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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管理办法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8

有限空间管理办法

第1篇 传输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道线路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如:通信局所的地下室、地下通道、无人值守站及通信线路管道中的人、手孔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四条 传输工程中心、传输管道中心及传输线路维护中心应于各施工、维护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各施工单位、维护单位应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情况。

第六条 各施工单位、维护单位应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编制专项方案,交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维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的职责。

(二)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管理制度;

(三)保证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维护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审批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第九条 传输工程中心、传输管道中心及传输线路维护中心应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各项规定、规范的落实情况,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情况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检测、维护等情况。

第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维护单位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应立即终止作业。

(二)作业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三)监护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 凡须进入通信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按建设工程项目填写《通信管道、地下室等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见附件一),作业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批的,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二条 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各公司,应按照要求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装备应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对有限空间内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第十五条 检测指标应当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值、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值等。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危害因素检测主要由各施工、维护单位自行检测,检测时应做好检测记录,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特殊部位气体的检测可聘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同时填写好特殊部位气体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由检测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根据检测结果,作业现场负责人组织制定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十八条 作业现场负责人在施工现场见设有有限空间作业的警示标志时,应提示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害因素和防控措施。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二十条 当有限空间作业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时,应立即撤离现场,聘请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测”和“通风”,带隐患消除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二十一条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严格按照(gb/t18664)的规定对呼吸防护用品进行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当至少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作业时,监护人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防护。

第四章 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维护单位,每年应对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工程施工前,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六条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抢救中毒人员的同时,迅速查清有毒气体泄露源,制定应对措施。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二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传输工程中心、传输管道中心及传输线路维护中心应定期对施工单位和维护单位有限空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检查项目见附件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维护单位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检查不合格的或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止合同执行。

第三十条 在施工或维护过程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施工单位、维护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年内无资格参与公司的任何工程项目或维护项目;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为保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2名词解释

2.1作业方:指实施具体作业操作的公司基层班组或施工承包商。

2.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作业人员进入或探入罐、槽车容器以及管道、烟道、下水道、阀井、池、涵洞等进出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

3有限空间作业危害识别

3.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制定作业方案,方案中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2 将安全措施填入《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

3.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应一起上报。

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制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实行许可办法,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涉及到动火、用电等其他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工作程序

5.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类型

5.1.1常规作业:进入下水道、阀井、池、涵洞等场所的常规性进入有限空间的作业。

5.1.2升级作业:作业中涉及动火、用电等以及进入可能含有油气、有毒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作业和存在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的风险作业需要升级管理。

5.2作业办理程序

5.2.1升级作业由作业方提前三天制定出详细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填写《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经作业部门安全员、部门负责人审核合格后,报公司安全保卫部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5.2.2常规作业由作业方提前一天制定出详细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填写《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经作业部门安全员审核合格后,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5.2.3负责审批人员,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5.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方案

5.3.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由作业方提出申请,并编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按程序报送;

5.3.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3.2.1作业内容(包括作业原因、作业部位及作业程序);

5.3.2.2技术措施;

5.3.2.3风险识别和应急措施;

5.3.2.4现场安全环保措施。

5.3.2.5进入或探入罐、槽车容器作业必须做风险评估报告。

6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和要求

6.1在作业前,作业方负责人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6.2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置换。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6.3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有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标准。可燃气体浓度应在爆炸下限20%以下为合格,氧含量19.5%~22.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办法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作业期间应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也可选用便携式仪器对有限空间进行连续检测,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6.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办法,《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办法办理。

6.5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6.6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6.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照明,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12v且绝缘良好。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设备。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6.8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后应清点,防止遗留在作业点内。

6.9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办法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6.10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

6.11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通氧气)。

6.12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的作业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并由气体防护专业人员进行监护,定时监测。

6.13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6.14作业空间内温度应符合人体作业要求。

6.15在作业中碰到的任何问题都必须记录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以便查实和进行分析。

