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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管理办法3篇

发布时间:2022-12-01 07:24:12 查看人数:93

港口建设管理办法

第1篇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的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

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不得立项;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的,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管理工作,安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安全审查。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安全审查申请材料。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港口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或者逐级上报。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安全审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第六条 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负有安全审查职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

接受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咨询工作委托经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机构组织开展,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做出审查决定。

第二章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当自行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并获得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包括:

(一)港口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安全要求,选址是否符合《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二)港口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依托原有装卸、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三)港口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四)自然条件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第九条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港口建设项目概况;

(三)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负责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在有效期内,港口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港口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要求的;

(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行业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

(三)港口危险货物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和安全设施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并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一)港口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货种变化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和安全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港口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港口建设项目概况;

(二)设计依据;

(三)港口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五)安全设施设计采用的安全预防、控制、应急的设施和措施;

(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七)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

(八)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九)对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十)安全设施设计的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一)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二)安全设施投资估算;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开始前,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港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

(六)审查时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对已经受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负责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对港口建设项目的码头部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可与该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合并办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提供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对未采纳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第2篇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的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

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不得立项;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的,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管理工作,安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安全审查。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安全审查申请材料。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港口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或者逐级上报。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安全审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第六条 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负有安全审查职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

接受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咨询工作委托经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机构组织开展,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做出审查决定。

第二章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当自行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并获得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包括:

(一)港口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安全要求,选址是否符合《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二)港口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依托原有装卸、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三)港口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四)自然条件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第九条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港口建设项目概况;

(三)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负责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在有效期内,港口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港口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要求的;

(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行业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

(三)港口危险货物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和安全设施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并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一)港口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货种变化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和安全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港口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港口建设项目概况;

(二)设计依据;

(三)港口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五)安全设施设计采用的安全预防、控制、应急的设施和措施;

(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七)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

(八)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九)对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十)安全设施设计的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一)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二)安全设施投资估算;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开始前,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港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

(六)审查时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对已经受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负责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对港口建设项目的码头部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可与该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合并办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提供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对未采纳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五)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九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审查前,应当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

(二)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所采用的安全预防、控制、应急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四)施工变更情况,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在施工等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五)对经审批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执行情况;

(六)安全设施及其主要装置、设备的检验、检测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并获得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申请书;

(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

(三)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四)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八)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九)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申请,负责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意见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专项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的;

(三)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四)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五)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或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行业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

(七)安全验收评价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九)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十)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

第五章 审查咨询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五条 接受委托实施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受委托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和材料报送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接受委托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咨询工作的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起10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咨询工作,出具审查咨询专家意见,并将审查咨询报告和材料报送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所许可的业务范围应包括化工、港口工程、仓储,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甲级机构,应当至少拥有1名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港口工程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港口安全、港口工程技术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一级安全评价师;以及1名具有油气储运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油气储运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一级安全评价师。

(二)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乙级机构,应当至少拥有1名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港口工程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港口安全、港口工程技术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二级安全评价师;以及1名具有油气储运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油气储运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二级安全评价师。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下列港口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沿海10000吨级以上、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码头,仓储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的仓储设施。

(二)装卸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燃液体、液化易燃气体的码头、仓储设施。

第二十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培训证书;

(四)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最近一年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证明或企业四险证明;

(五)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人员的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六)安全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任命文件;

(七)安全评价工作主要业绩表。

负责备案的部门应根据审核情况,及时公布备案结果。

第三十一条 根据港口行业特点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危险性,保障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宜由同一评价机构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审查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保守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撤销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核查,对检查和核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从事审查咨询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向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审查咨询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交通运输部。

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采用多种方式组织对评价机构、人员等进行核查、考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备案。

第三十八条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专家库,为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提供技术咨询。

第三十九条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对违法开工建设或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安全设施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3篇 港口建设期安全管理办法如何落实

我公司是港口建设的业主单位,为加强本工程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煤炭码头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管理办法。我在这里只谈谈如何把安全管理落到实处的部分。

