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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管理办法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4

公安管理办法

第1篇 公安_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公安×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___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通过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公安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建立健 全财务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门一管理。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二章管 理

第六条县局及各科室所队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帐目,并将科室所队财务收支活动纳入县局统一管理,相互对应,便于核对,达到制度健全、手续完备、数据清楚、管理规范。

第七条收入管理

(一)县财政拨款收入是我局收入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依法取得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包括户政、治安、刑侦等办证办户、刻制公章、伤情鉴定等各项费用)、罚没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其收入必须于每月25日前,及时、足额上缴局财务,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拖欠不交。

(三)取得的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科室所队的乡镇拨款、赞助款、协作费、案中款、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要纳入县局预算管理,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五)办理各种证照和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款票据,严禁打白条或不出具相关手续。

(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将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与奖金、福利挂钩,严禁坐支、留成。

第八条支出管理

(一)各项经费支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二)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三)经费支出应根据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支出的不同特点,采取分类分项的管理办法。

(四)要严格开支审批手续。机关各项经费支出必须由经办单位事前写出报告,由经办人签字、审计科长审核把关,报请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方可开支和报销。各科室所队经费支出,由经办人签字、科所队长审核、分管局长批准,方可在本单位帐户上履行报销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非正式发票的,除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执行外,还必须由二人以上经办人签字,并详细列明所购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情况。

(五)严格按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收取、缴纳和使用预算外资金。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设帐外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旅游观光等各种形式的消费。

第九条专项经费管理

专项经费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核拨的指定项目和用途的经费。要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严格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保证专项任务和计划的完成。专项经费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的检查、验收。

第十条资产管理

公安机关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暂付款、有价证券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侦察设备、武器警械、家具、图书、其他设备等。

(三)对资产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维护、报废、变更制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

第三章监 督

第十一条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财务监督,掌握公安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财经纪律。

第十二条财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和检查;

(二)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

(三)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公开所有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二)局机关、各派出所和刑警责任区中队都要在醒目位置,设立举报电话(包括主要局领导、纪委书记、督察大队办公室的号码),并在电台、电视台公布,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虚心接受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对群众的举报、投诉逐起彻查,查明情况,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四)采取平时审计、专项审计、定期审计和调查审计相结合的方法,加大审计力度,全方位监督各科室所队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准确、合规合法,查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五)结合执法执纪大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和日常的督察工作,对各科室所队财务管理开展全面督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进一步促进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章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严重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一万元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款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一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个人非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降级以下的行政处分;非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或者不足一千元、但是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对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对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对已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降级或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给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财经纪律,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过去执行的有关公安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中,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局纪委和审计科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_年_月_日起施行。

第2篇 _公安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___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通过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公安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建立健 全财务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门一管理。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二章管 理

第六条县局及各科室所队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帐目,并将科室所队财务收支活动纳入县局统一管理,相互对应,便于核对,达到制度健全、手续完备、数据清楚、管理规范。

第七条收入管理

(一)县财政拨款收入是我局收入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依法取得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包括户政、治安、刑侦等_办户、刻制公章、伤情鉴定等各项费用)、罚没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其收入必须于每月25日前,及时、足额上缴局财务,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拖欠不交。

(三)取得的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科室所队的乡镇拨款、赞助款、协作费、案中款、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要纳入县局预算管理,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五)办理各种证照和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款票据,严禁打白条或不出具相关手续。

(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将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与奖金、福利挂钩,严禁坐支、留成。

第八条支出管理

(一)各项经费支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二)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三)经费支出应根据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支出的不同特点,采取分类分项的管理办法。

(四)要严格开支审批手续。机关各项经费支出必须由经办单位事前写出报告,由经办人签字、审计科长审核把关,报请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方可开支和报销。各科室所队经费支出,由经办人签字、科所队长审核、分管局长批准,方可在本单位帐户上履行报销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非正式发票的,除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执行外,还必须由二人以上经办人签字,并详细列明所购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情况。

(五)严格按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收取、缴纳和使用预算外资金。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设帐外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旅游观光等各种形式的消费。

第九条专项经费管理

专项经费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核拨的指定项目和用途的经费。要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严格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保证专项任务和计划的完成。专项经费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的检查、验收。

第十条资产管理

公安机关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暂付款、有价证券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侦察设备、武器警械、家具、图书、其他设备等。

(三)对资产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维护、报废、变更制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

第三章监 督

第十一条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财务监督,掌握公安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财经纪律。

第十二条财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和检查;

(二)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

(三)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公开所有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二)局机关、各派出所和刑警责任区中队都要在醒目位置,设立举报电话(包括主要局领导、纪委书记、督察大队办公室的号码),并在电台、电视台公布,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虚心接受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对群众的举报、投诉逐起彻查,查明情况,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四)采取平时审计、专项审计、定期审计和调查审计相结合的方法,加大审计力度,全方位监督各科室所队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准确、合规合法,查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五)结合执法执纪大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和日常的督察工作,对各科室所队财务管理开展全面督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进一步促进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章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严重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一万元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款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一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个人非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降级以下的行政处分;非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或者不足一千元、但是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对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对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对已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降级或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给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财经纪律,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过去执行的有关公安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中,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局纪委和审计科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_年_月_日起施行。

