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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矿业采煤工区考核管理办法
总 则
一、采煤工区施工管理人员的数量及资质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及施工需要,否则,不准开工。
二、采煤工区需要建立必要的生产安全管理机构,指导施工文件的编制和组织工程的实施。
三、对采煤工区的扣罚,一次扣罚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各业务科室签章生效;5000元以上的扣罚,由矿分管生产矿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后生效,各类扣罚按月现金结算,不以其他方式执行。
第一章 施工管理与工程质量
一、基本要求
1、职工工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采煤工作面施工的规范、标准及我矿有关质量方面的规定,保证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以上。职工工区应按照国家及矿方要求及时编写作业规程和补充措施,无规程、措施不得施工。
2、作业规程编制、审批及贯彻实施管理制度齐全,按矿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复审。
3、有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的专项措施。
4、职工工区应建立班评估台帐,对当班存在的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要有整改措施。
5、支护材料有管理台账(规格、型号、数量及合格证等),不应超期使用,现场备用支护材料和备件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6、工作面支柱和铰接顶梁不应有损坏和丢失,如出现损坏和丢失按矿有关规定执行扣罚。
7、工作面两巷内的轨道及附件应随工作面回采及时回撤
二、 工作面质量标准与质量控制
1、液压支架初撑力不低于额定值的80%,有现场检测手段;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发现一处扣罚100元
2、工作面支架的中心距误差不超过100mm,侧护板正常使用,架间间隙不超过200mm,支架不超高使用。发现一处扣罚100元
3、液压支架接顶严实,相邻支架顶梁平整,不应有明显错茬(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支架不挤不咬。发现一处扣罚100元
4、工作面液压支架端面距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三直一平”,液压支架排成一条直线,偏差不超过50mm,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1m时,其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层不超过150mm,中厚以上煤层不超过200mm,伞檐长度小于1m时,其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层不超过200mm,中厚以上煤层不超过250mm,发现一处扣罚100元
5、液压支架(支柱)应编号管理,牌号清晰,无编号管理,发现一次扣罚500元。
6、不随意留顶煤开采。留煤顶、托夹矸开采时,应用经过审查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7、对工作面工程质量、顶板管理、规程落实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班评估,并做好记录
8、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顶底板移近量按采高不大于100mm/m;底板松软时,支柱应穿柱鞋,钻底小于100mm,工作面顶板不应出现台阶下沉
9、回风、运输巷与工作面放顶线放齐,控顶距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挡矸有效。
10、工作面安全出口通畅,人行道宽度不低于0.8m,综采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不小于1.8m。工作面排头支架与巷道支护间距不应大于0,5m,架设抬棚的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符合规定要求。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扣罚200元。
11、超前支护距离不能低于作业规程规定长度,初撑力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罚200元
三、作业现场管理
1、泵站、休息场所、油脂库等场所有照明;图牌板齐全、清晰整洁,巷道交叉口有避灾标示牌板
2、两巷支护完整,作业范围内无失修巷道。安全距离符合规定
3、巷道内无浮渣、无淤泥、无积水、无杂物等,物料分类码放整齐,有标志牌
四、扣罚标准
1、规程、措施编写不及时,罚款1000元;
2、规程、措施复审不齐全,贯彻、考核、签名记录不符合要求,一处扣1000元。支护台账、班评估资料不齐全,发现一次扣罚200元
3、作业场所有规范的、符合现场实际的施工断面图、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避灾路线图、平面布置图,缺一图罚款100-200元;
