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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风险管理办法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9

生产风险管理办法

第1篇 施工机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1、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公司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特制订本办法。

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办法决策机构,决定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考核、扣除和返还。质量安全环保部是管理和执行部门。

3、 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范围及数额

机组长 2000元

hse管理员1500元

技术员、质检员 1000元

正式工800元

合同工600元

4、安全风险抵押金收缴

1)每个项目开工前,按照“机组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的缴纳额度”的规定,每人交纳规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公司财务部专账保管。

2)安全风险抵押金每年收缴一次。应缴抵押金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缴纳。

5、年度内如发生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人员应负责的事故并按规定罚款时,先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待年末安全生产考核后返还本人;不足部分由责任人另行补缴。

6、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1)作业机组整个项目施工期,实现“零事故、零伤害、零环境污染事件”目标,将按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的200%返还。

2)发生一起工业生产较大及其以上事故、发生一起较大及其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一起交通重大事故负同等及其以上责任,扣除机组全员的全部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对机组长撤职处理。

3)发生工业生产一般事故一起、发生交通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含次要责任)一起,扣罚机组全员的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70%。

4)发生交通一般事故一起或在施工生产中造成环境污染,被当地环保部门罚款,扣罚机组全员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的50% 。

5)凡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故意降低事故等级,故意拖延上报时间,扣罚机组全员的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的30%。

第2篇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督促公司各单位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财企〔2007〕3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核地安〔2022〕223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各单位重大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司财务部缴存的用于本单位重大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各分院、设计所、包括各合作单位的重大项目等。

第四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各所属单位重大项目自行负担,在自有资金中支付。

第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质安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重大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统一交公司财务部设置的专项账户单列管理。

第六条凡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公司所属单位重大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原则上按照‰提取,且不得低于 万元。

各单位可以参照以上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所属重大项目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收取标准。

第七条不因以任何情况缓交、少交或不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第八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作为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而直接发送的抢险、救援费

用支出。

(二)作为处理办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送的费用支出。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应由各单位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财务处研究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各单位重大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未予发生开支的,在项目结束后可申请取回。

第十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一)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3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规范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责任主体】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风险辨识、评估等工作,严格落实重大风险源报备和控制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四条【监督责任】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属单位指导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源报备信息处理及其监督抽查工作。

第五条【工作原则】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应坚持“企业为主、行业引导、突出重点、科学管控”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源分类分级

第六条【风险源定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源(以下简称“风险源”)是指因其本身不可消除的属性,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能造成发生人员伤亡、环境破坏、负面社会影响、财产损失的交通基础设施、运输储存装备、运输储存对象、建设工程等客观存在的交通运输管理单元。(安全生产法定义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对风险源定义在内涵和外延上较危险源均有所拓宽)

第七条【分类】风险源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客运、港口营运、交通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和其他等七个类型。每个类型可根据业务属性进一步细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分级】风险源等级按照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大小、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和生产经营单位对风险源的管控难度大小,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

第九条【分级原则】重大风险源是指发生风险事件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控制难度均为大的风险源;

较大风险源是指发生风险事件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控制难度中仅有两个为大;或一个为大,其他为中的风险源。

一般风险源是指发生较大风险事件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控制难度不满足以上重大和较大等级风险源条件,且不同时为小的风险源。

较小风险源是指发生风险事件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控制难度均为小的风险源。

上述风险事件概率大小按照行业历史同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和致险因素状况与临界控制指标接近程度确定;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按照历史同类事故最大损失确定;管理控制难度由所需的人、财、物和技术投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自身能力确定。

第十条【分级标准】风险源具体分级标准和重大风险源清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风险源分级标准拟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如采用lec方法评价。具体的风险事件概率可采用专家打分、历史事件统计等定性方法,危害程度可采用历史同类事件最大值等定量评价方法,管理控制难度可采取经费投入、技术手段等定量计算方法)

