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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管理办法7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45

采掘管理办法

第1篇 某煤业公司采掘开设备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采掘开设备的安全运行,加强采掘开设备的管理,最大程度上的减少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个采掘开区队。

第二章耙斗装岩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每班必须检查支腿是否牢固,支腿支撑不合格的罚款50元。

第二条 司机开车前必须检查防护栏固定是否可靠,护栏不合格的罚款100元

第三条 每班必须检查导绳轮是否转动状况,绳轮固定螺栓护套磨损不超限,否则罚款50元/处。

第四条 电机、减速机要经常清理,其上部不能有矸石和其它杂物,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五条 滚筒及操作系统必须转动灵活,不得有卡阻、少油、少销等现象。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第六条 钢丝绳每个捻距内断丝数超过10%必须更换,否则罚款100元。

第七条 钢丝绳不准有接头,否则罚款200元。

第八条 耙装机停用后,必须拆除操作手把并停电闭锁,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三章喷浆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减速箱内的润滑油油位要符合标准,质量合格,否则罚款50元。

第二条 密封板压力要合适,不得漏气;否则罚款50元。

第三条 电动机表面必须保持清洁,不得被喷浆料埋住,否则罚款50元。

第四条 风水管路不得有漏风、漏水现象,否则每处罚款50元。

第五条 振动筛及整体设备卫生必须保持清洁,否则每处罚款50元。

第四章 调度绞车、无极绳绞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绞车必须在完好状态下工作,做到零部件齐全完整,否则罚款50元/处。

第二条 刹车带厚度小于2mm时应更换新刹车带,正常运转时刹车带的温度不得超过70℃,否则罚款50元。

第三条 操作手柄少定位销罚款50元,销子用螺栓等代替的每处罚款50元。

第四条 绞车无护板罚款100元,护板固定不牢固罚款50元。

第五条 声光信号、红灯闭锁不齐全的罚款100元。

第六条 电机少风叶或少风叶罩的罚款50元。

第七条 电机上不得有杂物,否则罚款50元。

第八条 绞车要有良好的润滑,油量、油质必须符合要求,否则罚款50元。

第九条 绞车固定要牢固可靠,否则罚款100元。

第十条 斜巷一坡三档必须按标准安设、使用正常,否则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 钢丝绳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的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 钢丝绳钩头不符合规定或出现死弯每处罚款100元。

第五章局部通风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安装地点不能有淋水,否则罚款50元。

第二条 风机要定期更换。

第三条 必须要有消音器。

第四条 风机进风口附近5m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

第五条 风机要按规定上架或按措施或作业规程要求进行吊挂。

第六条 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要正常使用,否则罚款500元。

第七条 各接合处严禁漏风,否则罚款100元。

第2篇 采掘机电设备闲置、备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矿设备综合管理,进一步提高设备使用,减少无效闲置,明确设备使用管理责任人,强化经济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1、设备使用单位如因工作环境变化或矿生产部署安排需停用设备的工作面,须经技术部门、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和机电矿长审核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设备组。设备停用期限为30天。

2、如停用期限到25天时,使用单位要向技术科、技术副总及总工程师请示是否如期恢复生产,如不能如期恢复生产时,使用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在5-7天内把设备回收交机厂检修,由于没及时请示造成设备在井下闲置的,每超一天考核责任单位500元,联责机电主管100元;如果技术科未对使用单位进行生产安排,考核责任者100元。

3、闲置设备和回撤工作面设备必须在7天内交回机厂,如需备用或暂时停止使用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经主管矿领导、机电矿长批示,说明原因,否则每台考核50元/天。对超储的设备和配件按矿文件规定进行考核。

4、停用期间的设备设施必须清理干净,码放整齐,不得存放在有淋水和积水的地点,以防设备腐蚀损坏,否则每台、件考核100元。

5、停用期间设备设施因存放不当,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单位,每台件按设备设施的原值赔偿,并联责机电主管50元。

6 、设备组根据单位申请及时对停用工作面的设备设施和存放地点进行检查,依据设备台账核对停用设备的数量,否则考核包段责任人100元。

7、设备组实行分段负责制,设备组成员对分管的段队设备管理实行动态监察,对监察不到位造成设备积压的,每次考核100元,并联责设备组长50元,联责主管设备副科长30元;如因闲置原因造成设备损害严重的,加倍考核。

第3篇 煤矿集团加强采掘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采掘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现矿井正规、持续、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采掘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集团公司、子公司及矿必须加强对采掘生产技术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以集团公司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及矿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在总经理、矿长领导下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3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矿总工程师应对集团公司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矿长负责,主管集团公司、子公司、矿技术工作,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矿长审查或上级机关批准后,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4条 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必须明确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

第5条 地质部门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新设计盘区的地质报告,盘区设计提前一个月送交施工单位。新盘区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验收。

第6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隶属于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单位。

第二章盘区设计、工作面设计管理

第7条 盘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在编制盘区设计前,必须先编制盘区设计方案,经子公司、集团公司审批后,再进行盘区设计。盘区设计必须依照经批准后的盘区设计方案进行编制,经矿总工程师、子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备案,无盘区设计或设计未经批准不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更不准开工。

第8条 编制盘区设计方案前必须具备下列文件:

一、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地质报告;

二、矿井设计文件,如:矿井设计、矿井改扩建设计、水平设计或区域设计;

三、矿井的长远规划、盘区接续图表;

四、邻近盘区相同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

五、邻近盘区上、下煤层水文地质资料、及古空小窑、火区、有害气体等资料。

第9条 盘区设计方案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炭工业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在充分分析研究本矿实际生产条件的基础上,必须提出至少两个或以上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比较,选择最佳方案做为盘区设计的实施方案。

第10条 盘区设计方案在编制过程中,依据设计规范基础上广泛征求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员、工人和安监部门人员的意见,尽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技术,设备选型应坚持高强度、大功率、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力求盘区的开采实现高产、高效、高回收率、安全可靠和经济效益好。

第11条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在子公司、各直管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盘区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批准后作为盘区设计的依据,并存档管理。

第12条 经审批的盘区设计方案是盘区设计必须遵守的技术文件,矿总工程师应将审批意见全部纳入盘区设计中去。在执行过程中不准随意修改设计,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原审批的盘区设计方案时,必须经子公司总工程师、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13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技术业务部室及安监部门应定期检查矿井盘区设计的贯彻执行情况,不符合规定者要立即纠正,并以此作为考核本单位业务职责、业务保安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14条 综采工作面设计由矿设计单位编制,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安监、机电、地质、通风等单位在设备安装前一个月进行会审,严禁传阅审批。新上综采工作面以及变更支架架型的综采工作面设计须报子公司总工程师审查、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备案。

第15条 综采工作面设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在设备安装前一个月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在子公司总工程师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会审。

一、工作面地质条件复杂(断层、褶曲、冲刷带较大);

二、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水、火、瓦斯、冲击地压较严重等);

三、工作面储量损失较多或造成上部煤层储量损失严重的;

四、采煤方法与采煤工艺的改革及应用特殊采煤方法等;

第16条 盘区、综采工作面及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设计编制内容要全面详细。

第三章 采掘工作面现场管理

第17条:矿井开采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需采取非壁式采煤方法时,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矿井采用大采高或放顶煤采煤方法时应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门的设计,经子公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18条 综采工作面的设备安装,必须严格按照工作面设计进行施工,并由施工单位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和技术组织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19条 运送综采设备必须使用专用的平板车,车上要有特制的锁紧装置,以固定物件,提运综采设备的钢丝绳、绳卡、钩环等都要事先做好详细检查,并核算其强度,确实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时方可使用。安装撤除和运送综采设备的辅助设备,必须保证性能良好、安全可靠,起吊设备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20条 综采工作面开切眼应尽量采用掘进机,全长、全断面一次掘成,对下分层、层间距较小的近距离煤层或顶板破碎一次掘全宽确有困难的,可先掘小断面,然后再扩帮或边扩帮边安装。切眼断面、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21条 新投入的采掘成套设备下井安装前,必须在地面进行单机、联合试运转,运转正常后方可下井。下井前要详细核对运输路线,以确定设备的装车方向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22条 综采、综掘设备运输、安装、拆除前,由分管副矿长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成立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调度人员要将每日的实际进度填绘在进度图表,发现工作进度与计划要求不符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协调解决,搞好配合,使安装工作顺利进行。

第23条 设备在运送过程中不准随意拆卸各种液压件、密封件及封堵等,零部件要放入专用箱内运输,对仪表和易砸伤的精密件,要设专人精心运送,液压件的外露接口要用专用的塑料堵封堵。

第24条 试生产前,由分管生产的矿领导组织矿、队有关人员按照设计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的要求进行现场交接验收,对存在问题定时定人进行处理,安装质量达不到标准不准生产。

第25条 工作面试生产前,应人工清理机道,确保浮煤里没有金属物件、杂物,以防损坏采煤机、刮板运输机,避免发生事故。

第26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矿矿长(董事长)、总工程师负责,对水压致裂技术推广应用,作为治理坚硬顶板、顶煤的主要手段。

第27条 综采队换用新型设备时,要根据新设备特点,由矿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28条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过断层、过破碎带、过老空、工作面面长变化、工作面收尾等,必须事先拟定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矿长组织会审、批准后执行。分管业务的副矿长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安监、地质、技术部门人员和区队长到现场指挥,直至处理完毕为止。

综采工作面若有放炮必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总局2022年1号文第2部分第10条有关井下爆破的相关规定。

第29条 综采工作面的上下安全出口,其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8m,高度不低于1.8m,出口内无杂物,保证通风、行人畅通无阻。

工作面端头、超前支护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按规程严格执行,两巷中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必须有防倒装置,严禁使用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第30条 为保证工作面支护强度,回采工作面必须做到:泵站压力符合规定要求,乳化液的配比浓度必须按3~5%(高档为2~3%)执行,乳化液系统不得有漏液现象。泵站工必须携带乳化液浓度测试仪,每班检查乳化液浓度不少于2次,并作好记录,纳入工程质量班评估内容,每季度必须对配液水质进行化验。

