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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管理办法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3

定期管理办法

第1篇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在用车用燃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瓶)即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lpg车用瓶)和车用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cng车用瓶)到达法定期检验期限即获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规范定期检验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车用瓶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和拆装单位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车用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具体负责民生公司和公交车车用瓶所有者的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车用瓶充装单位和使用者(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范围外)的安全监察。检验机构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车用瓶检验工作,利用我市特种设备信息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记录定期检验数据和修改电子卡等的有关信息,完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拆装单位负责应检车用瓶的拆卸与安装,车用瓶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车用瓶电子卡等有关信息的修改。

第四条 车用瓶安全监察、检验、拆装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管理法规规定。

第二章    检验任务安排

第五条  车用瓶定期检验按年度管理,从当年10月初至次年9月底为一个检验管理年度。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每年9月底根据我市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汇总数据,分别确定全市年度应检lpg车用瓶和cng车用瓶数量,应检lpg车用瓶、cng车用瓶数量分别为年度内需定期检验的lpg车用瓶的总数和cng车用瓶的总数(含上年度超期未检车用瓶数量)。

第六条  定期检验工作纳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目标任务管理。10月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检验任务责任划分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要求,向检验机构下达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向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分局分别下达年度定期检验监督目标任务。

第七条  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任务书后,应对应检车用瓶按照到期必检的原则,逐只进行检验计划安排。

第三章   检验实施

第八条 lpg车用瓶检验

一、lpg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湖北民生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在lp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负责通知公交车、出租车等使用者送交应检瓶。

二、民生公司未在lp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市局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察工作联络单》 (以下简称《联络单》。

三、 民生公司(拆装单位)负责拆下车辆上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安装上已检验合格的车用瓶,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四、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民生公司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民生公司代打印交付)。

五、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完成应检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作修改,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车用瓶电子长交民生公司。

六、民生公司应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将车用瓶使用证(临时)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七、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民生公司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使用证(由民生公司代打印交付)。

第九条  cng车用瓶检验

一、cng公交车

(一)公交车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未在cn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市局监察机构报送《联络单》。

(二)由拆装单位拆下公交车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安装合格的车用瓶,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三)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四)检验机构按规定完成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修改车用瓶电子卡中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车用瓶电子卡交拆装单位。

(五)拆装单位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将车用瓶使用证(临时)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六)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二、cng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

(一)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未在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相应的分局报送《联络单》。

(二)由拆装单位拆下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三) 检验机构按规定完成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有关检验信息作修改;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交、车用瓶电子长拆装单位。

(四)由原拆装单位将经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

(五)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检验机构修改的信息审核后,换发车用燃气气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交产权所有者)。

(六)在cng出租车应检瓶送检期间,若出租车所有者有要求,拆装单位可以采取给该车提供临时周转车用瓶(以下简称周转瓶)使用,但周转瓶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七天。安装使用周转瓶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拆装单位是该周转瓶的产权所有者,对周转瓶的安全负责。

2、周转瓶应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3、拆装单位必须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对周转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录入(修改)周转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

4、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录入(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5、由原拆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拆下周转瓶,将车用瓶(临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由检验机构代收),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出租车辆上,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加强与市局和分局的联系,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共同督促车用瓶所有者做好主动报检、迎检准备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局监察机构和各分局要加强车用瓶充装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车用瓶充装单位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制度,严禁充装超过安全检验有效期的车用瓶,严禁充装车用瓶使用证、车用瓶电子卡、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与车辆牌照号不一致的车用瓶,对违反国家安全管理规定的车用瓶充装单位依照国家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市局监察机构和各分局应督促车用瓶所有者主动向检验单位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接到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报送的《联络单》后,要向车用瓶产权所有者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督促他们及时送交应检车用瓶。对超过安全检验有效期,仍非法使用的车用瓶所有者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依照国家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对检验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对检验单位定期检验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年度末对检验机构的年度定期检验任务完成率实行考核。定期检验任务完成率(定检率)=[(年度实际完成的检验只数“十”报停、报废、报监察等的只数和其他无效只数)/年度应检只数]_ 100%(注:其他无效只数是指重复登记、有记录无实物等状况的只数)。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于下季度第一个月前5日内将本季度报停、报废车用瓶的办理凭证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验证,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根据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检验单位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核查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完成进度。对未落实定期检验目标任务的检验机构,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将对其予以督促其整改。

