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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管理办法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5

新工管理办法

第1篇 煤矿新工人管理办法

新工人管理是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特别是今年外委施工单位新增工人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为进一步加强新工人的管理,安全部重新制定了新工人管理办法,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新工人岗位入井前的管理规定

1、新工人岗前技术培训

1.1新工人分配到各单位后,各单位必须制定新工人培训计划,建立新工人岗位培训档案,并详细写清楚新工人的培训数量、个人资料等相关信息,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

1.2职教部根据培训计划指定专职技术人员对新工人进行岗前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岗前培训包括《岗标》、规程措施、自救器正确佩戴等安全知识。

1.3通过岗前技术培训,使新工人掌握本岗位的基本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职教部、安全部派人监考,考试合格后,将岗位安全知识培训考试结果报送安全部备案并办理《安全工作资格证》和《岗位资格证》。

2、签订“师徒合同书”管理规定

2.1新工人入井前,各单位必须安排有丰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老工人与新工人签订 “师徒合同书”,“师徒合同书”一式四份,新工人本人留一份,师傅留一份,所在单位存档一份,报送安全部一份,对各单位的“师徒合同书” 安全部要认真审查,并由专人管理。

2.2签订“师徒合同书”时,必须由师傅和徒弟本人签订签字、盖章。

2.3一个师傅只准带一个新工人,不允许随便变更师徒关系,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变更师徒关系时,必须重新签订“师徒合同书”。

各施工单位新工人“分级管理”规定

3.1各施工单位在招录新工人时,要认真核实其身份信息,并根据年龄、从业年限、原从事工种、岗位技能水平等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并建立健全新工人档案,并及时更新。

3.2各单位根据汇总结果将新工人进行分级。将井下从业年限为2年以下的划为一级管理;井下从业年限为2年--6年的划为二级管理;井下从业年限为6年以上的划为三级管理。新工人岗位原则上按照原从事工种进行分配,如出现跨工种分配的,划入一级管理。

3.3各单位要对划入一级、二级管理的新工人重点管控,利用班前班后会、周二、五学习时间,重点对其进行岗位作业化标准、岗位危险因素辨识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新工人岗位入井实习管理规定

1、新工人必须持有《临时入井证》(粉色)、《临时岗位资格证》(蓝色)、“师徒合同书”、佩戴贴有“新工人”标志的安全帽,符合上述条件的,方可入井。

2、新工人入井前,各单位要将新工人入井登记表(表内必须写明作业地点、师傅和徒弟姓名、作业内容)及时、准确报送安全调度(一式两份,送安全调度一份,下井时交检身工一份),便于安全调度全面掌握各单位新工人上岗情况和互联保执行状况。

3、新工人入井实习时间不少于四个月,实习期间必须认真学习,全面掌握所从事工种的安全知识、岗位标准、危险因素、操作规程等内容。实习结束考核合格后,各单位重新到职教部办理《安全资格证》和《岗位资格证》,新工人持新办理的《安全资格证》、《岗位资格证》、人员定位卡,戴黑色安全帽,方可上岗作业。

4、地面新工人也必须签订师徒合同,进行四个月的实习。

三、新工人岗位实习期间各单位现场管理规定

1、新工人与其师傅签订互联保,当师傅不上岗时,各单位值班人员要指定跟班队干、班组长或临时指定有经验的老师傅与其结临时互联保,做到“谁安排、谁负责、谁落实”。

2、新工人入井、升井、乘车、作业都要与师傅在一起,在作业过程中,师傅必须对新工人作业进行重点监护,实行现场互联保,并及时规范其作业行为,确保作业安全。

3、师傅要向徒弟传授好经验、好方法,徒弟要虚心接受。

4、在作业过程中,师傅违章指挥,徒弟有权制止,并且有权向单位领导汇报。

5、新工人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尤其在上、下班途中必须与师傅在一起,不得擅自乱跑。

6、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下井时间对新工人进行分管范围内各工种的岗位作业化标准、岗位危险因素辨识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新工人的安全和操作技能。

7、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周二、五学习时间,指定专职技术人员对新工人应知应会、人员站位管理、红线管理、反“三违”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新工人的业务素质。

8、各单位严禁安排新工人从事高危作业、特殊作业及电器设备检修等岗位。

9、井口检身工负责对新工人的“两证”、安全帽、人员定位系统认真核实,检查合格后方可下井。

各作业地点安全员要重点对新工人管理现场监督检查到位。

11、安全部要不定期对新工人的持证上岗、岗标、质标、师徒上岗、互联保、作业过程中人员站位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予以纠正。