第31条 综采、高档工作面的液压支架、支柱的初撑力必须保证达到规定要求。

第32条 各矿必须加强放顶工作,建立完善的放顶工作制度。凡顶板坚硬不能随采随冒(综采落三角悬板大于5×10㎡、高档悬板大于2×5㎡)或采空区顶板塌落高度小于1.5倍采高时必须进行人工强制放顶,严格执行同煤经办字[2022]191号文件《集团公司综采工作面顶板预裂的特别规定》。

第33条 综采工作面割煤后应及时移架,严格执行作业规程中规定的追机距离,顶板破碎地点可超前擦顶移架,及时维护新暴露出来的顶板,端面距不大于340mm,禁止全工作面割完煤后才拉架。

第34条 工作面要按规定配备、安装测试液压支架(柱)初撑力、工作阻力的仪器、仪表,及时检查支架(柱)的初撑力和工作阻力。综采工作面至少按“三区五线”布置(当工作面长度大于150米时至少增加2条测线),高档工作面每10米布置一条测线,炮采工作面也应进行统计观测。

第35条 各矿的矿压观测组要加强对矿压资料的分析研究,逐步摸清各煤层回采工作面的矿压显现规律,分析研究液压支架的工作状况,定期进行顶板压力预报。

第36条 工作面停采时,要提前铺金属网,网要拖入古塘底板1m左右。机道宽度、支护方式、支护材料及撤架方法要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两顺槽要保证通风、行人畅通无阻,机轨合一巷人行道宽度要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不够宽度的地方应架设行人过桥。

第37条 工作面所有作业人员不准在机道内行走,不准跨越运转中的刮板运输机和皮带。

第38条 所有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发现聋顶、片帮、伞沿、零皮等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第39条 综放工作面每推进15~20m,在两顺槽和沿工作面每隔15~30m探测一次煤层厚度,探测煤厚时均应如实描述,进行地质编录工作,绘制平面图和剖面图。

第40条 严格按质量标准化标准作业,并进行检查验收,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每班检查验收的班检制;矿对区队定期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集团公司对矿进行定期检查,每季度进行考核评比。所有采掘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评定结果要做好记录备查。

第41条 井筒、巷道、峒室的断面不小于原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7%,其中严重失修率不得超过3%,并要求主要运输通风巷要保证安全畅通。因巷道、峒室长期失修造成停产或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单位的责任。

第42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主要峒室和主要车场都必须有完善的通讯设施,做到调度指挥灵活及时。

第43条 集团公司、矿领导干部必须经常深入采掘第一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必须执行干部下井登记制度。凡遇问题需干部下井处理而未下井处理,导致发生事故,以及干部下井发现问题未提出处理意见或对重大隐患没有制止而发生事故的,应追究责任。

第44条 采掘工作面各巷道必须设立进度标志牌,每20米按顺序设一个进度牌。

第45条 掘进巷道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按旬、月验收,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会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不合格品,必须坚持返工重修。竣工后由矿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46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水平、盘区开拓准备中、长期规划和编制年度采、掘接替计划,报上级审查批准。

矿井的水平接替应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平�落实,矿长、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

盘区及回采工作面接替应由矿长、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安排落实。

集团公司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子公司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和矿长及矿总工程师应分别按季和月召开采、掘平�会议,解决落实有关问题。

第47条 水平、盘区和工作面必须实现正常接替。矿井水平延伸工程,必须保证在上一水平产量递减半年前,使按设计要求的第一个工作面具备竣工投产条件。接替新盘区,必须保证在旧盘区产量递减三个月前,按设计要求的第一个工作面具备生产准备条件。接替的工作面,必须在旧工作面结束一个月前,具备生产准备条件。

高瓦斯矿井和高承压水矿井,必须考虑有足够的瓦斯预抽时间和疏干放水、物探、隔离及底板加固的时间。

第48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矿总工程师应以提高采、掘、运机械化程度和工作面、盘区、水平的合理集中生产、建设高产高效矿井为目标,把矿井生产环节改造、改革开拓部署、优化巷道布置作为重要技术基础工作。

第49条 凡新开拓煤层、新开拓盘区、特殊采煤方法工作面掘进时,应使用巷道顶板矿压监测仪器进行矿压分析,指导巷道支护设计的合理化、科学化。

第50条 开拓掘进应推广机械化作业,推广锚杆、锚索支护先进技术。掘进巷道质量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做到一次成巷。

第51条 掘进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气体超限、防止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着火、防止崩坏设备、防止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等事故发生。

巷道贯通前,施工队组应提前填写巷道贯通申请单,测量部门下达巷道贯通通知单,并报告分管副矿长和总工程师。

与采空区或旧巷贯通,必须事先绘制测量图,搞清采空区或旧巷内的水、火、瓦斯情况,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制订专项安全措施,严格贯彻执行,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发生。

两个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工作面施工。巷道贯通工作必须由分管副矿长组织安监、通风、地质测量、调度等部门人员和掘进区、队长分班负责到现场指挥,直至贯通工作完毕。

第52条 掘进过断层、过集中应力区、过冒落带、过石门见煤附近的三角区及巷道开口、贯通、挑顶起底、维修等事故多发地段,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在掘进过程中,必须由分管副矿长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安监、生产技术部门人员和掘进区、队长到现场指挥。