第三章 辨识、评估与控制

第一节 辨识与评估

第十一条【辨识手册】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生产经营环节,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编制风险辨识手册,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式和程序,并列入受控文件实施。

第十二条【辨识要素】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辨识的要素一般应覆盖以下方面:

(一)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与应急技能;【人】

(二)生产经营基础设施、运输工具、工作场所等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设施设备】

(三)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覆盖情况和有效性;【管理制度】

(四)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工作机制合规和完备性;【管理机制】

(五)影响安全生产外部要素危害程度的可知性和应对措施。【环境】

第十三条【辨识方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全面辨识是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专项辨识是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部分领域或部分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

第十四条【辨识周期】全面辨识应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辨识应在生产经营环节或其要素发生较大变化或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时及时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结束后应形成风险源清单。

第十五条【风险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风险源分级标准和辨识评估相关要求,采用科学、有效、适用的方法对本单位风险源清单逐一评估,并确定风险源等级和主要致险因素、控制指标及控制范围。

第十六条【评估确认】生产经营单位确定的风险源等级及其主要致险因素、控制指标、控制范围应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等级变更】风险源致险因素发生较大变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组织重新评估并确定等级。

第十八条【重大风险源建档】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评估确定的重大风险源进行登记,建立清单和专项档案,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第三方辨识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本单位风险辨识与评估工作,但不改变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节 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条【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风险源控制指标及控制范围,制定管控措施,并列入受控文件实施。

第二十一条【动态监测监控】生产经营单应根据风险源致险因素及其控制指标建立动态监有效的测监控机制,按要求进行监测、评估、预警,及时掌握安全风险状态和变化趋势。

第二十二条【管控及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风险源管控措施,保障必要的投入,将风险源控制指标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内部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源位置、应急措施等信息通过安全手册、公告提醒、讲解宣传等方式告知本单位从业人员和进入危险源工作区域的外来人员,指导、督促做好安全防范。

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风险源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风险事件应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预警与处置】当风险源控制指标超出管控临界值,达到预警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防范风险事件发生。一旦发生安全生产风险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

第二十六条【总结分析与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管辖范围或风险源辨识、评估、报备、管控、应急等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如实记录风险辨识、评估、监测、管控和监督等工作痕迹和信息,建立专项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存放。

第三节 重大风险源管控与报备

第二十八条【重大风险源管控】生产经营单应严格落实重大风险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大风险源管控:

(一)重大风险源应单独建档,每月至少更新1次监测数据或状态;

(二)重大风险源应单独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实行“一源一案”;

(三)重大风险源等级确定后按年度或在发生风险事件后1个月内组织专家对风险源管控措施进行评估改进。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应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系统向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十九条【重大风险源管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保障重大风险源监测管控投入,确保重大风险源监测管控所需人员、经费与设施设备满足需要。

第三十条【重大风险源紧急措施】当重大风险源控制指标超出管控临界值,发生风险事件的可能性急剧上升,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工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控制指标正常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三十一条【重大风险源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进入重大风险源区域的本单位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应急逃生避险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重大风险源警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风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重大风险源危险特性、可能发生的事件后果、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重大风险源外部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风险源的名称、位置、危险特性、影响范围、可能发生的事件后果、管控措施和安全防范与应急措施告知可能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并积极回应相关方的关切。

第三十四条【重大风险源报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风险源有关信息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报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备案。报备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真实。

第三十五条【报备内容】重大风险源报备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管控信息、预警信息和事件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包括重大风险源名称、类型、主要致险因素、评估报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管控信息包括控制指标、管控措施(含应急措施)和可能发生的事件类型及影响范围与后果等信息。

(三)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事件类型、级别,可能影响区域范围、持续时间、发布(报送)范围,应对措施等。

(四)事件信息包括重大风险源突发事件名称、类型、级别、发生时间、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应急处置情况、调查处理报告,风险管控评估报告和改进措施等。

(五)填报单位、人员、时间,以及需填报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三)、(四)款信息在预警、风险事件发生后报备。

