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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管理办法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7

热电管理办法

第1篇 热电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新疆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本部及公司所管单位。

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所管单位经公司授权后,可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定合同。

2术语

本规定所称合同,包括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管单位签订的合同。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职责

3.1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企划部为合同的管理机构。

经营企划部负责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3.2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3.2.1制定具体的合同管理制度;

3.2.2承担直接管理的有关业务工作;

3.2.3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3.2.4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签定、履行合同的情况,并定期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3.2.5代表本企业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3.3合同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合同业务:

3.3.1授权委托书的管理;

3.3.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及统计报表;

3.3.3对起草和审核的合同进行归档;

3.3.4宣传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合同业务人员;

4工作程序

4.1承办人制度

每一件合同须由法定代表人或业务机构确定一主要承办人。

承办人不得是临时性借调人员。

承办人应对自商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与有关部门及法律机构进行协商报告,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承办人的主要职责;

a)代理企业在授权范围内签定、变更、解除合同;

b)提请有关方面审查其经办的合同;

c)检查所签定合同的履行情况;

d)及时向合同管理人员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e)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交送合同管理人员归档;

4.2合同的审查与签定

4.2.1合同的签定必须要有合同审批会签单、廉政责任协议书。合同除及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电力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

计划单、调拔单、任务单(书)等一类的文件可以做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4.2.2合同的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4.2.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涉及下列合同时,须每次单独一次性特别授权:

a)担保合同;

b)投资合同、股东协议、出资协议;

c)资产租赁、转让、出售、收购合同;

d)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e)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

4.2.4供应部、昌能公司在得到授权,经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审核后,可以签定

金额为五万元以下的合同。签定完毕后应交经营企划部存档.

4.2.5合同签定之前,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请本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顺序审核后,报送法定代表人签定合同。合同签定前承办人必须按照合同审批会签单上所类程序依次审批,金额为五万元以上的应预先交经营企划部审核,再依次会签。

业务机构、财务机构、审计机构、法律机构在审查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

业务、财务、审计及法律机构应对审核的合同出具意见书。意见书必须有有关审核机构负责人及具体审核人员的签章。对不具备各审核机构审核意见书的合同草案,法定代表人可以拒绝签署。

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

4.2.5业务机构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的经济性:

a).市场需求情况属实;

b).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

c).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2、合同的技术性:

a).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

b).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c).技术标准、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a).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

b).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c).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d).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a).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b).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

5、业务机构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

4.2.6审计机构、财务机构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a).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b).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c).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a).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

b).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c).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3、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4、审计机构、财务机构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4.2.7:合同管理机构机构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合法性:

a).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

c).形式合法;

d).签约程序合法。

2、严密性:

a).条款齐备、完整;

b).文字清楚准确;

c).设定的权利、义务具体、准确;

d).相应手续完备;

e).相关附件完备;

f).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3、可行性:

a).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

b).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4、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5、合同承办形式审核:

a).承办人无误;

b).符合规定程序;

c).合同文本文字无误,正副本及附件份数齐备。

6、法律机构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4.2.8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合同专用章制度,制定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办法。

4.2.9审计、监察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4.2.10承办人向有关机构提交合同草案时,应预留1—3(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审核,具体时间由承办人与有关机构协商。

各审核机构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应向承办人申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涉外合同的审核时限累计最长不应超过15个(含本数)工作日。

4.2.11各审核机构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

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申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各审核机构须及时地提出审核意见,不得拖延。

合同管理机构结束审核后,应将法律意见书、其他审核机构意见书连同草案退还合同承办人,由合同承办人报送法定代表人审核签署。

4.2.12法定代表人根据各审核机构及法律机构的审核意见书,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予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4.2.13合同管理机构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4.2.14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因业务需要,必须要以有关职能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4.2.15承办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2.16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4.3合同的履行

4.3.1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4.3.2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告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异议文件须经法律人员审核,并报法律机构备案。

4.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4.4.1合同变更与解除需先由承办人向经营企划部提交审核,再经主管部门领导签字,最后盖章附原件存档。

4.4.2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机构和人员,并报法律机构备案,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a)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

(b)有关票据、票证;

(c)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d)证人证言;

