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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煤化工防泄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生产现场泄漏安全管理,控制因泄漏导致的潜在风险,提高煤化工生产单位生产、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生产装置非计划停车,避免发生泄漏事故,提高设备安全运行可靠性,保护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健康。努力做到“不泄漏、不着火、不爆炸、不中毒、不窒息,无死亡”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化工板块各级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相应级别的“煤化工防泄漏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工作、防泄漏考核工作以及防泄漏先进监测监控措施的推广工作。
第四条 各级工艺、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的各类泄漏(含内漏)的统计、分析工作,组织研究本专业范围内的防泄漏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第五条 各煤化工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管理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阶段防泄漏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六条 各煤化工生产单位是本公司防泄漏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防泄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泄漏的定义、分级及主要危害
第七条 泄漏是指工艺介质的空间泄漏(外漏)或者一种介质通过连通的管道或设备进入另一种介质内(内漏)的异常状况。
第八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油品、易燃易爆粉体泄漏可能导致的结果不同将泄漏分为易燃易爆介质泄漏和有毒有害介质泄漏两种。
易燃易爆介质泄漏可导致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有毒有害介质泄漏可导致职业病、中毒、窒息、死亡等事故。
第九条 液体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油品泄漏分为轻微泄漏、一般泄漏、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四级。
(一)轻微泄漏:指静密封点的渗漏(无明显液滴)和滴漏(大于5分钟1滴)以及动密封点每分钟滴漏超过指标5滴以内。
轻微泄漏一般是因法兰密封面或垫片失效、阀门不严或密封失效或管线、设备上存在微小砂眼等导致的物料轻微外漏。轻微泄露因泄漏量少,冷却散发快,一般不会导致着火、爆炸等事故;轻微内漏会导致高压侧介质对低压侧介质的轻微污染。
(二)一般泄漏:指静密封点泄漏的液滴小于0.5滴/秒,但尚未形成连续液滴的状态,或动密封点每分钟滴漏超过指标5滴以上。 一般泄漏会形成累积,落到高温管线或设备上可引起冒青烟或小火,短时间内一般不会造成较大危害;一般内漏会导致高压侧介质对低压侧介质的较小污染。
(三)严重泄漏:指静密封点泄漏的液滴大于等于0.5滴/秒,并达到了液滴成线的状态,或动密封点每分钟滴漏超过指标10滴以上。
严重泄漏可能会引发火灾,并导致周边管线、设备损坏,从而导致更大的火灾事故;严重内漏会导致高压侧介质对低压侧介质的污染。
(四)不可控泄漏:指因为密封失效或者管线设备严重腐蚀穿孔、断裂导致的危险化学品突然间大量泄漏的情况。
不可控泄漏会因泄漏介质或周边环境不同导致重大火灾、爆炸、人员窒息、中毒死亡等恶性事故的发生。特别严重时,还会对周边居民、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造成严重威胁;不可控内漏会导致高压侧介质对低压侧介质的严重污染。
第十条 气体危险化学品泄漏分为一般泄漏、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三级。
(一)一般泄漏:指管线、设备上有气体泄漏,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能够检测出,但尚未达到超标的情况。
一般泄漏短时间不会造成中毒、窒息或者爆炸等事故,但若不及时处理,则有可能导致泄漏增大,并引发着火、爆炸、中毒和窒息事故。一般内漏会导致高压侧气体介质进入低压侧介质中,并轻微污染低压侧介质。
(二)严重泄漏:指管线、设备上有气体泄漏,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检测,达到超标的情况。
严重泄漏根据泄漏气体的性质不同,有可能造成人员中毒、窒息及空间闪爆事故。严重内漏一般会导致高压侧气体介质大量进入低压侧介质中,并污染低压介质,或者导致气体从冷却介质中突然析出,引起爆炸、人员中毒或窒息。
(三)不可控泄漏:指因为密封失效或者管线、设备严重腐蚀穿孔、断裂,致使气态危险化学品突然间大量泄漏的情况。
不可控泄漏根据泄漏气体的性质不同可造成剧烈闪爆、严重火灾、人员中毒或窒息死亡等恶性事件,可能对周边居民、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形成严重威胁,导致群死群伤或大面积人员中毒情况。
第十一条 惰性气体泄漏分级参照危险化学品气体泄漏标准。
第十二条 真空设备(管道)泄漏一般指空气进入真空设备(管道)内部,属于气体泄漏的一种。根据其可能导致的后果分为一般泄漏和严重泄漏两种情况:
(一)一般泄漏是指真空泄漏导致设备(管道)内真空度达不到操作要求,但进入设备内的空气对生产安全不构成威胁或设备内含氧量低于可构成爆炸环境最小含氧量的20%时(含),认定为一般泄漏。
(二)严重泄漏是指真空泄漏导致设备内的含氧量高于可构成爆炸环境最小含氧量的20%时,认定为严重泄漏。
第十三条 火炬系统内进入空气介质后的泄漏分级标准参照第十一条标准。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粉体泄漏分为一般泄漏、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三级。
(一)一般泄漏:指易燃易爆粉体未明显从设备、管线中泄漏,但造成周边环境可燃易爆粉体明显堆积。
(二)严重泄漏:指易燃易爆粉体明显地从设备、管线中漏出,但并未达到该介质的爆炸下限且可燃易爆粉体堆积最大厚度小于5mm(受限空间堆积最大厚度小于2mm),或者泄漏堆积面积小于受限空间水平截面积的20%。
(三)易燃易爆粉体不可控泄漏:易燃易爆粉体从设备、管线中漏出,并达到或超过该介质的爆炸下限或者可燃易爆粉体堆积最大厚度大于等于5mm(受限空间堆积最大厚度大于等于2mm),或者泄漏堆积面积大于等于受限空间水平截面积的20%。
第十五条 内漏的分类及危害
(一)阀门内漏:指因杂质堵塞、卡塞、阀芯磨损、内密封破损等原因导致阀门关闭不严,介质流量和流向得不到有效控制。
