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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管理办法9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8

节约管理办法

第1篇 大厦节约用水管理办法(7)

大厦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厦节约用水的管理,适用于公司的用水管理工作。

4.20办公楼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1.工程管理部经理为公司节约用水的主管领导。

2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每年度的用水计划。

3工程管理部负责与北京节约用水管理中心的联络工作,根据节水中心的指示和要求,健全节约用水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提高全员的节约用水意识。

4根据节约用水管理中心每年下达给我公司的总用水指标,工程管理部根据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每月对公司用水情况进行记录分析,对发现超计划用水的部位,应及时查明原因,督促其节约用水。

5机电专业负责对管理区域内的用水设施的管理维修及设施的巡视检查工作,并做好下列工作。

6制定用水设备的维修保养更新改造的工作计划。

7定期巡视给水系统,发现有跑、冒、滴、漏及时处理。

8每月对用水计量表进行巡检,保证计量装置的准确性。

9对于易发生跑水的部位,如:机房设备、管井、水箱加强巡视。

10对于关不严的龙头、阀门、混合器、冲水开关要及时修理或更换。防止造成水资源浪费。

记录

《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附加说明:

1.本标准由工程管理部组织起草、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

2.本标准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2篇 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能源需要,根据国家及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结构、多能互补、技术进步、降耗增效、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天然气、电力、热力、水、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供应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节能工作还包括节约水资源。

第五条“能源的利用应当坚持节约和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铁路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检查,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员的节能意识,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企业由生产型向节能型发展。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司节能工作由经理统一领导,安全技术设备部负责日常节能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铁路的节能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根据公司安排,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节能计划,下达能耗指标,考核能耗节奖超罚。

(三)参与公司管内的建设项目的合理用能和节能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审查。

(四)按时向公司报送能耗统计报表及能源利用状况,核定能源消耗定额,及时调整能耗指标,定期进行能源统计分析。

(五)组织开展对管内用能的监察和监测工作,加强节能执法监督。

(六)组织开展节能信息交流和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八条 节能计划管理。公司制定相应的计划下达到各用能部门进行考核。

第九条 能源供应管理

(一)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用电部门应合理安排用电时间,节约电费开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保护水资源的法规,做到计划用水、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广各种节水器具和节水措施。

(三)购进能源的质量和数量必须保证,经验收达不到能源质量标准及数量上的短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索赔,防止能源采购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能源计量管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配合、管好、用好能源计量器具。生活用能与生产用能应分开计量,按计量考核、核算和收费,不允许无偿使用,不允许实行包费制。

第十一条 能源统计管理。节能主管部门应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公布主要能源指标。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票据、凭证)和统计台帐(耗能设备、能源消耗、能源定额),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和分析材料。能源统计实行标准化、程序化。

第十二条 设备增容审批制度。凡用能新增或者更新大型用热、用油、用电、用水设备,扩大设备容量时,必须经上级主管节能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能源经济承包制。根据青藏铁路公司“生产生活能源包干节奖超罚试行办法”(青藏铁劳卫〔2007〕195号)及公司下达的全年能耗计划,对各用能部门实行能源经济承包,对完成承包指标、能耗降低的部门给予奖励。对超过承包指标、能耗上升、管理滑坡的部门给予罚款。

第十四条 节能标准化管理。安厦公司执行国家和铁路的节能标准,并根据情况制定企业的节能标准。

第十五条 节能表彰奖励制度。公司定期总结节能管理、推广节能“四新”成果经验,树立节能典型,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重点产品能耗限额管理。节能主管部门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对生产过程中能耗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耗能限额,加强监督,督促生产部门采取节能措施,逐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节能管理

(一)为保证建设项目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节能篇(章),凡无节能篇(章)的,工程项目主管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二)节能篇(章)应分析项目的建筑、设备、工艺的能耗水平及其生产用能产品的效率、能耗指标,要以国内先进能耗水平作为设计依据。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可行性报告节能篇(章)的节能措施与能耗指标,并监督其设计、施工。

(三)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禁止采用国家和铁道部公布的限制(或停止)产业序列及选用明令淘汰和生产工艺和能耗设备。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能耗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和需关停项目按国家公布的目录和实施办法。

(四)发展、推广建筑节能技术,铁路建筑物设计和建造标准按国家公布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和建设标准执行,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实行集中供热、热水采暖,原有蒸汽分散采暖地区应按节能和经济合理性原则逐步改为热水集中采暖。

(五)工程项目节能篇(章)应进行评估,未经评估或评估认为不符合国家和铁路的产业、技术政策,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主管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立项。

