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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管理办法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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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管理办法

第1篇 设备管道表面油漆色环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避免在操作上、设备检修上发生误判断等情况,

根据《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并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油漆

2.1下列情况必须按不同要求进行外部油漆:

2.1.1不保温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

2.1.2介质温度低于120℃的保温设备、管道及其附件;

2.1.3.支吊架、平台扶梯等(现场制作部分)。

2.2不保温的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防腐工艺要求和油漆的性能选用油漆,选用的油漆种类、颜色和涂刷度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2.2.1.室内布置的设备和管道,宜先涂刷2度防锈漆,再涂刷1~2度油性调合漆;室外布置的设备和汽水管道,宜先涂刷2度环氧底漆,再涂刷2度醇酸磁漆或环氧磁漆;室外布置的气体管道,宜先涂刷2度云母氧化铁酚醛底漆,再涂刷2度云母氧化铁面漆。

2.2.2.油管道和设备外壁,宜先涂刷l~2度醇酸底漆,再涂刷l~2度醇酸磁漆;油箱、油罐内壁,宜先涂刷2度环氧底漆,再涂刷1~2度铝粉缩醛磁漆或环氧耐油漆。

2.2.3.管沟中的管道,宜先涂刷2度防锈漆,再涂刷2度环氧沥青漆。

2.2.4.循环水管道、工业水管道、工业水箱等设备,宜先涂刷2度防锈漆,再涂刷2度沥青漆;直径较大的循环水管道内壁,宜涂刷2度环氧富锌底漆。

2.2.5.排汽管道应涂刷l~2度耐高温防锈漆。

2.2.6.制造厂供应的设备(如水泵、风机、容器等)和支吊架,若油漆损坏时,可涂刷1度颜色相同的油漆。

2.2.7.设备和管道的油漆颜色可按下表执行(管道油漆颜色表)

管道油漆颜色表

(摘自《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dl/t5072—1997;《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1998.5)

序号

管道名称

底色

色环

1

主蒸汽、再热蒸汽管道

——

无环

抽汽、背压蒸汽、供热管道

——

红色

其他蒸汽管道

——

红色

凝结水管道(保温)

——

浅绿色

5

凝结水管道(不保温)

浅绿色

无环

6

给水管道

——

绿色

7

除盐水、化学补充水管道

浅绿色

白色

8

疏放水、排水管道

——

绿色

9

热网水管道

——

褐色

10

循环水、工业水、射水、冲灰水管道

黑色

无环

11

消防水管道

红色

无环

12

油管道

黄色

无环

13

冷风道

浅蓝色

无环

14

热风道、除尘器加热风道

——

蓝色

15

烟道

——

无环

16

原煤管道

黑色

无环

17

制粉、送粉管道(保温)

——

黑色

18

送粉管道(不保温)

浅灰色

黑色

19

天然气、高炉煤气管道

蓝色

黑色

20

空气管道

天蓝色

无环

21

氧气管道

蓝色

红色

22

氢气管道

橙色

无环

23

二氧化碳、氮气管道

浅灰色

红色

24

乙炔管道

白色

红色

25

硫酸亚铁和硫酸铝管道

褐色

无环

26

盐水管道

白色

雪青色

27

氯气管道

深绿色

白色

28

氨气管道

黄色

黑色

29

联氨

橙黄色

红色

30

酸液

浅灰色

橙色

31

碱液

浅灰色

雪青色

32

磷酸三钠溶液

绿色

红色

33

石灰浆

浅灰色

白色

34

过滤水

浅蓝色

无环

35

埋地管道

黑色

无环

36

工业水箱

黑色

——

37

除盐水箱、补水箱

浅绿色

——

38

支吊架

银灰色

——

39

平台扶梯

银灰色

——

2.3保温的设备和管道选用的油漆种类和涂刷度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2.3.1.当介质温度低于120℃时,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应涂刷2度防锈漆。

2.3.2.除氧器水箱、疏水箱、扩容器、低位水箱、生产回水箱等设备内壁宜涂刷2度耐高温的油漆,其他设备和容器内壁的防腐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决定。

2.4现场制作的支吊架,宜先涂刷2度防锈漆,再涂刷l~2度银灰色调合漆。

室内的钢制平台扶梯,宜先涂刷2度防锈漆,再涂刷l~2度银灰色调合漆;室外的钢制平台扶梯,宜先涂刷2度云母氧化铁酚醛底漆,再涂刷2度云母氧化铁面漆。

2.5为便于识别,管道的色环、介质名称及介质流向箭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2.5.1.包白铁皮的管道、管道弯头、穿墙处及管道密集、难以辨别的部位,必须涂刷色环、介质名称及介质流向箭头。介质名称可用全称或化学符号标识,如下图。

管道的色环、介质名称和介质流向箭头的位置和形状

1—介质流向箭头;

2—色环;

3—介质名称(要求一律用黑体字);

2.5.2.主蒸汽、再热蒸汽管道上监视焊缝处及蠕胀测点,应在保护层外设浅蓝色环。

2.5.3.管道的色环颜色可按下表规定漆色。

管道的色环、介质名称和介质流向箭头尺寸

管道外径或保温层外径(mm)

a

b

c

d

e

≤100

40

60

30

100

60

101~200

60

90

45

100

80

201~300

80

120

60

150

100

301~500

100

150

75

150

120

>500

120

180

90

200

150

2.5.4.管道的色环、介质名称和介质流向箭头的位置和形状如《管道的色环、介质名称和介质流向箭头的位置和形状》的图所示,,图中的尺寸数值见表《管道的色环、介质名称和介质流向箭头尺寸》,介质流向箭头的尖角为60°。

2.5.5.当介质流向有两种可能时,应标出两个方向的流向箭头。

2.5.6,介质名称和流向箭头可用黑色或白色油漆涂刷。

2.5.7.对于外径小于76mm管道,当在管道上直接涂刷介质名称及介质流向箭头不易识别时,可在需要识别的部位挂设标牌。标牌上应标明介质名称,并使标牌的指向尖角指向介质流向。

2.5.8.对于无色环要求的主蒸汽、饱和水(汽)、凝结水、工业水、循环水、冲灰水、烟道、风道、消防水等管道,应标出介质流向及管道名称。箭头及字体按标准执行。

2.6设备和管道在油漆之前应对金属表面进行除油、除锈处

理。

2.7凡新建按装设备及原设备标牌更新时,标牌大小及格式按《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1998。5标准执行。

2.8生产现场阀门标牌执行以下标准:

名称

标牌:长_宽(mm)

字体(颜色)

底色

dg50及以下阀门

90_60

黑体字(红色)

银灰

dg50以上~dg150门

100_70

黑体字(红色)

银灰

dg150以上~dg400门

120_80

黑体字(红色)

银灰

dg400以上各阀门

140_90

黑体字(红色)

银灰

热工仪表

90_60

黑体字(红色)

银灰

第2篇 原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所属油气集输管道、内部油气输送管道、商品油气输送管道管理,及商品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等。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油气管道运行管理部门、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gb 17820《天然气》

sy/t 5536《原油管道运行规程》

sy/t 5922《天然气管道运行管理规范》

sy/t 7513《出矿原油技术条件》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3 术语及定义

本程序采用下列定义

3.1 油气集输管道:指公司管理的从单井到计量站、转油站、联合站的输油管道和单井到集气站、处理站的输气管道。

3.2 内部油气输送管道:指公司管理的联合站(气处理站)之间的输油输气管道。

3.3 商品油气输送管道:指公司管理的与用户直接交接的输油管道,与长输天然气管道及主要用户相关联的输气管道。输油管道主要有岔转站至华北石化交接站、任二联(任一联)至华北石化交接站、阿一联至赛汉末站;输气管道主要有永北东线、永北复线、苏大输气线、河石输气线、34#阀室至北部门站输气线、34#阀室至西部门站输气线、34#阀室至河间门站输气线、37#阀室至苏桥站双向输气线。

3.4 油气集输与处理生产管理:是指油气井产出的油、气、水,经计量站(集气站)、接转站(输气站)、联合站(气处理站)至外输合格原油(天然气)全过程的生产运行管理。

3.5 管道完整性管理:管道管理者为保证管道的完整性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具体指管道管理者针对管道不断变化的因素,对管道运营中面临的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不断改善识别到的不利影响因素,采取各种风险减缓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合理、可接受的范围内,最终达到持续改进、减少和预防管道事故发生,经济合理地保证管道安全运行的目的。

3.6 油气管道运行管理单位:主要指油气生产单位、华港燃气集团等单位。

4 职责

4.1 运销部是商品油气输送管道的归口管理部门。

4.1.1 负责商品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的推广指导。

4.1.2 负责商品油气输送管道运行技术管理。

4.2 基建工程部是油气集输管道和内部油气输送管道的归口管理部门。

4.2.1 负责公司所属油气管道,包括油气集输管道、内部油气输送管道和商品油气输送管道设施新建项目、改造项目建设的管理。

4.2.2 负责油气集输管道和内部油气输送管道的运行技术管理

4.3 生产运行处负责公司生产应急保障系统的统一组织、调度、指挥;负责应急抢险队伍的协调与组织。

4.4 规划计划处负责油气管道设施新建项目、改造项目、管道完整性管理推广项目的前期工作与投资的计划下达。

4.5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原油、天然气对外贸易和内部计量交接计量器具的检定、计量人员培训、发证;参与原油、天然气计量交接纠纷处理。负责油气管道危害因素辨识与风险评价的实施、负责油气管道的安全管理。

4.6 油田保卫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对预防和清理油气管道违章占压建筑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和指导。

4.7 各油气管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油气管道生产管理、管道完整性管理推广的具体实施。

5 管理内容

5.1 油气管道投产

5.1.1 商品油气输送管道投产由公司成立的项目部或运销部组织实施。

5.1.2 油气集输管道和内部油气输送管道投产分厂级和公司级项目。厂级项目由油气生产单位组织实施;公司级项目由公司成立的项目部或基建工程部组织实施。

5.1.3 原油管道投产准备:

a)管道投产要针对管道自身特点编制好投产方案,投产方案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由主管部门审定。

b)成立投产机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线的试运投产工作,并按设计图纸和有关验收规范进行预验收。

c)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岗位人员培训合格,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书。

d)制定好各岗位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编制生产报表。

e)做好投产前协议的签订工作,如交接协议、供电协议等,落实满足投产需要的油源。

f)对重新启用的原油管道应进行管道腐蚀状况调查和剩余强度评价。

g)全线的清管和整体试压应在管线投油前进行,投产前应对全线进行线路巡查,检查管道沿线标志及伴行公路情况,要对管线全线设备状态及管道阴极保护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h)要做好干线清扫工作,清管采用机械式清管器,可采用空气或清水做清扫介质,站间的清管次数不应少于三次,清管污物不应进入管网系统,污物的排放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