(e)其他有关材料。

4.4.3合同发生纠纷后,承办人须及时将纠纷及处理情况报法律机构备案。

4.4.4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时,承办人应向法律机构确定代理人、诉讼方案,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4.4.5调解书、协议书、裁决书、判决书应与合同一并由合同管理机构归档,副本或复印本可交承办人、有关机构或人员使用。

4.4.6合同管理机构和业务机构应在各自管理权限内对合同建立档案,并对文本妥善保管。承办人按照合同审批会签单的顺序签完后,盖章,交经营企划部存档。存档必须为合同及合同审批会签单、廉政责任协议书的原件

合同档案内容包括:

(a)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文本存置记录;

(b)承办人登记;

(c)合同附件、审查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d)履行情况记载;

(e)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4.4.7对方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人应及时向法律机构并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5检查与奖惩

4.5.1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企划部对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及所管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

4.5.2在合同签订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绩者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或奖励。

4.5.3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a)不按本规定规定签订合同的;

(b)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c)审核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的;

(d)承办人、审核人员因疏忽未审出合同重大缺陷的;

(e)未依法律和本规定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f)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

(h)提供虚假资料的;

(i)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转委托的;

(j)发生纠纷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机构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k)有关法律性文件未经审核的;

(l)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m)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n)泄漏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o)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的;

(p)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签约的;

4.5.4利用合同进行犯罪活动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6附则

4.6.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者自动失效。

4.6.2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所管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本单位具体管理办法,并向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4.6.3本规定由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企划部负责解释。

第2篇 热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国有资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热电厂安全环保部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并对热电厂内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三条、热电厂内各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防火责任制度。

第四条、各单位行政主管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火灾预防及责任

第五条、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设计时,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上报热电厂安全环保部。

第六条、在生产区不准搭建易燃建筑。如确需临时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热电厂安全环保部审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在生产区、办公区因工作需要使用火炉、电炉的,必须事先向热电厂安全环保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动用明火,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填报热电厂“危险动火作业审批表”向厂安全环保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由厂安全环保部及生产运行部总值联系消防队派人或派车到现场监护后,方可施工、作业。

第八条、各单位防火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2.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 (义务)消防队。

3.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组织员工扑救初期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追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定保管责任人,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九条、下列范围是热电厂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新系统柴油库、新老系统皮带输送系统、新老系统变配电室、汽轮机系统及油处理、热机一区锅炉房、热机二区主厂房、档案室、化工库、酸库、检修站氧气、乙炔储存间。

2.在防火重点部位,要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各单位要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岗位工作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十条、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热电厂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章消防组织及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群众性的消防组织。各部、区域建立义务消防队,工序、班组建立义务消防组。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由厂安全环保部联系公司保卫部消防队负责。

第十三条、厂部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区域至少每月进行两次防火检查,对重点消防部位,每天有专人巡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2.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3.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4.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8.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9.防火巡查情况。

10.消防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四条、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按照“三定、四不推”原则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对公司消防队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由厂安全环保部报公司消防队存档备查。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厂安全环保部委托公司消防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人员、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十七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八条、安全环保部组织各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七章 火灾扑救

第十九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人都不得阻碍报警,报警时要讲明起火地点、火灾类型,并派人接应消防车,同时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灭火。

第二十条、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火灾扑灭后,相关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热电厂安全环保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八章 奖励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班组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凡热电厂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除按照《消防法》《河南省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均按热电厂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实施考核。

1.发生火险、电险、火警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碍报警、谎报火警的。

2.违反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误的,造成一般火险、电险、火警的。

3.向消防水缸、水桶、室内消防栓(箱)内乱扔乱放杂物,污染消防存水的。

4.损坏消防器材、设施(照价赔偿另计)或消防器材设施挪作它用,乱拉、乱动的。

5.埋压、圈占消防栓(箱)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楼梯,消防车通道,经检查指出不整改的。

6.擅自在生产区,挖沟施工,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的。

7.不按国家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消防标志,并经检查指出不改的。

8.有重大火险隐患,无正当理由,不按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期限整改的。

9.未按规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10.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没有闪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说明书,以及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的。

11.废汽油、油揩布未按指定地点回收、处理的。

12.电气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线路、管路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13.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或进入重点区域没有将其携带的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交值班室的。