4、图板图文清晰、正确,保护完好,一处不合格罚款100-200元;
五、其他
本办法未及事项参照煤矿现行管理办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处2-5倍罚款。
第2篇 矿业补连塔煤矿预防低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管理,确保综采工作面、回撤面、综采回风巷内及与采空区相通联巷密闭前等地点作业人员安全,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补连塔煤矿各科队、外委施工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成立补连塔煤矿低氧管理领导小组
(一) 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王存飞
副组长:张立辉 李 锐 迟国铭 崔贵荣 刘虎生
杨生平 张海峰 高 亮 郑铁华
成 员:秦清河 贾 琏 刘孝军 何沛东 其 劳
刘兆祥 思德峰 石 强 康国彪 王 伟
白奋龙 庞福祥 杨英兵 王建功 张达林
祁汉军
(二) 职责
1. 领导小组负责低氧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各项防治措施的研究、制定工作。
2. 调度室负责整体工作的协调。当综采工作面、回撤面或其他作业地点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立即协调人员撤离。监测调度员负责每日大气压力值的观测,负责通过防爆探头实现对井下重要地点作业人员的实时监控,负责对综采工作面及回风顺槽、其他作业地点co、ch4、o2浓度及风速进行监测,发现co、ch4超限或风速变化较大时,应立即通知通风队、通风组及分管领导,以便及时处理。当工作面采取均压措施治理低氧时,负责监测均压风机运行情况、均压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
3. 通风组负责低氧防治相关方案、措施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4. 机电科负责低氧防治所需材料、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设备正常运行,负责在综采回风隅角低氧区域安设监控探头,并将监控画面上传至地面工业电视,保证井下通讯畅通。
5. 质量组负责监督综采工作面、井下各巷道支护情况,有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巷道畅通,通风系统稳定。在安排人员清理水仓、排矸时,加强对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6. 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井下各地点作业人员对本办法的落实情况。
7. 培训组负责组织低氧危害专项培训工作,并每月对各队自培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8. 通风队负责工作面低氧期间现场盯防、相连采空区闭前联巷栅栏设置及气体测定、分析工作。
9. 综采队负责工作面挡风帘、风动风机、分风器的安装、维护和使用、低氧措施的落实。
10. 机电队负责维护综采工作面两顺槽内压风管路、采空区水位观测。
第四条 本办法由矿通风组负责管理与落实。
第三章 综采工作面低氧管理
第五条 综采工作面低氧管理第一负责人为跟班队长,负责组织、协调低氧期间相关工作及低氧措施落实。瓦检员负责对工作面气体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调度室。
第六条 新工作面初放完毕后,回风隅角挡风帘、风动风机、压风管路分风器必须安设到位,通风部门验收后方可开始生产。
第七条 回风隅角挡风帘、风动风机安设要求:挡风帘要将隅角遮挡严密,挡风帘前压风管路处安设分风器,工作面距回风隅角20m范围内架间安设一台风动风机,风动风机和分风器必须使用两个风源,当回风隅角o2浓度低于18.0%时风动风机、分风器必须处于持续开启状态。
第八条 回风隅角处必须悬挂co、o2和ch4传感器实施在线监测隅角气体情况,同时综采队每班按照规定悬挂co、o2和ch4便携报警仪。具体综采工作面回风隅角便携仪吊挂标准示意图如附件1所示。
第九条 调度监测值班员加强工作面气体情况监测、大气压力情况测定,当工作面回风隅角o2浓度低于18%或同一天内大气压差变化超过450pa时,要立即通知综采队、通风队,做好出现低氧时的应急措施。同时由综采队跟班队长在机尾安全出口处、低氧区域上风侧20m处设置警戒,悬挂“低氧区域、禁止入内”警示牌。
第十条 进入综采回风隅角区域的作业人员必须至少由带班人员携带一套便携式co、o2、ch4检测报警仪并处于持续开启状态,否则不得进入,由综采队跟班队长负责,通风队专职瓦检员监督。
第十一条 所有非通风人员在回风隅角及后5台支架内严禁长时间停留。在易低氧区域操作、检修支架,现场气体要检测到位,监护到位。
第十二条 工作面大面积低氧恢复正常后,通风部门必须派至少两人一前一后进入工作面检查风量和气体情况,当工作面o2浓度大于18.0%,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符合规定,且无局部积聚并稳定10min以上后,方可向调度室、分管矿领导汇报,征得矿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综采队人员进入工作面,恢复生产。
第十三条 严禁在机尾50架范围内停机检修,若特殊情况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加强低氧危害培训,员工熟练掌握o2浓度、co浓度、co2浓度变化对人体的影响。
