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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管理办法11篇

发布时间:2022-12-18 16:09:03 查看人数:60

电机管理办法

第1篇 电气车间自启动电机管理办法

一、控制室环境管理

1.为确保控制室的温度、湿度、粉尘度等满足微机保护设备的运行环境要求,卫生每班至少清扫一次。

2.门窗封闭严密,不得私自开启,控制室温度冬季控制在20℃,夏季控制在25℃;湿度控制在35%--75%之间。

3.严禁将食物带入控制室或在控制室内吃饭,以免引入鼠类危及计算机安全运行。

4.操作人员应保持操作台、打印机和操作键盘等表面清洁,确保无锈蚀、无污物。

5.严禁在操作台上和防静电地板上放置水盆、水壶、水杯及其他杂物。

6.本控制室实行定置摆放管理,不得随意挪动。必须使用或挪动的工具、物品,应尽快恢复,本班次不能恢复的,应与接班人员交待清楚,测量用具、钥匙等重要器具,还应做好记录。

7.外来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方可进入控制室,并且在变电所进入、离开登记本上登记出入时间。

8.车间加强清洁文明监督管理,按规定严格进行考核。

二、控制室设备管理

1.控制室所有设备由负责班组负责管理。

2.监控系统操作员站、打印机由值班员(经车间考核认可的正式上岗人员)操作使用,严禁非法操作或交由其它人员操作,否则一切后果由值班人员负责。

3.值班人员应文明操作,爱惜设备,键盘和鼠标操作须用力得当,轻拿轻放,严禁连续击打键盘和鼠标等恶意操作行为,以免造成操作员站死机,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对于违章操作造成后果的,依据损坏程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严禁操作人员随意打开机柜门,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并通知技术人员到场。

5.为了避免电磁波的干扰,控制室内禁止使用电焊机、冲击钻等强电磁干扰的设备。

6.未经批准,禁止使用操作台下部和机柜内的专用电源插排。

7.严禁随意移动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避免拉动或碰伤设备连接电缆和通信电缆。

8.保存好系统软件光盘、随机书面资料,建立档案,不得转借、刻录,严格按程序借用。为避免微机系统感染病毒,严禁在系统计算机上使用外来存储设备,如移动硬盘、u盘、磁盘等。

9.值班人员认真按时巡检,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并按时汇报。

三、控制室技术管理

1.值班人员认真记录设备及系统的开停时间,填写报表记录;服务器、控制器、卡件、电源、空调运行记录及组态修改记录。

2.操作人员认真操作,出现问题立即通知技术人员,对报警、故障信息做好详细记录,以便分析原因。

3.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严禁操作人员退出监控画面,操作员只能在操作权限下操作,严禁用其它身份登录。

4.操作站和工程师站密码由专人负责、定期更改,密码严格保密,不得随意传播。操作员个人密码由本人控制,不得转借、盗用、共用、滥用或越权使用。

5.组态修改由维护工程师按程序进行,并严格执行审批签字制度。即由分管技术员或维护工程师提出修改方案,车间分管主任签字后执行。修改人员要对所修改的内容负责,保证完整性和正确性。组态修改权限范围:车间分管技术员、分管主任、主任。

6.修改组态时要严格执行各项检修工作票,认真填写《计算机组态修改记录》逐级审批,修改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做好详细记录,修改完成后,及时存盘备份,数据光盘、书面资料及时入档保存。

第2篇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

(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介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育琶;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公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监督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

(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按照并网安评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

(四)协助、配合并网安评工作;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并网安评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并网安评活动;

(二)选聘业务素质满足要求的专家参加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务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办法,组织本区域内有关城市电监办制定本区域的并网安评管理实施细则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办法,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基站应急发电机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设备日常操作维护的管理,保障操作维护工作和通信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安全、稳定地运行,并结合当前维护工作--应急发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各相关专业中有关应急发电的安全管理均应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 发电机保存安全管理

第2条 发电机闲置不用时,必须在干燥、避光、通风的指定室内地点保存,严禁将发电机放在露天、太阳直晒和可能被雨水淋湿的地方。

第3条 发电机要水平放置,并无重物挤压,基站内不允许存放燃油,发电机在闲置未使用时必须将燃油充分抽出。电启动小型发电机组应将蓄电池非接地端(正极)接线脱离,对接线头作绝缘抱闸,取出钥匙集中妥善保管。