第四章 能源统计

第十八条 能源统计是铁路实行能源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铁路统计的主要内容之一。必须根据国家、铁道部的统计法规、节约能源法规和能源统计规定进行能源统计工作。能源统计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及时地搜集、整理和分析能源消耗和节约等基本情况资料,为合理安排生产、确定燃料动力费用支出提供必要的依据,是评价企业能源管理和利用水平必不可少的资料,也是反映铁路主要指标的重要数据之一。

第十九条铁路能源统计的主要内容:各种能源消耗量、折算标准煤量、燃料动力费、综合能耗、节能量、节约率等,此外还包括节能技改项目统计。

第二十条各部门要配置称职的人员担任能源统计工作,要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票据、凭证)、统计台帐(耗能设备、耗能定额、能源消耗量),各项数据要与财务部门统一。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及时、准确、完整,有符合客观实际的分析,不得虚报、瞒报、迟报;要逐级统计上报不得间断。

第二十一条要健全计量器具,建立检定、维修和抄报制度,为能源统计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能源统计范围:凡列入成本的能源消耗量及用水消耗量。

第二十三条能源统计种类:原煤、柴油、汽油、煤油、电力、外购热力、液化石油气等,消耗的水资源也需统计。

第二十四条能源统计方法:原则是谁消耗谁统计,即能源由哪个部门使用,燃料动力费由哪个部门负担,就由哪个部门统计。

能源消耗是指在报告期内实际使用的数量,分别用能源消耗实物量、折算标准煤数量表示。

第二十五条能源消耗是指已经实际投入使用的能源,不包括已经领取,尚未使用的能源。

第二十六条计算方法:按铁道部统一节能程序进行,各种能源消耗量计算到整数,燃料动力费计算到元。

1、标准煤:计算能源消耗总量必须将不同计算单位的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煤,为便于统计。

2、能源消耗总量、综合能耗、工作量。

3、燃料动力费:在生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能源消耗支出的费用。

4、节能量、节约率:节能是一个相对比较的概念,为了全面反映能源消耗和节约水平,节能量采用计划和环比两种。

第二十七条上报时间:能耗统计均为月报,提供的报表须经部门领导、节能员(兼职)签字,部门上报到公司的时间为月后三日内,同时应附简明经济分析,节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

第五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八条建立节能工作保证机制,把节能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推行节能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的节能技术措施,促进节能、降耗、增效。

第二十九条铁路工程施工合理用能。铁路施工按设计组织施工,采用先进施工方法,加强施工能耗计量管理,按施工产品能耗定额考核用能,降低施工能耗。

第三十条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节能标准,对达不到标准或超过能耗限额的要限期治理。应加强耗能设备和供热、供油、供电、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检修,保持良好技术状态,防止能源的浪费。

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以及合理用能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职工和其他城乡居民使用能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和交费,不得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六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二条鼓励支持节能新技术开发、应用,多渠道开展节能信息与技术交流,推广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新产品。

第三十三条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逐步淘汰高耗能设备,对新建或改建锅炉、机泵等机械装置,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十四条积极推行绿色照明工程,采用高效节能光源、灯具、电子整流器及其控制技术,提高照明质量,节约照明用电。

第三十五条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沼气等能源、可再生资源和水资源。

第三十六条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应当依照现行规范,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隔热保温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动力和炊事等设备的耗能。

第三十七条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节能技术服务工作是面向市场开展节能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等。积极采用节能“四新”(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项目。

第七章 节能资金

第三十八条节能技术改造是提高能源利用水平、达到高效低耗的有利途径,各部门应从大处着眼,多方扩大节能投入。

第三十九条在减少能源成本的前提下,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技术措施费用,可在规定科目中列支。科学研究资金中也应安排适当资金用于节能科学技术研究,促进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含量。

第四十条用于节能资金安排的项目,节能主管部门应以科学、慎重的态度进行可行性及节能效益审查,实施中要跟踪考核,完成后要有节能效益报告。要追求投资收益,投资回报期一般为3-5年。

第八章 节能宣传教育

第四十一条应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积极宣传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节能科学知识,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节能意识和节能法制观念。

第四十二条有计划地开展节能培训,使节能管理人员和用能设备操作人员熟悉国家的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节能专业知识,提高节能管理和技术水平及实际操作能力。

第四十三条应注重多层次节能人才的开发,有计划地培训从事节能管理工作的人才,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节能知识。

第九章 处罚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能源供应部门在采购能源时,如达不到能源质量标准或数量短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按经济损失额大小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用能部门由于不负责任,造成能源损失浪费的,由公司按经济损失额大小处以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能部门未经审批擅自扩大用能设备容量的,由公司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七条各用能部门违章使用能源,造成设备、人身安全事故的,由公司根据情况处以罚款。