(二)冷换设备内漏:冷换设备密封面或换热管、板因焊接质量、腐蚀造成开裂、断裂、局部减薄穿孔等,使得高压侧物料进入低压侧,污染低压侧物料。
(三)介质互串:指两种或两种以上介质在流程设置上均能够进入同一管道或设备中,实际操作中不允许同时进入或混合比例有严格限制,但因某种原因不同介质进入了同一管道、设备中或混合比例超标的情况。
(四)阀门内漏、冷换设备内漏、介质互串可能造成非计划停工、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等。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气体或液体的内漏分级标准参照第四条泄漏的分级和危害。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在煤化工装置设计阶段,应选择具有相关行业国家甲级设计资质,并具有类似(同类)装置相同业绩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确保生产装置的设计水平。
第十八条 在煤化工装置建设施工阶段,应选择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相关工程一级资质和相关专业一级资质,以保证装置施工质量。
第十九条 在煤化工装置建设施工阶段,应选择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甲级)的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工程进行日常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二十条 在煤化工装置设计中,应综合考虑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以及相关转动设备的操作条件及介质腐蚀特性,并按照相关选材规范根据实际情况按上限或升级考虑设备选材和规格,以提高煤化工装置的可靠性。
第二十一条 煤化工装置设备、材料采购上要严把质量关,确保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质量合格。
第二十二条 多数泄露都是由于人员失误,设备故障,或自然现象造成。人员失误包括缺少培训、不完善的设计、不正确的操作程序及粗心等,所有这些都会导致工艺和操作问题。设备故障包括泄漏、故障控制、破裂及停电。自然现象包括闪电、暴雨和洪水。当进行工艺设计或实验时必须考虑到所有的这些可能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在煤化工装置生产准备过程中,应根据工程进度提前制定压力管道和设备的打压试验方案、系统吹扫方案、单机试车方案、联动试车方案、各类气密方案、热膨胀监测方案等等。装置“三查四定”阶段要组织人员对所有的动、静密封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在煤化工装置开工前,应编制详细的开工方案,对升温、升压等操作进行详细的规定;同时下发生产单位主管技术或生产的领导签发的工艺卡片,并严格执行,确保装置在开工和正常生产过程中运行平稳,避免大幅度的温度和压力变化造成的泄漏;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制定工艺防腐方案,做好装置防腐蚀工作。
第二十五条 煤化工生产单位应加强设备防腐蚀管理, 明确装置防腐蚀重点部位及监测方案,及时消除因设备腐蚀导致的泄漏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煤化工生产单位应加强密封点防泄漏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和日常管理考核办法,努力降低密封点泄漏率。
针对可能发生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的情况进行辨识,加强日常维护和检查,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确保在发生严重泄漏或不可控泄漏时不发生次生事故。
第二十七条 煤化工生产单位应根据内部分工,由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牵头制定防内漏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生产管理,发现内漏及时处理。同时,制订因设备内漏导致的紧急停工处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 煤化工生产单位应采用先进技术和泄漏检测设备,对一般泄漏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治理,防止泄漏扩大。
在危险化学品存在可能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的场所,增加视频监视、检漏仪器,必要时增设事故蒸汽、事故喷淋等联锁应急手段,缩短从泄漏到应急处置的时间。
可能发生泄漏或释放的区域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危险品仓库、化学品仓库等区域必须按照公司标准进行定期检查,泄漏可能性较大的区域和存放高危险物品的区域,必须进行特护的监测检查。在对有泄漏可能的物质进行运输和装卸时必须格外注意,将泄漏的潜在可能降到最小,员工也要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 煤化工各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火灾报警系统和可燃气、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设计、采购、使用、校验、报警处置、考核等各环节工作要求及内容。
第三十条 所有设备及工艺的操作程序中必须有适当的规定来预防泄漏或将其减至最少,标准程序中必须提供总体的要求及细节说明,如操作顺序、设备或管道减压、管线断开、设备净化、停电补救等。
第三十一条 煤化工各生产单位公用工程介质(如水、汽等)的防泄漏日常管理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因公用工程介质大量泄漏导致生产装置局部或大范围停工的,参照危险化学品不可控泄漏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煤化工生产单位要结合安全信息化建设,把本企业所有火灾报警器、可燃气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的信号纳入进来,以实现对泄漏的实时监控。
第三十三条 因发生泄漏并导致火灾、爆炸、人身伤害、人员疏散或装置停工等事故的,各生产单位要于2小时内报安全监察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油品和易燃易爆粉体)不可控泄漏及真空(惰性气体保护或输送的)设备(管线)的严重泄漏,应在12小时内报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安全监察局。各相关分子公司应在安全月报中统计、分析本单位的各种泄漏。
