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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管理办法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8

家具管理办法

第1篇 学院(学校)办公家具管理办法

学院(校)办公家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办公家具资产管理,提高家具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需要,根据《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办公家具属于国有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物质条件。师生员工要牢固树立对公共财产的高度责任感,爱护各种办公家具。办公家具购置、使用、调拨直至报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公家具是指桌、椅、床、柜、橱、沙发、台架、空调(含取暖、制冷设备)等一般设备。

第二章办公家具的管理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学校后勤与基建处是办公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校家具的购置审核、建立固定资产账目、报废处置、清查统计,年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报送全校家具增减情况表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制定本部门家具管理实施细则,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家具的购置登记和日常管理。管理人员名单须报后勤与基建处备案。

第七条各单位家具管理人员负责登记本单位家具电子台账,详细记录本单位家具的名称、单价、数量、保管人、存放地点等信息。对家具的购置、变动和报废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相应记录。要建立定期核对家具实物和账目的制度,确保本单位家具账目与后勤与基建处的账目保持一致。

第三章办公家具的购置

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购置家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凡属学校家具,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均需及时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单价人民币500元以上(含)的家具由后勤与基建处入账;单价人民币200元以上(含)、500元以下,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品种家具由后勤与基建处建档入账;其他家具作为低值家具,由各单位自行建档入账。

第十条家具类商品的购置无论金额大小均须签订合同,合同需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其中: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后勤与基建处加盖部门章;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的合同需经审计处审核后加盖“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十一条凡购置的家具,批量采购金额小于人民币2万元的由后勤与基建处自行采购;批量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2万元(含),小于人民币5万元的由后勤与基建处自行组织询价或招标;采购大于人民币5万元(含)的,原则上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特殊办公家具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5万元(含)的,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集体询价进行。

第十二条家具购置经本部门申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后勤与基建处办理相应的家具购置手续。

第十三条家具购置后,各单位家具管理人员应及时将低值家具自行建档入账,其他家具及时到后勤与基建处办理家具建档手续,然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业务。

第十四条各单位接受的捐赠家具应及时到后勤与基建处办理固定资产建档手续,然后到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家具的调拨使用和报废

第十五条各单位对长期闲置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家具,要及时申请调剂或报废,保持账物相符,不得随意堆放。

第十六条为充分发挥家具的使用效益,各单位多余或更换出来的家具,可以在校内各单位之间进行调剂。

第十七条各单位需要调剂家具的,必须由调剂双方家具管理人员共同到后勤与基建处办理相关调拨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入、调出。

第十八条家具报废由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后勤与基建处审核后注销本单位的家具资产账目。

第十九条报废家具的处理由后勤与基建处统一归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将本单位的家具私自报废、转让或变卖。后勤与基建处在办理过程中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报废家具原值人民币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后勤与基建处核批;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核批;5万元以上的由学校或上级部门核批。

第二十一条处理报废、淘汰、积压家具的变价收入全部上交学校。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加强家具的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凡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家具丢失损坏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后勤与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定期到各单位检查家具管理情况,对管理办法健全、账目完整清晰的单位和管理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家具管理混乱、造成丢失毁损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家具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办法

家具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办法(试行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加强公司出差管理,明确出差要求与标准,规范出差行为。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依据:《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员考勤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适用:本司各级出差员工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原则:迅速、高效、节约。

第五条出差员工必须及时完成公司指派的任务。不得延误工作进程;不得铺张浪费;不得无故耽误返回时间;

第二章出差核准流程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出差员工共分为管理、职员、员工三个级别。管理级别员工包括经理、厂长、副总等职务人员;职员级别员工包括主管、质检以及办公室、商场、办事处等文职人员;员工级别员工包括生产车间所有一线技工、生产工、杂工等。

第七条所有因公出差的员工在出差前须填写《出差单》(见附表1),需明确工作任务、出差时间,经权限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员工级人员出差由直属主管审批、厂长或副总或其授权职务代理人核准;职员级别或以上人员出差由厂长或副总或其授权职务代理人审批、总经理核准;

第九条因公出差的员工需预支差旅费的,凭核准的《出差单》到财会部门按规定办理差旅费预支,原则上预支金额不超过核准金额的80%。

第十条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而延长出差时限的,须报请权限领导审核批准;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长出差时限的,须及时通知权限领导并在出差结束后提供相关证明。如果违反此规定者,不予报销差旅费,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第十一条出差工作以计件为报酬的员工与职员级别或以上人员出差期间原则上不得报支加班费;出差工作以计时为报酬的员工,出差时间及加班时间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二条出差员工在返回后24小时内凭有效《出差单》到行政人事办理考勤登记。

第十三条出差结束后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交《出差费用报销明细表》(见附表3)核销出差费用及提交《出差报告单》(见附表4)等相关报告。

第三章出差费用标准及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在市内出差,一般情况下公司不派公务车且不得乘坐出租车,特殊情况需要公司派公务车或乘坐出租车的,事前须权限领导审核批准。公共交通费用凭据实报实销。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在外地出差,一般情况下乘坐长途汽车及火车,特殊情况需要乘坐快车、飞机的(以经济舱为主),事前须经权限领导审核批准。交通费用凭据实报实销。

第十六条住宿费、伙食费按《出差员工食宿标准》(见附表2)报销,超标自付;由对方接待或公司安排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与交际费等不得重复报支。

第十七条出差公关或交际费用额度由总经理核准,未经核准费用的由出差员工自理。

第十八条差旅费用一律凭证报销,不得虚报、冒领,上述情形一经查出,除追回报销款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第十九条不同级别的员工共同出差,住宿可按高级别员工标准执行,其他费用标准不变。

