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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保健津贴管理办法范本
1目的
为促进生产,有利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享受保健津贴的部门对职工保健津贴的管理。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安全管理部是职工保健津贴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职工保健津贴标准的制定、享受范围和标准审批及检查标准的执行情况。
3.2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安全管理部提供的职工保健津贴标准,按月将职工保健津贴随工资发放,保健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
3.3财务部负责职工保健津贴的会计结算、成本核算及财务监督,并负责对费用资金实行定额管理和考核。
3.4保健津贴发放的原则和范围
3.4.1凡从事有职业性危害,可能引起职业中毒,并且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种或作业的人员才能享受保健津贴。
3.4.2保健津贴按岗位实际工作日计算和发放。当日未在本岗位工作时,不能享受本岗位当日的保健津贴。
3.4.3凡发加班工资者,不在享受当天本岗位工种等级标准的保健津贴。
3.4.4凡新进厂职工凭人力资源部调令分配工种到岗位参加实际作业后,按同岗位工种等级标准发给。
3.4.5公司职能部门、各厂科室人员经组织决定,需要到班组顶岗参加劳动,时间连续在一个月以上者,可按参加劳动岗位的工种等级标准发给。
3.4.6外单位实习代培人员,由各派出单位按实习代培的工种岗位标准支付保健费用。
3.4.7凡享受放射保健津贴的人员及等级均必须经市防疫站放射防护研究所批准,直接从事此项工作的,在未经批准前可套用特级保健津贴标准。
3.4.8凡已享受某一岗位工种等级标准保健津贴的均不得同时再以其它任何形式享受另一岗位工种等级标准的保健津贴。
3.4.9有关职业病患者的保健津贴。
3.4.9.1凡经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诊断的矽肺病患者,调离原岗位后分配在其它任何岗位工作时,仍按原工种等级标准继续享受保健津贴。
3.4.9.2凡经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诊断的其它职业病患者,在调离原岗位分配到其它任何岗位工作者,均可继续享受原工种等级标准的保健津贴。但在定期复查不再是职业病患者后,不再继续享受保健津贴。
3.4.10凡脱离工种等级标准岗位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再继续享受保健津贴。
3.4.10.1凡因各类缺勤脱离原岗位者。
3.4.10.2凡脱离原岗位公出、学习、借调从事其它工作以及由组织委派其它工作者。
3.4.11凡本工种岗位因故停产(包括检修)而不从事本工种岗位工作期间,停发保健津贴。
3.4.12按照工种岗位受伤害程度的不同,公司保健津贴分长年和季节(六、七、八、九个月)两种,长年发放保健津贴分为特级和四级标准。
3.4.12.1特级标准:每人每天三元计发。
3.4.12.2一级标准:每人每天一元五角计发。
适用尘毒、高温危害严重的岗位直接操作者。
3.4.12.3二级标准:每人每天一元计发。
适用接触尘毒、高温危害区域有一定危害的职工。
3.4.12.4三级标准:每人每天六角计发。
适用接触尘毒、高温危害区域受一般性危害的职工。
3.4.12.5四级标准:每人每天三角计发。
适用接触尘毒、高温危害区域危害较轻的职工。
3.4.13申报和审批
3.4.13.1保健津贴各部门无权审批,对既定工种未经公司批准,各部门不得随意变更,保健津贴从批准之月起执行。
3.4.13.2各部门对新建的工艺和工种岗位申请保健津贴时,必须在试生产前提出书面申请,由职业卫生专业部门测定,由各部门提出保健津贴申请和享受保健津贴职工名单,经公司审核后,按核定的标准执行。凡未经审核的工种岗位,人力资源部不得发给保健津贴。
3.4.13保健津贴的管理和发放
3.4.13.1对本规定及工种等级标准贯彻执行的管理工作,由各所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3.4.13.2各部门发放保健津贴以工资关系为依据。
3.4.13.2.1本部门在册的正式职工。
3.4.13.2.2经批准使用的劳务工和聘用人员。
3.4.13.2.3因工作需要由外单位借调来协助工作人员(按合同规定办理)。
3.4.13.3凡外委工程、租赁机械运输工具的随行人员,已按规定支付费用者,均由承包及出租单位自理。不得发给外委租赁单位保健津贴。
3.4.13.4凡公司各职能部门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及下厂协助工作和生产现场工作的各类人员,由其隶属系统的管理部门按规定统一由部门申请报安全管理部审批后,再报人力资源部随工资计发,各部门不得变相发给保健津贴。
3.5检查与考核
3.5.1公司安全管理部对本办法执行监督检查。
3.5.2安全管理部对标准的制订负责,人力资源部要对职工保健津贴实施落实、人员调配的信息反馈负责,财务部要对会计结算、成本核算和费用资金的定额管理负责,凡未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按照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3.5.3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2篇 某某大学学生卫生保健传染病预防管理办法
