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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电话管理办法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9

公司电话管理办法

第1篇 某客运公司电话使用管理办法

客运公司电话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董事会成本控制目标和“增收节支、开源节流”的原则,控制电话费用开支,结合公司的实际定岗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固定电话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固定电话指公司用于日常工作、生产、生活所安装的所有座机电话及公司配置的调度专用手机。

第二条:固定电话话费标准按公司核定的当年成本分解考核标准执行。各部室原则上除经营班子成员办公室、办公室、传真和服务热线可开通长途电话外,不予开通长途,各部室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开通长途、也可到行政事务部拨打长途,但均需落实专人登记,行政事务部凭登记与话费详单据实报销费用,其他部室在限额内报销。

第三条:核报办法

一、经营班子成员办公室固定电话及服务热线电话按实报销。

二、凡有多部固定电话的部门,公司只考核到该部门话费总数,多部开通后的固定电话可调剂余缺,相互拨打提倡多使用小号。

三、各部室或分部负责人为所辖固定电话的第一责任人,各部室或分部再视情况考核电话管理者。

四、月度电话费用先由计划财务部统一支付,然后按核定标准列支费用,超额(或节余)部分列入部室负责人专项往来,按月公布,固定电话费每半年考核清算一次,超额部分由第一责任人承担50%(第一责任人再追究到电话管理者),节余部分的50%由各部室调剂可补充手机费用的不足。

五、各部室和分部需要清查话费明细时,财务部和行政事务部应提供协助。

第二章手机费用管理

第四条:手机指个人手持移动电话(不含座机电话子机)。

第五条:公司在移动公司开通集团用户业务,集团内部固定包干话费9元/月由公司统一支付。

第六条:手机费用按岗位区别对待,报销标准如下:

一、管理岗位报销标准

1、一般员工报销60元/月。其中安全主管、行政事务部小车专职司机120元/月;接待员和计财部出纳报销100元/月。

2、部门副经理报销160元/月(其中未设部门经理正职、主持部门工作的报200元/月,分部副经理报180元/月)。

3、部门经理报销220元/月(其中:分部经理报260元/月)。

4、董事会秘书专职200元/月,兼职120元/月。

5、总助、三总师报300元/月。

6、副总、总监报380元/月。

7、总经理报560元/月。

二、生产岗位报销标准

考虑生产岗位个别岗位的特殊性以及便于工作的需要,对于下列岗位报销手机费用规定如下:

1、分队长报50元/月。

2、安全员报50元/月。

3、办公室文员报60元/月。

4、站长、调度报40元/月,助理调度报30元/月。

5、索部厨师长、天部后勤采买员报50元/月

6、水电工报50元/月。

7、系统维护员(各站点线路维护员)报70元/月。

8、热线电话值班人员报180元/月。

第七条:特殊岗位补贴标准

列入公司服务联系卡上的人员报100元/月(具体报销时间和人员以公司通知为准)。

第八条:报销办法

原则上凭票在标准内按月据实报销,生产岗位由分部文员组织统一定时报销,特殊岗位(指业务量不均衡的岗位)一年内可统筹结算,超过自负,节约归公。

第三章其他规定

第九条:凡报销话费的电话或手机在工作时间(黄金周等特殊时期24小时)内一律不得关机,必须保证畅通。

第十条:无特殊原因不得拒接公司内部电话(含集团内部手机)。

第十一条:营运时间内,各站场不得使用调度电话办私事。

第十二条:凡违反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者,首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取消当季话费报销资格。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计划财务部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自20__年1月1日起执行。

第2篇 物业公司电话传真管理办法-3

物业公司电话、传真管理办法(3)

一、公司装配的办公电话机和传真机等通讯工具均属公务使用,员工不得使用办公通讯工具进行个人私事活动,否则经查实,除应全责承担相应费用外,还须加倍罚款。

二、因公需要使用长途电话或发送传真,须经总经理批准、审核、登记后使用。

三、传真机由专人负责管理,收、发文登记、存档等工作。

四、传真原件由出纳存档,传真文件具保密性,无关人员不得查阅。

六、办公电话实行定额管理,具体定额及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超出定额的,扣该话机所在部门、管理处人员的工资。

第3篇 某物业管理公司电话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完善公司电话的管理,保证正常工作通讯需要,增强员工的节约意识,更好地做好开源节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的电话(含各物管处值班电话),主要是作为方便与外界沟通、方便开展业务之用,不提倡员工在公司内打私人电话。

第二条:员工打电话,用语应尽量简洁、明确,以减少通话时间。员工接听电话的标准用语为:'您好,××××(岗位)'。其他内容视情回答,总的要求是规范、简洁、礼貌。

第三条:工作时间内不得长时间的接听私人电话,如确需接听私人电话,每次通话时间不应超过3分钟。

第四条:公司管理人员开会时必须将手机置于振动状态,日常必须保持24小时开通通讯工具。

第五条:各物管处员工不得使用值班电话(移动电话、固定电话)或业主电话打私人电话。打私人电话的,由物管处负责人核实责任人,按实际发生的电话费双倍扣款。找不出责任人则由当班人员集体承担。

第六条:值班电话工作话费,需严格控制在公司或业主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对超出标准部分的话费,由物管处负责人承担。因特殊情况超标的话费,由物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室批准方可减免。

第七条:坚决杜绝使用值班电话或业主电话,拨打信息台或擅自上因特网;拨打恶意或色情、恐吓电话。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涉及到法律责任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责任人除双倍扣款外,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和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行政、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挂长途电话的,需填写长途电话申请单,注明部门、通话人、对方地区及单位、因何业务通话等,并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予挂拨。部门负责人不在的,应由总经理签字同意,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均不在,又确因业务需要挂长途电话的,通过办公室同意可先行挂拨,但事后通话一定要三日内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者视为挂私人电话,电话费由其本人双倍负责。

第九条:公司不允许员工在公司拨打私人长途电话。 员工私拨打国内长途电话,或以公事为由骗打国内人长途电话的,除按实际发生的电话费扣款外,每次罚款50元;私挂香港或澳门的,每次罚款100元;私挂国外长途电话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十条:电话机属公共(本公司或业主)财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卸挪用。各物管处负责人为电话设施负责人,当班人员有使用的权利及保管电话设施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各物管处负责人要定期检查电话设施,保持电话设施整齐清洁,完整无损,性能良好,运行正常。发现电话机故障后,及时报修。发现故意损坏、人为故障,责任人除承担修复费用外,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和相应的处分。找不出责任人则由当班人员集体承担。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另作要求。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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