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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管理办法3篇

发布时间:2022-12-13 13:18:11 查看人数:92

机制管理办法

第1篇 公路集中监控联动机制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集中监控联动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集中监控的作用,提高信息采集、发布、交流和处理突发问题的能力,实现以监控指挥中心为管理平台,与收费、路政、养护等部门建立快速反应联动管理机制,逐步推进智能化交通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在zz高速公路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灾害天气、安全事故等问题,由监控指挥中心为管理平台,统一协调、调度收费、路政、养护,等部门应急作业。

第三条 组织机构:

管理处成立领导小组,处领导班子成员任正副组长,监控、收费、路政、养护、服务区等业务管理部门及下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监控指挥中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监控指挥中心负责日常工作的落实,做好与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协调、联动工作,集中处理在zz高速公路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灾害天气、安全事故等问题,并根据各单位、部门上报的各类数据、信息按时向河北省高速公路管局(集团)报送相关报表。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与监控指挥中心进行信息资源共享,定期报告本部门、单位所负责的工作信息,遇突发问题及时上报,需要发布信息或其它部门、单位配合时,按程序提出申请,由监控指挥中心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安排部署、协调联动。各部门、单位接到监控指挥中心发布的工作指示、命令后必须尽快落实,认真配合监控指挥中心和其它部门、单位的工作,确保及时、科学、合理的处理各类问题。

第三章 信息分类和预警

第六条 信息内容共分五类:

1、收费信息

收费信息主要分三种,第一种是特殊通行车辆信息,主要包括军警车、免费车、无卡车、超时车、坏卡车(已读)、倒卡车、闯卡车、纸票、欠款、紧急、绿色通道等;第二种是因车流量骤变或其它路段封闭引发的站口堵车;第三种是司乘人员电话咨询、投诉等情况。

2、路政信息

路政信息分为两种,一种是处理事故信息;主要包括超限超载、违章、堵车、交通事故、危险品泄露等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的突发事件。另一种是偷盗、破坏公路设施设备等治安刑事案件。

3、养护信息

养护信息分两种,一种是养护施工路段实施交通管制、车辆限速、单幅双向行驶等信息。另一种是主要包括大风、大雾、暴雪、暴雨、雷击、沙尘、冰雹、高温等气象灾害和因气象灾害而造成的路面结冰、路基水毁、桥梁事故等灾害险情而影响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

4、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主要包括存在火灾、跑水、漏电、消防设备不齐全等安全隐患或发生火灾、人为破坏、偷盗、抢劫财物等突发问题。

5、设施设备故障信息

设施设备故障信息主要包括收费站设施设备和外场机电设施设备的损坏造成断电、通信系统瘫痪、无法正常收费等问题。

6、服务区服务信息

服务区服务信息主要是指本路段内各服务区的经营情况,如餐饮、食宿、停车场、维修厂的开启或关闭状态及提供的服务项目。

第七条 信息预警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成 4 级 :

1、一般预警信息(i, 蓝色表示 )

2、紧急预警信息 ( ii, 黄色表示 )

3、重大预警信息(iii, 橙色表示 )

4、特别重大预警信息(iv, 红色表示 )

监控指挥中心发出各类预警信息时,收费、路政、养护工作人员要按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并与监控指挥中心加强信息交流,做好工作记录。监控指挥中心负责联系收费、路政、养护、安监办、服务区、交警、气象、二区其它路段等单位,交流信息,协调联动,各单位要依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做出相应的响应。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八条 一般预警信息的处理

1、一般收费预警信息的处理程序

监控指挥中心每班设立四名收费专职监控员,二十四小时对收费亭、收费广场、车道、票证室进行监控,及时发现监控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并将信息准确无误的传达到收费科、稽查队及收费站,协助收费人员和稽查人员做好各种特殊车辆的通行工作,保存好监控录像、快速调取抓拍图片。在加强监控的同时,监控员根据《zz高速公路收费岗位人员星级考核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收费人员的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点评,并将点评结果向领导小组及收费科、稽查队、收费站反馈。各收费站要加强与监控指挥中心进行信息交流,提前将值班站长和收费人员的排班表和联络方式上报,保证联络方式的畅通,并核实监控员提供的信息是否正确及对收费员星级考核点评的真实性。

