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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通风区队长、采掘区 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规定,结合我矿现有情况,为管好、用好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的作用,特制定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使用管理制度如下:
1.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通风区队和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以上人员下井时应领取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由各使用单位统计人数名单,报送通风区备案。
2. 通风区根据使用人员名单,登记造册、建帐、发放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牌。
3.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设专人负责发放和维护工作,并定期检查和测试其性能,检查和测试结果要有记录,以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
4. 发放地点设在井口发放室,实行上架编号管理,使用人员下井前凭牌领取,上井后必须及时交回,严禁越班使用。
5. 便携仪的充电、发放、维修、校验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故障登记册、调校记录、发放记录,维修、发放室应悬挂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室内保持整洁卫生,挂牌持证上岗。
6. 当电压低于3.3v时,车机将发出连续报警声,并自动关机,使用人员不准随意打开调节,应及时交回窗口充电维护。
7. 本仪器不应在h2s和ch4气体大于5%浓度的环境中使用。
8. 收发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严格发放和交接班制度。发放时要做到“两不发放”即发现牌子有问题不发放;发现仪器有问题不发放。交接班时必须做到“三对口”、“三清楚”,即牌子与架子对口,架子与仪器对口,仪器与牌子对口。当班使用的仪器情况要记录清楚,并要记录齐全,填写清楚。
9. 收发人员要做到服务周到,要做到轻拿轻放,对号发放,认真检查仪器零点、电池电压及报警值是否符合要求。确认仪器无问题后,方可发放。
10. 领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人员在领取时应对仪器进行详细检查,发现有问题时应立即进行调换。
11. 掘进班(队)长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掘进迎头,采煤班(队)长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采煤面的上隅角。
12. 便携仪使用人员要严格按说明书操作,严禁旋转电位器或拆开仪器。携带便携仪入井时要打开开关,是便携仪保持工作状态。
13. 便携仪在使用前按规定对其充电,确保足够的充电时间,充电前要放电以延长电池使用寿命。
14. 当工作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便携仪报警值时,便携仪便发出警报,施工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15. 通风区对仪器零点测试精度要定期调校,每隔7天用标准气样进行一次校正,不合格的仪表严禁使用。
16. 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计量检定,并有计量合格证,方可使用,严禁无证使用。
17. 使用人员和维修工要经过专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与维修。
18. 使用人员要爱护仪表,不得乱扔、乱碰,不准随意调节电位器,并严禁打开。凡损坏或丢失仪器者照价赔偿。
19. 丢失牌子者应及时申请办理,凡因牌子丢失,仪器被人领走,由本人照价赔偿。
20. 损坏丢失仪器及配件,发放人员有权扣下牌子,办理赔款手续,如不办理赔款手续而影响工作或打骂发放人员,移交矿武保科处理。
21.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___煤矿
2007年2月14日
第2篇 p矿甲烷传感器井下现场校验管理办法
1、信息监控中心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92条规定,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每15天至少一次。对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超限断电功能每15天至少测试一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一次。
2、采掘工作面使用的甲烷传感器调校检测、断电试验起始时间为批准开工时间。甲烷传感器调校检测工作由监控一、二队按计划在检修班进行,各生产队组现场必须安排一人配合现场调校操作人员共同完成调校工作,并在调校记录卡上签字。
3、监控一、二队必须按照甲烷传感器调校计划安排好当天工作,必须提前一天在调度会上审批《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闭锁及报警功能进行测试报告》;并将该报告送井下机电队一份。
4、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机员按照现场调校计划书在调校工作开始前对调校操作范围内测点进行一一标注,核对该队所有参数设置,确认参数设置准确。
5、监控一、二队现场调校人员到现场后,告知队组即将进行调校工作。然后由队组电工用电话与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联系,经同意后方可开始调校工作。调校人员按照甲烷传感器调校操作流程逐一进行调校,并进行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故障闭锁功能测试试验。调校工作全部结束后,队组电工电话汇报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机房值机员核对断电情况、调校情况、甲烷传感器位置等是否有误。
6、信息监控中心机房核对工作结束后,机房值班员按照现场调校计划书取消对调校操作范围内测点的标注。
7、如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试验失败,该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监控一、二队会同生产队组电工必须及时处理,使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恢复正常。功能恢复正常后,方可恢复生产,并填写记录,信息监控中心必须组织对其进行分析,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8、断电试验成功后,各生产队组要认真填写断电试验记录(附表2)。
9、调校期间,各队组电工要服从现场调校人员、机房值机员的安排,严禁检修风机和随意切换风机。
