工干扰对工程施工安全的影响,按施工合同规定,为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创造必要的条件。

4、审查投标施工企业的资质、工程业绩、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施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等级,认定投标施工企业的能力是否符合工程安全施工的要求。

5、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提出有关施工过程中的人身、机械的安全技术要求,重伤、死亡和职业病率的控制指标、事故或超标的经济责任及其奖罚的规定。必要时,可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

6、审定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费用,报区公司水电建设部审批,监督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实施及其费用的使用。

7、委托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区消防安全、专用公路的交通安全、水域的航运和水上、水下作业的安全进行管理。

8、委托施工单位分别负责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的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所有权属自身的除外)。

9、当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且施工或施工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通过监理或直接令其停工或停工整顿,必要时中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10、协助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11、负责建立工程的安全档案。

12、负责编制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报区公司水电建设部批后实施。

13、督促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培训。

第八条 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监理项目的施工安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2、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

第九条 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是承包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主体,全权负责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接受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施工安全的责任。

2、建立、健全适应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施工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包括本企业人员、分包单位人员和非本企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不得少于5个;500~1000人,不得少于3人;500人以下,不得少于2人。安全管理人员中,应有技术人员且有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3、按劳动法、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行业法规和施工合同等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应有足够的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等安全投入,应做到安全施工,减少或杜绝职业病的危害。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订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其经费计划,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实施前,应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业主单位备案。

5、计划、布置、检查、总结施工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6、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制度。

7、对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施工的资格审查,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并承担责任。

8、组织对本单位的一般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对重大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设计单位

1、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规程、规范,保证工程安全。

2、设计单位应把施工安全贯彻设计的全过程,努力为施工安全创造条件,承担委托设计合同规定的责任。

3、对施工风险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施工技术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必要时,应参与编制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和安全监测系统的工作。

4、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委托设计合同规定做好观测、预报工作,向业主单位及时提出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的建议。

5、参加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规定及要求

第十一条 参加建设的单位和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与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二条 做好上岗培训和安全考试工作,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或作业。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按规定对炸药、雷管、汽油等一级危险品的生产运输、保管与使用严格进行管理与监督,防止爆炸与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对高空、带电、大件超重运输、高边坡开挖、隧洞与深井挖掘衬砌、爆破、水上水下等危险性大的施工作业,应有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并明确安全责任人,加强现场安全设施的检查与监督,防止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要加强对施工爆炸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防止发生人员伤亡和机械设备、建筑施工、居民住宅的损坏等事故。为此作以下规定:

1、各施工承包单位应根据《爆破规程》和所承包工程的具体情况,拟订施工爆破安全管理细则,实行爆破作业全过程管理。

2、各施工单位应作爆破计划,主体工程、重要或特殊部位应作爆破设计,按规定报监理单位审核。大型爆破作业向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3、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爆破,有明确的区别警报信号,有确定的警戒范围(一般大于400米)。必要时,采用控制爆破,将爆破飞石控制在警戒范围内。施工爆破都必须做到统一指挥、统一时间、统一警报信号、统一组织警戒。

4、炸药、雷管、导爆索等火工器材的生产厂家和供货单位,应保证产品的质量。采购供应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使用时,若发生炸药爆燃、雷管拒爆、导爆索不传爆等事故时,应做好原始记录,查明原因,稳妥处理。

5、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批爆破方案和爆破设计,督促使用单位进行火器材质量的抽查,加强爆破作业的现场检查、监督,制止违章作业。

6、工程施工区内修建的道路(含桥涵、排水沟、电缆沟、停车场),应由施工单位进行养护和管理。应制订工程区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细则,按规定设置道路交通与安全标志,干扰较大和交叉路口应设岗指挥,保证车辆安全通行与行人安全。

各施工单位应合理组织施工,尽量减少或避免施工与道路交通的相互干扰。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施工,防止交通和施工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主体工程与永久建筑物,生产、生活公用设施工都应配备消防设施与器材,临时性工棚的安全隔离应符合消防规定,并配有足量的消防器材,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按规定制订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细则,配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消防人员与设备器材。各主要施工承包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与所承包的工程施工或生产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应接受地方政府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的监督。

有消防要求的工程的立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均应邀请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参加,并按规定办好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期的防汛和安全渡汛工作,主要由施工单位组织、部署。业主、设计和其它有关单位都应做好各自的安全防汛工作,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合理设计、布置、施工供配电网络及变电所,满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复杂或干扰较大的施工作业区和道路交叉处以及临时性工程的配电线路设施,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倒杆、断线、车辆挂线或撞杆等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按有关电气安全施工与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对变电所、输配电网络进行施工作业和运行管理,保证安全可行供电。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以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和部门都应在项目建设各阶段中严格执行“三同时”的原则。

第二十条 在工程施工阶段,发生人身伤害、机械设备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按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安全工作的检查交流

1、施工承包单位等合同单位应各自进行周、月、季检查,半年交流,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参加。

2、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和部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和总结。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施工条件,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不得从事施工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施工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施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投资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施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为其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为其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规程制度

第二十八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在贯彻中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区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施工管理规定、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施工奖惩规定,安全档案管理规定等。

第三十条 各级领导人员应以身作则,在施工中认真总结经验,对规程制度执行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对规程进行补充或修订,避免安全生产在规章制度上存在的漏洞。

第三十一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不得与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不得降低上级的安全要求。

第五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二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

1、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经理为业主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负责施工安全的全面管理。

2、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业务受区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及水电建设部的领导。

3、设立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员,长期驻工地管理施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1、监督施工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安全施工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监督。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重点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

3、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4、参加或协助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

5、定期和不定期总结分析安全施工中的薄弱环节和不安全倾向性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意见。

6、对监督检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做好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

7、监督各参建单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8、及时用快报、通报、录像等手段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向区公司及有关单位、部门反馈事故信息。

9、对各参建单位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章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故,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机械设备事故。

第三十五条 凡发生死亡、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快速上报区公司水电建设部和生产经营部,同时报监理单位。

第三十六条 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报区公司水电建设部和生产经营部,同时报县安监部门、监理单位。

第三十七第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八条 在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告时限的,由事故调查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与结案,必须严格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原则和合同规定进行。监理单位参加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作为确定人身伤害事故等级依据的受伤程度、经济损失和事故分析,可分别按劳安字(1991)23号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和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安全施工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在安全施工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事故者,应给予处罚。触犯刑法者,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施工奖励基金的使用应由公司安监部门根据企业的安全施工奖惩制度负责审核。

第四十二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应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安全施工奖惩制度。奖惩要和安全责任制密切挂钩。

第四十三条 安全施工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区公司与区公司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有关合同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第5篇 北京出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新办法

从北京市政府获悉,为了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北京市日前出台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新办法:

一、北京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求工程建设质量达到规划一流、设计一流、施工一流、环境一流。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对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别由各级政府行政领导人和主管部门领导人负责。

二、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凡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工程项目,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按规定可以暂不组建项目法人的,由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必须具备与工程项目规模、性质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资质进行审查,凡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不具备资质条件又不委托中介机构的,不批准工程项目开工。违章开工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承建单位领导人工程质量责任制。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承建单位工作过失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承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四、强化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市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重点加强对政府全额投资和政府参与投资工程项目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批准开工。建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赔偿制度。因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制度。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监理,未对审查的勘察、设计过程进行监理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

六、加强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履行工程报建审批手续。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资金付款保函、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申报手续,取得计划立项、土地使用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后,方可组织施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严禁任何部门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审批。对于未严格履行基建程序和申报手续不齐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工程施工。违法违章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予以停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和规定的合理工期。

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严格招投标监督管理,应公开招标的必须100%公开招标。

八、建立健全对投标重大工程建设单位的业绩考核管理制度。凡北京市、中央在京以及外地进京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企业经严格核定资质后,方准予参加北京市工程建设投标。为提高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近三年内获得省(直辖市)优质工程的企业,优先考虑参加一般建设工程投标;近三年内获得国家鲁班奖的企业,优先考虑参加国家重点工程和北京市重点工程投标。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将限制或取消在北京参加工程投标的资格。

九、严格工程施工总分包责任制。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全部工程项目,对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及现场管理依照承包合同向建设单位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通过招标选定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和专业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单位必须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贡,不得将工程再行分包。

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所有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标牌、封闭围挡、硬化道路。生活、卫生、安全设施齐备、物料堆放整齐、场容场貌整洁。严格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对达不到要求的,按北京市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建立以保证工程成品质量为目标的材料供应制度。实行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负责制。各分包项目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的验收、检验制度,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检验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建筑结构质量安全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供应单位的资格进行监督管理,对关系到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建筑材料、设备实行准入管理,杜绝不合格建材产品用在建设工程上。

十三、实行工程竣工备案制度。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部门申请竣工备案。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予以处罚。

十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转变工作作风,完善法规体系,强化监控力度,规范建设市场,为企业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严格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大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

十五、建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建设市场监督体系,对建设市场进行系统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章、扰乱建设市场行为,促进北京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第6篇 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提高施工管理和安全生产 <>水平,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二章 安全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施工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分包,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 <>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 <>承担连带责任。严禁层层分包、转包,以包代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承建工程开工前15日内,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到开发区建设局办理安全备案手续,开发区建设局对提报的有关资料及具体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当场通知企业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条 开发区建设局在备案资料审查合格后,对现场开工准备工作进行现场勘察(标准见附表),勘察合格的,予以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手续。未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手续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下强行施工。

(二)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三)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八条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二)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规划、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三)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

(四)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工地例会应检查分析工程项目安全状况,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应加强安全旁站监理,对重点分部分项工程、易发生危险的工序,必须进行旁站监理。

(五)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承担监理责任。

(六)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出租单位安全责任

(一)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二)出租的机械设备、钢管、扣件、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三)出租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等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并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十条 拆装单位安全责任

(一)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三)拆装与施工单位应签订安全生产 <>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 <>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 <>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二)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 <>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 <>承担连带责任。

(三)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四)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 <>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五)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日志制度,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情况要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四章 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资质类别、等级、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各企业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

1、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不少于3人。

2、劳务公司不少于2人。

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配备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1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1亿元的不少于2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安装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不少于3人,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并设安全主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的安全生产 <>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配备按贵州省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五章 制度建设及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 <>目标责任制,安全生产 <>责任制应挂在施工现场办公区显著位置,安全目标责任分解到人。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企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监理人员在持上岗证件的同时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上岗证后方能上岗作业。同时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制度,严格执行三级教育,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关安全生产 <>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第十七条 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设工程造价在10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托施工现场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教学场地至少容纳50人。教学设备应具备黑板、桌椅、电视机、dvd机、书报刊物等,并悬挂“××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标识,每周不少于1-2个课时,每课时45-90分钟,每个工人每月不低于4个课时的学习培训。

第六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 专家组论证审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

1、深基坑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

4、脚手架工程;

5、起重吊装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容易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专业的5人以上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章 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资料应及时填写、分类清楚,装订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真实,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安全资料范本,施工现场应设安全资料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会同项目总监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落实安全日检。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建筑工地实施安全日志制度。安全日志按单位工程填写,由安全员进行记录;项目经理对安全员每日记录内容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记录时间从工程开工时起到竣工验收时止,逐日记载,不许中断。记录内容必须真实、完备。对未落实安全日志制度或记录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六级以上强风等恶劣天气,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影响施工作业环境的异常天气下,施工现场应停止施工。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

施工高度达到2米后,必须扎设脚手架防护,应高于作业层一步架,工程外墙抹灰、贴面砖未完成前严禁拆架。高层、小高层应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高度上扎设宽6米上斜平网,夹角450,平网网口规格为15mm_15mm,平网上铺设2000目安全密目网,且不超过10米扎设一处。

(一)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

1、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置、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图等内容,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

