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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管理办法8篇

发布时间:2022-12-16 13:06:09 查看人数:88

电信管理办法

第1篇 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风电信息管理机制,规范风电信息管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发挥信息管理对风电场开发、建设和运行的服务作用,促进全国风电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型风电信息管理工作。非并网型风电信息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风电信息是指风电项目建设、风电机组运行和风电并网等方面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文件和数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负责风电信息管理。具体任务包括:

(一)制定风电信息管理制度;

(二)收集、审核、整理和分析风电信息;

(三)提供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所需的风电信息;

(四)建设、运行和维护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网络与系统;

(五)指导风电场项目公司和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等开展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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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风电信息员业务培训和上岗认证工作。

第五条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本省(区、市)风电场项目公司和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的风电信息提交工作;各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所属风电场项目公司的风电信息提交工作。

第六条  各风电场项目公司、风电机组制造企业应建立信息员制度,按照《风电信息收集和提交技术规定》的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交有关信息。

第三章  收集与提交

第七条  风电信息内容包括政策法规、技术标准、风电规划、勘测设计、项目核准、项目建设、竣工决算、并网运行、设备制造和国外信息等。

第八条  风电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国外信息等由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和核实;鼓励各风电相关协会(学会)、风电开发企业、风电设备制造企业、设计咨询机构和科研院所向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补充提供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全国风能资源详查与综合评价成果、风电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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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布局和项目安排等信息,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定后,有关单位与规划审查意见文件下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及时录入风电工程信息数据库。

第十条  风电场工程有关项目核准、建设、运行和维护等信息,由风电场项目公司按照《风电信息收集和提交技术规定》提交,经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审核后录入风电工程信息数据库。

第十一条  在建和已建风电场工程项目,由风电场项目公司按照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信息系统要求,通过专有设备和网络连接自动提交各风电机组运行的scada(数据采集和监控系统)有关实时数据。

第十二条  风电项目建设及风电机组运行信息由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汇总,主要包括核准在建、已经完成并网调试的风电项目相关信息,建设容量指已经完成风电设备安装、建成配套电网送出工程,且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并网调试的容量。

第十三条  风电并网容量、并网发电量信息以电网企业调度数据为依据,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会同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收集汇总。风电并网容量指已经完成并网调试的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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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风电机组设备制造信息由各风电机组制造企

业按照《风电信息收集和提交技术规定》要求,在网上直接填报,经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审核后录入风电工程信息数据库;各风电机组制造企业应开放端口,提供通讯协议等技术支持,满足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远程获取风电机组有关运行数据的需要。

第十五条  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可根据需要,与世界主要国家及国际风电信息机构开展风电信息交流的合作。

第四章  信息应用

第十六条 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电力监管部门、统计部门和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等提供有关风电信息,为国家制定或调整风电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加强风电建设和运行管理,以及征收分摊可再生能源价格附加费用等提供基础信息支持。

第十七条  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与各级电网公司及电力调度机构及时交换沟通风电信息,并提供风电信息统计工作的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根据风电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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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制造企业、设计咨询机构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在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每月定期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提交全国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五章 分析评价与报告

第二十条  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应按季度、上半年和全年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信息。每年初编制上年度全国风电建设和运行统计报告和全国风电发展报告,并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对全社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风电发展重点地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建立本地区风电发展信息评价体系,依据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的数据,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风电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按季度、上半年、全年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提交风电建设和运行统计报告,并抄送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风电建设和运行统计报告应包括风电开发建设情况、风电运行情况、风电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全国风电发展报告应包括风电开发建设、风电运行、设备制造等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今后发展趋势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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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息员

第二十三条  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信息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对各省能源主管部门、风电开发企业和风电制造企业信息员进行培训,颁发信息员上岗认证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风电场项目公司、风电机组制造企业应确定专门信息员负责信息工作,并报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备案;如信息员工作变动,应于20日内将新信息员名单报国家风电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信息员负责本企业的信息收集、整理和提交,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信息员应参加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在取得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上岗认证书后方能承担具体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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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z电信公司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__省__市电信分公司

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电信“用户至上,用心服务”的服务理念,不断提升中国电信的服务水平,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完善和扩大社会监督网络,更好地接受社会的监督,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国电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上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以_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____”重要思想。热爱中国电信、支持中国电信事业。

二、关心中国电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社会威望和知名度,具有准确掌握国家政策水平和中国电信发展方向的能力。

三、能够实事求是对中国电信服务进行监督,并能将广大群众对中国电信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聘任单位。

第三条社会监督员聘任范围:

本人自愿应聘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社会团体代表及民主人士。

第四条社会监督员聘任方式:

由__电信分公司聘任,事先征得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及被聘任人同意。社会监督员聘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到期后自动解聘,也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四年。聘书由__电信分公司统一制发。

第五条社会监督员职责:

一、及时了解__市电信分公司有关政策规定,了解分公司对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及安排,了解分公司服务工作情况及社会呼声与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聘任单位反映。

二、社会监督员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定期不定期对中国电信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暗访并及时反馈暗访信息。

