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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管理办法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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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管理办法

第1篇 某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1目的

1.1为加强锅炉技术监督工作,确保锅炉技术监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提高锅炉设备运行的可靠性,锅炉技术监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断研究推广新技术,提高锅炉专业技术监督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电厂/电热公司的所有电站蒸汽锅炉。

3技术监督网络成员组成

组长:

成员:

4汽机技术监督网络各级成员的职责

4.1汽机技术监督小组组长:

4.1.1贯彻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并监督制执行;

4.1.2负责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对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

4.1.3制订电厂及宏晟锅炉重要工作规划以及技术监督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电厂及电厂锅炉的有关安全、经济运行的重点项目;

4.1.4健全技术监督的组织机构。成立锅炉技术监督网,全面掌握全厂锅炉的设备特性、运行、检修状况及竣工后的验收工作,研究解决锅炉技术监督工作中重大技术关键问题,组织对重大锅炉运行故障及时进行分析解决;

4.1.5主持和组织重大锅炉运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订反事故措施;

4.1.6及时了解锅炉的运行状况,进行超前监督和预防性监督,提高锅炉技术监督水平;

4.1.7组织召开全厂锅炉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协调、落实和总结锅炉技术监督工作;

4.1.8负责每月15日前汇总监督月报,对上月全厂锅炉技术监督情况进行汇总和通报。内容应包括:锅炉运行经济指标分析、主要故障分析及反措、机组大修工作情况、监督报表报送情况等。

4.1.9负责实施全厂锅炉的节能监督监测、节能项目的技术经济评价等工作;

4.1.10不断完善和更新测试手段,研究和推广新技术,开展技术服务和信息交流。

4.1.11监督、检查锅炉的运行、检修、改造、节能工作及能耗情况。建立健全锅炉技术档案;

4.1.12及时报送锅炉大小修、一类障碍、考核事故等的工作总结报告、定性分析报告和处理措施;

4.2锅炉技术监督工作成员职责:

4.2.1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地方有关锅炉节能的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措施和标准;

4.1.2负责实施全厂锅炉的节能监督监测、节能项目的技术经济评价等工作;

4.1.3不断完善和更新测试手段,研究和推广新技术,开展技术服务和信息交流。

4.1.4定期参加锅炉技术监督网活动,协调、落实锅炉技术监督工作;

4.1.5 在监督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协调落锅炉技术监督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1.6 接受监督办公室对锅炉技术监督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5内容及要求

5.1 锅炉技术监督应在运行、检修、技术改造中,实行全过程监督。

5.2锅炉及其辅机的运行监督

5.2.1锅炉主要运行参数和经济指标的监督

5.2.1.1 监督项目

a.汽水参数:锅炉蒸发量、主汽压、主汽温度、再热汽压力和温度、给水温度;

b.燃烧参数:煤的工业分析、元素分析、煤粉细度、排烟温度、燃烧氧量等;

c.燃烧侧排放参数:飞灰可燃物、炉渣可燃物;

d.预热器漏风状况;

e.风机电耗,制粉电耗,锅炉热效率等。

5.2.1.2监督内容

锅炉主要运行参数及经济指标发生异常,由锅炉技术监督人员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通知锅炉技术监督组或在监督月报中予以说明,以便指导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5.2.1.3 监督数据获取方式

a. 现场监督月报。锅炉技术监督副组长应于每月10日前向监督锅炉组长报送上月锅炉运行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

b. 现场热力试验。

5.2.2 锅炉故障原因分析及处理

5.2.2.1生产技术保障部

1.组织由于锅炉原因发生的灭火、“四管”泄漏、严重降出力等故障以及风机和制粉系统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讨论和制定处理方案,指定编制故障分析报告的部门;

2.对锅炉重大事故要进行原因分析、反事故措施的讨论和制定。

5.2.2.2运行部

1.锅炉发生考核事故后,应及时通报故障情况。待有关部门分析定性完毕,锅炉技术监督组长应在10日内将事故报告报送安监部;

2.当锅炉发生一类障碍(含“四管”泄漏、结焦、灭火、受热面严重超温、严重降出力、辅机故障等),锅炉监督成员应及时报送故障情况;待故障定性后及时向锅炉技术监督组报送故障经过、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

3.异常相关人员应协助事故调查分析人员开展工作,提供真实的故障经过及有关原始曲线和数据。

5.3锅炉大、小修及非计划停运检修监督

5.3.1生产技术保障部

1.负责锅炉主要设备更换前的设备选型、设计方案讨论,包括主要受热面、燃烧器、磨煤机、粗粉分离器、细粉分离器、空气预热器、送、引、一次风机、排粉机等;

2.负责锅炉主要设备和主要系统重大缺陷检修方案的讨论制定,并对大、小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负责锅炉大修后燃烧及制粉设备的验收工作;

4.负责锅炉大修前、后热效率试验工作,并由热效率提供试验报告;

5.参与锅炉大修前、后热效率试验方案的制定和试验指导工作。

5.3.2设备部

1.每次锅炉大修前30天,小修前15天,向锅炉技术监督组报送非常规工作项目(如受热面面积变动、燃烧系统、辅机重大改造等)及内容。大修后一月内、小修后一周内向锅炉技术监督组报送非常规工作总结报告。若大修后一个月内不能通过有关试验确定实施效果,锅炉技术监督组应根据运行情况向领导组提出定性分析总结报告;

2.设备大、小修时,检查落实重大设备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

3.负责组织锅炉大修前、后热效率试验工作。

5.4锅炉热力试验监督

1. 参与电厂锅炉及主要辅机节能改造前后的节能监测考核试验;

2. 负责锅炉常规热力试验(锅炉大修前、后热效率试验;预热器漏风试验等);

3. 负责新投产锅炉第一次常规热力试验,包括锅炉热效率试验、空气预热器漏风试验、低负荷试验、燃烧调整和制粉系统试验等;

4. 热力试验测点和试验方法的监督。按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每三年对锅炉热力试验测点进行一次检查,由热效率专责人每年对热力试验人员试验水平进行一次检查,并向电厂提出口头或书面检查报告;

5. 对电厂月报进行核实并及时上报监督月报中的相关内容及在每年的锅炉技术监督会上提出报告;

6. 根据监督数据,监督工作组可对现场数据进行校核试验和校核计算,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7. 每三年对热力试验人员进行一次试验技术轮训,轮训方式可以是理论培训班,主要是结合现场典型试验的形式进行。培训内容包括锅炉热力试验理论、热力试验标准、试验方法、仪器使用方法和计算方法等;

8. 监督组有权对锅炉性能考核试验进行监督。

9.热效率应根据锅炉监督及试验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种类及数量应能满足本单位锅炉热力试验的基本要求;

10.热力试验组应建立仪器设备台帐,进行定期检验及鉴定,保证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建立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制订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11.承担锅炉大修前、后热力试验工作,并于试验结束10日内将试验报告报锅炉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

5.5生产技术保障部资料室应建立下列技术资料

1. 220t/h、435 t/h及以上锅炉、辅机设备规范;

2.新投产机组锅炉调试技术报告与有关资料;

3.电厂月报、半年总结和年终监督工作总结及不定期资料;

4. 根据发展情况逐步建立电厂锅炉监督数据库资料。

5.锅炉设备台帐、图纸、说明书;

6.锅炉调试报告、技术改造报告、考核试验报告、大修前、后试验报告;

7.锅炉重大运行事故分析报告;

8.运行报表及监督会议资料;

9.锅炉运行、检修规程;

10. 锅炉监督数据库。

监督办公室负责对监督信息资料进行核实,督促电厂及时更新和健全设备台帐。

6.总结与考核

6.1锅炉技术监督总结

6.1.1锅炉技术监督组长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年度锅炉技术监督工作报告,年度锅炉技术监督工作总结报告所用汇总表见附表3。

6.1.2锅炉技术组长于每年1月15日前编制完成年度锅炉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并针对频发性问题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并及时报监督领导组。

6.2锅炉技术监督考核

6.2.1为加强锅炉技术监督工作,由监督领导组在征求意见后制订或修订锅炉技术监督检查考核办法;

6.2.2监督领导组根据考核办法每年组织一次锅炉技术监督检查考核。

7相关/支持性文件

7.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本规定由生产技术保障部提出并归口。

7.3本规定由锅炉技术监督工作组负责起草并解释。

第2篇 鲁能阳城电厂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不断规范发承包工程及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保障我公司生产区域内的设备安全和人身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管理范围以生技处、经营管理处、忻河公司、基建工程处等部门作为我方代表行使公司权利对外签订的各类维护或施工合同。

1.2编制依据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2002-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2002-09-16)、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1991-03-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1994-04)、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自营工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b版(2004-05-12)

二、对承包单位的基本要求

2.1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具备的条件:

2.1.1持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1.2工程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工人具备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安全施工能力。