2 、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严禁使用单排脚手架。

3 、钢管、扣件进场时,供应单位必须出具证明其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施工单位进行验收,证明材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查。严禁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时,搭设人员应对钢管、扣件进行检查。

4、脚手架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实施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脚手架在下列阶段必须进行检查验收: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前;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达到设计高度后;遇有六级风、雨雪天气后;停用超过1个月以上。

5、脚手架基础必须夯实平整,设置排水沟、木垫板、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

6、架体与建筑物拉结按规定设置,拉结可靠牢固;拉结点应设明显标志。

7、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脚手架高度在24m以下的,各组剪刀撑间距不大于15m;脚手架高度在24m以上的,剪刀撑必须沿长度连续设置。

8、操作层脚手板必须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操作层应设18cm高的挡脚板,并居中设一道防护栏杆;提倡每步脚手架间加设拦腰杆。

9、卸料平台必须有设计计算书,设置荷载标志牌,平台底板应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卸料平台必须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架体连接。提倡采用工具化、定型化卸料平台。严禁在脚手架斜挑上料台、超荷载堆料等。

10、悬挑式脚手架严禁使用钢管做为悬挑梁,必须使用型钢,并进行计算,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11、架体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m设安全平网,首步架体上方处设首层安全平网,操作层下设随层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应架设牢固、封闭严密,平网设置处外挂红、白相间警示色带。

12、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15cm必须进行封闭。脚手架杆件(内外立杆、横杆)一律均匀喷涂黄色漆,剪刀撑杆件、防护栏、安全门及挡脚板应涂红、白相间警示色,连墙件(拉结点)杆件外端涂刷8cm长的红色漆。

13、脚手架外侧使用经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密目式安全网,立网超出檐口1.5米,女儿墙1米,安全网若有破损应及时更换,严禁使用非专用网绳捆扎,工程施工阶段严禁拆除安全网。

(二) 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

1、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并由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单位安装,使用前必须到市、区安监部门备案。

2、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次升降前后,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必须对安全装置、保险设施、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作业、使用。

3、主框架必须在每个楼层设置连接点,钢挑架与墙体应连接牢固。

4、必须设置防坠落、防倾斜装置,且不得少于两处,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三) 基坑支护

1、基坑开挖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对基坑周边环境、土质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

2、基坑开挖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根据现场情况,对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

3、对深基坑的加固与支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作业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4、基坑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满足施工、防汛要求。

5、基坑周边应设置防护栏,1.5米以内严禁堆放土石方、料具等荷载较重的物料,对周边原有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必须设置观测点,专人负责,及时观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四)模板工程

1、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并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模板支撑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立柱底部设置垫板,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和水平向、竖向剪刀撑,立杆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3、模板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堆料均匀。

4、模板存放高度不得超过1.8m,大模板存放必须要有防倾倒措施。

5、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必须达到规定强度要求,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批准后,方可实施。拆除时必须划定警界区域,设置监护人。

(五)“三宝”、“四口”与“临边”防护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2、建筑物必须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架体内每不超过10米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3、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高挂低用。安全带储存和使用时,避免高温、明火、强酸和尖锐的坚硬物体。

4、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

5、楼梯口必须设牢固稳定的防护栏。

6、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防护门,宜采用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化产品。井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m应设安全平网,网内不得有杂物,不得进行硬防护。

7、通道口必须搭设防护棚,高层建筑应设双层。通道口两侧设防护栏,挂立网。

8、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盖板盖严,固定不移位。

9、临边防护栏应设置上下两道,上杆距地高度为1-1.2m,下杆距地高度为0.5-0.6m,立杆间距不大于2m,并设置挡脚板或立网。防护栏应牢固,并涂红白相间警示色。

(六)施工用电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编写。

2、施工临时用电严格执行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tn-s接零保护、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动照分设、压缩配电间距的原则。

3、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电气产品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开关箱内严禁使用铡刀开关。

4、电缆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保护零线(pe线)。

5、总配电箱(配电柜)三相四线制电源进线工作零线(n线)的重复接地电阻值宜与电源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工作接地电阻值(≯4ω)保持一致。保护零线(pe线)的重复接地不少于三处,每处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6、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混凝土搅拌站的重复接地应对角设置不少于2根接地线,与接地体作电气连接。震动性机械设备保护零线(pe线)连接点不得少于两处。

7、施工现场内的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的重复接地与其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当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以及高架脚手架等金属设施处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防雷装置接闪器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滚球法”确定和安装防雷装置,接闪器(避雷针)应设置于其最顶端,可采用φ20以上钢筋、圆钢,长度应为1-2m,其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

8、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匹配。

9、外电线路达不到安全操作距离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防护,防护措施应同时满足供电部门要求。

10、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电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电工工具及万用表、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仪、漏电保护器检测仪等检测仪器。电工必须每天巡回检查。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

用;各类电器的绝缘、接地电阻测试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雨雪天气后必须进行测试,并做好检查维修纪录。

(七) 起重机械设备

1、建筑起重机械购置后进入施工现场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到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未经登记注册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投入使用。

2、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报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使用单位、设备产权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实施。

3、拆装作业前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拆装过程中,应划出警戒区域,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必须进行全过程监控。

4、设备的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验收,验收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当由使用单位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申请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5、设备的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

6、多台塔吊作业时必须满足安全距离要求,达不到安全距离要采取有效的防碰撞措施。塔吊与邻近建(构)筑物和高压电线应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装高度超过50米的塔吊必须确保吊臂360°回转空间;在50米以下高度、非工作状态时吊臂不能随风自由回转的塔吊,必须在塔吊安装方案中制定塔吊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由两名具备工程师资格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提出论证意见,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方案。塔吊不得在公共场所吊重作业,特殊作业必须对作业范围作封锁警戒;起吊作业时,严禁起吊物超越施工围档经过公共场所和邻近建筑物的上空。

7、塔吊作业必须有信号指挥,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格执行“十不吊”,吊砖必须使用吊笼,物体不得超出吊笼以外,严禁使用平板吊砖。

8、起吊大件时,必须绑牢。吊钩的悬挂点应与吊件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偏位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件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起重物未固定严禁松钩。

(八) 起重吊装

1、起重吊装工程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划定危险作业范围,设置警示标志,设专人实行全过程监护。

2、吊装前应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保险装置、钢丝绳、索具、卡扣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按规定试车。

3、被吊物件必须合理置放,确保稳固安全。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有可靠立足点。结构吊装时,应设置移动式节间安全平网。严禁采用人工绞磨起重吊装。

4、吊篮必须使用国家登记备案的准用产品,购置前要认真核实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件,购买后要仔细核验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资料,严禁使用私制的简易吊篮。

5、吊篮操作人员必须是适合于高处作业并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吊篮平台上方应设置安全绳,作业人员必须配带安全带,安全带应牢固连接在安全绳上,安全绳严禁与吊蓝用同一地锚或配重装置。

6、吊篮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超载使用;吊篮的悬挂机构或屋面小车上必须配置适当的配重,配重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配重点上,并应按图样规定配置足够质量的配重。

7、吊篮平台与提升机构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动现象,并应经常检查;吊篮须经安全检查核吊后才能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承处应能支承住吊篮的全部载荷。

8、应按作业条件和钢丝绳的破断拉力选用吊篮钢丝绳,在任何情况下承重钢丝绳的实际直径不应小于6mm,不允许以连接两根或多根钢丝绳的方法去加长或修补,操作人员应随时对钢丝绳所有可见部分、钢丝绳与设备连接的部位、从固定端引出的钢丝绳及绳端固定装置进行检查。

9、吊篮上必须装有安全锁,及防倾斜装置,安全锁应能使吊篮平台在下滑速度大于25m/min时动作,并在不超过100mm的距离内停住;吊篮必须装上、下限位开关,以防止吊篮平台上升或下降到端点超出行程的范围。

10、吊篮每天使用前必须由专职安全员对安全锁、吊篮平台与提升机构的连接部位、安全绳和钢丝绳、配重等易损部件进行检查,确保灵敏可靠,检查记录要及时归档备查。

11、为保障公众的安全,在吊篮作业区周围必须设立围栏或防护措施,并应附加醒目的标志。

(九)施工机具

1、机具传动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机具使用前应经施工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项目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固定施工机具应搭设防护棚。

2、平刨应设护手安全装置,圆盘踞应设分料器、防护挡板。严禁使用平刨和圆盘锯合用一台电机的多功能木工机具。

3、i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作保护接零,电缆线不得有接头,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4、钢筋冷拉作业区应设置警戒区和防护栏,钢筋对焊作业区应有防止火花烫伤的措施。

5、电焊机必须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m,二次线长度不得超过30m,无破皮老化现象;接线柱应设防护罩。

6、搅拌机应选址合理,固定牢固,轮胎不得支承在地面或其它物体上。钢丝绳和保险挂钩应符合要求,操作手柄应设保险装置。

7、气瓶应有防护帽、防震圈,色标明显。存放和使用时应距离明火10m以上,不同种类气瓶间距应大于5m。乙炔瓶、氧气瓶不得平放。

8、潜水泵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必须小于15毫安,负荷线应采用专用防水橡皮电缆。

9、水磨机具和打夯机手柄应绝缘,用电线路不得拖地。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一人操作,一人把线。

10、振捣器具应使用移动式开关箱,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文明施工

(一)方案编制

1、施工前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2、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挡、临建设施搭设、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主要内容。

3、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二)安全警示

1、施工现场应使用人性化安全警示用语牌。

2、警示用语牌应在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加工区、生活区等醒目位置设置。

3、警示用语牌要统一规范,满足数量和警示要求。

4、安全标志应针对作业危险部位悬挂,并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不得将安全标志不分部位、集中悬挂。安全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现场防火

1、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生活区、仓库、配电室(箱)、木制作区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配备消防器材每处不少于两具abc型 灭火器。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严禁在施工现场内燃用明火取暖。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施工现场用火用电、防火检查巡查、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消防器材维护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及施工现场监护。

3、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检验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合格的证明文件。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4、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影响原有的防火分隔;

(2)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颜色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3)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或者器材,不得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

(4)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

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施工消防安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涉及消防安全的装饰装修材料、电气线路及设备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第八章 综合治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外,还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施工人员应戴胸卡,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人员的安全帽应有颜色区别。项目负责人配戴白色安全帽;安全员配戴红色安全帽。

2、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及时办理暂住登记,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在施工现场留宿。

3、施工现场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开工前应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4、施工现场应定期对工人进行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发现疫情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5、施工过程中的噪音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夜间施工(晚10点至明晨6点)噪声扰民,遇有特殊情况需夜间施工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

6、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必要的医疗急救设施,并具有相应的急救人员。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7、建设、施工单位应避免施工扰民,妥善处理与周边居民的关系。

8、施工现场要建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办公用房、宿舍、食堂、厕所等生产生活设施;

9、施工现场排水畅通,不得有积水。施工中产生的污水未经沉淀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排水设施;

10、施工现场不得融化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

11、施工现场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遮盖或洒水等防尘措施;

12、施工中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定点堆放,及时清理。清理建筑物内散料、垃圾时要集装处置,不得凌空抛扬。

13、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必须严格分离,并在生活区设置与集体宿舍有明显区分的农民工家属“探亲房”。“探亲房”使用材料、配备设施以及搭建数量按照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14、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管理标准化活动。包括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化、现场围栏、临建设施标准化、场容卫生管理标准化、施工信息管理标准化等施工现场管理内容。标准按照烟台市建筑施工指导图集、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指导图集以及相关规范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畅通,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项目部每月向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施工企业每月向开发区建设房管局安全处上报安全事故情况。

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严禁隐瞒不报或迟报。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第7篇 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办法

