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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煤矿矿级领导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安全责任,经研究决定重新修订煤矿管理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的实施
县煤炭工业局将对全县煤矿矿长、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通风矿长等相关安全生产的煤矿“六长”进行日常考核管理。
考核按百分制进行量化并建档,全年考核得分在90—100分为优秀;70—89分为称职,不奖不惩;60—69分为基本称职,给予黄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5000元;60分以下为不合格,罚款10000元。
煤矿矿长管理考核办法
一、矿长的安全职责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其主要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等,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落实措施;
(二)组织编制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按规定提出煤矿维简费、安全费提取数额,报煤矿法定代表人审批,合理安排使用提取的维简费、安全费等费用,保证矿井安全投入;
(三)组织编制、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组建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监督落实矿级领导、职能科室(队)、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四)负责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例会,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劳动条件的措施,并负责措施的实施;
(五)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的总体方案;
(六)组织本矿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确保煤矿全面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组织人员分析解决。当安全与生产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七)组织制定并认真实施煤矿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定期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杜绝矿井重大事故发生;
(八)煤矿发生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抢险,同时召请就近的救护队;事故发生后,及时如实地按程序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九)组织本单位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主持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十)监督并制止所在煤矿周边区域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行为;
(十一)规范用工管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矿工生产生活条件,稳定煤矿工人队伍;
(十二)每月发现和处理至少一起“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十三)每月下井带班天数不少于10次(因长时间出差或政策性停产除外);
(十四)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二、矿长的管理及考核
对煤矿矿长考核,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一)不按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的,每次扣5分;
(二)下井带班天数每少一天扣2分(因长时间出差或政策性停产的除外);
(三)煤矿矿长违章指挥,发现一次扣20分;
(四)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或整改不彻底的,发现一次扣5分,拒不整改的,发现一次扣10分;
(五)安排未取得特殊工种上岗资格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发现1人次扣5分;
(六)存在重大隐患(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15种情况)未整改的,发现1次扣10分;
(七)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组织职工培训教育的,发现1次扣5分;
(八)每月未发现和处理“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扣5分;
(九)未按规定上报审批擅自新增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的,发现1次扣5分;
(十一)不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书面上报排查情况的,发现1次扣5分;
(十二)被责令停产整改,有停而不整或借整改之名生产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三)不规范用工管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矿工生产生活条件,导致煤矿工人队伍不稳定的,扣5分;
(十四)所在煤矿发生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扣3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50分。
(十五)对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安排布置的工作严重滞后的,扣10分;
(十六)未按规定期限内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的,发现一次扣10分;
(十七)矿井因为发现重大隐患被行政罚款或者停产整顿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责成煤矿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矿长聘用合同,该矿长进入全县煤矿从业人员黑名单,取消在我县煤矿从业资格。
(一)全年累计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二)不及时、如实向煤矿监管部门、监察部门报告事故的;
(二)所在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管理考核办法
煤矿要建立以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责任体系,加强技术管理力量,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
一、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一)参加所在煤矿的安全生产会议,参与所在煤矿的安全生产活动,编制符合本矿实际的《灾害预防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全面负责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的规定和标准,严格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行政决定和命令;
(三)组织编制、审批矿井各种施工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以及特殊地段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等生产建设规划、设计、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指导实施和跟踪监督;
(四)协助矿长主持矿井采掘规划和灾害预防计划的实施,协助矿长对职工进行生产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
(五)负责定期对采掘工程进尺进行测量,并及时填绘上图,坚持每季度与县煤管部门最少交换一次图纸;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抓好“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措施的编制、审批实施和检查工作,负责每10天进行一次全矿井测风,认真落实“以风定产”制度,负责每旬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门会议,听取汇报,协调工作,并向矿长汇报;