第五章 泄漏应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煤化工生产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泄漏(指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效果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预案。
第三十五条 煤化工生产单位应制定重要公用工程介质严重泄漏并影响到生产装置正常运行时的生产处置方案,尽量减少公用工程介质泄漏所导致的装置大面积停工,防止在生产装置调整过程中发生次生事故。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发现化学品泄漏、工艺泄漏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逐级上报。对于大量化学品泄漏,经应急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请求外部援助。在采取任何控制措施时应本着不会暴露于化学品危害中或发生任何可能的伤害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确保能够采取正确的措施预防和控制化学品的泄漏。员工必须清楚处理化学品泄漏应配带的防护用品、泄漏预防设备及泄漏控制设备的储存位置,并且能够熟练的佩戴防护用品及操作以及设备。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八条 各煤化工生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作为对所属生产单位的考核依据,并从设立的专项资金中对防泄漏工作进行奖惩。
第三十九条 对煤化工生产单位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及公用工程介质大量泄漏导致生产装置停工等情况,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考核。具体见附件《神华集团公司泄漏事件比照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对照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煤化工生产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防泄漏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 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煤化工防泄漏安全管理办法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生产现场泄漏安全管理,控制因泄漏导致的潜在风险,提高煤化工生产单位生产、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生产装置非计划停车,避免发生泄漏事故,提高设备安全运行可靠性,保护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健康。努力做到“不泄漏、不着火、不爆炸、不中毒、不窒息,无死亡”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化工板块各级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相应级别的“煤化工防泄漏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工作、防泄漏考核工作以及防泄漏先进监测监控措施的推广工作。
第四条 各级工艺、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的各类泄漏(含内漏)的统计、分析工作,组织研究本专业范围内的防泄漏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第五条 各煤化工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管理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阶段防泄漏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六条 各煤化工生产单位是本公司防泄漏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防泄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泄漏的定义、分级及主要危害
第七条 泄漏是指工艺介质的空间泄漏(外漏)或者一种介质通过连通的管道或设备进入另一种介质内(内漏)的异常状况。
第八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油品、易燃易爆粉体泄漏可能导致的结果不同将泄漏分为易燃易爆介质泄漏和有毒有害介质泄漏两种。
易燃易爆介质泄漏可导致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有毒有害介质泄漏可导致职业病、中毒、窒息、死亡等事故。
第九条 液体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油品泄漏分为轻微泄漏、一般泄漏、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四级。
(一)轻微泄漏:指静密封点的渗漏(无明显液滴)和滴漏(大于5分钟1滴)以及动密封点每分钟滴漏超过指标5滴以内。
轻微泄漏一般是因法兰密封面或垫片失效、阀门不严或密封失效或管线、设备上存在微小砂眼等导致的物料轻微外漏。轻微泄露因泄漏量少,冷却散发快,一般不会导致着火、爆炸等事故;轻微内漏会导致高压侧介质对低压侧介质的轻微污染。
(二)一般泄漏:指静密封点泄漏的液滴小于0.5滴/秒,但尚未形成连续液滴的状态,或动密封点每分钟滴漏超过指标5滴以上。 一般泄漏会形成累积,落到高温管线或设备上可引起冒青烟或小火,短时间内一般不会造成较大危害;一般内漏会导致高压侧介质对低压侧介质的较小污染。
(三)严重泄漏:指静密封点泄漏的液滴大于等于0.5滴/秒,并达到了液滴成线的状态,或动密封点每分钟滴漏超过指标10滴以上。
严重泄漏可能会引发火灾,并导致周边管线、设备损坏,从而导致更大的火灾事故;严重内漏会导致高压侧介质对低压侧介质的污染。
(四)不可控泄漏:指因为密封失效或者管线设备严重腐蚀穿孔、断裂导致的危险化学品突然间大量泄漏的情况。
不可控泄漏会因泄漏介质或周边环境不同导致重大火灾、爆炸、人员窒息、中毒死亡等恶性事故的发生。特别严重时,还会对周边居民、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造成严重威胁;不可控内漏会导致高压侧介质对低压侧介质的严重污染。
第十条 气体危险化学品泄漏分为一般泄漏、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三级。
(一)一般泄漏:指管线、设备上有气体泄漏,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能够检测出,但尚未达到超标的情况。
