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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油管理办法7篇

发布时间:2022-12-01 16:54:14 查看人数:71

采油管理办法

第1篇 某采油厂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厂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厂生产经营顺利有序运行,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办法。

第二章 管理处罚范围

一、钻井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二条 各钻井队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预案制度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到位,宣传标语到位,以上任意一条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三条 各钻井队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完好可用。一般至少配备:消防砂3方,干粉灭火器(8kg)12具,(35kg)8具,且根据不同防患部位分散放置。消防锨、桶、钩、斧、镐等消防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并放置于合理位置,如以上消防器材配备不全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四条 凡钻井区域应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泥浆池、岩屑池、蓄水池四周必须有1.5米以上的防护栏,严禁非本队职工出入,如确有检查任务需进出时,必须征得队内负责人的同意,安排专人指引方向,着劳保用具进入作业区,以上任意一条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五条 作业现场物料必须堆放整齐,确保安全消防通道畅通,以备紧急情况时疏散车辆和人员,凡违反以上条款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六条 钻井井场易燃易爆物如油漆、动力然料等,必须远离火源至少50m以上并分类储存,用原油解卡后的返回物应及时协调生产运行部进行回收,禁止井场长期存放,否则,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七条 钻井作业现场必须有醒目的安全宣传标语和安全警示牌,室内外电线必须整齐不交叉、不裸露,室外线路必须高架并有足够的对地安全距离,各种用电设施必须匹配相容,室内外照明灯具应使用防爆型灯具,以上设备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八条 各钻井队伍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并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安全环保巡回检查记录。同时,要监督召开岗前班后安全会,做到有会议记录、交接班记录、职工 “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以上制度和规定不健全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九条 各钻井作业队伍必须有安监部门的《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县安监局《安全备档登记证》、环保部门的《临时排污许可证》、油田公司的《市场准入证》、石油工程队伍《资质等级证》、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的各项资料、《安全员资格证》、《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单》、《劳保发放登记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检查记录,各类规章制度等。以上证件及资料不齐全者(检查钻井队部没有的),每项处1000-2000元罚款,且责令限期补办证件,逾期不办理者,报厂安委会予以解除劳务合同。

第十条 钻井队伍不按要求埋地锚、紧绷绳、绷绳不符合安全要求者,处1000-3000元罚款,并停止作业,限时整改。

第十一条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者或不采取安全预防措施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钻井区域严禁动用明火,发现有烟蒂等可燃物者处200-1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钻井设施设备陈旧老化,达到报废期限的,必须按照国家安全技术部门要求予以报废或修复,否则,处2000-5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钻井设施设备的安全附件不按要求及时校验或无校验标签者(按照国家安全部门要求,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且必须有校验标签和校验报告),否则,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钻井设施设备不按要求配置防护设施者(各种旋转设备不按要求配置防护网),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配电室地板不按要求设立防护(绝缘)设施者,处1000-2000元罚款。

二、抽汲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十七条 新井投产作业时,应积极协调作业队伍共同抓好安全防范工作,严禁井场动用明火,否则,处2000-3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抽汲车进入作业现场时必须配带防火罩,如有发现不带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抽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有无证操作者处500-1000元罚款,并暂停作业,责令补办证件。

第二十条 抽汲作业区要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以上标志不明显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抽汲作业时发现动用明火、抽烟及使用手机者,除责令整改外,并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抽汲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劳保上岗,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职安全员在现场指挥,以上规定如有违反者,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处停业整改或取消作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抽汲作业队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监督召开岗前班后安全会,并有会议记录,否则,处200-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各类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保证预案制度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到位,如不到位,处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抽汲队不按技术安全操作要求操作,违反操作规程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5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抽汲队必须配备4具8kg有效灭火器,若配备不全或过期失效,每具处300-500元罚款。

三、修井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二十七条 修井过程包括洗井、清蜡、解堵、检泵等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修井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违反以上规定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修井作业队伍在作业现场作业时,不准携带火种、不准吸烟、不准接打手机,若发现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修井车辆进入井场作业时必须配带防火罩,如有发现车辆不配带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修井作业人员在修井作业时不按要求劳保上岗者(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穿防砸鞋或佩戴不规范者),每人每项处300-500元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取消其作业资格,一切后果均由作业队自负。

第三十一条 修井队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语和警示标志,并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完好可用,一般至少配备多功能(a、b、c型)灭火器6具(8kg),消防器材必须干净见本色,如有消防器配备不足、过期失效者,每具处300-5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修井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监督召开班前岗后班后安全会,并有安全会议记录,否则,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修井队不按要求埋地锚,紧绷绳和绷绳不符合要求者,处300-500元罚款,并停止作业,限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修井作业队夜间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型灯具、胶皮绝缘电线,不允许在抽油机配电柜私接、乱拉各类电线,否则,处500-1000元罚款,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由作业队全部承担。

第三十五条 修井队起、下管柱必须使用小滑车,对不按要求使用工具及违反修井操作规程者,根据情节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修井车及后勤服务车按规定搭乘人员,坚决杜绝“三超”现象的发生,严禁拉运本厂职工,违者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修井队伍的各类资质证照必须齐全,队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安全备档登记证》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组织机构、安全防范措施、各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车辆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等;人员的特种行业操作证、法人及安全员管理资格证、消防安全上岗证、驾驶员驾驶证及资格证等相关证件。以上任意一项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四、其它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在作业过程中,禁止作业队伍使用不安全工具及材料,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必须进行安全常规检查,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必须停止作业进行现场整改,并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队伍,必须有《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的《临时排污许可证》、油田公司的《准入证》、石油工程队伍《资质等级证》。车辆的相关证照、人员的特种行业操作证、法人及安全员管理资格证、消防安全上岗证、驾驶员驾驶证及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必须齐全。以上任意一项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车辆进入作业区必须配带防火罩,如发现车辆不配带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劳保上岗,并要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并监督召开班前岗后安全会,以上规定和要求达不到者,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要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做不到者,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严禁井场动用明火、吸烟,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每车佩带2具8kg灭火器,保证完好可用,消防器材必须干净、清洁见本色,如有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失效过期者,处500-1000元罚款。

五、井区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当事人200-300元罚款,处班站长150-200元罚款。

1、生产井场发现抽烟、使用明火,在储油罐区打手机的;