第4条 存放发电机的机房、仓库等环境,应按机房安全管理要求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在醒目位置标出“易燃物品,严禁烟火”等标志,严禁将发电机与易燃易爆和杂物混合堆放。

第5条 发电机机体明显处必须(喷漆)标出“发电机排气有毒”;“严禁在空气不流通环境使用”;“严禁运行时添加燃油、机油”等标志。

第三章 发电机运输安全管理

第6条 搬运发电机时必须轻抬轻放,严禁抛、摔、撞等野蛮装卸,严禁汽油发电机装载额燃油运输。

第7条 除发电用品之外,严禁发电机与非发电使用物品、器件、易燃品混装,运输的发电机和其他物品在启用前必须去确认固定牢固,运输途中不会发生相互碰撞时才能运输。

第8条 为防止运输时产生静电影响,应使用专用的铁桶运送燃油,严禁使用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装载燃油。

第9条运输前须按以下事项进行检查:

(1)发电机无倒放或侧放,无重物挤压,无其他物品碰撞;

(2)检查燃油箱盖是否拧紧,确认邮箱下部油路开关打在off(关)处,无漏油现象;

(3)运输时是否配备灭火器材。

第四章 发电机运行安全管理

第10条 发电机必须在机房、基站室外指定的防晒、防雨、防滑等通风良好的平稳地面放置,禁止将发电机放置在有水、沙尘及泥地上。

第11条 发电机在郊区、乡镇、高山等无人环境基站工作时周围5米内不得堆放杂物,同时应避免行人靠近,避开其他物体对发电机可能发生碰撞等损坏。

第12条 发电机在开机前应坚持机油、燃油是否充足(机油油位应在机油尺中间),发电机体是否良好接地,油的开关是否打开(指到on处),空气滤清器内过滤海绵(滤网)是否被灰尘阻塞或被机油浸泡饱和(应保持干燥、透气)。固定机油应检查排气管内是否有积水。

第13条 发电机发电接入配电箱内后,必须确认配电箱与市电接入空开处于断开位置,其他如空调等大型交流用电设备空开也处于关,所有分离空开必须分闸,合闸两次。

第14条 三相发电机严谨用作单项使用,在使用中要尽量保证各相负载平衡。

第15条 禁止使用线径低于发电机容量要求和绝缘层有破损等安全事故隐患的电源连线(5kw油机用6mm多股铜芯线)。

第16条 严格按照操作步骤启动发电机,油机启动后,在确认运转正常、输出正常后方可负载送电,如遇负载情况不明确时要先关闭照明等非设备用电负载优先向设备供电,其次根据发电机负载容量情况向其他设备供电。

第17条 发电机开始运作时,必须派专人进行值守,发电值守人员须向派工主管人员通报工作状态,以后至少每1小时汇报一次情况,如主管人员电话了解发电工作情况而值守人员无应答时,应按事故处理,立即派人前往现场。

第18条 禁止发电机的进、排气风口对基站,机房门口方向或对上风方向排放废气,对于基站应急发电时,应将发电机置于室外通风的下风处,并观察风向,防止将有害气体吹入机房,在室外发电时,应与周围物体(树木、杂物等)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19条 在进行充、放燃油时,应避免燃油溅出,一旦燃油溅出,应立即清理,无法清理可暂时用细沙覆盖。

第20条发电机运行时须按一下要求检查发电机工作状态:

(1)注意有无异常声音,振动及气味,有无打火现象;

(2)注意排烟颜色及浓度(汽油机应为无色气体,燃油机应为淡淡的青烟)如出现排白烟、黑烟(柴油机启动时除外)应立即停机检查;

(3)观察有无漏油;

(4)最大负荷功率不能超过额定值,当使用突加性负载时不可超载;

(5)油机运行当中禁止接驳及移动负载电源线;

(6)发电机转速过高(飞车)或其他有发生事故和设备危险情况时,应立即切断油路和进气路,紧急停机。

第21条 严禁值守人员离岗、睡觉、做与值守无关的事或由非值守人员看管发电机。

第22条 发电机运行时,严禁添加机油、燃油,发电机周围20米内禁止使用电焊,气体焊接、抽烟和使用明火,燃油不足时必须停机确认冷却安全后方可添加燃油、润滑油。

第23条 市电恢复或当天发电结束后,应拆除油机输出电线,所有线路空开恢复到发电前状态,发电机如需要临时存放在机房,必须是无燃油存放,确认油路开关关闭。

第五章发电机巡检安全管理

第24条 对发电机的巡检应按以下内容进行:

(1)检查发电机使用人员是否熟悉本管理规定的要求;

(2)检查发电机保存、工作、运输是否符合本管理规定的要求;

(3)查看发电机组运行记录;

(4)检查油量及其质量是否需要更换,新机运行30小时,更换机油,第二次70-80小时再更换机油,以后每100小时更换,每次更换机油必须要更换机油滤清器;

(5)油滤清器300小时更换;

(6)检查电压频率输出是否正常;

(7)检查启动电池电压及电解液是否正常,不是则补充电解液(蒸馏水);

(8)检查发电机组有无螺丝松脱,发现松脱及时拧紧,检查输油管是否破裂或出现裂纹,未更换隐患输油管不得使用该机组;

(9)发电机发生燃油箱、盖、机体有漏油等损坏,或其它故障时必须立即交专业厂商修理,禁止使用有漏油、故障等非正常状态的发电机。

绥阳维护站

2022.7.20

第4篇 电机焊接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1、 电焊机应放置在防雨、电焊机的下面必须要用绝缘物与金属构件进行隔离,防止电焊机的绝缘损坏,造成焊机的外壳带电(可以用木板、胶木板、木方垫在电焊机的下面)存放通风良好的地方,要有防雨、防砸的措施、焊接施工的现场和下方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并在施工焊的下方设置防止电焊火花及气焊切割火花坠落到下面的安全措施,并在施焊的下方配备专职的看火巡查人员。

2、 电焊机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电源线必须穿胶皮管防护,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罩,接线端的连接线螺栓必须紧固、保证接线良好,防止因接触不良可能产生的异常电火花,而引起的导线发热、避免发生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电焊机必须设置专用的开关箱、漏电保护必须动作灵敏可靠。

3、 电焊机的二次焊把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线长度不得大于30米,双线必须到位不得采用、借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使用,二次线的选择应按照电焊机额定电和被焊工件的额电流来选择导线的安全载流,防止因导线的载流量不够引起导线发热引起的火灾事故。

4、 电焊机操作人员,,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在本施工现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办理安全资格上岗证,在保卫消防部门办理用火、动火证明,方可在施工现场作业。

5、 电焊焊接的施焊人员,看火人必须在施焊的下方设置一个1m×1m的接火盒,并配备灭火器和水桶,保证有效性并经常对其进行检查。

6、 电焊工、看火人必须对施焊现场的作业场地进行全面检查,清除周围和施焊下面的易燃物、施焊完毕要认真细检查有无隐火存在的安全隐患,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

7、 电焊工操作人员,上班前要对焊接机械认真检查是否完好,有无损坏、电箱、开关、电线是否完好,下班时要拉闸断电、锁好电闸箱的开关,确认无安全隐患方后可离开作业场地,

8、 必须保证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的安全距离在6米以上,氧气瓶的下面必须要垫木板,乙炔瓶禁止到放,严禁将乙炔瓶到防在地面使用和在地面滚动,必须安装合格的防回火器,气管不得拖地必须悬挂,防止气管被压坏发生火灾事故。

以上项规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违反施工安全的管理人员最低罚款500元.此项安全制度要求主管领导、工长、班组长、电气焊操作人员,分包的安全员签字。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

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

国家游泳中心项目经理部

2006年1月12日

第5篇 炼铁厂电机、变压器维修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对我厂电机、变压器的管理工作,促进各岗位正确使用、维护电机、变压器,更重要的是为了避免电机、变压器故障给正常生产带来的严重影响,特制定管理办法。

2 管理内容

2.1 炼铁厂新区、喷煤车间的电机、变压器损坏需外修时,要及时通知设备科,由设备科统一联系修理厂家,修复后由设备科与原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2.2 经鉴定由于维护、使用不当造成电机损坏的,造成设备事故的,按《炼铁厂设备事故管理制度》考核。配电变压器参照电机执行。

2.3 由设备检修部负责维修的电机、变压器,与上述第2条同样考核。

2.4 各使用单位外修电机所发生的费用,设立最高限额,最高限额经测定后另发,每年平衡统计一次,超出最高限额的,按10%比例处罚。

2.5 各使用单位在电机安装前要进行检查,保证所安装电机能正常运行。在使用过程中要认真点检,积极完善各项保护措施(防水、防尘、防过热及过载保护等),尽最大努力保证正常运行,由于保护措施不善造成电机损坏,属维护不当,按第2条进行处罚。