城市建设管理规定【1】

安徽省城市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搞好城市建设,加强规划和管理,更好地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计划和城市建设的蓝图,是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的依据。城市中的各项建设,均应按照城市规划进行,由市人民的政府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城市建设必须贯彻“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对旧城要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对不合理的布局,应做必要的调整;对现有污染环境而就地难以治理的工厂、单位,要限期转产或搬迁;对原有的棚户、危房以及市政公用设施过分简陋的地段要逐步进行改造。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市、镇和工矿区。所有市、镇和工矿区都要编制市、镇规划,报上级审批后,据以进行市、镇建设管理。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更改。

第五条 城市规划范国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农业社队等单位和所有居民以及外国侨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征、拨的土地,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布局,统由城建规划部门安排,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已征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对征而未用超过一年的建设用地或长期闲置不用的土地,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

第八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的城市土地,须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并照章缴纳占地费,不得在临时用地内修建永久性和半永久性的建筑和设施。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采掘砂、石、土等,必须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并照章缴费。如进行爆破作业,应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切工程,无论军用、民用,集体、个人,市区、郊区,生产、生活,院内、院外,地上、地下,陆地、水面,永久性、半永久性,都必须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尚需持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审批,核发执照,方准施工。郊区社、队集体或个人建房也必须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采取积极认真的态度,加强调查研究,做到实事求是,以利城市建设的发展。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违反建筑许可证的规定而施工的一切建筑和工程设施,均属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有关单位不得施工、拨款、供料、供水、供电;对不听劝阻者,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拆除。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查同意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执照中注明的有关事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任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改变时,需请设计单位提出更改设计图纸的理由,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 位于城市中心和主要街道、区段的临街建筑及各名胜风景区附近的建筑,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报送设计方案,由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对建筑物的布局、层数、立面造型、色彩等提出审查意见,再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沿街建筑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 为了减少征用农业用地,新建项目应尽可能结合旧城改造进行。对旧城改造,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建楼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规划安排,积极配合国家或建设单位做好搬迁工作,不得借故阻碍拆迁。

第十六条 为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方便群众生活,扩大就业面,在不影响市容、交通、消防、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可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安排集市贸易市场、菜场和临时性的摊棚、售货亭等。

第十七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整洁。领取执照时应预付场地清理抵押金。工程竣工后,应在限期内拆除暂设工程,清除垃圾残土。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者,由城建管理部门代为清理,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予以罚款。

第十八条 城市所有建筑物和各种设施要经常保持完好、整洁,不准任意张贴和涂写。不准在临街墙面上任意扒堵门窗。宣传栏、标语牌、广告栏、画廊等设施,必须经常保持整洁、美观,其设置地点由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

第十九条 城镇中各种有价值的古建筑,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或损坏。文物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要规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随便增添新建筑物,并注意保持周围环境风貌。施工中如发现地下文物,应立即停止该处施工并报告文物管理部门,不得破坏。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进行地形、水文、地质等勘测工作,需经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各项工程都应采用城市的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勘测成果应抄送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各种测量标志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毁坏。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的道路、桥梁、排水管渠、堤坝、隧道、路灯、供水、煤气、交通、消防、人防、电力、电讯、热力等设施以及河道、水库都必须严加保护,不得擅自占用或破坏。

第二十二条 不准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不准在城市防洪堤坝、水源、水库、沟渠等地及其防护地内挖土、开荒、打井、建房、放牧、埋尸、倾倒垃圾。不准在地下管线上部挖土、建房和进行爆破作业。不准擅自拆除、改装、接引各种公用管线。

第二十三条 凡因施工作业或其它需要而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需经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并向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缴纳占地费和破路费。挖掘道路必须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并限期修复。

占用、挖掘期满,必须立即清理场地,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检查验收。各有关部门新建和维修城市道路及各种地下管线,必须事前提出计划,充分准备,由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统一安排,按计划进行,避免重复破坏,造成损失。

第二十四条 各种车辆要按公安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履带车及其它对城市道路有破坏作用的车辆通过城市道路、桥梁时,事前应报公安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保护路面的措施。

对道路、桥梁有损坏时,应按规定缴纳赔偿费。机动车试刹车,必须在指定的路段进行。经营停车场的单位,必须做好场地工程,占用城市道路和广场的,需照章向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缴纳占路 、占地费。

第二十五条 从城市各种地下管线接引支管、支线,拆迁、改装原有管线或穿越明渠、堤坝修建地下管线,均需经城建规划部门同意,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结束后,由原批准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禁止工矿企业向城市下水管渠排放对排水设施有腐蚀、堵塞等危害作用的污水、气体、废渣等,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失、淤堵者,应由排放单位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水源,由城市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水利、地质、环保等部门统一管理,严加保护。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水源卫生防护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防污染。对单位的用水量统一安排,计划供应,力求节约。

第五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所有单位和居民,都有绿化城市、美化环境和保护园林绿化的责任。不准攀折花木,践踏观赏性草皮,伤害公园动物;不准损坏公共游览场所的建筑、桌椅、板凳和其它设备,不准破坏文物古迹。

第二十九条 不得侵占城市园林绿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周围修建有碍环境的工厂和建筑物。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不得改作它用.被占用的园林绿地必须限期交出。

第三十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和风景名胜区内,不准挖砂采石、开荒种地、倾倒垃圾、毁损花木;不准放牧、捕猎、烧荒、埋尸;不准擅自修建各种建筑物和工程设施。

第三十一条 城市园林部门依靠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劳动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国家;各单位投资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各单位;私人庭院内自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个人。城市一切树木的采伐和更新,均需经城建园林部门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

第三十二条 因建设和维护各类电力、电讯、供水、煤气、排水、道路、交通等设施,需移植、砍伐或修剪树木时,应经城市园林部门同意,并在城市园林部门指导下进行。移植和砍伐树木,应按规定缴纳补偿费。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三条 对执行和维护本规定有显著贡献者,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应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和支持包庇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失职、续职、徇私的有关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管理规定【2】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市政府颁布(市人大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文明、整洁、优美的社会主义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必须在市人民的政府领导下,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实行统一管理。市人民的政府各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的政府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群众,组织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

第三条 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农业社队等单位和所有居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四条 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河道、海滩、山场,不论国有或集体所有,均须服从城建部门统一管理,不准买卖、侵占或擅自调换和租借。

第五条 凡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所需用地,必须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及山东省有关规定,并持国家、省、市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到市城建局办理用地手续。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以外进行建设所需用地,由所在县承办,按照规定报市民

政局审批;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定点,旅游风景点内的建设,由市城建局会同所在县进行安排;涉及市区供电、通讯、给水、排水、交通、国防等建设用地,所在县应事先征得市城建局的同意,方可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条 已征用、划拨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准自行交换、转让。土地分割、转移过户须到市城建局办理手续。对征而未用超过一年的建设用地,原批准执照应视为无效;长期不用的院内空地、使用不合理的土地市城建局有权收

回。收回的土地可按征用时支付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偿拨给新的使用单位。

征而未用,退给生产队暂时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属国家,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即无代价交还。

第七条 使用国有土地,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市政配套费;使用农业耕地,应按规定给予补偿,安排好社员生活,在规划区域内,还要缴纳市政配套费。

建设单位因施工等需要临时用地时,须报城建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使用费。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即行收回,确需继续使用的,须重新办理手续。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任何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筑和设施。

市区社、队建设用地,亦须报城建部门批准,按照规划建设。

第八条 在征、拨用地范围内原有的道路、树木、管线、测量标志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如必须拆除、砍伐、挪移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用地单位负责动迁、补偿。

第九条 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采沙、石、土时,其采掘地点、范围、深度及采掘方式,均须经市城建局批准,并照章向建材部门缴纳采掘费用。如进行爆破作业,还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条 凡违章占地、开山、挖沙,除责成其立即停止开挖,限期腾出占地外,并处以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罚款。逾期不腾出者,应收取违章占地费,每天每平方米五分至一角五分,直至腾出该地或作其它妥善处理为止。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内各项建设必须搞好环境设计。城市建设的尺度、体量、形式、色彩等都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发扬青岛的独特建筑风格。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社员)在市区规划范围内进行一切新建、扩建、改建或翻建工程,无论军用、民用、生产、生活、院内、院外、地上、地下、陆地、水面、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工程,必须报请城建部门批准,经现场验线后,方准施工。

第十三条 市区规划范围内重点建设地区和各类公共设施,都要做出详细规划。城市生活居住区的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并同时建设市政公用、庭院绿化、文教、卫生、财贸、公安。消防、邮电等必要设施。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筑执照时,须持国家、省、市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土地证件、工程设计图纸和对原有建筑物的处理意见,到城建部门办理手续。

有污染及易爆、有毒、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治理、防护措施,否则,不发给施工执照。

未经城建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砌筑围墙。

第十五条 各种有历史意义和艺术价值的古代建筑和名胜古迹,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损坏。施工中发现地下历史文物,应依照文物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因施工需要搭设临时设施,私人平房扩建、翻建和社员建房,原有建筑物改变结构、外形、主要干道和铁路两侧搭盖雨棚、遮阳棚以及设置宣传牌、广告牌、邮亭、商亭等,均须向所在区城建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动工。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不得转让、买卖。

第十七条 各项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城建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批准的内容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改正,否则,不发给使用执照,不准供水、供电、安置户口。

第十八条 凡在原居住区建房,房屋长边与长边之间的间距在同一地形标高时,不得小于一比一点五。高层建筑、独立式等特殊体型建筑与原有建筑物的间距按规划要求确定。山墙和房屋长边之间,根据房屋层数,按六至十二米控制。山墙与山墙、住宅与其它用房的间距以及在原有建

筑物正面(主要朝向)两侧新建时,按防火、卫生等有关规划执行。新建筑物对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和未经城建、房产部门批准擅自开挖的门、窗,不考虑采光、通风等影响。

原建成区改造时,道路两侧的新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十九条 凡未经城建部门批准擅自施工或虽经批准而擅自改变工程内容的一切建筑和工程设施,以及逾期不拆的临时建筑,属于拆迁范围而不拆除的建筑物,个人盖的小房、棚厦,均属违章建筑。

建章建筑要限期无条件拆除。逾期不拆者,则强行拆除,以料抵工,并处以每平方米五至二十元罚款。本办法实行前的违章建筑,凡严重违反规划要求,侵占绿地和风景点,阻碍交通、消防、损坏房屋结构,严重影响市政设施、市容观瞻和四邻通风、采光,不听劝阻,情节恶劣,影响

极坏的,必须限期无条件拆除,逾期不拆者,按上述建章建筑办法处理、其余的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在拆除前,根据建筑面积,收取违章占地费。单位违章建筑、违章占地不服从处理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支持或不抓紧处理的,城建部门可暂时停办违章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一切用

地、建筑手续。有关部门应停止施工、拨款、拨料、供水、供电。

对违章建设单位和违章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均处以十至三十元罚款。

凡单位违章,由市城建局负责处理。街道和个人违章,由所在区人民的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处理。执行强拆任务时,公安部门要派人参加。

第四章 城市房产管理

第二十条 对城市公有房屋、单位自管房屋和私有房产,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有保护的责任。如因保护不善或违章使用造成的损失,必须按章负责修复、赔偿或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凡承租市管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承租和退租市管房屋,必须向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凭发给的《承退租房屋证明》办理迁入、迁出户口。否则,公安部门不予办理。

2、必须按月交纳房租,不得借故拒付或拖欠。拖欠租金者,按章加收滞纳金。

3、未经房管部门批准,不得将住房转借、转租或转让,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乱拆乱建、乱改乱装,开门开窗和私建阳台等。

4、由于房屋失修失养而造成塌房事故,住户受到的损失,房管部门要负责赔偿。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损失,租赁双方均不得要求赔偿。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自管房屋的拆建、调拨、交换和买卖,须向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交易手续。