一般泄漏短时间不会造成中毒、窒息或者爆炸等事故,但若不及时处理,则有可能导致泄漏增大,并引发着火、爆炸、中毒和窒息事故。一般内漏会导致高压侧气体介质进入低压侧介质中,并轻微污染低压侧介质。
(二)严重泄漏:指管线、设备上有气体泄漏,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检测,达到超标的情况。
严重泄漏根据泄漏气体的性质不同,有可能造成人员中毒、窒息及空间闪爆事故。严重内漏一般会导致高压侧气体介质大量进入低压侧介质中,并污染低压介质,或者导致气体从冷却介质中突然析出,引起爆炸、人员中毒或窒息。
(三)不可控泄漏:指因为密封失效或者管线、设备严重腐蚀穿孔、断裂,致使气态危险化学品突然间大量泄漏的情况。
不可控泄漏根据泄漏气体的性质不同可造成剧烈闪爆、严重火灾、人员中毒或窒息死亡等恶性事件,可能对周边居民、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形成严重威胁,导致群死群伤或大面积人员中毒情况。
第十一条 惰性气体泄漏分级参照危险化学品气体泄漏标准。
第十二条 真空设备(管道)泄漏一般指空气进入真空设备(管道)内部,属于气体泄漏的一种。根据其可能导致的后果分为一般泄漏和严重泄漏两种情况:
(一)一般泄漏是指真空泄漏导致设备(管道)内真空度达不到操作要求,但进入设备内的空气对生产安全不构成威胁或设备内含氧量低于可构成爆炸环境最小含氧量的20%时(含),认定为一般泄漏。
(二)严重泄漏是指真空泄漏导致设备内的含氧量高于可构成爆炸环境最小含氧量的20%时,认定为严重泄漏。
第十三条 火炬系统内进入空气介质后的泄漏分级标准参照第十一条标准。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粉体泄漏分为一般泄漏、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三级。
(一)一般泄漏:指易燃易爆粉体未明显从设备、管线中泄漏,但造成周边环境可燃易爆粉体明显堆积。
(二)严重泄漏:指易燃易爆粉体明显地从设备、管线中漏出,但并未达到该介质的爆炸下限且可燃易爆粉体堆积最大厚度小于5mm(受限空间堆积最大厚度小于2mm),或者泄漏堆积面积小于受限空间水平截面积的20%。
(三)易燃易爆粉体不可控泄漏:易燃易爆粉体从设备、管线中漏出,并达到或超过该介质的爆炸下限或者可燃易爆粉体堆积最大厚度大于等于5mm(受限空间堆积最大厚度大于等于2mm),或者泄漏堆积面积大于等于受限空间水平截面积的20%。
第十五条 内漏的分类及危害
(一)阀门内漏:指因杂质堵塞、卡塞、阀芯磨损、内密封破损等原因导致阀门关闭不严,介质流量和流向得不到有效控制。
(二)冷换设备内漏:冷换设备密封面或换热管、板因焊接质量、腐蚀造成开裂、断裂、局部减薄穿孔等,使得高压侧物料进入低压侧,污染低压侧物料。
(三)介质互串:指两种或两种以上介质在流程设置上均能够进入同一管道或设备中,实际操作中不允许同时进入或混合比例有严格限制,但因某种原因不同介质进入了同一管道、设备中或混合比例超标的情况。
(四)阀门内漏、冷换设备内漏、介质互串可能造成非计划停工、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等。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气体或液体的内漏分级标准参照第四条泄漏的分级和危害。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在煤化工装置设计阶段,应选择具有相关行业国家甲级设计资质,并具有类似(同类)装置相同业绩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确保生产装置的设计水平。
第十八条 在煤化工装置建设施工阶段,应选择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相关工程一级资质和相关专业一级资质,以保证装置施工质量。
第十九条 在煤化工装置建设施工阶段,应选择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甲级)的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工程进行日常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二十条 在煤化工装置设计中,应综合考虑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以及相关转动设备的操作条件及介质腐蚀特性,并按照相关选材规范根据实际情况按上限或升级考虑设备选材和规格,以提高煤化工装置的可靠性。
第二十一条 煤化工装置设备、材料采购上要严把质量关,确保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质量合格。
第二十二条 多数泄露都是由于人员失误,设备故障,或自然现象造成。人员失误包括缺少培训、不完善的设计、不正确的操作程序及粗心等,所有这些都会导致工艺和操作问题。设备故障包括泄漏、故障控制、破裂及停电。自然现象包括闪电、暴雨和洪水。当进行工艺设计或实验时必须考虑到所有的这些可能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在煤化工装置生产准备过程中,应根据工程进度提前制定压力管道和设备的打压试验方案、系统吹扫方案、单机试车方案、联动试车方案、各类气密方案、热膨胀监测方案等等。装置“三查四定”阶段要组织人员对所有的动、静密封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在煤化工装置开工前,应编制详细的开工方案,对升温、升压等操作进行详细的规定;同时下发生产单位主管技术或生产的领导签发的工艺卡片,并严格执行,确保装置在开工和正常生产过程中运行平稳,避免大幅度的温度和压力变化造成的泄漏;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制定工艺防腐方案,做好装置防腐蚀工作。
第二十五条 煤化工生产单位应加强设备防腐蚀管理, 明确装置防腐蚀重点部位及监测方案,及时消除因设备腐蚀导致的泄漏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煤化工生产单位应加强密封点防泄漏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和日常管理考核办法,努力降低密封点泄漏率。
针对可能发生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的情况进行辨识,加强日常维护和检查,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确保在发生严重泄漏或不可控泄漏时不发生次生事故。
第二十七条 煤化工生产单位应根据内部分工,由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牵头制定防内漏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生产管理,发现内漏及时处理。同时,制订因设备内漏导致的紧急停工处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 煤化工生产单位应采用先进技术和泄漏检测设备,对一般泄漏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治理,防止泄漏扩大。