2.6 电机、变压器发生过载保护动作时,要及时查明原因,排除隐患,以免损坏。未查明原因而强行运行,造成电机损坏,按第2条进行处罚(为避免更大的安全事故而强行运行,经鉴定属实后可免予处罚)。

2.7 各使用单位要保证电机、变压器不得超载运行,对于设计或生产格局改变引起的容量不匹配问题,使用单位要出据具体数据,提出初步改造方案,设备科出据详细改造方案,有条件改造的由厂领导批准后,设备科要积极安排,暂时无条件改造的,使用单位亦必须采取措施严密监控。

2.8 电机、变压器大修具体工作由设备科负责,大修的电机、变压器必须保证生产的正常使用,凡因修理不及时造成的高炉休风慢风,由按《炼铁厂设备事故管理制度》考核。

3注意事项

外修电机指由炼铁厂协议生产设备维修单位以外的单位维修并且炼铁厂需按台套另外付费,及虽由炼铁厂协议生产设备维修单位维修但根据协议需按台套另外付费的电机维修工作

第6篇 发电机安全管理办法

1、固定式发电机安装在室内的基础上,移动式发电机在室外使用应搭设机棚,机械处于水平状态放置稳固,楔紧轮胎。

2、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应连接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应绝缘良好,各仪表齐全、有效。

3、起动前应将励磁变阻器的电阻值放在最大位置上,切断供电输出主开关,将中性点接地开关接合。有离合器的机组应先空载起动内燃机,待运转平稳后,再接合发电机。

4、起动后检查在升速中应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的电刷接触良好,无跳动、冒火花现象,待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方可向外供电。载荷应逐步增大,三相保持平衡。

5、发电机连续运行最高和最低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5%以内。

6、发电机开始转动后,即应认为全部电气设备均已带电;发电机应在额定频率下运行,即应认为全部电气设备均已带电;发电机应在额定频率下运行,频率变动范围不超过±0.5hz。

7、发电机要有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可在功率因数为1的条件下运行。

8、运行中经常检查各仪表指示应正常,各运转部位无异常,并随时调整发电载荷,使定子、转子电流不超过允许值。

9、停机前应先切断各供电分路主开关,逐步减去载荷,然后切断发电机供电主开关,将励磁变阻器复回到电阻最大位置,使电压降至最低值,再切断励磁开关和中性点接地开关,最后停止内燃机运转。

第7篇 写字楼发电机房管理办法

(1)发电机房门平时应上锁,钥匙由配电房值班员管理,未经部门领导批准,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2)配电房值班员必须熟悉发电机的基本性能和操作方法,发电机运行时,应作经常性的巡视检查。

(3)平时应经常检查发电机的机油油位、冷却水水位是否合乎要求,柴油箱中的储备油量应保持能满足发电机带负荷运行8小时用油量。

(4)发电机每星期空载试运行一次,运行时间不大于15分钟,平时应将发电机置于自动起动状态。

(5)发电机一旦起动运行,值班员应立即前往机房观察,启动送风机,检查发电机各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6)严格执行发电机定期保养制度,做好发电机运行记录和保养记录。

(7)定期清扫发电机房,保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发现漏油漏水现象应及时处理。

(8)加强防火和消防管理意识,确保发电机房消防设施完好齐备。

第8篇 应急发电机组操作管理规定办法

1.目的

规范柴油发电机的操作程序,确保正确、安全地操作。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各管理处柴油发电机的操作。

