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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指挥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2篇指挥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格式怎样的 第3篇工程指挥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4篇指挥部临时工勤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第5篇工程指挥部车辆维修及公务车费管理办法 第6篇工程建设指挥部档案管理办法 第7篇建设指挥部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第8篇工程建设指挥部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9篇建设指挥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10篇工程建设指挥部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第1篇 工程指挥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科研工作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辖部门、单位、个人为从事科研工作而支配科技项目经费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 科研经费帐户及科研资金来源
(一)总公司设立专用科研经费帐户,由总公司建设处财务部按科技项目名称分类代理财务管理。科研经费的支出由总公司科技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或委托其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总公司科研经费帐户的资金来源由以下部分构成:
1.总公司根据每年科研工作计划列支专项科研经费,经总公司办公会审定后,总公司财务处一次性拨付至科研经费专用帐户。
2.新、改建高速公路项目中批复概算已列的研究试验费。
3.交通部或交通厅立项的科技项目,由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安排下拨专项补助经费。
4.其它渠道获得的科研经费。
第四条科技项目研究经费的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需要如实申报。办公室在咨询有关专家的基础上进行审核,报总公司科技领导小组审批。
各科技项目经费一次审定,签订合同,实行专款专用。承担单位应对科技项目实行明细核算,合理安排经费开支,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五条 需要委托外单位研究或以外单位为主进行联合科研,使用总公司科研经费的,应由总公司科技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并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在经费的拨付、监督、决算等方面,参照本办法执行。总公司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应了解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审核科技项目经费决算。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1.材料设备费:购买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及相关运输、安装和调试费用;
2.加工、试验检测费:包括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的各类技术试验、产品试制、加工等。
3.科技情报费:用于技术管理和科研管理中的科技情报检索、课题查新、中外文期刊数据库使用、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引进和网站维护等费用。
4.专家咨询费:邀请专家指导、评审、鉴定的咨询费及相关差旅费。
5.科研管理费:为实施科技项目或科技交流而发生的差旅、会议、邮电通讯、摄影摄像、复印打印等费用。
6.人员费用:直接参加科研人员的津贴、酬金、奖励及相关人员劳务费。
7.其它费用:与科技项目有关的发表论文、编写专着、译着、申报专利和成果等发生的审稿费、版面费、出版费、申请费及专利维护费等。
第七条 对外委托单位或联合单位发生的科研合同费用,由办公室根据科技项目的特点和执行进度,实行分批拨付。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分三次拨付,第一次拨付不超过60%,第二次拨付至总额的90%;5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分四次拨付,前三次各拨付30%;待科技项目通过鉴定后一年内,根据科技项目后评估结果再拨付另外余下的10%。
第八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安排使用研究经费。领用和报销经费,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经手的,须由该项目中另一主要参加人员签字证明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九条 凡用总公司科研经费购买的参考资料和仪器设备,所有权归总公司,科技项目结题后,由办公室协调,分别移交有关部门。
获奖的科研成果和在公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应及时到办公室备案,以便及时计算奖励费用。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标准实行严格控制,购置一般设备超过500元、专用设备超过800元,软件资料超过800元的,应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的津贴
1.每个科技项目根据其规模大小,允许有2~3人享受科研工作津贴,具体人员名单及数量由科技项目负责人提议,科技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2.主要人员按每人300元/月标准发放,辅助人员按每人200元/月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奖励
1.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奖励4万元;获得省部级三等奖的,奖励2万元;特别重大成果的,由办公室报请科技领导小组重奖。科研成果的奖金由办公室申请,在课题研究经费之外拨付。
2.与科技项目有关的科技论文发表在国家核心期刊的,每篇奖励1千元;论文发表在其它省级以上科技期刊的,每篇奖励500元。科技论文的奖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办公室审核后从项目研究经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办公室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提交科技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科技项目完成后,应提交经费决算报告,根据经费来源,分别报送对应的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办公室存档。办公室应定期向科技领导小组汇报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经批准撤消或中止后,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
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办公室审查,经总公司科技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对未按合同计划执行的科技项目将终止拨款并收回已拨款项。确需调整合同计划的科技项目,应在得到正式批准后才能恢复拨款。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研究经费决算后如有结余,经办公室审核,科技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用于开展新项目的研究。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或安徽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2篇 工程建设指挥部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确保省指对外接待工作高效、顺利开展,本着勤俭节约、管理规范及有利于建设工作开展的原则,并结合工程建设处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公务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办理。
二、公务接待包括会议、参观、培训、上级领导检查工作、相关部门业务往来等接待。
三、接待标准划分如下:
(一)地(厅)级领导和随行人员来省指检查指导工作,可安排在市区就餐,每人标准不超过50-70元/天。除省指领导外,严格限制陪餐人数。
(二)系统有关业务单位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接待可安排在饭店,每人标准不超过40-60元/天。除省指领导外,陪餐人数不超过二人。
(三)外系统有关业务单位县(处)级以下工作人员接待在省指食堂安排桌餐。无特殊情况,须在就餐时间前二个小时向办公室说明。
(四)一般业务工作就餐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办公室申领工作餐券,凭券就餐。
(五)内部公务接待,::中餐一律不准饮酒。
四、招待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公务接待实行先报批后接待。经办人需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注明接待单位、人数,陪客人数及接待标准,按程序报批后方可接待。
(二)县(处)级领导接待(安排在饭店的)由有关业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三)县(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安排在食堂桌餐由相关业务部门和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四)工作餐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后勤管理员批准。
五、接待工作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尽可能降低接待费用,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六、接待用餐实行就近定点制度,确定定点饭店,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七、接待工作财务报销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办公室专人负责,部门要求的接待部门负责人必须在费用单上签字。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建设指挥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____建设工程中爆破作业管理,预防爆炸物品被盗、丢失和爆破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 号)、《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0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6 号)的规定和__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__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第三条 施工单位在购买、运输、存储、使用爆破物品时,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由施工项目部物设部、安质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__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
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施工、监理单位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安全质量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指挥部由主管安全的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施工、监理由项目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指挥部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当地公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章 各级爆破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六条 爆破作业项目经理职责
1.制定本单位爆破施工实施细则及爆破作业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
2.主持制定爆破工程施工方案并负责实施、检查等全面工作;
3.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4.参加本单位爆破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4.负责制定飞石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飞石处理的技术指导;
5.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爆破作业班长职责
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第九条 爆破员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的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十条 爆破作业押运员职责
1.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施工单位或收货单位应当在运输证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2.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域或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运输爆
