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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区管理办法7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4

校区管理办法

第1篇 师范大学校区供水管理办法

师大校区供水管理办法

一、目的

确保校区合理、正常用水。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校区的供水、停水。

三、参考文件

1、《公用设施改造及维护维修工作程序》

2、《物业管理公司停水管理办法》

四、职责

1、公司动力通讯维修服务部主任负责审批校区内各部门或外委施工单位违例的停水、供水申请;

2、需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违例的停水、供水申请;

3、动力通讯维修服务部水电管理员负责供水、用水监控。

五、程序

(一)一般供水:

1、水电管理员审阅施工方提交的《供(停)水申请表》,并在接表后24小时内,根据学校原设计容量签署意见,提交动力通讯维修服务部主任;

2、部主任在审批签署意见后交公司经理;

3、在公司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4、水电管理员负责执行经批准的供水,抄录水表原始读数,并经施工方确认。

(二)停水后供水:

1、由水电管理员填写供水申请单;

2、由部主任审批供水申请单;

3、水电管理员执行供水。

(三)一般停水:

1、水电管理员确认停水申请人身份;

2、施工方提出申请,填写《供(停)水申请表》,动力通讯维修服务部主任确认停水日期并办理停水;

3、因施工需要停水,物业管理员应以适当的方式提前一天通知受停水影响的部门。

(四)针对施工方违例的停/供水:

1、发生施工方违例事件时,公司根据《物业管理公司停水停电管理条例》,认为需对违例者实施停/供水强制措施的,须经公司经理批准;

2、经理批准后的停/供水由动力通讯部主任执行。

(五)供水、用水监控:

公共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及其改造、维护、维修由公司按《公用设施改造及维护维修工作程序》进行。

(六)记录:

1、《供(停水)申请表》由动力通讯维修服务部保存三年;

2、所有《供(停)水申请表》由公司办公室行政主管录入电脑。

第2篇 z校区供电管理办法

校区供电管理办法

一、目的

确保校区安全、正常供电。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校区的供电、停电。

三、参照资料

1、《公用设施改造及维护维修工作程序》

2、《物业管理公司停电管理办法》

四、职责

1、公司动力通讯维修服务部主任负责审核校区内各部门或外委施工单位违例的停、供电申请;

2、须经公司经理审核后方可实施违例的停、供电;

3、动力通讯维修服务部水电管理员负责安全用电监控。

五、程序

(一)一般供电:

1、水电管理员审阅《供(停)电申请表》,并在接表后24小时内根据学校原设计容量进行答复,提交动力通讯维修服务部主任;

2、部主任请签署意见后交公司经理审批;

3、在公司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4、水电管理员负责执行经批准的供电,抄录电表原始读数,并经施工方确认。

(二)停电后供电:

1、由水电管理员填写供电申请单;

2、由部主任审批供电申请单;

3、水电管理员执行供电。

(三)一般停电:

1、水电管理员确认停电申请人身份;

2、施工方提出申请并填写《供(停)电申请表》,动力通讯维修服务部主任确认停电日期并办理停电;

3、因施工需要的停电,水电管理员应以适当的方式提前一天通知受停电影响的部门。

(四)针对施工方违例的停/供电:

1、发生施工方违例事件时,根据《物业管理公司停水停电管理条例》,认为需对违例者实施停/供电强制措施的,须经公司经理批准;

2、经理批准后的停/供电由动力通讯维修服务部主任执行。

(五)安全用电监控:

公共用电设施的安全运行及其改造、维护、维修由公司按《公用设施改造及维护维修工作程序》进行。

(六)记录保存:

1、《供(停)(电)申请表》由动力通讯维修服务部保存三年;

2、所有《供(停)(电)申请表》由公司办公室行政主管录入电脑。

第3篇 b大学分校区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管理办法

大学分校区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zz校区临时用水、用电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是为了规范__大学(华东)zz校区水电收费的管理,节约水电资源,减少水电费的流失,降低学校办学成本。具体办法如下:

二、临时用水、用电管理及计量

第二条 校区内基建施工、维修工程等需临时用水用电必须装表计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安装计量表,无表不得用水用电。

第三条 基建施工、维修工程等需临时用水用电时,施工方应将其所需用水量、用电负荷等相关资料,报送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查通过后,到后勤管理处办理临时用水用电手续,签订临时用水用电协议,根据用水情况和用电设备的容量预缴2000-5000元的水电费(经规划建设处批准的施工单位,可不预缴水电费,在工程拨款中予以扣除实际发生的水电费),自费安装水电计量装置,并按基建施工水电价格标准缴纳水电费,否则不予供水供电。

第四条 计量装置的管理和能源费的收缴,统一由后勤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授权的单位负责。其它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向用户收缴能源费。