原油管道投产依照sy/t5536《原油管道运行规程》执行。

5.1.4 天然气管道投产准备

a)前期准备工作可参考原油管道投产准备前四项条款。

b)投产前要进行工程预验收,管线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干燥,干燥宜在严密性试验结束之后进行,干燥后保证管线末端管内气体在最高输送压力下的水露点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

c)输气站试运应在站内工艺管线试压合格后进行,先进行单体试运,再进行整体试运,系统需连续平稳运行72h为合格。

d)管线内的空气置换应在强度试压、严密性试验、吹扫清管、干燥合格后进行;置换管线内空气应采用氮气或其他无腐蚀、无毒害性的惰性气体作为隔离介质,置换过程中管道内气流速度不应大于5m/s,当置换管线末端放空管口气体含氧量不大于2%时即可认为置换合格。

天然气管道投产依照sy/t5922《天然气管道运行规范》执行。

5.2 油气管道运行管理

5.2.1 运销部负责商品油气输送管道运行参数技术指导。

5.2.2 基建工程部负责油气集输管道、内部油气输送管道的运行技术管理和参数报表收集分析工作。

5.2.3 各油气管道运行管理单位具体组织日常生产运行,按油气输送计划编制管道运行方案,保持各站工况的协调,保证输送任务的完成。定时收集各站运行参数,了解运行情况。及时对管道运行进行分析,并对存在问题提出调整措施。填报日常运行报表,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管道运行情况,接受指导和指示。

5.2.4 进入内部油气输送管道和商品油气输送管道的原油要符合sy/t 7513《出矿原油技术条件》、天然气要符合gb 17820《天然气》标准。

5.2.5 油气管道清管

5.2.5.1 各油气管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清管方案的编制工作。

5.2.5.2 运销部负责组织商品油气输送管道清管方案的审定。

5.2.5.3 基建工程部负责组织油气集输管道和内部油气输送管道清管方案的审定。

5.2.5.4 各油气管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按审定的清管方案进行管道清管和管理工作。

5.3 油气管道保护和日常维护

5.3.1 各油气管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对所辖油气管道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5.3.2 油气管道保护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5.3.3 各油气管道运行管理单位组织专业人员管理,定期进行巡检,雨季或其他灾害发生时要加强巡线检查。

5.3.4 各油气管道运行管理单位要定期对穿越管段稳管状态、裸露、悬空、移位及受流水冲刷、剥蚀情况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恢复,保证油气管道运行安全,管道沿线的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应齐全完整;定期检查站场绝缘、阴极电位、沿线保护电位,定期检查管道的防腐绝缘层状况,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进行修复。

5.3.5 管道清理占压依照qg/hbyt 292-2009 《输油气管道违章占压建筑物管理办法》执行。

5.4 油气管道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5.4.1 油气管道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油气集输管道、内部油气输送管道、商品油气输送管道设施的新建和改造。

5.4.2 各油气管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所辖油气管道设施新建和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的编制。

5.4.3 规划计划处负责组织油气管道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立项批复。

5.4.4 基建工程部负责组织油气管道设施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运销部负责组织商品油气管道设施建设项目的技术方案审查。

5.4.5 油气管道设施新建和改造项目分厂级和公司级管理,厂级项目由油气生产单位组织实施,公司级项目由公司项目部或基建工程部组织实施。

5.5 管道应急管理

5.5.1 应急方案编制

5.5.1.1 运销部负责《原油长输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5.5.1.2 各油气管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各自辖区管道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5.5.2 应急演练依照qg/hbyt 077-2008 《应急管理程序》执行。

5.5.3 应急处理由公司应急办公室或油气管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5.6 计量交接协议及纠纷

5.6.1 运销部负责公司级计量交接协议的签订。

5.6.2 各油气管道运行管理单位组织签订厂级及厂级以下计量交接协议。

5.6.3 运销部负责组织厂级(含厂级)以上商品油气计量交接纠纷的调查、协调、处理。

5.6.4 各油气管道运行管理单位组织厂级以下油气计量交接纠纷的调查、协调、处理。

5.7 管道完整性管理

5.7.1 运销部负责组织商品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推广和实施。

5.7.2 基建工程部负责组织油气集输管道和内部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推广和实施。

5.7.3 各油气管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管道完整性管理的具体实施。

5.7.4 管道完整性管理内容

管道完整性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数据采集与整合、高后果区识别、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完整性评价、维修与维护、效能评价等6个环节。

6 相关文件

6.1 qg/hbyt 077-2008 《应急管理程序》

6.2 qg/hbyt 292-2009 《输油气管道违章占压建筑物管理办法》

第3篇 管道局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管线打开作业安全管理,控制作业风险,保障作业安全,根据集团公司q/sy1243-2009《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范》、《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直属机构及为局服务的分包商,在生产、作业区域内任何可能存有介质的封闭管线(设备)的打开作业。

第三条 管线打开是指采取下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封闭管线或设备及其附件等的完整性:

(一)解开法兰;

(二)从法兰上去掉一个或多个螺栓;

(三)打开阀盖或拆除阀门;

(四)调换8字盲板;

(五)打开管线连接件;

(六)去掉盲板、盲法兰、堵头和管帽;

(七)断开仪表、润滑、控制系统管线,如引压管、润滑油管等;

(八)断开加料和卸料临时管线(包括任何连接方式的软管);

(九)用机械方法或其他方法穿透管线;

(十)开启检查孔;

(十一)微小调整(如更换阀门填料);

(十二)其他。

第四条 管线打开作业许可按照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其作业许可管理程序或实施细则;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六条 员工接受管线打开作业培训,执行管线打开安全管理程序,参与管线打开作业的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管线打开必须办理许可证,具体执行《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许可证见《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附录1《作业许可证(非常规作业)》。

第八条 管线打开涉及含有剧毒介质、超高压介质、高温介质时,企业应根据管线打开作业风险的大小,同时办理管线打开许可证,许可证见《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附录2专项作业许可证中的《管线打开许可证(2-2)》 。

第九条 管线打开前作业单位应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清理计划,应具体描述关闭的阀门、排空点和上锁点等,必要时应提供示意图;

(二)安全措施,包括管线打开过程中的冷却、充氮措施和个人防护装备的要求;

(三)应急、救援、监护等预备人员的要求和职责;

(四)应急预案;

(五)描述管线打开影响的区域,并控制人员进入。

第十条 当管线打开作业涉及高处作业、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等,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

第十一条 凡是没有办理作业许可证,没有按要求编制安全工作方案,没有落实安全措施,禁止管线打开作业。

第四章 项目设计阶段的要求

第十二条 在新、改、扩建项目的设计过程中,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应共同考虑消除或降低因管线打开产生的风险,并确保设计在符合工程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本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在项目设计的各个阶段,应考虑隔离和清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清理管线(设备)增加连接点,同时应考虑由此可能产生泄漏的风险;

(二)能够隔离第二能源,如伴热蒸汽、电拌热以及换热介质等。

第十四条 有经验的现场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应参与设计或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设计阶段应优先考虑双重隔离,双重隔离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

(一)双阀一导淋:双截止阀关闭、双阀之间的导淋常开;

(二)截止阀加盲板或盲法兰。

第十六条 如果双重隔离不可行,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隔离的优先顺序如下:

(一)双截止阀;

(二)单截止阀;

(三)凝固(固化)工艺介质;

(四)其他。

第五章 作业要求

第十七条 管线打开作业前,所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管线打开的定义;

(二)管线里面的介质及其危害性;

(三)管线打开的具体位置;

(四)警戒区域,确保与管线打开无关的人员不受意外释放的伤害。

(五)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培训,如防化服、正压呼吸器等的使用。

(六)安全工作方案中的其他hse要求

第十八条 作业前进行的专门培训,应留有相应的培训记录。

第十九条 需要打开的管线或设备必须与系统隔离,其中的物料应采用排尽、冲洗、置换、吹扫等方法除尽。清理合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系统温度介于-10℃~60℃之间;

(二)已达到大气压力;

(三)与气体、蒸汽、雾沫、粉尘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有关的风险已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十条 管线打开前并不能完全确认已无危险,应在管线打开之前做好以下准备:

(一)确认管线(设备)清理合格。采用凝固(固化)工艺介质的方法进行隔离时应充分考虑介质可能重新流动;

(二)如果不能确保管线(设备)清理合格,如残存压力或介质在死角截留、未隔离所有压力或介质的来源、未在低点排凝和高点排空等,应停止工作,重新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控制措施,消除或控制风险。

第二十一条 应对所有隔离点进行有效隔断,并进行标识。隔离方法的选择取决于隔离物料的危险性、管线系统的结构、管线打开的频率、因隔离(如吹扫、清洗等)产生可能泄漏的风险等。隔离的方法和优先顺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隔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提供显示阀门开关状态、盲板、盲法兰位置的图表,如上锁点清单、盲板图、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和仪表控制图等;

(二)所有盲板、盲法兰应挂牌;

(三)隔离系统内的所有阀门必须保持开启,并对管线进行清理,防止在管线(设备)内留存介质;

(四)对于存在第二能源的管线(设备),在隔离时应考虑隔离的次序和步骤。对于采用凝固(固化)工艺进行隔离以及存在加热后介质可能蒸发的情况应重点考虑隔离。

第二十二条 采用单截止阀隔离时,应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优先考虑使用手动阀门进行隔离,手动阀门可以是闸阀、旋塞阀或球阀。控制阀不能单独作为物料隔离装置,如果必须使用控制阀门进行隔离,应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确保安全隔离。

第二十四条 打开管线作业前,应明确管线打开的具体位置。必要时在受管线打开影响的区域设置路障或警戒线,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五条 管线打开过程中发现现场工作条件与安全工作方案不一致时(如导淋阀堵塞或管线清理不合格),应停止作业,并进行再评估,重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涉及到热分接的管线打开,其作业具体步骤和方法应符合sy/t 6554《在用设备的焊接或热分接程序》。

第二十七条 管线打开工作交接的双方共同确认工作内容和安全工作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方面的影响;

(二)隔离位置、清理和确认清理合格的方法;

(三)管线(设备)状况;

(四)管线(设备)中残留的物料及危害等。

生产单位、维护单位或承包商的相关人员在工作交接时应进行充分沟通。当管线打开时间需超过一个班次才能完成时应在交接班记录中予以明确,确保班组间的充分沟通。

第二十八条 管线打开作业时应选择和使用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专业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参与个人防护装备的选择。