第四章 综采回风巷管理
第十五条 综采工作面采空区联巷封闭时,闭墙标准、质量必须符合公司密闭标准要求,密闭距联巷口距离不得超过6m。密闭施工完毕后由通风队在闭前设置栅栏、吊挂“禁止入内”警示牌,禁止任何人员随意进入联巷闭前。
第十六条 采空区联巷密闭施工完毕要及时对该联巷密闭及周边6m范围内进行喷浆,不得滞后工作面两个联巷。
第十七条 回风巷内与采空区相通联巷闭前禁止设移变、开关,禁止设置移变硐室。如已设置则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每班由专职瓦检员对硐室内气体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回风顺槽距工作面200m范围内为综采队责任区,每班由综采队队长、技术员或跟班队长对联巷密闭进行检查,综采队负责在距工作面最近的100m范围内联巷口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禁止任何人员进入联巷。
第十九条 综采生产过程中,当发现回风巷内采空区联巷密闭由于受顶板压力影响,出现变形、漏气等状况时,综采队跟班队长要立即通知通风队,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进入综采回风顺槽的作业人员必须至少由带班人员携带一套便携式co、o2、ch4检测报警仪并处于持续开启状态,只有气体浓度正常方可进入,否则严禁入内。
第二十一条 当班瓦检员发现回风顺槽内o2浓度低于18.0%时,由通风队跟班队长对回风巷内所有人员安全撤出,然后在回风巷入口处、综采队跟班队长在架间距工作面回风口50m处分别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任何人员进入。
第五章 回撤面低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回采期间回风隅角经常出现o2浓度低于18%的工作面,必须采用由回风侧向进风侧单向回撤,不得从工作面中部向两侧回撤。并要在辅回撤通道内的每两个联巷之间设置风门,利用风门的开和关控制回撤面的风量,使支架拆出后大部分风流沿就近的联巷进入辅回撤通道,然后进入工作面回风顺槽,保证撤架和运输作业都在新鲜风流中。具体回撤顺序及通风示意图如附件2所示。
第二十三条 通风组要根据采掘接续计划,在采煤工作面回撤前1个月,制定“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经矿和生产服务中心总工程师共同审批后,方可进行工作面的安装与回撤,并将措施报备通风管理部,矿井和生产服务中心要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作面在回撤期间,胶轮车尾气排放量较大,采空区有害气体涌出较多,安装、回撤面必须实现独立通风,工作面风速不应低于0.5m/s,保证安装、回撤期间风量、粉尘和有害气体浓度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作面在回撤期间,由生产服务中心跟班队长在回撤工作面架间安设一组便携式co、o2、ch4检测仪,监测作业地点气体情况。
第二十六条 支架回撤完毕后,生产服务中心要迅速在原支架与垛式支架之间架设两架木垛,确保回撤期间回撤点处通风畅通。
第二十七条 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的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的管理,通风设施施工,通风、瓦斯管理牌板设置等,均由矿里负责。生产服务中心在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要积极配合矿井加强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的管理,以保证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的稳定、可靠。回撤期间,由矿通风队负责风筒的安设,由生产服务中心负责回撤面风筒的回收。
第二十八条 通风队必须在回风隅角和已回撤完毕的联巷口设置栅栏、警标和瓦斯检查牌板,禁止人员、车辆进入,且各单位不得在栅栏内放置任何材料和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 工作面回撤期间,矿井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人员,检查回撤点、回风联巷栅栏处、回风流等处的氧气、瓦斯、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回撤点要求至少每小时检查1次,其它地点每班不少于3次。生产服务中心在回撤工作面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单岗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氧气、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随时检测作业地点的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发现回撤点及其附近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氧气浓度低于18%时,必须停止作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当回撤面出现o2浓度低于18%,跟班队长立即组织人员将所有人员撤退至新鲜风流中,撤出后向调度室进行汇报,并在各出入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任何人员进入。待工作面气体浓度上升至18%后,呈上升趋势,方可组织现场生产。