(七)负责矿井防治水设计和防治水工作方案的编制、审批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八)严格现场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必须及时制止和纠正;发现作业场所出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矿长报告;
(九)参加重大灾害事故抢救、追查分析的领导工作;
(十)按有关规定下井带班,每月不少于15次;
(十一)负责组织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开展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努力提高矿井现代化水平。
二、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管理及考核
煤矿技术负责人考核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一)不按时参加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的,每次扣5分;
(二)下井带班天数每少一天扣2分(因长时间出差或政策性停产除外);
(三)技术负责人违章指挥,发现一次扣20分;
(四)存在重大隐患(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15种情况)未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发现1次扣10分;
(五)不积极协助矿长对职工进行生产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的,发现1次扣5分;
(六)每月未发现和处理“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扣5分;
(七)未按规定对新增掘进头和采煤工作面进行报批的,发现1次扣5-10分;
(八)不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各种施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并负责指导实施和跟踪监督的,发现1次扣5-10分;
(九)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的规程和标准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不定期对采掘工程进尺进行测量,并及时填绘上图,矿井图实不符的,发现1次扣5分;不按规定与县煤管部门交换煤矿相关图纸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一)未及时编制“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措施、实施审批和检查的,发现1次扣5分;
(十二)未定期对全矿井进行测风,不认真落实以风定产的规定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三)对煤矿探放水工作技术管理不到位,存在不按探放水设计作业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四)所在煤矿因技术管理、技术措施不到位而发生死亡1人一般事故,扣3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50分;
(十五)对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安排布置的工作严重滞后的,扣10分;
(十六)矿井因为技术管理方面发现重大隐患被行政罚款或者停产整顿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责成煤矿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技术负责人的聘用合同,该技术负责人进入全县煤矿从业人员黑名单,取消在我县煤矿从业资格。
(一)全年累计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二)所在煤矿因技术管理、技术措施不到位而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生产矿长管理考核办法
一、生产矿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矿长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矿长领导下定期召开所分管业务部门的安全工作例会,听取汇报,审批业务保安工作计划和安排意见,研究解决现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和重大安全隐患,制定措施并保证实施;
(二)协调分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并负责检查各部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四)在组织、指挥生产过程中认真抓好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划以及《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一通三防”等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抓好矿井安全生产。
(五)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并向矿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在上报的同时,协助技术负责人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并负责现场落实。
(六)按规定参加全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例会;
(七)积极做好分管部门安全思想教育及安全业务培训工作;(八)一旦发生事故,协助矿长指挥处理事故,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九)检查采掘工作面顶帮支护和敲帮问顶制度的执行情况;(十)监督区队、班组是否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作业,是否按照下达的安全指令进行整改;
(十一)每月下井带班天数不少于18次。
二、生产矿长管理及考核
煤矿生产矿长考核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一)不按时参加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的,每次扣5分;
(二)下井带班天数每少一天扣2分(因长时间出差或政策性停产除外);
(三)生产矿长违章指挥,发现一次扣20分;
(四)存在重大隐患(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15种情况)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发现1次扣20分;
(五)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学习贯彻各种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发现1次扣5分;
(六)每月未发现和处理“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扣5分;
(七)未按规定对新增掘进头和采煤工作面进行报批的,发现1次扣5分;
(八)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和贯彻《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发现1次扣5-10分;
(九)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不能发现问题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所在煤矿因监督、检查及管理不到位发生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扣1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20分;
(十一)对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安排布置的工作严重滞后的,扣10分;
(十二)矿井因为分管范围内发现重大隐患被行政罚款或者停产整顿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责成煤矿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生产矿长的聘用合同,该生产矿长进入全县煤矿从业人员黑名单,取消在我县煤矿从业资格。
第2篇 石油公司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实施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__石油hb销售有限公司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规范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减少消费支出,防止奢侈浪费,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和《陕西__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及产品经销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hb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hb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务消费是指公司领导人员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与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