(一)个人防护装备在使用前,应由使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应按防护要求建立个人防护装备清单,清单包括使用何种、何时使用、何时脱下个人防护装备等内容。应确保现场人员能够及时获取个人防护装备。

(三)对含有剧毒物料等可能立刻对生命和健康产生危害的管线(设备)打开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1.所有进入到受管线打开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包括预备人员应同样穿戴所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

2.对于受管线打开影响区域外(位于路障或警戒线之外但能够看见工作区域)的人员,可不穿戴个人防护装备,但必须确保能及时获取个人防护装备。

第二十九条 由管线打开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和设施:

(一)管线打开作业内容说明;

(二)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三)风险评估结果(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安全工作方案;

(五)个人防护装备;

(六)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管线打开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

第三十一条 管线打开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安全隐患,申请人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关闭作业许可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热分接是指用机制的或焊接的方法将支线管件连接到在用的管线或设备上,并通过钻或切割在该管线或设备上产生开口的一项技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应在管道局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管道局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道局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高处作业项目的风险识别、安全措施的制定、作业票申报、审批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直属机构、各工程施工项目部及为局服务的分包商。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高处作业许可管理程序或实施细则;施工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六条 员工接受高处作业培训,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参与高处作业的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作业人员

1.按要求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相关安全规定。

第三章 高处作业分级

第八条 高度在2~5m(含2m),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含5m),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含15m),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度在30m(含30m)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九条 以下为特殊高处作业:阵风风力在六级以上;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高处作业;在降雪时进行高处作业;在降雨时进行高处作业;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高处作业;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在无立足点或无牢固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险高处作业;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烧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在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基本要求:

1.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使用边缘限位安全绳,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

如果以上防护措施无法实施,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参见《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

3.对于频繁的高处作业活动,如更换路灯等,进行了风险识别和控制,并有操作规程或方案,可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培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十一条 消除坠落危害

1.在作业项目的设计和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避免高处作业。

2.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确定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在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3.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坠落保护计划指南参见附录 a。

4.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熟悉坠落预防技术、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在设计阶段就应对可能发生坠落的部位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5.各单位、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在高处作业施工前,必须开展风险识别工作,将识别出的风险对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并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第十二条 坠落预防

1.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2.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3.应预先评估,在合适位置预制锚固点、吊绳及安全带的固定点。

4.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5.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6.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 300mm;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7.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

第十三条 坠落控制

1.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

2.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参见附录b。

3.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4.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5.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

6.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参见附录c。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7.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时应按gb5725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网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四条 其他安全要求

1.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

2.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3.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以防人员有可能进入坠物区域。

5.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

6.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

7.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空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空作业应按gb/t4200-2008的要求轮换作业。

第十五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

1.作业负责人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前应准备如下相关资料:

--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

--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

--坠落保护计划;

--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

--其他。

2.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次数。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延期、关闭及分发具体按照《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4.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监护人员应及时取消作业,终止相关作业许可证,并通知批准人。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事故状态下。

5.安全职责

(1)作业申请人:

--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办理作业许可证;

--识别作业风险,熟悉作业内容;

--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组织实施作业;

--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2)作业批准人:

--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批准和取消作业。

(3)作业人员:

--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4)作业监护人:

--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

--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暂停作业;

--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作业许可证(简称作业票)的管理

1.一级、二级高处作业,由施工班(组)长与机组技术、hse监督员,根据项目部的技术方案或施工措施,填写作业票,由班(组)所在机组的机组长审批。、

2.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由作业机组长会同项目部技术、hse部门共同拟定方案和作业措施,上报各单位安全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

3. 高处作业前,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作业项目主管部门或作业项目所在基层队组织项目相关部门、施工作业单位、项目所在基层单位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分析作业过程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按照消除风险、降低风险、个体防护的优先顺序,制定详细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4.根据现场风险识别和制定的措施,由施工作业单位负责填写“高处作业安全工作票”履行申办审批手续。审批手续应在作业开工前完成。

5.作业票通过审批手续后,施工作业前,施工作业单位应指定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监护人及重要操作岗位人,并明确职责。

6.施工作业前,作业票必须携带到现场,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监护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从新确认并签字。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所有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在作业票上签字。所有人员应按照作业票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7.作业票一处一次一办。如遇人员、工艺、设备、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应由作业现场负责人下令停止施工。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基层单位,重新组织风险识别,完善控制措施,并重新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应在管道局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术语和定义

1.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3.基础高度: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m为半径,划出一个垂直水平面的柱形空间,此柱形空间内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称为基础高度。

4.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称为可能坠落范围半径。其大小取决于与作业现场的地形、地势或建筑物分布等有关的基础高度。

5.可能坠落范围: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称为可能坠落范围。

6.高处作业高度: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简称作业高度。

7.吊绳: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其上面挂安全绳或安全带。

8.个人坠落保护系统: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坠落的一种系统。个人坠落保护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还可能包括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缓冲器、吊绳或它们的组合。

9.锚固点:用于其上固定吊绳、引入线或安全绳的固定点。

10.安全绳:安全带上保护人体不坠落的系绳,用于将安全带和锚固点或吊绳相连接。

11.锚固点连接器:把坠落保护设施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

12.缓冲器:当人体坠落时,能减少人体受力,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部分能量的装置,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安全绳等。

13.全身式安全带: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吊绳上的两根安全绳。

14.临边: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坠落预防计划指南

坠落预防计划

a.1 为了作业人员能够确定工作中所存在的坠落危险,并采取有效的坠落预防措施,防止坠落事故发

生,应在作业前制定坠落预防计划。

a.2 坠落预防计划应由作业负责人组织编制并在作业中负责执行。计划中应针对现存及潜在的危害,

制定坠落预防措施。

a.3 坠落预防计划一旦制定,所有作业人员应得到充分培训,并在作业负责人的指导下实施。员工有

责任向作业负责人反映所有可能造成伤害的不安全行为或状况。

a.4 坠落预防计划的任何变更都应经过批准。

坠落预防计划(示例):

作业单位: 作业项目:

1. 工作区域的坠落危险有以下类型:

高空升降机;

脚手架、梯子;

高空平台;

深坑、洞口边缘;

建筑物、设备边缘;

其他。

2. 防坠落装备至少应包括下列物品:

全身式安全带,配有背上定位的 d 形环;

单个或两个带有自锁铆钉挂钩的缓冲减震安全绳;

挂钩;

尼龙绳;

抓绳器。

3. 检查

所有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一旦发现有缺陷的坠落防护装备,应停止使用,并立即销毁。

4. 头部保护

在高处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所有可能伤害头部的危险突出物,均应设置警告标识。

5. 急救和救援

5.1 应根据现场需要,制定急救和救援措施,并事先与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联络,做好救援准备。如

果现场发生坠落事故,应根据伤情选择由兼职医疗救护人员或预定的医疗机构实施救援。

5.2 作业单位应备有急救箱,急救箱位于作业人员方便获取的地方,并在作业前上告知所有的作业人

员。

6. 援救人员注意事项

如果发生坠落事故,作业人员应能得到及时的救助或者进行自救,以防止悬空时间过长造成窒息伤害。应对援救人员、梯子、高空升降机或其他援救设备的可用性进行评估。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

b.1 锚固点

b.1.1 对于需要坠落保护或限位设施的每项任务,作业人员是否知道合适的锚固点

b.1.2 所有锚固点是否能够支撑至少对于固定到上面的每个人各 2268kg 的负荷;或者,整体坠落保护

设施是否具有至少 2.0 的安全系数,并经过了合格人员的监督

b.1.3 用于全身安全带的所有锚固点是否超过位于肩部高度,用于自行自动收缩式吊绳系统的锚固点

是否超过位于头顶

b.1.4 锚固点是否独立于工作表面之外

b.1.5 作业人员是否能从一个位置移动到另一个位置,或者爬上爬下,而不会有坠落机会

b.1.6 如果吊绳、安全绳、或自行自动收缩式吊绳没有永久性地固定到高空作业工人区域的锚固点上,

那么在垂直和水平移动期间第一个向上的人员 或最后一个向下的人员是否能受到保护

b.2 垂直吊绳

b.2.1 吊绳是否按期校验和测试是否处在有效期内

b.2.2 吊绳是否具有保护磨损、腐蚀或切割边缘的措施

b.2.3 当作业人员连接到吊绳上或者从它上面脱开时,系统能否提供坠落保护

b.2.4 吊绳是否正确布置,使得作业人员绝对不会需要握住它来进行平衡

b.2.5 与水平段综合在一起的垂直段能否提供连续坠落保护

b.3 水平吊绳

b.3.1 整个水平吊绳是否是由合格人员设计和批准的

b.3.2 用于固定吊绳的锚固点是否是专门为水平吊绳而设计的,并接受了评估

b.3.3 用在水平吊绳上的五金件是否由钢制成

b.3.4 绳子或钢丝绳是否没有磨损或腐蚀迹象

b.3.5 绳子或钢丝绳是否具有要求的初始松驰量

b.3.6 作业人员是否获得关于潜在坠落危害的警告通知

b.4 抓绳器

b.4.1 抓绳器是否能与将要安装或操作的吊绳相匹配

b.4.2 抓绳器是否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b.4.3 抓绳器是否配备有切换杠杆,这允许它变成吊绳上的一个固定锚杆

b.4.4 抓绳器是否配备有锁定机构;它能防止装置的意外打开和随后从吊绳上的脱离

b.4.5 是否合适地标注出抓绳器的'向上'方向,使得设备能够被正确地固定到线路上

b.4.6 抓绳器是否被包括在常规维护程序中

b.5 安全绳

b.5.1 安全绳的长度是否短到符合需要;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其长度都不会大于 1.8m

b.5.2 当希望能够收回安全绳的松驰部分时,是否使用了人工可调的安全绳

b.5.3 如果安全绳带有缓冲器,使用者能否轻易看出缓冲器曾经被伸展过

b.5.4 是否需要双重安全绳

b.6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b.6.1 工人是否受过合适的培训,能正确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b.6.2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是否处于常规维护和检验程序之下

b.6.3 绳子端部是否合适地穿绳眼(套环眼垫、回复编织环眼、和楔紧装配/套环)

b.7 弹簧钩

b.7.1 是否已经使用了双重锁定弹簧钩

b.7.2 弹簧钩是否按照弹簧钩制造商批准的方式固定到 d 形环、吊环螺栓、或其他五金件上

b.7.3 是否定期检验弹簧钩有无应力、磨损、扭曲和弹簧故障

b.7.4 弹簧钩布置是否正确,保证它们绝对不会互相连接在一起(不得将它们互相连接在一起)。

b.8 全身式安全带

b.8.1 为具体作业而选择的全身式安全带是否配备有所有必要的附着点(用于坠落保护、工作定位、下

降控制、营救或梯子坠落保护系统)

b.8.2 是否定期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有无磨损、磨蚀、断裂、缝合

b.8.3 作业人员是否接受过关于全身式安全带/安全带使用和保管的培训

第5篇 氧气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防止氧气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规范氧气管道及附属设备、设施的管理,保证公司氧气管网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所有氧气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操作、检修、点检及事故处理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引用标准、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脱脂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氧气管道完好要求和检查评定方法》