第二十条报销住宿费需附清单,如无相关凭证者,则按相应住宿费标准50%支付;出差当日返回不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配合财务部监督落实执行,财务部需对出差费用进行审核,对违反规定的予以退回,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行政人事部对本制度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厂长、副总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核准:审核:审核:拟订:z

第3篇 师范专科学校办公家具管理办法

师专学校办公家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家具资产管理,提高家具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22〕第36号令)、《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e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连财规〔2022〕1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具指学校经费购置的教学、科研和行政所用的桌几、椅凳、沙发、床、柜、橱、箱、台、架等各类家具。

第三条 家具资产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施管理。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家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家具配置、采购计划、验收、建账、变更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谁申购、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党群部门、行政部门、学院、科研机构是家具资产的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家具资产的购置申请、验收、建帐、粘贴标签、日常管理、申请处置等工作。

各单位的管理责任包括本单位使用家具的管理责任和学校公共场所家具的管理责任。学校公共场所家具资产管理责任单位划分见本办法附则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家具的配置

第五条 家具配置原则:

(一)经济实用。坚持先调剂、后购置,对新购家具兼顾品质、功能和价格,力求简洁实用和勤俭节约。

(二)保障急需。家具采购依据轻重缓急,优先保障基本教学、科研和办公需求家具的采购。

(三)资源共享。家具配置立足基本需求,兼顾个人、单位及整体楼宇(楼群)家具的配置,使家具资产得到最大限度的有效利用。

第六条 家具配置标准:

学校党群和行政部门家具配置标准,执行《e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规定。其他教学、科研和直属单位等家具按实际需要配置,配置标准参照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标准执行。

第七条 家具配置范围和经费来源:

学校家具的配置不分经费来源,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

学校设立年度家具专项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学校家具专项经费配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党群和行政部门家具的添置与更新。

(二)校内公共场所(含公共和专业教室、公共会议室、学生公寓、招待所等)零星家具的添置与更新。

上述列举范围之外的家具配置经费自筹。

第八条 家具配置程序:

(一)申请。有家具需求的单位,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家具需求申请包括年度申请和零星申请两种方式。

1.年度申请。全校各单位于每年11月下旬,将下一年度家具需求计划报资产管理处。

2.零星申请。年度计划以外的家具需求,由家具需求单位直接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

(二)审核。资产管理处根据需求单位申请,核查该单位实际需要的数量和标准。

(三)调剂。资产管理处根据申请单位实际需要,在校内存量家具中进行调剂。校内存量家具不能满足需要的,列入采购计划。

(四)采购。资产管理处依据审批的家具采购计划,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

第三章 家具的验收、建账和报账

第九条 家具验收。家具到货安装后,由采购单位及时组织管理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验收。暂不能落实具体管理责任单位的,由资产管理处代为验收。

家具验收时应对照订货的相关要求,根据购置清单、发票、合同等进行逐一(项)清点,仔细检查数量、材质、规格型号、外观及内在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家具验收后,由采购单位填写《e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具资产验收单》(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

第十条 家具建账。家具验收合格后,由家具管理责任单位在e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登记资产卡片,到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打印标签,由管理责任单位按规范在家具上粘贴标签。

未能落实具体管理责任单位的家具,由资产管理处办理建账手续,在落实具体管理责任单位后,办理家具资产调拨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家具报账。家具建账后,由家具采购单位凭有关批件、合同、发票、验收单和资产登记表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资产分类管理要求,工程项目中的家具应单独验收、建账。对于现存的隐含在房屋设施等资产之内的家具,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后勤处、财务处等相关单位逐步将家具从相关资产中剥离,落实具体管理责任单位并建账。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盘盈的家具应及时办理家具建账手续。

第四章 家具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使用和管理的家具实施具体管理。

按照家具管理要求,各单位应指定家具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家具资产的账、卡、物相符。家具资产管理员变动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报资产管理处。

第十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校内调动、离校、退休等涉及家具的,应经资产管理处办理家具资产移交后方可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机构调整(含合并、分拆、撤销等)涉及家具的,应经资产管理处及时办理调拨、交接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家具的调拨与处置

第十六条 家具资产使用年限一般为15年。各单位对闲置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家具应在一年内申请调剂或报废,资产管理处每学期组织一次集中受理家具处置申请。

第十七条 经资产管理处批准,闲置家具可在校内进行调剂。调出、调入应该按照规定程序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调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拨。

第十八条 家具报废处置时,由管理责任单位提出报废申请,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鉴定,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报废家具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清理与处置,按照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将本单位管理的家具擅自报废、转让或变卖。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处每年定期抽查家具资产管理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家具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能,避免损坏和丢失。对人为造成家具损坏和丢失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家具资产管理考核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内容之一。对家具资产管理有序、账实相符的单位和管理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家具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坏和丢失的单位和管理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谁申购、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公共场所家具资

产管理责任单位划分如下:

1.公共教室(含教师休息室)中的家具,教务处为资产管理责任单位。

2.各学院专用教室中的家具,各学院为资产管理责任单位。

3.学生宿舍中的家具,学工处为资产管理责任单位。

4.继续教育学院专用教室的家具,继续教育学院为资产管理责任单位。

5.其它已明确管理单位的公共会议室等场所中的家具,原管理单位为资产管理责任单位;未明确管理单位的公共会议室等场所中的家具,资产管理处为资产管理责任单位。

家具管理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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