破器材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留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3.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提醒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保持车速,密切注意爆破器材在运输中的状况。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安全员职责
1.指导和检查单位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有权制止各类违章和违反爆破施工方案行为。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爆破及消防器材的安全状况,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记录和上报。
每十二条 监理职责
1.全面审核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计划、防护措施是否安全有效。
2..检查确认施工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防护员是否经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人员提出更换建议。
3.全过程监控施工单位爆炸物品的运输、临时存储、领取、安装使用、退回或销毁是否严格按标准执行,每一步骤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并保存原始记录。
4.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查批复的爆破施工方案组织现场施工管理。
第三章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
购买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承办,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或属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购买。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
1.施工单位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破公司签订供销、运输委托合同后,在项目部物设部相关人员陪同下进行。__建设项目原则上与属地公安机关指定单位签订委托运输合同。
2.爆炸物品的运输,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领取《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规定,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30~50km/h)行驶。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3.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由责任心强政治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押运。沿途不准装卸,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严禁无关人员靠近。严禁将炸药、雷管同车混装、存放或由一人领出,运输途中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在中途停留休息。
4.运输爆炸物品运到现场,由购买人、押运人向现场施工单位有资格的爆破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清点、暂存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
第十五条 __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
第十六条 爆炸物品的暂存
1.负责爆炸施工的工程技术部门编制每日、月物资计划提交项目部物设部,由物设部负责按照规定与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联系购买爆破器材并验收、运输进场。施工现场确实需要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配备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防爆箱,并将火工品放置在防爆箱内,安排专人看管,暂存处所应张贴醒目警示标记。
2.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要严格爆炸物品进出场检查、登记手续,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3.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使用爆炸物品时,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使用申请表,施工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核对每日使用数量并签字,报项目部经理审查签字批准。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使用。
4.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七条 爆炸物品的发放
1.发放爆炸物品时,保管员要查验各种手续及各队申领人员的资格证件复印件,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2.爆炸物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爆炸物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班末按时交回,班组当日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当日退回公安机关指定单位。
3.爆炸物品的发放必须是专职爆炸物品发放员,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4.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八条 爆炸物品的领取
1.爆炸物品领取时必须是爆破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方签字方可领取,其他人员不得代替。各作业队的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爆破员、安全员的作业证、身份证原件报项目部审查,作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存项目部安质部备案。
2.各作业队和班组当天使用的爆破器材,根据爆破设计书的用量到项目部物设部审批后,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供应。爆炸物品的供应
总量按各作业队和班组材料的出库单总量控制,项目部安质部做好爆炸物品申领和发放的监管和签字工作。特殊情况下,根据安质部通知,也可以暂停发放。
3.发放爆炸物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上锁。炸药、雷管必须分运时,应装箱上锁。
4.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
5.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必须据实认真填写相关表格(样表见附件)。
第十九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
1.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2.对爆破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专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 收回。
3.爆炸物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好的,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4.使用爆破器材的架子队,在装药现场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但不得过夜存放。
5.使用爆破器材的作业队要建立台账,班组长与爆破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装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将每一次领用量、使用量、退库量及时做好记录,每周一次报项目部物设部和安质部,要求班组长、爆破员、安全员签名,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6.在使用现场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队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7. 监理工程师全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条 爆炸物品的回收和销毁
1.专职爆破员或作业队指派专领人员在使用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爆破员班后要严格执行消退制度,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3.剩余的爆破物品严禁个人擅自转让、私存、倒卖、以物易物。应按原供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4.经检查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爆炸施工作业队应及时统一上交项目部物设部,并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清理出场,并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属地有关部门批准,由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销毁,并做好现场销毁记录。严禁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5.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一条 爆炸物品必须由项目部全过程管理和监控,杜绝架子队或作业班组自行管理爆炸物品。
第四章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一般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和由爆破中心签认的爆破审批单进行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支护材料、设施设备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
(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6)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7)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8)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9)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3.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4.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5.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装药;
(3)装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4)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用铜质或木质杆处理;
(5)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6)使用电雷管时,禁止使用手机或对讲机。
6.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2)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3)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4)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5)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7.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8.起爆以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 分钟,地下爆破不少于15 分钟(经过通风吹散
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进行检查。
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0.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 爆破方案的审查与震动检测
1.施工单位的爆破方案必须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的审查报告。
2.涉及既有设施设备的爆破施工,施工单位必须聘请具有震动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既有设施设备进行动态检测,并出具震动检测报告。并根据震动检测结果,对爆破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爆破警戒与信号
1.项目部具体爆破时间以爆破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3.爆破时段应在各卡点设置岗哨和警戒标志,使所有影响爆破作业的施工区处于监视之下。
4.在爆破作业部位插一面较大的红旗,使周围作业的人员都能看到,表明该部位即将进行爆破作业,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应迅速撤离到警戒线范围以外,在确认起爆安全后,按规定正式起爆。
5.卡点岗哨人员和清场人员应佩带安全红袖标、口哨和对讲机。
6.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一次信号:一次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发出后,清场人员开始清场,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要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