(1)遇军警车、免费车、纸票、u型车、超时车、无卡车、坏卡车(已读)、绿色通道等情况时,监控人员可依据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发出指令,与收费人员共同妥善处理此类情况,并保存好录像、图片,做好记录。需要请示值班站长时,由监控班长负责联系值班站长共同处理。

(2)接到咨询、投诉电话时,监控人员应及时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并给予清晰、明确的答复,善于化解矛盾。如遇不清楚的问题,可向各收费科、稽查队、收费站人员咨询,然后做出答复,做好记录。遇投诉服务质量或严重违纪问题时,监控员要尽快将电话转接到稽查队,并配合稽查队调查取证,由稽查队完成处理。稽查队完成处理后要将处理结果和处理方式告知监控指挥中心,监控员记录备案。

2、一般路况、养护、安全信息的处理

监控指挥中心每班设立1名路况信息专职监控员,根据监控视频图像,24小时监督监控范围内的路况。发现问题时,将信息准确无误的传达到路政科、养护科、安监办、路政队及养护工区,并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发布指令,同时负责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采取措施是否合理、行动是否及时等方面进行点评,将点评结果向领导小组反馈。路政、养护及安监办要按规定进行巡查,做好工作记录,定时上报监控指挥中心,接到预警信息后要立即组织人员采取行动,并及时与监控指挥中心进行信息交流,加强合作,确保及时高效、科学合理的处理问题。

(1)监控员发现超限超载车辆、违章车辆时,及时通知路政队,并保存好录像、做好记录。路政队接到信息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完毕后将结果通知监控指挥中心。收费站在监控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可协助路政人员在站口拦截超限超载车辆、违章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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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控员要不断地切换监控图像,监督、管理监控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问题时,及时报告处安监办。处安监办在10分钟内电话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监督整改结果,需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的一般不超过24小时。

3、一般设施设备故障信息的处理

监控班长每日定期统计、检查各收费站和外场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并做详细的记录,发现设施设备故障时,及时通知各收费站和维护人员,并根据《机电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机电设施设备维护方案》监督维护人员修复的结果和时间。

维护人员接到监控班长提供的信息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修复,修复完成后将结果上报监控指挥中心。如不具备修复条件时,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并说明理由、提出解决方案。

4、一般服务区服务信息的处理

监控指挥班长每日定期查看各服务区监控录像,做好工作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服务区管理分中心及相关服务区联系。服务区管理分中心要加强与监控指挥中心的信息交流,遇餐饮、食宿、停车场、维修厂开启或关闭及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时,要在30分钟内报告具体情况、原因,由监控指挥中心及时上报河北省高速公路管局(集团)。关闭时间超三天的,需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处说明原因。

第九条 紧急情况的处理

1、紧急收费信息的处理程序

(1)发现倒卡车、闯卡车、欠款等紧急情况时,收费人员要立即报告监控指挥中心和值班站长,监控指挥中心收费专职监控员要保存好录像、图片,做好记录并与值班站长、处稽查队联系,共同妥善处理。需要路政、交警及其它路段配合工作时,向监控指挥中心提出申请,监控指挥中心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并根据指令负责联系各部门统一处理。

(2)遇收费站口发生严重堵车现象时,收费人员要立即报告监控指挥中心和值班站长,监控指挥中心收费专职监控员在5分钟内与值班站长、处收费科取得联系,尽快采取有效办法,如增开车道、交通疏导、复式收费、提前分流等。需要路政队配合时,向监控指挥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心统一协调。路政队接到监控指挥中心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配合收费人员、稽查人员工作。完成处理收费站口堵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站口堵车超过30分钟,要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处说明原因。

2、紧急路况、养护、安全信息的处理程序

(1)监控员发现监控范围内的路段堵车、一般性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须在5分钟内通知路政队。路政队接到监控指挥中心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实施处理,完成处理时间一般不超过60分钟。监控员全程监控路政人员处理过程及采取的措施,不在监控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路政人员要加强与监控指挥中心的交流,报告处理进度、结果及收取赔补偿费的情况,由监控指挥中心及时上报河北省高速公路管局(集团)。