2.1.3有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保证安全工作而使用的合格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2.1.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应设有安全机构;100人以下的一级施工作业单位应具有安全施工管理小组,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责。施工队伍超过30人必须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设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名单在履行合同义务前必须按要求报发电公司安监处备案。

2.1.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发放的特种作业证书。

2.2承包方应建立健全下列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2.2.1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2.2.2安全施工措施与技术措施交底制度

2.2.3安全奖惩制度

2.2.4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2.2.5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2.2.6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2.2.7安全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及发放记录

2.3甲方安全管理部门、甲方发包代表、承包方代表三方共同签订“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见附表一)后方可开工。

三、发承包双方的安全责任

3.1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安全责任

3.1.1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督促乙方按要求填写“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查表”(见附表二)并确认符合要求。

3.1.2开工前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发放安全工作证。

3.1.3定期检查乙方安全措施和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及落实情况。

3.1.4现场施工中,对发现的乙方违章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

3.2承包方(乙方)安全责任

3.2.1开工前必须让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3.2.2制定安全施工组织措施,复杂和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应制订单独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3.2.3现场施工中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遵守发包方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2.4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管理,对甲方安监人员提出的意见及时改正,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甲方人员或甲方安全监察处。

3.3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明确双方应负的安全责任。

3.4甲方预留承包合同(协议)价款的5%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留全部预留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留预留保证金的50%、拒不执行甲方的安全处罚时强制扣除。

四、安监处对合同的审查内容

4.1乙方必须具备2.1条中的全部资料。

4.2安全组织措施完善。

4.3人员组成和负责人符合要求,施工单位的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明确,有特殊工种的单位填写“特殊工种人员登记表”。

五、甲方履行合同代表对施工单位的日常管理

掌握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安全文明施工整改要求;巡视施工现场;协助安监处查禁违章;发现安全隐患,督促乙方及时整改;参加乙方的安全检查,向乙方传达有关安全工作文件和事故通报;总结分析安全施工情况,制订整改措施。

六、附则

6.1未尽事宜参照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处。

6.2 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原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自营工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b版作废。

6.3 对于未认真执行本办法的部门酌情考核100—500元。

第3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22〕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唐南京发电厂属于高危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四条 安全费用依据营业额按月提取,提取比例0.2-0.5%。

第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六条 企业编制计划书的同时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安全标志、安全工器具、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培训、职业病防护和劳动保护,以及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和预防事故采取的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如工程建设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等。

(二)反事故措施:设备重大缺陷和隐患治理、针对事故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落实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的设备和系统改造、提高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改造等。

(三)应急管理:预案编制、应急物资、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

(四)安全检测、安全评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整改以及安全保卫等。安全法律法规收集与识别、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与维护、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技能竞赛、安全文化建设与安全月活动等。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八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安全监察部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唐南京发电厂财务部、安全生产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发电厂顺利并网和用户变电站安全入网,逐步建立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湖南省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 以35kv电压等级并网发电厂的发电厂根据其同电网联系程度确定(见附件1)。

(二) 以110kv电压等级并入湖南电网及地方电网运行的发电厂(见附件2)。

(三)110kv及以上的入网用户变电站(见附件3)。

(四) 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入湖南电网的电厂按《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执行(见附件4)。

第四条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在试运行结束后60日内完成。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长沙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沙电监办)负责领导开展省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并网和用户变电站入网的安全性评价工作。长沙电监办供电监管处负责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省电力行业协会参与组织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长沙电监办负责建立安全性评价专家库,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采用推荐方式产生,聘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安全性评价标准;

(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十条根据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具体情况,查评工作时间一般为2-3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不超过8人。

第十一条专家组代表长沙电监办对发电厂、用户变电站进行查评,应“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并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被查评单位应明确负责并(入)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准备工作并配合查评,为专家组工作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

第三章申请与查评

第十三条被查评单位在安全性评价前应组织力量,分别按照《湖南省以35kv电压等级并网的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1)、《湖南省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2)、《湖南省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3)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4)的内容和要求对照实际情况逐项进行自评整改,达到查评要求,并编写好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新建、扩(改)建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

(一)在首次并网30日前,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发电厂和变电站基本情况表(填写内容见附件5)。

(二)在试运行完成后30日内,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填写内容见附件6)。

(三)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由长沙电监办统一安排查评。在规定查评时间30日前,按(附件6)格式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

第十五条长沙电监办接到申请书后,将详细了解申请单位的情况。如条件基本符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安全性评价的查评工作。

第十六条专家组对被查评单位按专业类别分别进行评分,并编写专业评价报告、总评价报告。总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含:查评基本情况、必备条件审查结果、得分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整改项目和建议;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汇报查评情况;并在查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长沙电监办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长沙电监办在收到专家组书面报告5个工作日内,应将正式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下达被查评单位和调度该电厂、用户变电站的电网企业。

第十八条被查评单位在接到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计划上报长沙电监办,同时抄送查评专家组,并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整改。

对于整改后须进行复查的被查评单位,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提出复查申请。长沙电监办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复查。

第十九条已经并(入)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应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评价。在此期间,主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因进行更新改造,设备或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报告,长沙电监办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安全性评价。

第四章综合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条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由“必备条件”审查和“评分项目”评分两部分内容组成,必备条件中每一项均必须达到,否则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评分项目”是根据项目内容影响电网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大小,按单项得分率考核。并(入)网安全性评价合格标准为:

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用户变电站 大于或等于75%

已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入网的用户变电站 大于或等于70%

并(入)网运行达15年及以上的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大于或等于60%

第二十二条对被查评单位的考核和处理办法。

(一)满足必备条件,得分率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为合格,对须要整改的问题,由长沙电监办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查评单位按整改意见完成后报经长沙电监办确认。

(二)必备条件未达到第二十条规定标准或总评分未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为不合格,长沙电监办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查评单位应按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整改和申请复查,如果复查后合格按本条第(一)款办理。

(三)必备条件未达到第二十条规定标准或总评分未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经过复查仍不合格,长沙电监办依照规定进行罚款处罚后,被查评单位必须按照第十三条要求和附件5的格式重新办理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于经过两次安全性评价仍然不合格的企业,长沙电监办给予通报。问题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并网运行资格。

第二十四条未按本办法要求申请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不得进行商业化运营及并入电网运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并(入)网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应缴纳安全性评价费用,用于支付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成本和管理。在统一标准制定下发前,将根据当地工资收入水平和被查评单位安全性评价工作量的大小确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长沙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防汛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唐南京发电厂防汛工作,不断提高防汛工作水平,促进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唐集团公司公司防汛工作要求,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工作是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负责本厂厂界对应的长江岸区江堤及向上游、下游方向延伸50米的江堤以及厂内区域生产设施安全度汛;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抗洪抢险,保证灾后恢复电力生产供应。

第三条 防汛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管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所属各部室、公司。

第二章 防汛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成立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和防汛办公室,负责组织防汛工作,协调解决防汛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防汛办公室设在生产物业公司,负责公司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由厂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厂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厂办公室、安监部、设备部、工会、策划部、人资部、财务部、思政部、物资部、检修公司、发电部、物业公司、燃料公司、粉煤灰运输公司、实业总公司各部门行政正职组成。

第八条 防汛办公室主任由物业公司经理担任,办公室成员由设备部分管副主任、发电部分管副主任、检修公司分管副经理、安监部副主任、物业公司副经理、安全员、总务专职等组成。

第九条 防汛领导小组职责

1. 贯彻落实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决策和部署,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救援和决定应急结束等工作。

3. 统一协调和调度厂内一切有效资源进行事故抢险与应急处理。

4. 接受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对事故抢险与应急处理资源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5. 决定和宣布启动应急预案,负责组建各应急工作组。

6. 发生生产事故后,与有关政府部门配合,负责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7. 负责对事故(事件)进行分析,制订反事故措施计划。

第十条 防汛办公室职责

1. 负责防汛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2. 组织、督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和演练工作。

3. 负责监督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 掌握应急处理和恢复情况,组织善后处置工作。

5. 负责汇总、通报事故(事件)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归口管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及时向地方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等有关单位汇报。

第三章 防汛工作的重点

第十一条 防汛工作应加强所管辖江堤安全管理,保证排水设施安全可靠,不发生倒灌和被淹,抗洪排涝措施齐全、完善。

第十二条 超前做好防汛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防汛准备工作。重点保证发电设备和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保证可靠发电。

第十三条 做好防汛检查监督和抢险工作,制定切实可行、可操作性强的防汛抢险预案和应急措施,确保汛期安全度汛。

第四章 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十四条 汛前应及时调整防汛负责人名单、防汛抢险队、值班电话及防汛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防汛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每年汛前组织对防台风、防内涝措施进行修订和完善,切实做好各项防汛工作。

第十六条 认真落实防汛经费和防汛物资,保证防汛工作顺利开展。加强防汛器材的物资管理,确保汛期物资器材储备充足,完善可靠,汛期供应及时,不发生防汛物资器材管理不善贻误汛期抢险。