第3篇 _大学校园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大学校园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推动节约型校园创建,促进学校绿色发展,按照《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和《教育部关于勤俭节约办教育建设节约型校园的通知》(教发〔2022〕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水、电、气、暖等常规能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通过管理节能、技术节能和行为节能等途径,有效、合理利用能源,降低学校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第四条 节能工作坚持合理用能、依法节能和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范围内所有使用能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实行节能工作校、院(处、部)二级管理体制。成立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节能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领导全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办公室,负责全校能源管理,部署、协调、监督、检查等与节能有关的各项工作;各院(处、部)成立节能管理小组,受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各节能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节能工作,配合节能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校能源主要用以满足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师生生活等,其它用能将严格控制,实行审批制度。如遇特殊情况,能源供给优先保障日常生活和教学活动。

第八条 依据国家有关用能定额标准、各类用能性质和实际能耗统计结果,逐步建立学校日常用能的指标化管理制度,增强师生员工成本核算意识和节约用能意识。

第九条 加快建设覆盖全校的能源监管平台,逐步推行能耗统计、能效公示制度,促进能源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结合学校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实行能源使用、废气(物、渣)排放汇报制度。

第十条 依据《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的有关要求,将学校科研用能纳入全校能源管理范围,研究制定科研用能监控、管理和收费办法。

第十一条 租用、借用学校房屋、场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商户和个人必须全部纳入能源使用监管范围,按省、市有关商业用能价格标准实行全额收费。参与、涉及经营性活动的校内单位一律全额缴纳能源使用费,涉及用能补贴事项的,由校节能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用能性质难以确定的,报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第十二条 各类新建、维修改造项目应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节能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逐步淘汰不符合节能标准的产品,严禁继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高耗能产品。大型高耗能设备的采购计划必须由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大力推广使用新型节能、环保产品,扩大再生能源二次利用的规模,切实降低学校能耗和用能支出。

第十四条 加强对能源运行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确保能及时发现各类跑、冒、滴、漏问题,快速实施维修、抢修。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节能办公室和校内单位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保证节能研究成果优先在学校应用。

第十六条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院(处、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 设立“节能奖励基金”,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推广以及节能风尚引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用能、违章用能现象和行为。对不文明、不合法用能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十九条 搞好节能工作是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和环境育人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教育、节能实践、节能宣传活动,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生活理念,培育校园节约风尚,使节能成为全校师生员工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节能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之前下发的文件、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4篇 某省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河南省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社会节约用电,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节约用电,是通过对电能的合理分配、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等途径,更有效地利用电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节约用电工作的领导。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在同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做好节约用电的管理工作。各级节约用电管理机构负责节约用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有一名负责人管理本行业的节约用电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应有负责人主管节约用电工作,并可根据需要明确相应的节约用电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各级节约用电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节约用电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管辖范围内的节约用电技术政策和规划;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的节约用电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节约用电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条节约用电规划应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必须对电源布局及工农业发展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实现社会合理用电。制定电力发展计划、规划时应将电力建设与节约用电项目同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择优决定资金投向。

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电、供电、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电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电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电能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节约用电机构或指定节约用电专职人员负责节约用电工作。

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当地节约用电管理机构报送电能利用状况报告或报表。

第九条供电用电单位应严格执行计划供电和计划用电制度,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国家供用电和电力调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计划地在全省实行峰谷电价,鼓励企业在用电负荷的低谷时段用电。

第十条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筹措资金,合理建设和改造电网,提高供电能力,保证电能质量,加强电网经济调度,降低电网线损和厂用电率。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发展热电联产。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不得扣减下年度计划用电指标。

企业自备的热电站及地方建设的小型热电站,当地自给有余的电力通过电网售电的,电力主管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企业供电的技术要求,应当按国家《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用电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节约能源篇章,其中应包括电能利用评价的内容,其设计电耗定额,应选用本行业国内可比先进定额,不得选用淘汰型的设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节约能源篇章应当作为报装接电文件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各级节约用电管理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品电耗定额和管理导则》的要求,组织制定主要产品或用电设备的分类电耗或效率定额或限额,定额指标应参照本企业可比先进水平制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生产用电指标应当依据产品单耗定额和辅助生产用电量分配;新增生产能力所需电能,根据电力供应状况,应当按照节约用电和择优供电的原则分配。

第十六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节约用电管理责任制,加强电能计量,做好电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完善单耗定额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节约用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省电力部门规定的程序,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用电单位的电能利用状况进行现场检查,也可委托经认证合格的测试单位进行监测和检查。

