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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管理办法7篇

发布时间:2022-12-11 16:03:09 查看人数:76

某县管理办法

第1篇 某县卫生局车辆管理办法

__县卫生局车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车辆管理,在保证业务工作需要的前提下节约开支,杜绝公车私驾和公车私用,确保安全,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执行《__县卫生系统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二)本局车辆、汽油卡由办公室本着严格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的原则,统一调度和管理。

(三)禁止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禁止公车私用。凡违反规定擅自驾车,车辆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当事人负责。同时,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四)车辆的维修统一在县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定点汽车修理厂维修。除因定点厂受设备和技术条件限制而无法修理及行车途中发生故障需在当地修理外,正常情况一律不能在定点厂外修理。需要修理的车辆,要求填写好车辆维修报价单及车辆送修单,提出维修项目。由办公室主任报局长审批。经审批,车辆才能送维修。凡不按审批规定办理,局财务股拒付车辆维修所发生的费用。

(五)车辆原则上不外借。因特殊情况外单位借用本局车辆的,必须报经局长批准,由办公室具体安排,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借出本局车辆。经办公室主任报局领导同意借出的车辆,须由本局驾驶员驾驶,在使用期间驾驶员旅差费、过路费、过桥费、油费以及中途发生故障的维修费、配件费由借车方负担。凡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出车、借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当事人负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增强安全意识,树立爱护车辆、安全行车、遵纪守法、勤俭节约的思想,做好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工作,保持车容整洁,随车工具齐全,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要按时对自己分管的车辆进行年度审验和驾驶证的年度审验工作。服从办公室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各种规章制度,没有出车任务和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按时上班,做到车在人在,随叫随到,随时保证工作用车。

_ _ 县 卫 生 局

第2篇 某县重点项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重点项目推进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和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抓重点项目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推动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再上新台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事关县域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带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纳入重点督办的项目。

第三条县委、县政府将重点项目推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四条重点项目工作经费的使用对象为重点项目责任领导、牵头单位和协作单位。

第五条经费拨付标准

1.非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万分之二拨付。

2.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万分之四拨付。

3.重大建设项目:按照投资额的万分之四点五拨付。

4.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由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拨付。

单个重点项目的工作经费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承担多个重点项目的部门年度工作经费总额不得超过80万元。

第六条经费拨付。工作经费在项目启动时先拨付三分之一,开工后再拨付三分之一,全面完成年度形象进度要求后拨付剩余三分之一。

第七条经费使用。各重点项目工作经费的使用原则上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方案,报责任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经费用途。仅限于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两年)。

第3篇 某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我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区域创新发展能力,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搭建区域创新平台,激发创新动力,走内生增长、创新驱动发展道路,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建设特色经济强县、构建和谐幸福”进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旨在支持和引导企业成为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支持和引导全社会广泛营造尊重知识、服务创新、敢于创新的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产学研结合、市场需求为方向、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设立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人,县白管委、县总工会、县三产办、县工商联、县科知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文化旅游(版权)局、县质监局、县农牧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行业专家组成。

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奖奖项设置的审定、科技创新奖评审、批复和授予工作,受理涉及科技创新奖的申诉与调解工作。

第六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在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处理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说明,组织各奖项的推荐和评审工作,获奖者的档案材料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奖励管理

第七条每年10月10日至12月31日为科技创新奖申报期。

第八条科技创新奖申报人限于县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住所在辖区内的自然人。

第九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团体、个人须在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填写《县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申请表》,并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包括项目的技术概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等)、项目受上级财政资助情况的文件和凭证等电子文档和纸质资料报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审。

第十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奖励项目进行汇总后,组织与项目相关的行业专家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对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初审意见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于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审定后的第3日开始,在有线电视台和公众信息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有异议的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的申诉和调解,情况严重或调解不成时,报请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十四条经审定和公示无异议的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在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后,由县委、县政府行文表彰,县财政局按照县委、县政府科技创新奖励表彰文件拨付奖金,在全县科技大会上颁奖。