1. 日常防汛物资由物业公司负责储备。防汛物资器材必须充足完备,储备齐全、汛期供应及时可靠。

2. 每年对防汛器材进行补充和完善,做到在各种汛情情况下,满足汛期抢险的需要。

3. 在汛前对防汛物资进行全面检查,及时补充有关防汛器材,按计划对防汛物资进行相应的定期试验,做到防汛物资器材的安全可靠使用。

4. 建立防汛物资台账表,对防汛物资规格型号数量及每年防汛物资的检查试验,及时进行填写,设专人负责。

5. 防汛物资的存放,必须遵循专库(专柜)存放,专人负责的原则,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作它用。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确保防汛物资、数量充足,符合质量要求。

6. 防汛物资的领用必须由防汛办主任签字方可领取。

第十七条 认真落实汛前检查和消缺管理制度。

1. 设备部、发电部负责制订汛期设备安全运行措施,检查设备运行情况,确保设备系统的安全运行。

2. 检修公司负责对露天马达、端子箱、接线盒等设备制订防雨、防潮措施,并组织实施;对现场重点设备、重点区域可能发生的汛情制订处置预案;制订对所辖设备加强巡检的措施;做好0.4kv、6kv开关室防潮降温措施。负责雨水泵及其系统的检修维护。

3. 物资部负责检查防汛物资的采购、储备,检查清点已有防汛器材的数量、品种及完好程度,及时按防汛应急办要求补齐备足防汛物资,确保24小时有人发料。

4. 物业公司负责对厂区四沟、窨井、管道进行清淤疏通,排除异物,确保畅通,对厂房屋顶防漏工作进行检查维修,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组织江边一、二道埂背水坡清理杂草。

5. 人资部负责做好防暑降温、医疗保健和疫情的处置准备工作。

6. 厂办公室、粉煤灰运输公司安排好防汛值班车辆和抢险车辆。

7. 安监部负责安全检查和督办考评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汛期防汛值班和巡查工作。当进入台风预警或长江水位达到7.5米警戒水位时,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

1. 防汛办公室认真组织安排好汛期值班,制定值班表,实行领导带班制。

2. 汛期值班要做好紧急抢修和应付突发事件的工作准备,做到超前预想,提前布置。值班车辆、防汛物资要准备充分。各单位防汛抢险队员的所有通讯工具要在汛期24小时内全天开通,确保通讯畅通。

3. 汛期值班时间内,每2小时对江堤进行一次巡查,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脱岗,严禁喝酒,并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恶劣天气情况下,必须加强值班力量。

4. 汛期值班时间内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电话记录,紧急情况及重大事项要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认真履行交接班制。

5. 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防汛值班各项规定。

第十九条 为及时作好防汛工作,增强汛期的控制力和救助能力,及时使上级组织了解灾情,采取措施,控制灾情,把灾害和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建立汛期灾情报告制度。

1. 当发现危情、灾情后,应立即向上级组织汇报,不得有误。危情、灾情特别严重时,要每10分钟或20分钟汇报一次,并随时与上级防汛部门取得联系。

2. 按照“逐级汇报”的原则,一旦发现险情、灾情,要立即采取措施,向防汛办公室及有关领导汇报,通知有关单位,将灾情降低到最低水平。

3. 各抢险队要及时相互联系,积极配合,不得有任何推诿现象,必要时及时向当地防汛指挥部请求支援,以取得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4. 凡配有移动通讯工具的防汛抢险人员,要随时携带移动通讯工具,并保证汛期24小时处于开启状态,在接到命令后,要及时回应,并按要求尽快到达指定现场或岗位。

第二十条 加强汛期信息管理,各单位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气象信息和分管范围内的水情、汛情和灾情,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十一条 汛期结束后(10月15日前),要认真进行总结,及时写出总结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对汛期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统计,不得虚报、瞒报,提出有效的防范措失,促进防汛工作水平。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在安全度汛和防洪抢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 全面完成上级下达防汛任务,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制,贯彻上级及防汛有关文件精神,取得显著成绩。

2. 在防汛期间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3. 在防汛期间,工作突出,处理事故果断及时。

4. 在防汛期间,对承担防汛任务能够早预料、早控制,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扩大者。

5、各抢险队能够及时赶到现场出色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造成工作失误和防洪抢险不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按照厂生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追究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1. 对汛前有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处理,在防汛期间造成事故者。

2. 接到防汛通知后,各抢险队不能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人员、物资不能及时到位者。

3. 防汛期间对由于责任不到位造成通讯联络中断。

4. 防汛期间防汛物资储备未严格管理造成供应不及时。

5. 防汛车辆未能及时进行检查,配备不能满足防汛的需要或不能满足事故处理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唐南京发电厂防汛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6篇 火力发电厂节能管理办法

1  目的

对华鲁运行分场节能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和控制,提高能源利用水平,降低发电成本。

2、组织:

建立健全节能网,负责: 贯彻执行公司主管部门的节能要求。 每季度向公司上报节能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原因分析、改进建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情况及下季度节能技术改造计划。

3  节能管理人员的职责:

a)  负责华鲁运行分场节能管理日常工作;

b)  对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和检查,总结经验,针对能源消耗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c)  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运行人员的节能意识。组织实施节能培训,对节能相关工作进行指导;d)  提出节能奖励分配方案。

4.3  节能日常管理

4.  指标管理

运行分场应定期对以下指标进行检测,同设计值、历史最好水平及国内外同类型机组最好水平(计划值)进行比较,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分析和调整,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不断加以改进,保证指标的全面完成:

a)  综合指标:发电量、供热量、供电标准煤耗率、厂用电率等;

注:上报的煤耗应真实。具备条件的火电厂的供电标准煤耗率应按正平衡法计算,反平衡校验,盘煤校核。

b)  锅炉:效率、过热蒸汽汽温、汽压、炉烟含氧量、锅炉漏风率、排烟温度、飞灰和灰渣可燃物、风机单耗、点火用油等;

c)  汽轮机:热耗、真空度、凝汽器端差、给水温度、给水泵耗电率、循环水泵耗电率、高压加热器投入率等;

d)  热网:供热回水率;

e)  燃料:配煤合格率入炉燃料量及低位发热量等;

f)  化学:自用水率、补充水率;

g)  热工:热工仪表、热工保护和热工自动的投入率和动作正确率。

5 运行管理

5.1  要按公司要求,确定机组运行方式,进行电、热负荷的合理分配,组织运行分场的经济运行,使各项运行参数达到额定值。

5.2  由于燃烧非单一煤种的火电厂,根据不同煤种及锅炉设备特性,研究确定掺烧方式和掺烧配比,并组织有关岗位认真执行。

5.3  锅炉司炉应掌握入炉煤的变化,根据煤种煤质分析报告及炉膛燃烧工况,及时调整燃烧,经常检查各项参数与额定值是否符合,如有偏差应分析原因,及时解决。凡影响燃烧调整的设备缺陷,应及时通知检修人员消除。应按照规程规定及时做好锅炉的工作,保证锅炉在最佳工况下运行。

第7篇 阳城电厂反违章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电力生产 安全第一”的方针,保证#1、#2机组168后试生产及正式投产后的人身和设备安全,杜绝和防范电力生产过程中各类违章现象,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确保主任各项安全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明确了反违章的职能、管理要求及考核细则。适用于我主任内部及自营工程的反违章管理与考核。

2、引用规范及文件

2.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1994-04

2.2《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1991-09-01

2.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1992-09-01

2.4 鲁电集团安[2001]537号文《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基建中,不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3.2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3.3指挥性违章: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3.4管理性违章:从事电力生产、施工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电力公司、省电力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4、管理职能

4.1 组织机构

4.1.1反违章领导小组及职责

组长:主任

成员:分管生产的副主任、总(副总)工程师、安监处、生技处、运行处、检修处(副)处长。

4.1.1.1监督、指导修订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4.1.1.2监督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杜绝管理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

4.1.1.3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厂反违章工作的开展效果进行检查考核,提出改进意见;

4.1.1.4决定反违章工作中的重大奖惩事项。

4.1.2反违章工作小组及职责

组长:安监处(副)处长;

成员:安监专工、生技专工、运行处、检修处部门专(兼)职安全员。

4.1.2.1负责贯彻落实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安全管理标准及奖惩办法;

4.1.2.2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所需的人、财、物;

4.1.2.3协调解决各车间在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1.2.4. 检查生产车间、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提出改进措施;

4.1.2.5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违章工作的检查;

4.1.2.6 对反违章工作中的重大奖惩事项,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奖惩意见。

4.2.安监处:是反违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主任的反违章检查考核工作。

4.3.生技处:是现场反装置性违章管理的主管部门。

4.4.运行处、检修处负责对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检查与考核。

4.5. 查禁违章人人有责,各单位领导、安全员负责好本单位的反违章管理工作,查禁违章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负责全厂的反违章管理工作。