第五条 水电计量装置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报修。后勤管理处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维修、更换新表等设施的费用由其使用单位和个人自理),用户不得擅自更换水电计量装置。

第六条 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的计量装置,应安装在单独封闭的铁箱内并加锁,水、电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经规划建设办公室和总务办公室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送水、送电。

第七条 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线路、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的施工规范要求。

第八条 用水、用电单位和管理单位应设用水、用电管理机构,健全管理责任制度,设具有相关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三、水电费用缴纳

第九条 施工水电费,按施工企业的总水、电表计量的数量(变压器损耗按用电量分摊),每月抄表一次,工程结束结清水电费后,方可予以拨付工程款。

四、违章用水用电的制止与处理

第十条 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用水用电,禁止违章使用水电和窃水、窃电的行为。窃水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

2、绕越水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

3、伪造或开启水电计量装置的封印用水用电。

4、故意损坏水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水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

6、采用其它方法窃水窃电。

第十一条 对用电用水检查中发现的窃水、窃电现象,规划建设处和后勤管理处的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水供电。窃水窃电者应按所窃水电量补交水电费,并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违约金。窃水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窃电量按以下方法确定:即在供电线路和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天数再乘以3倍计算确定。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天数再乘以3倍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天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动力用户按16小时的计算,照明用户按8小时计算。

对窃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水表口径所对应流量的3倍收取水费。

第十三条 非人为因素导致的计量装置不准时,责任方应尽快查明原因,立即改正,计量表故障期间的计量按如下方法计算:取计量准确时前后十天的平均值乘以计量表故障的实际天数。

第十四条因违章用水用电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约用水用电或窃水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责任者停止损害,并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因用水、用电单位管理不善,造成水、电系统及设备损坏,造成工程停水、停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单位和个人负责,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2022年5月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4篇 某校区校园文化活动场地使用管理办法

校区校园文化活动场地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活动场地管理,保证校区各类活动场地更好地为学校会务会议、学术活动、校园文化活动提供服务,特制定《z校区校园文化活动场地使用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在z校区使用教室、会议室、报告厅、体育场馆以及室外场地须办理审批手续。任何校外机构或校内单位,未经许可,不得以举办学生活动和社团活动的名义擅自使用教学场所举办营利性培训活动、营销活动、娱乐活动,违者将追究其责任。活动举办单位使用教室、会议室、报告厅、体育场馆以及室外场地,请登录z校区办公室网站,下载《山东师范大学z校区校园文化活动场地使用审批表》,填写相关信息后,报有关单位审批。

一、举办各类校园文化活动须经团委同意后方可办理场地使用申请手续。

二、使用会议室、报告厅、体育场馆及其它室外场地须经z校区办公室签署意见。使用教室须经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z校区办公室。特别说明,为确保z校区综合教学楼、综合实验楼正常教学秩序,除周六、周日全天以及节假日外,其他时间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在教学楼内、c区广场安排非学术性活动。

三、200人以上的活动须同时报公安处签署意见。

四、以上手续办理完毕,物业管理单位接z校区办公室通知后,方可安排使用事宜。

五、爱护场地设施,自觉维护文明洁净的校园环境。请主办单位在活动结束后组织同学们对现场环境卫生进行清理。

六、关于z校区1号报告厅、2号报告厅的管理规定

(一)报告厅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校内各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及学生校园文化活动。

(二)报告厅使用原则

报告厅使用按照“申请优先,兼顾重点”的原则,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组织活动部门原则上应该提前一天向报告厅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报告厅使用审批表,按照申请的时间顺序安排使用。如所申报的活动与学校临时安排的活动发生冲突,则优先安排学校活动。

(三)报告厅使用要求

1、报告厅的使用管理遵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在使用期间,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各项活动正常进行,并安排专人全程负责会场秩序维护与公物管理。使用单位在活动期间自行布置会场,活动结束后,应将报告厅恢复原貌。

2、未经报告厅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报告厅内随意悬挂或张贴标语,禁止私接电器、电线。报告厅音响控制室内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3、如因客观原因,活动内容或时间有所变动,报告厅使用单位应及时向主管单位通报,视情况调整并决定是否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4、使用单位要合理控制入场人数,尽量不要超过报告厅设计容量(1号报告厅设计容量为328座,2号报告厅设计容量为364座)。

5、报告厅内现有音响设备是按照语言类活动要求进行配置,凡在报告厅内举办报告、讲座等语言类活动,由z校区办公室审批同意后通知明德物业公司安排使用报告厅内音响设备。举办文艺类活动由主办方自备音响。