《阻火器的设置》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氧气管道技术条件》

《氧气用截止阀》

第四条 职责

(一)、装备工程部

1、负责贯彻氧气管道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2、负责督促检查使用单位对氧气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3、负责对氧气管道安装、检修、检验单位的落实和协调,并对其资质进行审查、核实;

4、负责氧气管道附属设备采购计划的审核、采购工作。

5、参与氧气管道安装、修理、改造的竣工验收;

6、负责氧气管道的登记注册与申办使用登记证的工作,依据有关程序、规定办理停用、报废注销手续;

7、负责组织实施氧气管道及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检测工作,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存档;

8、负责对氧气管道运行状况的专项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对存在故障和事故隐患的落实整改;

9、协助使用单位确定重点监控设备范围,制定监控措施。

(二)安全环保部

1、负责对使用单位氧气管道的使用、验证、运行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

2、组织制定氧气管道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办理管道在线检验相关证件;

3、协助使用单位确定重点监控设备范围,制定监控措施;

4、负责组织氧气管道人身伤害事故和重大险肇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进行统计分析和上报。

(三)企业文化部

负责对全公司氧气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技术文件和资料进行归档,建立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档案。

(四)资金中心

负责氧气管道维护、检修、检验检测、隐患治理、人员培训等经费的支付。

(五)生产技术中心

1、负责协调氧气管道维护、检修、检验检测期间的设备开停机。

2、参与氧气管道人身伤害事故和重大险肇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氧气管道事故状态下的应急预案启动,组织全公司的生产应急处置。

(六)制氧厂

1、制氧厂是公司氧气管道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公司主管网的安全运行,负责制定氧气管道相关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氧气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3、负责本单位压力管道设备技术档案记录;

4、负责建立本单位压力管道管理台账和隐患台账;

5、负责编制本单位检测计划(或检验申请),并按时报装备工程部;

6、负责氧气管道的安全运行检查,对存在的设备故障和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7、在氧气管道安装、改造、维修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的义务;

8、负责本单位氧气管道安装、检修、改造的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并参加竣工验收;

9、负责确定本单位重要的氧气设备范围,并制定监控措施;

10、负责做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和节能知识教育培训工作;

(七)使用单位

1、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区域所属氧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氧气的安全使用。

2、各使用单位建立、健全氧气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3、负责本单位压力管道设备技术档案记录;

4、负责建立本单位压力管道管理台账和隐患台账;

5、负责编制本单位检测计划(或检验申请),并按时报装备工程部;

6、负责氧气管道的安全运行检查,对存在的设备故障和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7、在氧气管道安装、改造、维修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的义务;

8、负责本单位氧气管道安装、检修、改造的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并参加竣工验收;

9、负责确定本单位重要的氧气设备范围,并制定监控措施;

10、负责做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和节能知识教育培训工作;

五、管理内容

(一)氧气管道的布置、施工、验收相关管理规定:

1、管道布置及安全间距

1.1氧气管道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支架上。

1.2架空氧气管道应在管道分岔处、与电力架空电缆的交叉处、无分岔管道每隔80m~100m处以及进场装置或设施等处,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

1.3出氧气厂(站、车间)边界阀门后、氧气干管送往一个系统支管阀门后、进车间阀门后、调节阀组前和调节阀前、后的氧气管道宜设阻火铜管段。当氧气调节阀组设置独立阀门室或防护墙时,手动阀门的阀杆宜伸出防护墙外操作。若不单独设置阀门室或防护墙时,氧气调节阀前后8倍调节阀公称直径的范围内,应采用铜合金(含铝铜合金除外)或镍基合金材质管道。

1.4氧气管道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不宜穿过不使用氧气的房间,若必须穿过时,则该房间内应采取防止氧气泄露等措施。

1.5氧气管道不宜穿过高温及火焰区域,必须通过时,应在该管段增设隔热设施,管壁温度不应超过70℃。严禁明火及油污靠近氧气管道及阀门。

1.6氧气管道的弯头、三通不应与阀门出口直接连接。调节阀组、干管阀门、供一个系统的支管阀门、车间入口阀门,其出口侧的管道宜有长度不小于5倍管道公称直径且不小于1.5m的直管段.

1.7供切焊用氧气支管与切焊工具或设备用软管连接时,供氧阀门及切断阀应设在用不燃烧体材料制作的保护箱内。

1.8氧气管道宜架空敷设。氧气管道可沿生产氧气或使用氧气的建筑物构件上敷设。厂房内架空氧气管道的法兰、螺纹、阀门等易泄漏处下方,不应有建筑物。

1.9架空氧气管道与建、构筑物特定地点的最小间距要求应按表6执行。

1.10架空氧气管道与其他管线之间最小间距要求应按表7执行。

1.11氧气管道与乙炔、氢气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在乙炔、氢气管道的下方或支架两侧;与油质、有可能泄漏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时,应设在该类管道的上方或支架两侧。

1.12氧气管道在不通行地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沟上应设防止可燃物料、火花侵入的盖板,地沟及盖板应是不燃烧体材料制作;地沟应能排除积水;严禁油脂及易燃物漏入地沟内;

b)地沟内氧气管道不应设阀门、法兰、螺纹等易泄漏接口;

c)地沟内氧气管道与同沟敷设的管线间距参照表7执行;

d)地沟内氧气管道与非燃气、水管道同沟敷设时,氧气管道应在上面;

e)严禁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管道(不含乙炔气)、油质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电缆线同沟敷设;并严禁氧气管道地沟与该类管线地沟相通。

1.13厂房内氧气管道不宜埋地敷设。

2、氧气流速

管道中氧气的最高允许流速,根据管道材质、工作压力,不应超过表9规定。

表9管道中氧气最高允许流速v

材质

工作压力 p/mpa

p≤0.1

0.1

1.0

3.0

10.0

<15.0

p≥15.0

碳钢

根据管系压降确定

20 m/s

15 m/s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奥氏体不锈钢

30 m/s

25 m/s

p×v≤45 mpam/s

(撞击场合)

p×v≤80 mpam/s

(非撞击场合)

4.5 m/s

(撞击场合)

8.0 m/s

(非撞击场合)

4.5 m/s

注1:最高允许流速是指管系最低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时的实际流速。

注2:撞击场合和非撞击场合:使流体流动方向突然改变或产生漩涡的位置,从而引起流体中颗粒对管壁的撞击,这样的位置称做撞击场合;否则称为非撞击场合。

注3:铜及铜合金(含铝铜合金除外)、镍及镍铜合金,在小于或等于21.0mpa条件下,流速在压力降允许时没有限制。

3、管件选用

3.1氧气管道上的弯头、变径管及三通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氧气管道的弯头严禁采用褶皱弯头,当采用冷弯或热弯弯制碳钢弯头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公称直径的5倍;当采用压制对焊弯头时,宜选用长半径弯头。

对工作压力不大于0.1mpa的钢板卷焊管,可以采用斜街弯头,90o弯头应采用中间为大于或等于二段管制作的管件,弯头内壁应平滑、无锐边、毛刺及焊瘤。

b)氧气管道的变径管宜采用压制对焊管件,当焊接制作时,变径部分长度不宜小于两端管外径差值的3倍;其内壁应平滑,无锐边、毛刺及焊瘤。

c)氧气管道的三通宜采用压制对焊,当不能取得时,应在工厂或现场预制,加工到无锐角、无突出部位及焊瘤。

3.2氧气管道上的法兰应按国家、行业有关的现行标准选用;管道法兰的垫片宜按表11选用。

表11氧气管道法兰的垫片

工作压力p/mpa

垫片

p≤0.6

聚四氟乙烯垫片、柔性石墨复合垫片

0.6

缠绕式垫片、聚四氟乙烯垫片、柔性石墨复合垫片

3.0

缠绕式垫片、退火软化铜垫片、镍及镍基合金垫片

p>10

退火软化铜垫片、镍及镍基合金垫片

3.3氧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但与设备、阀门连接处可采用法兰或螺纹。螺纹连接处,应采用聚四氟乙烯薄膜作为填料,严禁用涂铅红的麻、棉丝或其他含油脂的材料。

3.4氧气调节阀前应设置可定期清洗的过滤器。氧气过滤器壳体应用不锈钢或铜及铜合金,过滤器内件应用铜及铜合金。滤网除满足过滤功能外,并应有足够的强度,以防滤网破裂。滤网宜优先选用镍铜合金材质,其次为铜合金(含铝铜合金除外)材质,网孔尺寸宜为0.16 mm~0.25 mm(60目~80目)。

4、氧气阀门选用

4.1氧气管道的阀门应选用专用氧气阀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工作压力大于0.1 mpa的氧气管道,严禁采用闸阀;

b)公称压力大于或等于1.0 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50 mm口径的手动氧气阀门,宜选用带旁通的阀门;

c)阀门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表12的要求;

表12阀门材料选用要求

工作压力p/ mpa

材料

p≤0.6

阀体、阀盖采用可锻铸铁、球墨铸铁或铸钢

阀杆采用不锈钢

阀瓣采用不锈钢

0.6

采用不锈钢、铜合金或不锈钢与铜合金组合(优先选用铜合金),镍及镍基合金

p>10

采用铜合金、镍及镍基合金

注1:工作压力为0.1mpa以上的压力或流量调节阀的材料,应采用不锈钢或铜合金或以上两种组合。

注2:阀门的密封填料,应采用聚四氟乙烯或柔性石墨材料。

4.2经常操作的公称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50mm口径的氧气阀门,宜采用气动遥控阀门。