5管理内容

5.1总体要求

5.1.1反违章工作,各单位都要设置违章曝光栏,并建立违章档案。做到对违章“曝光、教育、处罚、整改”四同时。张贴对违章者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所违反规程的条款。违章曝光栏的位置应设在该单位、车间每个职工都能看到的地方;违章者的姓名和处罚决定应书面公布。

5.1.2各单位及班组对发生的违章,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并进行整改。

5.1.3反违章工作,各部门都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考核办法。

5.2离岗培训按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第12条执行。

5.3反违章奖励规定按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第14条执行。

5.4装置性违章:由生技处牵头,安监部门监督并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

6、考核:

6.1反违章考核见附件《反违章考核细则》

6.2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作中,如果重复出现装置性违章或一些装置性违章得不到根除,根据情况联责考核生技处专工100-500元。

6.3 对违章人、部门的罚款按照财务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罚金如数列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6.4 本办法每年修订一次,解释权归安全监察处。

6.5 本办法执行中如有不当之处请各部门及时反馈,未尽事宜参考有关安全工作规定处理。

第8篇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办法

1.引言

1.1 目的

本规定对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中有重要影响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及运行规定了基本要求。本规定强调必须满足的安全要求,而不是规定如何满足这些要求的方法。

1.2 范围

本规定的内容涉及核电厂所有放射性废物的整个管理系统,包括:

--气态、液态和固态废物系统的设计和运行;

--废物的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

--退役废物的管理;

--意外事件所产生的废物。

对于退役废物、意外事件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置和乏燃料管理等方面仅根据当前状况作了一些原则规定,具体要求将另行制定。

2.废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2.1 总的目标

废物管理的总目标是在考虑社会和经济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妥善的方式管理放射性废物,使人和环境不论现在和将来都免受任何不可接受的损害,并尽量减少后代的剂量负担。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可接受性应以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为判断的准则。

2.2 辐射防护要求

废物管理应遵循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即正当化、最优化和剂量限值体系。

废物管理必须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同时,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照射满足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剂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剂量限值。对于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两者的实际应用,都必须考虑由当前的实践所引起的将来的剂量,即将来某个时期可能造成人类受照射的剂量。

2.3 环境保护要求

应防止核电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某些非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有害影响。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机构和职责

3.1 营运单位的职责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对该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直到放射性废物及其责任合法地转移为止。其主要职责是:

(1)作出废物管理活动的安全分析。

(2)研究并向核安全部门提交排出流中放射性核素的预估量,以及监测和控制排放的方法和程序。

(3)向核安全部门提供放射性废物的操作、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和处置等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等文件,并证明这些文件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4)制定和修改运行与维修规程,培训运行和维修人员,使之胜任其职责。

(5)按照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要求和批准的技术条件,运行废物管理系统。

(6)检查并保存所有废物管理活动的记录,按所要求的期限,向国家核安全部门定期提交报告。在发生事故或意外情况时,立即报告事故范围和性质,以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7)保存所贮存、运输和处理的废物的清单,根据核安全部门的要求,提供此类资料。

(8)按照核安全部门的要求,保留流出物样品。

3.2 国家核安全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有关核电厂废物管理的法规、导则和标准。

(2)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评价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交的报告和计划。

(3)通过对放射性管理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以及对人员资格和记录的审查,评价该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4)对不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事项,要求采取补救和纠正措施。

4.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

4.1 目标

核电厂的设计应该使废物产生量减到最少。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设计目标是保证核电厂运行中产生的所有放射性废物能安全地收集、处理、整备、 贮存、运输和处置,以达到第二章所提出的目标。

4.2 设计要求

4.2.1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设计必须遵照“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4.2.2 对核电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必须进行系统管理,必须考虑安全法规要求、经济因素和废物的贮存、处理、运输和处置等各个方面。设计废物管理系统时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以达到实施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4.2.3 对核电厂选用的物料,必须考虑到它们将来成为放射性废物时的管理问题。

4.3 设计考虑事项

4.3.1 总的考虑

在设计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时,应考虑:

(1)选择液态、气态、固态废物处理系统时,应考虑适合各类废物的收集处理、贮存、运输和处置,以及工艺可靠性和以往的经验;

(2)放射性废物应分类收集,便于以后的处理和整备;

(3)为保证需要处理的废物在减容时安全操作而进行的处理;

(4)保证废物整备到符合运输、贮存和(或)处置要求的形式;

(5)对核电厂工作人员的屏蔽和辐射防护;

(6)核实有待处理的废物的来源、数量和物理化学性质;

(7)准备采用的处理或整备工艺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8)具备正常运行、停止运行和维修期间所需要的足够的贮存容量和处理能力,以及为意外事件附加的贮存容量;

(9)厂址和环境特征对排出流弥散的影响,以及对正常运行或非计划事件时排放可能造成的影响;

(10)保证各系统具有高度的完整性和适应性;

(11)整备包装后待处置废物的检验;

(l2)控制泄漏的包容及其相关设备;

(13)有代表性的工艺取样;

(14)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维修;

(15)应急废物处理设备和现有设施连接的可能性;

(16)将来的退役工作。

4.3.2 废气处理系统

4.3.2.1 在设计废气处理系统时应考虑:

(1)操作温度和流量;

(2)压力降和压力波动;

(3)净化效率(衰变或物理分离);

(4)密封性;

(5)防火与防爆;

(6)过滤器标准检验方法的使用;

(7)放射性物质的表面沉积;

(8)过滤器芯和吸附介质的取出和更换。

4.3.2.2 在适当情况下,废气应该收集到一个单独的共用系统,以便监测和控制排放。

4.3.3 废液处理系统

在设计废液处理系统时应考虑:

(l)减少颗粒沉积的可能性;

(2)对任何可能的液体溢流或泄漏提供适当的接收设备和检漏措施;

(3)选择合造的离子交换剂并控制其负荷,避免有机物的降解和气体的产生;

(4)对不适宜用其它方法处理的废液采用直接固化;

(5)离子交换剂和其它介质的引入与排出。

4.3.4 固体废物处理系统

4.3.4.1 在设计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时应考虑:

(1)容积变化和二次废物产生对整个废物管理系统最优化的影响;

(2)污染(包括气载污染)扩大的可能性;

(3)防火及其控制系统。

4.3.4.2 必须保证整备工艺使废物包装具有符合贮存、运输和处置准则的特性,包括:化学耐久性、抗弥散性、热稳定性、辐射稳定性、放射性物质含量、剂量率、抗老化性、抗冲击性、抗微生物降解性、抗浸出性、可燃性和压缩强度。

4.4 贮存

厂区应有足够容量的暂存、转运废物的场所和设施。

设计未处理和已处理废物的贮存设施时应考虑:

(1)废物的可回取性;

(2)贮存区的控制和检查(安全、废物状态、监测、防火等);

(3)因气体逸出或液体的泄漏所造成的污染的控制;

(4)根据外部条件和废物降解的可能性,考虑在规定时期内废物包装的完整性;

(5)需要时,应能给单个容器和设施表面去污;

(6)清楚标出设施容量和废物贮量;

(7)有气体产生的场所应有适当的通风。

5.废物管理系统的运行

5.1 目标

废物管理系统运行的目标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得到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许可。为达到这个主要目标,需要监督所有有关活动,包括检修、人员的培训和维修程序等,并提供与操作有关的资料,即工艺、操作和维修手册。

5.2 运行要求

营运单位对设施的安全运行全面负责。为此必须建立一个适当的机构,并明确规定其任务和对下列活动的职责:

(1)设施运行要符合设计目标,并得到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许可;

(2)适当监督所有废物系统的活动,以保证其达到并保持系统操作的相应标准;

(3)在符合辐射防护原则下进行维修;

(4)培训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以保证操作符合设计目标和辐射防护原则;

(5)编制正常和意外情况下的操作、维修和工艺手册;

(6)在符合其它要求的前提下,应采取措施使废物的产生量减到最少。

5.3 监管

必须对废物管理系统进行监督,以保证系统有关的活动协调一致,并且符合设计要求。监管人员必须熟悉工艺,掌握辐射防护知识,以便监管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所有的操作和维修活动。

5.4 维修

废物管理设施运行前必须制定维修程序,目的是在增加设施的利用率的同时减少检修人员的照射。

5.5 培训

5.5.1 培训大纲必须保证能培养出足够数量的在辐射防护基础知识和实践两方面都合格的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培训大纲应该结合运行经验定期修订,并按核电厂所有可能的实际情况进行培训。

5.5.2 核电厂其他有关的工作人员也应该进行废物管理实践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减少废物体积和降低放射性水平等所带来的益处。

5.6 手册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编制叙述废物管理系统工艺、操作、维修和辐射防护实践方面的手册。这些手册应包括全部必需控制的工艺参数、废物的特性和有关废物贮存、运输和处置的容器说明。

6.废物管理系统的监督和监测

6.1 目标

废物管理系统监督和监测的目标如下:

(1)给出有关放射性废物的来源、数量和特性的资料,并提供证明其符合法规要求所必须的资料;