第3篇 甲烷传感器井下现场校验管理办法
1、信息监控中心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92条规定,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每15天至少一次。对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超限断电功能每15天至少测试一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一次。
2、采掘工作面使用的甲烷传感器调校检测、断电试验起始时间为批准开工时间。甲烷传感器调校检测工作由监控一、二队按计划在检修班进行,各生产队组现场必须安排一人配合现场调校操作人员共同完成调校工作,并在调校记录卡上签字。
3、监控一、二队必须按照甲烷传感器调校计划安排好当天工作,必须提前一天在调度会上审批《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闭锁及报警功能进行测试报告》;并将该报告送井下机电队一份。
4、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机员按照现场调校计划书在调校工作开始前对调校操作范围内测点进行一一标注,核对该队所有参数设置,确认参数设置准确。
5、监控一、二队现场调校人员到现场后,告知队组即将进行调校工作。然后由队组电工用电话与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联系,经同意后方可开始调校工作。调校人员按照甲烷传感器调校操作流程逐一进行调校,并进行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故障闭锁功能测试试验。调校工作全部结束后,队组电工电话汇报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机房值机员核对断电情况、调校情况、甲烷传感器位置等是否有误。
6、信息监控中心机房核对工作结束后,机房值班员按照现场调校计划书取消对调校操作范围内测点的标注。
7、如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试验失败,该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监控一、二队会同生产队组电工必须及时处理,使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恢复正常。功能恢复正常后,方可恢复生产,并填写记录,信息监控中心必须组织对其进行分析,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8、断电试验成功后,各生产队组要认真填写断电试验记录(附表2)。
9、调校期间,各队组电工要服从现场调校人员、机房值机员的安排,严禁检修风机和随意切换风机。
第4篇 溴化甲烷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空气污染防制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专用名词定义如下:一溴化甲烷 (methyl bromide,分子式为 ch3br) :指蒙特娄议定书列管化学物质附件e并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者,其包括纯物质及其混合物。二检疫:指政府机关为避免引进、增加或散布检疫病虫害所为之管制措施。三装运前处理:指为符合输入国或输出国之植物检疫或卫生规定,在货物装运出口前二十一天内直接以熏蒸等方式处理。四使用者:指使用溴化甲烷于检疫、装运前处理或学术研究者。五进口厂商:指进口及贩卖溴化甲烷之进口业者。
第 3 条
溴化甲烷之制造应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始得为之。
第 4 条
溴化甲烷之输入、输出以蒙特娄议定书规定并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公告之国家或地区为限。中央主管机关对于前项公告之国家或地区,得会商有关机关调整。
第 5 条
进口厂商及使用者应于每年二月、八月底前,按当年度下半年与下年度上半年之各期需求量,共同检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进口及使用许可。一申请表 (如附件一) 。二出进口厂商登记证明文件。三使用者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相关证明文件。但使用者为政府机关,免附。四使用溴化甲烷用途证明文件。前项第四款所称使用溴化甲烷用途证明文件系指下列文件之一:一货品输入国检疫规定及熏蒸证明书。二货品输入者需求文件及熏蒸证明书。三动植物防疫检疫或传染病防治主管机关核发使用于检疫或装运前处理之证明文件。申请文件不符规定者,中央主管机关应通知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者,驳回其申请。经审查核准者,核发进口及使用许可文件。
第 6 条
溴化甲烷进口及使用许可文件有效期限为六个月,期限届满仍继续使用者,应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至二个月内,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展延,但以一次为限。
第 7 条
进口厂商应取得中央主管机关核发之溴化甲烷进口许可文件,始得办理输入许可。
第 8 条
溴化甲烷之转让应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始得为之。申请者应依附表格式及内容 (如附件二) ,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转让许可。申请文件不符规定者,中央主管机关应通知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者,驳回其申请。经审查核准者,核发转让许可文件。
第 9 条
溴化甲烷之使用限于检疫、装运前处理或学术研究。
第 10 条
进口厂商及使用者应于每年二月、八月底前,依附表格式及内容 (如附件三) ,向中央主管机关办理申报。申报文件不符规定者,中央主管机关应通知限期补正。
第 11 条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进口及使用溴化甲烷,不适用第五条及第十条之规定。一为紧急检疫病虫害者。二供学术研究使用者。三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者。
第 12 条
申请溴化甲烷许可文件有虚伪不实者,中央主管机关除得依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处罚锾外,并得撤销其许可。
第 13 条
违反第八条第一项或第九条规定者,中央主管机关除得依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处罚锾外,必要时,并得废止其进口、使用或转让许可。
第 14 条
违反第三条或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者,应依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办理。违反第四条第一项或第七条规定者,应依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办理。
第 15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