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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保障职工利益,防止职业病发生,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细则
1、认真执行劳动卫生职业病法规,贯彻《尘肺防治条例》、《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和《职业病报告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3、根据所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程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或设备,定期检测,逾期更换。
4、行政部建立劳动卫生职业病档案,积累各类动态资料,定期分析研究,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5、行政部负责开展健康监护工作,参加上级卫生部门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业的健康检查,分为就业前检查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职业病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就业禁忌症,建议有关部门及时调离原岗位。
6、一旦发现急性中毒病人应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卫生防疫站。对职业病患者定期复查随访。
7、行政部应掌握作业环境劳动卫生监测和职业病体检资料,以科学数据提出尘毒等危害的治理意见,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定期验证。
8、积极开展职业病、职业中毒防治知识的卫生宣传工作,增加职工的防病知识。
9、公司应每年对所有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2篇 粉尘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1.目的:明确各巷道洒水灭尘周期并形成制度,提高巷道冲刷质量,确定粉尘检测制度,改善井下工作环境。
2.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2.1. 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矿井综合防尘管理体系。
2.2. 公司总经理是粉尘防治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是粉尘防治的技术负责人。
2.3. 为切实加强粉尘防治,公司成立粉尘防治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生产总副经理、总工程师、掘进总副经理、安监处长任副组长,各生产副总工程师及生产部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防部,通防部主任任办公室主任,通防部全体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
3.巷道冲刷管理制度
3.1.矿井、采区进回风巷(包括石门、绕道)每3天至少冲刷一次;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必须每天至少冲刷灭尘一次。
3.2.采区轨道上、下山每3天冲刷一次,有岗位的地点20米范围内每班冲刷一次。
3.3.变电所与其相连接的各进、回风通道必须每班冲刷一次。
3.4.综放工作面进风巷由安装工区每天洒水一次,工作面中间巷及上、下平巷超前支架、破碎机转载点50米范围以内由综放工区每班洒水一次,以外的皮带机道由皮带工区负责每天冲刷一次。
3.5.爆破地点30m范围内,爆破前后必须洒水灭尘,冲刷岩(煤)帮,并填写洒水记录。记录要明确洒水人员姓名、洒水地点长度、爆破前后等情况,并签字备查。
3.6.正常施工的掘进巷道每天冲刷一次,停掘的供风巷道每3天冲刷一次,并在现场设置巷道区域管理牌板,悬挂洒水记录,巷道未交接的由原单位负责洒水。
3.7.易积尘地点,如运输机道、转载点等地点前后20米范围内由岗位工负责每班冲刷一次。
3.8. 任何地点不得有厚度超过2mm、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地点。
3.9.洒尘标准:存有浮煤的巷道要先清理后再洒水灭尘,灭尘时要彻底冲刷,包括巷道两帮、顶板和底板,连同巷道内管线、风筒、水棚、皮带架子等物件上面的粉尘一起冲刷干净,使巷道内的所有物件不留粉尘痕迹,凡属两个单位洒尘交界处,每个单位必须多洒10米。
4.粉尘监测管理制度
4.1.井下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
4.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4.3.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4.4.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4.5.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4.6.采集的个体呼吸性粉尘样、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样品,要按规定时间送检。
4.7.测尘报表格式统一、填写正规、及时上报,粉尘测定仪和个体呼吸性测定仪应按周检规定进行鉴定。
5.考核
5.1.不按规定洒水灭尘或防尘差,造成粉尘大,巷道干燥,罚责任人50元或罚责任单位500元。
5.2.巷道(包括风筒、管线、皮带吊挂链及架子上等)不及时冲刷造成积尘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并罚单位500元。
5.3.巷道洒尘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建立洒尘记录,洒水地点、时间、长度、要填写具体、准确,签字要齐全,并悬挂在现场,无洒尘记录罚责任人100元,洒尘记录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现场洒水记录要保留十天以上,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5.4.各单位的防尘区域牌板都必须悬挂在所标注的巷道的醒目位置,无巷道防尘区域牌板罚责任单位500元,并联责正职50元。牌板不符合要求、悬挂位置不当、牌板面貌差,填写时间、内容不全、不清、不合格或与实际不符,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元。
5.5. 不按规定进行测尘,一次罚责任人50元,粉尘监测管理制度一处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20元。
⒈ 综放工作面
1.1.综采工作面:管路管径(一趟)不得小于ф108mm;必须安设移降架自动喷雾和架间光电自动喷雾,光电喷雾每隔5个支架安装一组;上下平巷超前支护以外100米范围内必须安设水压表,并悬挂管理牌板;防尘管路必须刷漆编号;上平巷30米范围内安设一道净化水幕,回风巷30米范围内、50米范围内各安设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各转载点要安设喷雾;机组内外喷雾要雾化良好,内喷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压力不得小于1.5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或雾化不好必须停机;采煤机必须安装高压自动喷雾装置,与煤机联动;上下平巷必须按规定安设隔爆水棚,距工作面60~200m安设一组水棚,以后每隔200米安设一组。
2.掘进工作面
2.1.综掘工作面:防尘管路管径不得小于ф108mm;每隔50m设一“三通”阀门;30米范围内安设一道净化水幕,50米范围内安设一道净化水幕;使用好内外喷雾,内喷雾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的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则必须增加外喷数量,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或雾化不好必须停机;必须安设除尘风机或湿式除尘系统;距迎头150米内安设必须安设防尘纱网1道,纱网上方安设净化水幕,综掘机运行时开启水幕。所有水幕下方回风侧必须打砌疏水沟与巷道水沟连通,防止积水,水沟宽深为200mm_200mm,水沟必须覆盖铁篦子。距迎头100米内设水压表,并悬挂管理牌板;防尘管路必须刷漆编号;各转载点要安设喷雾;必须配齐短壁注水器,用于割煤前的注水工作;必须按规定安设隔爆水棚,距工作面60~200m安设一组水棚,以后每隔200米安装一组。
洒水管路、水幕、水袋加水装置的截门必须安设在巷道的行人侧,以方便开启。
2.2.炮掘工作面:防尘管路管径不得小于ф108mm(掘进大巷、石门及采区回风上下山除外);每隔50m设一“三通”阀门;在距迎头10范围内安设一道炮区自动喷雾,30米范围内安设一道自动水幕,50米范围内安设一道净化水幕;距扒装机100米内设水压表,并悬挂管理牌板;防尘管路必须刷漆编号;各转载点要安设喷雾;必须配齐短壁注水器,用于爆破前的煤体注水工作;必须按规定设置标准化火工硐室;必须按规定安设隔爆水棚,必须按规定安设隔爆水袋,距工作面60~200m安设一组水棚,以后每隔200米安装一组。
洒水管路、水幕、水袋加水装置的截门必须安设在巷道的行人侧,以方便开启;
2.3.锚喷巷道必须湿式喷浆,在回风侧100米内安装两道净化喷雾。拌料、喷浆时必须开启。
2.4.凡利用局部通风机供风进行施工的地点,严格按掘进工作面标准进行装备各类通防设施。
2.5. 掘进工作面铁质防尘管路距迎头不得超过40米,采用4寸管路时4寸管子距迎头不得超过40米。管路采用标准吊挂链吊挂至距迎头不超过50米。
3.考核
3.1. 综放工作面管路管径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安设移降架自动喷雾和架间光电自动喷雾的,上下平巷超前支护以外100米范围内未安设水压表,并悬挂管理牌板的,防尘管路未刷漆编号的,每有一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3.2. 综放工作面上平巷、回风巷未按规定安设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的,各转载点未安设喷雾的,机组内外喷雾雾化不好,内喷压力、外喷压力不符合要求的,采煤机未安装高压自动喷雾装置并与煤机联动的,上下平巷未按规定安设隔爆水棚的,每有一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3.3. 掘进工作面防尘管路管径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设“三通”阀门、净化水幕的,内外喷雾水压不符合规定的,未安设除尘风机或湿式除尘系统的,未安设防尘纱网净化水幕及不正常使用、水幕下方未打砌疏水沟与巷道水沟连通的,未设水压表并悬挂管理牌板的,防尘管路未刷漆编号的,各转载点未安设喷雾、配齐短壁注水器的,未按规定安设隔爆水棚的,洒水管路、水幕、水袋加水装置的截门未安设在巷道的行人侧的,每有一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3.4.锚喷巷道未在回风侧100米安装两道净化喷雾及使用不正常的,掘进工作面铁质防尘管路距迎头超过40米的,采用4寸管路时4寸管子距迎头超过40米的,每有一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3篇 防治水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一、 防治水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重要内容之一,所以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考核管理制度。考核制度要与安全目标相结合,作为煤矿安全制约、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
二、 考核制度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分明,利用经济、体现重奖重罚。
三、 考核的对象为探水工,奖励按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考核,不搞平均。处罚依据探放水相关标准和制度等。
四、 探水工有下列成绩之一的,按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探放水制度和各项防治水安全措施,在矿井防治水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 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及时报告,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从而避免重大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奖励5000元。
3、 对于全年每班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则的职工奖励3000元。
4、 在防治水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革新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奖励3000元。
5、 按时或超前完成探放水任务的,奖励没人100—300元。
6、 全年探放水工作中无安全事故的,并保管探放水设施完好无损的奖励3000—5000元。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探水工、相关责任人等处罚。
1、 没有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则的职工处罚5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 防治水措施执行不到位,探放水眼没有没有按照相关设计施工的,个人罚款300元,留矿查看,如有下次给予开除。