第53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临时支护,前探临时支护必须用10#及以上槽钢制作,长度不得小于4m,每排锚杆布置1根前探梁,每根前探梁必须接顶严实有效。

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最小、最大控顶距,最小控顶距不得大于一个支护间距,炮掘工作面最大控顶距为最小控顶距加一个循环进度,机掘工作面最大控顶距为最小控顶距加一个支护间距。

炮掘工作面使用架棚支护时,煤巷要求距迎头5m以上;半煤岩和岩巷要求不少于10m,每帮必须使用“防倒器”(金属支架),钉“钯锯”(木棚)。

第54条 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第55条 巷道开口必须严格执行开口通知单制度,施工队组开口前10天,由区队技术主管负责填报开口申请单,经技术、通风、地质、安监、调度等部门同意,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地质测量部门方可给线,施工队组方可开掘。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无权擅自开巷。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作业规程进行施工,实现正规循环作业。对施工质量和工程量做到生产队组班检、区队日检、矿技术、企管、工资、安监、调度等部门旬检以及矿长组织的全矿月末验收制度。

施工结束后,分管副矿长要组织好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工程一律不予验收,并责令其进行返工维修直至质量合格。

掘进过程中,严禁擅自不按设计开掘横峒。

第56条 炮掘工作面应使用水炮泥,要坚持放炮前后的洒水灭尘。要认真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57条 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进行“四位一体”检查,“四位一体”检查的内容要具体,跟班干部、班组长、安监工、瓦检工要在检查表上签字,由安监工负责交安监站进行管理。

第58条 加强火工品管理。严格执行火工品发放、领用、清退制度,严禁寄存和乱放。

第59条 坚持文明生产,工作面无积水、杂物,物料码放整齐,标志牌齐全,电气设备上架,管线排列吊挂整齐,挂牌管理,外表干净,无煤尘堆积。

第60条 采煤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需补掘巷道的,必须经矿长、矿总工程师批准,子公司矿井经子公司总工程师审批。集团公司直管矿井经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

第4篇 采掘工作面阻燃胶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可伸缩胶带输送机胶带的管理,减轻新胶带的投入量,提高胶带的重复使用率,避免因使用维护不当而对胶带造成不正常的损坏,特制定本办法。

1、因可伸缩胶带机机头贮带仓最多可存贮胶带100米,即使用单位在缩胶带时每次能缩出90米以上的胶带。为此,要求各使用单位每次交回胶带的长度不得少于50米,宽度不少于700㎜。

2、机电一队负责做好各使用单位临时交回胶带的记帐管理工作。机电一队根据工作面初次安装时胶带的总投入量,结合使用单位临时交回胶带的数量累计进行对照。如胶带机使用完毕后,回交胶带的总量不足,必须及时向机电运输部、物资供应部汇报。由机电运输部、物资供应部及使用单位确认核实后,所缺胶带按胶带采购价格折算,其费用由使用单位全额承担。并将此项费用从机电一队本年材料费中予以冲减。

3、使用单位临时交回的胶带长度不足50米、宽度少于700㎜时,按报废论处。其处理方法同上。

4、机电一队护场工要严格把关,对使用单位交回的胶带每次均应仔细测量长度、宽度,并做好台帐。台帐上必须有回交人员的签字。

5、各使用单位对所管范围内的带式输送机要加强检查维护,

发现胶带跑偏、打滑、托辊不转等故障时要及时处理,避免胶带撕裂、断带、变形等现象。

第5篇 煤矿集团公司加强采掘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采掘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现矿井正规、持续、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采掘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集团公司、子公司及矿必须加强对采掘生产技术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以集团公司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及矿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在总经理、矿长领导下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3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矿总工程师应对集团公司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矿长负责,主管集团公司、子公司、矿技术工作,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矿长审查或上级机关批准后,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4条 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必须明确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

第5条  地质部门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新设计盘区的地质报告,盘区设计提前一个月送交施工单位。新盘区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验收。

第6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隶属于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单位。

第二章 盘区设计、工作面设计管理

第7条 盘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在编制盘区设计前,必须先编制盘区设计方案,经子公司、集团公司审批后,再进行盘区设计。盘区设计必须依照经批准后的盘区设计方案进行编制,经矿总工程师、子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备案,无盘区设计或设计未经批准不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更不准开工。

第8条 编制盘区设计方案前必须具备下列文件:

一、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地质报告;

二、矿井设计文件,如:矿井设计、矿井改扩建设计、水平设计或区域设计;

三、矿井的长远规划、盘区接续图表;

四、邻近盘区相同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

五、邻近盘区上、下煤层水文地质资料、及古空小窑、火区、有害气体等资料。

第9条 盘区设计方案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炭工业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在充分分析研究本矿实际生产条件的基础上,必须提出至少两个或以上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比较,选择最佳方案做为盘区设计的实施方案。

第10条 盘区设计方案在编制过程中,依据设计规范基础上广泛征求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员、工人和安监部门人员的意见,尽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技术,设备选型应坚持高强度、大功率、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力求盘区的开采实现高产、高效、高回收率、安全可靠和经济效益好。

第11条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在子公司、各直管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盘区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批准后作为盘区设计的依据,并存档管理。