在危险化学品存在可能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的场所,增加视频监视、检漏仪器,必要时增设事故蒸汽、事故喷淋等联锁应急手段,缩短从泄漏到应急处置的时间。
可能发生泄漏或释放的区域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危险品仓库、化学品仓库等区域必须按照公司标准进行定期检查,泄漏可能性较大的区域和存放高危险物品的区域,必须进行特护的监测检查。在对有泄漏可能的物质进行运输和装卸时必须格外注意,将泄漏的潜在可能降到最小,员工也要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 煤化工各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火灾报警系统和可燃气、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设计、采购、使用、校验、报警处置、考核等各环节工作要求及内容。
第三十条 所有设备及工艺的操作程序中必须有适当的规定来预防泄漏或将其减至最少,标准程序中必须提供总体的要求及细节说明,如操作顺序、设备或管道减压、管线断开、设备净化、停电补救等。
第三十一条 煤化工各生产单位公用工程介质(如水、汽等)的防泄漏日常管理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因公用工程介质大量泄漏导致生产装置局部或大范围停工的,参照危险化学品不可控泄漏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煤化工生产单位要结合安全信息化建设,把本企业所有火灾报警器、可燃气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的信号纳入进来,以实现对泄漏的实时监控。
第三十三条 因发生泄漏并导致火灾、爆炸、人身伤害、人员疏散或装置停工等事故的,各生产单位要于2小时内报安全监察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油品和易燃易爆粉体)不可控泄漏及真空(惰性气体保护或输送的)设备(管线)的严重泄漏,应在12小时内报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安全监察局。各相关分子公司应在安全月报中统计、分析本单位的各种泄漏。
第五章 泄漏应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煤化工生产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泄漏(指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效果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预案。
第三十五条 煤化工生产单位应制定重要公用工程介质严重泄漏并影响到生产装置正常运行时的生产处置方案,尽量减少公用工程介质泄漏所导致的装置大面积停工,防止在生产装置调整过程中发生次生事故。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发现化学品泄漏、工艺泄漏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逐级上报。对于大量化学品泄漏,经应急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请求外部援助。在采取任何控制措施时应本着不会暴露于化学品危害中或发生任何可能的伤害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确保能够采取正确的措施预防和控制化学品的泄漏。员工必须清楚处理化学品泄漏应配带的防护用品、泄漏预防设备及泄漏控制设备的储存位置,并且能够熟练的佩戴防护用品及操作以及设备。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八条 各煤化工生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作为对所属生产单位的考核依据,并从设立的专项资金中对防泄漏工作进行奖惩。
第三十九条 对煤化工生产单位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及公用工程介质大量泄漏导致生产装置停工等情况,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考核。具体见附件《神华集团公司泄漏事件比照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对照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煤化工生产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防泄漏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 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煤化工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发生,保护职工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集团公司关于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公司建立、健全职业卫生防治责任制,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加强对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管理,并为本单位职业卫生危害承担责任。
一、组织机构
为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决定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在安环部设立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袁宏波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二、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通过各职能部门组织落实和实施;
2.研究和决定本单位职业卫生的重大问题,决定年度职业卫生工作部署,决定对职业卫生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奖励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3、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具体负责公司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4.建立职业卫生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情况;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6、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健康监护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教费、培训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做到专款专用;