单位因撤销、外迁腾出的通用房屋,必须移交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不准擅自处理。

自管房屋的单位,要执行市有关房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接受房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区私有房产,由房管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经登记取得合法执照的,要予以保护,允许买卖、交换、赠与和继承。

市区私房买卖,须经房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交易等手续。严禁私自交易、高价出售或进行倒卖等非法活动。

第二十四条 抢占房屋是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论以任何借口抢占房屋,主管部门应说服教育,直至责令其限期迁出。逾期不倒者,可强行迁出。对带头哄抢或抗拒处理者,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所有道路、桥涵、给水、排水、防洪、堤坝、护坡、河道、路灯、电力、电汛、交通、消防等设施,都必须加强养护维修,充分发挥效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爱护,不得擅自侵占、损坏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履带车、超重车及其它对道路、桥涵有破坏作用的车辆,通过市区道路、桥涵前,要经市城建局批准,并经市公安局签许后,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于指定时间、路线通行。对道路、桥涵有损坏时,应按规定缴纳赔偿费。各种车辆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试

刹车,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设停车场须经市城建局批准,并缴纳占地、占路费。

第二十七条 市区各种道路,包括人行道及其他设施一律不准占用和开挖。凡需要临时占用、挖掘时,必须向城建局办理手续,经公安局会签同意后由城建局核发执照,按规定交纳占用费和掘路修复费;封闭道路须登报公布;施工单位要集中力量,限期完成。占用、挖掘期满,必须清

理现场,报城建局检查验收,及时修复。新建及翻建道路两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开挖者,要加倍收取赔偿费。大面积掘路单位须在年度前提出掘路计划,统一平衡后方可挖掘。

第二十八条 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要按规划建设,不准乱插、乱接、乱动。修建专用下水道、检查井及各种管线,必须经城建局审查批准。工程结束,报城建局检查验收。专用下水道、检查井等由城建局统一管理,各产权单位负责养护、清理。

第二十九条 下水道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河道和各种排水管、渠、沟须定期养护清理,确保畅通。严禁占压、堵塞、损坏、倾倒垃圾、乱植树木。河道和公用下水道两侧必须留出五米,不得占用。已占用者,市政需要时,须无条件退出。穿过各单位院内雨水沟渠的淤积应由各单位负

责清理运除。

第三十条 在桥涵、地下管线上,严禁进行建筑或安装其他设施,已经修建的必须无条件拆除,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排放有毒有害污水,必须自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对于超过排放标准腐蚀管或有害养护工人身体健康的,应由排放单位负责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 各种水源设施必须严格保护,不准损坏。水源卫生防保地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占用、开采或挖掘破坏;不准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乱倒废渣,违者要严厉惩处。

第三十三条 违章占用或挖掘道路者,每平方米按占用或挖掘费的二至五倍收费;违章试刹车,通过重车等损坏路面者,每米轮痕收费二十元;损坏、占压、堵塞下水道者,按实际工料费的一点五至三倍收费;损坏其他市政工程设施者,按实际工料费的二至三倍收费;违章向沟、渠河

道倾倒垃圾者,每立方米罚款十五元。

第六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区所有单位和居民都有绿化城市、保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责任。要充分发动群众搞好普遍绿化。

第三十五条 城市园林部门依靠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劳动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归国家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行投资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单位;私人庭院自费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归个人。市区所有树木的砍伐和更新,均由城市园林部门统一管理,未经

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更新。

要加强对树木的保护和管理,电力、电汛、市政和交通等部门需要修剪或移动树木时,须经园林部门同意,在园林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移动树木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不得改作它用,现有的园林绿地不得任意占用,已经侵占的必须限期退出。

第三十七条 要加强对市区公共绿地和风景区的管理,风景区的地形、地貌、水体、山石和古树、名木要严加保护,禁止在风景区内进行有损风景面貌的活动。对放牧和凿石等须根据规划经批准统一安排。要保护林木花草,禁止攀枝、剥皮、采花、摘果等破坏活动。要保护好园林设施

,严禁刻画、涂抹和毁坏、移动。

对于破坏绿地、损坏树木花卉和园林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按价赔偿或处以一至五倍的罚款。非法侵占园林绿地的单位和个人,除处以每平方米二十五元至三十元罚款外,并从发现之日起,收取占地费每天每平方米一角五分至二角五分,直至撤出绿地或做其

它妥善处理为止。

第三十八条 园林绿地内的各项服务工作,在商业部门的指导下,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园林部门要积极规划,增设网点,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游人服务。

第七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区内应经常搞好环境卫生,保持市容整洁,井然有序。所有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执行青岛市人民的政府颁发的有关市容卫生管理的各项办法和规定。

第四十条 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和风景游览区严禁修建有碍市容观瞻的棚厦和其它设施。

第四十一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实现文明施工,保持场地整洁,各种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存。已设立的各种垃圾箱(桶)、公共厕所、污水池等公共设施,各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保持清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立面必须保持整洁,门窗、墙壁、围墙等要及时整修粉刷。临街阳台、走廊禁止悬挂、堆放有碍观瞻的杂物,不准将阳台改为房间,违者以违章建筑论处。

第四十三条 市区内各种宣传牌画、商业牌匾、单位名牌、交通标志、候车廊等必须经常保持整洁、鲜艳和美观。所有广告、海报必须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不准随意张贴、涂写、绘画。

第四十四条 车站、码头、公园、广场、浴场、停车场、影剧院和名胜古迹等公共场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实行保洁责任制,搞好市容卫生,保持场地整洁。

第四十五条 要保证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不准在马路上进行打球、玩飞碟等影响交通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经常宣传城市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模范执行和维护本办法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各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犯本办法或利用职权徇私、贪财贿赂,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当事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罚款和占地费,应按规定定期限缴纳,逾期一天,加收滞纳金百分之一。违章单位拒不缴纳应交费用和罚款时,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责令照章缴纳。如仍然拒交,由司法部门处管。个人违章应缴纳的罚款,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或由其家庭交付。罚款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缴纳财政部门,其余部分用于市政设施建设、宣传教育、执行任务等开支。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本办法,破坏城市建设,损坏公共财产,扰乱城市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阻碍城市管理人员执行任务,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各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有关规定惩处。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省有关法令、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和省有关法令、规定执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各县人民的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县建设管理办法。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8篇 加油站带班长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加油站带班长队伍建设,落实工作职责,提高整体素质,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我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加强带班长队伍建设的目的和意义

加油站是成品油销售的终端,是连接企业和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经济效益的直接创造者。加油站的班组是加油站的组织细胞,班组管理是加油站管理最基本的环节,也是保障企业管理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关键环节。加油站的带班长是兵头将尾,是加油站站长的工作助手,是消费者与企业、员工与企业的连心桥。因此,加强带班长之间的团队建设,有利于培养加油站的团队精神和凝聚力,有利于加油站经营方针和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全面提高加油站管理水平。

带班长的工作职责

带班长是完成营销任务的组织者,是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者,担负着本班次营销和现场管理的双重任务,是本班次营销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工作职责如下:

1. 带领本班员工做好岗前培训,布置任务,调动情绪,调整心态,有序做好接班工作。

2. 在站长的领导下,督促本班员工落实现场管理和规范服务,确保当班期间加油站的正常运营。

3. 带领本班员工对轻油、润滑油、加油卡、燃油宝及便利店商品进行营销推介,积极引导顾客消费。在加油过程中,与顾客一对一、面对面沟通交流,将客户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站长,同时做好客户的维护、开发工作。

4. 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担任兼职安全员,协助站长对本班员工及顾客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5. 负责本班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带领员工恪守《员工守则》,关心加油员,当好联系站长和加油员的桥梁和纽带。

6. 熟悉并掌握油品计量、卸油操作规程,配合站长做好当班期间的计量工作。熟练掌握加油站业务流程,做好当班相关帐表、台账的填写和系统数据的录入、维护工作。

7. 带领员工做好交接班,保证站内物品完好、现金、票据数目清晰,认真填写加油站交接班记录。

8. 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9. 做好站长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10. 重大问题及时向站长汇报;

11.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12. 有制止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权力;

13. 对班内未履行安全职责的人员,有追究责任的建议权力;

14. 负责本班的卫生管理工作,带领本班员工做好卫生;

带班长的基本素质

由于繁重的任务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要求带班长应具备较好的品质素质,主要体现在思想进步,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和实干精神。

调离岗位或淘汰

1. 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资金、数质量事故,给企业造成实际损失的;

2. 作风散漫、消极怠工、不安心本职工作,有损害企业、员工利益的行为、职业道德操守有问题的;

3.有以上情况的不适宜继续做带班长。

第9篇 发电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生产管理责任意识,提高___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运行维护水平和检修质量,全面提升竞争软实力和公司形象,规范安全生产作业程序及有效的做好现场改善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最大限度保护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与公司有合同约定的承包方。

第三条 指导思想

按照集团公司“一五五”战略部署,进一步落实“提升管理、提升效益”工作要求,结合创建星级企业的具体标准,通过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升公司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水平。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现场为主,重视渗漏治理。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建设立足于生产现场,将设备无渗漏治理作为重点内容,强化现场设备设施整治,消除现场跑冒滴漏,确保现场安全文明面貌焕然一新。

(二)坚持常态机制,重视缺陷管理。将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融入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常态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制度和管理体系,同时将现场安全文明生产问题视为缺陷来进行管控,形成闭环管理。

(三)坚持标本兼治,重视本质安全。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建设,应从人员、设备、环境和管理等各方面加以规范,既要治标也要治本,通过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人员行为,消除设备隐患,避免作业风险,完善管理流程,实现本质安全要求。

(四)坚持质量优先,重视检修管理。设备检修标准化要坚持pdca循环方法,从检修准备开始,制定各项计划和具体措施,做好施工、验收管理和修后评估工作,实现检修管理规范、高效,保证检修安全、质量和工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公司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机构、管理体系,明确相关部门、单位职责;负责标准化实施方案和整改计划的审批;负责标准化建设总体协调;负责对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对阶段性工作做出评价及要求。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建设中,根据职责分工、分管范围履行责任。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党委书记,生产副总经理,经营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

成 员:运行副总师、检修副总师、副总经济师,安全环保

部、生技部、计划部、财务部、燃料部、政工部、

保卫部及物资供应部主任,检修公司副总经理及各

生产单位经理、党支部书记

第六条 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标准化实施方案和整改计划;负责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负责标准化建设检查和考核工作。负责督促各生产单位按照整改计划开展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实施工作;负责实施过程中质量和进度控制,并提出考核意见;负责进行现场安全文明生产隐患及不符合项检查;负责方案实施中遇到问题的协调解决。

主 任:安全环保部主任

副主任:安全环保部副主任、生技部检修副主任

成 员:安全环保部和生技部专业主管、专责

第七条 检修作业标准化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标准化实施方案和整改计划;负责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负责标准化建设检查和考核工作。

主 任:生技部主任

副主任:生技部检修、运行副主任及安全环保部副主任

成 员:各分公司经理,安全环保部和生技部专业主管、专责

第八条 成立各分公司标准化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问题自查及整改;负责按照公司标准化建设整改计划制定本单位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细化分解整改计划项目,落实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负责。

组 长:分公司经理

副组长:党支部书记、副经理

成 员:专工、班长和技术员

第三章 标准化建设方针

第九条 确定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建设方针,方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公司的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现状符合。

(二)体现对遵守本标准及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的承诺。

(三)体现对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绩效持续保持及改进的承诺。

(四)明确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治理及标准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和方向。

(五)内容清晰明确,能使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理解。

第十条 方针使用

(一)以正式文件下发,实施并保持。

(二)传达到每位员工及有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并使其认识到在安全文明生产中,应履行及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三)在管理评审时期评审方针的适宜性,以确保其与公司安全文明生产持续改进方向相适应。