四、新工人岗位实习期间各单位管理规定

1、各单位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新工人管理办法,确保新工人安全。

2、各单位必须对新工人实行重点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新工人工作、思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3、各单位必须认真对新工人进行考评,对新工人的总体工作表现、出勤情况、掌握本岗位应知应会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做为新工人转正定级的基本依据。

五、师傅和徒弟的职责

1、师傅职责

(1)必须注重新工人的思想教育,以矿为家、继承和发扬煤矿工人的优良传统。

(2)必须严于律己、言传身教,在工作中体现出优良的作风、过硬的技术,并真正起到传、帮、带的作用。

(3)必须教育新工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自主保安意识,帮助新工人尽快熟悉井下条件、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

2、徒弟职责

(1)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三大规程”,争做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典范。

(2)勤于学习,不懂就问,虚心向师傅请教,掌握本工种的生产技术和操作技能,做到实习期满后能单独上岗作业。

(3)必须尊重师傅,在工作中虚心接受师傅的正确指导,做到取其长、补己短,提高自身整体素质。

六、考核办法

凡未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要求对新工人进行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的管理责任。

新工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岗位资格证》,未签订“师徒合同书”下井的,一经落实立即取消其入井培训资格,处罚当事人300元/人、单位负责人200元/人。

新工人在四个月实习期间,下井前未及时递交新工人入井登记表、上下井未与师傅同上同下、现场作业互联保不到位、现场独立操作设备、未佩戴贴有“新工人”标志的安全帽等行为按“三违”考核,处罚当事人200元/人,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次。

新工人“三违”,师傅受连带一并按“三违”处罚。

各单位未建立新工人档案,少一人处罚单位负责人300元/人次;新工人信息不全或未按“分级管理”规定进行新工人分配的,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人次。

5、井口检身工对新工人入井检查不到位,处罚检身工200元。

6、各作业地点安全员对新工人管理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处罚安全员200元。

第2篇 煤矿新工人管理办法范本

新工人管理是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特别是今年外委施工单位新增工人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为进一步加强新工人的管理,安全部重新制定了新工人管理办法,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新工人岗位入井前的管理规定

1、新工人岗前技术培训

1.1新工人分配到各单位后,各单位必须制定新工人培训计划,建立新工人岗位培训档案,并详细写清楚新工人的培训数量、个人资料等相关信息,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

1.2职教部根据培训计划指定专职技术人员对新工人进行岗前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岗前培训包括《岗标》、规程措施、自救器正确佩戴等安全知识。

1.3通过岗前技术培训,使新工人掌握本岗位的基本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职教部、安全部派人监考,考试合格后,将岗位安全知识培训考试结果报送安全部备案并办理《安全工作资格证》和《岗位资格证》。

2、签订“师徒合同书”管理规定

2.1新工人入井前,各单位必须安排有丰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老工人与新工人签订 “师徒合同书”,“师徒合同书”一式四份,新工人本人留一份,师傅留一份,所在单位存档一份,报送安全部一份,对各单位的“师徒合同书” 安全部要认真审查,并由专人管理。

2.2签订“师徒合同书”时,必须由师傅和徒弟本人签订签字、盖章。

2.3一个师傅只准带一个新工人,不允许随便变更师徒关系,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变更师徒关系时,必须重新签订“师徒合同书”。

各施工单位新工人“分级管理”规定

3.1各施工单位在招录新工人时,要认真核实其身份信息,并根据年龄、从业年限、原从事工种、岗位技能水平等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并建立健全新工人档案,并及时更新。

3.2各单位根据汇总结果将新工人进行分级。将井下从业年限为2年以下的划为一级管理;井下从业年限为2年--6年的划为二级管理;井下从业年限为6年以上的划为三级管理。新工人岗位原则上按照原从事工种进行分配,如出现跨工种分配的,划入一级管理。

3.3各单位要对划入一级、二级管理的新工人重点管控,利用班前班后会、周二、五学习时间,重点对其进行岗位作业化标准、岗位危险因素辨识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新工人岗位入井实习管理规定

1、新工人必须持有《临时入井证》(粉色)、《临时岗位资格证》(蓝色)、“师徒合同书”、佩戴贴有“新工人”标志的安全帽,符合上述条件的,方可入井。

2、新工人入井前,各单位要将新工人入井登记表(表内必须写明作业地点、师傅和徒弟姓名、作业内容)及时、准确报送安全调度(一式两份,送安全调度一份,下井时交检身工一份),便于安全调度全面掌握各单位新工人上岗情况和互联保执行状况。