某大学学生卫生保健及传染病预防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和维护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在校园内的传播,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学校学生的卫生保健及传染病预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治原则,以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为宗旨,全面实施学校学生的卫生保健和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管理措施
(一)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学校公共场所是学生生活、学习、活动的重要场所,为保障学生在学校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加强学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是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1.学校公共场所的管理或经营单位应重视卫生管理工作,强化卫生管理措施,逐级建立健全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生活场所,防止危害学生健康的情况发生。
2.学校公共场所的管理或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对专管人员要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对存在的卫生问题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凡在公共场所直接为学生提供服务的人员,从业前必须经过健康查体,并取得卫生行政机构核发的'健康合格证'。
4.学校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其地址、设计应符合卫生标准,并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5.学校学生餐厅要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加强饮食卫生管理,杜_源性疾病或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6、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要加强学校公共卫生设施的改造和环境卫生建设,加大对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置,清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二)学生的健康查体
1.严把入学查体关。校医院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新生的入学体检工作,制订新生入学查体管理规定,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要提出休、退学建议。
2.加强传染病追踪监测。校医院对在查体中发现的符合入学就读条件,但又是阳性感染者的学生,要进行登记、跟踪观察、随访,建立跟踪查体档案,防止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一旦发现学生发病且不符合就读条件时,及时提出休、退学建议,由相关部门办理休、退学手续。
3.做好学生体质调研。学校每年对在校学生按照国家大学生体育达标标准和体质调查要求进行指定项目的查体。
4.认真完成毕业查体。按照教育部规定,学校每年组织应届毕业生进行统一的毕业查体,毕业查体结果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学生预防接种
根据我校近几年来传染病发病情况,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免疫规划的要求,实行大学新生预防传染病疫苗接种制度。
1.新生入学时必须接种下列卫生行政部门列入免疫计划的疫苗:乙肝疫苗、麻疹疫苗、风疹疫苗。学校将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随时调整接种疫苗的种类。
2.校医院要为接种疫苗的学生建立疫苗接种卡,并密切观察疫苗接种者的反应。
3.入学前已经接种某种疫苗,申请免予接种的大学新生,要提供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书面证明和相关接种资料。
4.新生的预防接种疫苗通知单(包括疫苗接种种类、收费标准)随大学录取通知书发放给学生。
5.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疫苗接种,又不能提供免种资料的学生,如发生感染,后果自负;恶意造成他人感染的,追究责任。
6.在校大学生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到校医院进行疫苗接种,由校医院办理接种手续并统一组织接种和建立疫苗接种卡。
(四)学生传染病管理