第12条 经审批的盘区设计方案是盘区设计必须遵守的技术文件,矿总工程师应将审批意见全部纳入盘区设计中去。在执行过程中不准随意修改设计,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原审批的盘区设计方案时,必须经子公司总工程师、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13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技术业务部室及安监部门应定期检查矿井盘区设计的贯彻执行情况,不符合规定者要立即纠正,并以此作为考核本单位业务职责、业务保安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14条 综采工作面设计由矿设计单位编制,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安监、机电、地质、通风等单位在设备安装前一个月进行会审,严禁传阅审批。新上综采工作面以及变更支架架型的综采工作面设计须报子公司总工程师审查、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备案。

第15条 综采工作面设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在设备安装前一个月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在子公司总工程师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会审。

一、工作面地质条件复杂(断层、褶曲、冲刷带较大);

二、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水、火、瓦斯、冲击地压较严重等);

三、工作面储量损失较多或造成上部煤层储量损失严重的;

四、采煤方法与采煤工艺的改革及应用特殊采煤方法等;

第16条  盘区、综采工作面及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设计编制内容要全面详细。

第三章   采掘工作面现场管理

第17条:矿井开采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需采取非壁式采煤方法时,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矿井采用大采高或放顶煤采煤方法时应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门的设计,经子公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18条 综采工作面的设备安装,必须严格按照工作面设计进行施工,并由施工单位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和技术组织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19条 运送综采设备必须使用专用的平板车,车上要有特制的锁紧装置,以固定物件,提运综采设备的钢丝绳、绳卡、钩环等都要事先做好详细检查,并核算其强度,确实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时方可使用。安装撤除和运送综采设备的辅助设备,必须保证性能良好、安全可靠,起吊设备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20条  综采工作面开切眼应尽量采用掘进机,全长、全断面一次掘成,对下分层、层间距较小的近距离煤层或顶板破碎一次掘全宽确有困难的,可先掘小断面,然后再扩帮或边扩帮边安装。切眼断面、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21条 新投入的采掘成套设备下井安装前,必须在地面进行单机、联合试运转,运转正常后方可下井。下井前要详细核对运输路线,以确定设备的装车方向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22条 综采、综掘设备运输、安装、拆除前,由分管副矿长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成立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调度人员要将每日的实际进度填绘在进度图表,发现工作进度与计划要求不符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协调解决,搞好配合,使安装工作顺利进行。

第23条 设备在运送过程中不准随意拆卸各种液压件、密封件及封堵等,零部件要放入专用箱内运输,对仪表和易砸伤的精密件,要设专人精心运送,液压件的外露接口要用专用的塑料堵封堵。

第24条 试生产前,由分管生产的矿领导组织矿、队有关人员按照设计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的要求进行现场交接验收,对存在问题定时定人进行处理,安装质量达不到标准不准生产。

第25条 工作面试生产前,应人工清理机道,确保浮煤里没有金属物件、杂物,以防损坏采煤机、刮板运输机,避免发生事故。

第26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矿矿长(董事长)、总工程师负责,对水压致裂技术推广应用,作为治理坚硬顶板、顶煤的主要手段。

第27条 综采队换用新型设备时,要根据新设备特点,由矿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28条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过断层、过破碎带、过老空、工作面面长变化、工作面收尾等,必须事先拟定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矿长组织会审、批准后执行。分管业务的副矿长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安监、地质、技术部门人员和区队长到现场指挥,直至处理完毕为止。

综采工作面若有放炮必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总局2013年1号文第2部分第10条有关井下爆破的相关规定。

第29条  综采工作面的上下安全出口,其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8m,高度不低于1.8m,出口内无杂物,保证通风、行人畅通无阻。

工作面端头、超前支护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按规程严格执行,两巷中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必须有防倒装置,严禁使用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第30条 为保证工作面支护强度,回采工作面必须做到:泵站压力符合规定要求,乳化液的配比浓度必须按3~5%(高档为2~3%)执行,乳化液系统不得有漏液现象。泵站工必须携带乳化液浓度测试仪,每班检查乳化液浓度不少于2次,并作好记录,纳入工程质量班评估内容,每季度必须对配液水质进行化验。

第31条 综采、高档工作面的液压支架、支柱的初撑力必须保证达到规定要求。

第32条 各矿必须加强放顶工作,建立完善的放顶工作制度。凡顶板坚硬不能随采随冒(综采落三角悬板大于5×10㎡、高档悬板大于2×5㎡)或采空区顶板塌落高度小于1.5倍采高时必须进行人工强制放顶,严格执行同煤经办字[2016]191号文件《集团公司综采工作面顶板预裂的特别规定》。

第33条 综采工作面割煤后应及时移架,严格执行作业规程中规定的追机距离,顶板破碎地点可超前擦顶移架,及时维护新暴露出来的顶板,端面距不大于340mm,禁止全工作面割完煤后才拉架。

第34条 工作面要按规定配备、安装测试液压支架(柱)初撑力、工作阻力的仪器、仪表,及时检查支架(柱)的初撑力和工作阻力。综采工作面至少按“三区五线”布置(当工作面长度大于150米时至少增加2条测线),高档工作面每10米布置一条测线,炮采工作面也应进行统计观测。