第十六条  对未完成检验目标任务的检验机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2篇 聊城市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检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大特种设备监管力度,提高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特种设备检验覆盖率和定期检验率,保证全市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第37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1.制定依据

1.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条 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1.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报检方式

2.1 报检单位直接到聊城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下简称市锅检所)申报检验。

2.2 报检单位通过传真向市锅检所申报检验。

3.报检程序

3.1 报检单位直接到市锅检所申报检验的按以下程序:

3.1.1 从“聊城特检网”下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

(附表一)”,按照规定项目填写完整

(一式两份),由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3.1.2 报检单位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检验费到市锅检所业务受理中心申请检验。

3.1.3 市锅检所业务受理中心审核申报资料、核定检验费用

(报检单位也可事先与市锅检所业务受理中心联系,核定检验费用),并与报检单位约定检验日期,报检单位交纳检验费后,领取 “特种设备报检受理回执单

(附表二)”。

3.2 报检单位通过传真方式申报检验的按以下程序:

3.2.1 从“聊城特检网”下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按照规定项目填写完整,由使用单位主管人员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3.2.2 报检单位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传真到市锅检所。

3.2.3 报检单位于业务受理中心联系核定检验费用,并将检验费电汇至市锅检所。

3.2.4 业务受理中心与报检单位约定检验日期,填写“特种设备报检受理回执单”,并通知报检单位检验日期。

3.2.5 “特种设备报检受理回执单”由业务受理中心传真至报检单位或由检验人员检验时交报检单位。

3.3 报检单位应当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4 特殊情况,使用单位填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后,市锅检所可先落实检验,后交纳检验费,不影响县局报检率的统计。

3.5 特殊情况,使用单位主管人员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可由县局代理报检。

4.报检时间

4.1 报检单位要在特种设备有效期届满提前15-30天进行报检.

4.2 市锅检所接到报检单位报检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报检回执单。

4.3 市锅检所应于接到报检单位报检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验,特殊情况连续生产不能停产检验的,与企业协商确定检验时间。

5.附则

5.1 报检单位应当在检验前按报检回执单 规定的条件做好检验准备工作,保证检验顺利进行。检验前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到市锅检所网站查询,也可向市锅检所业务受理中心咨询。

5.2 报检率依据 “特种设备报检受理回执单”进行统计。

5.3 本管理办法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

5.4 本办法自起施行。

第3篇 安全工器具定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安全用具、机具的规范管理,杜绝作业现场装置性违章的发生,确保作业过程中人身安全,制定《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安全工器具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厂生产各部门。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三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指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第四条 安全工器具分为绝缘安全工器具和一般防护安全用具。绝缘安全工器具又分为基本绝缘安全工器具(如:验电器、绝缘杆、接地线等)和辅助绝缘安全工器具(如: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胶垫等);一般安全防护用具(如:安全带、安全帽、脚扣、升降板、梯子、救生衣等)。

第五条 其他安全工器具(机具)范畴,有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机具、固定式电动机具。如:手枪钻、电锤、电动扳手、落地式砂轮机、移动式电动砂轮机(电动角磨机)、移动钻机、台式钻、电焊机、移动电源等。

第三章 检验维护与管理

第六条 上述第四条规定绝缘安全工器具和第五条规定其他安全工器具(机具)的定期检验项目主要是:进行绝缘耐压试验和外观检查。每半年检验1次,每年3月底前和9月底前完成,安全监察部在4月份和10月份检查。