3、 探水队长现场牌板记录不全,设备管理不到位、混乱的罚款200元
4、 探水队每探一组探眼时,技术员必须到现场指挥设计摆放角度,使探眼符合要求。
5、 探放水班报表每班探水完必须上报技术部和调度室,缺一次罚款50元。
6、 没有组织工人学习探放水措施,单位相关负责人罚款300元。
7、 现场情况有变,没有及时汇报的人员,罚款200元。
8、 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技术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人员开除处分,并处罚本月工资。
9、 探放水措施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的,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
10、 未尽事宜,另行安排。
第4篇 职业病防治及管理办法
一、一般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水平,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2、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4、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5、公司办公室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及管理工作。
6、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包括工程项目部、生产车间)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职业危害分类和预防措施:
(一)职业中毒
1、甲苯、二甲苯、铅中毒
有机溶剂的危害:在施工过程中会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喷漆作业中常
常接触到苯、苯系化合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从事油漆、涂料、装潢作业的人员可能导致该中毒。
预防措施:建筑业使用油漆、喷漆作业较多,施工前应该采取综合预防措施,使苯在空气中的浓度下降到国家卫生标准(40mg/m3)以下。主要采取的技术措施如下:
1)无毒或低毒物代替苯;
2)采用新工艺进行油漆、喷漆作业;
3)采用密闭的操作或局部抽风排毒设备;
4)在进入密闭的场所,如地下室、油罐等环境作业时,应戴防毒面具;
5)通风不良的车间、地下室、防水池内涂刷各种防腐料或环氧树脂玻璃
钢等作业,必须根据场地大小,采取多台抽风机把苯等有毒气体排出室外,以防止急性苯中毒;
6)施工现场油漆配料房,应改善自然通风条件,减少连续配料时间,防
止发生苯中毒或铅中毒;
7)在较小的喷漆室内进行小件喷漆,可以采取水幕隔离的防护措施。
2、锰中毒
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
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产生锰尘外,还可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从事焊接作业的人员可能导致锰中毒。
预防措施:
1)集中焊接场所,可以采取机械抽风系统,即在每个焊接点上方设置吸烟尘罩,将锰烟尘吸入支管道,再输入总管道,经过过滤净化后再进行排放。
2)车间分散焊接点,可设置移动式锰盐除尘器,随时将吸尘罩设在焊接工作人员上方,及时吸走焊接时产生的锰烟尘,使锰烟尘的浓度降到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内。
3)现场焊接作业场所小,流动频繁,每次焊接作业时间短,难以设置移动式排毒设备,焊接时应选择上风方向进行操作,以减少锰烟尘的危害。
3、一氧化硫、硫化氢中毒
从事深坑挖掘作业人员可能导致中毒。
预防措施:采用强制性机械通风。
(二)职业性尘肺
1、水泥尘肺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施工进程中,材料的搬运及使用、石材的加工、
建筑物的拆除,均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从事水泥运输、投料、拌和、浇捣的作业人员可能导致水泥尘肺。
预防措施:
1)施工现场使用的搅拌机可在拌筒出料口安装活动胶皮护罩,挡住粉尘外
扬;在拌筒上方安装吸尘罩,将拌筒进料口飞起的粉尘吸走;在地面料斗侧向安装吸尘罩,将加料时扬起的粉尘吸走,通过风机将空气粉尘送入旋风滤尘器,再通过器内水浴将粉尘降落,用水冲入蓄积池。
2)尽量采用商品砼进行砼浇捣。
2、电焊工尘肺
进行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焊作业人员可能导致电焊工尘肺。
预防措施:
1)作业时必须戴防护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品。
2)尽量在风向的上风口作业。
(三)物理因素职业病
1、弧光辐射、红外线、紫外线伤害
预防措施:
生产中的红外线、紫外线主要来自于火焰和加热的物体,可以采用隔离、
避让措施防止红外线、紫外线对人体的伤害。
2、中暑
高温期间露天作业及狭小空间的作业人员可能导致中暑。
预防措施:
1)夏季高温季节(>;35℃)调整作业时间,采取“做两头,歇中间”的办法避开高温时段;
2)免费供应含盐饮料;
3)设置通风设备;
4)配备防暑药品。
3、电光性皮炎
从事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焊、气割、气焊作业人员可能导致电光性皮炎
预防措施:
防止弧光灼伤皮肤,操作时应穿电焊工工作服、绝缘鞋、戴电焊手套,防护
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品 。
(五)职业性眼病
电光性眼炎
预防措施:保护眼睛不受电弧的伤害,焊接时必须使用镶有特制防护镜片的
面罩,可根据焊接电流强度和个人眼睛情况,选择吸水式滤光镜片或反射式防护镜片。
(六)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噪声聋
生产性噪音和局部震动危害:施工过程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震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音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音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音性耳聋,从事强噪音机械人员,装载运输人员可能导致噪声聋
预防措施:
1、装载工作必须轻抬轻放,不得野蛮操作;
2、牵涉到产生强噪音的成品、半成品、制作作业,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
完成,以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音。
3、尽量选用低噪音或有消声降噪的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要设
封闭的机械棚,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
三、职业危害日常防护措施
1、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各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3、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4、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各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6、向各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7、各单位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8、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见表dro-04-01),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四、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及管理
1、各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各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
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各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五、职业健康检查
1、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
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2、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各单位承担,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5篇 水利水电建设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生产性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高温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章 职责和预防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单位应明确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
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病管理档案;开展有关职业危害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开展职业危害检查、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职业病管理责任部门应建立员工和接触职业伤害的分包商人员的健康档案,工作内容包括:岗前健康检查、培训教育、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离岗健康检查。
第七条 各级工程技术部门负责编制预防职业病工程技术措施。
第八条 各单位应每年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必须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排治疗和疗养,并组织定期复查。对新招收或新调入的员工,应根据有毒有害作业的性质进行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的,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第九条 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环境监测。
第三章 职业危害申报
第十一条 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制定职业病预防措施,全面进行职业病预防培训教育;没有预防措施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危害项目时,应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并将填报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上报。
第十三条 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每年安排一次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工作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卫生设施。要确保防护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定、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警报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施、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作业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警示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条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承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分包协作队伍,要严格检查其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婴儿有害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每年应对本单位的职业病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体检人数、新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名单、职业病晋级名单、发病原因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保证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罚款或组织处理:
(一)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职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的。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四)未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未定期进行维护、检测或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的。
(六)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
(一)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及其设备、材料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
(二)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
(三)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四)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有职业禁忌的职工、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五)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第六章 管理资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培训教育、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情况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部应建立和保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有毒、有害及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序目录。
(二)参加有毒、有害及具有职业危害因素施工作业人员统计表。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
(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五)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职业卫生培训记录。
(七)员工体检记录表。
第6篇 某乡村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农村环境连片示范项目和其他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管护,提高环保设施的使用效率,规范环保设施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基础环保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在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人工湿地净化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以及项目到户设施等,不包括农村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镇(街道)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建设和管理主体单位,负责辖区内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有偿技术服务工作;
市环卫管护中心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有偿技术服务和执法监管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设施的的有偿技术服务和执法监管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的有偿技术服务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和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的执法监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环保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农村环保设施运行及维护管理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经县、市、省三级考核验收合格后,由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等整体移交项目所在镇(街道),移交工作结束后由接收单位负责该项目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七条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本着“谁产生、谁负责、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各镇(街道)是农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做到:
1、安排专人负责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和年度运行维护管理计划,并做好记录;
2、管理人员应每日对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随时关注出水流量和水质;发现污水处理系统有淤泥堆积堵塞、人工湿地水生植物凋谢、管网和窨井盖破损、处理池开裂渗漏、出水流量和水质不正常等现象时,应立即反馈信息,并及时联系维护单位进行维修;
3、定期对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中的杂草进行清理,保持环境整洁和卫生;
4、定期对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记录考核检查情况,作为年底考核依据。
第八条污泥处理。镇(街道)负责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
第九条技术服务。按照部门职能和行业管理的原则,市公用事业局、环卫管护中心、水务局和畜牧局分别负责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处置、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设施的有偿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条设施维护管理程序。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人员发现设施运转出现异常,应该查找原因并立即解决;影响达标排放的及不能现场解决问题时报镇(街道)环保工作分管领导,由镇(街道)环保助理员进行现场核实后报市环保局备档,同时联系市公用事业局、环卫中心、水务局或畜牧局等相关技术服务队伍进行维修,做好实施维护管理记录。
第十一条设施更新报废程序。各镇(街道)及其它到户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对各自管理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定期保养、维护和检修;严重影响使用的,应当及时改造或者更换。环保设施需新建、改建、扩建、关闭或者停用的,应当由资产管理使用单位上报市环保局进行审批,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全市畜禽养殖和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市环卫中心、水务局等部门执法监管科室分别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置、饮用水源地保护等设施的执法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工业废水不得擅自排入镇(街道)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各镇(街道)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口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环境监管人员定期对镇(街道)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并做好记录,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环境监察队伍接到应急报告或执法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转,不能立即解决时联系技术服务队伍进行维修。
第五章考核及奖惩
第十六条按照“市乡村共担、市场运作”的原则,每年由市财政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单体项目实行以奖代补,补偿标准为1至3万元,确保我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长效运行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每年度对各镇(街道)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及保养等管理状况进行集中考核检查,对在建设和维护环保设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惩罚标准。对不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除补偿金1000元,扣完为止。对长期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处理设施,由市环保局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1、未制定环保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执行制度不严的,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及档案资料不全的;
2、污水处理设施无进、出水或进出水质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3、环保设施出现问题不能及时维修、停用设施2天以上,人为进行断电及破坏设施的;
4、造成群众3次(含)以上有效投诉,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盗窃、故意损坏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阻挠环保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7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范本
地测防治水是煤矿生产中的一项重要环节,也是矿山建设、生产改造和编制长远规划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了矿井生产的安全、为了地测工作标准化、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使地质、测量、防治水等专业更好地为煤矿服务,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规定
公司成立地测防治水领导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公司生产技术部设地质测量科,具体监督、执行、检查各生产矿井地测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具体进行三量管理。设科长一人,工作人员二人以上。
各生产矿井成立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科长)领导下的地测科(组)。
二、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相关地质测量防治水方面的决策、方针、制度,按时统计和报送相关资料、数据、图表。
2、根据需要制定有关业务细则,日常检查和指导下属矿井地测防治水业务内的工作,对其地测防治水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
3、定期组织地质测量及防治水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编写的相关资料及绘制图纸和为采掘服务的质量进行评比、鼓励,促进专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业务的提高。
4、检查、督促各矿井测量、贯通的准确性,对永久导线控制点的布设、管理规范到位,各种设计、通知单编制、发放及时。
5、随煤矿的采掘变化、延伸,在各生产阶段督促各矿井对其煤量赋存、地质构造进行探测,对探测揭露资料、数据收集、记录分析,针对性的编制各种规范、预报,做到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
6、督促各矿井对各种水害的调查、分析、预计,编制相关的防治措施(包括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水文观测系统健全,排水系统规范。对工作面提前半年掌握其采掘影响的地表情况,编制针对性防治措施。
7、监督各煤矿对采动影响区域定期调查,并有专门的整治方案,对影响的地表建筑、村庄、植被、水源、公路、线缆等要有防治措施。
8、健全、规范各种设计、预报、图纸、资料等,相关档案完善、齐全。
9、组织技术力量,为各矿井解决上报的地质、测量技术难题。对各矿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解决。
10、负责“三量”管理,对各矿井的储量、开采、损失情况、回收率定期测算。为公司安排制定各矿产量进尺计划提供资料,保证采掘衔接正常,对不合理的煤炭丢失提出建议。
11、参加公司月度、年度计划的制定,对各矿采掘设计方案提出意见。