第二章 职务消费的主要项目及费用标准
第一节 公务用车配备
第四条 公务用车配备是指公司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配备或相对固定使用的车辆。
第五条 公务用车标准
公司配备公务用车2辆;公司总配车数量不得超过公司领导人数量。
公务用车配备的排量和价格标准,执行《陕西__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务用车装饰费用原则上控制在车价的5%以内。
第七条 公司领导人员兼职的,公务用车按其最高职务配备,不得重复配备。
第八条 调出、退休的公司领导人员按照规定将公务用车交回公司。
第二节通讯费
第九条 通讯费是指公司领导人员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的通讯费用。
第十条 公司领导人员通讯费实行定额管理。公司正职600元/月,公司副职500元/月。
第三节业务招待费
第十一条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第十二条 在年度预算管理范围内对公司领导人员业务招待费实行总量控制,定额预算管理。公司负责人全年不得超过12万元;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人全年不得超过6万元。
第十三条 在业务往来中需赠送礼品的,所赠送礼品每件购买价格或制作费用应平均在2000元以内。在一次业务往来中涉及多人需赠送礼品的,要列明赠送礼品的价格、数量。
公司领导人员需要业务宴请,由指定部门负责安排,并报销费用。异地宴请,由随行人员经办,返回后按规定报销费用。
第四节差旅费
第十四条 差旅费是指公司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前往异地执行公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公杂费补助等。
第十六条 公司领导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__石油hb销售有限公司差旅费报销办法》。
第五节出国(境)考察培训
第十七条 出国(境)考察培训是指公司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前往国(境)外参加考察培训等公务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应按照出国(境)任务批件批准的天数、路线进行公务活动或参加考察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领导人员报销因公出国(境)费用,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财务部门根据批准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费用审核,未经审核的开支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公司领导人员报销业务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等职务消费相关费用,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职务消费的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公司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要建立职务消费预算制度,合理规范职务消费科目,科学编制职务消费预算,严格控制职务消费规模,切实增强职务消费的透明度。职务消费预算应在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中单列,其中包括职务消费享有人员范围、具体项目、金额及上年度职务消费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逐步实行公司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台账管理。财务部门要逐步建立公司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个人台账,详细记录各项目消费时间、金额及主要用途等内容,加强对职务消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实行实报实销或年度限额报销的职务消费项目,不得同时给予货币性补贴。
第四章 职务消费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党支部、综合办公室应对公司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将规范职务消费作为公司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廉洁从业的重要内容。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每年对公司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及主要领导党政纪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h煤矿矿级领导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安全责任,经研究决定重新修订煤矿管理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的实施
县煤炭工业局将对全县煤矿矿长、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通风矿长等相关安全生产的煤矿“六长”进行日常考核管理。
考核按百分制进行量化并建档,全年考核得分在90—100分为优秀;70—89分为称职,不奖不惩;60—69分为基本称职,给予黄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5000元;60分以下为不合格,罚款10000元。
煤矿矿长管理考核办法
一、矿长的安全职责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其主要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等,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落实措施;
(二)组织编制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按规定提出煤矿维简费、安全费提取数额,报煤矿法定代表人审批,合理安排使用提取的维简费、安全费等费用,保证矿井安全投入;
(三)组织编制、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组建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监督落实矿级领导、职能科室(队)、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四)负责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例会,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劳动条件的措施,并负责措施的实施;
(五)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的总体方案;
(六)组织本矿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确保煤矿全面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组织人员分析解决。当安全与生产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七)组织制定并认真实施煤矿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定期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杜绝矿井重大事故发生;
(八)煤矿发生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抢险,同时召请就近的救护队;事故发生后,及时如实地按程序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九)组织本单位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主持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十)监督并制止所在煤矿周边区域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行为;
(十一)规范用工管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矿工生产生活条件,稳定煤矿工人队伍;