第六章 其他巷道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井下各采空区联巷闭前、临时水仓附近、泄水巷等通风状况差的巷道内,禁止任何人员在此逗留、休息。闭前作业时,必须在距密闭不大于500mm位置作业人员口鼻处高度吊挂一组便携仪,作业时实时监测闭前气体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机电队排水工、电工等单岗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便携式co、o2、ch4检测仪,当发现巷道内o2浓度低于18.0%时,要立即撤出低氧区域,向调度室汇报。
第三十三条 井下不使用的长度大于6m的独头巷道由通风队及时封闭,临时使用的长度大于6m的水仓、移变硐室等地点要安设风动风机进行供风;若该地点无压风系统的可安设电动风机,并在联巷口设置栅栏、悬挂警标,防止人员误入。
第三十四条 在长度大于6m的采空区联巷封闭、水仓清淤时,必须在作业地点距顶板300mm巷道中间吊挂便携式co、o2、ch4检测仪,当作业地点o2浓度低于18.0%或有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所有人员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至全风压供风巷道内。
第三十五条 进入独头巷道内检查气体情况时,瓦检员必须双岗作业,两人一前一后相隔5m,边走边检查,当检测巷道中o2浓度低于18.0%或有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要立即停止进入,撤出独头巷道。
第三十六条 向采空区施工探放水钻孔、气体观测钻孔时,要编制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防止钻孔内有毒有害气体溢出的安全防范措施,钻孔贯通后要立即封孔,并在孔口安设闸阀、u型反水管,做好日常检查。
第三十七条 井下所有探放水孔每7天由机电队进行一次排查,重点检查反水管内储水情况,钻孔周边是否漏气。不用的探放水孔要封堵严密,防止漏气。
第三十八条 井下各地点设置的排矸巷,由机电队负责安设风机、风筒,排矸期间由现场主管单位负责风机、风筒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确保排矸地点正常供风。排矸期间由专人负责现场岩粉撒布、看管,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排矸巷。排矸期间由通风队专职瓦检员每班检查co、o2、ch4浓度,排矸期间一旦发现作业地点o2浓度低于18.0%,要立即停止排矸,所有人员撤退至全风压供风巷道内,并在排矸巷各出入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矸石排放完毕后及时对该巷道进行封闭,防止矸石长期裸露氧化造成巷道内低氧等。
第三十九条 井下各地点采空区联巷闭前禁止设移变、开关、水泵,若需临时设置,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条 井下各采空区密闭、各条巷道,由通风队每7天排查一次,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启封旧巷道必须提前编制巷道启封安全技术措施,学习贯彻到位后方可启封巷道,启封巷道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取样人员在取样前,首先要检查取样点周围气体情况,当o2浓度低于18.0%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不得取样。取样时,要站在取样点上风侧,取样完毕后及时关闭闸阀。取样人员每天要对各取样点闸阀开关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气体泄漏。
第七章 均压系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工作面均压前,由培训组组织对综采队、通风队、机电队及进入均压区域内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低氧危害、均压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四条 均压通风前,由机电科负责在均压风门内、风机前、机尾安设固定电话,确保通讯畅通。在均压风机处、工作面机尾处安设监控探头,监控风机运行状况和机尾人员活动状况。
第四十五条 均压期间,通风队跟班人员要每天对均压风门、均压调节窗等设施进行完好检查,通风队测风员每天对均压风机风量、工作面风量、机头机尾压差、调节窗内外压差等数据进行测定,机电队每班安排专职人员对均压风机进行看护,每天对均压风机进行切换,确保风机运行稳定。
第四十六条 当大气压变化较大,工作面回出现大面积低氧时,测风员及时调整工作面压力,抑制采空区有害气体溢出。调压措施执行后工作面氧气无上升趋势,调度室立即执行双风机联合运转安全措施。
第四十七条 均压期间停电或风机故障造成工作面失压时,风机看护工应立即通知调度室启动应急预案。综采跟班队长组织人员将所有人员撤退至新鲜风流中,由风机看护工打开均压风门,测风员组织拆除均压调节木板,恢复负压通风。
第四十八条 均压期间,通风队每天对大气压力、工作面氧气浓度变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大气压变化对均压系统的影响,根据统计分析,总结相互影响规律,以便当大气压变化较大时能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均压系统稳定。