三、向社会宣传中国电信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

四、配合__市电信分公司进行专项调查研究。

第六条社会监督员联系制度:

一、社会监督员在了解到对电信服务方面的情况后,恳请及时和聘任单位纪检、监察及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室等部门进行联系。联系电话:________

二、社会监督员的暗访方式主要采取电话、信函或登门走访等形式,了解中国电信的服务工作情况。

三、不定期组织社会监督员进行学习,了解电信行业的发展方向、发展前景,学习电信服务行业新政策及新业务。

四、每年召开一次社会监督员座谈会议,介绍一年来中国电信的服务情况;解析中国电信服务中存在问题;听取社会监督员对中国电信服务的感受;听取社会监督员了解到的对中国电信服务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介绍下一年度市电信分公司对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安排。

五、年末走访慰问社会监督员。

第七条本办法由__电信有限公司__市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二○○八年九月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电信行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国通信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一条中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将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项目建议书”修改为“项目申请报告”,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表述。

四、删去第十二条。

五、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六、将第十五条中的“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七、将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

八、删去第二十三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3号公布 根据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信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电信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九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十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第十一条 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二)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合营期限等。

第十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提供虚假、伪造的资格证明或者确认文件骗取批准的,批准无效,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违反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在内地投资经营电信业务,比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电信县分公司农村统包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更进一步地深化农村统包渠道的建设,充分调动农村统包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年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量收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年农村统包酬金采取计件与kpi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并对~年所有实行准统包的单位采取与统包单位相同的考核办法,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全部列为正式的农村统包管理,农村统包责任人需与县分公司经理签定统包绩效合同。

一、计件酬金的计算方法:

1、业务受理酬金:办理新装、移机、开办增值业务、开办程控新业务、过户、改号业务,每件核发酬金2元。

2、线路代维酬金:每条用户线路(adsl宽带与捆绑电话合算一条)每月核发0.6元。

3、设备代维费:每个无人职守光接点核发维护费100元。

4、固定电话、宽带业务发展酬金:每净增一户核发20元(乙类宽带按照包月值/90元计算)。

5、欠费买断酬金:按照当月应收欠费的2.5%核发酬金,要求当月到帐数与打印的发票金额相等,相差部分从统包酬金中抵扣,扣完为止。

二、kpi主要考核指标

1、业务收入占30%;

2、营销成本占5%;

3、维护成本占5%;

4、固话、宽带发展量(宽带不折算)占30%;

5、欠费率占30%。

具体考核办法及扣分办法见附件(农村统包绩效合同)。

三、统包酬金的计算公式:

计件酬金中欠费买断部分的60%+剩余的计件酬金×kpi分值/100+差异补贴―劳务工基本工资―其他扣款。

四、本管理考核办法自__年六月一日开始试行。

附件:农村统包绩效合同

___电信分公司

__年六月一日

第5篇 区电信公司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电信公司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__省__市电信分公司

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电信“用户至上,用心服务”的服务理念,不断提升中国电信的服务水平,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完善和扩大社会监督网络,更好地接受社会的监督,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国电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上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以_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____”重要思想。热爱中国电信、支持中国电信事业。

二、关心中国电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社会威望和知名度,具有准确掌握国家政策水平和中国电信发展方向的能力。

三、能够实事求是对中国电信服务进行监督,并能将广大群众对中国电信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聘任单位。

第三条社会监督员聘任范围:

本人自愿应聘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社会团体代表及民主人士。

第四条社会监督员聘任方式:

由__电信分公司聘任,事先征得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及被聘任人同意。社会监督员聘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到期后自动解聘,也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四年。聘书由__电信分公司统一制发。

第五条社会监督员职责:

一、及时了解__市电信分公司有关政策规定,了解分公司对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及安排,了解分公司服务工作情况及社会呼声与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聘任单位反映。

二、社会监督员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定期不定期对中国电信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暗访并及时反馈暗访信息。

三、向社会宣传中国电信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

四、配合__市电信分公司进行专项调查研究。

第六条社会监督员联系制度:

一、社会监督员在了解到对电信服务方面的情况后,恳请及时和聘任单位纪检、监察及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室等部门进行联系。联系电话:________

二、社会监督员的暗访方式主要采取电话、信函或登门走访等形式,了解中国电信的服务工作情况。

三、不定期组织社会监督员进行学习,了解电信行业的发展方向、发展前景,学习电信服务行业新政策及新业务。

四、每年召开一次社会监督员座谈会议,介绍一年来中国电信的服务情况;解析中国电信服务中存在问题;听取社会监督员对中国电信服务的感受;听取社会监督员了解到的对中国电信服务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介绍下一年度市电信分公司对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安排。

五、年末走访慰问社会监督员。

第七条本办法由__电信有限公司__市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_电信公司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电信公司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__省__市电信分公司

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电信“用户至上,用心服务”的服务理念,不断提升中国电信的服务水平,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完善和扩大社会监督网络,更好地接受社会的监督,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国电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上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以_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____”重要思想。热爱中国电信、支持中国电信事业。

二、关心中国电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社会威望和知名度,具有准确掌握国家政策水平和中国电信发展方向的能力。

