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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保护接地安全管理办法
1.矿井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要接地。
2.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
(1) 每个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硐室;
(2) 铠装电缆应每隔100 m 左右就接地1 次,遇有接线盒时亦应接地。
3.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的一般规定:
(1) 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都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形成接地网;
(2) 所有应接地的设备要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禁止将几台设备的接地线串联连接;
(3) 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不论使用电压的高低) 都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以构成接地干线。
4.无电缆金属外皮可利用时,应另敷设接地干线。
5.主接地极应设在矿井水仓或积水坑中。主接地极不应少于两组。
6.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他适当地点。
7.每个主接地极的接地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止,
不得大于2ω。
8.每台移动电气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导线电阻,不得大于1ω。
9.当高压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大于20a 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v 。
10.接地线及其连接处,须设在便于检查和试验的地方。
11.接地电阻每年应测定1 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季节进行。
12.矿井电气工作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对重要线路、重要工作场所的停电、送电和对380v 以上电气设备的检修,须持有主管电气的人员签发的工作票,方准作业。作业时必须由两名电工进行,不准单人作业;
(2) 禁止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动前,必须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第2篇 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庆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维护管理,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以及静电引起的火灾、爆炸,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规程、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相关部门及二级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是公司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在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修理、改造、测试等全过程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电气管理处负责对各二级单位的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修理、改造、测试等全过程的管理考核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防雷防静电接地的年度修理和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由于雷电、静电引起的相关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防雷防静电接地的特点,依据本规定,编制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防雷防静电接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电气管理处是防雷防静电接地的技术管理归口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配合相关的培训和安全防护用具、作业工具的管理工作。技术部门负责提供防静电设施所涉及的工艺、介质情况。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建立防雷防静电接地的组织机构,落实责任,负责本单位防雷防静电接地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防雷防静电设施除独立避雷针和变配电间由供电车间负责管理,仪表专用接地由仪表车间负责管理外,由产权所属基层单位直接管理,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防雷防静电工作。供电车间负责防雷防静电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九条变电所、配电间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照明设施、电源设施由供电(电气)车间负责维护保养;现场设备(电机及操作柱、接地设施等附件)由生产车间承包人负责定期检查和外部维护保养,供电(电气)承包人负责设备定期检查和内部维护保养。
属车间装置管辖的现场设备、泵房、管廊、罐区等的接地设施由生产装置落实到具体包机人,原则上由接地设施的主体承包人承包;属供电车间管辖的变、配电间、电缆桥架、独立避雷针、架空线等由供电(电气)车间落实到具体包机人,原则上由接地设施的主体承包人承包;仪表专用接地由仪表车间负责管理,二级单位办公楼接地设施由供电车间负责。
第十条各基层单位建立健全所属范围内防雷防静电设施档案,档案包括检查记录、竣工图纸和测试报告、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平面布置图等。防雷防静电接地平面图和防雷防静电设施台帐交供电车间汇总,形成二级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总图和二级单位防雷防静电台帐。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台帐及防雷防静电平面图,保证档案资料与现场一致。
防雷防静电接地平面图用cad绘图,标注各接地点位置和编号;防雷防静电设施台帐编号与平面图编号一致,并注明其类型和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各二级单位对所属范围内的防雷防静电设施明确责任人,做日常维护保养及防腐工作,腐蚀严重的要及时更换,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好。
第十二条防雷防静电接地点设永久防锈标志。
第十三条每年对防雷防静电接地点全面检测一次或两次(防爆区)。应进行检测接地装置范围为过电压(内部及雷电过电压)保护接地、防静电保护接地的接地引下线和其他有检测要求的接地设施(如仪表接地等),其中过电压保护接地和防静电保护接地应每年于雷雨季节到来前测试一次。其他接地设施检测周期按相关专业规定执行。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和八月十五日前(防爆区)各二级单位上报本年度防雷防静电测试计划,经公司电气管理处审批后下发执行。
第十四条每年雨季到来前完成当年防雷防静电测试及测试不合格点整改工作,测试结果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具体时间安排视当年气象情况安排,一般不迟于五月十五日和九月三十日(防爆区)。不合格点的整改工作由所属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供电(电气)车间负责技术配合。
第十五条各二级单位防雷防静电接地台帐进入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共享。各二级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具体测试工作,测试报告交各装置保存一份,供电车间和二级单位电气管理部门保存本单位测试报告各一份。
第十六条接地引下线与接地装置采用螺栓联接,接触面涂电膏,接触面接触电阻不大于0.03ω。所有需测试的接地引下线必须设有断开点。断开点的焊接和搭接面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新建、改造工程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做到“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单项工程交工时,竣工图、检测数据以及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所属管理单位,资料不全不予验收。
第十八条防雷防静电设计应严格遵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过电压保护接地和防静电接地引下线的设置按设计图纸规定进行。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改型、移位、取消等变动,由所属单位提出,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核算),按图施工,记入档案。