第十五条县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由多人或课题组完成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员和参加人员奖励金额不得低于80%,各级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不得超过20%。奖励分配方案须经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后,报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在县监察局监督下领取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申报资料和授奖资料归档处理后,将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资料送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4篇 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为保障我县农民的身体健康,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县推行。根据《_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办《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的制度。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其缴费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条: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负责、农民参与、民办公助、县办县管”的工作方针;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合作医疗形式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着力缓解农民住院费用承载压力的原则。

第三条:公平、公正、普及的原则。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合作医疗管理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合作医疗列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纳入县、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县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全县合作医疗工作,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在县卫生局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合管中心),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统筹资金的调度、审批、支付使用,全面负责合作医疗的业务工作。

第七条:乡镇要成立由乡镇长为组长的合作医疗协调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管卫生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乡镇财政、民政、经管、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落实本乡镇合作医疗工作的各项事宜。行政村要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协助抓好合作医疗工作。

第八条:乡镇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机构,由人大、监察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乡镇合作医疗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反映村民意见,提出合理的建议。

第三章合作医疗参与对象

第九条:凡在本县境内居住的所有农业人口均可参加合作医疗。

第十条:农民参与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含出县外务工人员等)必须全部参加,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凡申请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均由各乡镇、村按照县合管中心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与手续,同时建立合作医疗参合人员花名册。合作医疗为每年元月1日正式启动,一年为一周期。启动之前农民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补助,启动后原则上不中途办理参合手续(复退军人除外)。

第十一条:县合管中心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发放《合作医疗证》,由农户保管,并建立合作医疗档案,对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费用补助等进行逐项登记。

第四章筹资与管理

第十二条:合作医疗严格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按现行政策,农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0元,中央、省、市、县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配套资助40元。

第十三条:在县财政设立合作医疗专用基金帐户,按照管用分开、专款专用的原则,依法依规管理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是组织和动员群众广泛参与、代收农民个人基金的责任单位。农民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合作医疗基金由村委会按农业人口数以户为单位统一收缴,由乡镇财政统一入库,乡镇财政所必须在上年度12月底以前全部转入县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储存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鼓励县、乡、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扶持合作医疗。农村五保户参加合作医疗经费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重度残疾人(即视力一级、肢体二级以上,重度精神病人)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残联解决。

第十六条:合作医疗基金统一由县合管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管理使用,并建立健全的合作医疗费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管理和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合作医疗基金帐户年度节余资金转入下年度。

第十七条:县合管中心人员的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安排,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医疗费用补助

第十八条:医疗费用补助暂只限于按规定报销部分住院费用,申请医疗补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个人基金的参合对象。

(二)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或经定点医院、合管中心批准转上级医院诊治的参合对象。

(三)符合大病住院合作医疗补助的病种,用药目录和检查范围。

第十九条: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按下列规定兑付:

(一)病人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药品补助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药物目录计付。不同级别医院的起付线比例和补助比例分别为: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起付线100元,补助比例60%;县级医院起付线500元,补助比例50%;省、市级医院起付线1000元,补助比例30%。县外住院按照省市级同等看待。发生在起付线以内的(含起付线)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在补助范围。

(二)对大额医疗费用实行封顶,补助累计最高限额每人每年度8000元。住院分娩平产每人限额补助150元,所产新生儿不参与补助范围。结核病人在项目启动期间符合结核病免费治疗的对象按项目县的规定诊治,凡住院治疗的结核病对象按本办法给予补助。

(三)对反复多次住院的病人,全年度累计医疗费用补助不超过8000元。

(四)对患有慢性器质性病变患者的每年门诊药费补助待完善方案后启动。

第二十条:补助办法:实行由县合管中心统一管理和审查,定点医疗机构兑付的办法。县合管中心根据定点医院业务情况每月预付一定周转金。补助额定点乡镇(中心)卫生院在1000元、县直定点医院在2000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经治定点医院审查与补助(即出院时可以补助)。补助额超过上述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经办人员持规定资料和证件到县合管中心审核后一周内由定点医院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补助程序:住院病人住院时,须由村委会盖章证明,凭《合作医疗证》及户主身份证到定点医院领取《合作医疗费用补助申报单》,将申报单交定点医院经办人审核,办理入院手续(急诊病人可先行住院,两天内再完善有关手续)。并按医院要求足额交纳住院医疗费,出院时经定点医院审查后兑付。