第四十九条 均压期间,加强全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局部系统调整时,要对均压系统检查、调整。
第八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五十条 回风隅角挡风帘遮挡不严密、压风稀释器未开对综采队跟班队长罚款200元/次。
第五十一条 综采面不按照规定设置便携仪,对跟班队长罚款200元/次。
第五十二条 煤机无故停留在回风隅角20m范围内10min以上,对综采队队长罚款500元/次,并按事故进行追查。
第五十三条 未按规定开展培训工作,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第五十四条 未佩带便携仪随意进入回风隅角区域,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记不安全行为1次,对跟班队长连带罚款100元/次。
第五十五条 当工作面回风隅角区域或回风巷内o2浓度低于18.0%,不听劝阻随意进入低氧区域者,对责任人记不安全行为1次,罚款500元/次。
第五十六条 专职瓦检员未按规定时间检查工作面及回风隅角区域内气体情况,对专职瓦检员罚款500元/次。
第五十七条 回风隅角区域5台支架范围内,操作支架不按规定检查气体情况、不执行现场监护作业,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对跟班队长连带罚款100元/次。
第五十八条 未按要求对采空区联巷密闭进行施工,对通风队罚款1500元/次,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次。
第五十九条 未按要求对采空区联巷密闭进行喷浆,对施工单位罚款3000元/次。
第六十条 在采空区联巷内随意设移变、开关,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机电科罚款1000元/次。
第六十一条 进入综采回风顺槽未佩带便携式co、o2、ch4检测仪,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记不安全行为1次,责任区队罚款500元/次,外委单位罚款2000元/次。
第六十二条 工作面因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风机运行,需向通风组提出申请,若随意停止回风隅角风机运行,对停机人罚款500元/次,跟班队长连带罚款500元/次。
第六十三条 当工作面出现o2浓度低于18%时,未按规定进行汇报、组织人员撤离的,对跟班队长罚款1000元/次。
第六十四条 当工作面、回风隅角出现低氧时,通风队专职瓦检员、跟班队长未按要求盯面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记不安全行为1次。
第六十五条 故意损坏工作面、回风隅角吊挂的便携仪者,责任人按照原价进行赔偿。
第六十六条 未按要求对综采工作面200m范围内密闭完好情况进行检查,未按要求在回顺内距工作面100m范围内联巷设置栅栏,对跟班队长罚款200元/次。
第六十七条 通风队人员未按要求对采空区气体进行检查、取样分析,对责任人罚款300元/次,通风队队长罚款200元/次。
第六十八条 工作面回撤期间,不按要求在回撤面架间吊挂便携式co、o2、ch4检测仪,对生产服务中心跟班队长罚款300元/次。
第六十九条 工作面回撤期间,不及时关闭辅回撤通道风门,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损坏通风设施,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次。
第七十条 任何人员在密闭前、水仓附近、泄水巷等通风状况较差的巷道内滞留、休息,记不安全行为1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
第七十一条 单岗作业人员、密闭施工人员、水仓清淤人员未按照要求吊挂、佩带便携仪,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跟班队长连带罚款300元/次。
第七十二条 未按要求每7天对井下所有相连采空区密闭排查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对通风队队长罚款300元/次。
第七十三条 钻孔施工完毕后,未按要求对钻孔及时封孔,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未按要求安设反水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
第七十四条 排矸巷、清淤水仓内o2浓度低于18.0%仍继续作业,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记不安全行为1次,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次。
第七十五条 均压期间工作面出现低氧,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第七十六条 均压期间,通风队未按规定每天对均压区域内压力、风量等参数进行测定,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七十七条 破坏通风设施,造成均压失效,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次。