1、在校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参与学校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2.对已发传染病的学生,各单位应立即督促学生到校医院就诊,并协助学生办理住院手续;校医院要给予积极的院内治疗或办理转院手续,以保证患病学生的及时治疗、康复和避免交叉感染。
3.各校区医院对住院的传染病患病学生,要加强隔离措施,不允许患病学生私自回班级、宿舍学习、休息,要密切观察学生病情发展,给予积极、有效的抢救和治疗,并及时报告学校,需报当地疾病控制部门的传染病,要按规定时间上报。
4.患肺结核、乙(丙)型肝炎等慢性传染性疾病学生,应在确诊后办理住院的同时办理休学手续。
5.对转院的传染病患病学生,各学院(单位)要保持与患病学生的联系,随时掌握患病学生的治疗情况,并将学生诊疗的情况随时通报校医院。
6.患慢性传染性疾病并办理休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患急性传染病的学生痊愈后,需凭住院单位的治愈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回校就读。
7.对已患传染病的学生、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学院及有关单位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解决学生实际困难,帮助学生恢复健康。
8.一旦发生学生传染病暴发流行,要立即启动学校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五)广泛开展大学生健康教育活动
1.将包括艾滋病在内的传染病预防知识教育纳入学生必修课,保证教学时数和教学效果。
2.在学校范围内开设健康与卫生知识通选课,作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3.学校宣传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学生社团组织、医疗卫生部门等要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传染病预防、卫生保健与健康等系列教育活动,使广大学生了解传染病的基本知识,提高防病意识,树立文明健康的生活行为方式。
4.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规范学校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活动,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5.学校根据季节特点和疾病流行情况,为学生开展卫生健康知识的系列专题讲座活动。
(六)大学生体质监测工作
1.认真落实《sd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全面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2.校医院根据大学生体质监测情况分析学校学生的健康状况,提出健康促进的建议。
(七)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1.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sd大学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饮食服务、餐饮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和管理。
2.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学生饮食卫生安全教育,按季节确定不同的饮食安全教育内容,通过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宣传活动,
提高学生饮食卫生安全意识,树立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3.定期组织有学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饮食卫生安全检查,让学生直接参与学校的食品卫生管理。
4.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八)建立健全大学生卫生保健和预防传染病信息管理网络。
1.各学院、班级、宿舍设立卫生员,负责本单位卫生、传染病情况的登记和监督;实行学生缺勤、缺课监测制度,一旦发现缺勤、缺课的学生,要弄清学生缺勤、缺课的原因,怀疑为传染病的,应立即报告上一级卫生员,并督促病人到校医院就诊。
2.建立学校乙肝病毒携带者人群的网络管理系统,校医院根据每年新生入学体检情况,对病毒携带者进行登记管理,对阳性感染者密切观察和随访,并与学生辅导员沟通信息,构建防范管理网络。
3、学校校医院及其他有关单位在进行学生卫生保健和预防传染病信息管理工作中不得泄露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4.设立学校预防传染病监督、咨询电话,接受对传染性疾病疫情的举报和咨询。
5.完善学生传染病信息监测报送制度。学校根据传染病的发病季节和疫情,确定信息报送的内容及报送办法,以便学校随时掌握、了解学生传染病发病信息,采取相应措施。
三、责任追究
