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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理办法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4

法院管理办法

第1篇 法院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法院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经费管理,加强队伍廉政建设,确保单位资金的使用和安全,保障和促进我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会计法》、《审计法》及财政部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务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全院干警服务的思想,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财务管理,发扬主人翁精神,当好家、理好财,做到帐目清楚,开支合理,并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审查。

第二条 加强对日常资金的收支管理,财务人员要按月计帐,经常分析财务、资产活动情况,搞好固定资产的登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按期编制计划,准确及时填送报表,按季度将单位的收支情况书面向院长及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汇报,半年向党组班子成员通报收支情况,一年在院内公布一次收支帐目情况。

第三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坚持会计和出纳分工协作、相互督促指导,会计负责各种会计的凭证、帐册、报表等编制、审核及上报工作,并督促出纳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出纳负责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加强存款、现金和空白支票的管理,及时核对银行存款,做到帐款相符,对库存现金要逐日盘点,做到日清月结、准确无误,对各种报销单据要严格审核,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及时纠正,有权拒绝支付和报销,并督促会计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

第四条 财务审批执行一支笔签批制度,所有日常经费开支经分管财务副院长签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单项开支超过5000元的必须报经党组讨论决定。

第五条 所有经费、资金往来一律经财务室收付。院里报销开支须持合法、有效的发票,凭证要有经办人写明用途、内容、金额,由会计和办公室主任分别审核,分管财务副院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 各部门需添置的专用办公用品,部门以书面申请形式提出,经办公室报院长批示,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完善财务签批手续。购置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经院长签批后由办公室安排财务室按有关规定报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完善财务签批手续。

第七条 各类文件、材料打(复)印统一在本院打印室打(复)印,部分文件、材料打(复)印,纸张和碳粉购置由办公室统一到指定地点打(复)印和订购。纸张、耗材、文具、低值易耗品等一般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计划购置和发放,部门负责人统一到财务室领取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八条 严格控制借用公款,杜绝个人无故拖欠占用,因特殊情况,干警个人借款一律经院长批准,借款人在借条上必须注明还款日期,并在还款期限内办理还款手续,逾期不还款由办公室通知财务室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 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差旅费实行“三控”管理办法,即控制出差时间、出差人员、出差费用。干警因出差、培训、开会、学习等所需的借支款必须由分管财务副院长签批,出差干警因公出差结束回单位3日内报销(节假日顺延),差旅费报销应附齐各种单据并工整粘贴于“出差审批表”和“差旅费报销单”后,经财务室和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分管财务副院长签批。

第十条 本着精干、节约、高效的原则,院机关召开规模较大的会议经费的开支应由办公室按参会人员、会议天数,做好预算,将经费预算方案,报经分管财务副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报刊、杂志、专业图书资料的订购,由办公室汇总报院长批准同意后组织订购,经费支出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签批。

第十二条 所涉及的各类活动的其它经费的开支,即妇女、党团员、老干部因专项活动需要,提出的活动经费申请,应按一事一报的原则,活动的经费由组织活动部门事先做好经费预算,以书面请示形式报经院长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相关财务手续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签批。

第十三条 诉讼费、执行费、罚没款由立案庭负责收取,按月报财务室汇总,经结算后一律按上缴比例计算,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本院干警因工作调动,应主动归还公物、偿还债务,待交清财务手续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 财务室按季度和年度将收支情况汇总后局面提交党组班子。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收取截留积分、挪用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直接行为人和有关责任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情况,经予批评教育、经济退赔、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规定之日起实施。

第2篇 法院机关办公电脑管理办法

法院机关办公电脑管理办法

为有效管理好本院办公电脑,充分发挥使用效能,防止流失,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办公电脑产权属于县人民法院所有,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2、配发办公电脑要以工作性质所需的原则,只配发到部门、不直接配发到个人。

3、各庭室、各部门要保护和爱护好办公电脑,规范操作,小心使用,注意清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4、非特殊情况不得将办公电脑带离办公室,带离后的一切责任由使用者自行承担,本院不承担维修、遗失等相应责任。

5、办公电脑主要用于审判执行及日常办公,不得用于非工作事务。

6、由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对办公电脑进行维护。

7、部门负责人调整,办公电脑必须进行移交。

第3篇 机关派出法庭车辆管理办法(法院)

法院机关派出法庭车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派出法庭的车辆管理,有效管理国有财产,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交通工具的效能,确保正常的公务用车,更好地服务于派出法庭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派出法庭公用车辆由庭长统一负责管理,实行专人专车,车辆的维护、年检、保险手续由法庭自行办理后报办公室登记,凡跨派出法庭辖区用车和涉及私人用车或外单位借车的,须报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进行登记。