14.未经批准,在重点防火部位,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或经批准但监护人员未到现场前,即进行明火作业的。

15.未办理<<用火许可证>>私自在工作场所,使用电炉、及其它电热器具的(有关器具一律没收)。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热电厂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铝河南分公司热电厂

2022-4-27

第3篇 热电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环保管理的基本原则、标准分类、组织机构、环保计划、

设备、监测管理以及保护、防治污染的主要措施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的环保管理。

2 引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gbl8485--2001《生活垃圾污染控制标准》

gbl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l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l 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 环保管理的基本原则

3.1 “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3.2 广泛开展综合利用、化害为利、消除污染源。

4 环境管理标准的分类

4.1 按环境要求分空气标准、水质标准、噪音标准、绿化标准等。

4.2 按管理内容分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划设计标准等。

5 环境保护的组织机构

5.1 建立公司环保领导小组,机构设立在生技部。

5.1.1 环保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各部门和专业负责人为成员。

5.1.2 环保领导小组成员内确定l人为环保专管员,负责全公司的环保日常管理工作。

5.1.3 环保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a.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

b.审查本公司环保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c.领导并组织本公司的“三废”治理工作;

d.检查监督本公司排放的污染物质(废水、烟尘、废渣、废灰)情况,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2 环保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5.2.1 环保日常工作由生技部负责,生技部设专职环保人员。

5.2.2 生技部有关环保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a.贯彻落实国家的环保法令,上级有关环保工作的指示;

b.负责编制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环保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组织贯彻实施:

c.编制审查环保技术改造方案和治理方案,并督促实施;

d.监督“三同时”原则的贯彻;

e.负责安排公司内污染物的定期监测工作,对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提出治理措施,并督促落实;

f.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g.建立环保档案,为治理提供依据。

h.与上级环保部门联系,并接受业务指导。

6 环保的计划管理

6.1 环保计划种类分为:

a.环保污染的治理计划

b.环保设备的检修保养计划;

c.对本公司排放“三废”的定期监察计划;

d.对接触有害物的职工进行定期体检计划。

6.2 环保工作计划

6.2.1 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编制环保工作的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计划。

6.2.2 对本公司超标准排放的污染物质,按国家标准列入年度治理计划和长远规划。

6.2.3 对本公司绿化提出逐年实施的长远规划。

6.3 环保工作的协调计划。

6.3.1 实施环保工作计划是全公司各部门的共同职责,各部门应认真组织落实本部门的工作任务。

6.3.2 与环保有关的技术、设备、行政、运行、检修、计量等部门和人员按各自的职责主动配合,搞好协调工作。

6.3.3 公司在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中要抽出一定比例,用于环保项目的治理。

6.4 环保管理

6.4.1 把环保计划列入公司发展规划中。

6.4.2 公司各级领导,在总结、检查、布置工作的同时,总结、检查布置环保工作。

6.4.3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中如有“三废”产生,必须同时提出防治污染的具体措施,做到“三同时”。

6.4.4 环保工作参与评比竞赛活动。

6.4.5 环保治理工作实施奖励和经济制裁相结合。

7 环保设备管理。

7.1 环保设备保养、检修。

7.1.1 使用部门对环保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正常运行。

7.1.2 对电除尘器、布袋除尘器、脱硫脱酸系统及附属设备,运行部要加强管理,及时保养,同时组织专人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1.3 环保设备发生故障检修时,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同工作,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扩大。

7.2 环保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7.2.1 环保设备由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或专岗位人员使用和管理)。

7.2.2 特种环保设备的操作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7.2.3 建立、健全环保设备使用情况原始记录。

7.3 建立环保设备档案。

7.3.1 建立环保档案。

7.3.2 环保设备、仪器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定书、登记卡等各种资料,均应归入档案。

7.3.3 环保设备事故的调查报告等资料也要归档。

8 环境监测管理

8.1 环境监测分类

8.1.1 按污染的对象不同分为大气污染监测、水污染监测等。

8.1.2 按污染物的性质不同分为卫生监测,噪音污染监测等。

8.2 环境监测方法。

8.2.1 在市环保局的领导下,严格按市环境监测站的要求,根据污染物的污染范围、影响、排放方式等不同,采用不同的监测方法。

8.2.2 对本公司有能力分析监测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如酸碱度、飞灰、扬尘、原煤含硫量等。

9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主要措施。

9.1 加强环境法制。采取经济手段是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重要措施。

9.2 保护环境工作的内容。

9.2.1 对环境法规和环境标准的贯彻实施。 .