2、井区、井场要配备灭火器、防火沙〈土〉、防火毡〈被〉、防火锨等防火工具,消防器材摆放不合理或灭火器失效过期,不申报、不更换的;

3、生产井区伴生气不按要求向外引起点燃或间距不够的及做饭取暖接气不合理、管道和阀门漏气的;

4、采油工不穿工作服、留长发、穿高跟鞋或带铁钉鞋上储油罐、在罐顶使用手机的;

5、采油工私自安装电路或断开接线头不包扎绝缘、使用不安全设施的;

6、采油工对安全隐患及事故不及时上报或处理的;

7、班站长、采油工不重视安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人为引发轻微安全事故的;

8、生产井区照明不采用防爆型灯具,线路接触绝缘不良或超负荷过热而产生火花、机械性撞击产生火花造成轻微火灾事故的;

9、使用明火对井区大罐加温或用铁器敲击储油设施的;

10、拉油车进入生产井区装油,若发现车辆无接地装置或接地线不规范,司机或驾乘人员携带烟火、手机未关闭及装油现场无人监护(发油)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当事人800-1000元罚款,处班站长500-800元罚款,处区队队长300-500元罚款,处大队长100-200元罚款。

1、井区置放易燃易爆物品,不按要求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妥当,造成易燃易爆物品人为、自燃、机械因素等引发轻微事故的;

2、私自在井场油气地进行电、气焊接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无上级部门签发《动火审批表》的;

3、各井区、队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安全会议记录不健全的;

4、采油工乘坐或驾驶倒油车及外协作业队伍车辆的;

5、抽油机在工作情况下,私自攀登、维修的;

6、由非专业人员操作、维修电器设备和机械设备的;

7、抽油机及“两池”无防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和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8、抽油机配电柜有裸漏线头的,接线不合理、机身及底座内存放工具和助燃物的;

9、井区取暖做饭未按照《伴生气锅炉操作规程》进行锅炉操作,锅炉房内未使用防爆型灯具照明,宿舍无通风口的;

10、井区“八防一禁止”(即:防火、防爆、防触电、防中毒、防坍塌、防冻伤、防人身伤亡事故、防洪,禁止一切违章作业)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六、集油站、选油站、联合站、加油站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四十六条 各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重大安全隐患建档及治理档案、职业病预防检测管理制度、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以上任意一项不健全者,处主管安全副站长300-500元罚款,处站长200-3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各岗位巡查安全隐患,必须要有安全巡回检查记录,有值班安排表,把安全责任分解到人,达不到要求者,处值班人员200-500元罚款,处站长100-200元罚款。

第2篇 采油厂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厂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厂生产经营顺利有序运行,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办法。

第二章 管理处罚范围

一、钻井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二条 各钻井队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预案制度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到位,宣传标语到位,以上任意一条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三条 各钻井队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完好可用。一般至少配备:消防砂3方,干粉灭火器(8kg)12具,(35kg)8具,且根据不同防患部位分散放置。消防锨、桶、钩、斧、镐等消防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并放置于合理位置,如以上消防器材配备不全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四条 凡钻井区域应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泥浆池、岩屑池、蓄水池四周必须有1.5米以上的防护栏,严禁非本队职工出入,如确有检查任务需进出时,必须征得队内负责人的同意,安排专人指引方向,着劳保用具进入作业区,以上任意一条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五条 作业现场物料必须堆放整齐,确保安全消防通道畅通,以备紧急情况时疏散车辆和人员,凡违反以上条款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六条 钻井井场易燃易爆物如油漆、动力然料等,必须远离火源至少50m以上并分类储存,用原油解卡后的返回物应及时协调生产运行部进行回收,禁止井场长期存放,否则,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七条 钻井作业现场必须有醒目的安全宣传标语和安全警示牌,室内外电线必须整齐不交叉、不裸露,室外线路必须高架并有足够的对地安全距离,各种用电设施必须匹配相容,室内外照明灯具应使用防爆型灯具,以上设备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八条 各钻井队伍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并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安全环保巡回检查记录。同时,要监督召开岗前班后安全会,做到有会议记录、交接班记录、职工 “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以上制度和规定不健全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九条 各钻井作业队伍必须有安监部门的《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县安监局《安全备档登记证》、环保部门的《临时排污许可证》、油田公司的《市场准入证》、石油工程队伍《资质等级证》、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的各项资料、《安全员资格证》、《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单》、《劳保发放登记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检查记录,各类规章制度等。以上证件及资料不齐全者(检查钻井队部没有的),每项处1000-2000元罚款,且责令限期补办证件,逾期不办理者,报厂安委会予以解除劳务合同。

第十条 钻井队伍不按要求埋地锚、紧绷绳、绷绳不符合安全要求者,处1000-3000元罚款,并停止作业,限时整改。

第十一条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者或不采取安全预防措施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钻井区域严禁动用明火,发现有烟蒂等可燃物者处200-1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钻井设施设备陈旧老化,达到报废期限的,必须按照国家安全技术部门要求予以报废或修复,否则,处2000-5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钻井设施设备的安全附件不按要求及时校验或无校验标签者(按照国家安全部门要求,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且必须有校验标签和校验报告),否则,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钻井设施设备不按要求配置防护设施者(各种旋转设备不按要求配置防护网),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配电室地板不按要求设立防护(绝缘)设施者,处1000-2000元罚款。

二、抽汲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十七条 新井投产作业时,应积极协调作业队伍共同抓好安全防范工作,严禁井场动用明火,否则,处2000-3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抽汲车进入作业现场时必须配带防火罩,如有发现不带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抽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有无证操作者处500-1000元罚款,并暂停作业,责令补办证件。

第二十条 抽汲作业区要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以上标志不明显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抽汲作业时发现动用明火、抽烟及使用手机者,除责令整改外,并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抽汲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劳保上岗,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职安全员在现场指挥,以上规定如有违反者,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处停业整改或取消作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抽汲作业队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监督召开岗前班后安全会,并有会议记录,否则,处200-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各类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保证预案制度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到位,如不到位,处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抽汲队不按技术安全操作要求操作,违反操作规程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5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抽汲队必须配备4具8kg有效灭火器,若配备不全或过期失效,每具处300-500元罚款。