(2)第二次信号:二次预警信号。该信号响之后,现场安全员确认破区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后,及时向爆破中心反馈爆破安全警戒清场情况,爆破员准备起爆。
(3)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爆破员在正常情况下根据该信号进行起爆作业。如有特殊情况将按照爆破中心指令起爆。
(4)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起爆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方可人员进入施工区。
第二十五条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等待的时间到后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3.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5.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六条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须经项目部工程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处理。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3.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4.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断路。
5.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6.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盲炮处理登记卡片。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与奖罚
1.__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爆破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和考核工作。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施工单位项目部安质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各级组织检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罚。
2.爆破作业涉安全考核及赔偿办法按《__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考核和赔偿。
3.在爆破物品管理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其奖励办法由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确定。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破物品管理法规和本细则,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破物品爆破、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2)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破物品被盗、被抢、爆破等人为破坏的;
(3)积极同水灾、火灾翁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破物品做出突出贡献的;
(4)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5)抓获危害爆破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破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4.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每次处以2000 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1000 元考核,由__建设指挥部按《__建设指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警告和每次不低于100 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申领、收发、使用和回收程序不明,记录和台账混乱的;
(2)拒绝公安机关及相关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3)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物品的;
(4)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单位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5.违反本管理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从重考核。触犯法律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施工单位每件处以5000 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2000 元考核,由__建设指挥部按《__建设指挥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严重警告和每次不低于500 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2)发生爆破、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发生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物品,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细则规定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6. 指挥部复查施工、监理单位对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考核兑现情况,凡拒不执行考核或弄虚作假,由指挥部对施工、监理单位加倍考核。
第二十九条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未尽事项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0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6号)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__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
解释。
附表: 1.日爆炸物品领用申请单
2. 爆炸物品现场使用记录表
3. 爆破施工基础表格
4. 爆炸物品雷管编码登记表
5. 爆炸物品二次运输登记表
第4篇 建设指挥部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工程安全质量的过程控制,加强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的安全监控和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监理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及质量,根据《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7)、《__建设指挥部工程监理管理办法》、《__建设指挥部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__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指挥部监理旁站管理工作。
第三条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利用一定的监控手段和检验方法对施工现场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及特殊过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活动。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指挥部管理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安质部作为工程监理的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的制定,督促检查和指导监理单位制定旁站监理方案、实施细则及旁站监理实施情况,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与奖罚。
第五条 监理单位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 监理单位应建立旁站监理管理小组,由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副总监为副组长,各监理组长为组员,全面负责工程监理旁站的管理工作。
(二) 管理小组应确定全线(站)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及特殊过程,并组织有关人员编写旁站监理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三) 明确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工程程序和方法,并明确奖罚措施。
(四) 确定各工点旁站监理项目、旁站监理人员,报指挥部安质部备案。
第三章 旁站监理人员素质要求
第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旁站工程的难易程度、重要性及对工程质量安全的影响程度,合理配置旁站监理人员。
(一) 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大的项目,如隧道工程的超前地质预报、连接梁砼浇筑、预制梁砼浇筑、钢梁安装与架设、水中桩砼浇筑及预施应力施工等项目,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得由监理员担任。
(二) 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一般且易于进行安全质量控制的,如陆上桩基的砼灌注、明挖基础砼浇筑、过渡段填筑、隧道仰拱施工等,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担任,若由监理员担任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进行过程巡视与监控。
第四章 旁站监理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确定全线(站)工程需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监理单位应至少将下列工程部位及工序列入旁站监理范围:
(一) 路基工程:基底处理、软基加固桩、支挡加固桩、特殊路基填筑、过渡段填筑、反滤层施工等。
(二) 桥梁工程:桩基砼灌注、水中承台浇筑、明挖基础砼浇筑、基坑回填、墩台身(涵身)砼浇筑、梁体砼灌注、预施应力、钢梁安装与架设、高墩支架与模板安装及拆除、防水层铺设等。
(三) 隧道工程:仰拱基坑及砼浇筑、爆破作业、锚杆安设、钢架安装、防水板铺设、围岩监控与量测、超前地质预报(特别是地质素描、超前炮眼、超前水平钻孔)、二衬砼浇筑、帷幕注浆等部位与工序。
(四) 站后工程:房建基坑及砼浇筑、各类管线预埋、现浇砼结构、室内通水通球试验、屋面防水及闭水试验、外挂装饰工程、室外给排水的通水通球试验、各种设备的单机调试及综合调试等。
(五) 铺架工程:装移梁作业、架设作业、锚栓孔的灌注、梁体的临时连接及永久连接、梁面防水等。
(六) 其它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运用,需要旁站监理的项目。
第五章 监理旁站方案的编制
第八条 监理旁站方案的编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具体编写,经总监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旁站监理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特点;质量安全控制要点;质量安全的检验方法;旁站监理的主要内容、程序和方法;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工作职责及记录要求等。
第六章 旁站监理人员职责
第十条 旁站监理人员要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及特殊过程实施旁站监督,其旁站监理职责如下:
(一) 对所负责旁站项目的安全质量负责,对因旁站不到位而造成的质量安全后果负责直接责任。
(二) 认真按照旁站监理方案的要求,履行各项旁站监理职能。
(三) 认真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应按照有关要求,对于部分特殊部位应及时留有影像资料,以备复查。
(四) 及时处理旁站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利用合理的监控与检查手段确保旁站监理的工作质量。
(五) 定期编写旁站监理报告。
第七章 旁站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质量行为旁站
(一) 监理承包人是否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经审查核对后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
(二) 检查是否使用经检验合格的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是否配套或运行正常。
(三) 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质检人员、试验人员是否在岗。
(四) 检查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特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 检查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六) 检查施工环境过程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对旁站监理过程利用多种手段予以记录。
(七) 对于路基填方、明挖挡墙基础、桥梁基础、房屋基础、隧道仰拱铺底、挡护工程等工序在隐蔽前必须留下旁站影像资料。
(八) 检查承包人是否按验标要求进行试块的取样与留置,并根据验标要求做好监理单位的取样与试验工作。
(九) 检查承包人工程成品保护情况是否满足验标及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安全行为旁站
(一)涉及到对工程施工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工序和关键部位,实施严格的旁站监理。