7、公司工会、人劳、生产技术和机动等部门,在其职责中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职业病前期预防、诊断处理、报告和调查统计管理
1、前期预防
(1)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对“三建”项目职业卫生设计进行审查。
(2)生产过程中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治理防范措施。
(3)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减少生产作业场所尘、毒、噪声及辐射对人体的伤害。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安全有效可靠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职工所在单位要做好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⑷把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纳入公司安全隐患治理计划。
⑸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整改。
2、诊断处理
⑴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统一管理。当事人和其所在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⑵总医院确诊为职业病的病人应在确诊15日内,持诊断证明书及复印件,到安环部备案。
⑶职业病患者由公司安排进行医疗。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⑷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复查费用和伤残等有关待遇及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报告、调查统计分析管理
⑴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病人。同时,应立即向安环部报告。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迟报、漏报。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的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⑵事故发生后,在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安环部会同生产技术部、机动部、工会、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由安环部负责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台帐及职业病登记。
(二)、作业场所管理
1、公司建立健全生产装置、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制度。安环部组织每年对全生产装置、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定期向集团公司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2、生产厂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露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阐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安装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设施,设置防护急救器具、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5、机动部门加强对检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制定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并安排相关人员做好现场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6、安全环保部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三)、工业噪声及监控
1、工业噪声包括空气动力性噪声、机械性噪声和电磁性噪声。职工听力保护是指噪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2、按卫生部《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的测量方法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
3、根据监测结果,确定各单位每工作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db(以下简称“laeq,8≥85 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关职工。凡laeq,8≥85 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
4、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5、为做好职工听力保护,安环部负责组织进行噪声防护培训,并建立健全噪声监控及防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⑴噪声岗位基本情况;⑵作业场所噪声监测结果及评价;⑶接触噪声职工的听力测定和定期体检结果;⑷控制噪声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⑸噪声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帐。
(四)、高毒物品防护与管理