12、参加公司组织的质量标准化检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积极促进各矿的标准化工作。
13、吸收引入外部先进的地测防治水技术及管理经验,在各煤矿积极开展应用。
三、防治水管理制度
1、煤矿防治水工作是保证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要认真学习落实好最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2、建立健全防治水专业机构,配备足够的设备和技术人员协助资质单位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以此制定防治水措施。
3、加强技术管理,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应绘制矿井重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和相关图件和各种台账。
4、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根据采掘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做到月有月报、季有季报、年有年报。
5、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的各项规定,对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编制探放水设计及措施,使用探放水钻机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探放过程中的有异常现象要及时汇报采取安全措施。
6、对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及旧巷的积水、相邻报废的小煤矿、断层、陷落柱、富水区等补给范围、途径要调查清楚,特别是井田内的小煤窑更为重要。
7、带压开采的矿井要有资质部门编制审批的专门设计措施。在底水加大或有异常情况下,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要停止作业、留设煤柱或修筑防水闸门。
8、相邻矿界或以断层分界时,都必须根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产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及岩移规律等因素,设计留足够的防水煤柱。
9、井下排水系统(主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水仓,保证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能正常使用。水仓容量要满足不小于4小时的正常矿井涌水量。
10、井下排水系统的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使用完好。
11、做好防洪准备,查清该矿区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水情况、历年降水量、洪水位、矿井疏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特别是工业广场及井口标高系统低于最高洪水位时,筑堤、沟渠是否满足防洪需要,确保矿区井口范围不受洪水威胁,严防灌井事故发生。
12、有漏水的沟渠、河床、积水区、地面裂缝要及时安排填堵。可能发生发生雨季滑坡、危岩等地段要有重点加固措施,在洪雨季节要加强巡查防范。
13、各矿每年雨季前应在公司、矿指挥部的领导下对防排水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组织好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资,做好抗洪准备工作。
四、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1、地质测量工作须及时满足矿井改扩建需要的工业广场点的补测、标定、以及绘制需要的图纸。若因人力技术达不到无法完成时向上级公司要求共同解决。井下测量根据规程要求及时测设导线和水准高程、标定中腰线、延长中腰线,保证井下掘进巷道按计划正确掘进;保证贯通巷道的安全贯通,误差不超过规程规定的范围或满足生产设计的需要。凡有磁性物质影响的巷道不准用罗盘给向。保证测量原始记录的准确性、整洁性。贯通工程必须按规定距离填报贯通预报通知单。
2、原始记录检查无误后才可进行计算工作,按规定由二人独立对算,无误后计算成果方可使用,保证计算薄的整洁性;一个工作面完成后及时把导线数据记入测量导线台帐;导线台帐要保管完整和完好。定期存档。
3、须熟练掌握本矿井宏观地质情况、煤层赋存情况、地质结构、水文地质情况。现场地质变化判断准确,煤层顶底板岩性熟悉;按规定进行地质编录、地质产状测量、描述准确、现场记录整洁、清晰。对矿区内老空,矿区外围老窖及现生产矿井井下采掘情况和水文地质掌握必要的资料;对探放水作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报矿和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4、根据矿井对地质图件的要求,须绘制各种地质平面图、剖面图,特别是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和矿井储量计算图,参与采掘设计方案的编制。
5、进行矿井三种煤量的管理,提供可靠的“三量”数据,为矿井采掘和工作面的合理平�接替作好工作。定期修绘储量计算图和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定期编制储量、“三量”和损失量计算表。
6、在工作面开掘前两个月调查清所涉及的相关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并编制好掘进地质说明书,回采地质说明书经矿相关领导及科室会审签字报回生产技术部。
7、各煤矿配备一台先进有效的物探仪器,且地测人员掌握仪器的原理及操作方法,能准确分析物探成果。
8、方格网和导线展点精度均要符合规程要求,线条、数字、注记、颜色、图例、符号必须按《煤矿地质测量图例》标准进行绘制,不得自行创造。遵循先画上后画下、先画左后画右、先数字后文字、先铅绘后着墨、先浅色后深色等原则。
五、地测部门职能规范及奖罚制度
1.地质测量工作是煤矿建设和煤矿生产的排头兵,其基础资料和图纸是矿山的眼睛。地测资料或图纸出错或不准确,将给建设和生产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同时严重地影响到矿井安全及资源的回收率。因此,地质测量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各级领导及从业人员务必高度重视。
2.地质测量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必须要有高度责任心、认真细心的工作态度、不怕吃苦的工作作风。任何一点粗心大意都将给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职工生命威胁。
3.《煤矿测量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是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标准和指导书,务必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4.奖励制度
①各矿地测部门全年有重大井巷贯通工程(指闭合导线距离5000米以上)的,其贯通精度符合规程规定,一次性奖励10000-30000元。
②掘进巷道3000米以上测量,其贯通精度符合规程规定,经公司评比为质量创优的单项工程,给相关地测部门3000-10000元奖励。
③经公司组织的有关地测防治水工程现场管理、资料编写或图纸质量评比活动中获得第一名的矿井,奖励5000-20000元。④地质判断预测较准、措施得力、预报及时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指探放水、探放瓦斯)奖励2000~20000元。
5.处罚制度
①因给线不及时或给线错误造成巷道质量等外品(公司安全质量检查严重不合格需要返工处理的)罚地测科(组)长100-500元。
②因测量或计算错误,标定巷道方向偏差造成报废巷道的每发生一次,罚责任人1000元,科(组)负责人500元。
③因测量错误或预报不及时造成重大贯通安全事故,除追究责任人外,对地测科(组)罚款2000元。
④因地质判断失误造成地质损失,使采面无法采出,资源不合理损失的,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⑤因地质调查不详,对老空范围,老空积水估计失误,探放水方案有重大技术错误造成瓦斯涌出或透水事故的对矿技术负责人和地质人员除按事故处理外,罚款1000-10000元。无探放水方案的按重大隐患和严重违章处罚条例执行。
⑥凡生产矿井因地测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服务不及时造成较大事故的,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总工、技术科长)负有管理失职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⑦地测防治水相关软件资料有缺项或严重错误的,给予适当罚款。
⑧部门在对煤矿的日常检查中对其屡次提出而未认真整改的问题罚相关负责人100-500元
⑨经公司组织的有关地测防治水工程现场管理、资料编写或图纸质量评比活动中获得最后一名的矿井,罚2000-10000元。
6.奖励项目由部门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8篇 某小学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小学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传染病对人类的危害很大,对社会的稳定也极具危害和影响作用。一旦发现疫情,要及时采取坚决措施,控制传染病,阻断传播途径,坚决防止疫情传播及蔓延。学校作为人员密集的场所,一旦发生呼吸道传染病,学生接触频繁更容易传染,为更好有效的预防和控制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有力地保护全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学校发展,维护学校稳定,我校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派专人负责、积极做好预防、宣传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汇报、早治疗、早隔离'。将常见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纳入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形成工作常规,根据我校实际,特组建传染病防治组织机构。
一、传染病防治小组名单
组长:z校长
副组长:z副校长
z校长助理
成 员:z校 医
z安全员
z总务主任
各年级段主任
各班主任
二、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
行政值班每天负责检查各班的卫生情况,教室通风情况,许虹霞校医统计各班晨检因病缺课的人数和发热病员人数,并做发热跟踪调查,有疫情马上报告区教育局和区疾控中心。
区教育局:
区疾控中心的电话:
急救中心:120
三、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根据区教育区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我校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一)加强疫情管理工作:
1、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书记、副校长为副组长的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
2、指定医务室陈芳为我校传染病报告人;
3、各班晨检发现发热病人要送往医务室,传染病及疑似传染病要及时由指定的传染病报告人报告疫情;
4、建立疫情管理工作档案,配备传染病登记本,疫情电话记录本,详细记录传染病发生处理情况和疫情报告情况。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
1、医务室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班因病缺课学生情况;
2、在学校中发现《传染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1例及以上,乙类及丙类传染病3例及以上,有相同症状病例3例以上,应按卫生部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报告疾控中心;
3、报告内容包括:学校名称、班级、学生姓名、病名、发病时间、隔离治疗情况、就诊医院及报告时间;
4、及时做好病人周边同学的预防保健及消毒隔离工作。
四、晨检制度
根据区教育局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我校晨检制度
(一)清晨学生进班时,由各年级段部长、校医,对师生进行第一次晨检,严把住第一关。
(二)加强晨检力度,各班主任对学生的第二次晨检。对学生察颜观色,发现情况和神态异常的学生送往医务室并即重新测量体温,必要时和家长取得联系送往医院诊治。
(三)各年级段部长对各班的晨检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并汇总缺勤统计表报到医务室。
(四)对未到校的学生,班主任教师与其进行电话联系,问清原固并尽量与学生本人通话,来确定学生确实无其他情况然后认真填写“学生因病缺课病因电话随访登记表”。
(五)医务室负责统计当天缺勤人数,注明缺勤原因,并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
(六)要求每一位教师随时提高警惕如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将学生送往隔离室,并同时上报学校应急处置小组。
五、消毒制度
(一)学校环境卫生消毒制度。