5、氧气管道的施工、验收

5.1氧气管道、阀门及管件等在安装前除应符合gb 50235的要求进行检验外(氧气按可燃流体类别对待),其清洁度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a)碳钢氧气管道、管件等应严格除锈,除锈可用喷砂、酸洗等方法。接触氧气的表面应彻底除去毛刺、焊瘤、粘砂、铁锈和其他可燃物,保持内壁光滑清洁,管道除锈时,以出现本色为止;

b)氧气管道、阀门等与氧气接触的一切部件,安装前,检修后应进行严格的除锈、脱脂;

c)氧气管道、阀门等与氧气接触的一切部件脱脂应按hg 20222进行(包括所有组成件与流体接触的表面),如工程设计文件另有不同要求时,则应按工程设计文件的规定执行。脱脂可用无机非可燃清洗剂、二氯乙烷、三氯乙烯等溶剂,并应用紫外线检查法、樟脑检查法或溶剂分析法进行检查,直到合格为止。

脱脂后的碳素钢氧气管道应立即进行钝化或充入干燥氮气封闭管口。进行水压试验的管道,则脱脂后管内壁应进行钝化。脱脂后的管道组成件应采用氮气或空气吹净封闭,防止再污染,并应避免残存的脱脂介质与氧气形成危险的混合物。

在安装过程中及安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受到油脂污染,防止可燃物、锈屑、焊渣、砂土及其他杂物进入或遗留在管内,并应进行严格的检查。

5.2管道的安装、焊接和施工、验收除符合gb 50235、gb 50236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焊接碳素钢和不锈钢氧气管道时,应采用氩弧焊打底;

b)管道的切割和坡口加工,应采用机械方法;

c)管道预制长度不宜过长,应能便于检查管道内外表面的安装、焊接、清洁度质量;

d)管道的焊缝检查应采用射线检测,当采用水压试验时,检测的数量和标准应按表13要求执行:

表13氧气管道焊缝检测要求

设计压力 p/mpa

射线照相比例

焊缝质量评定 gb/t 3323

p>4.0

100%

ⅱ级

1.0

40%(固定焊口)

15%(转动焊口)

ⅱ级

p≤1.0

10%

ⅲ级

低温液体管道

100%

ⅱ级

当采用气体做压力试验时,焊缝的射线检测要求如下:

设计压力不大于0.6mpa时,检测比例不小于15%,焊缝质量等级不低于ⅲ级;

设计压力大于0.6mpa且小于或等于4.0mpa时,检测比例为100%,焊缝质量等级不低于ⅱ级。

e)对于要求做无损检测的焊缝,质检人员应对全部焊缝的可见部分进行外观检查,其质量应符合gb 50236。

5.3氧气管道安装后应进行压力及泄漏性试验,试验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a)氧气管道的压力试验介质应用不含油的干净水或干燥空气、氮气。

严禁使用氧气做试验介质,当使用氮气做试验介质时,应注意安全,防止发生窒息事故。

设计压力大于4.0mpa时,氧气管道禁止用气体做压力试验。

氧气管道水压试验后,应及时进行干燥处理。

奥氏体不锈钢管道水压试验时水中的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25 g/m3,否则应采取措施。

b)管道试验压力以设计压力作计算基准。

c)管道做压力试验时,水压试验压力等于1.5倍设计压力,埋地管道且不得低于0.4mpa;气压试验压力等于1.15倍设计压力,且不小于0.1mpa。

试验的方法和要求应符合gb 50235的规定。

d)氧气管道压力试验合格后应进行泄漏性试验,试验用介质应是无油、干燥、洁净的空气或氮气,试验压力等于管道设计压力。

5.4氧气管道在安装、检修后或长期停用后再投入使用前,应将管内残留的水分、铁屑、杂物等用无油干燥空气或氮气吹扫干净,直至无铁锈、尘埃及其他杂物为止。吹扫速度应不小于20m/s,且不低于氧气管道设计流速。严禁用氧气吹扫管道。

(二)、操作及维护管理

1、手动氧气阀门应缓慢开启,操作时人员应站在阀的侧面。采用带旁通阀的阀门时,应先开启旁通阀,使下游侧先充压,当主阀两侧压力差小于或等于0.3mpa时再开主阀。

2、禁止非调节阀门作调节使用。

3、应建立氧气管道档案,由熟悉管道流程的氧气专业人员进行管理。氧气管道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对氧气管道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制定动火方案。其内容应包括负责人、作业流程图、操作方案、安全措施、人员分工、监护人、化验人等,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5、氧气管道或阀门着火时,应立即切断气源。

6、碳钢氧气干管宜每五年进行一次吹扫(不锈钢管道也按每五年吹扫一次),每五年进行一次管壁测厚,主要测定弯头及调节阀后的管道。

7、施工、维修后的氧气管路,其中如有过滤器,则在送氧前,应确认氧气过滤器内清洁无杂物。氧气过滤器应定期清洗,按公司要求每年清理一次。

8、氧气管道每年进行一次在线检验,主要检查管道外观、附件、静电接地、抽检管道、管件壁厚。

9、氧气管道检修时必须进行有效的切断,应加装隔离盲板,禁止将截止阀等阀门当做切断盲板使用。

10、在氧气管廊上进行检修时,必须通知氧气管道所属区域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员,安排专人现场检查防护设施并进行监护。

(三)氧气使用相关要求

1、供氧管网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禁止随意增设氧气用户或用点。

2、连续使用或小时用氧量较大的用户,宜采用管道输送。

3、根据用户使用要求,宜设置相应的氧气调节装置。调节阀前应设置可定期清洗的过滤器。

4、开启和关闭氧气阀门应按规定程序操作,严格执行8.7.1的有关规定。氧气快速切断阀不宜快开.

5、高炉使用富氧时,在连接鼓风机管道之前的氧气管道上应设快速切断阀,吹氧压力应能远距离控制。正常送氧时,高炉风机后富氧的氧气管道上应设逆止阀,氧气压力应大于冷风压力0.1mpa,低到接近该值时,应及时通知供氧单位。小于该值时,应停止供氧;高炉风机前富氧的,应设高炉风机停机断氧的联锁装置和充氮保护措施。当风中含氧超过规定值、热风系统漏风、风口被堵时,应停止加氧。当鼓风系统检修时,应关闭供氧阀门,并加堵盲板。

6、炼钢供氧及氧气调节系统应满足工艺要求。炼钢用氧,应遵守下列规定:

a)氧气调节装置应设置必要的流量、压力监测、自动控制系统、安全联锁、快速切断保护系统。

b)氧气压力低于规定值,吹氧管应自动提升并发出声光信号;当氧枪(副枪)插进炉口一定距离与提出炉口一定距离时,氧气切断阀能自动开启或关闭。

c)氧气放散阀及放散管口应避开热源和散发火花位置,严格防止放散管内积存炉渣、粉尘等杂质。

d)新氧枪投用前,应对冷却管层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2.5倍,并对连接胶管、管子、管件进行脱脂除油、脱水。

e)当氧气压力、炉口氮封压力、压缩空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汽化冷却水装置和吹氧管漏;转炉烟罩严重漏水;转炉水冷炉口无水或冒水蒸气;氧枪粘枪超重或提不出;密封圈、氧压表、氧流量计、高压水压力表、水出口温度计等仪表失灵时,应停止吹氧。

f)密切注视吹氧开始到吹氧结束的全过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检查处理。

(四)、氧气管道应急预案

1、针对氧气管道可能导致的事故,各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公司进行审批。

2、生产及使用氧气的各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氧气管道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演练,并经常组织员工进行应急预案的学习。

六、本制度由装备工程部制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确保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相关职能单位的职责、管理要求及考核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管理。

3 职责

3.1 装备部职责:

a) 负责制定《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管理办法》,并修订完善;

b) 负责监督各生产单位对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

c) 负责审核各生产单位编制的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操作标准,维修计划及方案;

d) 负责组织新建氧气管道的设计、安装及验收工作,负责氧气管网总图的编制与修改。

e) 负责公共氧气管道的维修、改造实施工作;

f) 负责对节能材料、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g) 负责监督各生产单位对氧气管道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情况。

3.2 动力厂职责:

a) 负责公共氧气管道的日常巡检、维护、维修监督以及改造建议的提出;

b) 负责参与新建管道的验收工作;

c) 负责维护公共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

d) 负责气体公司内部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

e) 负责编制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管理、点检、维护办法和办法的执行;

f) 负责编制上报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检修计划,经装备部、生产安全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3.3 各使用单位职责:

a) 负责各自生产区域内部的氧气管道(从外网进入车间厂房的围墙之内)及附属设备、设施的管理工作;

b) 负责编制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管理、点检、维护办法和办法的执行;

c) 负责编制上报氧气管道检修计划,经装备部、生产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3.4 生产部职责:

3.4.1 负责供氧运行方式的调度、协调、监督以及预控、预案的制定,保证系统的安全、经济运行。

3.4.2 负责按特种设备管理要求,及时办理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注册登记,并建立台账。

3.4.3 负责联系技术监督部门对氧气管道定期进行检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装备部及相关单位,督促整改。

4 管理内容及要求

4.1 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管理办法、点检办法,明确管理人、点检人,并组织执行。

4.2 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本单位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档案资料。

4.3 各生产单位对存在隐患的氧气管道应及时采取措施,对重大隐患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装备部、生产部。

4.4 各生产单位对碳钢氧气管道外表面宜每5年除锈、刷漆1次,防止锈蚀。面漆为淡(天)蓝色,,间距50米设置一处标注,标注文字为白色。

4.5 各生产单位对碳钢主干管每2~5年进行1次吹扫,防止铁锈增多聚集。吹扫要求见《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设计、施工、检修技术标准》。对停用后重新启用的氧气管道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和吹扫。

4.6 各生产单位对氧气管道、管件半年进行1次厚度测量,测量位置为弯头脊背处、调节阀后管道。按照管径与压力划分为:

a) 管径规格φ219mm~φ159mm,工作压力2.0mpa~2.2mpa,最小壁厚大于等于4.0mm;

b) 管径规格φ133mm~φ89mm及以下,工作压力2.0mpa~2.2mpa,最小壁厚大于等于3.5mm;

c) 管径规格φ219mm~φ159mm,工作压力0.7mpa~1.0mpa,最小壁厚大于等于3.5mm;

d) 管径规格φ133mm~φ89mm及以下,工作压力0.7mpa~1.0mpa,最小壁厚大于等于3.0mm。

测量结果达到上述要求为合格,达不到要求应停止使用,要报废处理。

4.7 各生产单位对氧气管道过滤器每年必须清理1次。氧气管道系统在施工、检修后,送氧前必需检查清理氧气过滤器,确认内部无杂物后方准送氧。

4.8 各生产单位要经常擦拭氧气管道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装置,保证其灵敏、准确,每年进行1次校验。