第35条 各矿的矿压观测组要加强对矿压资料的分析研究,逐步摸清各煤层回采工作面的矿压显现规律,分析研究液压支架的工作状况,定期进行顶板压力预报。

第36条 工作面停采时,要提前铺金属网,网要拖入古塘底板1m左右。机道宽度、支护方式、支护材料及撤架方法要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两顺槽要保证通风、行人畅通无阻,机轨合一巷人行道宽度要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不够宽度的地方应架设行人过桥。

第37条 工作面所有作业人员不准在机道内行走,不准跨越运转中的刮板运输机和皮带。

第38条 所有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发现聋顶、片帮、伞沿、零皮等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第39条 综放工作面每推进15~20m,在两顺槽和沿工作面每隔15~30m探测一次煤层厚度,探测煤厚时均应如实描述,进行地质编录工作,绘制平面图和剖面图。

第40条 严格按质量标准化标准作业,并进行检查验收,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每班检查验收的班检制;矿对区队定期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集团公司对矿进行定期检查,每季度进行考核评比。所有采掘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评定结果要做好记录备查。

第41条 井筒、巷道、峒室的断面不小于原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7%,其中严重失修率不得超过3%,并要求主要运输通风巷要保证安全畅通。因巷道、峒室长期失修造成停产或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单位的责任。

第42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主要峒室和主要车场都必须有完善的通讯设施,做到调度指挥灵活及时。

第43条 集团公司、矿领导干部必须经常深入采掘第一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必须执行干部下井登记制度。凡遇问题需干部下井处理而未下井处理,导致发生事故,以及干部下井发现问题未提出处理意见或对重大隐患没有制止而发生事故的,应追究责任。

第44条 采掘工作面各巷道必须设立进度标志牌,每20米按顺序设一个进度牌。

第45条 掘进巷道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按旬、月验收,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会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不合格品,必须坚持返工重修。竣工后由矿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46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水平、盘区开拓准备中、长期规划和编制年度采、掘接替计划,报上级审查批准。

矿井的水平接替应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平衡落实,矿长、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

盘区及回采工作面接替应由矿长、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安排落实。

集团公司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子公司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和矿长及矿总工程师应分别按季和月召开采、掘平衡会议,解决落实有关问题。

第47条  水平、盘区和工作面必须实现正常接替。矿井水平延伸工程,必须保证在上一水平产量递减半年前,使按设计要求的第一个工作面具备竣工投产条件。接替新盘区,必须保证在旧盘区产量递减三个月前,按设计要求的第一个工作面具备生产准备条件。接替的工作面,必须在旧工作面结束一个月前,具备生产准备条件。

高瓦斯矿井和高承压水矿井,必须考虑有足够的瓦斯预抽时间和疏干放水、物探、隔离及底板加固的时间。

第48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矿总工程师应以提高采、掘、运机械化程度和工作面、盘区、水平的合理集中生产、建设高产高效矿井为目标,把矿井生产环节改造、改革开拓部署、优化巷道布置作为重要技术基础工作。

第49条 凡新开拓煤层、新开拓盘区、特殊采煤方法工作面掘进时,应使用巷道顶板矿压监测仪器进行矿压分析,指导巷道支护设计的合理化、科学化。

第50条 开拓掘进应推广机械化作业,推广锚杆、锚索支护先进技术。掘进巷道质量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做到一次成巷。

第51条 掘进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气体超限、防止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着火、防止崩坏设备、防止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等事故发生。

巷道贯通前,施工队组应提前填写巷道贯通申请单,测量部门下达巷道贯通通知单,并报告分管副矿长和总工程师。

与采空区或旧巷贯通,必须事先绘制测量图,搞清采空区或旧巷内的水、火、瓦斯情况,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制订专项安全措施,严格贯彻执行,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发生。

两个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工作面施工。巷道贯通工作必须由分管副矿长组织安监、通风、地质测量、调度等部门人员和掘进区、队长分班负责到现场指挥,直至贯通工作完毕。

第52条 掘进过断层、过集中应力区、过冒落带、过石门见煤附近的三角区及巷道开口、贯通、挑顶起底、维修等事故多发地段,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在掘进过程中,必须由分管副矿长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安监、生产技术部门人员和掘进区、队长到现场指挥。

第53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临时支护,前探临时支护必须用10#及以上槽钢制作,长度不得小于4m,每排锚杆布置1根前探梁,每根前探梁必须接顶严实有效。

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最小、最大控顶距,最小控顶距不得大于一个支护间距,炮掘工作面最大控顶距为最小控顶距加一个循环进度,机掘工作面最大控顶距为最小控顶距加一个支护间距。

炮掘工作面使用架棚支护时,煤巷要求距迎头5m以上;半煤岩和岩巷要求不少于10m,每帮必须使用“防倒器”(金属支架),钉“钯锯”(木棚)。

第54条  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第55条 巷道开口必须严格执行开口通知单制度,施工队组开口前10天,由区队技术主管负责填报开口申请单,经技术、通风、地质、安监、调度等部门同意,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地质测量部门方可给线,施工队组方可开掘。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无权擅自开巷。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作业规程进行施工,实现正规循环作业。对施工质量和工程量做到生产队组班检、区队日检、矿技术、企管、工资、安监、调度等部门旬检以及矿长组织的全矿月末验收制度。