第三章 管理者代表及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生产副总经理为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者代表。

第十二条 管理者代表职责

(一)按照集团公司《火电厂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评定标准》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二)确保公司内所有岗位和人员执行集团公司《火电厂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评定标准》要求。

(三)自查评结束后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建设、治理情况,并为公司持续改进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供依据。

第四章 标准化自查评

第十三条 自查评机制

(一)每年开展二次标准化建设自查评工作。

(二)规定策划和实施自查评及报告评定结果、保存相关记录的职责和要求。

(三)确定自查评准则、范围、和方法。

(四)策划、制定、实施和保持一个或多个自查评方案,方案应与当前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现状相适应。

第十四条 自查评小组成员包括: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师,安全环保部、生技部、保卫部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各生产单位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自查评要求:在评估期间考虑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规范和评定标准的所有“组织管理与机制、现场安全标准化及设施配置、现场卫生及作业环境、设备无渗漏”4个方面、123个适用要素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评工作。检查、判定安全文明生产治理、自查评工作是否符合预定安排和集团公司《火电厂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评定标准》要求;是否得到了恰当的实施和保持。向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自查评结果。

第十六条 跟进行动:每次自查评后公布报告。在报告中明确问题与不足,并制定、落实进行纠正与预防所采取的措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知道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跟踪及检查整改措施的进展。

第五章 管理评审与持续改进

第十七条 管理评审形式

(一)管理评审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末进行。

(二)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开展,以管理总结分析会的形式。

(三)公司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师及,安全环保部、生技部、保卫部负责人及各生产单位经理参加。

第十八条 管理评审要求

(一)分析、讨论年度自查评开展情况及进行年度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总结。

(二)分析、总结公司目标、指标的实现程度。

(三)分析、总结公司治理措施管控及绩效保持状况。

(四)上一年度管理评审的后续整治、改进措施的执行及完成情况。

(五)提出并布置改进建议。

第十九条 管理评审跟进行动

(一)公布评审报告。

(二)在报告中明确为实现通过标准化建设验评、保持及持续改进安全文明生产的承诺而作出的,与方针、目标、指标以及其他改进有关的管理决策和行动。

(三)跟踪及检查决策和行动的进展。

第六章 标准化建设执行标准

第二十条 执行《火电厂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评定标准》和《设备检修标准化作业规范》。

第二十一条 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集团公司有明确规定的优先执行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时,要确认执行的标准为最新版本。

第七章 文明生产常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

(一)负责制定公司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二)负责监督检查公司文明生产的落实情况,对治理不力的给予考核。

第二十四条 生产技术部

(一)是公司文明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单位在工作中严格执行本办法,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负责落实公司文明生产所需要的资金及物资。

第二十五条 各生产单位

(一)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设备及区域内卫生清理周期,并组织各班组认真执行。

(三)定期开展本单位文明生产检查活动,监督保洁单位日常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文明生产管理要求

(一)生产技术部在布置生产工作的同时,要布置文明生产工作,并提供所需要的物资,在检查验收的同时要对文明生产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设备及工作场所干净整洁。

(二)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对生产现场和施工现场文明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整改。

(三)责任单位要加强设备、设施的治理,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等现象,并定期组织设备卫生的清理工作。

(四)责任单位对外包施工项目要指派专人进行文明生产的监督检查,施工区域应符合本办法要求。

(五)设备检修结束后,工作许可人应严格执行文明生产验收单进行文明生产验收,合格后在工作票上进行签字确认。

(六)文明生产治理应本着“谁污染 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治理,在责任不清的情况下由管辖区域内的责任单位进行治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文明生产专项检查、常规监督检查、不符合项整改、巡检维护及检修作业必须严格依据集团公司《火电厂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评定标准》及《设备检修标准化作业规范》相关要求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月度文明生产考核

(一)依据《___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考核。

(二)月度考核经公司绩效办公室审核后兑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___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文明生产管理规定》(__规章〔2022〕314号)同时废止。

第九章 支持性文件

1.关于下发《火电厂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和《火电厂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评定标准》的通知(国电集生〔2022〕54号)

2.关于下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设备检修标准化作业规范》的通知(国电集生〔2022〕55号)

3.《___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试行)》(__规章〔2022〕353号)

4.《___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系统考核细则》(__规章〔2022〕335号)

第10篇 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兰新铁路第二双线(新疆段)铁路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有效规避安全风险,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编制依据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隧道风险评估与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200号)、《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 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的意见》(铁建设〔2009〕235号)、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162号)及铁道部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兰新铁路第二双线新疆段高风险隧道、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监控既有线施工、地质灾害及其他高风险工点。

第四章 工程安全风险等级划分

第四条  依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等级,将安全风险等级分为极高、高度、中度和低度四级;工程风险划分为风险隧道、风险桥梁、风险路基和其它风险工程等。

第五章  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风险管理机构

公司成立以第一管理者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部门负责人及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参加的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制订风险管理计划和策略,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并负责工程抢险救援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司的管理职责

(一)制订公司工程风险管理实施办法。

(二)负责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对全线施工工点和其他安全风险工程的风险评估。

(三)全面负责工程风险措施实施的监督、检查并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工程风险管理工作。

(四)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对高风险、极高风险工点进行责任包保,负责督办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职责

(一)  安全质量部职责

负责高风险工点的管理工作,建立风险管理档案,参与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建议的审查、论证,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将风险管理纳入设计单位施工图考核、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并将高风险和极高风险工点的相关资料及时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

(二) 工程管理部职责

负责组织设计阶段风险工程相关技术方案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建议进行论证;负责组织设计单位现场核对,对风险工程提出技术管理要求。

(三) 计划财务部职责

检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 物资设备部职责

参与大型特种设备的检查和监管工作。

(五) 综合部职责

督促检查各单位标准化落实。

(六) 现场指挥部职责

监督管段参建单位开展工程风险评估,检查风险工程设计方案执行和相关施工预防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负责管段内风险工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参建单位职责

(一)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勘察设计单位是风险防范的主要责任单位,应编制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风险识别,按照规避风险原则合理选择方案,对无法规避的风险工点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风险等级建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对高风险工点的风险因素作进一步识别,须调整风险等级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按照确定的风险等级,系统制订风险防控措施,提出风险防范注意事项;在设计技术交底的基础上,做好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交底工作。

(二)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是风险控制的实施主体,应相应成立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对承担任务范围内的高风险工点逐一进行分析,逐条细化风险防控措施,并编制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部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风险管理人员,配置专用风险监测设备,对工程风险实施有效监测和管理。将有关风险防控措施、工作要求、工作标准向作业队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对参与高风险工点施工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风险防范培训。

第11篇 水利水电建设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生产性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高温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章 职责和预防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单位应明确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

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病管理档案;开展有关职业危害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开展职业危害检查、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职业病管理责任部门应建立员工和接触职业伤害的分包商人员的健康档案,工作内容包括:岗前健康检查、培训教育、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离岗健康检查。

第七条 各级工程技术部门负责编制预防职业病工程技术措施。

第八条 各单位应每年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必须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排治疗和疗养,并组织定期复查。对新招收或新调入的员工,应根据有毒有害作业的性质进行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的,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第九条 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环境监测。

第三章 职业危害申报

第十一条 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制定职业病预防措施,全面进行职业病预防培训教育;没有预防措施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危害项目时,应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并将填报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上报。

第十三条 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每年安排一次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工作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卫生设施。要确保防护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定、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警报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施、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作业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警示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条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承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分包协作队伍,要严格检查其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婴儿有害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每年应对本单位的职业病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体检人数、新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名单、职业病晋级名单、发病原因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保证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罚款或组织处理:

(一)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职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的。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四)未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未定期进行维护、检测或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的。

(六)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

(一)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及其设备、材料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

(二)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

(三)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四)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有职业禁忌的职工、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五)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第六章 管理资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培训教育、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情况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部应建立和保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有毒、有害及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序目录。

(二)参加有毒、有害及具有职业危害因素施工作业人员统计表。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

(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五)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职业卫生培训记录。

(七)员工体检记录表。

第12篇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责任人。各单位应明确消防工作的管理责任部门。

第五条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二)统筹安排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消防工作资源配置。

(三)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四)组织消防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火灾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 消防安全分管责任人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二)组织实施消防隐患的整改。

第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三)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组织消防演练。

(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消防隐患的整改。

(五)组织或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建立消防档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各单位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应当进行有关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因素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始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分管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十条 各单位每季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部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火检查,班组实行日巡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消防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

(二)安全疏散通道及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性。

(五)用火、用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

(七)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及完好状态。

(八)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

(九)其他。

第十一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测试自动消防设施,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灭火器材配置、维修、保养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

第五章  隐患整改

第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检查和改正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一)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在禁止烟火区域使用明火、在禁烟场所吸烟等违章行为。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被挪作他用或其他原因影响使用。

(四)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和消防巡查人员脱岗。

(五)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六)其他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不能当场消除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方案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部位应停止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 消防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报告消防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应急预案和演练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隐患分析和分级。

(二)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

(三)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六)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按照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演练过程应按演练方案进行。演练前,应检查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到位,应当事先将演练程序告知参加演练人员,并做好安全工作。

第七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资料和消防安全管理资料。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基本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通道、应急疏散通道。

(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布置。

(五)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人员名册。

(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七)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八)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文件。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二十一条 消防档案应当由单位消防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备查,具体要求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13篇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io一2006),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树立“安全重于生命、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就是效益、生产服从安全”的思想,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武易晋指挥部安全保通处负责全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辖标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全面管控及有关工作的具体督促落实,并对所辖标段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设计单位承担主体工程所需安全措施要同步设计的有关责任;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与合同的要求承担所辖标段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并负责其标段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与追究制度。各单位应按照分级职责明确责任义务,落实相关管理责任人,建立责任追究问责制,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能落实到人,落实到位。

对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落实安全制度不力,安全隐患治理不彻底,以及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将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与安全有关的所有参建单位和个人。

第二节  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职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与职责

项目办成立由项目办主任为组长,项目办副主任、总工程师、现场办副主任为副组长,项目办各科室、现场办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设计代表组长、驻地高监和项目经理为组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项目办质量安全监督科和现场办安全科,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项目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

2、负责落实本项目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工作;

3、组织制定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4、督查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指导各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5、严格执行重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参与建设项目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组织制定并与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目标责任书》。

7、向上级各主管部门定期汇报安全生产工作。

项目办质量安全科职责: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落实项目办的各项决定。

2、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4、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5、组织指导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及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6、负责“平安工地”创建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7、参与工程安全评估及工程事故责任的调查。

8、负责施工安全专项经费的计量支付审核。

9、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归档。

现场办安全科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各参建单位并予以落实。

2、监督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建立安全管理基础档案资料,及时督促有关单位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并汇总上报。

4、组织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巡查和监督,及时查处各类安全隐患,纠正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缺陷和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

5、督促落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适合本项目的应急救援体系、储备应急物资及应急力量,并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6、督查本项目参建单位安全设施投入,对安全经费进行核实计量。

7、监督参建单位做好安全管理人员岗前培训、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各监理单位应成立相应安全监理部门,驻地监理工程师作为其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合同段监理组长及主管工程师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1、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编制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工作。

3、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核验施工现场机械设备,进行进场检查验收和记录。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旁站监理。

4、加强安全巡视检查监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项目办报告。

5、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中应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事故)记录,以及规模较大或危险性大工程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等内容。

6、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证。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监理单位应按规定上报。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1、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勘察成果负责。在勘察过程中发现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或者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应为工程实施提供准确资料并提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建议。

2、勘查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所设计项目的安全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以及结构特殊和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设计单位应提供详细专门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设计,并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对工程所在区域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勘查设计单位应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5、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在技术交底时阐述清楚;