三、修井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二十七条 修井过程包括洗井、清蜡、解堵、检泵等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修井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违反以上规定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修井作业队伍在作业现场作业时,不准携带火种、不准吸烟、不准接打手机,若发现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修井车辆进入井场作业时必须配带防火罩,如有发现车辆不配带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修井作业人员在修井作业时不按要求劳保上岗者(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穿防砸鞋或佩戴不规范者),每人每项处300-500元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取消其作业资格,一切后果均由作业队自负。

第三十一条 修井队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语和警示标志,并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完好可用,一般至少配备多功能(a、b、c型)灭火器6具(8kg),消防器材必须干净见本色,如有消防器配备不足、过期失效者,每具处300-5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修井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监督召开班前岗后班后安全会,并有安全会议记录,否则,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修井队不按要求埋地锚,紧绷绳和绷绳不符合要求者,处300-500元罚款,并停止作业,限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修井作业队夜间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型灯具、胶皮绝缘电线,不允许在抽油机配电柜私接、乱拉各类电线,否则,处500-1000元罚款,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由作业队全部承担。

第三十五条 修井队起、下管柱必须使用小滑车,对不按要求使用工具及违反修井操作规程者,根据情节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修井车及后勤服务车按规定搭乘人员,坚决杜绝“三超”现象的发生,严禁拉运本厂职工,违者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修井队伍的各类资质证照必须齐全,队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安全备档登记证》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组织机构、安全防范措施、各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车辆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等;人员的特种行业操作证、法人及安全员管理资格证、消防安全上岗证、驾驶员驾驶证及资格证等相关证件。以上任意一项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四、其它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在作业过程中,禁止作业队伍使用不安全工具及材料,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必须进行安全常规检查,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必须停止作业进行现场整改,并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队伍,必须有《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的《临时排污许可证》、油田公司的《准入证》、石油工程队伍《资质等级证》。车辆的相关证照、人员的特种行业操作证、法人及安全员管理资格证、消防安全上岗证、驾驶员驾驶证及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必须齐全。以上任意一项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车辆进入作业区必须配带防火罩,如发现车辆不配带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劳保上岗,并要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并监督召开班前岗后安全会,以上规定和要求达不到者,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要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做不到者,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严禁井场动用明火、吸烟,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每车佩带2具8kg灭火器,保证完好可用,消防器材必须干净、清洁见本色,如有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失效过期者,处500-1000元罚款。

五、井区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当事人200-300元罚款,处班站长150-200元罚款。

1、生产井场发现抽烟、使用明火,在储油罐区打手机的;

2、井区、井场要配备灭火器、防火沙〈土〉、防火毡〈被〉、防火锨等防火工具,消防器材摆放不合理或灭火器失效过期,不申报、不更换的;

3、生产井区伴生气不按要求向外引起点燃或间距不够的及做饭取暖接气不合理、管道和阀门漏气的;

4、采油工不穿工作服、留长发、穿高跟鞋或带铁钉鞋上储油罐、在罐顶使用手机的;

5、采油工私自安装电路或断开接线头不包扎绝缘、使用不安全设施的;

6、采油工对安全隐患及事故不及时上报或处理的;

7、班站长、采油工不重视安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人为引发轻微安全事故的;

8、生产井区照明不采用防爆型灯具,线路接触绝缘不良或超负荷过热而产生火花、机械性撞击产生火花造成轻微火灾事故的;

9、使用明火对井区大罐加温或用铁器敲击储油设施的;

10、拉油车进入生产井区装油,若发现车辆无接地装置或接地线不规范,司机或驾乘人员携带烟火、手机未关闭及装油现场无人监护(发油)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当事人800-1000元罚款,处班站长500-800元罚款,处区队队长300-500元罚款,处大队长100-200元罚款。

1、井区置放易燃易爆物品,不按要求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妥当,造成易燃易爆物品人为、自燃、机械因素等引发轻微事故的;

2、私自在井场油气地进行电、气焊接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无上级部门签发《动火审批表》的;

3、各井区、队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安全会议记录不健全的;

4、采油工乘坐或驾驶倒油车及外协作业队伍车辆的;

5、抽油机在工作情况下,私自攀登、维修的;

6、由非专业人员操作、维修电器设备和机械设备的;

7、抽油机及“两池”无防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和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8、抽油机配电柜有裸漏线头的,接线不合理、机身及底座内存放工具和助燃物的;

9、井区取暖做饭未按照《伴生气锅炉操作规程》进行锅炉操作,锅炉房内未使用防爆型灯具照明,宿舍无通风口的;

10、井区“八防一禁止”(即:防火、防爆、防触电、防中毒、防坍塌、防冻伤、防人身伤亡事故、防洪,禁止一切违章作业)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六、集油站、选油站、联合站、加油站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四十六条 各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重大安全隐患建档及治理档案、职业病预防检测管理制度、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以上任意一项不健全者,处主管安全副站长300-500元罚款,处站长200-3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各岗位巡查安全隐患,必须要有安全巡回检查记录,有值班安排表,把安全责任分解到人,达不到要求者,处值班人员200-500元罚款,处站长100-2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站内安全警示标志必须齐全醒目,否则,处站长200-4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员工进站上岗,必须按安全要求统一佩戴着装,且证件齐全,严禁携带火种,女职工不得披发、穿高跟鞋、带针子鞋,坚决禁止将各类通信工具带进站内工作区,违者处200-15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站内消防器材必须按要求配置,按时检查保养,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有过期失效灭火器,否则,处消防岗值班人员500-1000元罚款,处主管安全副站长300-500元罚款,处站长100-3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站内压力表、安全阀必须定期校验,且校验标牌必须齐全,标示鲜明,否则,处主管安全副站长300-500元罚款,处站长100-3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各岗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三违”现象发生。对于造成轻微事故者,处罚当事人200-500元罚款,造成一般以上安全事故者,按照事故管理处罚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站内工作人员如有窜岗、脱岗、睡岗等现象,一经发现,处当事人200-500元罚款,并记违纪一次,后果严重者停薪、停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 巡查人员对站内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应向主管领导汇报及时解决,若发现站内设施设备破损、异常,消防设施不灵敏可靠的,处值班人300-500元罚款,处主管安全副站长200-300元罚款,处站长100-200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夜间巡查小组人员超过规定检查时间,且无巡查记录,时间不明确者,处巡查小组人员200-5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巡查时若发现隐患不及时处理或不及时上报、瞒报、漏报者,处巡查人、值班人300-500元罚款,后果严重者停薪、停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七条 压力容器必须有运行保养记录,交接班记录,安全检验合格证,建档有专人负责,达不到要求的,处值班人100-300元罚款,处带班人50-200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门岗值班人员对进站人员、车辆检查不到位,致使带病车辆进入站内者,处值班人300-500元,处值班负责人200-300元罚款。