(2)监控员每日查看路上气象站的气象信息,发现大风、暴雨、大雪、冰冻、高温等恶劣天气,要及时通知养护科、养护工区,同时利用可变情报板、可变限速标志板等发布路况信息,引导、提醒过往驾驶员安全行驶。养护工区接到监控指挥中心提供的信息后,要立即组织人员采取预防措施,减少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害。尤其针对除雪保畅工作,监控员要加强对养护人员除雪行动是否及时、有效等方面进行点评,将点评结果向领导小组及养护科、养护工区反馈。

(3)监控员发现起火、跑水、漏电等突发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责任单位和处安监办,责任单位和处安监办要立即响应采取措施。事后由处安监办调查原因和损失情况等,一般要求在三天内完成调查报告并报监控指挥中心备案。

3、紧急设施设备故障信息的处理程序

遇设施设备故障、光缆中断应急启动站监控、缺少ic卡代发纸票等紧急问题时,各负责单位及时与监控指挥中心联系,由监控指挥中心协调处理。应急启动站监控时,各收费站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响应,站内机电维护员更改ip地址,与站内办公室人员共同负责48小时以内的监控工作。超过48小时后中心监控员下站,如中心监控员人手不够时,站内机电维护员有义务替班,日常维护工作可暂时由中心维护员负责。

4、紧急服务区服务信息的处理

监控员发现服务区广场堵车、发生打架斗殴等情况时,及时与各服务区负责人联系并及时向高管局上报。各服务区要加强管理,有明确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措施,处理一般性突发事件不超过30分钟。需要协调交警、路政等部门处理时,由监控指挥中心负责联系。超过30分钟不能处理的突发事件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处说明情况。

第十条 重大情况的处理

(1)遇重大交通事故、危险品泄露等严重影响道路通行问题时,在监控范围内的,监控员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路政队、上报管理处、高管局。上报时实行5分钟跳跃制(在逐级向领导报告时,如5分钟内未能与该领导取得联系,可以跳过这一位领导向上一位领导请示报告)。不在监控范围内的,路政队发现后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先以电话形式及时上报监控指挥中心,之后在半小内将具体情况以文字形式上报。监控指挥中心接到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内利用情报板等设备向司机发布信息,并按规定上报管理处、高管局。

(2)遇偷盗、破坏公路设施设备、围堵收费站等治安刑事案件时,在监控范围内的,监控员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路政队,并保存录像、图片等证据。各单位及路政队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在监控范围内的,各单位及路政队发现后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先以电话形式及时上报监控指挥中心,之后在半小内将具体情况以文字形式上报。监控指挥中心接到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内利用情报板等设备向司机发布信息,并按规定上报管理处、高管局。

(3)遇强降雪、洪涝、暴风雨等重大自然灾害时,在监控范围内的,监控员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养护工区和路政队。养护工区和路政队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在监控范围内的,养护工区和路政队发现后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先以电话形式及时上报监控指挥中心,之后在半小内将具体情况以文字形式上报。监控指挥中心接到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内利用情报板等设备向司机发布信息,并按规定上报管理处、高管局,需要封闭道路或请求交警配合时,由监控指挥中心进行协调。

第十一条 特别重大情况的处理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特别重大情况上报工作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特别重大情况上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办公室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对发生特别重大事件迟报、瞒报、漏报、误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人责任。

(1)监控员要加强对桥梁、重点路段的监控,养护、路政人员要加大巡查力度,全面掌握路况信息,遇桥梁塌陷、路道被破坏长时间中断、车毁人亡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在监控范围内的,监控员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养护工区、路政队、桥梁办,并保存录像、图片等证据。养护工区、路政队、桥梁办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响应并采取有效措

施。不在监控范围内的,养护工区、路政队、桥梁办发现后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先以电话形式及时上报监控指挥中心,之后在15分钟内将具体情况以文字形式上报。监控指挥中心接到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管理处、高管局。在上报过程中要尽量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灵活处置,可先用电话报告,联系不通时可越级直报管理处主要领导。