第三十六条【报备方式】重大风险源报备分为初次、定期和动态三种方式。

第三十七条【初次报备时限】初次报备,应在评估确定重大风险源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第三十八条【定期报备】定期报备,采取季度和年度报备,季度报备截止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年度报备时间为自然年,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30日。

第三十九条【动态报备】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风险源控制指标超出管控临界值,或出现新的致险因素,导致发生风险事件概率显著增加或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后果加重,生产经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动态填报相关异常信息。

第四十条【备案销号】重大风险源经评估确定等级降低或解除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系统销号。

第四十一条【总结上报】重大风险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评估总结,应在处置或调查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备。

第四十二条【报备审核】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在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源报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确保报备信息完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监督抽查】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并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源监测、管控和报备情况的监督抽查。

第四十四条 【抽查内容及频次】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年度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源的监测、管控和报备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每半年应覆盖1次。

第四十五条【监督抽查内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源辨识、管控、报备情况的监督抽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风险源管理制度、机制、岗位责任体系建设情况;

(二)重大风险源辨识、评估、信息报备、监测管控、评估改进等落实情况;

(三)重大风险源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落实情况。

第四十六条【督促整改】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监督抽查发现重大风险源辨识、管控、报备主体责任不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督促整改。

(一)对未建立完善的重大风险源管理制度、机制、岗位责任体系和重大风险源应急预案的予以警告;

(二)对重大风险源辨识、评估、信息报备、评估改进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限期整改;

(三)对重大风险源未有效实施监测和控制的纳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予以挂牌督办;

(四)对重大风险源控制不力,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工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停业恢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工停业整顿的,经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验收,满足消除停工停业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四十八条【记录与报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重大风险源监督抽查中,应如实、认真记录重大风险源信息,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填报,并规范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积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风险源参加社会保险,鼓励支持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参与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源的辨识、评估与管控。

第五十条【委托服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重大风险源督查检查工作。

第五十一条【社会监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和奖励机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五十二条【信息安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拟公布的风险源信息进行评估,涉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应遵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未经允许不得公开。

第五十三条【企业主体责任追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依法依规发生下列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记入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一)对重大风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监测、管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规定报备重大风险源或迟报瞒报的;

(三)风险管控不力,导致发生风险事件的;

(四)进行危险作业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未开展风险评估或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五十四条【第三方机构责任追究】承担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对其承担工作的合规性、准确性负责,未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或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并纳入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第五十五条【管理部门监督责任追究】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对存在重大风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监督抽查责任的;

(二)对发现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或未有效管控重大风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督促整改的;

(三)对已报备异常信息的重大风险源,指导、监督或督促督办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致险因素定义】致险因素是指导致各类风险事件发生,影响其发生的可能性、损失程度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潜在原因或条件,主要包括可能产生负面结果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源自身的客观属性及其常态运行环境的“人、机、法、环”等因素。

第五十七条【风险事件】风险事件是指风险源发生管控目标外的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包括自然灾害、社会影响等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十八条【有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4篇 安全生产风险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1.目的

为了进一步强化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深入激化广大员工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的主观能动性,全面完成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逐步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2.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风险考核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岗员工。

3.工作职责

3.1 安全部门负责制定本公司《岗位员工安全生产风险考核实施细则》;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各岗位员工安全生产风险考核的实施和管理。

3.2公司生产部负责审定《岗位员工安全生产风险考核实施细则》,并对各部门第一负责人进行考核;负责审核各部门考核结果。

3.3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核定各岗位每年度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激励金提留标准;负责审批各部门考核结果。

3.4行政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激励金的提留和发放。

4.管理流程

4.1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提留

4.1.1 安全生产风险提留原则:

a)全员覆盖原则;

b)体现对安全生产责任较大、风险较高、涉及重要环境因素的岗位重点提留和激励的原则;