施工结束后,分管副矿长要组织好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工程一律不予验收,并责令其进行返工维修直至质量合格。

掘进过程中,严禁擅自不按设计开掘横峒。

第56条 炮掘工作面应使用水炮泥,要坚持放炮前后的洒水灭尘。要认真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57条 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进行“四位一体”检查,“四位一体”检查的内容要具体,跟班干部、班组长、安监工、瓦检工要在检查表上签字,由安监工负责交安监站进行管理。

第58条 加强火工品管理。严格执行火工品发放、领用、清退制度,严禁寄存和乱放。

第59条 坚持文明生产,工作面无积水、杂物,物料码放整齐,标志牌齐全,电气设备上架,管线排列吊挂整齐,挂牌管理,外表干净,无煤尘堆积。

第60条 采煤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需补掘巷道的,必须经矿长、矿总工程师批准,子公司矿井经子公司总工程师审批。集团公司直管矿井经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

第6篇 采掘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一)责任范围:

掘进工区:

负责使用维护风电闭锁开关以内的电缆、电气机械设备(包括风电闭锁开关)。

采煤工区:

1、负责采面机轨巷提升绞车所需更换钢丝绳的领取运输到现场。

2、负责采面机轨巷回柱绞车的挪移(包括相关的电缆、开关的挪移)

3、负责采面机轨巷综保开关,煤电钻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4、负责工作面及顺槽内机械、电气设备及缆线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机电工区:

1、负责井下变电所到移动变电站高压线路及移动变电站高压侧的维护、检修及管理。

2、移动变电站要有专职配电工值班,负责移动变电站的防爆检查、卫生、停送电及各种保护试验工作和低压侧的检修维护工作。(试验要有记录)。

3、负责从变电所到各配电点。从变电所到各掘进头风电闭锁开关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4、负责除以上各条明确责任单位外的机械、电气设备及电缆维护、检修和管理,以及局部供电系统改造和设备小范围调整。

(二)管理规定:

1、凡设备、开关必须确保完好,严禁失爆。所有开关必须上架并安放水平,严禁歪斜摆放,电缆吊挂整齐,设备要保持清洁卫生。

2、所有设备、开关必须吊挂“完好牌” “责任牌”或“待修牌”。

3、所有设备、开关各种保护装置必须按实际负荷进行计算整定,并与标志牌上的整定值相符合,严禁超整定值运行。保护装置,必须灵活可靠,严禁甩掉保护装置使用。

4、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的漏电、过载等保护必须每班有专人试验一次,煤机刮板机闭锁保护必须每班试验一次,要有记录备查。

5、移动变电站电气保护每班必须试验一次,并认真作好记录。

6、掘进工作面风机、风电闭锁必须每天在10:00钟试验一次,并汇报有关部门汇报做好记录。

7、凡需增加电缆、设备等必须提前三天报有关措施方案及图纸到机电工区,并经有关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措施方案及图纸施工。

8、设备谁使用、谁维护、谁回收。拆头搬面时设备要及时回收。设备回收必须确保完整,严禁缺件。机电设备管理组要严格按设备管理办法进行验收,丢失、损坏缺件要进行处罚,否则由机科负责承担赔偿。

(三)处罚

1、现场对设备开关检查,一台不完好者处罚50元/次,失爆一台次罚款500元。

2、现场检查开关不上架,安放不正者,处罚20元/台次。

3、现场检查设备开关,无完好牌和责任牌子,处罚20元/台次。

4、整定值与实际不符的,一台处罚50元/次,复查还没有整改的加倍处罚(200元/台次),并将其停止使用。

5、现场检查设备、开关的各种保护装置不灵敏可靠或甩掉保护不用者处罚50元/台次。

6、检查汇报记录报表不全或不汇报的一次处罚20元。

7、凡需回收的设备、开关,机电设备管理组必须随时掌握现场实际,及时下达回收通知,使用回收单位必须按时回收。否则处罚10元/天台(件)。

第7篇 煤业公司采掘开设备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采掘开设备的安全运行,加强采掘开设备的管理,最大程度上的减少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个采掘开区队。

第二章耙斗装岩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每班必须检查支腿是否牢固,支腿支撑不合格的罚款50元。

第二条 司机开车前必须检查防护栏固定是否可靠,护栏不合格的罚款100元

第三条 每班必须检查导绳轮是否转动状况,绳轮固定螺栓护套磨损不超限,否则罚款50元/处。

第四条 电机、减速机要经常清理,其上部不能有矸石和其它杂物,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五条 滚筒及操作系统必须转动灵活,不得有卡阻、少油、少销等现象。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第六条 钢丝绳每个捻距内断丝数超过10%必须更换,否则罚款100元。

第七条 钢丝绳不准有接头,否则罚款200元。

第八条 耙装机停用后,必须拆除操作手把并停电闭锁,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三章喷浆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减速箱内的润滑油油位要符合标准,质量合格,否则罚款50元。