二、公务用车范围

1、院里需要统一安排、调度用车的。

2、派出法庭的立案、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安排用车的。

3、其他需要安排用车的。

三、派车程序

1、凡在本辖区内符合公务用车条件的,由法庭自行安排派车。

2、凡跨辖区需要办案、学习、开会等公务用车的(《行车证》、《车辆保险卡》随车出行),报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登记。

四、除上述规定外,该《办法》参照《泸水县人民法院车辆管理制度》中的“第四项―第八项”之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第4篇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法院)

法院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车辆管理,有效管理国有财产,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交通工具的效率,确保正常的公务用车,更好地服务于法院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本院公用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实行派车单制度。驾驶员应积极服从办公室统一调度,用车前养成自觉检查车辆的习惯,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确保行车安全。车辆的维护、年检、保险手续由办公室按规定安排专人办理,凡涉及外单位公务借车的,在不影响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必须经院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

二、用车范围

1、院领导工作用车。

2、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需要安排用车。

3、省、州、县会议需要安排用车。

4、其他需要安排公务用车。

三、派车程序

1、凡符合派车条件的,由办公室开具派车单,指定驾驶员,未经指定的不得驾驶车辆。

2、城区公务用车的,部门负责人或驾驶员按《派车情况登记表》的要求如实填写后由办公室派车(城区用车包括:东―浪坝溏、南―大南茂(刑事至上江看守所)、西―赖茂中学、北―跃进桥)。

3、出差到县外由部门负责人凭《出差审批表》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院长同意,到办公室领取车钥匙,出车回来及时将车辆清洗干净后停放在法院车库内,并办理车辆的相关交接手续,将车钥匙交还办公室,禁止将车辆停放到本院外。

4、安排车辆,本着既保证需要,又注重节约的原则,在同一方向、时间人数不超员的情况下,不重复派车,应合并用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5、部门到县外出差需派车的,须提前一至二天与办公室联系,办公室应做到事前不报不派车,用途不明不派车,车况不好不派车。

6、星期五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派车。

四、车辆保养、维修

1、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内清洁卫生,合理、规范使用车辆。

2、驾驶员要及时向办公室汇报车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故障,以便车辆及时维修,保障行车安全。

3、车辆维修原则上采取定点维修,实行车辆维修单制度,由驾驶员提前向办公室申报,并填写车辆维修单,经车管员进行询价核实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由车管员严格按照维修单所列维修项目进行维修,否则不予核销。

4、外出公务用车(县外)在外地需维修的,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申报,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在外维修。

5、维修费用必须勤俭节约、严格审查,方能结算。

五、燃油管理

车辆所需燃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专人专管、专卡专用。公务出差需加油时,实行油卡签领制度,由驾驶员向办公室车管员申请领取。

六、责任追究

1、严禁酒后驾车。违者造成损害,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严肃处理,并停止在本院驾驶公务车辆的权利。涉及刑法的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驾驶员公务出差,应做到上车前证件齐全(驾驶证、行车证、包缴卡、通行证、保险卡)因证件不齐而造成罚款或其他损失的,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3、禁止未经许可私自搭载他人或超员行驶,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4、除执行紧急任务或押解人犯外,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

5、禁止将警车及公务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或其他有损于单位形象的场所。

7、因驾驶员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或停放管理不当,造成车辆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8、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驾驶员非因紧急公务违章或超速驾驶受到罚款处理的由个人自负。

9、车辆肇事,造成损坏的,按照驾驶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10、需要交接车辆时,驾驶员应做好检验登记工作(包括车辆完好状况、随车工具、维修记录等)。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第5篇 机关办公区安全保卫管理办法(法院)

法院机关办公区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创造安定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法院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经院党组研究决定:

1、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7:30开大门,下午18时关大门,星期六、星期天关闭大门。

2、星期六、星期天未经本院领导和院办公室许可,禁止将本院车辆开出。

3、本院车辆一律停放在后内院场,并按停车位停放,不影响其他车辆出入。本院职工车辆一律停放在前院场指定地点。

4、本院宿舍区居住户需要停放车辆的,报经院办公室同意后,只能停放在指定地点,每天收取场地占用费1元,交门卫室管理。拒不交纳的,不准再停放。

5、一律禁止外单位和个人车辆擅自停放,经院领导和办公室同意停放的,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每天收取场地占用费2元,拒不交纳的,不准停放。

6、院办公大楼实行定时开门和关门,上午7:30分开门,下午18时关门,因工作需要加班人员,征得分管院领导同意,并与门卫值班人员约定好下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晚12时。

7、门卫值班人员要做好夜间巡查,若有情况要及时报案并向院领导和办公室报告。

8、保护好院内花草木及公共设施,若有损坏者照常赔偿。

9、院办公室、法警大队要切实做好内部安全防范措施,维护好机关内部秩序,做好法院的安全保卫工作。

10、本办法自20__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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