三、能够实事求是对中国电信服务进行监督,并能将广大群众对中国电信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聘任单位。

第三条社会监督员聘任范围:

本人自愿应聘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社会团体代表及民主人士。

第四条社会监督员聘任方式:

由__电信分公司聘任,事先征得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及被聘任人同意。社会监督员聘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到期后自动解聘,也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四年。聘书由__电信分公司统一制发。

第五条社会监督员职责:

一、及时了解__市电信分公司有关政策规定,了解分公司对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及安排,了解分公司服务工作情况及社会呼声与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聘任单位反映。

二、社会监督员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定期不定期对中国电信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暗访并及时反馈暗访信息。

三、向社会宣传中国电信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

四、配合__市电信分公司进行专项调查研究。

第六条社会监督员联系制度:

一、社会监督员在了解到对电信服务方面的情况后,恳请及时和聘任单位纪检、监察及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室等部门进行联系。联系电话:________

二、社会监督员的暗访方式主要采取电话、信函或登门走访等形式,了解中国电信的服务工作情况。

三、不定期组织社会监督员进行学习,了解电信行业的发展方向、发展前景,学习电信服务行业新政策及新业务。

四、每年召开一次社会监督员座谈会议,介绍一年来中国电信的服务情况;解析中国电信服务中存在问题;听取社会监督员对中国电信服务的感受;听取社会监督员了解到的对中国电信服务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介绍下一年度市电信分公司对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安排。

五、年末走访慰问社会监督员。

第七条本办法由__电信有限公司__市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中国电信公司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电信公司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__省__市电信分公司

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电信“用户至上,用心服务”的服务理念,不断提升中国电信的服务水平,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完善和扩大社会监督网络,更好地接受社会的监督,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国电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上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以_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____”重要思想。热爱中国电信、支持中国电信事业。

二、关心中国电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社会威望和知名度,具有准确掌握国家政策水平和中国电信发展方向的能力。

三、能够实事求是对中国电信服务进行监督,并能将广大群众对中国电信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聘任单位。

第三条社会监督员聘任范围:

本人自愿应聘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社会团体代表及民主人士。

第四条社会监督员聘任方式:

由__电信分公司聘任,事先征得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及被聘任人同意。社会监督员聘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到期后自动解聘,也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四年。聘书由__电信分公司统一制发。

第五条社会监督员职责:

一、及时了解__市电信分公司有关政策规定,了解分公司对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及安排,了解分公司服务工作情况及社会呼声与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聘任单位反映。

二、社会监督员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定期不定期对中国电信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暗访并及时反馈暗访信息。

三、向社会宣传中国电信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

四、配合__市电信分公司进行专项调查研究。

第六条社会监督员联系制度:

一、社会监督员在了解到对电信服务方面的情况后,恳请及时和聘任单位纪检、监察及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室等部门进行联系。联系电话:________

二、社会监督员的暗访方式主要采取电话、信函或登门走访等形式,了解中国电信的服务工作情况。

三、不定期组织社会监督员进行学习,了解电信行业的发展方向、发展前景,学习电信服务行业新政策及新业务。

四、每年召开一次社会监督员座谈会议,介绍一年来中国电信的服务情况;解析中国电信服务中存在问题;听取社会监督员对中国电信服务的感受;听取社会监督员了解到的对中国电信服务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介绍下一年度市电信分公司对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安排。

五、年末走访慰问社会监督员。

第七条本办法由__电信有限公司__市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电信分公司农村统包管理考核办法

县电信分公司农村统包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更进一步地深化农村统包渠道的建设,充分调动农村统包员工的积极性,确保2005年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量收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2005年农村统包酬金采取计件与kpi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并对2004年所有实行准统包的单位采取与统包单位相同的考核办法,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全部列为正式的农村统包管理,农村统包责任人需与县分公司经理签定统包绩效合同。

一、计件酬金的计算方法:

1、业务受理酬金:办理新装、移机、开办增值业务、开办程控新业务、过户、改号业务,每件核发酬金2元。

2、线路代维酬金:每条用户线路(adsl宽带与捆绑电话合算一条)每月核发0.6元。

3、设备代维费:每个无人职守光接点核发维护费100元。

4、固定电话、宽带业务发展酬金:每净增一户核发20元(乙类宽带按照包月值/90元计算)。

5、欠费买断酬金:按照当月应收欠费的2.5%核发酬金,要求当月到帐数与打印的发票金额相等,相差部分从统包酬金中抵扣,扣完为止。

二、kpi主要考核指标

1、业务收入占30%;

2、营销成本占5%;

3、维护成本占5%;

4、固话、宽带发展量(宽带不折算)占30%;

5、欠费率占30%。

具体考核办法及扣分办法见附件(农村统包绩效合同)。

三、统包酬金的计算公式:

计件酬金中欠费买断部分的60%+剩余的计件酬金×kpi分值/100+差异补贴―劳务工基本工资―其他扣款。

四、本管理考核办法自二00五年六月一日开始试行。

附件:农村统包绩效合同

___电信分公司

二00五年六月一日

电信管理办法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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