七、油建安装大队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五十九条 油建安装大队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劳保上岗,并要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并监督召开班前岗后安全会,以上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者,处队长100-300元罚款。

第六十条 油建安装大队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章操作,若发现违章操作者,处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处当事人200-500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安装人员作业时必须按要求劳保上岗,否则,处当事人200-500元罚款,处队长100-2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否则,处当事人200-500元罚款,处队长100-2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电器设备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或检修,若发现处当事人200-500元罚款,处队长100-200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电力设备必须安全运行,严禁缺部件或带病运行,及时拆除老化、裸露电线,若发现安全隐患除责令整改外,处值班人200-500元罚款,处负责人100-3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井场内动力线路连接,必须采用凯装电缆,严禁使用明线或老化线,且线路必须整齐合理,否则,处当事人100-30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发现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者,处当事人300-500元罚款,由此而引发安全事故者,按照安全事故处罚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油建工在生产井区作业必须遵守井区安全管理制度及管理办法,违者处200-500元罚款。

八、特种车辆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六十八条 严禁驾驶员违章操作,如下坡熄火、空档滑行、酒后驾车、超员、超速、超载等违规行驶,一经发现,处驾驶员200-500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锅炉车、熔蜡车作业时,操作工不坚守岗位处100-500元罚款,造成安全事故者,按照安全事故处罚办法执行。

第七十条 锅炉车、熔腊车严禁缺水、仪表坏死,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严禁超负荷、超压运行,压力仪器、仪表必须定时校验,并有校验记录,若违反以上规定者,处当事人300-800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吊车作业时,无专人指挥、无明显的安全标志且违反《吊车操作规程》者,处当事人500--1000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 吊车吊物时不按规定系绳,超负荷吊运,处操作工3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者,一切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 吊车作业之前,发现机械故障或不安全因素,不及时处理、汇报,隐瞒事实强行作业者,处操作人员500-2000元罚款,造成事故者,一切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十四条 特种车辆因驾驶员、操作工操作不当、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轻微安全事故者,一切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并处责任人500-3000元罚款。

第七十五条 特种车辆驾驶员、操作工在油气区作业时,不注意安全,抽烟、使用明火,违反操作规程者,处当事人500-1000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 特种车辆驾驶员、操作工作业时不按要求劳保上岗,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者,处当事人300-500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 驾驶员驾龄与准驾车型不相符(驾龄不够)或者无从业资格证者,处驾驶员200-500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 严禁拉运本厂职工,若有违反者,处驾驶员300-500元罚款,处相关队伍1000-3000元罚款。

九、车队车辆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七十九条 危运、货运车队车辆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1、证件不全的、驾龄不够的,一经发现除停运外,每项处该车驾驶员200-500罚款,并处车队1-2万元。凡例检、例保走形式、走过场的,一经发现,该车停运3天,并处相关车队2000-5000元罚款。

2、发现超速(县、乡道路60km/小时,弯道30km/小时)、超员、超载,处驾驶员200-400元罚款,该车停运3-10日。

3、消防器材(灭火器、防火罩、接地线、安全呼吸阀)不合格、不齐全的,每项处200-500元罚款。

4、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系安全带的,一经发现,处驾驶员200--500元罚款。

5、车辆不按要求停放(居民区严禁停放),乱停乱放的,一经发现,处200-500元罚款。

6、发现跑、冒、滴、漏及偷卖原油的,按原油销售(货运)管理制度严肃处理或者停运。

7、车队安全制度、车辆及驾驶员档案、应急预案不建全、应急物资储备不到位的,处1000-2000元罚款。

8、所有车辆每次进站前,必须对自己车辆线路、电瓶、罐体及罐体呼吸阀认真进行一次检查,确认完好无损方可进站。如在站内发现线路老化、断路、搭铁及呼吸阀堵死或不灵敏等现象,处500-1000元罚款或停运,由此引发事故的,按照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9、凡进入站内装卸油车辆,严禁携带烟品、火种、手机,车辆必须按要求熄火,否则,处200-500元罚款。

10、所有进站卸油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夜间照明时必须使用防爆照明灯具,严禁私自改装车辆尾灯,如有违反者,处100-300元罚款。

11、所有进站车辆,必须谨慎驾驶,不得损坏站内任何设施、设备,如有损坏者照价赔偿,并根据情况处 500-2000元罚款。

12、所有进站车辆必须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对于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辱骂工作人员者,根据情节责令其停运、更换司机,并处200-2000元罚款。

13、严禁拉运本厂职工,若有违反者,处驾驶员300-500元罚款,处相关车队1000-3000元罚款。

第八十条 本厂驾驶员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2000元的罚款。

驾驶车辆与证照不符的;

驾驶无牌、无证或带病车上路行驶的;

大客车超速超员的;

货车超速、超载或驾驶室超员的;

遮挡车辆牌照的;

将牌照、行驶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车辆在行驶中接打手机的;

行车不系安全带的;

下坡熄火滑行的;

车辆行驶不带灭火器及防滑链的;

生产车辆未经批准超出生产区域行驶的;

车辆在厂区、家属区乱停乱放的;

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行驶,乱鸣喇叭的;

驾驶人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学习的。

2、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现一次待岗3个月,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并处500元罚款;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发生交通事故的,除追究法律责任外,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负;正式职工除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资格外,并处2000元罚款;聘(雇)用驾驶人员,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

3、将车辆交给无证人或单位未确认的驾驶人,处200元、2000元以下罚款或移交司法部门行政拘留。如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车驾驶人自负,正式职工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资格,聘(雇)用驾驶人员,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

4、在本厂从事驾驶工作的驾驶员,如发现有吸毒等违法行为的,调离驾驶岗位,交有关部门处理。

5、对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发生车辆被盗、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的,除直接责任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不能核减各种赔偿)不足1000元、轻伤1-2人,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0%处罚;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5%处罚;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处罚;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处罚。