3.应急发电机的操作

3.1操作规程

1)在市电停电时,应及时启动发电机。

2)启动前须检查机油、柴油、电池、电压是否正常。水箱内水位是否足够。

3)检查风叶及传动皮带等是否正常,检查机身各处是否有漏油及其它连接松动现象。

4)一次启动时间不得超过5秒,连续两次启动不成功,应间隔2分钟再启动,如重复三次不能启动,则应查明原因。

5)发电机正常供电运行后,应注意观察各仪表运行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

6)运行时保持机组负荷不超过客定值80%。

7)市电恢复供电后,按启动程序逆操作转换市电。停机前应保持空载运行5 分钟以上。

8)运行期间,注意打开补风机。

9)应急发电机启动后,应间隔2小时左右,记录电压、电流、油压、水温等。

10)在运行中,确保发电机组正常安全运行,必须用看、听、嗅、摸四结合方法对机组进行检查。

3.2应急发电机日常巡查、维护内容

1)检查油箱油量及水箱内的水是否足够,不足时应添足。

2)检查机油平面,不足时应添足。

3)检查各附件安装的稳固程度,地脚螺丝及各机械连接的牢靠性。

4)检查机器是否有漏油、漏水等现象。

5)检查各仪表是否正常,蓄电池电池水是否添足,检查蓄电池电压是否正常。

6)清洁机器及附件设备外表。

7)发电机平时置于自动待发状态,蓄电池置于充电状态。

4.管理规定

4.1保持应急发电机机房干净整洁。

4.2发电机组与储油间隔离,储油间应有单独通风设施,并有防爆灯。

4.3发电机房内严禁烟火,标示明确,普通灭火设施齐全,co2灭火系统处在正常监控状态。

4.4发电机非使用时应定期试运行,时间每次不少于15分钟,每次运行应有详细记录。

4.5有明确岗位责任人,有详细的维修保养计划和记录,以及故障处理记录。

5.附表:

5.1《应急发电机运行记录》

5.2《应急发电机运行巡查记录》

5.3《发电机组故障记录》

5.4《应急发电机维修保养计划表》

5.5《发电机保养记录》

第9篇 发电机使用管理办法

除严格执行设备设施通用管理制度外,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1、发电机房应做好防水、防潮工作。

2、经常检查发电机的机油油位、冷却水水位是否符合发电机运行要求,储备适当油量以满足发电机满负荷运行(根据各项目情况自定最小满负荷运行时间)

3、发电机每月空载试运行1-2次,运行时间约15-20分钟;平时应将发电机置于'手动'状态(酒店等特种物业,按合同要求执行)。

4、发电机起动时,操作人员应检查启动条件(冷却水、机油、柴油、电瓶电压等)是否具备,启动送新风设备。发电机首次投运时,应做全面检查。

5、每次运行、保养完毕后,如实填写《发电机运行记录》和《设备设施保养记录》。

6、发现漏油、漏水现象应及时处理。

7、冬季发电机保养,冷却系统应加防冻液。

第10篇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 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

(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 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 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

(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第八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按照并网安评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

(四)协助、配合并网安评工作;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并网安评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并网安评活动;

(二)选聘业务素质满足要求的专家参加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务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办法,组织本区域内有关城市电监办制定本区域的并网安评管理实施细则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办法,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电机车行车管理办法

1、在用2.5t型蓄电池式电机车牵引车数为8辆,10t架线式电机车牵引车数为30辆,不得超挂。如新增车型,须经制动距离试验后另行规定。

2、电机车司机必须遵守以下行车信号:

(1)哨声信号:一声表示停车,二声表示前进,三声表示后退;

(2)固定信号灯:红色灯光表示禁止通行,绿色灯光表示可以通行;

(3)矿灯信号:灯光上下慢速晃动表示停车,灯光左右是表示前进,灯光划圈表示后退,灯光上下急速晃动为紧急停车信号;

(4)自动信号:绿灯表示可以通行,红灯表示禁止通行,黄灯表示特殊情况,暂不可通行;

3、开车、停车及调车信号要用红灯、绿灯或哨声,不可用口头命令代替。

4、司机在开车前,必须检查车前、车后,是否有障碍物。

5、司机必须坐在司机座位上开车,要目视前方,身体任何部位不准探露车外,严禁在车外开车。

6、电机车启动时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合自动开关;

(2)当司机接到开车信号后,推动换向手柄到所需位置;

(3)响铃示警,铃声要表示行驶方向,二声前进,三声后退,然后将车闸松开;

(4)将控制器手把自零位顺时针转动,逐步加速,每个挡位停留时间约3 秒左右,不可一次滑过几个挡位;

(5)控制器手把推至两个电机串连最后位置和并联最后位置可以期停留外,其它位置不可停留过久;

(6)严禁将控制器手把停留在两个挡位中间;

(7)如启动困难,应先断电后再找原因,修好后再按规定启动,不得强制开车;

(8)如果轨道太滑、坡度较大启动困难时,必须撒砂后再启动,不可在启动中撒砂。

7、列车运行时,电机车上必须有射向前方的照明灯且亮度充足,在最后一辆车上必须有红色尾灯。

8、机车在运行中,司机必须集中精力,严格遵守行车信号,注意轨道及架空线情况,了望前方,严防追尾。

9、司机在行车时,必须注意电机车各部分运转情况,声音是否正常或有无特殊气味等。

10、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应根据运行时间、牵引次数及照明灯亮度的强弱,判断蓄电池的放电情况,如放电达到规定限度应更换蓄电池或停车充电,不得使蓄电池放电超限。