(2)保证废物处理和整备系统的正确操作;

(3)控制放射性物质的排放;

(4)保证废物的包装符合贮存、运输和处置的要求;

(5)保证场内外人员的辐射防护;

(6)按核电厂主管部门和(或)有关监督部门的要求,从场址调查阶段起就应确定处置场在要求的时期内的特性。

6.2 要求

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有关监督部门必须负责保证配备适当的监测和监视设备并配备工作人员,以满足 6.1 所述的目标。

6.3 气态和液态排出流的监测

6.3.1 全部监测计划必须考虑:

(1)需要监测的重要放射性核素以及所要求的测量灵敏度;

(2)极端情况下的测量范围;

(3)必要的采样和分析频度;

(4)采样和测量的代表性;

(5)采样点(特别是意外事件情况时)的可接近性;

(6)分析测量技术的质量控制。

6.3.2 核电厂内监测必须和环境监测一起实施,以保证在所选环境介质中有重要影响的放射性核素污染水平是可以接受的。

6.3.3 应制定相应措施,监测意外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的释放。

6.3.4 必须定量测量排出流中重要的放射性核素。当放射性核素浓度或排放速率变化较大时,或当意外释放的可能性及其潜在后果明显时,应进行连续监测。

6.4 废物运出前的监测

必须对运出厂外的废物包装进行检测,以符合运输法规的要求。除了运输要求外,为了掌握对处置是重要的放射性核素在处置场地的数量,应对特定的放射性核素进行测量或分析。

6.5 贮存或处置场址的勘查和监测

必须制定和执行勘查监测大纲,以提供现场和环境的基础资料(如水文、地质、气象、地震、放射学等)。该大纲范围必须能满足核电厂主管部门和 (或)有关监督部门的要求:从场址调研阶段起就要确定处置场在整个可能运行的时期内的特性。

6.6 监测结果的记录和报告

6.6.1 监测数据和有关资料的记录和报告必须满足6.1 节中提出的目标。

6.6.2 应该按计数器和监测器实际给出的测量单位来记录监测数据。从这些数据计算出或推导出的数据也应记录,但不能代替测量值。

6.6.3 监测结果报告的形式应便于与被批准的限值或标准进行比较,并按有关的监督部门规定的程序上报。

6.6.4 应取得和记录每种类型排出流(气载或液体)的监测数据,以便使数据能以统一的方式进行报告。对运出厂外处置的每个容器都必须有装运和处置记录。

7.废物的运输

7.1 厂外运输

7.1.1 厂外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规定。国际运输必须符合有关的国际规章。

7.1.2 应选择适当的废物运输的方式和路线,以限制运输所造成的影响。

7.2 厂内运输

7.2.1 在核电厂内或厂区边界内的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7.2.2 厂内运输的最低要求是必须确保场区人员有足够的辐射防护,并足以防止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

8.处置

8.1 总的要求

放射性废物处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处置方法取得批准之前,必须提供适当的中间贮存设施。

8.2 浅地层处置

浅地层或岩穴处置一般适用于核电厂正常运行产生的固态放射性废物,此类废物一般只含有中等量的裂变产物以及少量的alpha 辐射或长寿命放射性核素。处置方案和处置库场址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

8.3 海洋投弃

固态废物的海洋投弃,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有关废物和其他物质海洋污染防止的国际公约。

8.4 废物的整备

放射性废物处置之前,必须进行整备使其符合有关监督部门制定的准则。选取这些准则应以所选定的处置方案的安全分析为基础。

9.与乏燃料有关的废物管理

9.1 总的要求

应该认识到,在管理乏燃料的过程中会产生废物,必须根据需要制定这类废物的管理措施,这些措施要与本规定第二章的总目标和要求相一致。

9.2 乏燃料后处理中产生的废物

乏燃料后处理产生的高放废物或alpha废物必须以确保与环境足够隔离的方法处置。

10.退役废物的管理

10.1 退役计划

核电厂达到使用寿期之后采取的所有行动必须根据第二章中提出的废物管理总目标制定退役计划。

10.2 退役废物

10.2.1 核电厂营运单位制定的退役阶段和大纲,必须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国家核安全部门只有确信在退役各阶段废物处理、运输、贮存和(或)处置已有适用的设施时才给予批准。

10.2.2 核电厂退役过程中要产生大量的一般废物和放射性废物。这些废物不同于核电厂正常运行中产生的废物,需要特殊的操作和处理。这些废物应该按照核素含量、物理形态、大小和材料种类来区分。退役产生的物料的再使用或处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11.意外事件产生的废物

11.1 总则

核电厂发生意外事件时,可能产生一些气态、液态或固态废物。它们的体积、化学组成或放射性含量可能超出废物管理系统与工艺规程许可的范围。本节未涉及为改正引起意外事件失误所需采取的行动。但应该指出,意外事件发生后采取的行动,首先必须考虑总的安全,还必须考虑废物管理问题。

11.2 计划

对于意外事件所产生的废物,核电厂营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开始进行废物管理活动之前应根据废物的特性,就这种废物管理工作的安全操作和环境影响仔细的制定计划,以保证废物管理的要求得到满足。

12.质量保证

12.1 质量保证责任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制定并实施核电厂废物管理系统的全面质量保证大纲,此大纲应按“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的要求制定并必须贯彻到场址评价、设计、采购、制造、建造、试运行、检验、运行和退役等各环节。

12.2 系统要求

12.2.1 处理和整备系统运行的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包括过程控制,以保证得到可接受的废物形态及坚固的废物包装。此过程控制必须包括系统的合格鉴定,通过实际设备的试验确定行之有效的整备工艺参数,定期验证工艺参数的可接受性和必要时修正这些参数的措施。

12.2.2 质量保证大纲还必须包括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装运和处置的记录和文件的准备、保存和使用,对废物包装的转移和装运应建立装货清单制度,并能对其进行跟踪。

第9篇 气、生物质电厂燃料安全防火管理办法

1 目 的

为了加强凯迪各生物质电厂燃料及料场的安全防火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及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特制订本办法。

2 范 围

本办法适用于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厂”)燃料收加储运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

3 定 义

3.1 动火“五不”原则:防、消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周围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明火作业下方的可燃物品,在未清除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前不动火;作业场所,没有足够有效消防器材不动火。

3.3 动火“四要”原则:动火施工单位,要指定现场看护人;现场安全看护人和动火操作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周围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停止动火并采取措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报警和立即扑救,防止事态扩大;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明火作业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4 动火“一清”原则:施工人员和看护人,对施工后的现场,必须彻底清除遗留火种,经检查确认安全可靠方可离开

4 职 责

4.1 电厂总经理:是燃料安全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燃料的安全防火工作。

4.2 电厂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编写料场消防制度并监督执行。

4.3电厂燃料安全防火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四要”、“一清”原则;将消防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做到与发电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执行安全防火制度,依法纠正违章;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4.4 发电维护部:定期对料场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并监督隐患整改。

4.5 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公司安全防火工作;.制定本公司的安全防火制度和措施;组织安全防火检查,定期开展安全防火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训练;主持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通报工作。

5 程 序

5.1 组织机构及工作内容

5.1.1 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电厂总经理

副组长:燃料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

组 员:各部部长、专工、值长、站长、义务消防员等

5.1.2 成立储料场义务消防队

指挥小组:总指挥 副总指挥

救火组:组 长 成 员

救护组: 组 长 成 员

物资组:组 长 成 员

联络组: 组 长 成 员

5.1.3 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在每年度1月份,由电厂总经理与燃料副总、生产副总签订安全责任状;燃料副总与外部收购站站长等管理人员签订安全责任状;生产副总与发电维护部副部长、料场站长、管理人员等签订安全责任状。(安全责任状模板见附录)

5.1.4 电厂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员要积极参与安全防火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业务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5.2 日常管理

5.2.1 电厂成立以总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防火领导小组,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做好各项安全防火工作。

5.2.2 电厂发电维护部对料场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主持召开燃料安全防火会议,解决安全隐患,并做好会议记录。

5.2.3 由料场管理员、保安人员对料场定期巡检、堆垛测温,巡检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并认真填写巡检记录;掌握各季节燃料堆垛内温度变化情况,杜绝因堆垛温度过高造成燃料自燃。

5.2.4 对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要立即报告,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站长负责巡检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玩忽职守、未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者,根据相关奖惩制度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2.5 料场门前要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牌和禁止吸烟警示牌。站内严禁人员吸烟,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以及助燃物进入,外来人员未经站长同意不得进入料场。

5.2.6 保安室门前设置火种袋。在外来人员需要进入料场时,保安人员必须提醒外来人员把随身携带的打火机、香烟、火柴等存放火种袋内,由保安员妥善保管,在离开时带走。