第七十八条 均压期间,工作面出现低氧时不按要求停止作业,对跟班队长罚款1000元/次,记不安全行为1次。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补连塔煤矿通风组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3篇 矿业煤矿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为了__煤矿安全生产走上正轨,特制订以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采面头尾四柱八梁必须成对交替迈步,凡不合格者,处罚100元/次。
2、采煤放顶必须打好戗柱,密集柱,放顶放齐放透,发现未打戗柱、密集柱,罚款50元/根。
3、采面木垛必须打牢打实,如有松动,该木垛不计资。
4、放炮后及时绞梁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凡空顶作业不听劝告者,罚款100元/次。
5、采面煤壁每隔一架棚打一棵贴帮柱,少打一棵处罚50元。
6、移溜前、回柱前必须出净余煤,凡未出净余煤者,罚款100元/米。
7、采面推溜后,应及时绞梁打柱,严禁超宽、打空柱到顶板,发现一处罚款50元。
8、柱子必须迎山有劲,无迎山者罚款50元/棵。
9、柱子打好后及时挂上防倒线,未挂防倒线处罚50元/根。
10、采面严禁留有伞檐煤,发现一处处罚50元/米。
11、采面高度低于2.3m高,将直接对采煤队结算单价下浮20%。
12、工作面出现夹矸超过5公寸,必须托起采煤,凡未托起采煤者,该槽板不予计算产量。低于3公寸的不做要求。
13、工作面必须按照要求打安全出口,无安全出口,处罚100元/次。
14、工作面必须保证4排煤/天,达到奖300元/天,未达到罚300元/天(机电影响3小时以上除外)。
15、工作面推进,不及时回收顶梁,罚款按单体200元/根,铰梁按100元/根。
16、采面工作人员如出现一次恐吓、威胁、不听从矿领导及矿安全员指挥的,直接开除。矿人力资源部将严格对采煤队劳动纪律进行跟踪管理。
17、本制度由当班跟班矿长及验收人员负责落实执行,凡未按上述标准对采面进行验收并处罚者,将追究跟班矿长及验收人员责任,处罚标准:
① 验收员未按上述要求进行验收的,罚当班验收员50元/次,跟班矿长100元/次;
② 报单填写必须保证真实,凡出现弄虚作假者,罚款500元/次;第二次出现,直接清退。
③ 验收不合格罚款直接从跟班矿长及验收员工资中扣除。
2022年6月30日
第4篇 a矿业电子考勤管理办法
某矿业公司电子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考勤管理,强化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使考勤工作更加科学公正、透明准确,现应用考勤系统,实施电子考勤,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有条件的区域实行电子考勤,未实行电子考勤的实行考勤签到制度。电子考勤是支撑公司考勤管理的主渠道和最基本依据,考勤记录将作为员工薪酬计发、绩效考核、三长人员清理以及与考勤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电子考勤使用考勤机作为考勤记录载体,考勤机的使用执行“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业公司考勤系统覆盖范围内所有员工。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一条 人力资源部是电子考勤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电子考勤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负责电子考勤系统日常管理、维护、考勤数据采集、审核、erp考勤数据录入以及日常检查、考核与应用工作;负责制定考勤系统操作使用规范;负责定期公示电子考勤数据及异常考勤登记记录;负责机关考勤系统管理与各部门考勤数据核实。
第二条 各单位是本单位电子考勤管理的主责机构。负责本单位考勤系统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员工排班表,并根据电子考勤上报月度员工考勤表;负责电子考勤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指定考勤机管理员和考勤机现场管理人员,考勤机管理员负责对考勤系统进行维护管理,负责录入员工排班表,负责根据电子考勤数据,核对员工实际出勤情况。考勤机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指导员工在指定时间、指定考勤机记录出勤,对考勤机的设备完好、安全运行及正常工作负责。
第三条 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矿业公司机关助理级及以上领导的考勤管理,根据调度会议签到、日常值班签到和电子考勤记录,建立矿业公司机关助理级及以上人员月度考勤记录。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员工出勤的真实性负责。调度指挥中心负责人对矿业公司机关助理级及以上人员和调度值班人员出勤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考勤系统使用管理
第一条 电子考勤是对职工上下班时间的记录和证实,考勤系统终端考勤机必须本人亲自进行人脸数据采集和电子考勤签到。
第二条 电子考勤人脸数据采集由矿业公司人力资源部、所在单位劳资员,现场根据身份证核对员工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采集人脸数据。
第三条 矿业公司各级机关员工电子考勤签到执行以下规定:
(一)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每日上班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工作时间,按有关放假通知或值班规定执行。
(二) 机关员工上、下班均需在指定时间、指定考勤机进行签到。
上班签到时间:上午7:00-8:00,下午13:30-14:00。
下班签到时间:上午11:30-12:00,下午17:30-18:30。
第四条 各生产、服务场所员工电子考勤签到执行以下规定:
(一) 工作时间:按照所在单位排班表和每日上、下班时间上班。
1. 正常班岗位:
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2. 三班倒岗位:
早班8:00-16:00,中班16:00-24:00,夜班00:00-8:00。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工作时间按有关放假通知或排班表执行。
(二) 签到时间:考勤系统开放签到时间段为班前、后1小时。
(三) 员工上、下班均需在指定时间段、指定考勤机进行签到。由于工作原因无法按时签到的,或确实属于非本人原因造成的迟到、早退,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报本单位负责人核实签字确认;其他情形无法按时签到的,要按照请销假审批权限、程序办理审签手续。
(四) 对工作时间无法执行矿业公司统一规定排班时间的岗位,如餐饮服务岗位,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拟定电子考勤系统签到时间,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申请调整签到时间,经矿业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审定或公司报备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由于工作原因(如调研、开会、现场协调、外出办事等)、请假(须履行请销假审批手续)、乘坐通勤车辆原因无法正常签到,停电、考勤机故障或人脸无法识别等采取手工签到的,均须记入《异常考勤签到登记表》,否则视为未出勤。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根据电子考勤记录、请销假审批表、异常考勤签到登记表等记录,按月统计本单位、本部门员工正常出勤、迟到、早退、旷工及休假情况,形成当月考勤表,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人力资源部。
第四章 加班管理
第一条 矿业公司对各级、各类人员加班实行控制制度。
(一) 各级机关人员:原则上符合以下情况的,经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可视为加班:
1. 上级公司或矿业公司安排的,需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完成的。
2. 突发性、不属于正常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而必须利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紧急完成的。
3. 必须利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完成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参加公司统一安排的调研、检查、会议的。
(二) 生产、服务场所员工:按照所在岗位工作班制需要,原则上按照排班表安排上岗工作。
(三) 除以上情形,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员工加班。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排班,安排员工出勤和组织员工轮休。确因工作需要无_休的,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作为加班依据。
第二条 矿业公司机关助理级及以上人员加班以调度值班签到记录为依据;基层单位助理级及以上人员加班以电子考勤签到记录为依据;助理级以下各级机关人员加班以电子考勤和加班申请手续为依据;助理级以下各生产、服务场所人员加班以电子考勤和排班表为依据。
第三条 矿业公司机关员工加班填报《公司机关部门员工加班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加班;基层单位员工加班填报《基层单位员工加班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安排加班。原则上需在实际加班的前1工作日履行加班审批手续,交本单位考勤管理员。遇紧急情况的,可先实施加班,并在加班后3个工作日内补批《员工加班申请表》。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均不视为加班。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一条 人力资源部每月10日前在网上公示矿业公司全体员工上月电子考勤记录、异常考勤签到登记表、员工考勤表(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顺延),接受员工监督。员工如对考勤机记录有疑义,或发现弄虚