3、新工人入井实习时间不少于四个月,实习期间必须认真学习,全面掌握所从事工种的安全知识、岗位标准、危险因素、操作规程等内容。实习结束考核合格后,各单位重新到职教部办理《安全资格证》和《岗位资格证》,新工人持新办理的《安全资格证》、《岗位资格证》、人员定位卡,戴黑色安全帽,方可上岗作业。

4、地面新工人也必须签订师徒合同,进行四个月的实习。

三、新工人岗位实习期间各单位现场管理规定

1、新工人与其师傅签订互联保,当师傅不上岗时,各单位值班人员要指定跟班队干、班组长或临时指定有经验的老师傅与其结临时互联保,做到“谁安排、谁负责、谁落实”。

2、新工人入井、升井、乘车、作业都要与师傅在一起,在作业过程中,师傅必须对新工人作业进行重点监护,实行现场互联保,并及时规范其作业行为,确保作业安全。

3、师傅要向徒弟传授好经验、好方法,徒弟要虚心接受。

4、在作业过程中,师傅违章指挥,徒弟有权制止,并且有权向单位领导汇报。

5、新工人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尤其在上、下班途中必须与师傅在一起,不得擅自乱跑。

6、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下井时间对新工人进行分管范围内各工种的岗位作业化标准、岗位危险因素辨识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新工人的安全和操作技能。

7、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周二、五学习时间,指定专职技术人员对新工人应知应会、人员站位管理、红线管理、反“三违”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新工人的业务素质。

8、各单位严禁安排新工人从事高危作业、特殊作业及电器设备检修等岗位。

9、井口检身工负责对新工人的“两证”、安全帽、人员定位系统认真核实,检查合格后方可下井。

各作业地点安全员要重点对新工人管理现场监督检查到位。

11、安全部要不定期对新工人的持证上岗、岗标、质标、师徒上岗、互联保、作业过程中人员站位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予以纠正。

四、新工人岗位实习期间各单位管理规定

1、各单位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新工人管理办法,确保新工人安全。

2、各单位必须对新工人实行重点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新工人工作、思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3、各单位必须认真对新工人进行考评,对新工人的总体工作表现、出勤情况、掌握本岗位应知应会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做为新工人转正定级的基本依据。

五、师傅和徒弟的职责

1、师傅职责

(1)必须注重新工人的思想教育,以矿为家、继承和发扬煤矿工人的优良传统。

(2)必须严于律己、言传身教,在工作中体现出优良的作风、过硬的技术,并真正起到传、帮、带的作用。

(3)必须教育新工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自主保安意识,帮助新工人尽快熟悉井下条件、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

2、徒弟职责

(1)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三大规程”,争做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典范。

(2)勤于学习,不懂就问,虚心向师傅请教,掌握本工种的生产技术和操作技能,做到实习期满后能单独上岗作业。

(3)必须尊重师傅,在工作中虚心接受师傅的正确指导,做到取其长、补己短,提高自身整体素质。

六、考核办法

凡未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要求对新工人进行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的管理责任。

新工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岗位资格证》,未签订“师徒合同书”下井的,一经落实立即取消其入井培训资格,处罚当事人300元/人、单位负责人200元/人。

新工人在四个月实习期间,下井前未及时递交新工人入井登记表、上下井未与师傅同上同下、现场作业互联保不到位、现场独立操作设备、未佩戴贴有“新工人”标志的安全帽等行为按“三违”考核,处罚当事人200元/人,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次。

新工人“三违”,师傅受连带一并按“三违”处罚。

各单位未建立新工人档案,少一人处罚单位负责人300元/人次;新工人信息不全或未按“分级管理”规定进行新工人分配的,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人次。

5、井口检身工对新工人入井检查不到位,处罚检身工200元。

6、各作业地点安全员对新工人管理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处罚安全员200元。

第3篇 新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新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和宏观调控,强化分配和监督职能,保障工会社会职能的履行和工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预算是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工会经费年度收支计划,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是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级工会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工会预、决算。

第三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工会预算一般分为五级管理,即: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市级工会、县级工会、基层工会。

预算管理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

建立乡镇(街道)工会的地方,省级以下预算管理级次由省级总工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后,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其预算管理级次由各自产业工会确定后,报全国总工会批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对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补助及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益列入本级预算;未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收支要全额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各级工会要认真执行上级工会批准的预算。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

第六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预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八条 工会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单位预算。