监测、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出示证件。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与电力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电网的管理,改造迂回供电或供电半径超过规定的网络,更新非标准或高能耗电气设备,使农村电网线损率降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变压器负载率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九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电的统一管理。未经电力主管部门许可,任何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向其它用户转供电。经批准转供的必须装表计量,按国家规定价格收费,不准私自加价或减价。

第二十条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不得无偿使用或实行包费制。

第二十一条使用电力空调器或冷热风机的单位,必须在使用场所加装温控装置,控制室内温度、湿度,合理使用电能。

第二十二条各级节约用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管辖范围内电能利用状况和单耗执行结果。

第二十三条新闻单位应当做好节约用电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对节约用电工作的认识和科学知识水平。

第三章节约用电技术推广

第二十四条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必须贯彻执行节约用电原则,确定节约用电技术进步的重点和方向,培育节约用电技术市场,促进技术开发和应用,推进技术进步。

第二十五条发电、供电和用电企业,应根据技术进步状况,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采用先进的节约用电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单耗超过规定限额的产品和用电效率低于规定限额的设备,实行限制和淘汰制度,其有关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更换的设备,不得转让和重新使用。

第二十七条各级节约用电管理机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节约用电产品的开发、推广和应用。对推广应用的节约用电产品,应当经过技术论证和使用检验,向用户提供所需的技术和经济分析资料。

各级节约用电管理机构不得强行推广节约用电产品。

节约用电产品在本省范围内推广应用,应经省电力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认证,并予以公告。

生产节约用电产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售后服务。

第二十八条企业实施节约用电技术进步项目,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节能专项资金贷款,并享受信贷优惠。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的节约用电专项资金,应专项用于节约用电项目建设、技术改造和节约用电技术研究及推广。

第三十条节约用电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由省电力主管部门和市(地)、县(市)电力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节约用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电力主管部门会同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模范执行本办法,在节约用电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电力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节约用电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由电力主管部门在供电和节约用电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电力主管部门对在本省生产、使用节约用电产品的企业,应优先供电。

第三十三条节约用电技术改造项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单独核算,效益还贷。

第三十四条对于高于产品单耗定额的用电企业,当地节约用电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其超定额电量,按照国家规定电价1至5倍加价收费。

加价收费应当作为节约用电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价收费企业的节约用电项目建设、技术改造和节约用电技术推广,不得挪用。

第三十五条对于产品单耗超过限额和设备效率低于限额的企业,由当地节约用电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可处以高于限额电量5至8倍国家规定电价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对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产品单耗超过限额的,经节约用电管理机构认定,可免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国家公布的限制和淘汰机电产品的单位,由节约用电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使用,对超耗电量按国家规定的电价处以5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限制或停止生产(营业)用电。停止生产用电,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尽力保证对用电企业在分配指标内的正常供电,非因电网原因或供电设备故障及检修,不得擅自对用电企业停电。擅自停电的,供电企业应按国家供用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妨碍节约用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节约用电管理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节约用电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办法。

第5篇 d大学学生公寓节约水电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公寓节约水电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生用水用电行为,保证学生用水用电安全,养成良好节约水电习惯,增强职工、学生节约能源意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创建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用水用电制度

1.爱护水电管线及水、电器设备,不得在公寓楼内私自搭接电线、安装插座。

2.学生不得私挪动宿舍插座,学生手机、学习机充电一律在宿舍有人的情况下进行。

3.宿舍做到按时熄灯、人走灯熄。停电时要检查电源是否关闭,放假离校前认真检查宿舍所有电器(尤其是厕所排气扇)关闭情况,避免电器无人看管长时间工作而出现用电浪费及安全事故,

4.白天非特殊阴暗天气原则上不开走廊灯。

5.宿舍内禁止学生私自使用自带用电设备,宿舍安装的照明灯学生不得私自更换功率更大的灯具。

6.宿舍无人时电扇应关掉,务必做到人走扇停。不能疲劳使用电扇,让电扇连续工作。

7.养成良好的节约用水习惯:

(1)睡觉之前、出门之前,应检查水龙头是否关闭,特别是停水时离开宿舍,更要认真检查,避免来水时造成水资源浪费。

(2)严禁将茶叶、食物残渣等废弃物丢进蹲坑或洗手池,更不得将废弃衣物、塑料袋、矿泉水瓶等物件扔进下水道,避免造成下水道堵塞,避免用水浪费。

(3)注意节约用水,洗手时不能把水龙头开得过大;洗漱、洗衣,不让水长流;学会一水多用。洗脸、洗脚后的水用于冲厕所。

8.公寓住宿学生均有管理、监督、检查、维修上报水、电设备、设施的义务与责任,发现水电设施、设备损坏,及时到楼管处报修,如遇紧急安全问题,及时当面告知公寓管理人员,以便及时安排维修,排除安全隐患。