4.1.2 办公室按照公司上年度12月份的岗位和公司风险抵押金提留标准,在每年的一季度从在岗员工的绩效工资中提留本人岗位年度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公布提留金额。

新进公司员工在上岗后的次月开始提留。长病假人员在病假期间不纳入安全生产风险绩效考核,在上岗后的次月开始提留。

4.1.3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风险抵押金提留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公司2012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留标准

岗位风险抵押金提留标准

(元/人/月)

总经理、总经理、副总经理。100
设备、技术、生产、仓库主管;特种设备操作工及维修工;车辆驾驶员;专(兼)职安全管理员。50
其他后勤管理岗位人员。20
公司各部门员工20

4.2实施流程

4.2.1 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员工(以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员工代表为主)组成考评小组,依据公司《岗位员工安全生产风险考核细则》,对本部门员工当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评,并于1月5日前向生产部提交《部门员工安全风险考核汇总表》。

4.2.2 公司生产部对各部门提交的《部门员工安全风险考核汇总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于1月10日前提交办公室。

4.2.3 行政部根据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结果,核算考核金额,在12月绩效工资中兑现公司员工的风险绩效金,并在公司公布。

5.考核管理

5.1 考核原则:安全生产风险考核以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为考核依据和标准,基准分设定为100分。

公司安全生产风险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类别考核内容考核分值
依据大项子项
扣分项《安全责任书》(100分)岗位“控制指标”完成情况40分部门突破公司年度事故控制指标中的任一项部门负责人1分;主要责任人扣3分
部门发生但未突破公司年度事故控制指标中的任一项部门负责人2分;主要责任人扣3分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完成情况60分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任一项每项扣2分
加分项公司设置年度特别激励金,用于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特别贡献的个人,凡具备以下奖励条件,由所在部门推荐,在提交《部门员工安全风险考核金考核汇总表》前,填写《安全风险特别激励金推荐表》,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纳入公司年度风险金考核一并奖励
发现、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制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为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奖励500元
积极参加应急抢险,表现突出的;奖励200元
积极改进安全管理或安全技术创新,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奖励100元
被家具园区管委会评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奖励200元
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全年所管辖的部门安全无事故。奖励100元

5.2 安全生产风险金的发放:安全生产风险金包含安全生产抵押金和安全生产激励金两部分。

5.2.1 考核分值≥95分:返还全年提留的个人安全生产抵押金,同时奖励具有安全生产激励金资格;

5.2.2 90分<考核分值<95分:以全年提留的安全生产抵押金为基数,每低1分扣发20%,仍具有安全生产激励金资格;

5.2.3 考核分值≤90分:扣发个人全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取消发放安全生产激励金。

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5篇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四)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七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

中央管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5]9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安全生产风险金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及环保意识,提高员工自觉遵守和维护安全规章制度的积极性,促进安全管理机制长效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交通安全、井下工程事故、火工品丢失和失控、放射性源丢失和失控、环境污染事件等的管理。

3 职责

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办法、安全生产风险金缴纳范围以及奖惩兑现方案的审批。

3.2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负责安全生产风险金奖惩兑现方案的提出和报批。

3.3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安全生产风险金缴纳人员名单。

3.4财务部负责安全生产风险金本金的收取和奖励资金的发放。

3 管理内容

3.1 风险金缴纳人员范围:

3.1.1 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

3.1.2 油田测井项目部、油田特种作业项目部、运输队经理及主管领导。

3.1.3各野外队作业队队长、在岗驾驶员。

3.1.4如缴纳人员既属安委会成员又是本办法规定的缴纳单位领导,风险金不重复收取。

3.2 安全生产风险金的交纳

3.2.1 安全生产风险控制期限: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2.2 安全生产风险金缴纳金额:

a)安委会主任、副主任为3000元,安委会委员为2000元;

b)油田测井项目部、油田特种作业项目部、运输队经理及主管领导为2000元;

c)测井(射孔、测试)作业队队长为1500元;

d)在岗驾驶员为1500元。

3.2.3 人力资源部依据本标准提供安全生产风险金缴纳人员名单,质量安全环保部初审,安委会副主任审核、主任审定后,并交财务部在工资中扣缴,并单列账目,专款专用。质量安全环保部将审定后的安全生产风险金缴纳人员名单备案。

