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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范例)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为了管好用好募集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3.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3.1必须按公司募集项目承诺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募集资金实际用途有变更,必须事先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和证监会审查批准。否则,不能变更募集资金用途。3.2募集资金应在项目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使用。每个募集资金项目在实施前,都要拿出详细的实施方案,规定项目所应达到的目标、总投资和完成时间。财务部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合同和工作进度拨付资金。3.3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或权益时,应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资产或权益进行评估和审计。董事会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3.4募集资金用于技改或新建工程的项目,应组建专门的工程管理班子。工程管理班子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如期完成。重大项目的施工应实行对外招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资金,力争用较少的投入达到更好的效果。3.5募集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3.5.1由有关职能部门(如总工办、项目实施小组等)根据募集资金项目的需要提出实施方案,报经董事长、总经理审查批准,再与有关单位签订书面合同。重大合同的签订必须由董事长签字;3.5.2财务部按募集项目专款专用。暂未使用的资金必须存入公司的银行帐户,一律不准擅自动用。支付项目款时,应查验合同、工作进度的证明、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以及公司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签注的意见。凡有关资料不齐和审批手续不全,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3.5.3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特别是对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3.5.4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项目完成时,要进行专项审计,审查该项目的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投资额是否控制在预计总额内,项目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3.5.5按有关规定及时批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工作进度和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效益等情况。4.附则:4.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4.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4.3本制度经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2篇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范本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再次发行股票)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负责、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获取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入时机、投入资金、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八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集中存储管理。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帐户的,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进行存储。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编制、实施,并报董事会备案。如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第4种情况时,需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由公司项目实施部门根据相关文件和具体情况,本着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和以最小投入获取最大收益的原则,编制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应充分说明各项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预期的效果;
二、公司投资发展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原则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进行审查、评价,并出具审查评价报告,需要时可要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部门对计划书进行补充说明或论证;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变化,如果按原投资方案实施项目可能会不经济、或给股东带来损失时,总经理办公会应按谨慎性原则从严或推迟审批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收到总经理的相关报告后,认为需要对全部或单项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进行审议时,应召开董事会讨论并审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依据经审批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公司货币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会计部门执行的程序。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4种情况,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审批资金申请,要求项目实施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使用募集资金超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的计划额度时,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20%以内(含2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20%以上时,由董事会批准或授权董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投入或对外投资协议约定。因特别原因,必须超出预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措施;
二、实际投资超出预算15%以内(含15%)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三、实际投资超出预算15%以上时,报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在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用于不超过一年的短期投资。
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由公司财务部提出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用于短期证券投资时,要由公司证券部提出投资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九条 实际募集资金超出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的部分,可作为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财务部负责资金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活动应当设专人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由公司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审计单位及公司外聘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评估报告,财务部牵头组织工程决算和项目效益评价,并将评估报告、决算报告及效益评价报告及时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
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20%以上的应向股东大会报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项目终止实施、增加投资方能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须作好运行数据统计、建立台帐、报表制度,财务部应定期提交项目投资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须按定期报告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及已投运项目的效益核算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对以下情况作出详细的书面解释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抄送董事会秘书:
一、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
二、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预算;
三、项目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四、项目实际效益达不到估算或预测效益。
如果差异较大的,总经理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听取和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抄报公司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篇 某某高校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
某高校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集资住房是学校重要的办学资源。为了合理有效地配置、管理办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我院教代会通过的《集资建房分房方案》规定,制定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如下:
一、本办法适应范围为:所有教职工在学校集资建设的住宅楼(包括老校区集资楼和西校区全部集资住宅楼)。
二、集资住房的产权归学校和集资户共同所有,集资教职工享有使用权(仅限集资人本人及父、母、配偶和子女等直系亲属)和继承权(仅限集资人的配偶和子女)。
三、集资户按照我院教代会通过的《集资建房分房方案》确定分房资格,选定户型和住房,由学校房管领导小组确认后,后勤管理处签发住房使用证,方可领到住房钥匙。
四、住户对住房进行装修时要按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允许破坏房屋结构,拆除或掏空承重墙体,门、窗、阳台等部位的装饰及安全设施不能超出外墙体。因装修或私拆乱建造成影响校容校貌、破坏房屋结构、给其他住户造成不便等问题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全部由装修户承担,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还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五、集资户对集资房不准进行外部改造。确需进行室内改造时,必须征得学校的同意。具体程序是:1、个人提出书面改造申请,提出改造理由和设计方案,经基建处审核同意签字后,报后勤管理处;2、后勤管理处审核并报院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及物业公司。