9.公寓维修工是分管公寓楼水电设备维修直接责任人,接到报修任务需要及时予以处理,维修不了及时上报公寓维修科,并采取切实措施杜绝由此可能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水电浪费现象的扩大。平时采取报修和主动巡修相结合,保证学生宿舍及公共用电、用水开关、水阀等正常使用,并经常做好安全检查和维护,发挥开关作用,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二、管理考核办法

1.楼管员和宿舍长是公寓楼、宿舍用水用电设施直接责任人,实行谁损坏,谁赔偿原则。找不到当事人,由共用人一同承担。用水用电设施损坏如未上报,一经发现,则扣相应管理责任人工作考核分。

2.宿舍长是宿舍用水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平时必须坚持用水用电安全排查,发现损坏及时报修,如因责任人管理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公寓将依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公寓楼、宿舍用水实行学校规定的定额,公寓公共部分用电由学校定额,宿舍用电为每学期100度免费,超出自负。

4.学生公寓每周对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工作人员检查与考核和个人工资挂钩,学生检查与学生宿舍内务违纪检查挂钩,具体见下《用水用电考核细则》。

三、学生用水用电考核细则

序号考核项目扣分标准

1.未经同意私自搭接电线、装插座 5分

2.宿舍内使用电热、冷设备 10分、通报批评

3.未按规定关灯、扇、厕所排气扇、水造成浪费5分

4.私自更换大功率用电器10分

5.向蹲坑及洗手池内扔废弃物3分

6.私自拆、装水龙头 10分

7.发现损坏未及时上报维修造成长流水3分

8.故意破坏水电设备设施10分 赔偿并予以处罚

有扣分的宿舍,不能参加文明宿舍、优良学风宿舍的评比,所扣分数计入学生综合测评,影响学生奖学金、优秀先评比。

四、公寓工作人员考核细则

1.公寓管理员、门卫、保洁等工作人员使用违章电器,除没收外罚款100-2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公寓公共区、管理员办公室出现人走灯未熄或水未关现象,予以通报批评。

2.管理责任人未能及时上报水电设备损坏,维修不及时,造成不必要浪费水电、损毁公私财物现象,将视情节予以处罚并予以赔偿。

3.维修工没按工作要求及时处理报修和主动巡修,由此造成的水、电、暖气、及没有正常巡检等的浪费和水电暖元器件的损坏,将是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第6篇 煤炭工业部节约能源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计委《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炭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监测是指由煤炭工业部授权的节能监测机构,依据国家和煤炭工业部的有关节约能源法规、规章和标准,对能源使用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测试以及对浪费能源的行为实施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二章 监测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节能监测中心为一级监测单位;省

(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为二级监测单位。

第五条 全国煤炭行业节能监测工作由煤炭工业部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省

(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工作由各省

(区)煤炭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节能监测中心设在业务相关的单位,业务上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领导,技术业务受上一级节能监测机构指导。

第七条 煤炭工业部节能监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煤炭行业节能监测工作,编制监测工作规划、计划和人员培训计划。对省

(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进行业务、技术指导,承担监测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

2.承担或指导部直属企业节能监测任务。

3.组织开展节能监测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开展监测情报交流和技术合作;搜集、整理、储存监测数据和资料;参与制定监测方法、标准、技术规范和法规。

4.承担省

(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监测结果纠纷的技术仲裁。

5.定期向部节能主管部门汇报节能监测工作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6.承担新建、改扩建项目能源合理利用的评价审查。

7.承担上级监测机构和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节能监测工作。

第八条 省

(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本省

(区)节能监测计划。

2.负责本省

(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任务。对监测不合格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审定签发,并督促落实。对企业中的节能自检体系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3.参与制定本行业节约能源监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本行业监测技术研究、情报交流和技术咨询工作。

4.定期向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监测机构汇报监测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5.承担本省

(区)节能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节能监测机构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监测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节能监测的主要内容:

1.监测、评价合理使用热、电、油、水状况。

2.对节能产品的能耗指标检测、验证。

3.对用能产品的能耗及与产品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网络等技术性能检测、评价。检查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状况。

4.新建、改建、扩建和节能技术改造工程

(项目)的能源合理利用评价。

第十条 节能监测机构应严格执行监测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认真做好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 节能监测分为定期监测

(计划监测)和不定期监测

(临时监测)。定期监测应提前十天通知被监测单位,不定期监测应在监测前通知。

第7篇 大学学生公寓节约水电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公寓节约水电管理办法为规范学生用水用电行为,保证学生用水用电安全,养成良好节约水电习惯,增强职工、学生节约能源意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创建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用水用电制度