7、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含3000元)以内,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350-2400元;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300-2100元;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250-1800元;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200-900元。

8、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罚,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内、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除追究驾驶人法律责任外,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处2700-4200元罚款;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处2400-3600元罚款;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处2100-3000元罚款;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处1800-2400元罚款,正式职工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资格,聘(雇)用驾驶人的,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单位主管领导要在油田公司作书面检查,相关部门责任人扣除当月奖金。

9、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罚,造成死亡3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死亡1人、重伤8人以上,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内的交通事故,除追究驾驶人的法律责任外,并处4500-6000元以内罚款,正式职工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资格,聘(雇)用驾驶人员,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单位挂黄牌警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领导按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免职。

10、发生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5人以上的,除追究驾驶员的法律责任外,并处6000元以上的罚款;正式职工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资格,聘(雇)用驾驶人员,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单位挂黄牌警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领导按责任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直至撤职处分。

11、对所发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除按以上条款严肃处理外,还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12、对失职、渎职、违章指挥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13、厂内依据本办法实行严格考核,对能够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恪尽职守、严格管理,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机关及石油大厦安全应急预案实施及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一条 预案规定。石油大厦必须制定安全、消防、食品、防毒、特种设备等有关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十二条 消防培训演练。

⒈应用各种手段,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消防意识,明确防火的重要性,结合相关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演练必须有演练记录。

2、积极采取内培办法,加强专兼职消防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除每夜巡查外,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消防检查和法定假日前的安全检查,检查必须要有记录;

4、每年组织一到两次消防演练,提高实战水平,以上管理办法不施行者,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5、大厦内的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验,且有检验报告,并将检验报告复印件送安全环保质监部备档。

第八十三条 严格门卫检查制度。

1、严格落实外来人员及车辆出入登记制度。

2、加强dcs监控系统管理,并做好巡回检查记录,防止失火、失盗事故的发生。

3、门卫人员要重点做好群体性_人员的接待工作,决不允许大量人员进入办公楼聚众闹事,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从中选出代表,到相关部室反映情况,办理事情。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质监部、石油交警中队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采油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我厂财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有效促进我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务院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依据,以我厂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为重点进行编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各生产领域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包括厂内各级领导、广大干部职工以及为本厂服务的所有外协作业队伍。

第四条 事故分类

(一)一般可以把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

1、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事故、油气泄漏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以及其它安全事故等。

2、非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以及其它事故等。

第五条 事故分级

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受伤,导致失去劳动能力在105天之内,经济损失在2000-10000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5人受伤,导致失去劳动能力在105天以上,经济损失在1-5万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重伤2-5人(包括5人),经济损失在5-20万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包括3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不包括5人),经济损失在20万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第六条 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是指由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因素作用下,而造成的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原因有以下11种: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8、劳动组织不合理。

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11、其他。

第七条 生产中职工受伤害方式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劳字1-2表),职工受伤害方式分为以下13种:

1、物体打击: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倒、砸伤等伤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2、提升和车辆伤害:指本企业内机动车辆和提升运输设备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的挤、压、撞以及倾覆事故和车辆行驶中上、下车及提升运输中的伤害等。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机械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等人身伤害事故。如机械零部件、工件飞出伤人,切屑伤人,人的肌体或身体被旋转机械卷入,脸、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等。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在起重作业中,脱钩砸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继裂抽入,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倾覆事故以及起重设备本身有缺陷等。

5、触电(包括雷击)伤害: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人体接触裸露的临时线或接触带电设备的金属外壳,触摸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以及触电后坠落和雷击等事故。

6、灼烫伤害:指生产过程中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或强酸、强碱引起人体的烫伤,化学灼伤等伤害事故。但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7、火灾伤害:指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事故。

8、高处坠落伤害:指由于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如从各种架子、平台、陡壁、梯子等高于地面位置的坠落或由地面踏空坠入坑洞、沟以及漏斗内的伤害事故。但由于其他事故类别为诱发条件而发生的高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由于人体触电坠落,不属于高处坠落事故。

9、坍塌伤害:指建筑物、堆置物等倒塌和土石塌方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因设计、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

10、瓦斯爆炸伤害:指可燃性气体瓦斯与空气混合形成的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1、其它爆炸伤害:凡不属上述爆炸事故均列为其它爆炸事故。

(1)锅炉爆炸:指固定或承压锅炉发生物理性爆炸事故。

(2)压力容器爆炸:指承压容器在一定的压力载荷下引起的爆炸事故。如容器内盛装的蒸汽、液化气以及其他化学成份物质在一定条件下反应后导致的容器爆炸。

(3)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煤气、天然气、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体等。

(4)可燃性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酒精、汽油挥发气等。

(5)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铝粉、镁粉、有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粉、谷物粉、糖粉、煤粉、木粉、煤尘以及可燃性纤维,麻纤维(亚麻)、棉纤维、晴纶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烟草粉尘等爆炸事故。

(6)间接形成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如可燃固体、易自燃物、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明火爆炸的事故。如锅炉在点火过程中发生的炉膛爆炸,以及钢水包爆炸事故等。

12、中毒和窒息:中毒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吃有毒食物、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如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窒息指在坑道、深井、涵洞、管道、发酵池等通风不良处作业,由于缺氧造成的窒息事故。

13、其它伤害:凡不属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它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钉子扎伤、野兽咬伤等。

第八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室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911-7886807),厂安委会应及时派遣调查小组予以核实。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程序:若发生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救援方案按照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根据事故性质报警(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交通事故122),在报警的同时,向安全环保质监部报告事故现场情况,安全环保质监部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安委会副主任或主任报告,同时,根据事故性质,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做好事故现场的维护工作和事故勘察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己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就近所有职工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厂安全环保质监部、石油保卫大队、交警中队、保卫部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或者现场录像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采油厂安全环保质监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0911-7886807),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事故鉴定:由厂安委会组织厂内相关部室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初步认定后报厂安委会副主任或主任,具体鉴定界限以物价部门、消防部门和医疗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一)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二)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同时,厂安全环保质监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人上报厂主管安全副厂长,主管安全副厂长应及时上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经研究后,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若出现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厂安委会应将事故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油田公司安委会,由油田公司安委会做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第五章 处罚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事故处理原则