9.2.2 制订环保规划。

9.2.3 进行污染物的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

9.2.4 及时与市环境监测站进行联系,定期派员来公司全面监测。

9.3 环境污染的预防。

9.3.1 把防治污染纳入企业发展规划。

9.3.2 加强环境监测工作。

9.3.3 严格控制煤炭含硫量,控制塑料制品等的使用。

9.3.4 实行环境污染评价是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重要保证。

9.4 环境污染的治理。

9.4.1大气污染控制。

9.4.1.1对燃料进行预处理,减少燃烧时污染大气的物质。

9.4.1.2 改进燃料装置和燃烧技术,合理配比垃圾与原煤量。 ‘

9.4.1.3 确保布袋除尘器等重要环保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9.4.2 水污染控制。

9.4.2.1 减少废水和污染物质排放量。

9.4.2.2 选择先进的废水处理技术。

9.4.3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

9.4.3.1 工业废渣综合开发利用。

9.4.3.2 合理堆放保管,减少和杜绝二次扬尘。

9.4.4 噪声污染控制。

9.4.4.1 降低噪声源、控制噪声的传播途径等。

9.4.4.2 加装罩壳,减少机械振动。

9.5 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新技术,推行清洁生产,尽可能把“三废”消除在生产过程中。

9.5.1 提高原料利用率,减少废物排放。

9.5.2 采用减少污染的新技术。

9.6 厂区绿化

10 环保管理的检查与考核

10.1 环保管理检查与考核的作用。

10.1.1 按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以便及时了解环保管理的有效性。

10.1.2通过环保管理的检查可以有力地监督本公司对国家环保法规的贯彻实施。

10.2环保管理检查与考核由公司环保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生技部派人参加。

10.3公司环保领导小组对生技部的环保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与考

核。

lo.4公司环保领导小组,依据生技部的汇报情况,对使用环保设备的部门随时组织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制订改进措施并督促解决。

10.5检查与考核的结果、记录总结等资料及时收集,按规定整理存入档案。

1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4篇 余热电站员工人身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分厂全体员工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施工现场、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生产培训、办公管理等环节的员工安全管理。

第三条分厂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四条实行外出登记制度。

(一)员工出省办事、考查、学习等必须征得公司同意,并登记办事地点、往返时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必须电话告知未返回的原因及返回时间。

(二)员工在上班期间若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需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并应按时返回。

(三)员工若因私事外出,需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四)员工去工地时,应向部门领导汇报,说明办事地点、出发时间及返回时间。

第五条员工日常安全管理

(一)员工去工地(或电站)时,所派车辆应指定带车人,带车人应了解司机的状况及情绪,督促司机出车前对车辆进行检查。

(二)带车人在路途中,应监督司机行车是否按《车辆安全管理办法》执行,若有违反,立即制止。在行车过程中,应提醒司机中间休息,不能疲劳驾驶。

(三)员工去工程施工现场后,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四)员工外出时,不要让不认识的人照看行李;不要与生人接触;不要凑热闹而发生不安全现象。

(五)员工外出时不宜过多携带现金,做到重要证件及现金不离身,不与陌生人谈经济话题。

(六)员工外出时,不要给陌生人带行李,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七)员工外出时,晚上不宜出门,不要给陌生人开门。严禁与陌生人赌博、酗酒及其它活动。

(八)员工上、下班时,不要与机动车抢道,应严格执行交通规定,走人行道,不闯红灯;上、下车应小心,防止被盗、被抢事件的发生。

(九)员工下班后不准参与聚众赌博、酗酒闹事,杜绝其它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十)员工不能与不三不四的人员接触。不能进行任何违法、违纪及不正当交易。

第三章施工现场员工安全管理

第六条施工现场夜间不允许职工外出,特殊情况需经值班领导批准,女工晚上外出时一定要有男员工陪同,不能在外时间太长,员工必须在22:00点之前返回到规定地点。

第七条现场安全管理

(一)分厂各专业要经常对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学习,要求员工熟练掌握相关安全知识。