(二)检查承包人是否按经批准的安全专项技术方案进行组织施工。
(三)检查承包人现场专职安全员在岗情况和职责履行情况。
(四)检查承包人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五)检查承包人安全技术交底是否全面,是否交到了作业层,是否履行了安全隐患告知制度。
(六)检查承包人是否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大型机械设备及特种机械设备是否运行正常。
(七)检查承包人的应急救援及措施是否有效。
(八)检查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施工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 对承包单位的下列行为,旁站监理人员有权制止并要求立即停止施工,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后方可复工:
(一)未经同意,擅自改变质量控制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的;
(二) 承包人专职安全、质量人员未到场或履行职责不力,并有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
(三)承包人违章操作,并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
(四)承包人无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措施无效的;
(五)施工环境恶劣可能会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八章 旁站监理检查、考核与奖罚
第十四条 安质部作为工程监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旁站监理的日常监督与检查,以专项检查、巡视检查和综合检查等手段对旁站监理工作的实施情况按照《__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综合考核办法》和《__监理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进行评价与考核。
第十五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指挥部有权采取黄牌警告及红牌清退等处罚手段对监理人员进行处罚:
(一)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黄牌警告,并根据情节给予监理人员1~2千元的经济处罚:
1.旁站过程中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承发包合同不严格,情节较轻的;
2.不认真填写旁站监理记录,经提醒不纠正的;
3.应旁站而不到场的。
(二)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亮红牌清退出场、全线(站)通报并根据情节给予监理人员3~5千元的处罚:
1.擅离职守,给施工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2.吃、拿、卡、要,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的;
3.因旁站不到位,出现与监理职责有关的工程质量事故且情节较严重的;
4.擅自脱岗累计达两次以上的;
5.伪造监理旁站记录,未经检查盲目签字的;
6.旁站过程中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承发包合同不严格,且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7. 累计被黄牌警告达两次以上的;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的检查与考核
(一)监理单位旁站管理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旁站监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重点检查监理人员是否切实履行了职责、旁站记录是否清晰、旁站效果是否明显、旁站报告是否真实和完整等。
(二)监理单位应根据检查与考核结果,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要求对监理人员实施奖罚。定期将检查、考核与奖罚情况报指挥部安质部。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各监理站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及特殊过程进行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__建设指挥部工程监理管理办法》、《__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综合考核办法》和《__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等一起构成了指挥部监理管理的体系文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__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5篇 工程建设指挥部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上级规定和领导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强化服务意识,确保行车安全,促进廉政建设,高质量高效率地服务于高速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所有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一条 办公室每天安排一台值班车(含休息日),昼夜服务,主要承担市内紧急公务和处理其他突发事件等。
第二条 各部门工作用车原则上应提前申报。长途用车应由部门负责人提前1天将用车计划送达办公室,车管员将根据轻重缓急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统一调度。任何部门不配备专车,各部门用车均实行派车制。领导成员工作用车,实行按月轮换调度制,领导同志不用车时,由车管部门统一调度。赴省外用车和其他特殊情况用车,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因特殊情况,外出车辆无法按计划返回,应及时向车管部门打招呼,否则,对驾驶员按违规处理。
第三条 到市内办事的工作人员应本着集中用车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在上班之后,将当天用车台次、任务、到达地点及时报送办公室,以便合理安排用车。
第四条 各部门用车,带车人员应按派车执行的任务、方向路线行驶,未经办公室车管部门同意,中途不得擅自改变用车性质和路线,::否则,发生事故及一切后果,均由用车人负责。
第五条 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调度指挥,礼貌开车,文明服务,厉行节约,爱护车辆,安全驾驶。
第六条 驾驶人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出车前、停车后应对车辆进行检查,消除隐患,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行车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划,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改变行驶路线,不得中途办私事。
第七条 驾驶员不得对车辆的里程表、方向、制动、离合器等机械系统的关键零部件进行变动,如因驾驶员擅自变动关键零部件而发生问题,将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划,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违章行车。如因违章行驶被罚款,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外出,有事须及时向车管人员请销假,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驾驶人员私自用车发生一切问题,后果自负,除个人承担经济损失外,将根据事故性质和交警部门处理意见,给予严肃处理(停车检查、辞退或开除)。
第十一条 严禁公车参与婚礼迎亲活动。严禁驾驶员私自将车辆交给无驾证人员驾驶。对持有驾证人员驾驶公车,必须经车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职工因特殊困难(如重、急病等)急需用车,车管部门可酌情安排,用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天。
第十三条 车辆维修或购置配件,驾驶人员必须事先填报申请单,经车管员核定后,在确定的维修定额内修理或更换配件。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维修(换件),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负。
第十四条 所有车辆在完成当次所执行的任务之后,必须按时返回,不得在外停留,在下午下班之前返回合肥市区的车辆一律停放在办公楼停车场(驾驶员坐交通车上下班),不准随意在外停放,不按规定停放,每次罚款40元,如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等一切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第十五条 完成任务后,返回合肥市区过迟的车辆,应按办公室车管部门所指定的地点停放,但必须确保安全。车管人员将进行经常检查,发现违反规定者,将给予严肃处理,每发现一次,罚该车驾驶员50-100元。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期间,驾驶人员必须坚定工作岗位,不得缺勤,车辆修理过程中,驾驶人员必须对所修部件认真检查、调试,防止以旧换新,以次充好,重复修理。若发现在车辆修理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将给予驾驶人员严肃处理(停车检查、辞退或开除,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车辆修理费用一般通过银行转帐结算。驾驶人员应根据规定认真核对修理项目、所换配件和维修收费标准并将车辆维修清单(包括换下的配件实物)以及正规发票一并交给车管部门,经车辆管理员或车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销。对车辆的中小修与维护保养,逐步实行定点厂维修。
第十八条 驾驶人员若发生事故,凡负有责任,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者扣除全年安全奖,承担事故损失费的20%,并视责任大小给予严肃处理(停车检查、承担经济损失、辞退或开除)。
第十九条 各工地现场办的车辆管理,执行此规定。原则上由现场办公室负责现场管理,但必须每月将各车行驶的里程数、油耗、维修及车辆技术状况报办公室。
第二十条 现场办驾驶员必须服从现场办公室的管理,年终由办公室会同现场办公室对驾驶员统一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指挥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________建设工程中爆破作业管理,预防爆炸物品被盗、丢失和爆破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
9 3. 号)、《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22)、《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2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22)》、《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
6 号)的规定和____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____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第三条 施工单位在购买、运输、存储、使用爆破物品时,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由施工项目部物设部、安质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____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
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
施工、监理单位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安全质量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指挥部由主管安全的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施工、监理由项目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指挥部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当地公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章 各级爆破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六条 爆破作业项目经理职责
1.制定本单位爆破施工实施细则及爆破作业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2.主持制定爆破工程施工方案并负责实施、检查等全面工作;3.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4.参加本单位爆破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4.负责制定飞石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飞石处理的技术指导;
5.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爆破作业班长职责
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第九条 爆破员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2.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进行爆破作业。
3. 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的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十条 爆破作业押运员职责
1.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施工单位或收货单位应当在运输证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2. 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域或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