1、校内各教室,教师办公室每天值日搞卫生,每周大扫除。学生到校后要首先开窗进行通风,课间全部到户外活动,每天保证有充足时间打开门窗,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各班要设专门通风责任人,将室内门窗大开,以保证空气新鲜、通风良好;每节课间各班要大开窗门,保证通风换气。
2、校内环境分成若干小块由各班包干负责每天打扫工作两次并保洁;定期做好灭“四害”工作,
3、如发现校外或社区发生传染病病例,全校各部门按照“防非”时期学校消毒制度进行责任区内的消毒工作。由校医调配好消毒溶液,后勤派专人于每天下午放学待室内人员退校后进行消毒,并封闭本室门窗,每天消毒1次。
4、如发现班内类似“流感”的现象,医务室负责监控,并做好相应的消毒措施。
5、食堂工作人员按食堂卫生规定的要求,做好消毒工作。
(二)个人卫生消毒制度。
1、学生应做到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服。
2、学生饮水必须自带独用茶杯或自带水。
3、学校洗手设施及时放置消毒肥皂或洗手液。
4、学校洗手设施配置做到每班有一个以上水龙头。
第9篇 县防治艾滋病攻坚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
县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
根据《_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决定》(桂发〔2010〕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实施方案(2010—2022)的通知》(桂政发〔2010〕14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实施方案(2010-2022)的通知》(_政发〔2010〕39号)精神,为扎实推进我县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落实各项防治艾滋病攻坚措施,确保完成攻坚工程的目标任务,实现降低新发艾滋病感染、降低艾滋病病人死亡并提升生存质量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标
依照有关法律,按照传染病防治规律,经过五年攻坚,实现新发艾滋病感染环比指数下降的目标,有效遏制我县艾滋病疫情上升的势头。
二、考核原则
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突出重点,注重导向,定性与定量结合。
三、考核对象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以上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上考核对象以下分别简称党政线、部门线)。
四、考核内容
党政线、部门线均以年度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状内容为考核内容。
党政线主要考核各乡镇党委、政府在实施防治艾滋病攻坚过程中负总责、完善防控机制、建立健全防治体系、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防治问题、保障防治队伍建设和经费投入、完成重点防治工作任务指标的情况。
部门线主要考核相关部门在实施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过程中履行职责、协调配合、指导本系统完成防治工作任务指标的情况。
五、考核指标
核心指标:新发艾滋病感染环比指数下降。
基础指标:艾滋病病人存活率、孕产妇艾滋病检测率、艾滋病救治服务覆盖率、公众防艾知识知晓率、安全套放置率、高危人群干预覆盖率、关怀救助覆盖率提高。
保障指标:防艾机构人员落实、专项经费投入。
依据攻坚工程10项专项工程中的部门职责和工作要求,确定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指标。
六、考核步骤和方法
实行分级负责、分级考核。县艾滋病攻坚工程领导小组考核各乡镇和县本级成员单位。县防治艾滋病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年度考核评估方案,报县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各乡镇负责对所属部门进行考核,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县考核评估组由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机构专家组成,考核前进行培训,熟悉考核的相关要求。
考核采用日常督导、自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核心指标每半年结合绩效考评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上报县防治艾滋病办公室。每年年底对10项指标进行自查并上报结果。县防治艾滋病办公室于次年初对各乡镇、各部门开展年度考核评估。
日常督导、自查、随机抽查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考核的依据。考评结果报县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县通报。
七、考核结果运用
防治艾滋病攻坚工作与经济工作同部署、同考核,考核结果同运用。要把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推进工作与年度绩效考核直接挂钩,把完成防治艾滋病年度工作任务作为评价各乡镇、各部门年度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对完成年度目标工作任务的予以通报表扬,在县掌握的资源配置上给予适度的倾斜,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工作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对干扰、阻碍考核工作及工作任务指标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在全县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10篇 花园小区蚁害防治管理办法
花园(小区)蚁害防治管理办法
一、在小区内加大对蚁害的宣传力度,使业主明白蚁害防治的必要性。
二、集中在小区内重点公共场所进行药物喷洒,积极消除蚁害。
三、定期与卫生防疫部门联系,请专业人员上门灭蚁。
四、在小区内开展杜绝滋生蚁害的各类活动。
五、一旦发现白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进行处理。
第11篇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矿井粉尘防治管理规定
矿井粉尘防治
第一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指岩尘、煤尘和水泥粉尘)是矿井(含选煤厂、建井单位,以下同)主要职业危害。为防治矿井井下粉尘,减少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管理制度,完善综合防尘设施,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为减少作业过程煤(岩)尘危害,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场所施工应采取防尘措施。
1、采煤工作面应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以减少生产过程的煤尘产生量。
2、炮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掘进峒室及钻场,必须采取湿式打眼、水炮泥、爆破前冲洗巷壁、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净化风流和个人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综合防尘措施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安全员现场监督落实。
3、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第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为便于冲洗、洒水降尘,防止粉尘危害,防尘供水管路应敷设至工作面。
第五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 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 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第六条 综掘工作面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风机。内喷雾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 外喷雾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保证外喷雾装置和除尘风机的正常使用,否则必须停机。
第七条 综掘工作面应配备湿式除尘风机。掘进机作业时必须保证除尘风机正常运行,确保除尘效果。否则,不得开机掘进。
第八条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必须安设净化水幕。净化水幕应能覆盖巷道全断面,并保证水压、水量和雾化效果。爆破、出煤和移架等作业产尘较大时,必须使用水幕净化风流,无净化水幕或未能正常使用,不得出煤和爆破作业。
第九条 液压支架和综放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设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不得作业。
第十条 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除尘器除尘。
第十一条 必须认真落实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和措施,定期冲洗巷道,杜绝井下煤尘堆积,避免粉尘飞扬。
第十二条 必须加强除尘风机、防尘供水管路和阀门、采煤机和掘进机的喷雾装置、风流净化水幕、喷雾装置等防尘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将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正常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粉尘危害。
第十三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能侵入的地点的,必须采取风流净化措施。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井下巷道湿润,防止人员行走时产生粉尘。
第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如果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按《矿井安全规程》第112条和第114条的规定采用串联通风,但必须采取可靠措施(如净化水幕等)保证被串工作面的风流粉尘浓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矿井安全规程》第101条的规定,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风速超限造成粉尘飞扬。
第十六条 掘进、修复巷道采用锚喷、喷浆支护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且必须在喷射地点的回风侧安设净化水幕降尘。
矿井粉尘监测
第十七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39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矿井必须配备粉尘监测人员、监测设备及仪器仪表,必须建立定期测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第十九条 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gb16225—1996《车间空气中呼吸性矽尘卫生标准》;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ld38—92《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
第二十条 总粉尘中粉尘分散度测定方法选用滤膜溶解图片法,粉尘粒径为几何投影定径;总粉尘游离sio2含量测定方法选用焦磷酸重量法,呼吸性粉尘游离sio2含量测定方法选用红外分光或_线衍射法。
矿井粉尘职业病防治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第二十二条 矿井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查出的尘肺病患者,矿井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尘肺病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接尘工人的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
2、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尘肺病职业健康检查。
3、尘肺病的检查、诊断、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ⅰ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疑似尘肺患者(0+):岩石掘进各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
第二十五条 定诊为ⅰ期以上的尘肺病人,必须调离原粉尘作业生产岗位,并应积极治疗,定期进行医学追踪观察直至死亡为止。