11、当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条线路上同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小于100 米的距离,严禁对开。

12、行车速度:拉煤或其它普通物料,不超过4米/秒;接送人员不超过3米/秒;调车时不超过1.4米/秒;运送爆炸材料或超长、超重物料及机电设备时,不超过2米/秒。

13、运送大型设备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明确行车速度。

14、用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炸药和雷管在同一列车运输时,装有炸药、雷管的车辆及电机车,三车之间必须用三辆空矿车隔开;

(2)必须由专门的火药管理人员护送,除跟车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外,其它人员严禁搭乘;

(3)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准同时运送其它物品和工具。

15、电机车行驶到检修架空线或轨道等处,必须听从修理人员的指挥。

16、在行车中自动开关跳闸,应立即将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重新启动,如再跳闸,应停车检明原因。

17、在行车中突然停电,应立即将控制手把拉回零位,制动停车,等来电后再重新启动。

18、在有列车通过的风门处,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19、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在巷道内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视线有障碍或前方有行人时,都必须减低车速,并发出警号。必须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区段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

20、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正确设置轨道绝缘点,保证其安全可靠,定期检查检修轨道回流线,定期测试回流电阻应符合规定。

21、架空线高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电气距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22、非特殊情况,电机车的检修工作应在车库内进行。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必须在车库内打开检修。

23、电机车双线行驶,两列车将近交逢时,牵引空矿车的列车应减速。如发现对方列车有不正常情况,司机应用忽明忽暗的灯光提示给对方,使其停车检查。

24、在行车时发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车:

(1)架空线或轨道有障碍物;

(2)电机车掉道、集电器跳落或架空线损坏时;

(3)车辆掉道或脱钩时。

25、调整行车速度,可使用牵引电机串联或并联及停送电的方法进行调整,不可利用车闸控制行车速度。

26、列车行近停车地点需停车时,应提前将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利用列车惯性减速,同时要响铃示警,在列车到达制动停车范围时,再施闸停车。

27、电机车行驶中,如有撞车、撞人等危险情况,立即使用紧急停车,使用动力制动,使用车闸,同时撒砂,以保证在最短距离内停车。

28、摘挂车时,司机必须把车停稳,扳紧车闸,等挂钩人员安全操作完毕,接到开车信号后方可开车。

29、列车制动距离的规定:在拉煤、矸及普通物料时,不超过40米,运送人员时不超过20米,每年定期对电机车进行制动距离试验。如电机车制动系统大修后,必须做制动距离试验后,方可投入使用。

30、车闸正常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1)在运行和调整车速时禁止使用车闸;

(2)制动时必须先将控制器手把拉到零位后方可施闸;

(3)非特殊情况时,不准突然给闸过紧;

(4)机车速度较快或路轨较滑时,司机要根据坡度的大小,牵引车辆数,选择适当的距离停电减速,临近停车地点时再施闸。

31、电机车有下列情况时应禁止使用:

(1)缺少碰头或碰头损坏;

(2)连接装置有损坏。

(3)制动装置有损坏。

(4)撒砂装置有损坏或砂箱内无砂子;

(5)前后照明灯及尾灯不亮;

(6)警铃不响;

(7)防爆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失去防爆性能。

32、电机车因调车特殊情况,允许顶车外,正常运行时,电机车必须在列车的最前端牵引。

33、电机车除调车外,严禁逆行车路线行驶,以免发生事故。

34、打倒车时,必须等电机车完全停止后,方可转动换向手把。

35、电机车或车辆在运行中发生脱轨故障时,必须采用复轨设备就地复轨或人工拿道后方可运行,严禁硬拉。

36、跟车工必须坐在规定的位置,其它人员严禁乘坐。如处理事故必须乘坐电机车时,应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乘坐人员的位置不得影响司机视线,不得将身体探出车外。

37、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运输调度站同意。

电机管理办法11篇

1、在用2.5t型蓄电池式电机车牵引车数为8辆,10t架线式电机车牵引车数为30辆,不得超挂。如新增车型,须经制动距离试验后另行规定。2、电机车司机必须遵守以下行车信号:(1)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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