对于造成事故的单位,将实行责任倒查制和责任连带制,层层处罚。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第二十六条 事故责任人处理范围

(一)本厂责任人处理范围

1、事故直接责任人。

2、各部室、队站、班组的安全员。

3、班组长、站长。

4、主管副部(队)长。

5、主管部(队)长。

6、主管副厂长。

7、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

8、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

9、厂包月副厂长。

10、厂主管安全副厂长。

11、厂长。

(二)外协作业(施工)队伍责任人处理范围

1、事故直接责任人。

2、各外协作业队伍。

3、所辖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

4、所辖部室主管副部(队)长。

5、所辖部室部(队)长。

6、所辖部室主管副厂长。

7、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

8、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

9、包月副厂长。

10、主管安全副厂长。

11、厂长。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包括外协作业队伍)主要负责人和现场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2000元的罚款;属厂内负领导责任的,除罚款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停薪停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辞退、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包括外协作业队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处1000 -3000元的罚款;对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5000元的罚款;属厂内负领导责任的,除罚款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停薪停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辞退、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导致事态扩大,且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的。

(三)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四)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五)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六)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包括外协作业队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属于厂内员工的,除罚款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停薪停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辞退、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属于厂内职工责任的,处直接责任人1000-2000元的罚款,处专职安全员400-600元的罚款,处班组长、站长300-5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00-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100-200元的罚款。属外协作业(施工)队伍责任的,除按成本价如数赔偿事故损失费用外,并处该队伍1000-2000元的罚款,处该队伍所辖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500-8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00-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100-200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属于厂内职工,处直接责任人3000-5000元的罚款,处专职安全员1000-1200元的罚款,处班组长、站长800-1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600-8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400-6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长300-400元的罚款。属外协作业(施工)队伍的,除按成本价如数赔偿事故损失费用外,并处该队伍3000-5000元的罚款,处该队伍所辖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1000-15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800-10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500-8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长300-500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 属于厂内职工,处直接责任人10000-15000元的罚款,处专职安全员4000-5000元的罚款,处班组长、站长3000-35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000-2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1800-2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长1600-18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1400-16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1200-1400元的罚款,处包月副厂长1000-1200元的罚款,处主管安全副厂长800-1000元的罚款,处厂长600-800元。属外协作业(施工)队伍的,除按成本价如数赔偿事故损失费用外,并处该队伍1-2万元的罚款,处所辖该队伍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3000-5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000-2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1800-2000元的罚款,处所辖部室主管副厂长1600-18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1400-16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1200-1400元的罚款,处包月副厂长1000-1200元的罚款,处主管安全副厂长800-1000元的罚款,处厂长600-800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大事故的, 属于厂内职工,负直接责任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处专职安全员6000-8000元的罚款,处班组长、站长4000-6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200-2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2000-22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长1800-20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1600-18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1400-1600元的罚款,处包月副厂长1200-1400元的罚款,处主管安全副厂长1000-1200元的罚款,处厂长800-1000元的罚款。属外协作业(施工)队伍的,除按成本价如数赔偿事故损失费用外,并处该队伍3-5万元的罚款,处所辖该队伍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4000-6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200-2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2000-22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长1800-20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1600-18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1400-1600元的罚款,处包月副厂长1200-1400元的罚款,处主管安全副厂长1000-1200元的罚款,处厂长800-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停薪停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辞退、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由厂安委会以文件形式下发全厂内,事故相应的责任人在接到文件后3日内,到厂财务部办理罚款手续。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 年终厂安委会将从安全专项费用中提取适量金额,在年终综合考评时,对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全厂年内若发生一起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取消所有奖励。

2、全厂年内未发生一起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予厂长奖励5000元,主管安全副厂长奖励4000元,副厂长奖励3500元,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奖励3000元,安全环保质监部副部奖励2800元,专职安全员奖励2000元。

3、全厂年内未发生一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予厂长奖励10000元,主管安全副厂长奖励8000元,副厂长奖励7000元,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奖励5000元,安全环保质监部副部长奖励4000元,专职安全员奖励3000元。

4、责任范围内全年未发生一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以上者(包括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予分管厂长奖励3000元,部(队)长奖励2000元,副部长奖励1500元,专职安全员奖励1000元(指生产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厂各级领导、广大干部职工以及厂内所有参营的外协作业(施工)队伍,均应该遵守本办法,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厂安委会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厂内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厂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4篇 某采油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我厂财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有效促进我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务院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依据,以我厂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为重点进行编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各生产领域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包括厂内各级领导、广大干部职工以及为本厂服务的所有外协作业队伍。

第四条 事故分类

(一)一般可以把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

1、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事故、油气泄漏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以及其它安全事故等。

2、非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以及其它事故等。

第五条 事故分级

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受伤,导致失去劳动能力在105天之内,经济损失在2000-10000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5人受伤,导致失去劳动能力在105天以上,经济损失在1-5万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重伤2-5人(包括5人),经济损失在5-20万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包括3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不包括5人),经济损失在20万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第六条 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是指由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因素作用下,而造成的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原因有以下11种: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8、劳动组织不合理。

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11、其他。

第七条 生产中职工受伤害方式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劳字1-2表),职工受伤害方式分为以下13种:

1、物体打击: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倒、砸伤等伤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2、提升和车辆伤害:指本企业内机动车辆和提升运输设备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的挤、压、撞以及倾覆事故和车辆行驶中上、下车及提升运输中的伤害等。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机械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等人身伤害事故。如机械零部件、工件飞出伤人,切屑伤人,人的肌体或身体被旋转机械卷入,脸、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等。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在起重作业中,脱钩砸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继裂抽入,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倾覆事故以及起重设备本身有缺陷等。

5、触电(包括雷击)伤害: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人体接触裸露的临时线或接触带电设备的金属外壳,触摸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以及触电后坠落和雷击等事故。

6、灼烫伤害:指生产过程中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或强酸、强碱引起人体的烫伤,化学灼伤等伤害事故。但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7、火灾伤害:指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事故。

8、高处坠落伤害:指由于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如从各种架子、平台、陡壁、梯子等高于地面位置的坠落或由地面踏空坠入坑洞、沟以及漏斗内的伤害事故。但由于其他事故类别为诱发条件而发生的高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由于人体触电坠落,不属于高处坠落事故。