6.16在清理有限空间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木、铜质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6.17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及交叉作业。

6.18遇置换不合格或无法进行置换等情况,原则上不允许进入作业。确需进入作业时,应按特殊作业处理。

6.19作业人员配戴的护防面具应符合有限空间环境安全要求。

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职责

7.1按《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7.2作业前应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7.3按办法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和使用工具。

7.4熟悉应急预案,掌握报警联络方式。

8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职责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由作业方现场作业指挥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8.1作业负责人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

8.2认真督促监护人和作业人员等履行安全责任,检查作业前安全措施,确认落实后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8.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

8.4作业过程中,对作业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或接到作业监护人异常报告时,有权停止作业。

9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职责

由作业方派出作业现场监护人。作业监护人的职责如下:

9.1监护人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

9.2监护人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9.3监护人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9.4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护设施、报警装置,并坚守岗位。

10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监督人职责

由作业部门派出作业监督人,作业监督的安全责任如下:

10.1必须全面了解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对作业安全负直接监督责任;

10.2熟悉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发现突发风险,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10.3作业前,必须对照《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方案》逐项检查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确认符合后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在作业过程中保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10.4坚守岗位,监督作业负责人、作业监护人、作业人的作业,发现有违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既定程序的行为,有权暂停作业;

10.5遇作业负责人、作业监护人、作业人严重违章,作业管理无法保证安全等情况,作业监督人有权停止作业、收回《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1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其他要求

11.1升级作业除现场监督人外,原则上作业部门副职以上干部也须到场监督。

11.2安全保卫部应不定时派员参加作业检查监督。

12 禁止以下作业

12.1禁止无《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12.2禁止与《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容不符的作业。

12.3禁止无监护人员的作业。

12.4禁止超时作业。

12.5禁止在有限空间内用易燃易爆油品清洗设备和工具。

12.6禁止不明情况的盲目救护。

13附则

13.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安全保卫部、作业部门、作业方各一份。

12.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应存档保存一年以上。

风险分析及安全措施

序号

风险分析

控制措施

1

未佩戴劳保用品

1、按规定佩带安全帽,2、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3、按规定穿戴防护服装

2

发生泄漏

所有参加人员严禁吸烟,及时疏散到安全地段

3

人员责任划分不清晰

严格制定作业方案,明确各小组职责

4

通讯设备不通畅

期间保证参加人员通讯畅通

5

无急救措施

1、配备急救器具

2、事故发生后立即与医疗组织进行联系,协同抢险

6

有毒气体伤害、易燃等物质爆炸

对有限空间的可燃气体,有毒有害物质,氧气浓度检测。每隔4小时检查一次

7

没有安全逃生路线

施工前拟定和掌握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

8

使用非防爆工具及通讯设施

严格按要求使用防爆工器具及通讯设施

9

现场物资工具混乱

现场工具要按作业要求摆放整齐

10

人员抢救不及时

约定安全信号、准备救生绳;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3篇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范围内新建工程、续建工程以及物业管理等,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是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到限制,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形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包括化粪池(井)、沼气池、粪井、废弃水井、下水道等。

第四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工程管理部、综合办公室、分项管理部、各项目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配套单位等根据职责或合同条款,负责对有限空间进行管理和实施的主体单位。以下统称为:生产经营单位)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监理单位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理单位,依法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项目分部负责项目工程管理工作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应当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综合办公室负责大厦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责任部门,应当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分项管理部负责项目配套工程管理工作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应当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第六条  参建的监理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宣传教育,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知识。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明确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监理单位应当明确作业现场的旁站监理员(无监理的工程,应有监管单位或部门派驻旁站监管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和监理员旁站的情况下实施作业。

第九条  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理员、监护人和作业人,对作业安全各自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人应当确认作业人、监护人、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应急救援等作业安全事项是否符合要求,并应当及时掌握作业情况变化,当作业情况不符合要求时必须终止作业,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组织救援。