6、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勘查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计及时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图纸。

第九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1、施工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2、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部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建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安全进行技术支持和现场管理;

3、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施工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施工单位要按规范要求保证对劳动保障、生产安全的经费投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6、施工单位要保养、维修好现场施工机具及相关器材,并按规定对施工机具及关联材料进行检测和更换,确保施工机具和器材的完好;

7、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给施工人员备齐安全防护用品,所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8、施工单位要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认真完成建设单位交办的有关安全方面的其它工作;

10、较大安全风险施工中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必须按程序报监理单位和项目办审批;

1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要求交底至现场作业人员;

12、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支付。

13、施工单位要按时向现场办和监理单位填报安全月报表。

14、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c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1人/5000万元配备。

第十条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标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法令、法规、标准、以及项目办与所在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项目经理必须持有b级《证书》。

3、组织编制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配套的安全防护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4、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创造安全文明的施工生产和生活条件。

5、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6、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与整改,落实各种安全保障措施。

7、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启动预案保护现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8、组织编制实施本标段的“安全生产月”及相关安全活动方案等。

第十一条 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的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协调本合同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执行情况。

2、协助项目经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可能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时及时停止作业,指挥人员撤离现场,并报告现场负责人。

3、组织协调有关生产部门制定或修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并对这些规程、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做好记录。

4、参加对从业人员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参与安全技术交底,负责检查班前会开展情况并做好记录,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特种设备验收、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5、督促本合同段个人安全与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6、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节  项目安全管理与施工安全控制主要程序

第十二条 本项目各单位要按照“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强化责任分解落实,实现现场有效控制”总体工作思路切实做好各自层面的安全管理。各单位要按照第二节有关职责规定,通过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完备的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应工作条件、确保安全经费投入及合理使用、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通过内部监督与层级间监督保证其有效运行和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具体的施工环节,并进行有效的责任问责,项目办与各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各单位内部要按照分工分解安全责任,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四条 本项目安全管理实行安全责任卡制度,由现场办组织审核,要求按照与工程质量卡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按实际入场的施工、监理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责任分工,并签订安全责任卡。

第十五条  各监理、施工单位按照《甘肃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标准化指南》及《十天高速公路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的要求制订安全规章制度及办法。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与工程安全防护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施工单位在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要进行项目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一般性工程要编制针对性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用简单笼统的一般性条目应付。

特殊与危险性大工程(范围为: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4.桥梁工程中的大型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爆破工程:7.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8、边通车边施工的工程;9其它危险性较大工程)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预案,必须附有安全监测、计算分析结果;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施工安全控制需要审批施工风险评估报告、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预案。

施工单位须编制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现场办、监理审核后由监理批复实施。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必须到位自检合格,由安全监理工程师签批后方可开工,并作为批准分项开工报告的主要内容之一。

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分步骤对其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及验收。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两项达标”。

施工人员管理达标:一线人员用工登记、施工安全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施工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等符合有关规定。

施工现场防护达标:一线人员个人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等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四项严禁”与“五项制度”要求

“四项严禁”为:

1、严禁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

2、严禁违规进行挖孔桩作业,钻孔确有困难的不良地质区,设计单位要进行专项安全设计,并按设计变更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3、严禁隧道无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措施施工;

4、严禁违规立体交叉作业。

“五项制度”为:

1、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

2、施工安全监理制度

3、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4、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

5、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照国家、省与地方有关要求落实对特种设备(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委托地方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审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使用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工前检查与交接班验收交接制度,并做好使用记录。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持有满足技术等级要求的上岗资格证,作业前须进行安全作业流程交底并做好日常设备使用记录。

租赁与临时租用特种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必须做到审验手续完备合规,操作人员持证满足要求;并应在租用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保障的风险责任条款。

特种设备的审验材料与操作人员证件经监理核实后装订成册报备现场办。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进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员进行查验,并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资料档案,对影响安全使用的及时报废。

第二十二条 民爆物品采购、运输、储存、爆破作业时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令)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应严格服从公安、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认真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爆炸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gb50089-2007)等规定落实责任人,做好民爆物品储存保管的安全、防火、防雷、防盗工作,以及领用、登记、使用、清退、销毁等环节的监控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有关行业施工操作安全规程、《十天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细则》中相关要求、附件一《十天高速现场施工安全控制主要技术措施指导要点》、《监理规范》等要求做好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四条  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识别风险因素、确定重大危险源清单,通过经常性的全面检查,查违整改,展开施工过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按照时限及确定的要求治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生产安全有序可控。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项目办(现场办)和监理单位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于项目办(现场办)下达的整改要求,要按时限予以整改,经监理验收后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办(现场办)。对于因施工单位严重违规、违章操作,被有关单位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在未经有关单位复检和下发复工通知前,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复工。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负。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可靠的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结合生产需要进行演练。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的动态控制与安全生产管理专报制度

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动态控制。现场办每月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要求监理单位高监与安全监理工程师日常巡查,工点监理工程必须每日有检查及纠正安全隐患的记录;施工单位每日有检查记录。同时,安全整改指令闭合。

本项目中实行安全生产专报制度。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对每月的施工安全生产动态状况及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交安全生产专题月报。在每月25日前报现场办,现场办汇总分析后报项目办。该内容及有关整改措施要求同时纳入每月调度会的汇报材料中。另外,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根据安全生产的动态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办安排展开“安全生产年”、“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平安工地创建”等活动。要求将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其中,围绕主题及结合自身安全方面的共性问题与薄弱环节开展活动,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四节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1、各级安全领导小组须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总结上阶段安全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2、各单位要及时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3、教育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杜绝违章作业。

4、各施工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三项教育,一是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的“基础教育”;二是专项工艺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教育”;三是班前班后的“日常教育”。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培训规定

1、驻地高监与副高监、安全监理工程师、项目三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必须参加由项目办及有关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2、施工单位要对进场工人及调换工种后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特殊工种(电工、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机动车辆驾驶和起重机作业、登高架设作业、爆破作业等)工人除进行一般的安全教育外,还要进行特种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4、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监理单位要对各合同段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节  安全专项费用使用与台帐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专项费用指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改善的费用,确保安全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不得以安全专项费用为额度限制施工实际所需安全费用的投入,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自行增加。

第三十二条  安全专项费用的计量与支付前提必须以施工方案中经监理批准的安全措施与要求为依据。具体费用按完成这些措施所需的人机工料投入计算并建立台账,经监理验收、现场办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计量。

计量必须附相应措施设计图、说明、人机工料投入清单、外购材料发票、照片与影像资料等。没有依据或依据不合理,未经验收审批的,一律不予计量。

第三十三条  安全专项费用的计量与支付内容按照《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执行。每月与工程计量同步办理。

第六节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有关力量进行自救,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及时上报。施工单位还应保护事故现场,需要改变事故现场原始状态的,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事故报告要求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即发生单位概况、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上报。

项目办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立即启动项目应急预案,同时,按照预案及上级部署展开救援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规定执行。各相关单位应配合有关单位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做好其它后续工作。

第七节  安全生产的奖惩与施工、监理单位履约动态信用评价

第三十六条  为了促进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在现场得到有效落实,本项目实行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即按《十天水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检查内容及评分处罚标准表》(附表九)进行现场检查奖惩。对于施工单位表中大项不达标或存在重大隐患,罚款5万-10万;表中小项违规以一般性违规处理,每次按1万-2万元罚款,由项目办(现场办)做出处罚的事项,对于监理单位要按1/5的比例进行连带处罚。

上述一般性违规处罚由项目办(现场办)有关管理人员现场做出。其它重大安全违规由项目办集体研究后作出处罚。同时,对安全生产措施到位、安全形势平稳的单位按照同等的标准进行奖励。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的将视为不履约扣除相应监理费用,并按照违约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七条  现场办在对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中将安全生产管理以30%的权重纳入其履约的动态信用评价中。监理单位按此权重向现场办提交对施工的动态信用评价,现场办在将此部分评价纳入总的动态信用评价中,并经综合后将有关单位的动态信用评价报项目办,项目办在综合评价后上报厅质监站。

第14篇 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所属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明确、各项目建设公司、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和其他合同单位(如设备安装和金属构制造安装、物资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职责,尽可能地减少事故频率和事故损失,保障人身、机械设备和工程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行业安全管理办法及甘肃省电力投资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阶段(包括筹建和准备期)的工程施工和工程施工区内交通的安全管理。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在参与水电站工程建设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四条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由各项目建设公司统一领导,监理单位现场监督控制,施工承包等有关合同单位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由项目建设公司和工程参建单位组成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水电站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开展监督、协调。

第五条各项目建设公司是工程的业主。业主和施工承包等合同单位的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文明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工程安全,创一流的安全文明施工,是工程建设者的责任。在项目建设公司的组织领导下,参建各方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水平,使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第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将不断修改完善。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公司负责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应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应明确安全保证金数额、扣除办法等。

第九条各项目建设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成立以各项目建设公司行政正职为首的,并由各主要参建单位行政正职共同组成的安委会。

(二)协助有关单位解决施工过程中必须的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经费。并监督落实使用。

(三)负责与当地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检察院、工会、保险公司以及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部门的联系,争取并接受其对安全工作的支持与指导。

(四)按照工程施工总体规划的要求,逐步为安全文明施工创造基础条件与外部环境。

(五)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有权要求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合同未涉及到的劳动条件改善和安全文明生产环境的治理等工作,其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由业主支付。

(七)按有关要求向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部门提供安全文明生产统计分析资料。

(八)组织、协调、监督、支持有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制定安全文明生产目标,责成各有关单位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控制措施,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工作,参加安全工作例会。

(九)督促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各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十)审查投标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等级,认证投标施工企业的能力是否符合工程安全施工的要求。

(十一)当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且施工或生产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通过监理单位或直接令其停工或停产整顿,必要时报请公司中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十二)委托有关单位对工程施工区道路和对外专用公路的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组织成立施工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该小组组织管理工程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负责与地方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

(十五)负责建立工程的安全档案。

(十六)负责编制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十七)组织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培训与经验交流。

(十八)负责安委会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监理单位按合同有关规定,配备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对监理项目的工程安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二)监理单位的总监或副总监应参加安委会,任副主任或委员。

(三)安全监理的主要任务:

1.审查现场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安全保证体系;

2.审核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责任制;

3.审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主要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性作业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并监督其实施,同时督促隐患的整改。监理单位对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经费审批时,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并报请公司同意;

4.抽检施工单位的主要施工机械和特殊工种的上岗证;

5.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安全监控;

6.监督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

(四)负责或参与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当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严重失控时,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

(六)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规程、规范,保证工程安全。

(二)设计单位应把施工安全贯穿到设计的全过程,努力为施工安全创造条件,承担委托设计合同规定的安全责任。

三)对施工风险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施工技术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必要时应参与编制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和安全监测系统的工作。

(四)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委托设计合同中的规定做好观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公司提出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和建议。

(五)参加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工程设计负责人或设计代表处负责人应参加安委会工作,任副主任或委员。

第十二条 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

(二)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建设项目施工实际的需要,编制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其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并不得挪作它用。

(三)建立健全适应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安全文明生产目标管理,层层签订安全文明生责任书,坚持定期考核,奖惩兑现。施工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般按施工人员(包括本企业人员、分包单位人员和非本企业人员)的3‰配备,1000人以上的,不得少于5人;500-1000人的,不得少于3人;5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2人。安全管理人员中,应有工程技术人员且有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四)按劳动法、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施工合同等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应有足够的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等安全投入,应做到安全施工,减少或杜绝职业病的危害。

(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订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其经费计划;安全技术方案及措施实施前,应经监理单位审批。

(六)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七)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制度。