1、高毒物品是指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中所列物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高毒物品的过程中,应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同时按规定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2、安环部负责高毒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存在高毒物品场所的有关作业人员应进行岗前体检,接受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设置应急这里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规定,设置风向标,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或区域警戒线。
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应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处理工作服等物品的专用区域。
4、每季度至少对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检测,每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五)、放射性防护管理
1、公司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制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领导协调放射防护工作。
2、安环部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台帐。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的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并监督有关人员持《放射工作人员证》证上岗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每五年换发一次。
3、对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应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每1-2年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职业性健康体检。
4、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储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应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并按规定进行辐射检测。
5、公司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放射防护安全检查,对从事接触放射线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6、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泄露、丢失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做好记录和效果评价。
(六)、工业微气候及防暑降温
1、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2、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的要求。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3、安全、职业卫生和工会等部门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5、防暑降温设备应按时检修维护管理,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四、考核
(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规定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先进评比的一依据,总分100分,达90分以上为优,80分以上为达标,低于80分为不达标。
(二)组织机构及管理(共10分,每项1分)
1、职业卫生应有主管领导分工负责,各部、厂应有领导分工或安全员。
2、应有职业卫生组织机构网络图。
3、安环部应设有职业卫生专职岗位,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查。
4、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
5、提供职业卫生开展工作必要的经费。
6、应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预防职业病危害专项管理制度。
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8、制订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9、每年底影响职防中心报送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
10、劳动合同管理符合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三)职业卫生监督(共10分,每项2分)
1、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全过程监督。
3、职业卫生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应监督整改。
4、建立职业卫生“三同时”设计审查、验收档案。
5、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材料等的进入或转出,应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四)职业卫生防护(共10分,每项2.5分)
1、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伤害的工作场所,应配备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或用品。
2、防护用品定期维护校验,并有维护校验记录。
3、建立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档案,保证员工能正确、熟练使用防护用品。
4、从事放射工作个人剂量检测率应达100%。
(五)作业环境检测(共20分,每项2分)
1、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按规定设检测点,并编制检测平面图。
2、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建立公告栏,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周期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4、检测、分析有记录。
5、检测分析评价报告按时反馈被检测单位。
6、检测覆盖率达95%。
7、检测点合格率95%.