4.9 各生产单位每年对安全接地装置进行1次检查,要求管道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值小于等于4ω,管道、阀门的法兰连接跨接电阻小于0.03ω,对接地电阻、跨接电阻测量结果如实填写,并上报生产安全部、装备部。

5 考核

5.1 未按规定时间制定本单位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管理办法、点检办法的,考核责任单位300~500元;管理人、点检人不明确的,考核责任单位300~500元。

5.2 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档案资料建立不全的,考核责任单位300~500元。

5.3 氧气管道存在隐患未应及时采取措施的,考核责任单位300~500元;对重大隐患未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装备部、生产部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5.4 对定期检查的项目,未按要求时间进行的,每项考核责任单位300~500元。

第7篇 管道局脚手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道局脚手架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发生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结合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均是金属脚手架作业活动,包括搭建、拆卸、移动、提升、改建和使用脚手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直属机构、各工程施工项目部及为局服务的分包商。

第四条 术语和定义

(一)脚手架:一种临时搭建的、可供人员在其上施工、承载建筑设备和物料的平台。

(二)安全爬梯(斜道):附着在脚手架或建筑物上的供人员行走和运送材料的通道,分为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

(三)技术负责人:熟悉脚手架标准,经过脚手架搭设专业培训取得资质,能够识别脚手架作业中的风险,并经过授权的人员。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脚手架作业管理程序或实施细则;施工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六条 员工接受脚手架作业培训,执行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参与脚手架作业的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脚手架作业单位

(一)脚手架作业施工方案必须由取得资质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作业。

(四)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搭建过程中全程进行监督检查。

(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条 作业人员

(一)按要求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二)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脚手架作业。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九条 基本要求

(一)脚手架搭设作业单位应具有脚手架作业相关资质。脚手架作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有相应资质。

(二)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允许进行脚手架作业。

(三)脚手架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应办理作业许可证,脚手架作业许可证见附件。

(四)设计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方案交底,使作业人员了解脚手架搭设作业技术要求、存在危害,确保作业人员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五)脚手架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具体执行《管道局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办法》。工作前安全分析时应考虑但不限于:

--高处作业;

--现场存在的电力线或工艺设备;

--危险区域划分;

--作业环境;

--邻近工作人员的相互影响;

--脚手架基础或邻近区域挖掘作业的影响;

--气候的影响。

(六)脚手架管理实行绿色和红色标识:

--绿色表示脚手架已经过检查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使用;

--红色表示脚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设或待拆除,除搭设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第十条 脚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动、改装

(一)脚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动、改装作业应在作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现场指导下进行。

(二)作业中,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工具袋等装备。

(三)脚手架应正确设置、使用防坠落装置,每一作业层的架体应设置完整可靠的台面、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使用特殊防护设施时应在作业技术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四)脚手板必须满铺,搭接长度必须满足标准和方案的要求。脚手板除了用做铺设脚手架外不可它用。

(五)脚手架的支撑脚应可靠、牢固,能够承载许用最大载荷。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六)当脚手架的高度超过其最小基础尺寸的4倍时,应在其顶部采取防倾覆的措施。

(七)脚手架搭设作业当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应进行检查,并采取临时性加固措施。

(八)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工地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及脚手架接地措施等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标准。

(九)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脚手架搭设作业,正在使用中的脚手架应以红色挂牌替换绿色挂牌。雨雪过后,应把架面上的积雪、积水清除掉,避免发生滑跌。大风过后,应对脚手架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

(十)脚手架作业过程中禁止高空抛物、上下同时拆卸。杆件尚未绑稳时,禁止中途停止作业。

(十一)禁止携带物品上下脚手架,所有物品应使用绳索或其他传送设施传递。

第十一条 脚手架的检查

(一)脚手架搭设期间遇下列情况时,搭设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根据脚手架检查清单逐项检查确认,并根据检查结果设置警示牌:

--分段搭设的脚手架,在每段搭设完成后;

--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

--脚手架搭设完成后。

脚手架检查清单参见附录a,脚手架警示牌参见附录b。

(二)脚手架使用期间遇下列情况时,技术负责人应检查脚手架,并根据检查结果设置警示牌:

--遇有大雨、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后,寒冷地区解冻后;

--每一班次作业开始之前;

--作业平台上施加载荷前;

--脚手架改动后;

--每隔7~10天。

(三)检查发现脚手架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重新设置绿色警示牌。

第十二条 隔离与防护

(一)在脚手架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根据需求设置安全通道和隔离区,隔离区应设置警戒标志,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物品材料。

(二)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不得留有空隙。脚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动部件,如扣件、活动钢管、钢筋、工器具等。

(三)超出避雷装置保护范围的大型脚手架应按相关标准设避雷装置。

第十三条 脚手架的使用

(一)脚手架的使用者都应接受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作业规程、作业危害、安全防护措施等。

(二)脚手架的使用者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三)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四)使用者应通过安全爬梯(斜道)上下脚手架。脚手架横杆不可用作爬梯,除非其按照爬梯设计。

(五)脚手架上的载荷不允许超过其容许的最大工作载荷。

(六)脚手架无扶手、腰杆和完整的踏板时,脚手架的使用者需使用防坠落保护设施。

(七)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八)在脚手架上进行动火作业时,同时执行《管道局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脚手架材料

(一)脚手架材料(如钢管、门架、扣件和脚手板等)应有厂商的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重复使用的脚手架钢管、门架和扣件等材料的形状尺寸、性能应满足脚手架技术规范要求,严禁使用裂缝、变形、滑丝和锈蚀的脚手架材料。脚手板材料应符合作业方案中对承载力的要求,严禁使用腐朽(蚀)的脚手板。

(二)在入库前和使用前应对脚手架材料和部件进行检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应及时修复或销毁,在销毁前应附上标签避免误用。

(三)应妥善保管脚手架部件,存放在干燥、无腐蚀的地方,禁止在上面堆放重物,防止损坏。

(四)木制脚手板应定期进行承载试验。承载试验应综合考虑用途、使用年限、安装环境和储存条件等因素。

(五)脚手架部件的检查结果和脚手板试验信息应附在脚手架的相关资料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应在管道局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8篇 集气站集输管线运营管道天然气安全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规范集气站、集输管线运营的管道天然气施工作业现场,有效杜绝天然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天然气气体的理化特性、健康危害、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关键措施等相关管理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各集气站、集输管线作业现场。

2 术语和简略语

2.1 天然气:主要成分是甲烷,还含有少量乙烷、丁烷、戊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等。

2.2 爆炸极限:可燃物质(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或氧气 )必须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着火源才会发生爆炸,这个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极限,或爆炸浓度极限。天然气的爆炸极限是5%-15%。

2.3 窒息性气体:使空气中氧的浓度下降,危害人体呼吸的气体。

3 职责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文件的制修订工作。两级安全、工程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 管理内容

4.1 理化性质

天然气中的最主要的成分是甲烷(化学分子式ch4),并含有少量乙烷、丁烷、戊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无硫化氢时天然气为无色、无臭、易燃、易爆气体,常温、常压下,甲烷的密度相当于空气的55%(甲烷密度/空气密度=0.55),极易挥发,易燃易爆,爆炸极限为5%-15%。当天然气不完全燃烧时产生一氧化碳。

4.2 危害

4.2.1 侵入途径:吸入。

4.2.2 健康危害:甲烷对人基本无毒,但浓度过高时,使空气中氧含量明显降低,使人窒息。当空气中甲烷达25%-30%时,可引起头痛、头晕、乏力、注意力不集中、呼吸和心跳加速、共济失调。若不及时远离,可致窒息死亡。皮肤接触液化的甲烷,可致冻伤。

4.2.3 当空气中天然气浓度达到5%~15%时,遇明火(包括金属撞击、电器启动产生的电火花),会发生爆炸着火。

4.3 安全技术措施

4.3.1对于有或可能出现天然气的场所,现场所有施工作业人员都应该接受天然气气体防护的培训。

4.3.2来访者和其他非定期作业人员在进入天然气生产作业场所前,应接受天然气气体安全防护教育,主体作业单位应与服务单位签订相关方告知书。

4.3.3集气站应在醒目地方悬挂防毒、防火、防爆等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用品存放标识。

4.3.4 禁止在集气站和天然气管道运营场所使用明火。确需动火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具体执行bt.18.3《工业动火监控管理办法》。

4.3.5 人员进入集气站前必须穿戴好齐全有效的防静电劳动保护用品,并且完全释放人体静电,且要求任何人员不得在集气站内穿脱劳保。

4.3.6 外来人员进入集气站要执行门禁管理,并由站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外来人员是否具有入站条件。

4.3.7五级天然气站场值班休息室距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不应小于22.5m;当值班休息室朝向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的墙壁为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15m,并方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

4.3.8 天然气井场、集气站及天然气放空作业点50m内严禁烟火和接打手机。

4.3.9 任何车辆不得进入井场和集气站内。因生产需要进入天然气生产现场时,车辆必须安装防火帽。

4.3.10 集气站和天然气管道运营场所至少配备以下安全检测设备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a)集气站应在醒目地方悬挂防毒、防火、防爆等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用品存放标识;

b)集气站进站管汇区、分离器区、自用气区、污水罐区、外输区、压缩机、发电机房、食堂操作间、壁挂炉间应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每个集气站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氧气报警仪、硫化氢报警仪各两台;所有气体报警仪每年检测一次且合格,否则更换;集气站内制高点设风向标2个;

c)集气站内至少配备2套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小时的正压式呼吸器、2个备用呼吸气瓶和1台气瓶充气泵;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附件完好,安装至备用状态,气瓶压力值为240bar以上,报警哨在55bar报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存放在方便、干净卫生且能快速取用的地方,不能上锁,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检查记录至少保留12个月;充气泵放置在上风位置,始终处于待命状态;

d)每个集气站至少配备全套防爆工具一套;

e)按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f)集气站内所有设备都有合格的防雷避电设施,且一年两次检测合格,否则立即整改。