第二十六条 疑似尘肺患者(0+)必须进行严密的医学监视,定期复查,以及时发现和控制病情进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应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第二部分 矿井毒物、噪声及其他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矿井毒物、噪声及其他职业危害的防治
第二十八条 矿井井下空气成分及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的要求,当空气的成分发生变化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矿井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的规定,必须防止风流速度超限导致工人患风湿病症和防止风流速度过低不能有效稀释井下的有毒有害气体。
第三十条 矿井进风井口及井下空气的温度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102条的规定,确保井下工人的职业健康。
第三十一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经布置在有害和高温气体侵入的地点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三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如果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按《矿井安全规程》第112条和第114条的规定采用串联通风,但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保证被串采掘工作面或用风地点的风流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符合规定。
第三十三条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第三十四条 井下发生火灾事故,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co、其他有害气体等,还必须采取防止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co、以及其他有害气体,还必须采取防止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须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必须及时处理;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排放有害气体。
第三十七条 井下普通掘进工作面爆破后,必须待工作面炮烟吹散后,方可按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对爆破地点进行巡视,防止炮烟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 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 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矿井毒物、噪声及其他职业危害的监测
第四十条 矿井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定期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噪声、放射线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测定结果必须建档,并报有关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有毒物质按wsi—1996《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测定、采样规范》检测;噪声按gbj122—88《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测定;高温按gb934—122《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测定;放射线按gb4752—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方法测定,检测结果按国家质量控制程序,标准统计程序、信息传递程序要求归档。
矿井毒物、噪声及其他职业危害病的防治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矿井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有风湿病(反复活动)、严重的皮肤病或经医学鉴定不适应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第四十五条 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第四十六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米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四十七条 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第12篇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1.1 为加强公司环保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力度,杜绝污染事故,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厂区及周边生活与生态环境,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对《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办法。
1.2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奖励。
1.3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所属一切生产单位、承包租赁单位及部分辅助单位。
1.4 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成立安全环保部,下设环保科,负责全公司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及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统计、考核、环评等相关环保业务,以及配合当地或上级环保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各分公司、车间设环保小组,设置兼职环保人员,负责本公司、车间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管理。
1.5 公司坚持“立足发展,环保先行”的环保理念,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实行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同时公司对环境污染防治实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公司鼓励以废治废、综合利用。
1.6 本办法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污染源治理新、改、扩建项目、有关“三废”收集、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管理、在线监控设施管理及污染事故管理等方面。
1.7 生产单位和承包租赁单位应当把环保管理作为日常正常生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单位内所有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总公司的要求进行处理。
1.8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的“三废”排放及污染防治设施等实施统一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有:
1.8.1审批排污单位拆除、停运、关闭、检修以及更新改造污染防治设施的申请。
1.8.2 限期治理任务的落实、督导以及处罚。
1.8.3 对已竣工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1.8.4 对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排污单位和个人做出处理。
1.8.5 对在建、新建工程项目进行环评工作。
1.8.6 每周至少一次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公司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通报。
1.8.7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
1.9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
1.10 生产单位和承包租赁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10.1节约、合理用水,生产用水要采取一水多用,降低一次水消耗,减少废水排放量。
1.10.2 加强废水排放管道(沟渠)管理,严防跑、冒、滴、漏,杜绝漏排、乱排而造成增加污水处理系统负荷或环境污染行为。
1.10.3加强管理本单位分离出的废渣,严格按照公司统一规划的场所定点堆放(如硅渣、铝渣、钛渣、亚铁、炉渣、粉煤灰及压滤黄泥等),严禁排入废水沟而进入废水治理系统。生产过程中因事故发生,要采取急救措施,杜绝将物料、渣、水等排入废水治理系统。
1.10.4严格控制酸、碱废水的集中性排放量,采取措施保证废酸、废碱水排放的均衡性,降低废水治理设施治理负荷。
1.10.5 各单位要相互配合,在污染防治设施的设备维护、原料供应、废物清运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1.10.6 各单位应按要求规范设置各自的排污口,严禁私设排污口或改变排污口位置。
1.10.7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安装有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对自动监控设备按照国家、省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有关规定严加管理,确保正常运行,任何单位私自停运或破坏自动监控设备,将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处理。
1.10.8 在上级环保部门检查时,单位主管领导或环保人员接通知后要及时赶赴处理设施现场,密切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1.11拥有污染防治设施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11.1必须建立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并适时进行补充完善管理制度,保证制度的适用性,如实填写运行记录并保存备查。
1.11.2有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报告制度,并挂牌上墙。
1.11.3 治理设施应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同等保养,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运。保证设施的高效运行,主要设施月正常运行率在95%以上,重要环保设施(指停运后将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对群众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危害的治理设施)要有足够能力的备用设施,并且要保持备用设施的正常。重要环保设施的运行率必须达到100%。
1.11.4 各单位必须保障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房屋、水、电、气、通信及设备安全等条件。
1.11.5 积极完成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
1.12 公司品质管理部质检中心负责对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1.12.1必须有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对样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1.12.1 采取的监测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标准。
1.12.3监测频次随机4次/日,每月28日为一月数据截止日,为保证数据的及时性,采用日报制并且当天报送至公司生产运行部和公司主管领导。
1.12.4在监测废水方面若受控指标出现较大波动时(ph小于5、大于10,或悬浮物大于100mg/l),应及时向公司调度部门通报监测数据,由调度部门通知安全环保部和主管领导。
1.12.5他临时性抽检要积极配合,及时赶赴现场取样,尽快做出结果,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1.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规定报告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2.13.1防治设施因事故突发性停止运行的,必须立即停运其产污的生产线,及时向公司调度部门如实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同时调度部门应及时向环保部门和主管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并设立单独记录台帐,落实事态发展。