5.2.7 进入料场机动车辆排气管必须加装防火帽。保安人员要对进场机动车辆检查,查看送料车防火帽加装情况、发动机上部积料清理情况。

5.2.8 保安人员要维持好正常的收购秩序,指挥车辆按要求行驶、排队、停靠,及时疏通道路,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5.2.9 对长期在料场内装卸作业的装载车等车辆,要经常清理防火帽内的积炭、发动机上的积料,确保安全可靠;装载机驾驶员要时刻注意装载机制动片的温度和制动系统的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发热现象。

5.2.10 一切机动车辆不准在料场内停留、加油、保养、维修;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及时做好防火措施并尽快拖出场外修理。

5.2.11 联系当地派出所做好周围群众逐户走访、解释工作,严禁在料场周围60米内燃放烟花爆竹。

5.2.12 值班室内张贴消防平面图,详细标明燃料堆垛、消防通道、消防器材、设施等布置情况。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标志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

5.2.13 消防设施要由专人保管和维护,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如消防龙头、水管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移作他用。

5.2.14 避雷针周围杂物做到及时清理,避雷针半径2米范围内不得有堆料。避雷装置要经常检查、维护,并定期测试。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必须检测完毕,并做好记录。

5.2.15 每季度举行一次消防演习,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5.2.16 发现火灾时,必须迅速按照消防预案紧急处理,拨打“119电话”通知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5.2.17 工作人员或维修人员需在料场动火作业时,要严格按照动火审批程序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在完成安全措施布置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2.18 坚持动火 “五不”、“四严”、“一清”原则;动火作业前做到“五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动火结束后,在工作人员撤离前,要根据情况对动火设备、物品、作业现场做洒水降温处理;在工作人员撤离后,要安排人员留守监护2小时以上,在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5.2.19 加强料场内用电安全管理,严禁私拉乱扯临时用电线路;站内严禁使用电炉、火炉烧饭、取暖,严禁焚烧物品。

5.2.20 认真做好交接班,详细填写值班记录;并将堆垛温度变化趋势、上一班出现的问题等情况向下一班交代清楚。未办理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5.2.21 料场应当建立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防火记录。

6 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 记 录

7.1附录a:料场防火安全责任状模板

7.2附录b:交接班记录本

7.3附录c:安全活动记录表

7.4附录d:安全巡检记录表

7.5附录e:堆垛测温记录表

7.6附录f:来客来访登记表

第10篇 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1 目的

1.1为加强锅炉技术监督工作,确保锅炉技术监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提高锅炉设备运行的可靠性,锅炉技术监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断研究推广新技术,提高锅炉专业技术监督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2.1适用于电厂/电热公司的所有电站蒸汽锅炉。

3技术监督网络成员组成

组长:

成员:

4汽机技术监督网络各级成员的职责

4.1汽机技术监督小组组长:

4.1.1贯彻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并监督制执行;

4.1.2负责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对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

4.1.3制订电厂及宏晟锅炉重要工作规划以及技术监督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电厂及电厂锅炉的有关安全、经济运行的重点项目;

4.1.4健全技术监督的组织机构。成立锅炉技术监督网,全面掌握全厂锅炉的设备特性、运行、检修状况及竣工后的验收工作,研究解决锅炉技术监督工作中重大技术关键问题,组织对重大锅炉运行故障及时进行分析解决;

4.1.5主持和组织重大锅炉运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订反事故措施;

4.1.6及时了解锅炉的运行状况,进行超前监督和预防性监督,提高锅炉技术监督水平;

4.1.7组织召开全厂锅炉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协调、落实和总结锅炉技术监督工作;

4.1.8负责每月15日前汇总监督月报,对上月全厂锅炉技术监督情况进行汇总和通报。内容应包括:锅炉运行经济指标分析、主要故障分析及反措、机组大修工作情况、监督报表报送情况等。

4.1.9负责实施全厂锅炉的节能监督监测、节能项目的技术经济评价等工作;

4.1.10不断完善和更新测试手段,研究和推广新技术,开展技术服务和信息交流。

4.1.11监督、检查锅炉的运行、检修、改造、节能工作及能耗情况。建立健全锅炉技术档案;

4.1.12及时报送锅炉大小修、一类障碍、考核事故等的工作总结报告、定性分析报告和处理措施;

4.2锅炉技术监督工作成员职责:

4.2.1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地方有关锅炉节能的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措施和标准;

4.1.2负责实施全厂锅炉的节能监督监测、节能项目的技术经济评价等工作;

4.1.3不断完善和更新测试手段,研究和推广新技术,开展技术服务和信息交流。

4.1.4定期参加锅炉技术监督网活动,协调、落实锅炉技术监督工作;

4.1.5 在监督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协调落锅炉技术监督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1.6 接受监督办公室对锅炉技术监督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5内容及要求

5.1 锅炉技术监督应在运行、检修、技术改造中,实行全过程监督。

5.2锅炉及其辅机的运行监督

5.2.1锅炉主要运行参数和经济指标的监督

5.2.1.1 监督项目

a.汽水参数:锅炉蒸发量、主汽压、主汽温度、再热汽压力和温度、给水温度;

b.燃烧参数:煤的工业分析、元素分析、煤粉细度、排烟温度、燃烧氧量等;

c.燃烧侧排放参数:飞灰可燃物、炉渣可燃物;

d.预热器漏风状况;

e.风机电耗,制粉电耗,锅炉热效率等。

5.2.1.2监督内容

锅炉主要运行参数及经济指标发生异常,由锅炉技术监督人员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通知锅炉技术监督组或在监督月报中予以说明,以便指导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5.2.1.3 监督数据获取方式

a. 现场监督月报。锅炉技术监督副组长应于每月10日前向监督锅炉组长报送上月锅炉运行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

b. 现场热力试验。

5.2.2 锅炉故障原因分析及处理

5.2.2.1生产技术保障部

1.组织由于锅炉原因发生的灭火、“四管”泄漏、严重降出力等故障以及风机和制粉系统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讨论和制定处理方案,指定编制故障分析报告的部门;

2.对锅炉重大事故要进行原因分析、反事故措施的讨论和制定。

5.2.2.2运行部

1.锅炉发生考核事故后,应及时通报故障情况。待有关部门分析定性完毕,锅炉技术监督组长应在10日内将事故报告报送安监部;

2.当锅炉发生一类障碍(含“四管”泄漏、结焦、灭火、受热面严重超温、严重降出力、辅机故障等),锅炉监督成员应及时报送故障情况;待故障定性后及时向锅炉技术监督组报送故障经过、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

3.异常相关人员应协助事故调查分析人员开展工作,提供真实的故障经过及有关原始曲线和数据。

5.3 锅炉大、小修及非计划停运检修监督

5.3.1生产技术保障部

1.负责锅炉主要设备更换前的设备选型、设计方案讨论,包括主要受热面、燃烧器、磨煤机、粗粉分离器、细粉分离器、空气预热器、送、引、一次风机、排粉机等;

2.负责锅炉主要设备和主要系统重大缺陷检修方案的讨论制定,并对大、小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负责锅炉大修后燃烧及制粉设备的验收工作;

4.负责锅炉大修前、后热效率试验工作,并由热效率提供试验报告;

5.参与锅炉大修前、后热效率试验方案的制定和试验指导工作。

5.3.2设备部

1.每次锅炉大修前30天,小修前15天,向锅炉技术监督组报送非常规工作项目(如受热面面积变动、燃烧系统、辅机重大改造等)及内容。大修后一月内、小修后一周内向锅炉技术监督组报送非常规工作总结报告。若大修后一个月内不能通过有关试验确定实施效果,锅炉技术监督组应根据运行情况向领导组提出定性分析总结报告;

2.设备大、小修时,检查落实重大设备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

3.负责组织锅炉大修前、后热效率试验工作。

5.4锅炉热力试验监督

1. 参与电厂锅炉及主要辅机节能改造前后的节能监测考核试验;

2. 负责锅炉常规热力试验(锅炉大修前、后热效率试验;预热器漏风试验等);

3. 负责新投产锅炉第一次常规热力试验,包括锅炉热效率试验、空气预热器漏风试验、低负荷试验、燃烧调整和制粉系统试验等;

4. 热力试验测点和试验方法的监督。按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每三年对锅炉热力试验测点进行一次检查,由热效率专责人每年对热力试验人员试验水平进行一次检查,并向电厂提出口头或书面检查报告;

5. 对电厂月报进行核实并及时上报监督月报中的相关内容及在每年的锅炉技术监督会上提出报告;

6. 根据监督数据,监督工作组可对现场数据进行校核试验和校核计算,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7. 每三年对热力试验人员进行一次试验技术轮训,轮训方式可以是理论培训班,主要是结合现场典型试验的形式进行。培训内容包括锅炉热力试验理论、热力试验标准、试验方法、仪器使用方法和计算方法等;

8. 监督组有权对锅炉性能考核试验进行监督。

9.热效率应根据锅炉监督及试验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种类及数量应能满足本单位锅炉热力试验的基本要求;

10.热力试验组应建立仪器设备台帐,进行定期检验及鉴定,保证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建立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制订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11.承担锅炉大修前、后热力试验工作,并于试验结束10日内将试验报告报锅炉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