(八)对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施工的资格审查,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并承担责任。

(九)组织对本单位的一般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对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承包工程重要项目或重要部位施工的主要施工承包单位应参加安委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或项目负责人任副主任或委员。

第十三条 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委托运行管理合同中的规定,保证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或使用,承担合同规定的安全责任。

(二)建立与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制度,制订安全运行或事故处理的规程。

(三)供水、供电、通讯等重要公用设施的运行管理或养护单位、交通管理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应参加安委会,担任委员。

第十四条 安委会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安委会由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数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下设办公室。

(二)分析安全施工形势,倡导并监督安全、文明施工,协调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工作和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三)研究落实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及处理方案和措施(含费用)。

(四)掌握使用安措补助费。

(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施工)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监督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六)协助对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安委会人员组成应根据不同建设阶段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八)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各部门、项目建设公司工程部,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督、协调和事故统计工作,完成安委会交办的事项。

(九)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规定与要求

第十五条 参加建设的单位和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与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 做好上岗培训和安全考试工作,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和作业。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对炸药、雷管、汽油等一级危险品的生产、运输、保管与使用严格进行管理与监督,防止爆炸与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对高空、带电、大件起重运输、高边坡开挖、隧洞与深井挖掘衬砌、爆破、水上水下等危险性大的施工作业,应有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并明确安全责任人,加强现场安全设施的检查与安全监督,防止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要加强对施工爆破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防止发生人员伤亡和机械设备、建筑设施、居民住宅的损坏等事故。为此,作以下规定:

(一)各施工承包单位应根据《爆破规程》和所承包工程的具体情况,拟订施工爆破安全管理细则,实行爆破作业全过程管理。

(二)施工承包单位应作爆破计划,主体工程、重要或特殊部位应作爆破设计,按规定报监理单位审核。大型爆破作业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三)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爆破,有明确的警报信号,有确定的警戒范围(一般大于400米)。必要时采用控制爆破,控制飞石距离在警戒范围内。坝区、发电厂房区的施工爆破和发电引水工程的爆破,都必须做到统一指挥、统一时间、统一警报信号、统一组织警戒。

(四)炸药、雷管、导爆索等火工器材的生产厂家和供货单位,应保证产品的质量。采购供应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与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使用时,若发生炸药爆燃、雷管拒爆、导爆索不传爆等事故时,应做好原始记录,查明原因,稳妥处理。

(五)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批爆破方案和爆破设计,督促使用单位进行火工器材质量的抽查,加强爆破作业的现场检查、监督,制止违章作业。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区内修建的道路(含桥涵、排水沟、电缆沟、停车与回车场),应由责任单位进行养护和管理。应制订工程区和对外专用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细则,按规定设置道路交通与安全标志,干扰较大和交叉路口应设岗指挥,保证车辆安全通行与行人安全。

工程区实行封闭管理,凡在工程区内行使和进行运输作业的车辆都必须遵守有关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与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否则,按违章处理。

各施工承包单位应合理组织施工,尽量减少或避免施工与道路交通的相互干扰,按规定设置各种安全标志。凡相互干扰的部位或路段,应加强安全监督与交通指挥,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施工,防止交通和施工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主体工程与永久建筑物,生产、生活与公用设施都应配备消防设施与器材,临时性工的安全隔离应符合消防规定,并配有足量的消防器材,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按规定制订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细则,配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消防人员与设备器材。各主要施工承包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与所承包的工程施工或生产运行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应接受地方政府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的监督。

有消防要求的工程的立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均应邀请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参加,并按规定办好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期的防汛和安全度汛工作,由公司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监理单位负责计划、部署、检查、监督、落实。施工、设计、运行管理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都应做好各自的安全防汛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合理设计、布置、施工供配电网络及变电所,满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复杂或干扰较大的施工作业区和道路交叉处以及临时性工程的配电线路和设施,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倒杆、断、车辆挂线或撞杆等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按有关电气安全施工与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对变电所、输配电网络进行施工作业和运行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电。

10kv及以上的变电所、输配电线路由各项目建设公司或由各项目建设公司委托有关单位负责管理运行; 10kv以下供配电线路由各主要施工承包单位负责施工与管理运行,但需服从公司的统一调度,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区供水主管网(含泵站)由各责任单位管理运行。供水支管、施工作业与生活区的供水管网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并接受供水管理单位的监督。运行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程、规范及安全制度进行生产和供水,保证施工与生产用水的卫生,防止污染与中毒事故的发生,并接受地方政府环保卫生部门和公司安全专责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锅炉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与检修,都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82]22号)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部发[10]8号)等法规,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并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各单位的压力容器都须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加强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这是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各项目建设公司、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和部门都应在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中严格贯彻“三同时”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和发包合同中应提出安全文明生产的具体目标要求。投标单位要按照要求和建设项目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其费用(称为安全生产费)单独列项并计入投标报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工程的事故控制目标为:不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一般事故时扣除责任方安全生产保证金的50%。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全额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三十条 在工程施工阶段中,发生人身伤害、机械设备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结案、统计与上报,按本办法的第四、五章的规定及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参建各方均有责任维护、保持所在生活区的清洁卫生,并参加植树造林种草等美化环境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检查交流和总结评比

(一)施工承包等合同单位应各自进行季度检查、半年交流和年终总结评比。

(二)监理单位组织施工、设计、业主以及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每半年进行-次安全大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安委会于每年年终组织年度安全大检查和总结评比大会。

(四)工程安全生产(施工)和安全工作的评比、表彰和奖励办法,由安委会讨论拟定,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事故快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在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机械设备事故。

第三十四条 事故等级划分

事故等级划分按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事故快报

(一)凡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按隶属关系逐级快速上报,同时报监理单位,再由监理单位报公司。

(二)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上级主管单位和项目建设公司,同时报当地有关部门。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六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时限的,由事故调查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事故调查、处理与结案

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执行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与结案,必须严格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原则和合同规定进行。监理单位参加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作为确定人身伤害事故等级依据的受伤程度、经济损失和事故分析,可分别按劳安字(11)23号、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和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事故等级,参照人身伤害事故组织调查组,分别由发生事故的企业、企业主管单位、各部门、项目建设公司、公司或公司授权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15篇 工程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在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环境控制的目标、责任制、管理机构和控制的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及各相关单位在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环境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该文件及其随后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电集工[2004]122号文《中国国电集团项目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国电集工[2004]78号文《中国国电集团项目公司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 总则

3.1 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国电集团项目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规范项目工程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以保障各参建单位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3.2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工程要树立“以人为本、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的基本理念,关心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检查并消除不安全、不文明因素,不断完善员工劳动安全健康和工程环境条件。

3.3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工程要落实“管施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安全文明施工,人人有责”的全员安全、环境控制责任制。

3.4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各级领导要摆正安全、效益、进度三者之间的关系,始终把安全文明施工摆在首位,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三级控制”、“四个到位”、“五同时”;对安全文明施工实行“奖罚并重”、对发生的事故实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3.5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工程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要实行科学化管理。各单位要强化安全健康和环境技术教育,提高员工素质;开展施工安全性评价和危险门辨识及危险源(点)分析;完善施工的安全措施和文明设施;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安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器具。做到对事故的预测、预控。

3.6 本办法适用于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以及参加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调试承(分)包商等相关单位。如本办法遇有和上级文件规定精神相抵触时,应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4 安全、环境控制目标

4.1 安全控制目标

4.1.1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安全目标(521安全目标):

控制人身重伤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垮(坍)塌事故;

人身轻伤率控制在0.5%以下;

一般设备事故率控制在0.3%以下;

创建国电集团公司一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4.1.2 为实现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安全目标,各施工承(分)包商必须制定安全目标的“三级控制”措施并切实落实。

4.2 文明施工目标

4.2.1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工程文明施工的总目标是:全过程地实现《中国国电集团项目公司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即:

总平面管理模块化

物资材料摆放定置化

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化

作业人员行为规范化

施工、办公、生活环境卫生经常化

作业人员着装统一化

4.2.2 工程建设应做到“设施标准、行为规范、施工有序、环境整洁”,争创全国火电建设安全文明施工一流水平,创建国电安全文明施工品牌工程。

5 安全、环境控制责任制

5.1 项目工程各单位的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环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5.2 项目工程各单位的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领导应在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负直接的领导责任。

5.3 项目工程各单位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在各自主管的业务范围内及全体员工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负责。

5.4 项目工程各单位的各级各类人员接受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监督工程师在安全、环境工作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5.5 监理承包商对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环境工作实行监督控制,总监理师对安全、环境的监督控制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5.6 勘察、设计承包商对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负责,对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施工措施的指导性意见负责。

5.7 施工承(分)包商是现场安全、环境工作的责任主体,依法对各自承包工程范围的安全、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

6 安全、环境控制的管理机构

6.1 安全文明施工委员会

6.1.1 由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领导、各相关单位总经理和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组建成安全委员会;项目公司总经理任主任,项目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监理师任副主任,其他人员为成员。安监部门为安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6.1.2 安全文明施工委员会职责

6.1.2.1 贯彻国家、行业和集团项目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本工程安全、环境工作的重大措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两个体系的正常运转。

6.1.2.2 通过并发布本工程相关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和其他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

6.1.2.3 协调相关方之间涉及安全、环境的工作关系,对相关方进行安全、环境工作考核。

6.1.2.4 决定本工程重大安全、环境问题的解决议案,并做到人员、责任、资金、时间四落实。

6.1.2.5 组织或参加本工程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6.1.3 安委会应在本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安委会主任主持的安委会会议;安委会应每月召开一次由项目公司分管基建副总经理主持的安全、环境工作分析会。

6.2 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机构。

6.2.1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成立安监部门,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监理承包商安全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各施工承(分)包商成立独立的二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数量足够、胜任工作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形成三级安全网络。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都应配备必要的宣传教育设备和专用的安全监督装备和工具。

6.2.2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安全网络每周召开一次由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主持的安全网例会。

6.3 各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安全、环境工作例会制度,项目经理、工地、班组通过分析、讨论安全施工情况,发现和消除安全、环境隐患,杜绝违章作业。安全、环境工作例会记录应妥善保存。

7 安全、环境控制管理

7.1 安全、环境控制制度和台帐

7.1.1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建立基本的安全、环境控制制度(但不限于此);监理承包商应结合项目公司的安全、环境控制制度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控制措施;施工承(分)包商应按项目公司安全、环境控制制度提出的各项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7.1.1.1 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7.1.1.2 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责任制

7.1.1.3 文明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7.1.1.4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7.1.1.5 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办法

7.1.1.6 消防管理办法

7.1.1.7 防汛管理办法

7.1.1.8 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7.1.1.9 现场道路及交通与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7.1.1.10 危险品及化学品管理办法

7.1.1.11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7.1.1.12 环境污染管理办法

7.1.1.13 职业健康及工业卫生管理办法

7.1.1.14 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办法

7.1.1.15 安全工器具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7.1.2 项目公司建立基本的安全、环境控制管理台帐(但不限于此);监理和施工承(分)包商应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建立相应的安全、环境控制管理台帐。

7.1.2.1 安委会、月分析会和周安全网会议记录(含签到记录);

7.1.2.2 安全、环境检查记录;

7.1.2.3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7.1.2.4 安全隐患整改反馈单(验证);

7.1.2.5 安全奖惩记录(含奖励和罚款通知单);

7.1.2.6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7.1.2.7 安全管理人员建档登记;

7.1.2.8 安全收发文记录;

7.1.2.9 安全设施资金投入登记台帐;

7.1.2.10 承包商和项目公司月度、年度安全综合情况报表。

7.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7.2.1 施工承包商在应标时,应按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和《中国国电集团项目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试行)》中附录f、g的项目,在合同报价时列人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