(十二)每月发现和处理至少一起“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十三)每月下井带班天数不少于10次(因长时间出差或政策性停产除外);
(十四)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二、矿长的管理及考核
对煤矿矿长考核,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一)不按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的,每次扣5分;
(二)下井带班天数每少一天扣2分(因长时间出差或政策性停产的除外);
(三)煤矿矿长违章指挥,发现一次扣20分;
(四)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或整改不彻底的,发现一次扣5分,拒不整改的,发现一次扣10分;
(五)安排未取得特殊工种上岗资格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发现1人次扣5分;
(六)存在重大隐患(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15种情况)未整改的,发现1次扣10分;
(七)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组织职工培训教育的,发现1次扣5分;
(八)每月未发现和处理“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扣5分;
(九)未按规定上报审批擅自新增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的,发现1次扣5分;
(十一)不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书面上报排查情况的,发现1次扣5分;
(十二)被责令停产整改,有停而不整或借整改之名生产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三)不规范用工管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矿工生产生活条件,导致煤矿工人队伍不稳定的,扣5分;
(十四)所在煤矿发生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扣3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50分。
(十五)对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安排布置的工作严重滞后的,扣10分;
(十六)未按规定期限内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的,发现一次扣10分;
(十七)矿井因为发现重大隐患被行政罚款或者停产整顿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责成煤矿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矿长聘用合同,该矿长进入全县煤矿从业人员黑名单,取消在我县煤矿从业资格。
(一)全年累计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二)不及时、如实向煤矿监管部门、监察部门报告事故的;
(二)所在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管理考核办法
煤矿要建立以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责任体系,加强技术管理力量,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
一、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一)参加所在煤矿的安全生产会议,参与所在煤矿的安全生产活动,编制符合本矿实际的《灾害预防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全面负责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的规定和标准,严格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行政决定和命令;
(三)组织编制、审批矿井各种施工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以及特殊地段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等生产建设规划、设计、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指导实施和跟踪监督;
(四)协助矿长主持矿井采掘规划和灾害预防计划的实施,协助矿长对职工进行生产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
(五)负责定期对采掘工程进尺进行测量,并及时填绘上图,坚持每季度与县煤管部门最少交换一次图纸;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抓好“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措施的编制、审批实施和检查工作,负责每10天进行一次全矿井测风,认真落实“以风定产”制度,负责每旬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门会议,听取汇报,协调工作,并向矿长汇报;
(七)负责矿井防治水设计和防治水工作方案的编制、审批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八)严格现场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必须及时制止和纠正;发现作业场所出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矿长报告;
(九)参加重大灾害事故抢救、追查分析的领导工作;
(十)按有关规定下井带班,每月不少于15次;
(十一)负责组织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开展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努力提高矿井现代化水平。
二、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管理及考核
煤矿技术负责人考核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一)不按时参加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的,每次扣5分;
(二)下井带班天数每少一天扣2分(因长时间出差或政策性停产除外);
(三)技术负责人违章指挥,发现一次扣20分;
(四)存在重大隐患(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15种情况)未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发现1次扣10分;
(五)不积极协助矿长对职工进行生产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的,发现1次扣5分;
(六)每月未发现和处理“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扣5分;
(七)未按规定对新增掘进头和采煤工作面进行报批的,发现1次扣5-10分;
(八)不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各种施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并负责指导实施和跟踪监督的,发现1次扣5-10分;
(九)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的规程和标准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不定期对采掘工程进尺进行测量,并及时填绘上图,矿井图实不符的,发现1次扣5分;不按规定与县煤管部门交换煤矿相关图纸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一)未及时编制“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措施、实施审批和检查的,发现1次扣5分;
(十二)未定期对全矿井进行测风,不认真落实以风定产的规定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三)对煤矿探放水工作技术管理不到位,存在不按探放水设计作业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四)所在煤矿因技术管理、技术措施不到位而发生死亡1人一般事故,扣3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50分;
(十五)对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安排布置的工作严重滞后的,扣10分;
(十六)矿井因为技术管理方面发现重大隐患被行政罚款或者停产整顿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责成煤矿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技术负责人的聘用合同,该技术负责人进入全县煤矿从业人员黑名单,取消在我县煤矿从业资格。