5.5生产技术保障部资料室应建立下列技术资料

1. 220t/h、435 t/h及以上锅炉、辅机设备规范;

2.新投产机组锅炉调试技术报告与有关资料;

3.电厂月报、半年总结和年终监督工作总结及不定期资料;

4. 根据发展情况逐步建立电厂锅炉监督数据库资料。

5.锅炉设备台帐、图纸、说明书;

6.锅炉调试报告、技术改造报告、考核试验报告、大修前、后试验报告;

7.锅炉重大运行事故分析报告;

8.运行报表及监督会议资料;

9.锅炉运行、检修规程;

10. 锅炉监督数据库。

监督办公室负责对监督信息资料进行核实,督促电厂及时更新和健全设备台帐。

6.总结与考核

6.1锅炉技术监督总结

6.1.1锅炉技术监督组长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年度锅炉技术监督工作报告,年度锅炉技术监督工作总结报告所用汇总表见附表3。

6.1.2锅炉技术组长于每年1月15日前编制完成年度锅炉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并针对频发性问题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并及时报监督领导组。

6.2锅炉技术监督考核

6.2.1为加强锅炉技术监督工作,由监督领导组在征求意见后制订或修订锅炉技术监督检查考核办法;

6.2.2监督领导组根据考核办法每年组织一次锅炉技术监督检查考核。

7相关/支持性文件

7.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本规定由生产技术保障部提出并归口。

7.3本规定由锅炉技术监督工作组负责起草并解释。

第11篇 发电厂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确保设备与人身安全,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规定的临时用电电压等级为380/220v。

二、发电厂内临时用电从联系到拆除工作依据附件《安泰发电厂临时用电工作联系单》进行。

三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

四、临时用电设备及线路的绝缘应良好。

五、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

六、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严禁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严禁私自向其它检修场地或单位转供电。

七、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八、电源开关外壳或电缆、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气车间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九、凡配备有电气工具和用具的车间必须设专人保管,建立设备台帐,记录内容为:设备规范、使用情况、试验记录等。每六个月委托电气车间联系公司供电部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记录在设备台帐内。

十、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必须立即通知电气车间处理。

十一、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员工严禁擅自使用。

十二、使用电气工具时应执行下述规定:

1、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须戴绝缘手套。

2、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

3、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应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4、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5、禁止带电拖动用电设备,以防触电事故发生。

十三、使用行灯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如在汽包、除氧器以及其金属容器或水箱内部,必须使用便携式照明灯具,电压不准超过12v。

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可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汽包等设备的内部。

十四、电气工具和工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十五、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2、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的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3、电焊工作所用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皮线,如有接头时,则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电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应大于5米,二次线长度不应大于30米。

4、电焊机附件安装电源刀闸时,电焊工在合上或拉开电源刀闸时,应戴干燥的手套,另一只手不得按在的电焊机外壳上。

5、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6、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

7、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

8、电焊工离开场所时,必须把电源切断。

十六、在锅炉汽包、油箱以及其他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有下列防止触电的措施:

1、电焊时焊工应避免与铁件接触,要站立在橡胶垫上或穿绝缘鞋,并穿干燥的工作服。

2、容器外面应设有可看见和听见焊工工作的监护人,并应设有开关,以便根据焊工的信号切断电源。

十七、厂部安监人员应定期进行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与检查;在大修时,应加大安全监督与检查力度。

十八、配备有电动工具和用具的车间和维修车间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按照《安泰发电厂员工培训制度》的要求定期进行考试。

十九、施工单位需要从发电厂接事故电源时,按公司《工程管理规定》执行。公司批准手续送达电厂,需经厂长批准,电气车间按本制度规定办理。

二十、公司其它单位需要从发电厂接临时电源时,经厂长批准,电气车间按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12篇 发电厂消防管理办法范文

为对发电厂辖区内消防安全设施实施有效管理,确保生产设备安全。根据集团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制定发电厂消防管理方法。

1、成立安泰发电厂义务消防组织机构,对全厂消防安全实施全面管理职能

队长:发电厂厂长

副队长:生产副厂长、设备副厂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各车间第一负责人

消防监督员:电厂专职安全员(兼)

消防组织机构下设四个小组:以应对不同时段下突发性消防安全事故,具体为:

第1小组:组长由生产副厂长担任,各车间正、副主任为组员,处理日常白班作息时段发生的异常消防事件。

第2小组:组长由日行政值班领导担任,各厂区甲班值班长为副组长,各班组兼职消防员为成员。

第3小组:组长由日行政值班领导担任,各厂区乙班值班长为副组长,各班组兼职消防员为成员。

第4小组:组长由日行政值班领导担任,各厂区丙班值班长为副组长,各班组兼职消防员为成员。

第2~4小组,主要负责处理本值班时段内发生的突发性消防安全事件。

2、发电厂义务消防机构的安全职责

1)受市消防队和集团保卫消防处的领导,不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电厂的消防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电厂消防方面的规章制度等。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制消防设施和器材,建立消防设施台账,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4)负责电厂范围内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消防器材的检查、使用、维修等方面。

5)组织员工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做到“四懂、四会”。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车间第一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消防责任人,依据上级消防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3、根据电厂工艺特点,确定消防安全重点保护区域,实行专人负责制,确保上述危控区域的消防安全。

4、一电厂义务消防实行“群防群治”原则,全厂员工均有义务参加消防日常预防和消防事故抢救处理工作。

5、一电厂范围内一律禁止吸烟,杜绝非生产火源。

6、凡是点火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进行,将操作现场油污和易燃物品消除干净。

7、各车间配备的消防设施和报警装置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不准随意撤换或更换,消防带等设施不准移作他用。

8、各消防负责人应随时检查消防设施完好程度,发现灭火器失效,消防管和消防栓有漏水及阀门开关不灵活等现象,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处理。

9、一电厂不定期举办消防知识宣传及消防事故演习活动,以提高消防队员及全厂职工消防意识和消防自救能力。

10、一旦发现火灾苗头,要求消防队员及时汇报,并作好现场应急处理,做到动作迅速,头脑清醒,按救火程序进行,不准临阵逃脱。

11、对发生的安全消防事故。事后一定要组织相关人员分析讨论,总结经验教训,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预防措施。

附:一电厂危控区域责任区

序号

危控点

所在辖区

责任人

现场负责人

01

锅炉压力

容器及管道

锅炉车间,汽机车间

各车间主任

锅炉当班班长

02

煤气

高炉煤气输送管道

锅炉0米室外高气水封区域

锅炉0米室外焦气水封区域

锅炉车间主任

锅炉当班班长

03

电力设备

高压室、低压室、各车间动力柜、控制柜室外架空线路及地理电缆

室外布置电气设备

电气车间主任

电气当班班长

04

化学品

总化验室、生产药品库、工业硫酸、液氨储点

化水车间主任

总化验班长

运行班长

05

油系统

汽机油系统管路

各车间临时油品存点

汽机车间主任

各车间主任

汽机运行班长

06

氧气乙炔

机修车间

刘光荣

备注

1、各危控点日常管理及应急措施参见《作业指导书》中应急方案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方法”有关规定。

第13篇 电厂设备维护部热控工程师站管理办法

1总体说明

1.1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工程师站工作和学习的人员。

1.2本规定包括工程师站的设备维护、设备使用、口令管理三方面的内容。

1.3本规定解释权归设备维护部。

1.4 本规定从2004-1-18日起执行。

2 设备维护

2.1 工程师站内的所有设备归计算机班维护。

2.2 其他班组的人员在工程师站内工作、学习时必须保持室内卫生,不许携带工作需要之外的杂物;工作、学习结束时必须将设备回归指定位置。

3设备使用

3.1为了便于专业人员学习控制逻辑,原则上允许所有热控人员进入工程师站学习,但是必须经专工或者计算机班班长同意并且在计算机班人员或者主控班熟悉工程师站的专业人员的陪同下进行学习。

学习人员仅仅限于浏览控制逻辑,不得修改趋势图和其他设置。

3.2工程师站的钥匙分配:热控专工、计算机班、主控班配备钥匙,其他人员进入工程师站可以向以上人员借用。钥匙的保管职责为:专工和各配备钥匙的班组。各班组的钥匙在正常上班期间归班长保管,夜间和节假日归值班人员保管。

3.3无论因何种原因进入工程师站,进入后和离开前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在工程师站内工作、学习的人员在此期间对工程师站内的所有责任事件负责。

3.4使用工程师站修改参数、强制信号必须记录在专用台帐上。

4口令管理

4.1工程师站的口令由计算机班班长负责修改,修改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4.2计算机班班长在修改口令后及时通知维护部主任、专业负责人和热控专工;计算机班班长须建立专用的口令记录本并严加看管。