第二十条不得破坏防雷防静电设施。施工过程中需对现有防雷防静电设施加以保护,如有破坏由责任单位负责无偿恢复并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施工中确需暂时破坏或解开防雷防静电设施时,应与所属管理单位共同确认位置数量,写入施工方案,在施工结束后按原样恢复,工程验收时甲乙双方共同复查接地设施。
第二十二条化建公司电气公司负责公司范围内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测试工作。二级单位特殊情况确需外委其他有资质单位时必须按管理规定办理外委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二级单位装置年度大检修、日常检维修中的试验项目,必须列入装置检修计划或当月的维修计划中。
第二十四条测试人员在测试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部委以及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测试人、审核人,应对试验记录、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测试报告的标准格式以公司规定格式为准,不得随意变动,应有本单位统一的报告编号。设备名称、设备位号等项目应与设备档案中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条承试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保管体系,凡对外出具的正式报告,必须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的检查以生产岗位(场所)自查为主,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基层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记录。重点岗位(场所)要增加检查次数,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公司电气管理处不定期对各二级单位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管理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讲评及考核。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电气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电气设备接零、接地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电气设备安全可靠工作,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电气设备运行安全,根据电气设备接地、接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电气设备接地、接零管理规则。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电气设备接地、接零管理。
3 引用文件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文颁发
gb 14050-1993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4一般要求
4.1电气设备应接地的部分
4.1.1 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和其他电气设备的机座或金属外壳。
4.1.2 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4.1.3 配电盘、保护盘与控制盘的金属框架。
4.1.4 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4.1.5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4.1.6 电缆的金属外皮,电力电缆接头的金属外壳及穿线的钢管等。
4.1.7 避雷针、避雷线的引下线,装有避雷针、避雷线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杆塔或构架。
4.1.8 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4.1.9 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
4.1.10 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1~2根屏蔽芯线。
4.1.11 敷线的钢索及电动起重机不带电的轨道。
4.2 电气设备的下列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可不接地或接零:
4.2.1 在干燥而无爆炸危险的场所,交流额定电压在127v及以下、直流在11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外壳。
4.2.2 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构架、金属屏台上、并与其有可靠金属接触的电气设备及元件。
4.3 接地装置安装、检测要求
4.3.1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保护。
4.3.2 由同一台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上的用电设备只能采用一种接地方式。
4.3.3 电气设备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支线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连接,禁止用接地线将多台电气设备串联进行接地。
4.3.4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零线应重复接地,并应装设能迅速、自动切除接地短路的保护装置。
4.3.5 接地装置的材料一般采用钢材,埋在地下的接地体禁止用铝;接地导体的截面应符合热稳定要求,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4.3.6 接地线与需要接地的构筑物的连接以及接地支线、干线、接地体相互之间的连接,应采用搭接焊,并焊接牢固。
4.3.7 电气设备的外壳、电机的机座可用螺栓与接地线连接,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接地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4.3.8 为便于测量接地网中个别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要在适当的地点(如防雷的集中接地装置与总接地网的分界处,人工接地装置与自然接地装置的分界处等)设置分解装置。
4.3.9 严禁借助于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
4.3.10 明设的接地线表面应涂黑漆。
4.3.11 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得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它断开点。
4.3.12 为防止触电危险,在低压电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为相线或零线。
4.3.13 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可使用一个总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4.3.14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气设备与接地线的连接,宜采用多股软绞线,其铜线最小截面积不得小于4mm2,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装设保护管。
4.3.15 爆炸危险环境内接地或接零用的螺栓应有防松装置;接地线紧固前,其接地端子及上述紧固件,均应涂电力复合脂。
4.3.16 电气设备及灯具的专用接地线或接零保护线,应单独与接地网相连,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接地线用。
4.3.17 铠装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时,其接地或接零芯线应与设备内接地螺栓连接;钢带及金属外壳应与设备外接地螺栓连接。
4.3.18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0.5ω;
--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ω。总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低压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网中,所有重复接地装置的并联电阻等值不应大于10ω;
--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
5 日常管理
5.1 对于地面可见的接地装置,应同电气设备一起作为巡视检查的项目,如发现问题,通知设备所属单位,按设备消缺制度执行。
5.2 接地装置接地电阻的测量,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必要时,选点挖土检查接地体和接地线是否完好,并将结果记录归档。
5.3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应由高压专业人员指定接地点,由电气设备的安装单位进行接地、接零连接,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6附则
6.1本规定由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