作假、虚报考勤等情况,可向本单位负责人、劳资员或矿业公司人力资源部、纪检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条 人力资源部不定期抽查各单位考勤机管理、使用情况,针对员工反映问题进行核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视情形严重程度进行通报、处罚。
第三条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员工考勤机签到情况进行管理与自查,发现问题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 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或出现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每迟到或早退1次,罚款50元,在次月工资中扣除,在1个考勤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以内的,按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扣分;达到3次以上的,每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工1日处理。全年月平均迟到、早退3次(含)以上,取消年度评先选优、晋职、晋级资格,系机关工作人员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分配基层单位从事操作岗位。旷工或出现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员工未按公司规定时间上下班考勤时段实施签到,考勤忘签到者,经证实确系按时到岗,准时离岗的,每月给予1次免于处罚的机会,第2次起罚款50元/次,一个月内忘记签到每累计3次作旷工半天处理。
第六条 考勤机管理员要严格按照考勤系统操作使用规范操作考勤机和考勤系统,其他人员不得接触和操作;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考勤设备,不得拔下、折断考勤机电源和数据线,不得将水、油、灰尘、砂砾等杂物留在考勤机的采集窗口上。对故意损坏考勤机的行为,一经查实,责任人除按考勤机采购价赔偿外,另外处罚1000元;对故意拔下、折断考勤机电源、数据线等故意中断考勤系统工作状态的行为,除赔偿维修费外,矿业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100-1000元/次罚款;对故意污损考勤机采集窗口的,一经查实,对责任人处罚50元/次;对考勤系统操作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考勤数据错误、丢失、损毁的,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50-500元/次罚款。
第七条 对故意损坏电子考勤系统,无法查实责任人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劳资员和考勤机管理员或其他责任人共同承担考勤机维修费用,另外对考勤机管理员处罚100元/次/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矿业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考勤机管理员名单
2.异常考勤签到登记表
3.公司机关部门员工加班申请表
第5篇 矿业采煤工作面加强管理办法
根据近期104工作面存在问题及安全隐患,为确保2022年第四季度及今后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经过公司领导决定,特制定104工作面推采管理办法如下:
一、生产管理
1、每班计划排架长度不得超过35m,在此范围内,作业点不得超出4个。收班时,从当班第一架至最后一架范围内必须做到“四直”,煤壁不得出现空顶空帮(顶梁前端距煤壁≤0.2m,煤壁松软处,顶梁前端紧贴煤壁)。
2、每班进度在0.6±0.1m,并以前一班煤壁作为推进标准,确保进度与前一班一致,保持“四直”推进直至全长结束,然后再进入下一生产循环。
3、生产单位负责人(或采煤队队长)在每班班前会后及时将当班计划排架地段、架号范围和班后将实际完成的排架范围和架号以及推进度如实汇报给调度室,调度室做好详细记录,并与当班带班人员和安全员进行核对,严禁出现错报、假报、乱报等情况,避免影响下一班的生产计划。
4、上、中、下三个安全出口距工作面20m范围内按要求进行超前支护,严格执行“一梁三柱”的规定。
5、按计划组织对采煤工作面“三巷”维修工作,满足运输、行人、通风、排水的安全需求。
二、罚则
1、未严格按顺序排架推进的(当班计划推进范围内可“跳采”,当班结束后必须满足“四直”要求),处罚生产单位1000元/班(生产单位负责人和采煤队长各承担300元、生产班组承担400元);
判断标准:出现班与班进度不一致而导致煤壁不整齐出现空帮空顶、柱腿不直(左右柱错距大于5cm、交叉大于5°)、刮板机不直、托梁不直;
2、未如实汇报当班生产情况,处罚生产单位500元/班(生产单位负责人和采煤队长各承担150元、生产班组承担200元);
3、上、中、下三个安全出口未按要求进行超前支护,导致出口不畅通,处罚生产单位300元/班(生产单位负责人和采煤队长各承担100元、生产班组承担100元);
4、未按计划组织对采煤工作面“三巷”维修工作,不能满足运输、行人、通风、排水的安全需求,处罚生产单位500元/班(生产单位负责人和采煤队长各承担150元、生产班组承担200元);
若因出现安全事故或因此被停产须承担生产损失及相应责任。
5、凡对当班安全员和带班人员指出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加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