第二十二条:出县务工或走亲访友过程中患急诊需住院的参合对象,必须在二天内向县合管中心申报详细家庭住址、户主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医疗机构、电话联系方式,经核实批准,同意在外地正规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凭规定手续和住院发票及明细清单到县合管中心审查,按规定在县合管中心办理医药费用补助。起付线1000元,补助比例30%。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对本院无条件诊治的病人应及时转诊,如需转省、市医院治疗的须持定点医院的转诊意见到县合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转院(急诊病人可两天内补办手续)。凡属自行转院者,其费用全部由个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特殊辅助检查,如彩超、ct等和特殊治疗项目须事先由合管中心批准后方可列入报销项目。

第六章除外责任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对自费医疗项目和自费药品要严格把关,凡属自费医疗项目、滋补药品和非治疗性药品、保健药品、进口昂贵药品一律自费,入院不足24小时的留观病人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下列费用属合作医疗除外责任

(一)城镇医保规定的自理费用、自购药品费用。

(二)单病种规定限额费用的超额部分。

(三)救护车、输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陪护、院外会诊费、营养费、配镜、空调费、保温箱费、特殊医用材料费。

(四)用于气功治疗的费用和各种磁疗、理疗用品费用和康复费用。

(五)镶牙、美容、手术矫形、人工器官置换、特殊治疗费(伽玛刀、中子刀、细胞刀)等医疗费用。

(六)高级病房住院费及超过普通病房费用。

(七)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性病、吸毒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交通事故引起的治疗费用。

(九)医疗事故以及因工伤、职业病、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未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医药费用,有冒名或挂名住院,配药等欺骗行为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医疗服务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卫生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先由医院提出申请,县卫生局按照省卫生厅颁布的设置标准,根据中西结合、专科和综合医疗兼顾,方便农民就医的原则进行审定,合格者与县合管中心签定合同后方可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成立合作医疗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定期张榜公布合作医疗资金兑付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成立由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物价、卫生、药监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资金收支、经费预决算、检查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协同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合作医疗中的不法行为。县纪委要制定合作医疗相关的纪律规定。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参加合作医疗者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享受规定的各项医疗服务及费用补助;

(二)有权监督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

(三)有权对合作医疗的管理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参加合作医疗者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和维护合作医疗的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按时足额交纳合作医疗基金;

(三)妥善保管合作医疗的有关文书、凭证;

(四)检举冒名顶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破坏合作医疗的行为。

第十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四条:经办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实行戒勉谈话、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对象、作辞退或分流处理,直至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

(二)不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办事的;

(三)挪用、挤占、截留合作医疗基金的;

(四)有意拖延兑付,向病人索取好处的;

(五)套用、转移合作医疗预拨经费,造成补偿短缺的;

(六)为他人及亲友提供虚假证据或知情不报的;

(七)擅自更改标准,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的;

(八)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除违规申报补助金额的2-5倍,对限期整改无效的单位,取消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资格,对违规经办人员和医务人员除承担一定数额经济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开除处理。

(一)诊治、记帐时不按合作医疗规定办理,将非医疗项目或费用记入合作医疗基金帐内的;

(二)将应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记入合作医疗补助费帐内的;

(三)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诊疗目录、用药目录、超收费标准和违反规定滥检查、多开药、乱开药、开大处方、开人情处方及提留药品回扣的;

(四)不执行诊疗常规或单病种管理规定,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的病人收院治疗或任意延长住院时间,采用挂名住院,做假病历,分段计帐等方式增加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的。