本次安全月的主题“安全责任,重在落实”,我认为这个主题非常好,光喊“安全第一”是没有用的,关键是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办法。本工程主要包括:围堰和港池工程、码头主体工程、陆域形成工程、地基处理和翻车机房工程、铁路和堆场道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配套工程、系统空载和重载运转工程、系统验收工程。涉及面广、施工范围大、人员复杂,为把安全管理落到实处我公司制定了以下办法:

一、硬件方面:

1、硬件是对施工人员安全的基本保障,能有效的避免事故的发生和降低事故的危害,为了确保各施工单位对安全设备的资金投入,在合同中单独列出一项安全专用资金,并检查各施工单位的安全专用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此项资金被挪用。只有保证了安全资金的足额使用,才能真正保证现场施工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2、现场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有特种设备操作的资格证,我公司管理人员不定期的对特种操作人员进行资格检查,一经发现无证上岗的对此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进行责罚,并责令其开除此操作员,如两次发现同一施工单位出现此类情况,则将其列入黑名单,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对其排查的频率。

3、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安全防护装备必须质量合格,佩戴轻便舒服。减少施工人员的不适感,从而有效的减少他们脱掉防护装备的次数,避免意外的发生。

4、现场必须有合格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须放在指定的地点,外面必须有明显的消防标识,并派专人对消防器材进行管理,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是否缺失或损坏。

5、现场必须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图版。加大宣传力度,就能在潜移默化下增加施工人员对安全的重视程度和提高防护意识。

6、施工道路必须派专人负责维护,道路两旁必须有明显的标识,我们目前的工程是填海造陆,道路都是在大海上填出来的,很容易坍塌威胁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所以必须派专人随时巡查并及时修护。

7、高处作业下面必须设安全防护网,施工人员必须系安全带,深坑周围必须设防护隔离网,晚间必须有照明灯。

8、夏天必须给施工人员供应防暑降温品,必须给施工人员搭建防暑棚。使施工人员在一个舒适的环境中工作能提高他们的反应速度,有效的避免事故的发生。

二、软件方面:

1、各施工单位在施工进场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他们了解相关的安全知识、掌握各种安全防护装备的使用方法、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和救护方法,向他们灌输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安全事故对他们自身和他们的家庭造成的危害性,让他们在思想上自觉的加强安全防护的意识,给他们看一些安全事故及这些事故对当事人家庭造成的危害。亲情是中华民族最传统的美德,只要从亲情的角度入手就能打动每一个人,让他们从内心深处自觉的加强安全意识,因为这不是他们自身的安全而是他的整个家庭的安全。

2、现场安全管理必须责任到人,各施工单位必须明确各安全员的责任范围,每一个作业区域和作业人员必须指定一个安全员负责(只能指定一名安全员),这样使每个安全员都能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使他们没有侥幸和依赖心理,不会相互推卸责任。一旦发现现场某个施工人员违规操作或未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就能马上查到直接对他负责的安全员,并对此安全员进行处罚,同时对现场安全管理比较好的安全员进行奖励,做到奖罚分明。如发现缺乏责任心的安全员,则责令施工单位将其调离。

3、定期组织各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消防演习,使每一个人都知道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火灾在发生的初期是最容易扑灭的,要让所有人都提高防火意识,防止重大火灾的发生。定期组织事故救护演习,使每一作业人员在事故发生时不至于慌乱,进行快速有效的撤离和对伤员的抢救,将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

4、我们有一套完备的应急预案,并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明确委员会中各成员的职责,能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做出反应,进行现场救护和善后处理。

现代管理理念强调科学化和人性化,我们安全管理只有做到了科学化和人性化,才能具备可操作性、可执行性,这样安全管理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真正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我们企业是国有企业,肩负着保护好国有资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事故,不仅对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对事故者及其家庭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对社会的稳定也会起到非常不利的影响,作为国有企业中的一员,我深感责任的重大。我们企业的每一个人都会兢兢业业、恪尽职守,把我们的工程保质保量的完成,给国家和人民一个满意的答卷。最终预祝我公司项目顺利完成。

港口建设管理办法3篇

我公司是港口建设的业主单位,为加强本工程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煤炭码头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管理办法。我在这里只谈谈如何把安全管理落到实处的部分。本次安全月的主题“安全责任,重在落实”,我认为这个主题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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