第二条 密封板压力要合适,不得漏气;否则罚款50元。

第三条 电动机表面必须保持清洁,不得被喷浆料埋住,否则罚款50元。

第四条 风水管路不得有漏风、漏水现象,否则每处罚款50元。

第五条 振动筛及整体设备卫生必须保持清洁,否则每处罚款50元。

第四章 调度绞车、无极绳绞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绞车必须在完好状态下工作,做到零部件齐全完整,否则罚款50元/处。

第二条 刹车带厚度小于2mm时应更换新刹车带,正常运转时刹车带的温度不得超过70℃,否则罚款50元。

第三条 操作手柄少定位销罚款50元,销子用螺栓等代替的每处罚款50元。

第四条 绞车无护板罚款100元,护板固定不牢固罚款50元。

第五条 声光信号、红灯闭锁不齐全的罚款100元。

第六条 电机少风叶或少风叶罩的罚款50元。

第七条 电机上不得有杂物,否则罚款50元。

第八条 绞车要有良好的润滑,油量、油质必须符合要求,否则罚款50元。

第九条 绞车固定要牢固可靠,否则罚款100元。

第十条 斜巷一坡三档必须按标准安设、使用正常,否则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 钢丝绳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的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 钢丝绳钩头不符合规定或出现死弯每处罚款100元。

第五章局部通风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安装地点不能有淋水,否则罚款50元。

第二条 风机要定期更换。

第三条 必须要有消音器。

第四条 风机进风口附近5m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

第五条 风机要按规定上架或按措施或作业规程要求进行吊挂。

第六条 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要正常使用,否则罚款500元。

第七条 各接合处严禁漏风,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章胶带输送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胶带运输机必须达到两平一直,否则罚款50元/处。

第二条 胶带运输机要经常调整,不准用其它物件在皮带边缘挡跑偏,否则罚款100元/处,托滚损坏在用、缺少托滚的罚款50元/个、托滚磨平的罚款100元/个。

第三条 胶带运输机巷道应清洁,积煤埋托滚、磨皮带、磨滚筒的每处罚款200元,积煤等埋住电机、减速机的每处罚款2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第四条 胶带运输机缺件的罚款100元/处。

第五条 胶带运输机每部不得少于2个清扫器。缺少清扫器或使用不合格的罚款100元。

第六条 机头、机尾传动部分的轴承应保持良好的润滑,减速机保持油量适中,缺、漏油或干磨的罚款100元,由此造成损坏的加罚500元。

第七条 联轴节应转动灵活,对轮胶圈或弹性盘必须齐全完好,否则每台每处罚款100元,造成对轮卡爪损坏的罚款200元。

第八条 减速机、电动机及其它传动部位的联接螺栓必须保证齐全,每发现缺少一条罚款50元。每损坏一台减速机罚款300元,严重的按原值罚款。

第九条 胶带及托滚清洁,无煤泥及纤维缠绕物,发现胶带边上纤维芯乱或呈条状,罚责任人10元/m,托滚上有缠绕物罚责任人20元/个。

第十条 移动皮带在该巷道使用结束后,皮带宽度磨损不得超过10%,否则罚款10元/米,采面皮带长度损耗不得超过3%,掘进皮带长度损耗不得超过2%,否则罚款10元/米。皮带不得随意截割,否则每割一个头罚责任人500元,责任单位承担该胶带全长原值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胶带机严禁出现跑偏继续运转现象,否则按20元/架计罚 。

第十二条 胶带机的保护装置要齐全、灵敏可靠,否则每处罚款500元。

第十三条 机头、机尾的转动部分、皮带机头、溜煤眼处要有防护栏,并使用可靠,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第七章刮板输送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巷道积水、积煤罚款50元/处。

第二条 机头架严重变形、开焊的罚款100元/处。

第三条 链轮磨损超限的罚款100元/处。

第四条 溜槽及联接件开焊、断裂的罚款200元/处,中板有漏洞的罚款200元/处。

第五条 刮板弯曲变形罚款50元/个,缺刮板罚50元/个,联接环缺螺栓罚50元/个,运行中刮板倾斜严重罚50元/块。

第六条 机尾滚筒转动不灵活、积煤、积水罚款200元/处。

第七条 机头、机尾传动部分的轴承应保持良好的润滑,减速机保持油量适中,缺、漏油、干磨的罚款100元/处,由此造成损坏的除按原值罚款外另加罚300元。

第八条 液力偶合器必须添加适当的传动液,使用合格的易熔塞和防爆片,发现一项不合要求罚款500元。联轴节应转动灵活,对轮胶圈或弹性盘必须齐全完好,否则罚款100元/处,造成对轮卡爪损坏的罚款200元。

第九条 减速机、电动机及其它传动部位的联接螺栓必须保证齐全,每缺少一条罚责任人50元。由此造成设备损坏的除按原值罚款外,另加罚300元。

第十条 刮板机机头、机尾压柱要固定牢靠,挡煤板固定齐全牢靠,否则罚50元/处。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采掘管理办法7篇

(一)责任范围:掘进工区:负责使用维护风电闭锁开关以内的电缆、电气机械设备(包括风电闭锁开关)。采煤工区:1、负责采面机轨巷提升绞车所需更换钢丝绳的领取运输到现场。2、负责采面机轨巷回柱绞车的挪移(包括相关的电缆、开关的挪移)3、负责采面机轨巷综保开关,煤电钻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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