运输爆
破器材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留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3. 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提醒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保持车速,密切注意爆破器材在运输中的状况。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安全员职责
1.指导和检查单位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有权制止各类违章和违反爆破施工方案行为。
2.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 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爆破及消防器材的安全状况,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记录和上报。
每十二条 监理职责
1.全面审核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计划、防护措施是否安全有效。
2. 检查确认施工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防护员是否经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人员提出更换建议。
3. 全过程监控施工单位爆炸物品的运输、临时存储、领取、安装使用、退回或销毁是否严格按标准执行,每一步骤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并保存原始记录。
4.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查批复的爆破施工方案组织现场施工管理。
第三章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
购买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承办,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或属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购买。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
1.施工单位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破公司签订供销、运输委托合同后,在项目部物设部相关人员陪同下进行。
____建设项目原则上与属地公安机关指定单位签订委托运输合同。
2. 爆炸物品的运输,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领取《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规定,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30~50km/h)行驶。
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3. 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由责任心强政治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押运。
沿途不准装卸,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严禁无关人员靠近。
严禁将炸药、雷管同车混装、存放或由一人领出,运输途中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在中途停留休息。
4.运输爆炸物品运到现场,由购买人、押运人向现场施工单位有资格的爆破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清点、暂存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
第十五条 ____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
第十六条 爆炸物品的暂存
1.负责爆炸施工的工程技术部门编制每日、月物资计划提交项目部物设部,由物设部负责按照规定与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联系购买爆破器材并验收、运输进场。
施工现场确实需要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配备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防爆箱,并将火工品放置在防爆箱内,安排专人看管,暂存处所应张贴醒目警示标记。
2. 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要严格爆炸物品进出场检查、登记手续,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3. 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使用爆炸物品时,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使用申请表,施工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核对每日使用数量并签字,报项目部经理审查签字批准。
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使用。
4.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七条 爆炸物品的发放
1.发放爆炸物品时,保管员要查验各种手续及各队申领人员的资格证件复印件,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2. 爆炸物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爆炸物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班末按时交回,班组当日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当日退回公安机关指定单位。
3. 爆炸物品的发放必须是专职爆炸物品发放员,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4.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八条 爆炸物品的领取
1.爆炸物品领取时必须是爆破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方签字方可领取,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各作业队的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爆破员、安全员的作业证、身份证原件报项目部审查,作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存项目部安质部备案。
2. 各作业队和班组当天使用的爆破器材,根据爆破设计书的用量到项目部物设部审批后,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供应。
爆炸物品的供应
总量按各作业队和班组材料的出库单总量控制,项目部安质部做好爆炸物品申领和发放的监管和签字工作。
特殊情况下,根据安质部通知,也可以暂停发放。
3. 发放爆炸物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上锁。
炸药、雷管必须分运时,应装箱上锁。
4.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
5.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必须据实认真填写相关表格(样表见 )。
第十九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
1.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
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
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2. 对爆破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考察。
发现不合格人员,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
当爆破专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 收回。
3. 爆炸物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
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好的,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4.使用爆破器材的架子队,在装药现场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但不得过夜存放。
5.使用爆破器材的作业队要建立台账,班组长与爆破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装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将每一次领用量、使用量、退库量及时做好记录,每周一次报项目部物设部和安质部,要求班组长、爆破员、安全员签名,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6. 在使用现场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队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
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
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
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7. 监理工程师全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条 爆炸物品的回收和销毁
1.专职爆破员或作业队指派专领人员在使用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 爆破员班后要严格执行消退制度,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
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3. 剩余的爆破物品严禁个人擅自转让、私存、倒卖、以物易物。
应按原供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4.经检查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爆炸施工作业队应及时统一上交项目部物设部,并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清理出场,并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属地有关部门批准,由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销毁,并做好现场销毁记录。
严禁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5.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一条 爆炸物品必须由项目部全过程管理和监控,杜绝架子队或作业班组自行管理爆炸物品。
第四章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一般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和由爆破中心签认的爆破审批单进行爆破作业。
2.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支护材料、设施设备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
(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6)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7)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8)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9)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3. 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4.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5.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装药;
(3)装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4)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用铜质或木质杆处理;
(5)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6)使用电雷管时,禁止使用手机或对讲机。
6. 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2)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3)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4)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5)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7. 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8. 起爆以后,露天爆破不少于
5 分钟,地下爆破不少于
15 分钟(经过通风吹散
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进行检查。
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0.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 爆破方案的审查与震动检测
1.施工单位的爆破方案必须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的审查报告。