学校每年组织开展全校学生保健和预防传染病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在学生卫生保健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因管理不当、措施不到位,隐瞒信息,造成学生卫生保健与预防传染病工作失误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3篇 保健津贴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促进生产,有利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享受保健津贴的部门对职工保健津贴的管理。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安全管理部是职工保健津贴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职工保健津贴标准的制定、享受范围和标准审批及检查标准的执行情况。
3.2 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安全管理部提供的职工保健津贴标准,按月将职工保健津贴随工资发放,保健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
3.3 财务部负责职工保健津贴的会计结算、成本核算及财务监督,并负责对费用资金实行定额管理和考核。
3.4 保健津贴发放的原则和范围
3.4.1 凡从事有职业性危害,可能引起职业中毒,并且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种或作业的人员才能享受保健津贴。
3.4.2 保健津贴按岗位实际工作日计算和发放。当日未在本岗位工作时,不能享受本岗位当日的保健津贴。
3.4.3 凡发加班工资者,不在享受当天本岗位工种等级标准的保健津贴。
3.4.4 凡新进厂职工凭人力资源部调令分配工种到岗位参加实际作业后,按同岗位工种等级标准发给。
3.4.5 公司职能部门、各厂科室人员经组织决定,需要到班组顶岗参加劳动,时间连续在一个月以上者,可按参加劳动岗位的工种等级标准发给。
3.4.6 外单位实习代培人员,由各派出单位按实习代培的工种岗位标准支付保健费用。
3.4.7 凡享受放射保健津贴的人员及等级均必须经市防疫站放射防护研究所批准,直接从事此项工作的,在未经批准前可套用特级保健津贴标准。
3.4.8 凡已享受某一岗位工种等级标准保健津贴的均不得同时再以其它任何形式享受另一岗位工种等级标准的保健津贴。
3.4.9 有关职业病患者的保健津贴。
3.4.9.1 凡经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诊断的矽肺病患者,调离原岗位后分配在其它任何岗位工作时,仍按原工种等级标准继续享受保健津贴。
3.4.9.2 凡经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诊断的其它职业病患者,在调离原岗位分配到其它任何岗位工作者,均可继续享受原工种等级标准的保健津贴。但在定期复查不再是职业病患者后,不再继续享受保健津贴。
3.4.10 凡脱离工种等级标准岗位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再继续享受保健津贴。
3.4.10.1 凡因各类缺勤脱离原岗位者。
3.4.10.2 凡脱离原岗位公出、学习、借调从事其它工作以及由组织委派其它工作者。
3.4.11 凡本工种岗位因故停产(包括检修)而不从事本工种岗位工作期间,停发保健津贴。
3.4.12 按照工种岗位受伤害程度的不同,公司保健津贴分长年和季节(六、七、八、九个月)两种,长年发放保健津贴分为特级和四级标准。
3.4.12.1 特级标准:每人每天三元计发。
3.4.12.2 一级标准:每人每天一元五角计发。
适用尘毒、高温危害严重的岗位直接操作者。
3.4.12.3 二级标准:每人每天一元计发。
适用接触尘毒、高温危害区域有一定危害的职工。
3.4.12.4 三级标准:每人每天六角计发。
适用接触尘毒、高温危害区域受一般性危害的职工。
3.4.12.5 四级标准:每人每天三角计发。
适用接触尘毒、高温危害区域危害较轻的职工。
3.4.13 申报和审批
3.4.13.1 保健津贴各部门无权审批,对既定工种未经公司批准,各部门不得随意变更,保健津贴从批准之月起执行。
3.4.13.2 各部门对新建的工艺和工种岗位申请保健津贴时,必须在试生产前提出书面申请,由职业卫生专业部门测定,由各部门提出保健津贴申请和享受保健津贴职工名单,经公司审核后,按核定的标准执行。凡未经审核的工种岗位,人力资源部不得发给保健津贴。
3.4.13 保健津贴的管理和发放
3.4.13.1 对本规定及工种等级标准贯彻执行的管理工作,由各所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3.4.13.2 各部门发放保健津贴以工资关系为依据。
3.4.13.2.1 本部门在册的正式职工。
3.4.13.2.2 经批准使用的劳务工和聘用人员。
3.4.13.2.3 因工作需要由外单位借调来协助工作人员(按合同规定办理)。
3.4.13.3 凡外委工程、租赁机械运输工具的随行人员,已按规定支付费用者,均由承包及出租单位自理。不得发给外委租赁单位保健津贴。
3.4.13.4 凡公司各职能部门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及下厂协助工作和生产现场工作的各类人员,由其隶属系统的管理部门按规定统一由部门申请报安全管理部审批后,再报人力资源部随工资计发,各部门不得变相发给保健津贴。
3.5 检查与考核
3.5.1 公司安全管理部对本办法执行监督检查。
3.5.2 安全管理部对标准的制订负责,人力资源部要对职工保健津贴实施落实、人员调配的信息反馈负责,财务部要对会计结算、成本核算和费用资金的定额管理负责,凡未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按照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3.5.3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