第七条 上述第四条规定一般安全防护用具的定期检验项目主要是:进行拉力试验和外观检查(绝缘梯子按照第六条要求执行)。每半年检验1次,每年3月底前完成定期拉力试验,9月底前完成全面外观检查。

第八条 做定期拉力检验的一般防护安全用具,实行年度抽检制度。试验班组对每个检修班组送交的防护用具抽其50%进行拉力试验,其余进行外观检查,确认其合格,未做拉力试验的在下一年度检验,每两年全部完成一次拉力试验检查。

第九条 所有安全工器具除规定班组做定期试验和外观检查外,所属工器具的班组要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每次使用前要进行检查,特别在春、秋检,机组大、小修前要进行全面的自检和进行必要的保养维护。

第十条 电气类安全工器具绝缘耐压试验和外观检查,由检修部电机班、试验班等所辖职责班组负责。

第十一条 起吊、登高类一般防护安全用具的定期拉力试验和外观检查,由检修部起重班负责。

第十二条 电机班、试验班、起重班等,对所有送检和申请定检的工器具进行登记,登记其名称、编号、部门,对送交来归属登记管理不清楚的工器具,不予检验。

第十三条 各负责定期检验的班组,检验合格的工器具将签署日期和姓名的“检验合格证”贴于工器具上。按期限整体完成定期检验后,检验班组将送交检验完的所有工器具检验情况按照要求(附表)上报安全监察部。

检验班组,检验负责人对所有被检验的工器具数量、合格安全情况负责。

第十四条 定期检验和外观检查确认不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和所属班组日常检查确认为不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及时上报所属管理部门进一步鉴定确认。

第十五条 按规定使用年限到期强制报废的,检验、检查不合格且无法修复使用确认为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作报废退库处理。

第十六条 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班组、部门、厂部及时在台帐中注明“已报废”,已禁止使用属报废的工器具(设备类机具),未拆除或清理仍在现场时,应在工器具(设备类机具)上贴“已报废、禁止使用”字样。同时,杜绝正常使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与不合格、报废的工器具共同存放,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已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第十七条 所有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编号,由各部门统一编号,编号由部门名称前两个大写拼音代码和三位数字代码组成,要求简洁明了,便于区分,具有全厂唯一性。

第十八条 各部门新增工器具时,应及时补充建帐,并上报安全监察部,已报废或遗失的工器具原所属编号一并作废,不在使用,在台帐备注中注明“已报废”。

第十九条 各部门(班组)必须建立台帐,落实各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责任人,并与厂部(部门)台帐相符,与实物一致对应,每年底厂部将组织对各部门各类安全工器具进行核查,建立年度新台帐,保证三级管理统一。

第二十条 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检验、外观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均依照《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和“安全性评价标准”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新增加的电气类安全工器具,根据出厂合格证日期,使用半年后按照上述定检要求执行,新增加的起吊、登高类工器具使用1年后按照上述定检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所有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必须按照规程要求,规范、合理、安全使用,严禁随意丢弃,若不慎遗失要及时上报注销,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各检验班组、使用班组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检验、外观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情况及安全管理,要做好详细的记录。

各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责任人无特殊原因未按时送交检验或未按期完成定期检验的工器具,查明原因后,根据责任考核相关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检验班组对工器具合格与否,能否使用的检验结果负责,使用班组对工器具的日常检查、使用、保管、维护负责。

第二十五条 生产作业现场使用无本厂“检验合格证” (新增期限内除外)、无编号的上述电力安全工器具,将视为违章作业(装置性违章),将依照《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反违章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检验,保养维护及日常安全管理违反上述规定,将对相关部门、班组、责任人,依照本厂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其它相关工器具管理制度有矛盾时按高标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原《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安全工器具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碧电安监[2007]03号)同时废止。

定期管理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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