本级预算是指各级工会本级次范围内工会经费收支(含所属建立预算管理关系的机关和单位)的总预算。

单位预算是指与本级预算有相关经费收支管理关系的工会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预算。

第九条 实行本级预算管理的工会,其职权是:

1.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2.审批下一级工会和依靠本级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决算,汇总本级及所属各级工会的决算。

3.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4.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依靠本级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5.协调处理工会与同级政府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工会预算管理方面的政策和经济关系。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是本级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级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行单位预算管理的工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其职权是: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2.按照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办理各项核算业务,保证预算任务的完成。

3.指导、监督所属单位或部门核算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工作。

4.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5.定期向主管工会财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工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2.拨缴经费收入;3.上级补助收入;4.政府补助收入;5.行政补助收入;6.事业收入;7.投资收益;8.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1. 职工活动支出;2.维权支出;3.业务支出;4.行政支出;5.资本性支出;6.补助下级支出;7.事业支出;8.其他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工会预算编制的原则是: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

第十三条 工会的年度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上级工会要求、预算编制原则和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编制。

本年度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第十四条 预算收入的编制,要按照收入来源,充分考虑本年度各项变动因素,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

第十五条 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体现工会工作特点,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把资金使用的重点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工会行政性支出预算,应参照同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度、费用标准以及核定的人员编制编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会接受的财政补助资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依据财政确定的开支范围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挪用和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的办公、职工活动场所等基本建设, 根据《工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同级政府或行政解决。

县级以上工会的办公和职工群众的文化、教育、体育活动设施,在政府给予大部分补助的前提下,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动用少量经费弥补不足,上级工会也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物购建、专项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预算,需附经有关专业部门论证的可行性工程项目论证报告、立项批复、开工许可等相关文件,按照工程进度及资金状况编制当年预算。

列入地方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计划的工程项目,应附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文件。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用部分结余经费投资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提出书面报告,报职能部门审核,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列入预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工会预算,可在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五以内编列预备费,用于当年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会根据需要,可以从本级经费结余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后备金作为储备,用于特殊情况下的资金需要。

需要动用时,必须经过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工会常委会批准,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规定提取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和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

第二十四条全国总工会每年10月提出下年度省级工会编制预算的要求。

省、市、县级工会应根据上级工会编制预算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部署,并按照上级工会规定的时间上报下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的本级预算草案,由各级工会财务部门编制,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并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上一级工会有权提出修订预算的意见和要求,下级工会根据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调整预算。

依靠本级工会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预算草案由本级工会审批。

全国总工会预算草案,经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工会的本级预算(附工会机关预算),应在3月15日前报送全国总工会审批,全国总工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及时批复。

市级以下(含市级)工会本级预算的报批时间,由省级工会确定。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预算由本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按照预算确定的任务积极组织收入。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会要按照全国总工会、省级总工会的规定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 各级工会预算在批准之前只能开支必要的基本费用及帮扶、送温暖等支出。

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费用一般不得开支,因特殊原因必须提前开支的,经工会委员会(常委会)或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可控制在年度预算的25%以内。

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应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

不得办理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以领代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

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支出,应经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严格控制行政支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改变或追加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工会委员会(常委会)或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后,在预算内调整或动用预算预备费。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预算收支总额需要增减变动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每年以一次为限,其编制、审批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

第六章 决算

第三十六条工会决算是工会收支预算的执行结果。

各级工会应按上级工会的要求编制年度决算。

决算未经批准前,称为决算草案。

第三十七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附报工会机关决算草案)。

第三十八条 跨年度的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前按年度拨出数编报,最后年度工程竣工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确认, 按审核确认数扣除以前年度决算数后的余额,编制年度决算。

第三十九条决算草案的审批程序与预算草案审批程序相同。

第四十条 省级工会的本级决算,应在3月15日前报送全国总工会审批,全国总工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及时批复。

市级以下(含市级)工会决算的报批时间,由省级工会确定。

第四十一条各级工会的决算,应按上级工会的要求逐级汇总上报。

第七章 监 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本级工会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工会的预算、决算要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审计监督。

预算执行情况要接受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会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要逐步实行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截留挪用项目资金;隐瞒收入,虚列支出,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擅自决定重大开支项目等行为的,上级工会应责令其做出检查,并要求纠正。

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施行。

1998年9月9日颁发的《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省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附件 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编报要求及表格

拓展阅读:

基层工会与单位行政方面有关费用划分的法律、法规(摘录)说明【2】

在这次修订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继续摘录了工会与行政有关费用划分的相关规定,作为附件印发。

一、关于工会房屋、设备费用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5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2、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79]财事字第426号工发总字[1979]162号):