4.3.11 天然气集输现场作业过程控制要求:

a)天然气生产井每周巡井一次,集气干线每季度巡护1次。新投产的井及冬季生产时要加密巡井。每季度对采气树各阀门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具体执行bz.8.6《天然气井及干线巡护管理办法》;

b)集气管线需要打开进行检维修作业、更换阀门、压力表等部件以及其它有可能天然气泄漏的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操作,作业完成后,应采取验漏措施,检查各部件连接部位是否密封完好,具体执行bz.8.13《集气站作业规程》和bt.14.3《作业许可管理办法》;

c) 集气站设备、管线流程进行放空作业时,必须通过放空火炬,放空时必须点火。放空火炬点火作业时,应先点燃母火,然后打开放空阀门。严禁不通过放空火炬的放空作业;紧急情况下,采取不通过放空火炬作业时,应有许可和防护措施;

d) 启动发电机前,应首先观察该部位的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的显示是否在安全状态,确认安全后,然后打开发电机房门窗进行一定时间的通风;

e) 分离器或闪蒸罐清污作业时,首先切断气源,然后放空压力至零,下一步用氮气置换完全,后打开容器人孔进行通风一定时间后进行可燃气和氧气浓度检测,检查合格后开始清污作业。如果清污需要人员进入容器,进入人员应系好安全绳,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外面设2-3名专门的安全监护人员,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发出呼救信号,做好监护。作业人员每10分钟轮换一次;

f) 严禁无风条件下进行单井井场外输流程放空作业;

g) 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允许直接用总阀和测试阀门控制进行井筒放空作业。

4.4 应急关键措施

4.4.1 集气站天然气泄漏应急处置,现场应:

a) 第一发现人立即大声呼叫,并按上报程序报警;

b) 基层应急小组接警后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c) 如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进入火灾、爆炸应急处置程序。

4.4.2 采气井口天然气泄漏应急处置,现场应:

a) 巡井人员发现采气井口天然气泄漏后立即按上报程序报警;

b) 基层单位应急小组接警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泄漏情况进入应急处置程序;

c) 如在天然气大量泄漏过程中发生着火,立即进入采气井口天然气泄露着火应急处置程序。

4.4.3采、集气管线天然气泄漏,火灾爆炸应急处置,现场应:

a) 如发生采气管线泄漏、火灾、爆炸,第一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基层单位应急小组,应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b) 如发生集气支线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第一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基层单位应急小组,应急小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c) 当抢险过程中有人员受伤或中毒,立即进入工伤、中毒处置程序。

5 相关文件和记录

5.1 相关程序和管理作业文件

5.2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5.3 相关技术文件

5.4 相关记录

第9篇 公司管道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一、安全生产

1、安全管理

1.1项目部要设立以项目经理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制度完善、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1.2按工程项目规模配备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单项造价5000万以下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针对分包单位:专业分包至少1人,劳务分包的工程50人以下的至少1人,50-200人的至少2人,200人以上的至少3人。项目部必须确保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环境及施工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的投入。

1.3项目部要定期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做到项目部安全员每日巡检,项目部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公司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原则及时整改。

1.4项目部应针对工程的实施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其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基坑支护与降水工作、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拆除及爆破工程等,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实施,并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1.5严格执行《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6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均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从事电工、电焊工、施工机械设备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7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或新的岗位前,必须登记造册和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部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1.8夜间作业,必须保证作业区有足够的照明;在重点危险部位及路段,夜间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灯、警示牌等警示标志;夜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配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严禁酒后作业,保证精力充沛;夜间作业前,应严格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利作业条件的,必须停止作业;加大夜班的跟踪巡查力度,尤其是危险施工区域;施工车辆夜间作业必须有专人指挥,严防倒车伤人等各类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夜间作业的用电管理,严禁非电工人员操作用电,严禁私自乱拉 乱接电线。

2、安全防护

2.1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前必须按批次批量检测,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

2.2深度超过2m的基坑(槽)边堆放的弃土、材料、机具等与基坑边距离不少于1.2m,大中型机械设备与基坑(槽)边距离应根据施工方案、基坑壁支护情况计算确定。弃土堆置高度不得高于1.5m。基坑(槽)施工必须采取科学合理的排水、降水和隔渗措施。基坑(槽)的临边防护栏杆必须使用钢管搭设并使用安全网封闭。

2.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用tn-s低压配电系统、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施工现场应使用标准配电箱。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并按规范接线。

2.4施工现场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2.5吊车司机和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施工机械必须按照出厂说明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6施工机具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安全措施、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电焊机一次侧进线处必须有防护罩,二次侧必须有空载降压保护装置或防触电保护装置,并做好保护接零及装设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严禁用石油液化气替代乙炔、氧气进行相关施工。

2.7潜水泵必须做好保护接零,并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小于15ma×0.1s的漏电保护器,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必须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2.8距地下管线1.5米(燃气管线2米)范围内不得采用机械开挖,应用人工开挖。管道暴露后应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管线单位处理。

2.9管线工程施工路段,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设置各类醒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和车辆导向标志,在交通繁忙的复杂路段必须配备专人执勤指挥,并设置带有反光标识围挡、警示地锥等警示标志。

二、文明施工

1.1市政管线工程开挖区域必须设置连续围档,围挡要坚固、平稳、严密、整洁、美观,并做好警示标志,施工完成必须尽快按要求对路面及人行道进行恢复。围挡材料应采用金属材质或装配式活动板材,不得使用塑料布、土工布、纺织布。

1.2工程造价100万以上的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规格要求不小于0.8×1.2m,字迹端正,张挂牢固;工程造价100万以下的工程(含抢修),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注明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

1.3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应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有安全可靠的隔离措施。危险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夜间作业应设警示红灯。

1.4不得在工地现场焚烧油毡、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1.5施工现场应作到工完场地清。当天不能及时回填、清运的渣土应用防尘网覆盖。清运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或清运垃圾等应该密封、掩盖,不得沿途抛散、遗漏污染市容。

1.6市区范围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机械的噪声和震动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噪声标准。施工现场应在规定时间(7:00-12:00,14:00-22:00)内施工,噪声不得超过85分贝。因特殊工序需要连续施工的,应按要求申报并告示周边居民。有特殊要求的(如中、高考期间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1.7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统一着装并佩戴上岗证,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穿拖鞋、高跟鞋、赤脚或赤膊不准进入施工现场;穿硬底鞋不得进行登高作业。

1.8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动火审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施工现场不同的作业条件,配备数量足够、型号正确、质量可靠的消防器材,并建立消防档案。

该管理规范未尽事宜,参见《关于下发平顶山市豫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22年11月13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2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22。

第10篇 压缩空气管道管理办法

1、 压缩管道的增设、拆装移动及维护管理等由设备管理部门掌握管理,非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处理。

2、 关于压力管路的增设、修理、拆装移动等施工事宜统一按《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国家标准)执行。

3、 制定巡回检查制度。要注意有无漏风现象,定期排放油水,检查各处温度、压力是否正常等其他安全事项。

4、 对有人孔的储气罐,每年进行一次鉴定和清洗。

5、 管路及阀门如有冻结之处,可用热水烫,不许用火烤,也不许用重物 敲打。

6、 遇有电焊作业时,绝对不允许利用管路、储气罐及支架等当做接地线。

第11篇 管道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巡线管理,确保管道安全,平稳清洁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管道巡线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的程序、标准和要求,适用于公司管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线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输气队是能源公司管道巡线管理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在公司范围内指导、监督和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管道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行业标准和管理规定。

(2)负责与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协调。

(3)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管道巡线管理的相关制度。

(4)负责引进和推广管道巡线管理的先进技术。

(5)负责管道巡线的信息管理和各类报表、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输气队是管道巡线管理的责任主体,其职责是:

(1)负责辖区管道的巡线管理工作,落实管道保护机构和人员,对管道线路安全负责。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管道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管理规定。

(3)负责贯彻落实公司管道巡线管理相关制度。

(4)负责落实辖区线路阀室的治安保卫和管理工作。

(5)负责协调本辖区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和公安部门,共同做好管道保护工作。

(6)负责辖区内管道巡线的监督考核。

(7)负责组织辖区管道巡线管理人员和管道巡线工的专业技术学习、培训。

(8)负责线路管理信息资料的手机、编制管道巡线周报。

(9)负责组织落实管道巡线管理的其他各项工作。

(10)负责线路阀室的治安保卫和管理工作。

(11)负责辖区内管道工和属地化巡线工的管理和考核。

(12)负责收集gps管道巡检管理系统所需的巡线数据。

(13)负责在管道沿线设反打孔盗油信息员。

(14)负责向辖区管道沿线的地方政府、单位和群众宣传有关管道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输油管道安全知识。

(15)负责及时了解本辖区管道线路、附属设备完好情况,以及周边地形、交通、水利、社会环境、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等相关信息。

(16)负责发现管道安全隐患、管道故障和事故,在规定时间内汇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7)负责建立巡线管理的各类信息、技术档案,编报管道巡线报表。

(18)完成本辖区管道巡线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章 巡线模式

第六条:根据管道沿线地理和社会环境,对社会依托较好的管段以雇佣属地化巡线工徒步巡线为主,以管道管理人员和管道保护工定期不定期巡查为辅,重点地段辅以徒步巡检。

第四章 正常情况下的巡检

第七条:巡线标准

(1)实行日巡制,每日确保对管道巡检一次。

(2)人口稠密、施工活动频繁、打孔盗油易发等地段加密巡检,汛期要加密巡检。

(3)每周对重点防范地段不定期夜间巡检不少于两次。

(4)对要求徒步巡线的地段,平均每十公里或1个关键要害部位聘用1名巡线工,每天沿管道徒步巡线或于固定部位看护,对交叉施工频繁的地段,可临时增加1名巡线工,或一个监护点临时聘用1名巡(看)护工,知道周边施工结束。不得一人多段巡线及一人多部位交替看护。

(5)巡线人员对巡线过程中发生的水毁、三桩倾倒和移位、违章占压、违章动土、违章施工以及其影响管道安全行为现象,能独立处理和制止的,应立即处理和制止,不能处理的立即上报,并加密该区域的巡线或进行现场监护。

(6)巡线人员每天应将线路巡检、维护情况记录在巡检记录中,并按要求向主管上级汇报。

(7)巡线人员在应急状态下听从指挥,完成上级安排的任务。

第八条:巡线内容

巡线人员应密切关注管道沿线地貌变化,管道沿线设施的完好性,沿线违章占压,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违章施工,周边社会活动情况,印记保护系统运行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情况:

(1)管道是否发生露管,是否有人为破坏。

(2)水工工程、阴极保护设施、管桥、管堤、管涵、三桩、警示牌、伴行路等管道附属设施是否完好,与管道同沟敷设的硅管、光缆、人手孔等是否裸露或完好。

(3)管道两侧100m范围内,是否有机械施工行为。

(4)管道两侧50m范围内,是否有影响管道安全的行为,是否存在开山和修建大型工程的问题,两侧500m范围内是否有爆破作业。

(5)检查在管线中心线各5m范围内是否存在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问题。

(6)对穿越河流的管道,在上下游100m内是否有修建码头、淘沙、挖泥、筑坝、炸鱼、水下爆破等危机管道安全的水下作业。

(7)管道穿越公路、铁路、电力线、通信线、河流渠道等交叉部位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完好。新建、改扩建的公路、铁路、电力线、通信线、河流渠道疏浚等穿越管道时实施保护措施的情况。