第3篇 铁路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安处民警队伍人身安全管理教育工作,增强民警的人身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处成立人身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由公安处处长、政委任组长,分管治安工作副处长任副组长,其他处领导、组干科、宣教科、督察大队、办公室、治安支队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下设办公室,设在组干科(联系电话:______),分管治安工作副处长兼任主任,成员为组干科、宣教科、治安支队、督察大队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__铁路公安处全体干部民警,以及保安、护路联防队员等。各科室、所队(含保安公司)等部门必须坚持“管队伍必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铁道部,广州铁路集团、公安局,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人身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职权:组干科为本办法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民警安全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宣教科负责对全处民警年度教育培训和新招录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治安支队、督察大队负责各项工作督导检查。

第五条 各科室、所队必须强化逐级负责制,加强本单位人身安全的组织管理工作,要从不同的工作角度抓好人身安全工作。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各项公安保卫工作的关系,努力确保民警的人身安全,坚持公安保卫工作与人身安全并重的思想,确保一方平安。

第六条 各部门要不断提高对人身安全科学管理的水平,强化管理手段,完善配套的安全管理约束、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安全责任制、负责制、人身安全的管理办法、逐级签订包保责任状。

第七条 建立健全安全分析会议制度。全处每年要召开一次年度人身安全总结分析会议,落实发生人身安全事故随时分析会议制度;科室所队每季度要召开一次民警人身安全分析会议。治安支队、督察大队负责对各个单位的工作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人身安全管理台帐。人身安全各项管理台帐,由公安处人身安全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下发,各科室、所队要定期进行填写更新,公安处将定期对各种台帐进行检查。

第三章  人身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 宣教科每年度要对全处干警进行一次人身安全培训,对新招录或转岗的民警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不断提高民警的人身安全意识和熟知本岗位安全工作程序、标准,提高民警在各项公安保卫工作中的自我保护能力及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并建立健全人身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台帐。

第十条 各科室所队每月要认真组织民警学习铁路行车安全常识。教育广大干部、民警在工作和乘坐列车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制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 各单位、特别是总务科,要切实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全处专、兼职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常识教育,监督驾驶员严格遵守公安处警用车辆管理使用规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安部“五条禁令”,确保警务用车和驾驶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各单位、特别是治安支队,要加强对枪支警械的日常管理和教育。要加强武器警械的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要求各岗位民警严格执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广州铁路公安局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上级公安机关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佩带和使用武器,该配枪的必须配枪,防止和减少民警伤亡事件的发生。民警在携带枪支警械执行任务时,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坚决防止被袭受害和枪支被盗、被抢等涉枪案(事)件发生。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切实增强民警在执法值勤中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措施,对值勤室、值班室、枪库等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加固、筑牢,确保安全,同时要教育广大民警在一线执法值勤时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切实增强对当前治安形势复杂性的认识,提高警惕,保持高度敏感,注意加强自身安全防护。同时,要结合“三基”工程建设,苦练基本功,提高克敌制胜的本领。

第四章  岗位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客货派出所岗位安全标准

(一)民警在上班时间内禁止饮酒;

(二)车站执勤民警在立岗接送列车时,应站在白色安全线以内,并随时注意车站到发列车的动态;

(三)跨越站台接送列车时,必须从地道通过(未设地道的从车站安全过道通过),禁止横越股道;

(四)对于在站内发现的涉嫌爆炸物品或装置,不得随意处置,应请专业人员排爆。

(五)在清站查车过程中,民警要切实掌握列车发车准确时间,禁止追赶、攀爬正在启动或正在行驶中的列车,严防发生坠车等伤亡事故;

(六)执勤中,要提高警惕,树立敌情观念、提高自防意识,克服麻痹思想,严防发生不法分子或突发精神性病人袭击造成的伤害;

(七)严格按照要求佩戴各种警械武器装备上岗执勤,并做到正确使用各种警械武器装备;

(八)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落实枪支佩戴、使用、保管等规定,严防发生枪支误伤他人或自伤事故。

第十五条 责任区民警岗位安全标准

(一)严格遵守机动车安全行驶规定,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二)民警在巡查线路时,应行走路基或两线路中间,严禁行走道心、枕木头、钢轨面、道岔连接杆、尖轨等;

(三)横越线路、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注意左右机车、车辆的动态及脚下有无障碍物;

(四)严禁扒乘机车、车辆,以车代步;

(五)严禁抢越、钻车或穿越两车间隙,顺线行走时,不得侵入机车车辆限界,并注意线路机车车辆和货物装载动态;

(六)在巡查线路时,应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装备,并做到注意力高度集中,严禁相互攀谈,边走边打手机,遇车进入隧道时,要提前进入避车洞;

(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落实枪支佩戴、使用、保管等规定,严防发生枪支误伤他人或自伤事故。

(八)其他巡线民警、保安、护路队员均要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六条 乘警岗位安全标准

(一)乘警在出乘前、值乘中、折返站等时间段禁止饮酒,严禁酒后值乘;

公安管理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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