2. 涉及既有设施设备的爆破施工,施工单位必须聘请具有震动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既有设施设备进行动态检测,并出具震动检测报告。
并根据震动检测结果,对爆破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爆破警戒与信号
1.项目部具体爆破时间以爆破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3. 爆破时段应在各卡点设置岗哨和警戒标志,使所有影响爆破作业的施工区处于监视之下。
4.在爆破作业部位插一面较大的红旗,使周围作业的人员都能看到,表明该部位即将进行爆破作业,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应迅速撤离到警戒线范围以外,在确认起爆安全后,按规定正式起爆。
5.卡点岗哨人员和清场人员应佩带安全红袖标、口哨和对讲机。
6. 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一次信号:一次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发出后,清场人员开始清场,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要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
(2)第二次信号:二次预警信号。
该信号响之后,现场安全员确认破区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后,及时向爆破中心反馈爆破安全警戒清场情况,爆破员准备起爆。
(3)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
爆破员在正常情况下根据该信号进行起爆作业。
如有特殊情况将按照爆破中心指令起爆。
(4)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
起爆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方可人员进入施工区。
第二十五条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等待的时间到后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 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3.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5.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六条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
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2.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须经项目部工程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处理。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3. 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4.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断路。
5.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6. 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盲炮处理登记卡片。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与奖罚
1.____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爆破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和考核工作。
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施工单位项目部安质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各级组织检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罚。
2. 爆破作业涉安全考核及赔偿办法按《____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考核和赔偿。
3. 在爆破物品管理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其奖励办法由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确定。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破物品管理法规和本细则,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破物品爆破、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2)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破物品被盗、被抢、爆破等人为破坏的;
(3)积极同水灾、火灾翁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破物品做出突出贡献的;
(4)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5)抓获危害爆破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破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4.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每次处以202 2 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1000 元考核,由____建设指挥部按《____建设指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
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警告和每次不低于100 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申领、收发、使用和回收程序不明,记录和台账混乱的;
(2)拒绝公安机关及相关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3)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物品的;
(4)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单位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5.违反本管理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从重考核。
触犯法律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对施工单位每件处以5000 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202 2 元考核,由____建设指挥部按《____建设指挥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
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严重警告和每次不低于500 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2)发生爆破、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发生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物品,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细则规定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6. 指挥部复查施工、监理单位对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考核兑现情况,凡拒不执行考核或弄虚作假,由指挥部对施工、监理单位加倍考核。
第二十九条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未尽事项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22)、《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2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22)、《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6号)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____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
解释。
附表: 1.日爆炸物品领用申请单2. 爆炸物品现场使用记录表3. 爆破施工基础表格
4. 爆炸物品雷管编码登记表
5. 爆炸物品二次运输登记表
安全检查制度
第7篇 工程建设指挥部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档案的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质量,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归档的文件
(一)文档
1、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3、上级领导视察、检查本单位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照片及音像等材料;
4、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的草稿和印本;
5、上级机关::转发本单位的文件;
6、本单位各种会议的全套会议文件,以及各种音像材料;
7、本单位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下级机关的请示与本单位的批复文件;
8、本单位及其各部门活动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9、本单位制定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文件材料;
10、本单位的各种介绍信的存根;
11、本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二)科档
1、工程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材料;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3、工程环境预测、工程环境调查报告;
4、工程设计任务书、计划书;
5、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
6、工程技术设计文件;
7、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8、工程建设和管理文件材料;
9、工程竣工文件材料。
第二条 不归档的文件
1、重份文件;
2、事务性文件,如催办文件、接洽工作、索取资料的来往便函和介绍信等;
3、抄件、抄批(语)件、只阅不办和参考性的工作;
4、文件形成过程中的一般修改稿;
5、越级报送而没有办理的文件。
第三条 文件归档的要求:
1、已经办结并有保存价值的文件,都应及时归档。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留存。应归档的文件,文书部门每一季度清理一次,及时向上级档案部门移交。绝密文件办完后应随时归档。
2、归档的文件要收集齐全(包括附件)。按照文件形成的先后次序排列清楚,并剔出其中的废稿、重复稿和不重要的便条等。
3、文件归档时要有交接手续。
第四条 归档文件的整理:
1、归档的文件要按照分类方案和立卷的原则、方法,进行立卷。当年的文件,要在第二年上半年或第三季度整理好。
2、卷内文件要进行系统化排列,编写张号、抄写卷内目录。
3、案卷的标题,要准确地反映卷内文件的作者、内容、名称,文字要简练。
4、案卷封面各项目要用钢笔(碳素墨水)或手笔抄写,字迹端正、清楚。
5、立好的案卷要以年为单位编制案卷目录。目录里页要有类目索引和整理情况说明。
6、建立案卷制度,由专人负责进行,把好质量好。
第五条 档案的利用
1、要根据需要与可能编制一些查考工具(如专题目录、卡片等);
2、本机关档案一般不外借,外单位确需借阅者,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3、凡借阅档案要说明档案的作者、时间、内容、利用目的和方法,并办理借阅手续。
4、借阅的档案,不得转借、涂改、圈改、拆散、损坏和翻印。
5、借阅档案的期限为十至十五天,用完后应及时归还,过期不还者必须申明理由并办理续借手续。
6、档案管理人员,每月月初要检查一次调卷登记簿,对到期未还的档案及时催还。归还时要当面点交清楚,并及时放回原处。
7、档案人员要努力熟悉'家底',并积极学习和应用电脑新技术检索档案,更好地提供利用。
第六条 保密
1、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保密观念,自觉地遵守党和国家各项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守国家机密。不该知道的机密,不得打听;知道的机密,不得传播。
2、档案必须存放在档案柜里。
3、工作完毕,必须将档案文件、机密资料放进档案室。
4、卷宗标签和作废的字纸必须放进纸篓内,定期销毁,不准随便乱扔。
5、销毁档案必须由二人监销。
6、发现失密、泄密现象,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要采取补救办法。
第七条 档案的保管
1、永久、长期、短期的档案要单独、分库存放。
2、档案检索工具要集中专柜保管,用后及时放回原处。
3、保管到期的档案,要进行鉴定,提出存毁意见。
4、档案室是机密重地,非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入内。
5、档案柜要编写柜号,::按顺序排列。
6、档案室内要保持清洁,每2-3月清扫一次。
7、注意防潮、防虫。每天按时开空调机,使档案室经常保持正常的温、湿度。
8、在正常情况下,一般每年要对全部或重点档案逐卷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档案的安全。
9、档案室内配置消防设
备,禁止存放易燃物。不准在档案室内吸烟。
第八条 档案的统计(每年年底进行)
1、案卷数量的统计;
2、检索工具的统计(目录、专题、卡片等);
3、档案利用情况的统计(件数、人数);
4、当年收进和移出文件数量的统计。
第九条 档案的移交
向上级单位移交档案,须经领导批准,并编造移交清册,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在清册上签字。