第2篇 机电设备包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公司机电设备的管理,确保机电设备正常有效运行,全公司所有的机电设备必须实行包机管理,责任到人。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一条 机电副总负责对全公司机电设备包机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条 机运部长负责对全公司包机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机运部负责全公司包机管理工作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条 使用单位机电队长负责本单位设备包机任务的分配与管理,行政正职负责包机责任制的落实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电包机维修工负责所包设备的日常维护及故障处理,及时填写“设备日常检修记录”。

第六条 包机运转工负责所包设备的操作、巡视及设备卫生的打扫。操作方法遵循对应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要求。包机运转工每天除按章操作、维护设备和打扫卫生外,必须经常对岗位上的设备巡回检查,大型固定设备必须及时填写 “运行及巡检记录”或“运转日志”,发现异常及时汇报本单位值班领导和公司调度室。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一条 各单位针对本单位机电设备及维护、操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全部机电设备责任到人。各个单位机电队长定期(6个月)向机运部提供本队设备包机责任图表,当出现变动时,要及时上报。

第二条 机运部针对每一台设备制作“包机责任牌”下发到区队。由区队如实填写后,固定在设备的适当部位。“包机责任牌”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包机人员姓名等。

第三条 生产过程中设备出现故障时,包机维护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如出现的故障较大,应立即通知本单位值班领导,由本单位值班领导派人协作。

第四条 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影响事故时,由机运部组织该单位管理人员,包机维修人员及包机操作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根据事故责任对包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条 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机人员应遵照执行设备的使用说明和《煤公司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经常检查(试验)安全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等。

第六条 凡设备出现重大隐患,包机人未发现而被上级部门查出的,视情节轻重,对包机人给予50-500元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3篇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预警机制管理办法

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满足职工购房贷款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贴息贷款,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审批的贷款额度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先行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银行利息差额补贴,待公积金中心资金流动性相对充足时,再将商业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自愿选择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业务。

第四条贴息贷款申请人享有与公积金贷款相同的权利义务,记录为一次公积金贷款,按公积金贷款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根据当年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水平和资金结余情况,适时启动贴息贷款;根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情况,适当控制年度贴息贷款规模。

第六条公积金中心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资金规模、利率优惠条件、业务系统支持度、服务质量等情况,选择具备开展贴息贷款业务条件的银行作为贴息贷款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签订《贴息贷款合作协议》,委托办理贴息贷款业务。

第二章贴息贷款对象

第七条贴息贷款对象是指在市购买自住住房,并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委托银行商业贷款条件的借款人。

第三章贴息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贴息贷款的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按公积金中心贷款政策的相关规定及委托银行商业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的,公积金中心于次年1月1日起相应调整贷款贴息额。借款人如提前部分归还或提前结清贴息贷款的,应征得公积金中心和委托银行的同意,同时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变更情况调整相应贴息额度。

第四章贴息贷款办理程序及抵押

第十条购房职工贴息贷款按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程序办理:

(一)购房职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委托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委托银行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

(三)公积金中心对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按照公积金贷款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出具同意贴息贷款审批意见,并将贷款申请转至委托银行;

(四)委托银行按其商业贷款条件对贴息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五)委托银行审批通过的贷款,在签订借款合同及办妥抵押手续后,委托银行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贴息贷款;委托银行审批未通过的贷款,借款人可以转为申请普通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贴息贷款,应按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委托银行在收妥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权登记证书后按规定发放贴息贷款。

第五章贴息贷款偿还和贴息

第十二条委托银行对借款人的贴息贷款应还本息进行核算,并负责贴息贷款的放款和扣款工作,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三条贴息贷款放款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贴息贷款本息。贴息贷款在还款期间不得变更还款方式,不得延长贷款期限。

第十四条贴息金额按《贴息贷款合作协议》约定的商业贷款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所产生的利息差核定,在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公积金中心于次月支付给委托银行。

超过《贴息贷款合作协议》约定的商业贷款利率的部分,因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复息不予以贴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贴息期限自贴息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贴息贷款还清之日或贴息贷款置换为公积金贷款之日止。