(一)全年累计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二)所在煤矿因技术管理、技术措施不到位而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生产矿长管理考核办法
一、生产矿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矿长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矿长领导下定期召开所分管业务部门的安全工作例会,听取汇报,审批业务保安工作计划和安排意见,研究解决现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和重大安全隐患,制定措施并保证实施;
(二)协调分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并负责检查各部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四)在组织、指挥生产过程中认真抓好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划以及《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一通三防”等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抓好矿井安全生产。
(五)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并向矿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在上报的同时,协助技术负责人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并负责现场落实。
(六)按规定参加全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例会;
(七)积极做好分管部门安全思想教育及安全业务培训工作;(八)一旦发生事故,协助矿长指挥处理事故,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九)检查采掘工作面顶帮支护和敲帮问顶制度的执行情况;(十)监督区队、班组是否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作业,是否按照下达的安全指令进行整改;
(十一)每月下井带班天数不少于18次。
二、生产矿长管理及考核
煤矿生产矿长考核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一)不按时参加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的,每次扣5分;
(二)下井带班天数每少一天扣2分(因长时间出差或政策性停产除外);
(三)生产矿长违章指挥,发现一次扣20分;
(四)存在重大隐患(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15种情况)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发现1次扣20分;
(五)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学习贯彻各种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发现1次扣5分;
(六)每月未发现和处理“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扣5分;
(七)未按规定对新增掘进头和采煤工作面进行报批的,发现1次扣5分;
(八)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和贯彻《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发现1次扣5-10分;
(九)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不能发现问题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所在煤矿因监督、检查及管理不到位发生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扣1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20分;
(十一)对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安排布置的工作严重滞后的,扣10分;
(十二)矿井因为分管范围内发现重大隐患被行政罚款或者停产整顿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责成煤矿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生产矿长的聘用合同,该生产矿长进入全县煤矿从业人员黑名单,取消在我县煤矿从业资格。
(一)全年累计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二)所在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安全矿长管理考核办法
一、安全矿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矿长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全矿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做好矿井各科室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全矿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组织全矿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三)协助矿长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四)定期向矿长办公室会议、安全办公例会报告全矿安全工作情况、协助矿长协调各环节的安全工作,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督促各项安全计划和措施的实施。
(五)认真贯彻各种安全会议、安全文件精神,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全矿“三大规程”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全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抢救及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七)监督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对“三违”人员和重大隐患责任人进行处理。
(八)组织全矿安全生产总结表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管好用好安全奖励资金。
(九)监督检查安技费用的使用情况。
(十)参加组织事故调查、原因分析、追究责任,对所发生事故的情况、原因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
(十一)按规定下井带班作业,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和现场安全状况,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对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每月下井带班天数不少于18次。
二、安全矿长管理及考核
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考核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一)不按时参加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的,每次扣5分;
(二)下井带班天数每少一天扣2分(因长时间出差或政策性停产除外);
(三)安全矿长违章指挥,发现一次扣20分;
(四)存在重大隐患(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15种情况)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发现1次扣20分;
(五)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的,发现1次扣5分;
(六)每月未发现和处理“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扣5分;
(七)未按规定对新增掘进头和采煤工作面进行报批的,发现1次扣5分;
(八)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和贯彻《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发现1次扣5-10分;
(九)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不能发现问题的,发现1次扣5-10分;
(十)所在煤矿因监督、检查及管理不到位发生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扣1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20分;