产业公司工会和基层工会及其所属职工集体文化、福利事业所需房屋设备及其维修和水电取暖等费用,均由同级行政解决。

二、关于工会专职人员费用方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1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脱产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支付。

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4、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19号):

工会脱产专职人员工资等列支问题。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支付工会委员会脱产专职人多的工资、奖励、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的列支渠道相同。

5、财政部《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的复函》([82]财企字第98号):

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应与企业职工一样,由企业行政方面负责支付,在营业外列支。

三、关于工会开展活动有关费用方面

6、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解决劳动保护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工厅生字[1986]21号):

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应在本单位的行政劳动保护经费中支付,不能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7、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企业劳动保护宣传教育经费开支问题的函》[(80)劳护字18号]:

'凡企业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包括装备劳动保护教育室)所需经费,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第四项规定,在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中开支'。

第四项的规定为:

“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电影片等。

举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展览会、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

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

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试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仪器等。

8、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费用由谁担负的通知》[工财字(1981)29号]: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是整个企业的工作,其开支费用应由企业负担。

四、关于职工教育、疗休养活动费用方面

9、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短期休养活动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工发财字[1982] 100号):

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由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的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开支;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工会负担。

10、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疗养费用开支的复函》([82]财企宇100号):

职工经批准到疗养所疗养的往返路费,属于因工负伤的,全部由企业报销;属于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五十公里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五十公里以外的,原则上由企业补助二分之一。

职工在疗养所疗养期间的伙食费,可由企业适当给予补助,最多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二分之一,如因身体衰弱或经济确实困难负担不起伙食费的,可酌量提高其补助费,但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三分之二。

附件

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编报要求及表格

一、工会经费收支预算表编报要求

1、各级工会必须按全国总工会统一编制的表格填报,不得随意增减款、项科目。

2、各级工会预算,要按上级工会要求准时上报。

3、各级工会上报本级预算时应附依靠本级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支出预算。

4、预算报表中“编制依据及说明”栏内应将编制依据简要填列,有预算定额标准的项目,要列出定额标准及计算公式,以便审核。

5、跨年度的项目按当年所需资金,列入当年预算。

6、预算说明书要全面完整。

有数据,有情况,有分析。

7、本预算应经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经审委员)审查、本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上报。

8、本级预算编制后,将预算说明书、预算报表及机关的支出预算,加装预算报表封面,整理装订成册。

封面和表内各页均应加盖公章及有关人员名章。

9、本预算收支表金额单位一律用“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第4篇 洗选厂新工人管理办法

为加强新工人管理,提高新工人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新工人安全上岗,特制定本规定:

1、新工人师傅人选必须有每个班组进行提供,所提供的带徒师傅必须是本班组正常出勤、业务、安全素质好、具备本岗位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2、一名师傅原则上只能带一名徒弟。

3、新工人必须与带徒师傅签订“师徒合同”,未签订《师徒合同》的新工人严禁上岗作业,合同留存到单位,由技术员负责存档管理。

4、新工人实习期间严格执行“以师带徒”培训制度,通过“以师带徒”培训使新工人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达到独立上岗作业要求。

5、必须认真履行“以师带徒”合同,带徒师傅因工作变动无法带徒时,经厂班子研究重新确定带徒师傅。

6、新工人实习期间带徒师傅必须正常出勤,和徒弟同时上下班,不得把徒弟安排到不同工作性质的地点,要始终保持徒弟在师傅的监护之下。

7、安排未签订《师徒合同》的新工人作业的,对分管副厂长罚款50元。

8、安排新工人单独上岗作业或讲师徒二人分开作业的,对安排人按严重违章进行处罚。

9、带徒师傅在培训期间不执行培训义务,严重不负责任的取消带徒师傅资格,不执行同时上岗、下岗的,按一般违章同时处罚师徒二人。

10、新工人出现违章的对带徒师傅进行同等处罚。

11、带徒期满后,徒弟达到上岗要求,厂内嘉奖师傅100元,否则不予奖励,并罚款100元。

12、新工人实习期工资待遇:第一个月90%、第二个月100%。

职工签名:

新工管理办法4篇

为加强新工人管理,提高新工人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新工人安全上岗,特制定本规定:1、新工人师傅人选必须有每个班组进行提供,所提供的带徒师傅必须是本班组正常出勤、业务、安全素质好、具备本岗位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2、一名师傅原则上只能带一名徒弟。3、新工人必须与带徒师傅签订“师徒合同”,未签订《师徒合同》的新工人严禁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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