6、使用单位要积极做好报告厅的防火、防盗、安全用电工作。

(四)报告厅管理与维护

1、明德物业公司负责报告厅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安排专人负责报告厅的使用登记、卫生保洁、门窗开关、设备调试及使用后的验收工作。

2、报告厅的音响设备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发现故障要及时上报解决。

3、管理人员要积极做好报告厅的防火、防盗、安全用电工作,每次报告厅使用后,工作人员要切断电源,关窗锁门。

本管理规定自2022年12月5日起执行。

2022年12月4日

z校区办公室

第5篇 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规定

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__大发〔20__〕53号

校属各单位:

根据学校总体工作布局,zz校区教工公寓的住宿将十分紧张。为有效利用房源,妥善安排部分教学院部zz无房教职工的住房问题,经学校研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决定将zz校区一号公寓全部和二号公寓的部分房间作为教工公寓使用。

二、教工公寓仅安排地球资源与信息学院、石油工程学院、化学化工学院和储运与建筑工程学院的教工与其他教学院部的教学(含实验)人员且在zz地区无房者临时住宿。

三、已享受人才引进住房补贴的相关人员,自报到之日起入校超过半年者,学校不再安排住宿。

四、符合入住资格,且因教工公寓房源不足而不能入住的人员,学校将酌情予以适当补贴。

五、凡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已入住教工,均需在2009年7月15日前,退出已入住公寓;符合入住资格的人员须重新申报与审批。

届时未按规定退出者,其超出时段,按每间每天100元计收占房费,从当事人工资中扣收。

六、各教学院部要严格审查入住人员的入住资格,对隐瞒事实而入住公寓的当事人,自入住之日起,按每天每间200元收取违规住宿费,从当事人工资中扣收。

七、zz校区教工公寓管理的其他事项,仍按中石大东发〔2008〕42号《zz大学(华东)zz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本补充规定,自20__年7月10日起试行。

zz大学(华东)校区

二○__年_月_日

第6篇 师大分校区地下车库收费管理办法

师范大学分校区地下车库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了规范地下车库管理,保障学校和车主合法利益,根据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已经购买地下车库停车位的车主,其停车服务费按照学校招标确定的标准缴纳,由负责地下车库物业服务的企业全额收取和管理使用。

三、未购买地下车库停车位,需要在地下车库停车的,分别按以下办法收取停车费:

1.停车12小时及其以下(不过夜)的,按每车每次3元收费,其所收费用由负责地下车库物业服务的企业收取和管理使用。

2.停车超过12小时在5天之内,且过夜的,按每车每天6元收费;停车在5天至10天之内,且过夜的,按每车每天12元收费。其所收费用由负责地下车库物业服务的企业收取和管理使用。当月停车超过10天(无论是否过夜)的,按短期租用对待。

3.短期租用的,按每车每月300元收费,费用由负责地下车库物业服务的企业收取后,其中220元作为资源占用费交学校,80元由负责地下车库物业服务的企业管理使用。短期租用车位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学校资产管理和后勤管理部门备案。

4.办理短期租用停车位时,当月不超过15天(含15天)按半月收费,超过15天按全月收费。

四、短期租用停车位,每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如需要续租时,按最新价格办理。

五、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后勤管理部门按其违规金额的3―5倍处罚;情节严重的,中止合同。

六、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后勤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对短期租用地下车库车位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七、本办法从20__年4月1日起执行。

资产管理处

后勤管理处

第7篇 某新校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新校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监督监理公司严格按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内容履行监理职责。

二、监理单位必须按投标文件配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有关检测设备,报业主审核,监理工程中若需更换监理人员,必须书面申请经业主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三、重点落实施工阶段质量及进度控制,切实做好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

四、坚持由总监主持及业主代表参加的工地例会制度,做好会议纪要和监理月报。

五、监督总监对施工过程的巡视、检查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重点部位的旁站制。

六、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工地,主管项目不宜超过2个,大型项目不超过1个。

七、严格对进场材料、设备(包括甲供材料、设备)的验收和见证取样复检手续,对不合格材料、设备签发书面通知,撤出现场。

八、加强验工审核,有关增加工程造价的签证需事前经业主方认可。

九、监理部门必须依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工程合同条款内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突出,效益显着的给予奖励,出现工程质量、工程工期延误、人生安全等重大问题或事故,给予惩罚和追究责任。处罚额度由工程部同办公室提出,按指挥部办公会议决定。

十、监理人员在政治方面、业务方面不符合条件,不胜任工作的,建设单位有权向监理单位提出更换人选,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对待,及时调整人员。

十一、监理管理由工程技术管理部负责,工程技术管理部下设若干个项目管理组,按规定实施组长管理。

十二、本管理规定由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校区管理办法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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