1.爱护水电管线及水、电器设备,不得在公寓楼内私自搭接电线、安装插座。

2. 学生不得私挪动宿舍插座,学生手机、学习机充电一律在宿舍有人的情况下进行。

3.宿舍做到按时熄灯、人走灯熄。停电时要检查电源是否关闭,放假离校前认真检查宿舍所有电器(尤其是厕所排气扇)关闭情况,避免电器无人看管长时间工作而出现用电浪费及安全事故,

4. 白天非特殊阴暗天气原则上不开走廊灯。

5. 宿舍内禁止学生私自使用自带用电设备,宿舍安装的照明灯学生不得私自更换功率更大的灯具。

6. 宿舍无人时电扇应关掉,务必做到人走扇停。不能疲劳使用电扇,让电扇连续工作。

7. 养成良好的节约用水习惯:

(1) 睡觉之前、出门之前,应检查水龙头是否关闭,特别是停水时离开宿舍,更要认真检查,避免来水时造成水资源浪费。

(2) 严禁将茶叶、食物残渣等废弃物丢进蹲坑或洗手池,更不得将废弃衣物、塑料袋、矿泉水瓶等物件扔进下水道,避免造成下水道堵塞,避免用水浪费。

⑶ 注意节约用水,洗手时不能把水龙头开得过大;洗漱、洗衣,不让水长流;学会一水多用。洗脸、洗脚后的水用于冲厕所。

8. 公寓住宿学生均有管理、监督、检查、维修上报水、电设备、设施的义务与责任,发现水电设施、设备损坏,及时到楼管处报修,如遇紧急安全问题,及时当面告知公寓管理人员,以便及时安排维修,排除安全隐患。

9. 公寓维修工是分管公寓楼水电设备维修直接责任人,接到报修任务需要及时予以处理,维修不了及时上报公寓维修科,并采取切实措施杜绝由此可能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水电浪费现象的扩大。平时采取报修和主动巡修相结合,保证学生宿舍及公共用电、用水开关、水阀等正常使用,并经常做好安全检查和维护,发挥开关作用,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二、 管理考核办法

1.楼管员和宿舍长是公寓楼、宿舍用水用电设施直接责任人,实行谁损坏,谁赔偿原则。找不到当事人,由共用人一同承担。用水用电设施损坏如未上报,一经发现,则扣相应管理责任人工作考核分。

2. 宿舍长是宿舍用水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平时必须坚持用水用电安全排查,发现损坏及时报修,如因责任人管理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公寓将依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公寓楼、宿舍用水实行学校规定的定额,公寓公共部分用电由学校定额,宿舍用电为每学期100度免费,超出自负。

4. 学生公寓每周对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工作人员检查与考核和个人工资挂钩,学生检查与学生宿舍内务违纪检查挂钩,具体见下《用水用电考核细则》。

三、 学生用水用电考核细则序号考核项目扣分标准

1.未经同意私自搭接电线、装插座 5分

2. 宿舍内使用电热、冷设备 10分、通报批评

3.未按规定关灯、扇、厕所排气扇、水造成浪费5分

4. 私自更换大功率用电器10分

5. 向蹲坑及洗手池内扔废弃物3分

6. 私自拆、装水龙头 10分

7. 发现损坏未及时上报维修造成长流水3分

8. 故意破坏水电设备设施10分 赔偿并予以处罚有扣分的宿舍,不能参加文明宿舍、优良学风宿舍的评比,所扣分数计入学生综合测评,影响学生奖学金、优秀先评比。

四、 公寓工作人员考核细则

1.公寓管理员、门卫、保洁等工作人员使用违章电器,除没收外罚款100-2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公寓公共区、管理员办公室出现人走灯未熄或水未关现象,予以通报批评。

2. 管理责任人未能及时上报水电设备损坏,维修不及时,造成不必要浪费水电、损毁公私财物现象,将视情节予以处罚并予以赔偿。

3.维修工没按工作要求及时处理报修和主动巡修,由此造成的水、电、暖气、及没有正常巡检等的浪费和水电暖元器件的损坏,将是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第8篇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促进电能的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障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是指国家和地方电网以及企业自备电厂等所提供的各类电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负责制定节约用电政策、规划,发布节约用电信息,定期公布淘汰低效高耗电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监督、指导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节约用电规划,实行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监督、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约用电工作。

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鼓励、支持节约用电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的节约用电意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电义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依法建立节约用电奖惩制度。

第二章 节约用电管理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耗电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采取有效的节约用电措施,推进节约用电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的电力消耗。

第八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高耗电的主要产品实行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管理,定期公布主要高耗电产品的国内先进电耗指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和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国家公布的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指标。