(二)员工只有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三)员工在工地检查工作,必须遵守工地各项安全规定。任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工作服、穿绝缘靴、带安全帽。

(四)新员工进入生产现场必须至少两人以上方可进入。禁止一个人单独进入生产现场。

(五)起重设备下面严禁站人,为防止起重设备吊装时误伤人员,起重设备工作时在其周围装设临时遮栏或设立告警标示。

(六)生活用电及现场施工用电电源必须有明确标示,应按要求安装漏电保护器。不准使用明火炉具,不准私自安装电器和拉接电源线,如有特殊需要,电源故障处理时应由两人进行,严禁一人进行带电作业。

(七)在有危险的区域设警示牌,防止人身坠落事故。

(八)严禁在宿舍聚众赌博、酗酒,不得带周边闲散人员在本单位逗留。

(九)公司各部门定期开展安全防火大检查、防火设施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在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十)定期对办公、生活区进行灭虫工作,定时检查食堂卫生,防止食物中毒,保障食品安全。

(十一)食堂液化气罐在使用完后,须及时关闭阀门,要经常检查通气管的完好性,液化气罐应存放于太阳不能直射到的阴凉通风处。

第四章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八条车辆的安全管理

(一)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才能投入使用。

(二)公司车队应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的技术检验和安全检查制度,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公司车队应建立健全车辆的维护、保养、检修制度。驾驶员每次出车前必须检查车辆的状况,做到无故障出车。

(四)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及警示牌,消防器材必须随车保存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周期检验,车上不准存放易爆物品。

(五)高速公路应按车道标识的速度区间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规定的车速。

第九条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一)驾驶员必须有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机动车辆,驾驶员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不相符合的车辆。

(二)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及交通法规,严禁违章驾驶。

(三)新调入公司的驾驶员,须经全面考核合格,方能调入。

(四)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系好安全带,副驾驶座位也需要系好安全带,做好一切安全防护措施。

(五)驾驶员在出长途期间必须每日及时向办公室汇报,办公室应做到及时了解车辆动态,以保证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变处理。

(六)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7、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五章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生产运行管理

(一)生产运行单位员工必须熟练掌握《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的有关部分及发电厂有关规程规定。

(二)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三)任何人发现有违反电业规程及规章制度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工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四)运行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单独值班人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五)现场工作,运行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应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距离。

(六)经本单位批准可以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它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七)水电站运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工作人员工作时应有保证安全的三大措施。

(八)雷雨天气,需要巡视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九)厂内进行操作时应严格按工作票执行,若有疑问时停止操作,等疑问解决后才能继续操作。

(十)所有电气设备标志清晰、明确,编号齐全。

(十一)在电站工作,不论停电与否均需填写工作票,不允许无票进行任何工作。

(十二)防止人身高空坠落事故。检查水电站所有井口封盖,前池、尾水池等危险的地方应设警示牌。

(十三)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以下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十四)送出线路停、送电均应按照值班调度员或线路工作许可人的指令执行。严禁约时停、送电。

(十五)工作场所的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操作盘、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调度室、机房、控制室等地点,还应设有事故照明。

(十六)发电厂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消防器材配备应齐全。

(十七)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凡在离地面2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视为高处作业。

(十八)使用梯子应坚固完整,梯子不易绑接使用。

第十一条培训期间的安全管理

(一)培训期间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严禁吸毒、贩毒等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生立即开除并移交司法机关。

(二)学员必须严格遵从培训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课程安排,遵守工作纪律,不能以任何理由与培训单位领导、师傅吵架,更不能打击报复。

(三)严禁从事或参与酗酒、聚众赌博、打架闹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若发生上述行为,公司可依据本管理办法,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辞退。

(四)学员进入水电站进行实际技能培训时,必须遵守本电站各种规章制度及规定。听从培训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不准随意走动。

(五)学员在电站学习期间,只能参加指定的工作,不能独立进行任何与运行设备有关的工作。

(六)学员外出必须请假,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七)学习期间,不准随便乱动设备,不得擅自进行任何操作。

(八)若在现场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当值值班长,不得自行处理。生产统计报表管理办法

2022.11.11

热电管理办法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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