7.2.2 施工承(分)包商应根据上述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范围并根据安全文明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承包商备查。

7.2.3 施工承(分)包商要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资金的投入,项目公司和监理承包商要加强对实际投入资金的审查和考核,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台帐。

7.3 安全、环境控制措施管理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环境工作措施管理可按进场开工前管理、建筑安装施工管理、分部试运和整机启动调试和试运管理等几个过程予以控制。

7.3.1 进场管理

7.3.1.1项目公司已与承包商签订了承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和年度“安全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各施工承包商项目经理。

7.3.1.2 施工承包商必须进行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文明施工策划并报送项目公司工程部、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其符合国家消防、工业卫生和其它有关规定及项目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总体策划要求。

7.3.1.3 施工承包商的临时建筑工程应做好设计并经项目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项目公司工程部、安监部门对其设计、施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7.3.1.4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安委会落实现场安全、消防、防汛和保卫管理体系。安监部门、综合管理部应督促施工承包商建立与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报送项目公司和监理承包商审定备案。

7.3.1.5 进场大型施工机械必须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检验合格证书,其安装必须制定并逐级审批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措施,报送监理审签交底后方能施工,安装完毕要经过检查验收后方能使用。

7.3.1.6 施工承包商的所有进场人员(含分包单位)都必须经过施工承包商的安全教育考试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并做好记录台帐;特殊工种人员全部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佩戴胸卡。

7.3.2 施工建筑安装安全、环境控制

7.3.2.1 各施工承包商施工作业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国电集团项目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开展危险辩识和危险源(点)分析,制定安全、环境技术措施。

7.3.2.2 对如下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和特殊作业的施工项目,还应编制专项安全、环境技术措施,经有关人员评审和监理承包商批准后,方可交底、施工。

重要临时设施:包括施工供用电、用水、氧气、乙炔、压缩空气及其管线,交通运输道路,油库,雷管、炸药、剧毒品库及其它危险品库,射源存放库和锅炉房等。

重要施工工序:包括大型起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大型构件吊装,预应力砼张拉,汽机扣大盖,发电机穿转子,大型变压器运输、吊罩、抽芯检查、干燥及耐压试验,大型电机干燥及耐压试验,燃油区进油,锅炉大件吊装及高压管道水压试验,高压线路及厂用设备带电,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汽水管道冲洗及过渡,重要转动机械试运,主汽管吹洗,锅炉升压定安全门,油循环,汽轮发电机试运及投氢,高边坡开挖,大坝、大体积砼浇筑,基坑开挖放炮,洞室开挖,断层、破碎带的处理,大坎、悬崖部分砼浇筑等。

特殊作业:包括大型起吊运输(包括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运输),高空、爆破、爆压、水上及在金属容器内作业,高压带电线路交叉作业,临近超高压线路施工,跨越铁路、公路、河道作业,进入高压带电区、电厂运行区,氢气站,接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射线作业等。

7.3.2.3 对如下危险作业项目,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编制专项安全、环境技术措施,并经有关人员评审和监理承包商批准后,方可交底、施工。

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在发电、变电运行区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作业;水上作业,沉井、沉箱、金属容器内作业;土石方爆破;其它危险作业。

7.3.2.4 恶劣的雷电、风、雨、洪、暑天气候施工,各施工承包商应制定特殊环境下的作业安全措施,送监理承包商审核确认后,报项目公司工程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7.3.2.5 对上述7.3.2.2、7.3.2.3、7.3.2.4条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施工承包商必须制定详细方案,开展危险辩识和危险源(点)分析,编制专项安全、环境技术措施,经有关人员评审和监理承包商批准后,方可交底、施工。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重点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监理承包商上述工作的落实。

7.3.2.6 为确保上述施工项目的正常进行,施工承包商要充分发挥技术人员、施工负责人、班组长、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作用,督促施工人员遵章守法、按作业方案施工;监理承包商要充分发挥专业监理和安全监理的质量和安全控制作用;项目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要进行重点检查。

7.3.3 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调试的安全、环境控制

7.3.3.1 启动验收委员会、试运指挥部在审批整套启动试运大纲、调试方案和措施时,应同时审批安全、环境技术措施。

7.3.3.2 监理承包商应配合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运行部对参加试运和启动运行的人员进行启动调试方案、运行操作规程和设备系统的学习、考试,有关情况报项目公司备案。

7.3.3.3 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调试前,各单位在检查设备、工艺系统安装质量和系统状态的同时,还应检查启动调试系统和正在施工的系统是否进行了设备系统隔离和空间隔离,检查其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措施是否全部落实,否则不得试运或启动。

7.3.3.4 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调试前,制定并坚持执行以下制度:

操作票管理制度;

工作票(包括热力机械工作票、电气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调试期设备启停、停送电管理办法;

辅机试运转管理办法

运行交接班管理制度;

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调试现场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通行证和岗位证制度。

7.3.3.5分部试运系统要明确设备系统的代管人和代管职责;整套启动调试时,试运指挥部要强调整套启动调试统一指挥,切忌多头指挥引发事故;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调试现场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监理承包商应予认真的监督检查。

7.3.3.6 分部试运阶段的容器、箱、罐、管道内部检查除办理工作票外,还必须制订安全监护措施,并做好现场记录。

7.4 试生产阶段安全、环境控制应执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重大事故预防措施》。

7.5 安全、环境运行控制的培训与传达

7.5.1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应按《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的要求,会同安监部对项目公司新员工进行入厂前安全教育,将项目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相关程序及已识别的重大危险源(点)及重要环境因素传达到员工。

7.5.2 项目公司贯标工作小组将项目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相关程序及已识别的重大危险源(点)及重要环境因素发放给施工承包商,由施工承包商的主要负责人向施工承包商内部进行传达,并遵照执行。

7.5.3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和各相关单位要坚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每周班组安全知识学习活动,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有检查,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7.6 安全、环境运行控制的检查与考核

7.6.1 每季度可在安委会会议后由安全文明施工委员会组织进行一次联合大检查,作为工程验收以及竣工决算时考核的依据。

7.6.2 每月在月安全分析会后由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结合工程对口竞赛内容,组织一次有项目公司分管基建的副总经理和计划部、工程部、物资部、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及各施工承包商安监科长等参加的月度综合检查,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竞赛评比时考核的依据。

7.6.3 每周在安全网例会后电厂安监部组织一次有安全管理部门专职、各施工单位安监科长(或安监人员)等参加的周检查。

7.6.4 安全、环境控制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7.6.4.1 基础管理资料和台帐检查:重点检查制度是否齐全、完善,施工组织中安全、环境控制措施是否合理,各种应急预案是否可行,查帐、表、卡、记录等是否符合要求。

7.6.4.2 施工现场检查:重点查交叉作业区的隔离设施、脚手架、高处作业、大型施工机械安全防护装置、井字架、施工用电、现场动火作业、安全设施、人员的违章行为、文明施工环境等。

7.6.5 各施工承包商要建立定期安全、环境检查制度,做到每天巡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对可能存在隐患事故的场所要经常检查并建立管理台帐,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并登记,整改合格后办理反馈手续。

7.6.6 监理承包商应经常对各承(分)包商施工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填写《安全、环境检查登记表》;对检查中发现的施工承包商违章作业,影响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对可能给工程建设质量留下重大隐患,危及设备、人身安全的问题,监理承包商除令其暂停施工外要及时通报安全管理部门,并立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令其停工整改。施工承包商需在整改、自检合格后向监理承包商提交《隐患整改反馈单》,经项目监理承包商复核检查、确认已整改合格后,在《隐患整改反馈单》上签署“复查意见”,并对停工的在下达复工命令后,相关施工承包商才能复工继续施工或安装。《隐患整改通知单》和《隐患整改反馈单》应经项目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并予以保存。

7.6.7 监理承包商应在开展监督、检查的同时要做好月、半年、年终安全、环境管理总结和制定半年、全年安全、环境管理工作计划,并报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

7.6.8 根据安全、环境控制检查的情况,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根据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对相关单位进行评价,作为计划部建立合格劳务供方名单的依据。

7.6.8.1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督促施工承包商是否已经对可能造成工程安全、环境影响的施工、设备、设施、场所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7.6.8.2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环境管理工作,并作好相应的记录,当出现不符合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7.6.8.3 监理承包商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服务范围,在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的领导下进行安全环境运行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7.6.8.4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建立施工安全文明的奖惩制度,奖优罚劣;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保存《安全施工奖励记录》和《违章处罚登记表》记录。

7.7 对施工承(分)包商的安全、环境控制

7.7.1 中标的施工承包商应结合工程特点,认真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工作,全面推行危险辩识、风险评价及危险源(点)分析与预控技术,强化安全、环境控制。

7.7.2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新建工程不允许施工承包商私自将承包工程项目分包出去。如必须要分包的,由施工承包商对分包商按7.7.4条的要求,进行严格的施工资质审查,并得到项目单位和监理承包商的书面批准后,施工承包商方能与分包商签定工程合同、进入现场施工。分包商安全资质不合格的严禁录用。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新建工程严禁私自将工程多次分包。

7.7.3 前述7.3.2.2条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项目和7.3.2.3条危险作业项目不得分包。

7.7.4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对承包商、承包商对分包商安全资质审查内容:

7.7.4.1 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7.7.4.2 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7.7.4.3 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参加火电工程施工的承包商,应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施工承(分)包商在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投标当年未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

7.7.4.4 安全保证体系(工程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工程负责人、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取证、工人的安全施工技术素质)情况;

7.7.4.5 安全监督体系(安全管理机构、安全文明管理制度和安监负责人、专兼职安监人员安全技术素质)情况;

7.7.4.6 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7.5 施工承(分)包商必须认真贯彻国家、行业和项目工程有关安全、环境控制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办法,服从发包单位和监理承包商的监督管理。

7.7.6 施工承(分)包商必须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凡增补、换人、换岗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佩戴附有照片的“胸卡证”上岗。考试成绩报监理承包商备案。

7.7.7 施工承(分)包商对所承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承包商对大型独立施工项目应编制组织设计,对重要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应填写施工作业指导书和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经发包单位工程部、安监部门、监理承包商等审查合格后方能执行。

7.7.8 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承(分)包商参加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环境状况检查,及时整改隐患;组织承(分)包商参加安全会议,及时传达上级和“安委会”的安全、环境控制要求。

7.7.9 发生事故时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发包单位、承(分)包商在签定“安全施工协议书”时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由施工承(分)包商责任造成的事故,由施工承(分)包商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并实行由施工承包商考核分包商、项目单位考核施工承包商的分级考核制度。

7.7.10 发包单位应监督承(分)包商按国家的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7.7.11 施工承包商因工程施工需要必须招用少量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三工”)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7.7.11.1 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7.7.11.2 进行体检及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7.7.11.3 分到施工班组并由正式员工带领,佩戴附有照片的“胸卡证”上岗,并纳入本单位员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7.8 安全、环境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7.8.1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新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环境事故,应严格按照《事故、事件、不符合控制程序》的要求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做到“四不放过”。

7.8.2 各施工承包商应于次月2日前(次年1月5日前)向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填报经领导签字确认后的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统计月(年)度报表;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将各施工承包商月(年)度报表汇总并经领导签字确认后,于次月5日前(次年1月10日前)向隶属的国电分公司和集团公司报送项目工程月(年)度报表。

8 相关文件

《安全健康与环境责任制》

《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办法》

《记录控制程序》

9 附录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施工承包商资质审查登记表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施工承包商安全上岗资格审查表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安全、环境工作会议(例会)记录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安全、环境检查登记表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隐患整改通知单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隐患整改反馈单

附录g (规范性附录) 安全施工奖励记录

附录h (规范性附录) 违章处罚登记表

附录i (规范性附录)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统计月(年)度报表

建设管理办法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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