第三十六条:对参合对象有下列违规行为的,责令退回已发放的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终止该户本年度合作医疗待遇。

(一)用虚假医疗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基金的;

(二)私自涂改、仿造医药费用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或授意医务人员作假的;

(三)使用他人凭证就诊或将本人凭证转移他人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县合作医疗协调管理领导小组指导全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和法规,制订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三十八条:县卫生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管理办法、合作医疗病种费用及其标准、药品目录。并报县合作医疗管理协调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九条:县合管中心对乡镇、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机构,群众参与,经费收缴等情况实行指导,定期通报动态。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于二00六年元月一日起试行。

第5篇 某县农业局农业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局农业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建设廉洁高效,特制定县农业局农业项目实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一条各级财政安排给农业局实施的农业项目资金,由农业局计财股统一管理。

第二条各级财政将农业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给我局后,农业局要对项目资金的具体安排和使用进行集体研究,确保农业项目资金的使用科学、合理、高效,使有限的项目资金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益。承担具体实施责任的站股要根据项目资金的使用要求,制定出完整的项目实施方案。计财股要根据实施方案制定出资金使用方案。两套方案报分管项目和财务的领导审阅后报局长审阅,投资额较大的项目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进行决策。未经审核通过的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方案不得付诸实施。

第三条计财股和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项目资金按既定的方案执行,从而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在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项目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农业项目的安排要有大局意识,不同项目的资金能够结合起来的要统筹安排,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项目建设坚持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的原则。对产业有规模、发展有空间、辐射带动作用大的优势区域要重点扶持和培育。

第二章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六条农业工程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之规定进行,农业科技项目所需的肥料、农药、农膜、种苗和其它材料的采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进行。

第七条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和采购文件不得人为抬高或降低资质要求,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为特定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对象放宽条件。计财股负责协调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中心编制招标和采购文件,招标和采购文件在公示前必须报局纪检组和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未经审核通过的不得进行公示。

第八条规范政府采购控制价的形成机制。财政评审中心不能确定控制价的,由农业局确定采购控制价。计财股组织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市场价格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不得少于3人,资金额度超过30万元以上的不少于5人。组长由计财股的领导担任,调查小组在局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市场价格调查并经集体研究制定出最终采购控制价。调查的原始记录、资料和采购控制价文件在开标前交局纪检组保存,采购后交项目实施单位装入项目档案,保存期为15年。

第九条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严格廉洁自律,杜绝暗箱操作。严禁代理机构、本单位干部职工与投标人串通一气买标围标,严禁项目实施站股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或变相参与投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一条项目招标或政府采购工作完成后,农业局要将招标和政府采购结果在省政府指定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强化项目监管

第十二条县农业局负责全局农业项目的组织和管理,项目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负总责,具体实施项目的站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农业局计财股要全程参与项目及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责任人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招标采购、施工建设等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项目质量。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合同副本报农业局纪检组备案。

第十五条加强采购物资的验收和监管。项目受益农户领取集中采购的物资必须登记造册,农户要签字、盖章或指印。严防挪用、冒领、丢失和克扣采购物资的现象发生。领取物资的册簿存入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十六条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管。农业局目督办要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局纪检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实行全程监督,并对发生具体实施项目的站股要负责做好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档案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项目实施的全过程都要在档案中反映出来。档案卷宗由农业局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四章加强对项目完成情况的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农业工程项目完工后,具体实施项目的站股要报告分管领导组织验收。验收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竣工决算情况、档案资料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组成人员由专业技术人员、财务人员、有关领导和纪检人员组成,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的站股的人员不得多于验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邀请财政、发改、审计、纪检等部门参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对通过政府采购实施的农业项目,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后,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的站股要对项目的实施情况作出书面总结,总结材料要报送县财政局农财股、采管办;农业局计财股、目督办、局纪检组和相关领导并存档。

第6篇 某县重点项目年度目标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重点项目推进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和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抓重点项目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推动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再上新台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事关县域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带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纳入重点督办的项目。