8、作业环境检测档案内容齐全。
9、每季度按时上报检测统计季报表,并附文字分析。
10、开展应急检测、事故检测、进入有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受限空间设备前检测及隐患点检测。
(六)职业健康检查(共20分,每项4分)
1、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上岗前体检率100%;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在岗位期间受检率100%;离岗前受检率100%。
2、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体检周期及检查项目达到规范要求。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齐全,符合要求。
4、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的病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5、体检总结分析评价报告,于每年底报职防中心。
(七)职业卫生档案(共10分,每项5分)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设立专人管理,每年复核一次。
2、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八)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共10分,每项2分)
1、制订年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
2、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教育,有教材有考核有记录。
3、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教育率达100%。
4、有害作业现场自救互救技能培训率100%。
5、班组每季度开展一次职业卫生学习,本岗位职业卫生知识掌握率100%。
(九)职业病管理(共10分,每项2分)
1、无急性中毒事故。
2、严格执行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3、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及时申请诊断,职业禁忌症患者及时脱离原职业病有害作业岗位。
4、慢性职业病年发病率控制为在岗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一以下。
5、严格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急性中毒事故24小时内上报安全环保局和职防中心,职业病季报表按时上报职防中心。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4篇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监管主体的责任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是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工作的领导,把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工作负责。
按照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旗区境内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由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所辖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把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开发区和园区管委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工作负责。
第四条 各级安监、公安、质监、交通、环保、卫生、工商、航空、铁路、邮政等承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七章所规定的职责,对所监管环节的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二章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职工操作技术水平,严格规范操作流程,确保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长效化。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七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配备5名以上具备本单位化工工艺和化工设备专业知识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和10名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八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九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基本功训练,并经考核合格,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制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以及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第十二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确保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按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把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排除隐患,防患于未然上。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督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抓好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和定期督查,确保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第十四条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安全管理应以旗区为主、园区为主、企业为主和现场为主。上下联动,各负其责。旗区安监部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把现场管理、现场检查、现场研究、解决作为重中之重,实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第十六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监管队伍建设,为安监部门配备一定数量具有化工专业知识的安全监管人员。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也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要根据开发区和园区生产规模,配备相应的化工专业安全监管人员。
第十七条 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实施重点监控。重点监控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单位由旗区安监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确立“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察,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旗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组人员分别由具有化工工艺、化工机械、自动化、压力容器、消防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在旗区安监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进行安全会诊,开展隐患排查和安全监督检查,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专家组人员的工资由旗区人民政府和被检查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 实行煤化工、天然气化工驻厂监管员制度,各旗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聘请具有化工工艺和化工机械专业知识监管人员,派驻辖区内重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企业,进行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和定期督察。帮助企业排查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派驻人员由旗区安监部门管理,工资由同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