(8)管道沿线是否有可疑人员或车辆出现、管道上方、两侧是否有新近翻挖动土迹象。

(9)管道有无位移、漂浮、裸露、外防腐层破损等现象。

(10)管沟是否塌陷,管道所经区域内地形、地貌有无明显变化。

(11)护坡、埂坎、过水面等水工保护设施有无塌陷、损毁、机动或人为破坏等现象,特别是雨后是否有水毁发生。

(12)是否有大型车辆在管道上方行驶辗压。

(13)是否有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无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违章施工行为发生。

(14)管道周边有无打孔盗油可疑迹象。

第12篇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监察办法

1 目的

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的压力管道管理。

3 编制依据

--劳部发[1996]140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4 管理要求或规范

4.1 安全管理

4.1.1 有关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a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b 按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工程项目设计,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

c 制订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并帮助有关单位对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d 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e 负责组织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压力管道安全工作经验。

f 组织研究并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

g 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h 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4.1.2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a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b 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c 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

d 建立技术档案。

e 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f 制订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

g 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h 对输送可燃、易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视检查制度,指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救队伍,并定期演练。

i 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j 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4.2 安全监察

4.2.1 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4.2.2 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4.2.3 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无损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13篇 氧气管道附属设施管理办法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确保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相关职能单位的职责、管理要求及考核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管理。

3 职责

3.1装备部职责:

a) 负责制定《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管理办法》,并修订完善;

b) 负责监督各生产单位对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

c) 负责审核各生产单位编制的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操作标准,维修计划及方案;

d) 负责组织新建氧气管道的设计、安装及验收工作,负责氧气管网总图的编制与修改。

e) 负责公共氧气管道的维修、改造实施工作;

f) 负责对节能材料、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g) 负责监督各生产单位对氧气管道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情况。

3.2 动力厂职责:

a) 负责公共氧气管道的日常巡检、维护、维修监督以及改造建议的提出;

b) 负责参与新建管道的验收工作;

c) 负责维护公共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

d) 负责气体公司内部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

e) 负责编制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管理、点检、维护办法和办法的执行;

f) 负责编制上报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检修计划,经装备部、生产安全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3.3各使用单位职责:

a) 负责各自生产区域内部的氧气管道(从外网进入车间厂房的围墙之内)及附属设备、设施的管理工作;

b) 负责编制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管理、点检、维护办法和办法的执行;

c) 负责编制上报氧气管道检修计划,经装备部、生产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3.4 生产部职责:

3.4.1 负责供氧运行方式的调度、协调、监督以及预控、预案的制定,保证系统的安全、经济运行。

3.4.2 负责按特种设备管理要求,及时办理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注册登记,并建立台账。

3.4.3 负责联系技术监督部门对氧气管道定期进行检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装备部及相关单位,督促整改。

4 管理内容及要求

4.1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管理办法、点检办法,明确管理人、点检人,并组织执行。

4.2 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本单位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档案资料。

4.3各生产单位对存在隐患的氧气管道应及时采取措施,对重大隐患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装备部、生产部。

4.4各生产单位对碳钢氧气管道外表面宜每5年除锈、刷漆1次,防止锈蚀。面漆为淡(天)蓝色,,间距50米设置一处标注,标注文字为白色。

4.5各生产单位对碳钢主干管每2~5年进行1次吹扫,防止铁锈增多聚集。吹扫要求见《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设计、施工、检修技术标准》。对停用后重新启用的氧气管道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和吹扫。

4.6 各生产单位对氧气管道、管件半年进行1次厚度测量,测量位置为弯头脊背处、调节阀后管道。按照管径与压力划分为:

a) 管径规格φ219mm~φ159mm,工作压力2.0mpa~2.2mpa,最小壁厚大于等于4.0mm;

b) 管径规格φ133mm~φ89mm及以下,工作压力2.0mpa~2.2mpa,最小壁厚大于等于3.5mm;

c) 管径规格φ219mm~φ159mm,工作压力0.7mpa~1.0mpa,最小壁厚大于等于3.5mm;

d) 管径规格φ133mm~φ89mm及以下,工作压力0.7mpa~1.0mpa,最小壁厚大于等于3.0mm。

测量结果达到上述要求为合格,达不到要求应停止使用,要报废处理。

4.7 各生产单位对氧气管道过滤器每年必须清理1次。氧气管道系统在施工、检修后,送氧前必需检查清理氧气过滤器,确认内部无杂物后方准送氧。

4.8 各生产单位要经常擦拭氧气管道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装置,保证其灵敏、准确,每年进行1次校验。

4.9 各生产单位每年对安全接地装置进行1次检查,要求管道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值小于等于4ω,管道、阀门的法兰连接跨接电阻小于0.03ω,对接地电阻、跨接电阻测量结果如实填写,并上报生产安全部、装备部。

5 考核

5.1 未按规定时间制定本单位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管理办法、点检办法的,考核责任单位300~500元;管理人、点检人不明确的,考核责任单位300~500元。

5.2 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档案资料建立不全的,考核责任单位300~500元。

5.3氧气管道存在隐患未应及时采取措施的,考核责任单位300~500元;对重大隐患未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装备部、生产部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5.4 对定期检查的项目,未按要求时间进行的,每项考核责任单位300~500元。

第14篇 管道局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过程中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确保安全,依据集团公司q/sy 1244-2009《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直属机构及为局服务的分包商(以下简称各单位),临时性使用380v或380v以下的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

本办法所指临时用电是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

第三条  临时用电应遵循以下基本技术原则

(一)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二)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三)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四) 动力、照明用电系统必须分开设置。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临时用电管理作业许可程序或实施细则;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五条  员工接受临时用电作业培训,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程序,参与临时用电作业的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条  相关人员安全职责

一、作业申请人:

(一)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证;

(三)组织危害因素辨识,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作业批准人:

(一)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检查气体取样和检测结果;

(五)批准和取消作业。

三、作业人员:

(一)持有经审批有效的作业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二)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三)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四)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五)掌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四、电气专业人员:

(一)、电工作业应持有效证件,电工等级应与工程的难易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电工作业由二人以上配合进行,并按规定穿绝缘鞋、带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严禁带电接线和带负荷插拔插头等。

(二)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三)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可以处理异常情况;

(四)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可暂停作业;

(五)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六)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基本要求

(一)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临时用电许可证参见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中的临时用电许可证(2-4)。临时用电作业涉及动火时,应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超过 6 个月的临时用电,不能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

(二)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

(三)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挂牌。

(四)潮湿区域、户外的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的电源插座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五)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

(六)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

(七)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爆炸危险区域的分类要求。

(八)进行临时用电拆、接线路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九)使用的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是正规厂家、并经过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认证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

(十)各单位应按规定对临时用电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应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勘测;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

(五)设计配电系统,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六)确定个人防护装备;

(七)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八)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九条  架空和地面走线

一、使用周期在 1 个月以上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方式安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

(二)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三)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四)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二、使用周期在1个月以下的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架空或地面走线方式,地面走线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所有的地面走线应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

(二)需要横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有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预制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三)要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四)电线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

三、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机械损伤等危害的部位,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用电线路安全要求

(一)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二)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值应满足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的要求,接地线和接零线应分开设置。

(三)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上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大于下级)。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四)配电箱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

(五)所有的临时配电箱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六)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

(七)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贴上标签后方可使用,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

(八)临时用电线路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九)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  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一)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

(二)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

(三)使用潜水泵时应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

四、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一)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二)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若使用i类工具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三)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iii类工具;

(四)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iii类工具。若使用ⅱ类工具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电器;

(五)iii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iii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五、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一)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二)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三)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

(四)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

(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第十二条  标签、标识

(一)所有断开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所有临时插座都应贴上标签,并注明供电回路和额定电压、电流。

(二)所有开关箱、配电箱(配电盘)应有安全标识,在安装区域内,应在其前方1m远处的地面上用黄色油漆或黄色安全警戒带做警示。

第四章 临时用电许可证办理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许可,具体执行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天,用电时间超过15天应重新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属地主管单位(非隶属于管道局),有明确临时用电相关规定,应遵循其规定的要求,实施临时用电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拆除方案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应在管道局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管道煤气管理安全使用规定办法

1、严禁用硬物碰管道和表具,不得在管道上晾衣物和供气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和易燃品,户内设备周围不得搭建建筑物和加装门锁。

2、不得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作为电气设备接地使用,禁止私自装拆或封闭,遮盖燃气设施,(如用厨柜等遮盖管道和煤气表,将煤气管道埋入墙或瓷片里)

3、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煤气房,气房管理员不能携带手机和钥匙串进入煤气房。

4、已装煤气的厨房要经常通风,并要配备干粉剂、灭火剂和灭火器、厨房附近的地方也要配足够的灭火器;同一厨房不得使用两种燃气和火源,如罐装煤气,煤油、木柴等。

5、每次点火前应先开风阀排除膛内可能沉积的燃气,然后再关闭风阀,点火时先点着火种后开主火,先划火后开气。使用煤气时如发现'回火''脱火'现象,应立即关闭阀门,经调节后重新点火。

6、炉灶后火后不能远离炉灶,停电或意外熄火时要马上关气阀;使用炉灶的师傅,下班前要检查气阀是否关好;上班人员最后离开厨房时要检查厨房炉灶气阀和供气总阀一次,确认全部关好才能离去。

7、炉台的燃烧器应防止水进入以防火杯爆裂,如火杯出现裂缝要及时更换。使用带内胆的蒸柜和肠粉柜的炉灶,要检查观察是否有足够的水;如遇停水而又必须使用这些炉灶时,应勤检查勤加水。

8、发现漏气情况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a、关闭表前表后阀门;

b、立即小心地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换气;

c、杜绝各种明火用静电产生(包括不得开关电灯、风扇、手电筒其他用电设备,不得在漏气场所打电话);

d、应立即离开漏气场所,使用不在危险现场的电话通知有关部门。

9、煤气一旦失火,千万不要惊慌,要做到:'断气灭火',即迅速关闭表前表后阀门,必要时关闭调压器阀门,切断电源。'一把干粉灭火',当火势较大无法关闭阀门时用干粉用力扑打火的根部,火灭后迅速关闭表前表后阀门。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

10、火警电话号码'119'。

管道管理办法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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