(十一)对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安排布置的工作严重滞后的,扣10分;
(十二)矿井因为分管范围内发现重大隐患被行政罚款或者停产整顿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责成煤矿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安全矿长的聘用合同,该安全矿长进入全县煤矿从业人员黑名单,取消在我县煤矿从业资格。
(一)全年累计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二)所在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机电矿长管理考核办法
一、机电矿长工作职责
(一)对全矿机电系统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定期召开全矿机电安全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机电系统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三)对全矿机电质量标准化和机电设备防爆完好工作负责,对所分管基层队组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四)负责组织领导机电系统的专业性安全检查,积极参加全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负责安排全矿机电设备检修总体方案的领导工作。
(五)负责安排全矿机电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机电人员操作技术水平和安全思想意识。
(六)按规定参加全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例会;
(七)参加重大灾害事故抢救、追查分析的领导工作。
(八)现场检查各种设备、仪器维护、检测、更换情况。
(九)每月下井带班天数不少于18次。
二、机电矿长管理及考核
煤矿机电矿长考核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一)不按时参加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的,每次扣5分;
(二)下井带班天数每少一天扣2分(因长时间出差或政策性停产除外);
(三)机电矿长违章指挥,发现一次扣20分;
(四)存在重大隐患(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15种情况)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发现1次扣20分;
(五)未按规定期限内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的,发现一次扣10分;
(六)每月未发现和处理“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扣5分;
(七)机电设备存在失爆现象的,每发现1台扣5分;
(八)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不能发现问题的,发现1次扣5-10分;
(九)所在煤矿因机电设备管理不到位引发事故,发生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扣1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20分;
(十)对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安排布置的工作严重滞后的,扣10分;
(十一)矿井因为分管范围内发现重大隐患被行政罚款或者停产整顿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责成煤矿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机电矿长的聘用合同,该机电矿长进入全县煤矿从业人员黑名单,取消在我县煤矿从业资格。
(一)全年累计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二)所在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通风矿长管理考核办法
一、通风矿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对“一通三防”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落实,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二)检查落实全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各种隐患问题,并督促各种隐患尽快处理。
(三)按规定组织进行矿井反风演习、通风阻力测定以及瓦斯与二氧化碳等级鉴定工作。
(四)做好矿井风量分配及局部通风系统的调整工作,制定通风系统、防尘洒水系统的改造方案。
(五)编制实施“一通三防”长远发展规划与年、季、月工作计划。
(六)按规定参加全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例会;
(七)积极做好分管部门安全思想教育及安全业务培训工作;(八)制定“一通三防”规章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审批“一通三防”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以及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九)按期组织召开通风安全工作例会。
(十)负责通风设备、仪器、仪表的选型。
(十一)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考核。
(十二)组织有关部门追查“一通三防”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十三)每月下井带班天数不少于18次。
二、通风矿长管理及考核
煤矿生产矿长考核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一)不按时参加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的,每次扣5分;
(二)下井带班天数每少一天扣2分(因长时间出差或政策性停产除外);
(三)通风矿长违章指挥,发现一次扣20分;
(四)存在重大隐患(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15种情况)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发现1次扣20分;
(五)每月未发现和处理“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扣5分;
(六)采掘工作面发生变化,未进行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和测风的,发现一次扣10分。
(七)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不能发现问题的,发现1次扣5-10分;
(八)通风设施质量不合格,发现1处扣5分;
(九)风量分配方案编制不和实际相符的,发现一次扣10分。
(十)所在煤矿因“一通三防”管理不到位发生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扣10分,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扣20分;
(十一)对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安排布置的工作严重滞后的,扣10分;
(十二)矿井因为分管范围内发现重大隐患被行政罚款或者停产整顿的,一次扣10分。
若有下列情形的,责成煤矿法定代表人立即解除通风矿长的聘用合同,该通风矿长进入全县煤矿从业人员黑名单,取消在我县煤矿从业资格。
(一)全年累计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二)所在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诫勉制度
煤矿“六长” 日常考核中考核结果信息定期通报,发现低于70分者,实行诫勉制度:
一、诫勉方式
诫勉主要采取诫勉谈话,需要诫勉谈话的管理人员,经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送达《诫勉通知书》,由分管领导与其谈话,说明诫勉事由,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诫免者要写出书面工作改进报告。
二、诫勉期限
诫勉期限一般40天。对被诫勉管理人员在诫勉期间认识深刻,工作态度较好,并改正错误的,解除诫勉。对在诫勉期间认识有差距,没有明显改进的或又出现其他问题的,可视情况延长诫勉期30天,延长诫勉期满后,仍无转变的,给予免职处理。
三、其它方面
被诫勉人诫勉期满后,要实事求是地总结自己在诫勉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写出解除诫勉申请,一同上交县煤炭局办公室。经局务会研究,对被诫勉人诫勉期间的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局务会研究确定是否解除诫勉。同意解除诫勉的,由分管领导安排送达《解除诫勉通知》;需延长诫勉期的,送达《延长诫勉通知》。
二0一三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