3.3 考核与奖励

3.3.1 安全生产风险控制情况的考核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惩方案,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兑现。

3.3.2如缴纳风险金的人员既是安委会成员又是本规定所规定的基层单位领导,按基层单位领导进行考核兑现。

3.3.3公司对下列情况给予风险金缴纳人员与缴纳的风险金本金数额相同的奖励。

a)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油田测井项目部、油田特种作业项目部、运输队除外)应确保在考核年度范围内实现公司级达标,无责任性死亡事故,无直接经济损失超过40万元以上的事故;

b)油田测井项目部经理及主管领导应确保在考核年度范围内实现公司规定指标,无责任性重大井下事故,无责任性重大交通事故,无火工品丢失和失控事故,无放射性源丢失和失控事故,无责任性环境污染事件;

c)油田特种作业项目部经理及主管领导应确保在考核年度范围内实现公司规定指标,无责任性井下事故,无责任性重大交通事故,无火工品丢失和失控事故,无责任性环境污染事件;

d)运输队经理及主管领导应确保在考核年度范围内实现公司规定指标,无责任性重大交通事故,无火工品丢失和失控事故,无放射性源丢失和失控事故,无责任性环境污染事件。

e)各野外队作业队队长应确保在考核年度范围内实现无责任性交通事故,无责任性井下事故,无责任性环境污染事件,无火工品丢失和失控事故,无放射性源丢失和失控事故,不缺席公司要求参加的qhse管理体系培训或活动;

f)在岗驾驶员应确保在考核年度范围内实现无责任性交通事故,无火工品丢失和失控事故,无放射性源丢失和失控事故,无责任性环境污染事件。

3.3.4公司对下列情况扣罚风险金缴纳人员的风险金本金。

a)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油田测井项目部、油田特种作业项目部、运输队除外)在考核年度范围内发生一次责任性死亡事故,且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40万元以上的责任性事故;

b)油田测井项目部经理及主管领导在考核年度范围内发生一次责任性重大井下事故,或发生一次责任性重大交通事故,或发生一次责任性环境污染事件,或发生一起火工品丢失和失控事故,或发生一起放射性源丢失和失控事故;

c)油田特种作业项目部经理及主管领导在考核年度范围内发生一次责任性井下事故,或发生一次责任性重大交通事故,或发生一次责任性环境污染事件,或发生一起火工品丢失和失控事故,或发生一起放射性源丢失和失控事故;

d)运输队经理及主管领导在考核年度范围内发生一次责任性重大交通事故,或发生一次责任性环境污染事件,或发生一起火工品丢失和失控事故,或发生一起放射性源丢失和失控事故;

e)各野外队作业队队长在考核年度范围内发生一次责任性交通事故,或发生一次责任性井下事故,或发生一次责任性环境污染事件,或发生一起火工品丢失和失控事故,或发生一起放射性源丢失和失控事故;

f)在岗驾驶员在考核年度范围内发生一次责任性交通事故,或发生一次责任性环境污染事件,或发生一起火工品丢失和失控事故,或发生一起放射性源丢失和失控事故。

3.3.5公司对下列情况对风险金缴纳人员实行不奖不罚,只保留风险金本金。

a)安委会成员有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基层单位安全工作的义务。安委会成员中的部门、基层单位领导有权监督其他部门或基层单位的安全工作。但安委会成员未尽监督义务或检查无记录。

b)对于缴纳风险金的人员,按本办法既不属于奖励范围也不需扣罚时,保留本金。

3.3.6当风险金缴纳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缴纳人员范围时,应在办理相应的手续后,退还缴纳的风险金。

3.3.7 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解释。

生产风险管理办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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