第十六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贴息,并不再实行贴息贷款的置换转回:

(一)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提供虚假、无效、失效、非法资料骗取贷款的;

(二)借款人发生连续三个月(含)以上或累计六个月(含)以上贷款逾期的;

(三)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四)抵押房屋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五)不可抗力因素使抵押房屋损毁灭失的;

(六)其他约定情形。

第六章贴息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贴息贷款按公积金贷款贷后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委托银行承担贴息贷款的风险。

第十八条贴息贷款的借款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可视情况与委托银行协商,将贴息贷款的贷款余额置换转回为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条贴息贷款置换转回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贴息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须为已放款、未还清、未终止的贴息贷款;

(二)借款人未发生连续三个月(含)以上或累计六个月(含)以上贷款逾期的;

(三)贴息贷款当前无逾期的;

(四)贴息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时的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不得大于“原贴息贷款”余额及剩余期限。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第二篇

为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稳定运行,保证供求平衡,保持健康发展,按照《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政办发〔2022〕34号)有关要求,建立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供求预警机制(以下简称“预警机制”)。

一、预警机制的目标和功能

预警机制的目标是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供求状况,构建符合供求状况的预警系统和矛盾防范化解机制,实现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预警机制的功能主要是:通过确定预警指标,对资金供求矛盾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及时预防、化解和控制资金供求矛盾的发生。

二、预警机制的组织体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成立预警机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预警机制的领导机构,公积金中心主任任组长,其他副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作为预警机制的组织和督导机构,成员为公积金中心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

(一)领导小组职责。

确认预警级别,必要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进行汇报,针对重警和危机等级统一安排预警措施的实施工作。

(二)工作小组职责。

1.负责向领导小组汇报预警指标的情况和程度,并做好对内对外的发布工作;

2.负责各种预警状态的启动和解除;

3.负责拟定预警措施的实施预案;

4.统筹协调和监控各项措施的效用情况,监控预警指标的情况和程度,及时反应并做出处理。

三、预警机制的主要内容

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将预警指标分为无警、初警、中警、重警和危机五个等级,以便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无警状态。各项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在85%以下,此时的处理和控制措施是保持资金稳健运行。

(二)初警状态。资金管理和运行基本正常,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在85%~90%之间。工作小组应及时调度资金情况,确保满足供应需求;同时,应加强对各项指标的分析和监控,并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具体的处理和控制措施有:

1.严格按照年度贷款计划剩余额度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平均到每月进行计划控制;

2.严格执行“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基本条件,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未缴存至上月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中警状态。资金运行开始紧张,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在90%~95%之间。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查明原因,拟定预案并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具体的处理和控制措施有:

1.继续执行初警状态下的相关措施;

2.暂停异地贷款及异地购房贷款业务;

3.开展贷款贴息业务;

4.调整租房提取政策。一是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通知》(住字〔2022〕56号)中租住商品住房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月最高提取额度调整为1000元。二是加大审查力度,严防骗提行为,公积金中心要集中对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进行核查。

(四)重警状态。资金运行严重紧张,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在95%以上。工作小组应加大对各项指标的监控力度,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分析原因,拟定预案并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具体的处理和控制措施有:

1.继续执行中警状态下的相关措施;

2.推行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认可的融资方式,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3.暂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住字〔2022〕47号)中部分购房提取政策,即“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恢复执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住字〔2010〕19号)中相关购房提取政策。

(五)危机状态。出现责任事故等严重情况发生时,领导小组召开紧急会议并向管委会汇报、提出建议,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缓解矛盾。同时开展危机公关,及时向社会通报情况。

四、预警机制的实施原则

(一)实施预警机制的核心是将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始终保持在最佳状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二)预警机制作为我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重大措施,在实施时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三)实施预警机制的管理措施是临时性的,待预警特征消除,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解除预警控制措施。

(四)根据工作小组对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趋势预测情况,预警措施可以在局部实施,也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可以在不同县市区实施单一的预警措施,也可实施多种预警措施。

(五)预警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支持和协作配合。要建立“上下联动,左右沟通,协同配合,运转高效”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良好工作局面,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安全高效运行。

五、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机制管理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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