9、坍塌伤害:指建筑物、堆置物等倒塌和土石塌方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因设计、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

10、瓦斯爆炸伤害:指可燃性气体瓦斯与空气混合形成的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1、其它爆炸伤害:凡不属上述爆炸事故均列为其它爆炸事故。

(1)锅炉爆炸:指固定或承压锅炉发生物理性爆炸事故。

(2)压力容器爆炸:指承压容器在一定的压力载荷下引起的爆炸事故。如容器内盛装的蒸汽、液化气以及其他化学成份物质在一定条件下反应后导致的容器爆炸。

(3)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煤气、天然气、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体等。

(4)可燃性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酒精、汽油挥发气等。

(5)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铝粉、镁粉、有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粉、谷物粉、糖粉、煤粉、木粉、煤尘以及可燃性纤维,麻纤维(亚麻)、棉纤维、晴纶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烟草粉尘等爆炸事故。

(6)间接形成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如可燃固体、易自燃物、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明火爆炸的事故。如锅炉在点火过程中发生的炉膛爆炸,以及钢水包爆炸事故等。

12、中毒和窒息:中毒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吃有毒食物、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如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窒息指在坑道、深井、涵洞、管道、发酵池等通风不良处作业,由于缺氧造成的窒息事故。

13、其它伤害:凡不属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它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钉子扎伤、野兽咬伤等。

第八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室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911-7886807),厂安委会应及时派遣调查小组予以核实。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程序:若发生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救援方案按照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根据事故性质报警(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交通事故122),在报警的同时,向安全环保质监部报告事故现场情况,安全环保质监部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安委会副主任或主任报告,同时,根据事故性质,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做好事故现场的维护工作和事故勘察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己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就近所有职工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厂安全环保质监部、石油保卫大队、交警中队、保卫部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或者现场录像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采油厂安全环保质监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0911-7886807),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事故鉴定:由厂安委会组织厂内相关部室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初步认定后报厂安委会副主任或主任,具体鉴定界限以物价部门、消防部门和医疗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第5篇 采油厂长停井废弃井管理办法

第一采油厂目前共有长期停产油井36口,长期停注井28口,已封井处理的废弃井11口,单井探井66口,废弃井未封50口,探井未封单井42口,未移交采油厂的废弃单井探井89口,共计322口。这部分井因为不可预测的生产变化,是日常生产管理中的潜在威胁。一旦发生井喷失控事件,容易导致火灾、爆炸、大面积污染、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恶性事故,不但影响我厂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而且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根据厂井控管理规定,特制定采油厂井控管理办法,望各科室、采油队严格按照本管理规定对所管辖区内的长停井、废弃井进行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长停井、废弃井的界定

长停井是指由地质部门批准的因无法满足正常生产需要而采取长期(一年以上)关停的油、水井。废弃井是指进行永久性弃置处理的井。

二、组织机构

组 长:王国壮

副组长:孔繁征

成 员:高革胜、许凤山、刘威武、李淑平、王克洋、范彦峰、

张继腾、王永平、朱建峰、孙 杰、路 亮、李佃福、吕军强

组长为本井组井控管理第一责任人。

三、领导小组职责及分工

(一)管理职责

1、负责全厂长停井、废弃井井控管理工作。

2、负责针对井控管理中的突发事件及时制定、实施井控方案。

(二)责任划分

1、作业维护队全面负责全厂井控协调实施工作。

2、安环科负责油水井井控过程的安全监护及h2s气体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制定必要防范措施。

3、作业维护队全面负责建立全厂长停井、废弃井井控管理台帐,定期组织相关科室对各采油队井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4、研究所负责制定各井的井控地质方案。

5、各班组(站)长负责对所管油(气)水井日常井控管理工作及长停井、废弃井的巡查工作,建立本班组(站)长停井、废弃井台帐,内容包括压力、井场道路情况、井口完善情况、有压力井放压情况及上报情况等。

6、生产调度科负责解决井控施工井场及道路的工农关系。

7、护矿队负责事故井的日常治安维护及一旦发生井喷时的井场隔离与警戒工作。

8、采油队负责必要时井场道路的油管排铺设、架桥及在必要时配合施工队伍进行清理现场油污施工工作。

9、采油队负责全区井控过程的物资保障工作。

四、长停井、废弃井井控日常管理

(1)井控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采油队队长为本队的井控责任人,对本队的井控工作要全面负责,要将井控管理纳入正常管理来抓,确保我厂井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杜绝各类井喷污染事故的发生。

(2)作业维护队、采油队要按照定期巡检制度,建立详细的巡检台帐,内容包括:巡检时间、巡检人、巡检情况、存在问题等。

(3)长停井、废弃井的井场、道路必须保持完好,保障施工场地、抢险车辆和抢险队伍的顺利进入。

(4)凡具备安装井控装置的长停井、废弃井必须安装井控装置,并有可靠的防盗措施,保证灵活好用。

(5)做好长停井、废弃井的日常巡查工作,正常井要求每月巡查一次,并录取好井口压力;异常井要加密巡查,如井口压力大于5mpa,要及时组织放压直至不出液为止。对存在的问题要做到及早发现、及时解决,杜绝各类长停井、废弃井井喷污染事故的发生。

(6)采油队组织修订完善队级井控应急预案,定期有演练,不断加强应急管理,以有效应对突发事故的发生。

五、长停井、废弃井井控管理要求

1、长停井、废弃井的井控管理

(1)长停井、废弃井井口必须有可靠的井控设备,油水井必须安装250以上井口(或简易井口),各班组(站)要定期巡检并维护保养,确保井口闸门灵活好用;

(2)长停井、废弃井、计划关井停产时间超过1年的,如无扶躺措施,则拔管,避免管柱长期滞留井内,造成落井事故。

(3)长停井、废弃井的封井管理计划关井符合地质或工程报废条件时,可申请报废,并由地质研究所统一上报分公司审批获准后,进行填井报废处理。

2、长停井、废弃井的封井施工要求

(1)当井内压力小于1mpa时,先进行压井,在射孔井段以上200m内,注50m厚水泥塞封井,最后在距井口200米以内注50m厚水泥塞;