第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8篇 指挥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____建设工程中爆破作业管理,预防爆炸物品被盗、丢失和爆破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 号)、《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0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22)》、《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6 号)的规定和__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__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第三条 施工单位在购买、运输、存储、使用爆破物品时,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由施工项目部物设部、安质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__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
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施工、监理单位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安全质量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指挥部由主管安全的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施工、监理由项目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指挥部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当地公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章 各级爆破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六条 爆破作业项目经理职责
1.制定本单位爆破施工实施细则及爆破作业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
2.主持制定爆破工程施工方案并负责实施、检查等全面工作;
3.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4.参加本单位爆破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4.负责制定飞石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飞石处理的技术指导;
5.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爆破作业班长职责
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第九条 爆破员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的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十条 爆破作业押运员职责
1.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施工单位或收货单位应当在运输证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2.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域或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运输爆
破器材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留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3.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提醒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保持车速,密切注意爆破器材在运输中的状况。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安全员职责
1.指导和检查单位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有权制止各类违章和违反爆破施工方案行为。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爆破及消防器材的安全状况,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记录和上报。
每十二条 监理职责
1.全面审核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计划、防护措施是否安全有效。
2..检查确认施工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防护员是否经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人员提出更换建议。
3.全过程监控施工单位爆炸物品的运输、临时存储、领取、安装使用、退回或销毁是否严格按标准执行,每一步骤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并保存原始记录。
4.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查批复的爆破施工方案组织现场施工管理。
第三章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
购买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承办,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或属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购买。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
1.施工单位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破公司签订供销、运输委托合同后,在项目部物设部相关人员陪同下进行。__建设项目原则上与属地公安机关指定单位签订委托运输合同。
2.爆炸物品的运输,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领取《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规定,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30~50km/h)行驶。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3.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由责任心强政治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押运。沿途不准装卸,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严禁无关人员靠近。严禁将炸药、雷管同车混装、存放或由一人领出,运输途中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在中途停留休息。
4.运输爆炸物品运到现场,由购买人、押运人向现场施工单位有资格的爆破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清点、暂存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
第十五条 __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
第十六条 爆炸物品的暂存
1.负责爆炸施工的工程技术部门编制每日、月物资计划提交项目部物设部,由物设部负责按照规定与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联系购买爆破器材并验收、运输进场。施工现场确实需要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配备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防爆箱,并将火工品放置在防爆箱内,安排专人看管,暂存处所应张贴醒目警示标记。
2.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要严格爆炸物品进出场检查、登记手续,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3.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使用爆炸物品时,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使用申请表,施工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核对每日使用数量并签字,报项目部经理审查签字批准。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使用。
4.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七条 爆炸物品的发放
1.发放爆炸物品时,保管员要查验各种手续及各队申领人员的资格证件复印件,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2.爆炸物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爆炸物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班末按时交回,班组当日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当日退回公安机关指定单位。
3.爆炸物品的发放必须是专职爆炸物品发放员,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4.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八条 爆炸物品的领取
1.爆炸物品领取时必须是爆破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方签字方可领取,其他人员不得代替。各作业队的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爆破员、安全员的作业证、身份证原件报项目部审查,作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存项目部安质部备案。
2.各作业队和班组当天使用的爆破器材,根据爆破设计书的用量到项目部物设部审批后,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供应。爆炸物品的供应
总量按各作业队和班组材料的出库单总量控制,项目部安质部做好爆炸物品申领和发放的监管和签字工作。特殊情况下,根据安质部通知,也可以暂停发放。
3.发放爆炸物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上锁。炸药、雷管必须分运时,应装箱上锁。
4.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
5.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必须据实认真填写相关表格(样表见附件)。
第十九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
1.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2.对爆破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专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 收回。
3.爆炸物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好的,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4.使用爆破器材的架子队,在装药现场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但不得过夜存放。
5.使用爆破器材的作业队要建立台账,班组长与爆破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装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将每一次领用量、使用量、退库量及时做好记录,每周一次报项目部物设部和安质部,要求班组长、爆破员、安全员签名,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6.在使用现场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队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7. 监理工程师全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条 爆炸物品的回收和销毁
1.专职爆破员或作业队指派专领人员在使用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爆破员班后要严格执行消退制度,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3.剩余的爆破物品严禁个人擅自转让、私存、倒卖、以物易物。应按原供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4.经检查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爆炸施工作业队应及时统一上交项目部物设部,并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清理出场,并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属地有关部门批准,由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销毁,并做好现场销毁记录。严禁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5.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一条 爆炸物品必须由项目部全过程管理和监控,杜绝架子队或作业班组自行管理爆炸物品。
第四章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一般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和由爆破中心签认的爆破审批单进行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支护材料、设施设备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