(二)监理员应当履行旁站工作,施工过程中如有违反程序或是违章作业的下达停工通知,直至达到规范要求。

(三)监护人应当对进入、离开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登记,确保下班时全员撤离;监督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配备及正确使用情况;监督作业人员定时出外换气;作业期间与作业人员进行有限信息沟通,保证持续监护;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发出撤离警告并实施紧急救援。

(四)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人就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进行有效沟通,定时外出换气,服从监护人管理。

第十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分析有限空间不同高度(深度)、不同部位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并根据检测结果请监理单位等专业部门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状态。(如生产经营单位无检测分析能力,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对作业环境的氧浓度值、有害气体浓度值、可燃气体浓度值、粉尘浓度值等指标进行检测。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当处于安全环境,并做好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记录,检测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或者抄报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

第十二条  评估人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对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并据此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降低作业危险。

严禁用氧含量高于23.5%的空气或者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进入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时,监理员、监护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应当及时报警并按照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逐级汇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正确配备和使用合格的呼吸器材、救援器材,以免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项目部汇报并按要求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4篇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为保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2名词解释

2.1作业方:指实施具体作业操作的公司基层班组或施工承包商。

2.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作业人员进入或探入罐、槽车容器以及管道、烟道、下水道、阀井、池、涵洞等进出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

3有限空间作业危害识别

3.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制定作业方案,方案中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2 将安全措施填入《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

3.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应一起上报。

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制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实行许可办法,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涉及到动火、用电等其他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工作程序

5.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类型

5.1.1常规作业:进入下水道、阀井、池、涵洞等场所的常规性进入有限空间的作业。

5.1.2升级作业:作业中涉及动火、用电等以及进入可能含有油气、有毒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作业和存在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的风险作业需要升级管理。

5.2作业办理程序

5.2.1升级作业由作业方提前三天制定出详细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填写《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经作业部门安全员、部门负责人审核合格后,报公司安全保卫部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5.2.2常规作业由作业方提前一天制定出详细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填写《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经作业部门安全员审核合格后,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5.2.3负责审批人员,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5.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方案

5.3.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由作业方提出申请,并编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按程序报送;

5.3.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3.2.1作业内容(包括作业原因、作业部位及作业程序);

5.3.2.2技术措施;

5.3.2.3风险识别和应急措施;

5.3.2.4现场安全环保措施。

5.3.2.5进入或探入罐、槽车容器作业必须做风险评估报告。

6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和要求

6.1在作业前,作业方负责人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6.2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置换。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6.3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有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标准。可燃气体浓度应在爆炸下限20%以下为合格,氧含量19.5%~22.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办法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作业期间应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也可选用便携式仪器对有限空间进行连续检测,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6.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办法,《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办法办理。

6.5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6.6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6.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照明,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12v且绝缘良好。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设备。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6.8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后应清点,防止遗留在作业点内。

6.9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办法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6.10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

6.11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通氧气)。

6.12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的作业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并由气体防护专业人员进行监护,定时监测。

6.13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6.14作业空间内温度应符合人体作业要求。

6.15在作业中碰到的任何问题都必须记录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以便查实和进行分析。

6.16在清理有限空间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木、铜质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6.17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及交叉作业。

6.18遇置换不合格或无法进行置换等情况,原则上不允许进入作业。确需进入作业时,应按特殊作业处理。

6.19作业人员配戴的护防面具应符合有限空间环境安全要求。

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职责

7.1按《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7.2作业前应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7.3按办法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和使用工具。

7.4熟悉应急预案,掌握报警联络方式。

8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职责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由作业方现场作业指挥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8.1作业负责人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

8.2认真督促监护人和作业人员等履行安全责任,检查作业前安全措施,确认落实后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8.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

8.4作业过程中,对作业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或接到作业监护人异常报告时,有权停止作业。

9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职责

由作业方派出作业现场监护人。作业监护人的职责如下:

9.1监护人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

9.2监护人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9.3监护人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9.4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护设施、报警装置,并坚守岗位。