1.13.2防治设施需拆除、闲置、关闭、暂时停止运行维修的,并可预见有污染事故发生的,必须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一式三份向公司环保部门提出申请(附表),环保部门初审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批,批复后方可实施。并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检修工作,尽快恢复运行。
1.13.3 需新、改、扩建污染源防治设施的、需增减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改变位置设置的,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向公司环保部门提出申请,详细阐明必要性、设计依据、设计工艺、设备选型、投资及效益等情况。环保部门初审其报告可行性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批,批复后方可实施。
1.14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1.14.1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设施运行台帐、记录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报告制度的,每次罚款100元,防治设施运行台帐、记录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或字体不工整的,每次罚款50元。
1.14.2 损坏或遗失环保制度栏、标志牌等物品的,每项罚款100元,并责令其单位原样补做。
1.14.3监测数据不真实,每次罚款100元;没有按时向公司环保部门上报监测报告的,每次罚款50元;每日抽检次数每缺1次,罚款100元;监测指标每缺1项,罚款50元;指标出现异常未作汇报的,每次罚款50元;临时性安排抽检而未能及时配合,延误取样时机的,每次罚款500元。
1.14.4 外排废水ph、ss、cod、氨氮未达标的,每项次对治理单位罚款100元。
1.14.5 钛白酸解、煅烧尾气吸收循环液ph≥8,ph值每下降1,罚款50元;热电锅炉烟气脱硫循环液ph≥8,ph值每下降1,罚款50元;氯氧化锆浓缩蒸发尾气、氧化锆煅烧尾气吸收循环液ph≥7,ph值每下降1,罚款50元。
1.14.6对干燥、粉碎等尾气,配套建设有袋式除尘器的,应每班检查,定期更换布袋,保证除尘效果,对巡检不到位,布袋更换不及时,造成环境污染的,每次罚款500元;
1.14.7废渣(硅渣、铝渣、钛渣、亚铁、炉渣、粉煤灰及压滤黄泥等等)没有定点堆放或排入废水沟而进入废水处理设施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1.14.8废水漏排、乱排而造成增加污水处理系统负荷或环境污染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1.14.9因设备备件、原料供应、废渣清运等原因,致使治理设施停运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1.14.10 防治设施计划性停运检修的,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罚款500元;未按期完成的,罚款300元;未按期完成不做延期检修报告的,罚款1000元。
1.14.11 生产过程中因设备事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物料、废水、废渣等排入废水处理系统的,罚款500元;造成环境污染的,视情况予以加倍处罚。
1.14.12防治设施出现异常突然停运的,未按规定报告的罚款100元;造成环境污染的,视情况每次罚款500--1000元。
1.14.13 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环境污染的,视情况予以加倍处罚。
1.14.14 未经批准而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停运全部或部分防治设施等不正当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罚款1000元。
1.14.15 未经批准而擅自改、扩建污染源防治设施的,罚款1000元。
1.14.16 未经批准而擅自增减排污口数量或改变排污口位置的,罚款1000元。
1.14.17 没有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环保限期整改任务的,每次罚款1000元。
1.15 其它情况,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1.15.1环保部门例行执法检查进厂时,门卫应礼貌待人,检查执法证件无误,登记后予以放行,并向公司调度部门立即通知进厂方位、时间、姓名。因态度不端正,造成进门争吵的,罚款100元(上级部门罚款,由保卫部门承担);证件无误,登记后不予放行的,罚款100元;没有立即向调度部门汇报执法部门进厂情况的,罚款100元。
1.15.2调度室接环保检查通知后,没有及时通知到各单位负责人或环保人员而延误检查工作的,每次罚款100元。
1.15.3单位主管领导或环保人员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赶赴治理设施现场配合检查的,每次罚款100元。
1.15.4各单位接到调度室环保检查通知后,没有立即采取措施而影响检查工作的,上级部门的经济罚款由本单位完全承担,总公司对其单位处以1倍经济罚款并予以通报。
1.15.5妨碍或拒绝公司环保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对其单位罚款500元。
1.15.6 若发生其他情况将酌情予以处罚。
1.16 本办法自2009年 2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5年2月1日下发的管理办法废止。
第13篇 地测防治水部管理制度办法
一、部长对部室的思想政治、业务、安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直接对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
二、部长助理对部长负责,按照分管的业务进行工作;
三、组长对部长助理负责,各测量组、地质组、探水组组长做好各小组日常工作安排;
四、根据部长工作要求和日常碰头会其他部室提出地测部门的工作,由部长助理对各组长之间要协调安排,督促落实;
五、测量组长带领测量组人员积极组织完成日常井上下测绘任务,探放水组长带探水人员积极完成日常探水工程任务;
六、凡涉及部室的问题,全部所有人员参加研究分析,形成决议,提出解决的办法;
七、部长、部长助理、各组长必须树立集体观念,坚持工作具有计划性、事前具有部署、事后具有检查的工作方法,各级工作人员对领导安排的任务,应主动逐级汇报完成情况;
八、各组必须抓紧时间、合理安排、科学管理不折不扣的完成工作计划,同时树立全局观念,相互协作,密切配合;
九、完成公司领导交给的任务。
职责范围
一、地质组职责范围
1、负责全矿采掘工程的地质测绘工作,搜集、整理、绘制、提供全矿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及井巷、采面测绘图纸资料;
2、掌握井田内及其邻近地面建筑、水体和老窑情况,提供有关防治水设计及主要井巷保护煤柱,调查采动对地表、建筑物及水体的破坏情况。
3、对全矿储量和煤场存煤进行管理,计算“三量”动态,按时提供有关报表和图纸资料;
4、根据有关技术政策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统计、分析煤层开采利用情况,并对其进行监督,及时提出合理开采,减少煤炭资源损失的意见;
5、负责全矿的原煤煤样和煤层煤样采、制、送验工作,监督检查全矿提高煤质措施的执行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6、负责对井田内及其邻近小煤窑的开采进行检查,掌握其开采边界,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7、编制矿井防治水长远规划和年度规划,参与采掘工程的会审;
8、负责回采工作面煤厚探测及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9、负责地质、储量、绘图、煤质的标准化工作;
10、负责全矿井上下的地质观测,编录并及时正确地绘制成图;
11、查明地质构造,煤层储存条件及影响安全生产的其它地质因素,提供地质预报和采区、采面以及开拓工程的地质说明书;
12、进行矿井水文地质工作,负责补充调查和井上下水文地质观测,查明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充水因素,提供采掘工程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实施探放水工程;
13、负责编制矿井补充勘探计划,提高储量级别,为矿井正常开采提供储量保障;
14、负责了解掌握采掘工作面出现的挑顶、割底及夹石增厚等影响煤质的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煤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15、做好“有掘必探、有采必探”月度情况上报;
16、填绘1:__、1:5000采掘图及采面储量图,并报送月进度底图;
17、负责地测防治水的标准化工作;
18、完成领导交办工作。
二、测量组职责范围
1、负责井下7′、15′基本控制导线,15′、30′采区控制导线测量和资料整理;井下基本控制高程,采区控制高程测量和资料整理;
第14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地测防治水是煤矿生产中的一项重要环节,也是矿山建设、生产改造和编制长远规划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了矿井生产的安全、为了地测工作标准化、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使地质、测量、防治水等专业更好地为煤矿服务,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规定
公司成立地测防治水领导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公司生产技术部设地质测量科,具体监督、执行、检查各生产矿井地测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具体进行三量管理。设科长一人,工作人员二人以上。
各生产矿井成立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科长)领导下的地测科(组)。
二、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相关地质测量防治水方面的决策、方针、制度,按时统计和报送相关资料、数据、图表。
2、根据需要制定有关业务细则,日常检查和指导下属矿井地测防治水业务内的工作,对其地测防治水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
3、定期组织地质测量及防治水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编写的相关资料及绘制图纸和为采掘服务的质量进行评比、鼓励,促进专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业务的提高。
4、检查、督促各矿井测量、贯通的准确性,对永久导线控制点的布设、管理规范到位,各种设计、通知单编制、发放及时。
5、随煤矿的采掘变化、延伸,在各生产阶段督促各矿井对其煤量赋存、地质构造进行探测,对探测揭露资料、数据收集、记录分析,针对性的编制各种规范、预报,做到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
6、督促各矿井对各种水害的调查、分析、预计,编制相关的防治措施(包括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水文观测系统健全,排水系统规范。对工作面提前半年掌握其采掘影响的地表情况,编制针对性防治措施。
7、监督各煤矿对采动影响区域定期调查,并有专门的整治方案,对影响的地表建筑、村庄、植被、水源、公路、线缆等要有防治措施。
8、健全、规范各种设计、预报、图纸、资料等,相关档案完善、齐全。
9、组织技术力量,为各矿井解决上报的地质、测量技术难题。对各矿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解决。
10、负责“三量”管理,对各矿井的储量、开采、损失情况、回收率定期测算。为公司安排制定各矿产量进尺计划提供资料,保证采掘衔接正常,对不合理的煤炭丢失提出建议。
11、参加公司月度、年度计划的制定,对各矿采掘设计方案提出意见。
12、参加公司组织的质量标准化检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积极促进各矿的标准化工作。
13、吸收引入外部先进的地测防治水技术及管理经验,在各煤矿积极开展应用。
三、防治水管理制度
1、煤矿防治水工作是保证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要认真学习落实好最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2、建立健全防治水专业机构,配备足够的设备和技术人员协助资质单位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以此制定防治水措施。
3、加强技术管理,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应绘制矿井重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和相关图件和各种台账。
4、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根据采掘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做到月有月报、季有季报、年有年报。
5、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的各项规定,对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编制探放水设计及措施,使用探放水钻机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探放过程中的有异常现象要及时汇报采取安全措施。