第三条县委、县政府将重点项目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对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实行跟踪督查、单独考核和专项奖励。

第四条重点项目奖励按照“贡献与回报对等,责任与效益统一”的原则执行。

第五条奖励对象及范围

1.奖励对象:重点项目责任领导、牵头单位和协作单位。

各项目的协作单位由牵头单位提出报责任领导审定。项目实施乡镇原则上应作为第一协作单位。

2.奖励范围:按时完成年度形象进度要求的重点项目。

第六条考核和奖励

1.考核:重点项目年度目标考核,由县督查办牵头组织实施,并于次年一季度前将考核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2.奖励:全面完成年度形象进度要求的,按照项目类别予以分类计奖。

续建项目奖励5万元;新建项目奖励10万元;重大建设项目奖励15万元;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由县委、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奖励。按时完成年度形象进度要求项目涉及征地拆迁的乡镇,按征地面积和拆迁户数给予单独奖励。

奖金由县财政预算列支。

第七条奖励分配

全县重点项目奖励分配方案由县督查办拟定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执行;各重点项目奖励分配方案由牵头单位拟定后报责任领导批准执行。

各重点项目奖励分配原则上按照责任领导、牵头单位、协作单位1:3:6的比例分配。

各单位内部奖励分配可以单个项目奖励的平均数为基数(项目奖励金额÷负责该项目的人数),按照项目第一责任人2倍、第二责任人1.5倍、其余责任人按贡献大小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某县科技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盘活科技资源,降低创新创业主体科研创新投入成本,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22〕32号)、《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科字〔2022〕8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是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创新创业个人(团队)共享使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与服务的一种“有价凭证”,主要用于对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和各类创新载体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补助。

第三条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县财政科技经费,年终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滚动使用,并根据其使用绩效,增加经费额度。

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诚实申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及登记备案制,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赠送、重复使用和兑换现金,遗失不补。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成立县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科技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财政、科技、统计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科技创新券的设计、运行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编制,并会同相关部门拟订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完成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县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县统计局负责整理上一年度纳入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统计范围的企业名单及实现产值数额、有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名单及研发经费支出额、规模以上企业名单及主营业务收入数额、市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统计监测体系单项指标全县排名前5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等,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为本县企事业单位、创新创业个人(团队)等各类创新创业主体,优先支持创客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及其在孵企业,创新能力强、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获得有关资质认定的创新创业主体。

第六条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向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成果、科技服务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活动支出。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或已列入各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四章发放与使用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科技创新券申请通知,创新创业主体根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上报领导小组研究拟定发放对象名单和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申请时间顺序发放科技创新券。

第八条持券创新创业主体需在规定时间内将购买科技服务或科技成果的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事宜)、支付费用凭证等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如有特殊情况需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否则申请到的科技创新券自动作废。

第九条使用科技创新券时,持券创新创业主体应配套不低于科技创新券使用金额的自筹资金,自行与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供需对接,先行支付服务费用。

第五章兑现与奖惩

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受理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全年分两次集中审核兑现。持券创新创业主体在购买服务或科技成果合同履行完毕并按照合同要求支付给对方经费后,凭银行转帐凭证、创新成果或服务成效证明等材料提出兑现申请。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受理的兑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会同县财政、统计等部门进行联审。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根据部门联审意见,拟定兑现名单和金额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持券创新创业主体按申请时间顺序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兑现。通过公示但受当年预算资金限制未兑现的,顺延到下一年度兑现。

第十三条县财政、科技部门对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创新创业主体继续申请科技创新券的,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创新创业主体应根据自身实际、酌情自主申领科技创新券。对于未按要求使用科技创新券或年兑现金额不超过申领总额50%的,下年度申请时核定额度按50%的比例降低。对于上年度已兑现科技创新券但研发投入统计数据为零的,取消本年度科技创新券申请资格。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除追回科技创新券已兑现资金外,相关创新创业主体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5月31日。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某县管理办法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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