10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监督人职责

由作业部门派出作业监督人,作业监督的安全责任如下:

10.1必须全面了解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对作业安全负直接监督责任;

10.2熟悉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发现突发风险,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10.3作业前,必须对照《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方案》逐项检查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确认符合后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在作业过程中保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10.4坚守岗位,监督作业负责人、作业监护人、作业人的作业,发现有违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既定程序的行为,有权暂停作业;

10.5遇作业负责人、作业监护人、作业人严重违章,作业管理无法保证安全等情况,作业监督人有权停止作业、收回《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1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其他要求

11.1升级作业除现场监督人外,原则上作业部门副职以上干部也须到场监督。

11.2安全保卫部应不定时派员参加作业检查监督。

12 禁止以下作业

12.1禁止无《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12.2禁止与《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容不符的作业。

12.3禁止无监护人员的作业。

12.4禁止超时作业。

12.5禁止在有限空间内用易燃易爆油品清洗设备和工具。

12.6禁止不明情况的盲目救护。

13附则

13.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安全保卫部、作业部门、作业方各一份。

12.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应存档保存一年以上。

风险分析及安全措施

序号

风险分析

控制措施

1

未佩戴劳保用品

1、按规定佩带安全帽, 2、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3、按规定穿戴防护服装

2

发生泄漏

所有参加人员严禁吸烟,及时疏散到安全地段

3

人员责任划分不清晰

严格制定作业方案,明确各小组职责

4

通讯设备不通畅

期间保证参加人员通讯畅通

5

无急救措施

1、配备急救器具

2、事故发生后立即与医疗组织进行联系,协同抢险

6

有毒气体伤害、易燃等物质爆炸

对有限空间的可燃气体,有毒有害物质,氧气浓度检测。每隔4小时检查一次

7

没有安全逃生路线

施工前拟定和掌握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

8

使用非防爆工具及通讯设施

严格按要求使用防爆工器具及通讯设施

9

现场物资工具混乱

现场工具要按作业要求摆放整齐

10

人员抢救不及时

约定安全信号、准备救生绳;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5篇 传输中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道线路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如:通信局所的地下室、地下通道、无人值守站及通信线路管道中的人、手孔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四条  传输工程中心、传输管道中心及传输线路维护中心应于各施工、维护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各施工单位、维护单位应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情况。

第六条  各施工单位、维护单位应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编制专项方案,交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维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的职责。

(二)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管理制度;

(三)保证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维护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审批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第九条  传输工程中心、传输管道中心及传输线路维护中心应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各项规定、规范的落实情况,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情况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检测、维护等情况。

第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维护单位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应立即终止作业。

(二)作业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三)监护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  凡须进入通信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按建设工程项目填写《通信管道、地下室等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见附件一),作业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批的,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二条  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各公司,应按照要求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装备应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对有限空间内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第十五条  检测指标应当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值、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值等。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危害因素检测主要由各施工、维护单位自行检测,检测时应做好检测记录,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特殊部位气体的检测可聘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同时填写好特殊部位气体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由检测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根据检测结果,作业现场负责人组织制定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十八条 作业现场负责人在施工现场见设有有限空间作业的警示标志时,应提示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害因素和防控措施。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二十条 当有限空间作业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时,应立即撤离现场,聘请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测”和“通风”,带隐患消除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二十一条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严格按照(gb/t18664)的规定对呼吸防护用品进行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当至少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作业时,监护人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防护。

第四章 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维护单位,每年应对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工程施工前,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六条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抢救中毒人员的同时,迅速查清有毒气体泄露源,制定应对措施。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二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传输工程中心、传输管道中心及传输线路维护中心应定期对施工单位和维护单位有限空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检查项目见附件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维护单位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检查不合格的或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止合同执行。

第三十条  在施工或维护过程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施工单位、维护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年内无资格参与公司的任何工程项目或维护项目;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限空间管理办法5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道线路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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