(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6)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7)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8)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9)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3.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4.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5.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装药;
(3)装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4)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用铜质或木质杆处理;
(5)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6)使用电雷管时,禁止使用手机或对讲机。
6.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2)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3)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4)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5)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7.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8.起爆以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 分钟,地下爆破不少于15 分钟(经过通风吹散
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进行检查。
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0.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 爆破方案的审查与震动检测
1.施工单位的爆破方案必须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的审查报告。
2.涉及既有设施设备的爆破施工,施工单位必须聘请具有震动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既有设施设备进行动态检测,并出具震动检测报告。并根据震动检测结果,对爆破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爆破警戒与信号
1.项目部具体爆破时间以爆破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3.爆破时段应在各卡点设置岗哨和警戒标志,使所有影响爆破作业的施工区处于监视之下。
4.在爆破作业部位插一面较大的红旗,使周围作业的人员都能看到,表明该部位即将进行爆破作业,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应迅速撤离到警戒线范围以外,在确认起爆安全后,按规定正式起爆。
5.卡点岗哨人员和清场人员应佩带安全红袖标、口哨和对讲机。
6.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一次信号:一次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发出后,清场人员开始清场,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要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
(2)第二次信号:二次预警信号。该信号响之后,现场安全员确认破区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后,及时向爆破中心反馈爆破安全警戒清场情况,爆破员准备起爆。
(3)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爆破员在正常情况下根据该信号进行起爆作业。如有特殊情况将按照爆破中心指令起爆。
(4)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起爆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方可人员进入施工区。
第二十五条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等待的时间到后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3.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5.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六条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须经项目部工程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处理。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3.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4.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断路。
5.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6.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盲炮处理登记卡片。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与奖罚
1.__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爆破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和考核工作。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施工单位项目部安质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各级组织检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罚。
2.爆破作业涉安全考核及赔偿办法按《__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考核和赔偿。
3.在爆破物品管理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其奖励办法由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确定。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破物品管理法规和本细则,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破物品爆破、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2)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破物品被盗、被抢、爆破等人为破坏的;
(3)积极同水灾、火灾翁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破物品做出突出贡献的;
(4)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5)抓获危害爆破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破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4.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每次处以2000 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1000 元考核,由__建设指挥部按《__建设指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警告和每次不低于100 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申领、收发、使用和回收程序不明,记录和台账混乱的;
(2)拒绝公安机关及相关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3)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物品的;
(4)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单位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5.违反本管理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从重考核。触犯法律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施工单位每件处以5000 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2000 元考核,由__建设指挥部按《__建设指挥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严重警告和每次不低于500 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2)发生爆破、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发生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物品,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细则规定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6. 指挥部复查施工、监理单位对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考核兑现情况,凡拒不执行考核或弄虚作假,由指挥部对施工、监理单位加倍考核。
第二十九条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未尽事项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0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22)、《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6号)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__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
解释。
附表: 1.日爆炸物品领用申请单
2. 爆炸物品现场使用记录表
3. 爆破施工基础表格
4. 爆炸物品雷管编码登记表
5. 爆炸物品二次运输登记表
第9篇 工程指挥部车辆维修及公务车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车辆维修管理工作,有效降低公务车辆费用支出,制订本办法。
一、车辆维修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各型车辆维修费用定额按照《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工程建设处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对超出部分,将根据车况等具体情况按比例从驾驶人员工资中扣除。
二、车辆维修前,驾驶人员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填清维修项目、维修估价,按有关程序批准后方可维修。
三、对单次维修估价在200元(包括2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车管人员审批,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车管人员签署意见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超过500元的,经车管小组会签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四、除差旅等特殊情况,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驾驶员凭维修申请单在定点厂家维修,厂家凭单结算,对维修换件的,换除旧件需交回车管人员处。
五、车辆维修定点厂家必须是正规国营单位,厂家的确定由车管小组在一定范围内(至少五家)进行价格、服务、信誉、::实力等比选,由车管小组研究初选一至二家,报分管领导审定。
六、车辆购置附属物品,一律需先填写购买申请单,经车辆管理人员签署意见,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七、洗车费小车每辆车每月不得超过30元,交通车每月不得超过40元。
八、停车费单据必须由用车人签名后方可报销。
九、公务车费报销,由办公室车辆管理员进行审核,并由专人进行费用分类登记,然后方可报销。
十、定点厂家车辆维修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结算单价和总价由车管小组会签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十一、车辆维修等费用每季度核算一次,费用支出和控制情况将作为车辆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指挥部临时工勤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1、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工勤人员,须报请学院有关部门及指挥部领导同意后聘用。
2、对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根据岗位和职责要求,按月考核,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及时解聘。
3、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临时工勤人员,指挥部与其签订用工合同,合同内容应涵盖聘用双方的责权利,聘用期内无正当理由双方不得随便更改合同。
4、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办理续聘手续。
5、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在聘用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指挥部的规章制度,凡违反规定的,指挥部有权及时解聘。
6、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维护学院利益。
7、其他方面按聘用合同管理。
8、本办法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