第九条 用电负荷在500千瓦及以上或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应当按照《企业设备电能平衡通则》(gb/t3484)规定,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每二至四年进行一次电平衡测试,并据此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约用电措施。

第十条 用电负荷在10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应当遵守《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和《产品电耗定额和管理导则》(gb/t5623)的规定。不符合节约用电标准、规程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一条 电力用户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约用电措施,制定节约用电规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约用电工作。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用电设施的节约用电评价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其中,高耗电的工程项目,应当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

高耗电的指标由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禁止在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中采用;正在使用的应限期停止使用,不得转移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 用电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应当注明耗电指标。鼓励推广经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约用电产品,鼓励建立能源服务公司,促进高耗电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淘汰和改造,传播节约用电信息。

第三章 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十五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和优化用电方式,在完成同样用电功能的同时减少电量消耗和电力需求,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实现低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要积极推动需求侧管理。对终端用户进行负荷管理,推行可中断负荷方式和直接负荷控制,以充分利用电力系统的低谷电能。

第十七条 鼓励下列节约用电措施:

(一)推广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和节能型家用电器;

(二)降低发电厂用电和线损率,杜绝不明损耗;

(三)鼓励余热、余压和新能源发电,支持清洁、高效的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综合利用电厂;

(四)推广用电设备经济运行方式;

(五)加快低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六)推广高频可控硅调压装置、节能型变压器;

(七)推广交流电动机调速节电技术;

(八)推行热处理、电镀、铸锻、制氧等工艺的专业化生产;

(九)推广热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

(十)推广远红外、微波加热技术;

(十一)推广应用蓄冷、蓄热技术。

第十八条 电力规划或综合资源规划中应当包括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内容。

第十九条 扩大两部制电价的使用范围,逐步提高基本电价,降低电度电价;加速推广峰谷分时电价和丰枯电价,逐步拉大峰谷、丰枯电价差距;研究制定并推行可停电负荷电价。

第二十条 对应用国家重点推广或经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约用电产品的电力用户,可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减免新增电力容量供电工程贴费,价格主管部门在征求电力企业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协调处理;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和组织推动工作,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可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

第四章 节约用电技术进步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支持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创新,公布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开发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约用电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约用电技术市场。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约用电科研项目、节约用电示范工程,组织提出节约用电产品的节能认证和推广目录。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节约用电示范工程和节约用电推广目录中的技术、产品,并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

第二十四条 地方财政安排的科学研究经费应当支持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对在节电降耗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奖惩办法,对在单位产品电力消耗管理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单位产品电力消耗超过最高限额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单位产品电力消耗超过最高限额指标的,限期治理;未达到要求的或逾期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新建或改建超过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的产品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单位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单位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项目责任人和设计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的;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或将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转让他人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九种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和国内比较先进指标

(千瓦时/吨产品)

2001年 2005年

1、电解铝交流单耗 限额 比较先进 限额

预焙槽 16000 15000 15500

自焙槽 16500 15500 16000

2.硅铁工艺单耗 9000 8800 8800

(含硅75%)

3.电石工艺单耗 3700 3400 3600

4.烧碱交流单耗

隔膜法 2600 2500 2500

离子膜法 2400 2350 2350

5.黄磷 17000 14000 16000

6.合成氨工艺单耗中型厂

煤为原料 1600 1400 1500

油为原料 1500 1100 1400

气为原料 1300 850 1200

小型厂 1600 1300 1500

7.乙烯 2800 2600 2700

8.水泥

回转窑 125 110 120

机立窑 100 90 95

9.电炉钢工艺单耗

普通钢 650 500 600

特殊钢 700 600 650

铸造用电炉钢 750 500 700

第9篇 职业学院节约能源降低能耗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节约能源降低能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院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z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级机关2022年度公共机构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目标考核评价工作》(渝机关发〔2022〕27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院能源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水电气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措施,减少能源资源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学院成立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涉及能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基建、资产、设备、采购、学工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后勤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制定管理措施和协调处理学院节能降耗工作。

第五条建立院系和部门负责人责任制度,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约监管工作的责任人,负责监督落实学校制定的各项节约型校园建设任务。

第六条学工部、团委及学生会将节能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考核工作中,并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开展校园节能活动。

第七条建立各级能效管理负责人制度,内容包括:

(一)学校主要领导作为校园节能工作的责任人,并将校园节能工作与业绩考核挂钩。

(二)各院系、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单位能效管理和节能工作的最终责任人,并建立相应的业绩考核体系。

(三)对于能耗较大的设施设备,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为能源管理责任人,督促建立或健全用能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及能耗计量、统计工作。

(四)学院聘任的能源管理岗位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负责对本院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建立能源管理文件、报表、记录和管理台帐,内容包括:

(一)明确学院建筑能源管理的原则、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协调及联系方法、记录表格等。

(二)制定关于建筑节能的有关管理措施和文件,完善设备运行的管理台帐,如大型用能设备(大型实验设备)或设备机房的节能管理规定、规程、能耗计量装置(仪表)的校验证明。

第九条参照z市机关事务局的节能目标考核文件等要求及学院“十二五”期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合理的学院用能、用水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学院节约型校园建设相关管理机构应对学院节能设施运行情况行使以下监督权:

(一)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与委托单位签订运行服务合同,合同有关内容是否符合节约型校园设施节能运行要求并得到落实。

(二)运行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校园设施节能运行的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章 运行维护节能

第十一条后勤处节能减排员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第十二条校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十三条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核对电、水、气、油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二)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四)撰写年度节能情况、监督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对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五)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四条校园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校园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四章 节能降耗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办公楼节能降耗管理措施,内容包括:

(一)办公室计算机、打印机和饮水机等用电设备,应根据使用情况设置节能模式或及时关机。

(二)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光线好时不允许开灯;长时间离开办公室或下班时及时关闭照明电源。

(三)严禁办公室使用烤火炉和其他取暖设备。

(四)办公楼供水设施逐步将全部更换为节能用水器具。

(五)过度季节延缓空调开启时间,尽量以电风扇取代空调;开空调时关闭门窗,夏季室内空调温度应设置在26℃以上,冬季室内空调温度应设置在20℃以下;提倡下班前半小时提早关闭空调,室内无人时应关闭空调电源。

第十七条教学楼及大会议室节能降耗管理措施,内容包括:

(一)照明节能管理 。通过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避免教室光线强时白天开灯、室内无学生时开灯、人少大面积开灯等电力空耗现象。对物业管理部门应落实岗位责任制,采取适当的方式如根据学生人数分层分区开放教室等措施限制教室开放数量,对教学楼电灯的使用采取楼管员每日5次定时巡查制度,时间分别为上午10:20、12:00,下午4:20、6:00,晚上9:30,做到教室无人时及时关灯。

(二)空调系统节能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监管教室空调设备的使用,对教学楼空调的使用采取楼管员每日定期5次定时巡查制度,时间分别为上午10:20、12:00,下午4:20、6:00,晚上9:30。当教室学生自习人数少于5人时,楼管员关闭空调并劝导学生集中于一个教室进行学习。

( 三)水系统节能降耗管理。对供水系统定期检查,杜绝跑冒滴漏现象;教学楼厕所冲水阀实行定时开启和关闭,开启时间为上午7:30,关闭时间为晚上11:30。

(四)大会议室空调管理。学院行政楼学术报告厅、图书馆多功能厅和实训楼107会议室空调使用时,应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开启,会议结束后及时关闭。

第十八条教学设备节能降耗管理措施,内容包括:

(一)相关职能部门应部门跑冒滴漏现象。、班后光照,晴天采取有效措施监督多媒体设备使用状况,避免无教学任务时设备处于开机状态。

(二)严格管理计算机房设备,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措施减少待机电耗。

第十九条实训楼(科研实训场所)节能降耗管理措施,内容包括:

严格执行办公楼各类专项措施外,对高耗能、高耗水实验仪器、设备应专人负责,专项管理,做到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学生宿舍节能降耗专项管理,内容包括:

(一)利用每年新生入学之机,开展节约型校园宣传活动,倡导校园节约风尚,养成节约习惯。

(二)积极改造原有能效较低的供水设备,及时更换节能设施设备。

(三)学生处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禁止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电暖气、电饭锅、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以确保宿舍安全。

(四)待学生宿舍空调安装后,使用与管理办法参照办公楼空调管理措施。

(五)宿管员应严格加强对学生宿舍电表和智能水表的管理,每周检查一次,杜绝学生人为损坏。

第二十一条学生食堂节能降耗管理措施,内容包括:

(一)严格按照食堂管理规定,加强对食堂用能的监督管理。

(二)督促食堂经营单位及时更换节能设备,节约水电气。

第二十二条 校园室外供水设施及用水管理措施,内容包括:

(一)物管公司安排员工每日对室外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二)加强管理,严禁校园内施工单位、外来人员和学院教职员工职院水照食堂管理措施私自利用校园公共区域自来水进行施工、冲洗货车轮胎、私家车清洗、浇菜地等。

(三)绿化浇灌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高效方式,合理安排绿化的灌溉次数。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对各处室、系部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按照___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__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的通知》(渝水职院党〔2022〕63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物管公司要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本办法加强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每月按《物管合同》进行综合目标考核。

节约管理办法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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