住宅室内改造不得破坏原房屋结构;不得拆除或掏空承重墙体;不得占用公用部位(如单元楼的公共楼梯间、楼梯、屋顶等),不得给邻居及他人造成不便和影响。改造费用自理。改造部分与原房产作为一体,纳入学校房产、物业管理范畴,按照学校房产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六、教工住宅区的水电暖管理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室外公共设施及室内公共部位的维修,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费用学校支付。室内零星维修及费用由住户负责。
七、住户要增强主人翁责任意识,睦邻友好,文明居住,共同创造、维护、保持好住宅区的居住环境。对施行物业管理的集资住宅楼,住房人要履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物业管理,按时缴纳水、电、暖、汽、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
八、集资户调离学校或其他原因不居住的集资房,按调离时的市场价卖给学校,由学校转售给无房教职工。未经学校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准将集资住房私自出售、租赁、转借、转让给他人。
九、集资房卖给学校,应经过具备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平顶山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扣除学校土地使用金和建房过程中学校投入的报批、设计、施工监理及室外水、电、暖、汽、道路、绿化等配套工程费用后确定房价。集资房卖给学校时,室内外装修学校原则上不予购买。确具资产价值的经学校同意后按照评估价格收购。
十、学校购回的住房转售给无房教职工时,由需房人(在编无房教职工)提出申请,经学校对申请人资格审核,按照规定的积分办法积分排序,确定分房顺序。待申请人交付全部价款(学校收回价)后才能获得住房的使用权和继承权。
十一、集资教职工可以将近期不居住的集资房(一年以上)进行初步装修,地坪、墙壁、卫生间、厨房等满足基本居住条件,向学校房管部门申请校内出租。学校房管部门根据房源和无房教职工的实际情况,统筹协调,以高于教工周转房屋管理费的价格,适时组织出租,以解决无房教职工的实际问题。
十二、对违反规定,擅自改造、私自出售、租赁、转让、转借、购买住房的个人,一经发现或被人检举经查属实,学校采取批评教育、停水停电等措施予以制止。对严重违反规定,性质严重,拒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以扣发工资,收回住房或党纪、政纪处分。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为了管好用好募集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3.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
3.1必须按公司募集项目承诺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募集资金实际用途有变更,必须事先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和证监会审查批准。否则,不能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3.2募集资金应在项目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使用。每个募集资金项目在实施前,都要拿出详细的实施方案,规定项目所应达到的目标、总投资和完成时间。财务部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合同和工作进度拨付资金。
3.3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或权益时,应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资产或权益进行评估和审计。董事会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
3.4募集资金用于技改或新建工程的项目,应组建专门的工程管理班子。工程管理班子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如期完成。重大项目的施工应实行对外招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资金,力争用较少的投入达到更好的效果。
3.5募集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
3.5.1由有关职能部门(如总工办、项目实施小组等)根据募集资金项目的需要提出实施方案,报经董事长、总经理审查批准,再与有关单位签订书面合同。重大合同的签订必须由董事长签字;
3.5.2财务部按募集项目专款专用。暂未使用的资金必须存入公司的银行帐户,一律不准擅自动用。支付项目款时,应查验合同、工作进度的证明、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以及公司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签注的意见。凡有关资料不齐和审批手续不全,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3.5.3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特别是对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3.5.4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项目完成时,要进行专项审计,审查该项目的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投资额是否控制在预计总额内,项目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
3.5.5按有关规定及时批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工作进度和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4.附则:
4.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4.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4.3本制度经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5篇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范本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再次发行股票)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负责、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获取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入时机、投入资金、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八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集中存储管理。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帐户的,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进行存储。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编制、实施,并报董事会备案。如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第4种情况时,需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由公司项目实施部门根据相关文件和具体情况,本着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和以最小投入获取最大收益的原则,编制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应充分说明各项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预期的效果;
二、公司投资发展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原则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进行审查、评价,并出具审查评价报告,需要时可要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部门对计划书进行补充说明或论证;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变化,如果按原投资方案实施项目可能会不经济、或给股东带来损失时,总经理办公会应按谨慎性原则从严或推迟审批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收到总经理的相关报告后,认为需要对全部或单项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进行审议时,应召开董事会讨论并审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依据经审批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公司货币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会计部门执行的程序。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4种情况,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审批资金申请,要求项目实施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使用募集资金超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的计划额度时,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20%以内(含2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20%以上时,由董事会批准或授权董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投入或对外投资协议约定。因特别原因,必须超出预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措施;
二、实际投资超出预算15%以内(含15%)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三、实际投资超出预算15%以上时,报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在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用于不超过一年的短期投资。
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由公司财务部提出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用于短期证券投资时,要由公司证券部提出投资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九条 实际募集资金超出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的部分,可作为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财务部负责资金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活动应当设专人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由公司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审计单位及公司外聘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评估报告,财务部牵头组织工程决算和项目效益评价,并将评估报告、决算报告及效益评价报告及时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
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20%以上的应向股东大会报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项目终止实施、增加投资方能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须作好运行数据统计、建立台帐、报表制度,财务部应定期提交项目投资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须按定期报告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及已投运项目的效益核算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对以下情况作出详细的书面解释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抄送董事会秘书:
一、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
二、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预算;
三、项目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四、项目实际效益达不到估算或预测效益。
如果差异较大的,总经理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听取和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抄报公司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