6、对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及旧巷的积水、相邻报废的小煤矿、断层、陷落柱、富水区等补给范围、途径要调查清楚,特别是井田内的小煤窑更为重要。
7、带压开采的矿井要有资质部门编制审批的专门设计措施。在底水加大或有异常情况下,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要停止作业、留设煤柱或修筑防水闸门。
8、相邻矿界或以断层分界时,都必须根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产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及岩移规律等因素,设计留足够的防水煤柱。
9、井下排水系统(主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水仓,保证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能正常使用。水仓容量要满足不小于4小时的正常矿井涌水量。
10、井下排水系统的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使用完好。
11、做好防洪准备,查清该矿区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水情况、历年降水量、洪水位、矿井疏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特别是工业广场及井口标高系统低于最高洪水位时,筑堤、沟渠是否满足防洪需要,确保矿区井口范围不受洪水威胁,严防灌井事故发生。
12、有漏水的沟渠、河床、积水区、地面裂缝要及时安排填堵。可能发生发生雨季滑坡、危岩等地段要有重点加固措施,在洪雨季节要加强巡查防范。
13、各矿每年雨季前应在公司、矿指挥部的领导下对防排水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组织好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资,做好抗洪准备工作。
四、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1、地质测量工作须及时满足矿井改扩建需要的工业广场点的补测、标定、以及绘制需要的图纸。若因人力技术达不到无法完成时向上级公司要求共同解决。井下测量根据规程要求及时测设导线和水准高程、标定中腰线、延长中腰线,保证井下掘进巷道按计划正确掘进;保证贯通巷道的安全贯通,误差不超过规程规定的范围或满足生产设计的需要。凡有磁性物质影响的巷道不准用罗盘给向。保证测量原始记录的准确性、整洁性。贯通工程必须按规定距离填报贯通预报通知单。
2、原始记录检查无误后才可进行计算工作,按规定由二人独立对算,无误后计算成果方可使用,保证计算薄的整洁性;一个工作面完成后及时把导线数据记入测量导线台帐;导线台帐要保管完整和完好。定期存档。
3、须熟练掌握本矿井宏观地质情况、煤层赋存情况、地质结构、水文地质情况。现场地质变化判断准确,煤层顶底板岩性熟悉;按规定进行地质编录、地质产状测量、描述准确、现场记录整洁、清晰。对矿区内老空,矿区外围老窖及现生产矿井井下采掘情况和水文地质掌握必要的资料;对探放水作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报矿和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4、根据矿井对地质图件的要求,须绘制各种地质平面图、剖面图,特别是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和矿井储量计算图,参与采掘设计方案的编制。
5、进行矿井三种煤量的管理,提供可靠的“三量”数据,为矿井采掘和工作面的合理平衡接替作好工作。定期修绘储量计算图和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定期编制储量、“三量”和损失量计算表。
6、在工作面开掘前两个月调查清所涉及的相关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并编制好掘进地质说明书,回采地质说明书经矿相关领导及科室会审签字报回生产技术部。
7、各煤矿配备一台先进有效的物探仪器,且地测人员掌握仪器的原理及操作方法,能准确分析物探成果。
8、方格网和导线展点精度均要符合规程要求,线条、数字、注记、颜色、图例、符号必须按《煤矿地质测量图例》标准进行绘制,不得自行创造。遵循先画上后画下、先画左后画右、先数字后文字、先铅绘后着墨、先浅色后深色等原则。
五、地测部门职能规范及奖罚制度
1.地质测量工作是煤矿建设和煤矿生产的排头兵,其基础资料和图纸是矿山的眼睛。地测资料或图纸出错或不准确,将给建设和生产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同时严重地影响到矿井安全及资源的回收率。因此,地质测量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各级领导及从业人员务必高度重视。
2.地质测量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必须要有高度责任心、认真细心的工作态度、不怕吃苦的工作作风。任何一点粗心大意都将给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职工生命威胁。
3.《煤矿测量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是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标准和指导书,务必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4.奖励制度
①各矿地测部门全年有重大井巷贯通工程(指闭合导线距离5000米以上)的,其贯通精度符合规程规定,一次性奖励10000-30000元。
②掘进巷道3000米以上测量,其贯通精度符合规程规定,经公司评比为质量创优的单项工程,给相关地测部门3000-10000元奖励。
③经公司组织的有关地测防治水工程现场管理、资料编写或图纸质量评比活动中获得第一名的矿井,奖励5000-20000元。④地质判断预测较准、措施得力、预报及时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指探放水、探放瓦斯)奖励2000~20000元。
5.处罚制度
①因给线不及时或给线错误造成巷道质量等外品(公司安全质量检查严重不合格需要返工处理的)罚地测科(组)长100-500元。
②因测量或计算错误,标定巷道方向偏差造成报废巷道的每发生一次,罚责任人1000元,科(组)负责人500元。
③因测量错误或预报不及时造成重大贯通安全事故,除追究责任人外,对地测科(组)罚款2000元。
④因地质判断失误造成地质损失,使采面无法采出,资源不合理损失的,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⑤因地质调查不详,对老空范围,老空积水估计失误,探放水方案有重大技术错误造成瓦斯涌出或透水事故的对矿技术负责人和地质人员除按事故处理外,罚款1000-10000元。无探放水方案的按重大隐患和严重违章处罚条例执行。
⑥凡生产矿井因地测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服务不及时造成较大事故的,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总工、技术科长)负有管理失职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⑦地测防治水相关软件资料有缺项或严重错误的,给予适当罚款。
⑧部门在对煤矿的日常检查中对其屡次提出而未认真整改的问题罚相关负责人100-500元
⑨经公司组织的有关地测防治水工程现场管理、资料编写或图纸质量评比活动中获得最后一名的矿井,罚2000-10000元。
6.奖励项目由部门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15篇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曲靖麒麟焦化生产范围内职业病防治活动。
二、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三、有毒有害物质具体管理控制措施
1、煤尘
1)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内容包括:煤尘物理性质、煤尘对人体的危害、尘肺病的发病机理、防止煤尘伤害人体的措施;
2)煤场、路面采取喷水控制扬尘;
3)炼焦煤破碎岗位设置除尘器,改善作业环境;
4)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巡回检查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
5)职工配发防尘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劳动布工作服、翻毛皮鞋、洗衣粉、毛巾、肥皂,做好职工的自我防护工作;
6)确保职工洗澡正常;
7)做好职工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监护档案;
8)建立健全工作场所煤尘监测及评价制度;
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作好尘肺职业病的鉴定及职业病患者的患后医治处理工作。
2、co(一氧化碳)
1)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co物理性质、化学性质;co人体中毒机理;co中毒后的抢救措施;co防护技能;车间空气中的最高允许浓度;
2)作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巡检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
3)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实时检测作业环境中的co浓度,如出现超标,则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4)接触co岗位配置co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以利异常情况下使用;
5)进入塔、罐等密闭空间作业,要求严格办理许可证,方可作业;
6)技改项目严格贯彻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苯
1)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内容包括:苯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苯对人体中毒机理;苯中毒症状;苯中毒后的抢救措施;苯的防护技能;车间空气中的最高允许浓度;
2)作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巡回检查工作,保持设备的密封性,出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
3)接触苯的岗位配置防苯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以利异常情况下使用;
4)进入塔、罐作业,要求严格办理许可证,经取样分析后方可进入作业;
5)技改项目严格贯彻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确保职工洗澡正常,现场设置应急喷淋设施;
7)制定粗苯储罐泄露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8)做好职工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实时检测作业场所中的苯浓度如出现超标,则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做好苯职业病鉴定及职业病患者的患后医治处理工作。
4、煤焦油
1)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内容包括:煤焦油的理化性质;煤焦油对人体中毒机理;煤浇焦油中毒症状;煤焦油中毒后的抢救措施及防护机能;
2)做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密封性,同时,进行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出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
3)进入机械化澄清槽、电捕焦油器等密闭空间作业,必须严格办理许可证,经取样分析后方可进入作业;
4)技改项目严格贯彻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确保职工洗澡正常,现场设置应急喷淋设施;
6)制定粗苯储罐泄露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7)做好职工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实时检测作业场所中的苯浓度如出现超标,则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整改;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做好苯职业病鉴定及职业病患者的患后处理工作。
5、焦炉烟气
1)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内容包括:焦炉烟气的物理性质,焦炉烟气对人体的危害,焦炉烟气的发病机理,防止焦炉烟气伤害的措施;
2)通过消烟除尘车、自然通风措施改善作业环境;
3)维护好除尘设备,保持设备正常有效运行,控制焦炉烟气逸散。
4)确保职工洗澡正常,现场设置应急喷淋设施;
5)做好职工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实时检测作业场所中烟气的浓度,如出现超标,则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做好苯职业病鉴定及职业病患者的患后处理工作。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