4.3除机组检修期间工程师站的口令仅仅限于维护部主任、专业负责人、专工、计算机班班长掌握。

4.4机组检修期间计算机班班长可以授权班组内的工作人员掌握口令,其他班组人员因检修工作需要口令时由计算机班人员输入口令,检修工作结束后收回权限。

4.5正常上班期间如果需要口令,由计算机班班长或者专工负责输入口令。

4.6夜间非计算机班原因需要口令时,参与紧急处理缺陷的工作人员在必要时可以通过电话向维护部主任、专业负责人、专工、计算机班班长之一索取口令,以免延误处理紧急缺陷。索取口令者自动成为口令修改之前的责任人之一,对口令的泄漏负责。

4.7计算机班班长在口令授权专业负责人、专工之外的人之后必须在最短时间内修改口令。

5考核

5.1到工程师站学习的人员违反2.2条者每例考核20元,考核权在计算机班班长。计算机班班长没有按照本制度严格管理每例考核50元。

5.2违反3.3条者每例考核50元,考核权在维护部主任、专业负责人和专工。

5.3违反4.1条者每例考核50元,考核权在维护部主任、专业负责人和专工。

5.4违反其他条款者根据实际情况每例考核10~100元,考核权在维护部主任、专业负责人和专工;考核数额的最终决定权在维护部主任。

第14篇 电厂发变组大修安全管理办法格式怎样的

.2、职责:

负责大修现场安全监察工作,认真监督执行大修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制度,深入现场,认真检查各工作面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采取有效手段,制止“三违”现象,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二、大修安全措施(详见大修方案)

三、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1号发变组大修安全,根据电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参加1号发变组大修的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有关规定,服从大修指挥部的安全管理。

2、各参修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任务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到人。

3、厂部、车间、班组(工作面)三级安全监察人员,戴“安全监察”标志,现场监督。

4、认真检查大修现场各工作面的安全情况,以铁的手腕制止“三违”现象发生,及时完善大修现场安全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大修施工安全。

5、对大修安全重要控制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6、各班开好班前班后会,认真做好安全“五同时”工作,各工作面人员必须清楚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确保人身和保设备安全。

7、交叉作业时,各工作面应互相协调,工作中做到“三不伤害”,防止不安全现象出现。

8、所有参加大修人员按规定着装,凡着装不符合规定者,不得进入大修现场。

9、为确保大修安全,参观学习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大修现场。

10、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专人指挥起吊重物时,严禁工作人员在重物下行走停留。

11、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传递工具零件必须使用工具袋吊送,严禁抛甩。

1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重奖重罚制度,对大修中安全工作的好人好事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三违”现象实行处罚。

四、安全奖罚规定

为加强1号发变组大修现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确保大修顺利进行,按照《厂经济责任制考核规定》,结合大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大修安全施工中表现突出的下列情况给予表扬和奖励

1、在大修中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陷患,避免发生人身事故。

2、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及时发现设备隐患,采取得力措施排除设备重大隐患,避免发生设备事故者。

3、在发生事故异常时,积极组织处理,措施得力和在处理中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参与,表现突出者。

4、认真开展反“三违”活动,积极举报和制止反“三违”行为表现突出者。

5、立足本职工作,为1号发变组大修安全作出贡献者。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

1、在工作中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安全措施不力,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按《厂经济责任制》处罚。

2、在大修中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安全措施不力,发生设备事故,按《厂经济责任制》处罚。

3、对大修中发生的事故和异常隐瞒不报、谎报,无故延误报告或毁坏事故现场,阻挠调查或者给调查处理设置障碍者。

4、在大修中对违章、违法、乱纪者,视情节给予批评、罚款、停工检查三种处理。

(三)、奖惩管理

1、在大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有关人员,填写特殊贡献申报表,由车间(公司)签署意见报安全监察部,经大修指挥部讨论决定给予表扬奖励。

2、在大修中末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或措施不力引发的事故和异常,各部门必须及时上报安监部,经大修指挥部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五、大修消防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确保1号发变组大修顺利进行,特制订如下规定:

1、各参加大修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大修期间消防管理工作。

2、各工作面及时消除各种易燃易爆物资,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经常检查现场消防器材完好性,及时调整补充器材。

4、大修现场按消防规定,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量存放。

5、在主机、主变、油库、油槽等重要防火部位需进行明火作业时,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经厂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

6、各大修单位动用消防器材后,必须向厂消防部门报告,并及时给予补充。

7、其它部位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做好防火措施。

8、加强施工人员防火教育,提高施工人员消防意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六、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电业安全工作规定,防止人身触电事态发生,确保1号发变组大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本次机组大修用电,由检修值班电工负责安排接线,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源。

2、需用电部门事先提出用电要求,由值班电工妥善安排,用电部门工作结束必须通知值班电工拆除电源。

3、大修临时用电必须使用装有漏电保护装置的配电箱配电以保安全。

4、便携、手持、移动等电动工具必须接漏电保护器,绝缘良好并接地可靠,符合要求,否则不得使用。

5、在蜗壳、尾水管、金属压力部器内移动工具照明电源电压不得超过12v,以保安全。

6、临时用电线路一律不得超负荷运行,并按额定量选用熔丝。

7、值班电工必须认真巡视检查大修临时用电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确保大修用电安全。

8、需要在运行设备上接电源时,必须与运行人员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方可接电。

七、临时工安全管理

1、凡大修使用临时工应符合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并证明持有四证(劳务证、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并建立临时用工档案。

2、临时工的安全管理纳入用工部门安全管理,实行“谁用工、谁主管、谁负责”。

3、用工部门必须与临时工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4、临时工必须经过厂部、公司(车间)、班组工作面的安全教育,方可上工。

5、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临时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签发的有效特种人员操作证,否则禁止上岗作业。

6、临时工参加大修现场工作必须由用工部门派专人负责管理,交待工作任务、现场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监护。

7、临时工应自觉遵守大修现场的纪律和规定,主动接受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蛮干。

8、临时工工作中发生“三违”现象,两次规劝不改或在现场无理取闹,影响大修工作,指挥部有权令其退出大修现场,不再录用。

9、发电机风洞打开后,应该派人24小时值班。

第15篇 华能电厂反违章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电力生产 安全第一”的方针,保证#1、#2机组168后试生产及正式投产后的人身和设备安全,杜绝和防范电力生产过程中各类违章现象,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确保主任各项安全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明确了反违章的职能、管理要求及考核细则。适用于我主任内部及自营工程的反违章管理与考核。

2、引用规范及文件

2.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1994-04

2.2《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1991-09-01

2.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1992-09-01

2.4 鲁电集团安[2001]537号文《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基建中,不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3.2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3.3指挥性违章: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3.4管理性违章:从事电力生产、施工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电力公司、省电力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4、管理职能

4.1 组织机构

4.1.1反违章领导小组及职责

组长:主任

成员:分管生产的副主任、总(副总)工程师、安监处、生技处、运行处、检修处(副)处长。

4.1.1.1监督、指导修订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4.1.1.2监督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杜绝管理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

4.1.1.3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厂反违章工作的开展效果进行检查考核,提出改进意见;

4.1.1.4决定反违章工作中的重大奖惩事项。

4.1.2反违章工作小组及职责

组长:安监处(副)处长;

成员:安监专工、生技专工、运行处、检修处部门专(兼)职安全员。

4.1.2.1负责贯彻落实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安全管理标准及奖惩办法;

4.1.2.2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所需的人、财、物;

4.1.2.3协调解决各车间在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1.2.4. 检查生产车间、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提出改进措施;

4.1.2.5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违章工作的检查;

4.1.2.6 对反违章工作中的重大奖惩事项,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奖惩意见。

4.2.安监处:是反违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主任的反违章检查考核工作。

4.3.生技处:是现场反装置性违章管理的主管部门。

4.4.运行处、检修处负责对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检查与考核。

4.5. 查禁违章人人有责,各单位领导、安全员负责好本单位的反违章管理工作,查禁违章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负责全厂的反违章管理工作。

5管理内容

5.1总体要求

5.1.1反违章工作,各单位都要设置违章曝光栏,并建立违章档案。做到对违章“曝光、教育、处罚、整改”四同时。张贴对违章者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所违反规程的条款。违章曝光栏的位置应设在该单位、车间每个职工都能看到的地方;违章者的姓名和处罚决定应书面公布。

5.1.2各单位及班组对发生的违章,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并进行整改。

5.1.3反违章工作,各部门都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考核办法。

5.2离岗培训按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第12条执行。

5.3反违章奖励规定按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第14条执行。

5.4装置性违章:由生技处牵头,安监部门监督并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

6、考核:

6.1反违章考核见附件《反违章考核细则》

6.2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作中,如果重复出现装置性违章或一些装置性违章得不到根除,根据情况联责考核生技处专工100-500元。

6.3 对违章人、部门的罚款按照财务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罚金如数列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6.4 本办法每年修订一次,解释权归安全监察处。

6.5 本办法执行中如有不当之处请各部门及时反馈,未尽事宜参考有关安全工作规定处理。

电厂管理办法15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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