(2)当井内压力大于1mpa时,对于临时弃井的,射孔井段以上200m内打桥塞,注50m厚水泥塞封井,最后在距井口200米以内注50m厚水泥塞;对于无价值需要永久弃井的,先对油层挤注灰浆,确保近油层半径0.3-0利用.5m,射孔井段以上200m内注50-100m厚水泥塞封井,最后在距井口200米以内注50m厚水泥塞。

第6篇 第一采油厂长停井、废弃井管理办法

第一采油厂目前共有长期停产油井36口,长期停注井28口,已封井处理的废弃井11口,单井探井66口,废弃井未封50口,探井未封单井42口,未移交采油厂的废弃单井探井89口,共计322口。这部分井因为不可预测的生产变化,是日常生产管理中的潜在威胁。一旦发生井喷失控事件,容易导致火灾、爆炸、大面积污染、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恶性事故,不但影响我厂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而且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根据厂井控管理规定,特制定采油厂井控管理办法,望各科室、采油队严格按照本管理规定对所管辖区内的长停井、废弃井进行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长停井、废弃井的界定

长停井是指由地质部门批准的因无法满足正常生产需要而采取长期(一年以上)关停的油、水井。废弃井是指进行永久性弃置处理的井。

二、组织机构

组  长:王国壮

副组长:孔繁征

成  员:高革胜、许凤山、刘威武、李淑平、王克洋、范彦峰、

张继腾、王永平、朱建峰、孙  杰、路  亮、李佃福、吕军强

组长为本井组井控管理第一责任人。

三、领导小组职责及分工

(一)管理职责

1、负责全厂长停井、废弃井井控管理工作。

2、负责针对井控管理中的突发事件及时制定、实施井控方案。

(二)责任划分

1、作业维护队全面负责全厂井控协调实施工作。

2、安环科负责油水井井控过程的安全监护及h2s气体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制定必要防范措施。

3、作业维护队全面负责建立全厂长停井、废弃井井控管理台帐,定期组织相关科室对各采油队井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4、研究所负责制定各井的井控地质方案。

5、各班组(站)长负责对所管油(气)水井日常井控管理工作及长停井、废弃井的巡查工作,建立本班组(站)长停井、废弃井台帐,内容包括压力、井场道路情况、井口完善情况、有压力井放压情况及上报情况等。

6、生产调度科负责解决井控施工井场及道路的工农关系。

7、护矿队负责事故井的日常治安维护及一旦发生井喷时的井场隔离与警戒工作。

第7篇 采油作业区冬季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保证冬季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及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采油作业区各部门、各基层班组。

3.定义

本办法所指冬季的时间段是自每年的十月份至次年的四月份。

4.职责

4.1.安全部门负责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过程监督;

4.2.材料及设备部门负责采暖设施物资准备及维护;

4.3.地面、工程人员负责冬季安全生产措施的编制;

4.4.各班组负责本班冬季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和落实。

5.管理要求:

5.1为有组织、有计划的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采油作业区成立冬季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和领导:

组长:吴城

副组长:仇卫东 张锋 施华军 刘俊 张兴发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基层班组班长

5.2宣传发动:各班组要利用黑板报、会议等形式进行冬季安全生产宣传发动工作,使职工认识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结合生产实际教育职工积极参与冬季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各岗位应急预案学习培训,应对冬季各类突发事件。

5.3防寒、防冻、防滑、防坠物

5.3.1.各班组对本区域内露天生产设备的防寒、防冻、防滑工作负责,露天的平台、通道、扶梯等人员必经之处,定期进行检查和管理,采取防滑防护措施。

5.3.2.室外的各种管道、容器、阀门要作为防冻工作的重点;班组要做好漏天及室外设备保温、防冻工作;落实保温防冻措施,保证设备、管道及其辅助配件的正常使用。

5.3.3.房屋的门窗及室内采暖设施,各班组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匮修缮;每年9月底-10月初,各班组要做好采暖设备的试运、检查工作,保证及时投用供暖;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到作业区,作业区组织力量提前对各采暖区域、采暖设施进行检查修理。

5.3.4.下雪后,各班组对本班生产、生活区域,及时组织清扫,不得出现有积雪、积水现象。化雪后各计量房、生活房上会结成冰坠。要注意及时清理,防止冰坠掉下伤害行人。

5.3.5.冬季昼短夜长,照明设备使用时间长,要注意对职工活动区域的照明设施及时检查维修,确保照明设施完好无损,防止因照明不好而发生安全事故。

5.3.6.各班组一定要注意天气预报和上级的紧急通知,落实应急准备措施,做好防备恶劣天气及意外情况的准备工作。

5.3.7.材料供应人员应满足作业区人员的冬季劳保用品的及时发放,以免人员冻伤。

5.4. 防火

5.4.1.每年10月,各班组要对消防器材、工具及有关防火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计量房、电缆沟、室内可燃物品按区域分工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消除火险隐患;并定期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解决。

5.4.2.各班组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实行定期检查和巡检制度,不断强化职工防火意识,及时消除各类火险隐患。

5.4.3.安全部门对作业区消防栓、消防带进行检查,做好消防栓的防冻防护工作。

5.4.4.各班组要加强冬季采暖燃气炉的管理,特别是重点防火岗位等场所要做好对电气设备(电暖气、饮水机、微波炉、电壶)的防火防范;电工班对各班组冬季采暖电器设备、线路开展专项检查,对不符合用电安全的线路设备及时予以更换。

5.5.小车班、特车班要做好车辆的防冻及雨雪天的防滑措施,确保车辆及司机和押运人员的安全。

5.6.后勤部门每年入冬前组织对作业区建筑物及办公楼进行安全检查,对各类建筑对积雪承载能力进行评价,保证各类建筑物安全。对区域内采暖设施进行维护,保障冬季采暖。

6.检查与考核

6.1.各班组要根据冬季安全生产要求,在广大职工中开展冬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冬季安全意识,消除松懈麻痹思想。

6.2.各班组要认真组织落实冬季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对因落实不到位责任心不强而产生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严格考核;各种冬季安全生产专项使用物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挪作他用,违反者严格进行考核。

采油作业区

2009-11-1

采油管理办法7篇

第一采油厂目前共有长期停产油井36口,长期停注井28口,已封井处理的废弃井11口,单井探井66口,废弃井未封50口,探井未封单井42口,未移交采油厂的废弃单井探井89口,共计322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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